财产保全的手段(6篇)

时间:2024-05-28 来源:

财产保全的手段篇1

在德国,关于财产的概念,是刑法理论界很早就开始议论的话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

1.法律的财产说。此说认为,在社会的经济生活中,人们有各种各样的经济利益,形成一定的财产关系。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是民事法,财产利益在民事法上集中表现为权利。因此,归根到底,刑法中的财产就是民事法上的权利,财产罪的本质是侵害民事法上的权利,处罚财产罪所要保护的也正是这种权利。按照此说,不法原因给付物(如嫖客给的预付款、行贿者给受贿者的贿赂物、者支付的赌资等),无效债权,采用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物,由于不受民事法律保护,不能成为财产罪保护法益的财产。第三者盗取、诈取、侵占这类钱物,自然也就不能构成财产罪。[1](24)

2.经济的财产说。此说认为,凡是有经济价值(或金钱价值)的利益都是财产,都可以成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反过来,没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即使是民事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也不成其为财产,对这种权利的侵害,不可能构成财产罪。至于经济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取得的,占有者是否有民法上的权利,则在所不问。例如,嫖客交给妇女的预付款,这虽然是一种无效债权,不受民事法律保护,但由于它事实上具有经济价值,应认为是财产,非法骗取者同样构成诈欺罪。又如,盗窃犯偷来的赃物,因为有金钱价值,自然也是财产,不仅第三者采用非法手段从盗窃犯手中夺取,构成财产罪,而且权利人(如所有者)不通过法律程序直接私下取回,也可能构成盗窃罪。[1](42—44)

3.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此说是法律的财产说与经济的财产说的折衷说。认为除违法的利益外,由法秩序保护的整体上有经济价值的利益是财产。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既有民事法上的权利的一面,又有经济利益的一面,要把两方面结合起来考虑。法律的财产说与经济的财产说都只是强调了其中的一面,忽视了另一面,因而容易走向极端,并导致不合理的结论。实际上,由于刑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法益来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只有法秩序承认的利益,或者说只有民事法上应该保护的利益,才能成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但是,刑法上的法益也可以是民事法上无权利的利益,只不过不能是民法上不被保护的违法的利益。[1](153)

在德国的刑法学说史上,法律的财产说是以往的传统学说,法院的判例也曾长期采用此说。1910年后法院的判例开始采用经济的财产说。受判例的影响,30年代后,接受经济的财产说的学者也越来越多。现在,经济的财产说既是理论上的通说,也是判例所采取的基本主张。[1](42)

一般认为,法律的财产说是以刑法的从属性思想为理论基础的。所谓刑法的从属性,是指刑法是其他法秩序的一种辅助手段,刑事制裁是在其他法律制裁手段之后最后使用的,因而具有从属于其他法律的性质。正因为如此,作为财产罪保护法益的财产,自然要按调整财产关系的民事法来作解释,不受民事法律保护、甚至是违法的利益,也就不可能成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与此相反,经济的财产说则是以刑法的独立性思想作为理论基础,认为刑法不具有从属于其他法律的性质,它比民事法律的效力更优越,对财产完全可以作不同于民事法的解释,因此,民事法上不被保护的、违法的利益,也可能成为刑法上的保护法益。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则强调坚持法秩序的统一性原则,认为刑法与民事法虽然各具有其独立性,不能说刑法从属于民事法,但是,刑法最重要的任务是保护法益,而法益必须是被法律承认的利益,如果是被法秩序所否认的利益,即便从纯粹经济的观点看是有价值的,那也不应受刑法的保护。那种认为民事法上违法的利益也可以成为刑法上财产罪的保护法益的观点,显然是与法秩序的统一性原则相抵触的。[1](123、125、149)

日本学者对财产罪的保护法益的理解与德国有所不同,最早出现的是关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是所有权还是占有(持有)权,即所谓本权说与占有说的对立,后来这种争论逐渐扩大到强盗、诈欺、背信、恐吓等财产罪,成为所有财产罪保护法益的学说之争。

1.本权说。又称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形式根据是,日本现行刑法第235条规定,窃取“他人之财物”者,构成盗窃罪,而没有用窃取“他人占有之财物”的词语。很显然,这里的“他人之财物”是指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此说的实质根据是,如果不认为所有权及其他本权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那就很难说明夺取财物之后予以损坏是一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按照此说,日本刑法第242条规定,虽为自己之物,但如果属于“他人占有”,则视为他人之物。这里的“他人占有”,是指他人对财物虽然没有所有权,但有法律根据来占有,即基于合法原因占有,或者说是有占有此物的权利者占有。此外,作为盗窃罪被害者的所有权人,从犯人那里取回赃物的行为,由于没有侵害盗窃罪的保护法益,自然不构成盗窃罪。同样道理,在民事活动中,权利人采用不法手段行使权利的行为,也不能构成财产罪。例如,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采用胁迫手段夺取其相当数额财物。由于不存在私法上实质的权利侵害,即便是胁迫行为具有犯罪性,那也不能构成财产罪。[2](119—120)

2.占有说。又称持有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只是财物的占有本身。其形式根据是,日本现行刑法第235条并没有象旧刑法(第366)那样,把盗窃罪的客体限定为“人之所有物”,这足以说明盗窃罪的客体不以他人所有物为限。所谓“他人之财物”,从文言上理解,是指他人占有的物。按照此说,日本刑法第242条,并无盗窃罪的客体以他人所有物为中心的含意,只不过是注明财物必须在他人占有之下,至于占有是合法还是非法,则在所不问。对被盗之物,即使是所有权者,除了采用自救行为及其他合法手段取回之外,也不允许侵害犯人对赃物的占有,否则就可能构成有关的财产罪。至于权利人采用违法手段“行使权利”,那更不允许,前述债权人采用胁迫手段夺取债务人相当数额财物的行为,无疑构成有关的财产罪。[3](594、598、601)

3.修正说。随着本权说与占有说之争论的展开、以及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由原来采用本权说改为采用占有说,一些学者认识到无论是本权说还是占有说都有缺陷,因而有必要予以修正。其中,有的是以本权说为基础加以修正,也有的是立足于占有说来作修正。

A.以本权说为基础的修正说[4](11—15)

(1)小野说-是由小野清一郎提出来的一种修正说。认为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虽然不要求是基于实体的权利(本权)的占有,但至少要是“有一点理由的占有”。(2)团藤说-是由团藤重光提出的一种修正说。认为财产犯的保护法益主要是所有权,作为补充的是成为占有之基础的本权(如质权、留置权、租借权等),或者说是作为占有之实质保证的财产性利益。也就是说,占有者即使没有所有权,但如果“从所有权乃至法律的、经济的观点来看,是财产性利益被保证的占有”,那也可以成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3)藤木说-是由藤木英雄提出的一种修正说。认为刑法对财产的保护,归根到底是保护所有权等正当的权利,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动态化,现实的社会生活上的财产秩序,是以表现象权利者那样的外观的占有为基础的,所以,“有本权的保证、或者从表面上可看出一点有本权保证的迹象的占有”,也应该予以保护。(4)大谷说-是由大谷实提出的一种修正说,又称为“扩张的本权说”。认为把德国学者提出的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作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的一般原理是合适的,不过,应该对财物罪与利得罪的保护法益作统一认识。以此为出发点,他进一步提出,应把不被法秩序直接非难而享有的财产上的利益作为保护法益。具体来说,当某种财物的占有如果不通过民事诉讼,难以确定是否属于正当权限的占有时,从经济的观点看,应该予以保护。如果不通过民事诉讼就很容易看出是一种违法的占有,那么,占有者就不能对抗本权者,本权者取回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财产罪。(5)林氏说-是由林干人提出的一种修正说。认为应该把处于传统的本权说与“平稳占有说”中间位置的“被修正的本权说”,作为财产罪保护法益的一般原理,因而又称为“被修正的本权说”。按照此说,是否属于民事法上被保护的合法的占有,对决定财产罪的成立与否有决定意义,民事法上违法的、不被保护的占有,刑法上也不应该受保护。另外,即便是侵害了权利,但如果这种权利只是形式上的东西,不值得用刑法来保护,就应该否定财产罪的成立;反过来,即使没有侵害权利,但如果有民事法上被保护的合法的利益,则可能构成财产罪。例如,按意思主义,缔结买卖契约后,原则上所有权就从卖主转移到买主,如果买主不付款就从卖主手中夺权财物,这虽然没有侵害卖主的权利(因为所有权已属于买主),但卖主有民法上被保护的合法利益(即得到货款),因而买主的行为构成财产罪。如果买卖契约缔结后,卖主在买主付款前毁坏了货物或者转卖给了第三者,这虽然侵害了买主的权利,但这不值得受刑法保护,卖主自然不构成财产罪。(6)曾根说-是由曾根威彦提出的一种修正说,又称为修正本权说。认为在盗窃的场合,通常是所有权与占有一起受到侵害,因此都是受保护的对象。一般来说,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与占有(持有)之间不存在相互排斥的关系。以此作为出发点,他提出盗窃罪的保护法益的原则基本上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与占有双方都属于保护法益(第一原则),本权与占有相冲突的场合,只有能够对抗本权的适法的占有(根据权限的占有),才值得受法的保护,裸的违法的占有,应该在本权面前让步(第二原则)。例外的是,只是单纯占有而被理解为存在保护法益(第三原则)、对被禁止所有、持有的违禁品也存在占有的问题(修正本权说)。按照此说,盗窃罪成立与否的基本界限,是看行为者与被害者(占有者)哪一方有值得受法律保护的优越利益。例如,被害者取回被盗赃物的行为不可罚,是因为作为所有者的被害人一方的利益更优越;如果是第三者从盗窃犯那里窃取赃物,这无论是相对于原所有权人还是原盗窃犯人,都不能认为第三者处于更优越的地位,所以,在此应该认为所有权与占有双方都是保护法益。

B.以占有说为基础的修正说[5](125)

(1)平野说-是由平野龙一提出的一种修正说,又称为“平稳占有说”。认为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无疑是占有,但也不是全部的占有一概都是保护法益,而是只限于所谓平稳占有的场合。例如,基于民事关系的管财人的占有、对违禁品的占有,都是平稳占有,对之予以侵害者,可能构成财产罪;租借期限已到但尚未返还时,所有者擅自取回,这就侵犯了他人对财物的平稳占有,构成盗窃罪;相反,所有者从盗窃犯那里取回自己的财物,则不侵害平稳占有,当然也不构成盗窃罪。

(2)西原说-是由西原春夫提出的一种修正说。认为通过对占有的保护往往最终也能使本权得到保护,不过,那种裸的占有保护中,唯一不能说是保护本权的情形是,由本权者自己取回财物,由于判例不认为这是自救行为,为了说明它不可罚,就应该理解为“从一般人或行为者的立场来看被认为是大致平稳的占有”,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因此,即便是不合法的占有,相对于第三者也可能说是平稳的占有。但是,盗窃犯人窃取之物,由于其占有取得的开端是不平稳的,所以不能对抗本权者,从盗窃犯那里取回自己的财物,不能认为是对占有的侵害,也构不成盗窃罪。

一般认为,前述本权说是与旧派刑法学紧密相联的,占有说则是新派刑法学的主张。由于旧派占主导地位,所以本权说过去一直是理论上的通说,占有说是少数说。但是,60年代以来,被认为是持旧派立场而采取占有说的学者呈增多的趋势。另外,持极端的本权说、占有说的学者越来越少,各种修正说应运而生,其中,平稳占有说最有影响。[6](168—169)

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战前大审院的有关判例是采取本权说,战后最高裁判所的有关判例则有接近占有说的倾向。之所以出现这种变化,学者们大多认为,是因为二战结束的初期,日本社会、经济秩序极度混乱。当时,由于国土荒废、经济疲弊,有关财产的权利关系非常混乱,趁机获取财产上不法利益的犯罪激增。为了有效保护个人财产,对与所有关系相分离的财物的占有、持有本身暂时予以保护,以恢复财产的秩序是必要的。后来,在复杂多样的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所有者自己不占有财物,让他人占有利用财物,以发挥财物的最大效用的现象增多。在这种经济状态下,财物的占有本身的经济价值逐渐增大,它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的必要性被提高;另外,在复杂化的权利关系中,财物的占有究竟是基于何种权利,往往又不容易准确判断,所以,刑法对财物的占有、持有本身予以保护,对维护正常的财产秩序很有必要。战后最高裁判所之所以一直倾向于占有说,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适应这种需要。[7](163)

在英美刑法理论上,“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或“本权说”、“占有说”之类的概念虽然没有,但是,在处理财产罪中相关问题时,类式这类学说的主张还是存在的。法院处理所谓“行使权利”的案件(如权利人取回在他人占有之下的自己的财物),一般是采取类似于日本的本权说,即不认为侵害了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因而否定犯罪的成立。另外,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230条第7项、英国盗窃罪法第1条第1项的规定,也被认为包含有本权说的内容。[8](99、100、231、232)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关于财产罪的保护法益问题,德日两国刑法理论上提出的各种学说尽管有差异,但总的来说,法律的财产说与本权说、经济的财产说与占有说、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与修正说比较接近,争论的焦点是不法原因给付物(如嫖客支付给的预付款)、他人占有之下的自己的财物、用不法手段(如盗窃)取得的物、法律禁止持有的违禁品,能否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归根到底是扩大还是缩小、或适当限制财产罪的处罚范围的问题。法律的财产说与本权说是主张缩小,经济的财产说与占有说是主张扩大,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与修正说则是采取折衷的办法。不过,二战之后,德日两国的司法实践,虽然都有扩大财产罪处罚范围的趋势,但似乎日本走得更远。例如,日本现在的判例认为,从盗窃犯人那里取回自己被盗之物的所有人构成财产罪,这显然是采取纯粹的占有说;而德国的判例不采取这种主张。[1](217)

另外,即使是采取同一类学说,由于各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不同,对某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也会有很大差别。例如,在买卖交易中,德国民法采取形式主义,买卖合同成立后,以买主付款给卖主、卖主将标的物交给买主,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而日本民法是采取意思主义,在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成立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买主。如果买卖合同成立后,买主未付款、卖主也未交货时,买主从卖主手中夺取财物后逃离。按本权说(或法律的财产说),从形式上而论,根据德国民法的规定,这样的行为无疑是侵犯了卖主的所有权,自然可以构成财产罪;但按日本民法的规定,则由于未侵犯卖主的所有权,也就不能构成财产罪。[1](194)

还应当指出,在德日两国,法院的判例虽然都先后从传统的法律的财产说(或本权说)转向现代的经济的财产说(或占有说),但这并不意味着后者比前者更为科学合理。因为现代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资本主义的高度化,财产经济关系的复杂化,与财产罪处罚范围的扩大化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实际上,日本明治时期的判例也是采取占有说,这与当时财产犯罪的发案率很高有密切关系。到了大正时期,财产犯罪的发案率降低,法院的判例改采本权说。二战之后,又从本权说转向占有说,朝扩大处罚范围的方向发展。这也是与当时社会的财产秩序处于极度混乱状态、侵害财产的犯罪激剧增加密不可分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治乱世用重典”的刑事政策思想的具体体现。但6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的财产犯罪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发案率达到了过去百年中的最低水准,再继续采取扩大处罚范围的占有说就不太合适了。因此,现在又有许多学者对占有说提出批判,主张返回到原来的本权说。[8](471—472)

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学说来看,财产罪的本质是侵犯财产所有权,刑法规定处罚财产罪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财产所有权。由此而论,前述本权说较为可取。而占有说把占有本身视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经济的财产说将所有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都作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这都没有触及财产罪的本质,并且有扩大财产罪处罚范围的危险,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不符。不过,传统的(或狭义的)本权说、法律的财产说主张,完全以民事法律作为判断是否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根据,否定刑法可以采用相对独立的实质的标准来作判断,这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会过于缩小财产罪的处罚范围,不利于保护财产所有权。例如,买卖合同成立后,买方不付款而从卖方手中夺取财物逃离。按日本民事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财物的所有权已转移给买方,当然谈不上侵犯了卖方对财物的所有权。但是卖方没有得到等价货款而失去了货物,从实质上说,其财产所有权无疑是受到了侵犯。对这样的行为也应该当财产罪来处罚。

作为财产罪侵害对象的财产,必须能够体现财产所有权关系。法律禁止私人所有、持有的物品,如、伪造的货币、物品,由于不能体现财产所有权关系,因而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采用盗窃等手段夺取这类物品,虽然也可能构成犯罪,但却不宜定为财产罪。惩罚这类犯罪所要保护的也并非是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与占有(或持有)有紧密联系,在占有与所有权未分离的情况下,自然是占有者享有所有权。当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时,财物的占有者不是所有者,第三者采用非法手段取得或者毁坏这种财物,无疑会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肯定可以构成财产罪。如果是非法占有,如采用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赃物,第三者又采用盗窃等非法手段夺走,这又应如何解释呢?有学者认为,这是对原所有者的所有权的再次侵害。[1](154)

这样解释也有一定道理。不过,应该看到,对所有权的侵害,与占有者本身对财产的占有是合法还是非法并无直接关系。只要某物能体现财产所有权关系,所有者之外的第三者采用刑法规定的非法手段取得或毁坏,就可以构成侵害所有权的财产罪。如果所有者将他人非法占有的自己的所有物取回,自然不构成对所有权的侵害。即使采用的手段不合法,如采用暴力手段夺取,并给对方的人身造成了伤害,这虽然也可能构成犯罪,但却不能构成抢劫(强盗)等侵害财产罪。如果自己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之下,所有者采用非法手段取得或者毁坏,这在日本等国刑法中明文规定,可以构成有关财产罪。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会给他人带来财产损失,从根本上损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例如,某人把自己的电视机送到修理店修理,夜间撬开修理店门搬回家之后,又找修理店索赔,修理店不明真相,只好作价赔偿。表面上看,行为人窃取的是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实际上这同修理店花相当的价格买下这台电视机后被其偷走,没有太大差别,当然是侵犯了店主的所有权,因而构成盗窃罪。反过来,如果取回他人合法占有的自己的财物,不会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如擅自溜进旅馆服务台,将自己存放的提包私下取走,只是为了图省事,并不想找旅馆索赔,也未给旅馆造成财产损失。这当然谈不上侵犯了旅馆的财产所有权,因而也不构成盗窃罪。

收稿日期:1999—11—01

「参考文献

[1][日]林干人。财产犯的保护法益[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84.24,42—44,153,42,123、125、149,217,194,154.

[2][日]泷川幸辰。刑法各论[M]。日本:世界思想社,1951.119—120.

[3][日]牧野英一。刑法各论(下卷)[M]。日本:有斐阁,1951.594、598、601.

[4][日]阿部纯二。刑法基本讲座[M]。日本:法学书院,1993.11—15.

[5][日]法曹同人法学研究室。详说刑法(各论)[M]。日本:法曹同人,1990.125.

[6][日]前田雅英。刑法各论讲义[M]。日本:东京大学出版社,1995.168—169.

财产保全的手段篇2

摘要诉讼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最终实现的重要保障,但由于其强制性,法院在保障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很容易侵犯到另一方的利益,有必要引入比例原则加以指导规范。本文从比例原则的基本内涵出发,阐述了诉讼保全中适用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并针对我国现行诉讼保全之困境提出了比例原则指导下的若干完善措施。

关键词比例原则人权程序公正

一、比例原则的基本内涵

比例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中犯罪与处罚应具有衡平性之规定,即人民不能因为轻罪而受到重罚①。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实施某种行为应兼顾行为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为了实现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伤害,则应尽可能在实现目标的前提下将伤害减小到最低程度。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1)妥当性原则,它是指国家机关所选择的每一项措施能够实现法律规定的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而不是与法律目的相背离。(2)必要性原则,是指在达成法定目的的过程中,如果有多种措施可以实现该目的,则必须选择那些最有必要的。(3)相当性原则,是指国家机关为达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所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②。

二、诉讼保全中适用比例原则的必要性

1.保障人权的需要

诉讼保全程序的设置无疑凸显了立法者对债权人的关注和保护,但其更直观的体现是法院这种公权力机关对相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的处置,明显的是“公――私”对应的关系模式,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倘如诉讼保全运用不当,则很有可能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基于保障人权的需要,比例原则对诉讼保全的渗入也就顺理成章了。

2.程序公正的要求

诉讼保全是以保障债权人在民事裁判中所确认的权利能够实现为目的的临时性救济制度③。其目的除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救济,也包括对案件顺利审理和执行的救济,而只有不违背程序公正的诉讼保全措施才能够实现真正的救济功能。比例原则强调“手段”和“目的”的对称性,这种对称性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在诉讼保全中,比例原则的要求则可理解为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得与保全目的相背离,并且都应该属于正确的手段。

三、比例原则缺失下我国诉讼保全之困境

我国诉讼保全的适用,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但由于比例原则的缺失,实践中财产保全措施运用状况不容乐观。

1.妥当性原则缺失引发的相关问题

妥当性原则作为比例原则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强调“目的”与“手段”两者关系拿捏得当,而由于比例原则的缺失,我国诉讼保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目的”与“手段”的拿捏却鲜有得当。比如有些法院大量采用诉前保全,以此作为其争抢案件管辖的一种手段,完全背离诉讼保全这一制度的正当目的,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诉讼保全亟需引入妥当性原则作为指导,保证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严格为正义的保全目的而服务,而且这种“服务”是合理且合法的。

2.必要性原则缺失引发的相关问题

必要性原则在诉讼保全中,可以作如下理解:保全措施应当在实现保全目的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减少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有部分条文体现了这一必要性原则,但实践中有些法院根本就无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所规定的条件,想用就用,而且运用这一措施时完全无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只求达到控制其指定财产的目的,造成了被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单单在立法层面体现必要性原则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在整个诉讼保全机制运行过程中确立必要性原则的指导作用,从而实现真正的程序正义。

3.相当性原则缺失引发的相关问题

相当性原则强调采取的手段造成损害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均衡,诉讼保全正确运用时所达成宏观目的之利益是公民正当私权利的实现以及司法的顺利进行,而在司法实践中的诉讼保全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微观目的,相应的也存在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但人民法院往往过分的保护申请人(债权人)的权益,以至于对被申请人(债务人)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强度过大,有的法院则不管案件的情况如何,凡遇案件,必用财产保全措施,以此作为其调解案件的手段之一,迫使一方当事人按其意见就范。这种情况下,采取的保全手段造成的损害明显大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引入相当性原则来规制这种利益的失衡是十分必要的。

四、诉讼保全中比例原则的建构及其指导下的完善措施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有必要将比例原则应用于诉讼保全这项制度中去,进而建构更为科学、更为完备的诉讼保全体系。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体现妥当性原则,健全诉讼保全的监督机制

如前所述,妥当性原则强调的是目的与手段的一致性,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对这种一致性把握不好,这种把握不好一般不是由于技术上的不足导致,往往是法院工作主观上的目的偏差导致。于是,健全诉讼保全的监督机制成为体现妥当性的重要手段。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不服仅能申请复议一次,而不能提起上诉。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一旦采取保全措施后,该措施正确与否,是否改变完全在于采取措施的法院本身,在此阶段没有其他监督机制,对此笔者认为恐怕也是某些法院之所以敢滥用财产保全的原因之一,要彻底改变诉讼保全滥用的现象,健全监督机制十分重要。对财产保全应当赋予被申请人的上诉权,只有这样,通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有效的监督,才能使下级法院在采用财产保全措施时更为审慎,从而减少甚至杜绝诉讼保全滥用的现象。

2.体现必要性原则,建立严格的诉讼保全审批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采用财产保全措施的审批制度没有做具体规定,这是必要性原则缺失的一个重要体现。按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在运用诉讼保全前必须建立合理完善的审批制度,把好财产保全实施的审批关,这对人民法院正确采用财产保全是极为重要的。在财产保全的审批中,承办案件的人员应将采用诉讼保全案件的全部事实情况如实作出汇报,在此基础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明确拟将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然后由庭长进行审核签出庭室意见,最后由人民法院院长根据案件情况及法律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只有这样层层把关,才能保证财产保全在实践中的正确实施。

3.体现相当性原则,立法上完善各项保全措施相关规定

诉讼保全是每个法院都必须面对的问题,而《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保全的规定十分简单。这导致审判实践中的诉讼保全措施的运用缺少规范化,甚至会出现在采用保全措施中的过程中造成的负面效应大于正面效应的情况,违背了相当性原则的要求。要解决该问题,必须从源头上着手,从立法层面细化各项保全措施的相关规定。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保全措施为“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而人民法院在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人”;对已查封冻结的财产则“不得重复冻结”。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等。可以看出,这些规定并没有对保全措施具体问题作出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采用保全措施时自由裁量权过大,这样就很难避免某些素质低下的法官肆意运用保全措施。笔者认为法律应当对保全措施的条件、强度、补救措施加以规定,减少司法裁量的空间,从而实现程序正义。

注释:

①李震山.行政法导论.台北:三民书局.1996:82.

②湛中乐.现代行政过程论――法治理念、原则与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50.

③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55.

参考文献:

[1]李震山.行政法导论.台北:三民书局.1996.

[2]李震山.西德警察法之比例原则与裁量原则.警政学报.1986.

财产保全的手段篇3

根据《县财政系统创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现就县财政系统创业服务年活动组织实施阶段工作部署如下:

一、时间安排

全县财政系统创业服务年活动组织实施阶段时间为:3月1日至10月31日。

二、工作内容

1、明确两个要点

一是明确活动主体和服务对象。创业服务年活动主体是全县财政系统所属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机关各股室、二级单位以及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和全体干部职工。创业服务对象为:优势产业、高科技、低碳经济等大项目、大企业的招商引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培育发展;企业“二次创业”和县级改造;全民创业。

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局创业服务活动领导小组对组织实施阶段各项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分工,并建立分管局领导联系分管股室工作责任制,牵头抓好工作落实。各分管领导负责牵头对口单位或股室分别负责,落实具体工作的内外衔接、联络、协调、考核,以及督促该项工作在全县财政系统的组织、实施、监督等事项,有关股室相互配合,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2、主抓五项工作。围绕活动主题,紧扣财政实际,在创业服务年活动组织实施阶段中具体要做好以下五项重点工作。

一是建立完善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和建设管理协调推进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在资源型城市转型、循环经济、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充分利用好我省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等扶持创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围绕我省十大优势高新产业规划,采用贴息、补贴、奖励、风险补偿等财政手段,优先确保我县重大产业项目需要,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支持有关部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外贸产业发展和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灵活运用财税政策,采取“一厂一策”、“一品一策”的方式,支持支柱产业加快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增值税转型和支持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加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税政策;认真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尽快足额到位企业出口退税资金,确保我县重大产业项目在规模上有新突破、质量上有新提高。

此项工作由颜志灵牵头,预算股、经建股负责,文财股、农财股、会计股等配合。

二是建立健全投资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小额贷款担保机制,推进小额贷款担保贴息,放宽小额贷款担保人限制,拓宽小额担保贷款范围,支持下岗职工、农民工创业;认真落实缴纳社保资金的优惠政策,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支持工业园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壮大;做大做强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担保额度,为符合产业政策的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有信誉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好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注册、经营、发展的一系列财政扶持政策,提供招投标、政府采购同等待遇,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公平的市场参与权;运用好人才发展资金,支持引进留学归国等高层次创业人才。

此项工作由吕磊牵头,担保中心、社保股负责,预算股、文财股、经建股、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办等配合。

三是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各项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努力创建优质高效的政务和服务环境、宽松透明的市场和企业经营环境、优越的创新创业成长环境、公平正义的法制和社会环境。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改革,推行行政处罚统一原则、统一标准的基准制度;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收费,加强行业自律,改善行业服务水平;加大投诉处理和查处力度,加强对创业者和群众投诉以及监测点反映问题的督查督办,及时受理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严肃查处损害投资创业者利益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肃查处截留、挪用、滥用财政支持资金的行为,严肃查处财政部门和财政干部职工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

此项工作由牵头,财检办、财政监督局负责,文财股、综合股、会计股等股室配合。

四是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大力倡导服务之风,坚持“八项服务承诺”,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机制,把握服务重点,继续推行“时间减半、效率翻番”、“0+100”活动(业务出错率为0,群众满意率100%)工作目标,深入开展“2+1”业务帮扶活动,努力建设服务型机关、争做服务型干部;大力倡导创新之风,坚持财政工作“三个转变”,创新发展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工作中敢于突破、敢负责任、敢于争取,努力建设创新型机关、争做创新型干部;大力倡导务实之风,坚持“心系群众,财政为民”,强化为民意识,建立责任机制,努力建设务实型机关、争做务实型干部;大力倡导廉洁之风,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努力建设廉洁型机关、争做廉洁型干部。

此项工作由牵头,办公室、党委办负责,各单位、股室配合。

五是营造服务创业的浓厚氛围。充分运用网站、简报、外宣等手段,大力宣传支持创业的财政政策,使创业者人人知晓,促使各级财政部门全面落实创业优惠政策;注重宣传创业典型和服务创业典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着力培育创新创业文化,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干事创业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创业热情和活力,全力营造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积极创业的浓厚氛围。

此项工作由刘明华牵头,信息中心、党委办公室负责,各单位、股室配合。

3、落实四点要求。创业服务年活动涉及面广,要求高,全县财政系统各单位(股室)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一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把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作为落实扩大内需、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现象发生,把创业服务年活动落到实处。

二要建章立制,务求长效。进一步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推动机关建设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通过建章立制,以岗位责任制来明确工作职责,以服务承诺制来明确为民服务内容,以公开办事制度来推进政务公开,以民主决策制来强化群众监督,以绩效考核制来评价工作实绩,以责任追究制来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量化机关工作标准,规范机关工作程序,堵塞机关管理漏洞,完善机关工作运行机制,实现以制度规范行为,以制度管人管事,从而形成服务创业的长效机制。

财产保全的手段篇4

[关键词]信息化财务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4)11-0111-02

信息化的兴起带来了财务管理崭新的世纪,不但使企业财务管理的渠道更丰富和畅通,信息传递速度更加便捷和高效,而且财务管理人员还可以在远程、异地实现管理与调控,大大提高了财务管理工作的绩效水平。但是信息化也是一把双刃剑,在一利之下定有一弊,在信息畅通无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有的时候甚至导致严重的财务事件,给企业财务管理带来严重的损失。本文从信息化条件下财务信息风险的基本特点入手,以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为基础,提出强化财务信息风险防范意识,创新财务信息风险防控手段等解决思路。

一、信息化条件下的企业财务信息风险的基本特点

财务信息作为经济社会中一个企业的重要经济活动信息,在企业的管理中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财务信息的风险防控也是企业经营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纵观古今中外,各类大型企业无不采取相关的手段来防控各种形式的财务信息风险,但是信息化条件下的企业财务信息风险表现又有所不同。

(一)企业财务信息风险急速加大

由于财务信息涵盖企业经营活动的全程,从采购、生产、加工、销售到服务、纳税,涉及到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各种人员。因此,财务信息的泄露也包括了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成本核算、财务费用、纳税管理等各个方面。相比较而言,当前信息化条件下的企业财务信息风险正在逐步快速地加大。

(二)企业财务信息风险的防控形势日益严峻

由于信息化发展非常迅猛,技术和通信条件日新月异,企业财务风险的防控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不但是企业内部人员,还有无数的竞争对手、技术高端的网络黑客,对企业财务信息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而外部形势的日渐复杂,也给企业财务信息风险带来较大的推动。

(三)企业财务信息风险的防控手段也在不断丰富

风险的产生与防控彼此相伴而生。企业财务信息风险的防控手段也随着信息手段的完善而不断丰富。大型企业的财务管理系统中普遍设置了安全防护系统,如防火墙、系统管理密钥、电子口令等。对于潜在的安全隐患起到了一定的防范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有效的防护措施。

二、信息化条件下企业财务信息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宏观层面的法律因素

由于信息化的迅猛发展,国家对于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相对来说比较完善,目前基本形成了包括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法制框架,从原则上给予了规范。但是对于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规范相对较弱,对于处理具体的网络侵权事件的针对性不够强。

(二)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主观因素

一方面是管理人员对于财务风险防控的意识不够强。重生产经营,轻风险防控;重财务管理,轻内部控制。在设计安排企业的财务风险防控的时候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还有的虽然有所安排,但是管理不严格,形成了安全漏洞。另一方面,操作人员在开展财务活动时,对于财务信息的管理没有严格履行相应的制度。有的时候随意将安全密钥和管理口令泄露给无关人员,有的时候随意在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计算机上进行财务业务,形成了安全隐患。财务人员主观上的不谨慎,却给财务信息管理造成了客观上的风险。

(三)其他客观性因素

制约因素比较多,最重要的是以下两方面:一是资金方面的制约。信息化的财务风险防控手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对于企业的管理费用、经营成本都需要相应提高,势必减少利润产生。因此,有的企业在这方面的投入会有所控制,不会给予太多的系统建设投入、设备投入。而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信息化风险防控投资所占比例都在1/5―1/3,我国企业这方面的投入比例仍达不到1/10。二是技术层面的制约。信息化条件下的财务风险防控需要从技术层面进行解决。而财务信息风险防控管理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与时俱进地更新软件。信息空间以技术为第一通行标准,财务信息风险防控技术水平高低直接决定了防控的效果。

三、信息化条件下财务信息风险防控的基本思路

(一)健全相关的法制建设

要重视法律对于企业财务信息风险防控的基础性保障作用,从立法层面加强对企业财务信息风险防控的支撑。一是国家要根据现实需要持续地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机制。二是尽快制定出台网络信息安全法,强化网络犯罪的防范与惩治。

(二)提高财务信息风险防控的意识

首要是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财务信息风险防控意识,使其从企业整体管理的高度,加强对财务信息风险防控的规划与设计,并投入相应的资金进行防控系统建设和设备购置、维护等。其次,财务人员作为财务风险防控的主要操作者之一,要切实履行财务信息风险防控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财务信息风险产生的人为性渠道。

(三)健全企业财务信息风险防控机制

首先是强化公共网络管理工作机制,强化国家层面的总体规划,进行网络安全综合治理,同时,组织科研单位加强技术创新,形成公共管理部门与技术研发部门风险防控的协同机制。其次是强化企业财务信息风险的防控机制,强化网络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特别是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减少财务风险与经营管理风险。

(四)提高财务信息风险防控的技术手段

要不断加强企业财务信息风险的技术手段,从技术层面抵御财务信息风险。企业财务信息风险主要包括硬件和软件的安全控制、日常的操作安全控制、财务系统的维护安全控制,其核心是对财务数据管理的安全保护。要加强财务信息风险防控的硬件与软件建设,尤其是防火墙、入侵检测技术、信息加密、管理密钥、口令等建设。还要特别注意加强对数据输入、处理、输出、阅览及备份的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财务信息风险防控的检查、督察以及安全性检测等项工作。

财产保全的手段篇5

所谓内部会计控制就是企业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和确保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而实施的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它不只是一种简单的财务管理方式,会计论文更是一种企业管理机制。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现今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也较传统的内部会计控制有了许多变化和发展。下面试对此进行探讨。

一.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及特征

现代企业可以说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组合。特别是随着现代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管理者的外延在不断扩大,管理理念和理论在不断丰富,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也打破传统内部会计控制的狭隘性,引入了道德价值观、管理哲学等环境控制和风险评估手段,拓宽了内部会计控制的内涵,由局部的会计控制、财务控制扩展到对整个企业的资源环境和业务流程的全方位管理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应与企业的管理结构相一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企业的所有者,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厂长经理是财务部门的主要领导者,财务部门也就成了传统意义上内部会计控制的主体,由财务部门制定一系列规章和程序,保障财务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别是查错防弊、堵住财务漏洞,杜绝财务违法事件的发生。

而现今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现代内部会计控制的主体也随之扩展,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划分及其管理职能也体现在会计控制中,同时董事会作为企业出资人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主体,将在内部会计控制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超大规模的集团公司也不断地涌现,这要求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设计应以产权为基础,在不干预子公司正常财务活动的情况下,使子公司在母公司的总体管理框架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各种财务活动,实现集团总体利益最大化。

二.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

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受政府的任命管理企业,直接对国家负责,他们的经营目标是完成政府下达的经济指标,确保国家法令法规的贯彻和国家财产的安全,这就决定了他们进行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主要集中在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和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上。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生存就必须不断发展壮大,企业的管理重心也因此转移到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和发展战略的实现上。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相制约。作为企业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也可按实施者的不同分为企业所有者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企业经营者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

股东及股东大会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是,要求企业管理当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监督管理当局的经营管理行为,并依据会计信息作出正确的投资、管理决策,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董事及董事会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是,为企业的投资决策、利润分配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建立一个真实可靠的基础,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企业经理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经营管理理念的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风险控制系统,查堵漏洞、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完整,确保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各项制度的贯彻;监事会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是,对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工作进行监督,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股东大会目标的实现;企业会计人员及会计机构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是,规范财务活动,有效地履行会计监督职能,对财务负责人负责。

三.内部会计控制的手段

回顾我国内部会计控制发展的历程,内部会计控制的手段主要有:为防止舞弊发生而建立的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控制,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旨在完善本单位会计制度的会计系统控制,通过定期盘点等手段确保各项财产安全完整的财产保全控制和全面反映内部经济活动、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信息的内部报告控制等。

首先,随着企业产权结构和管理模式的变化,内部会计控制也有了很大变化,它已不再孤立地被理解成一些程序和过程,而是包括企业战略目标、预算管理、业绩评价和激励在内的一整套控制制度,如在现代企业内部控制中越来越被重视的预算控制。预算实际可被看作是对企业各部门未来经济活动提出的要求,是企业近期目标的具体化、数字化,它为各部门的经济活动确立了目标,也为考核其业绩提供了标准。把预算编制、预算差异分析、预算考核与业绩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手段有机结合,已成为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手段。

财产保全的手段篇6

大多数企业在实施财务信息化进程中,把工作的重心放在ERP软件选型和对企业未来财务工作的规划上。当然,这些对于企业最终能否快速、高效地实施财务信息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企业往往却忽略了原始财务数据转移的重要性。未来是建立在过去的基础之上的,对于持续经营的企业来讲,财务数据的连贯性显得尤为重要。不难理解会计中的三张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主要的会计报告信息对于企业制定各项决策的重要性。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比较不同会计期间的报表,可以发现在上个会计期间中,企业的经营成果如何,现金流量如何,对企业过去经营决策的评价直接影响企业是否可以制定更为合理和有效的财务管理政策,吸引投资人投入资金,从而加快企业经营实力,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当然,企业的财务数据是繁杂的,如果企业盲目地准备各项财务数据,必然会加大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导致资源的浪费。所以,企业在准备财务数据之前,一定要先了解ERP软件的工作原理、方法、业务流程,知道ERP软件的运行需要哪些财务数据的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数据准备工作有的放矢,高效实用。

大多数企业把数据准备工作划分为数据收集、整理、录入三个阶段。这样有步骤地开展数据准备工作便于企业加强数据管理和及时发现数据准备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数据收集阶段。在数据收集阶段,企业主要应该完成基础数据的收集工作。企业在这里应该准备的主要是一些企业日常财务业务中所需要的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

静态数据是指一些企业财务的基础信息,它们不是伴随着经营业务的发生而生成的,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关联松散。如,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各部门的基础信息等。它们的存在虽然与企业经营业务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它们却是ERP软件所需各项财务数据的载体,完善而合理的静态数据录入是关系ERP软件日后能否提供决策支持、简化财务工作流程的关键。

与静态数据相对应,企业的财务工作所需的动态数据是一些由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数据。企业的供应商和客户的资料、产品的定价、销售记录等都属于企业的动态数据,这里我们准备的主要是一些作为企业实施财务信息化的期初数据,以保证企业财务数据的连贯性。

数据的收集工作是企业准备财务数据的第一步,企业能否保证数据收集工作的及时、完整、准确是直接决定企业未来财务信息化进程的关键步骤。在这个阶段,企业员工的工作量很大,因此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明确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涉及企业整体运营的大工程,不能仅靠财务部门来完成。企业的高层人员应该全力支持财务部门,同时做好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理分工,为财务部门搜集各项数据扫清障碍,保证财务信息化工作的高优先级。这样才能为财务信息化工作的施行把好关、铺好路。

(二)数据整理阶段。在数据整理阶段,企业主要完成数据的分析整理工作。企业在收集了相关的财务数据后,就要开展财务数据的分析整理工作了。在多数企业中,都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由于企业各部门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导致了企业大量财务数据的冗余。例如,一个大型的生产制造企业,其产成品的完成,需要经过多步骤的加工制造过程,中间过程中的半成品会经过多个车间和部门的生产,由于各个车间有其自身的核算机制,导致同一件产品反映在不同车间的财务数据中有不同的名称。在企业原有的财务业务流程中,由于产成品的成本核算是需要财务人员切身参与的,由于财务人员了解企业各车间之间的科目设置,可以避免在计算产成品成本时,出现错误。

ERP软件的许多业务处理流程是自动完成的。帮助简化财务人员的业务流程,也是企业引入ERP软件的目的之一。但是,ERP软件各业务流程之间的顺利进行,是建立在统一的科目编码基础之上的。如果同一件产品在不同的生产阶段被分别计入不同的科目,那么ERP软件在最终核算产成品生产成本的时候就会把它们当作两件不同的产品来核算,这就违反了企业引入ERP软件的初衷。

因此,如何对收集到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加工,也显得非常重要。建议企业在这个阶段,可以寻求软件开发商专业咨询人员的帮助。由于这些咨询人员,参与过许多不同类型企业的财务信息化建设,他们一方面是财务软件方面的专家,熟悉软件的操作和需要,另一方面了解如何结合企业特点,重新规划财务数据,只有财务数据规范了,才能保证企业日后在实施财务信息化的过程中提供的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相关性。

(三)数据录入阶段。经过上面两个步骤的准备,可以说,企业已经完成了准备数据阶段的大部分工作。在这个阶段,企业容易放松警惕,认为大功告成。其实不然,如果我们在将整理好的数据录入财务信息系统的过程中出现错误,就会导致前面两个阶段的工作付诸流水。ERP软件的强大数据处理功能是建立在准确的财务数据基础之上的。因此,保证将整理好的财务数据准确无误地导入财务信息系统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企业在新旧财务信息系统转换的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数据录入方式有手工录入、通过ERP软件接口直接录入和借助专用数据工具录入。

1、手工录入。手工录入是一种最直接的录入方式,也是我国在引入财务信息化管理理念初期采取的主要方式。手工录入是指财务信息系统所需要的全部期初财务数据均由ERP软件的操作人员手工录入。

这种录入方式的优点在于:财务人员参与数据录入工作的全过程,保障在数据录入过程中可以及时发现录入的错误并更正,避免日后再发现错误会导致企业财务信息系统的中断运行,降低企业实施财务信息化的风险。

这种录入方式的操作模式决定了它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其中,对企业财务人员影响最大的因素,就是手工录入将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从事过财务工作的人员都知道,企业的财务数据是很繁杂的,如果所有的财务数据都由财务人员逐一输入,不仅会大大延长ERP软件准备阶段的周期,同时也很难保证财务人员在输入财务数据的时候,不发生任何失误。因此,现在这种方式已经逐步为后面的两种方式所取代。

2、通过ERP软件接口直接录入。ERP软件经过多年的发展,随着一套逐步完善的财务数据标准的制定和施行,使得企业各项财务相关软件之间的兼容性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另外,随着ERP软件技术的日趋成熟,企业在财务信息系统选型阶段不难在市场上,找到一款可以提供与企业现有财务软件提供良好接口功能的财务信息系统。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ERP软件提供的接口服务直接完成新旧系统之间财务数据的转化。

这种转换方式的优势在于:企业新旧系统的财务数据转化由ERP软件自动完成,不仅可以节约企业财务数据转移的时间,同时也可以保证数据转移的准确性。

与此同时,这种转换方式对上面的数据收集和整理阶段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是因为计算机完成财务数据的转移过程是一个相对机械的问题。企业为其提供什么样的财务数据,它就将什么样的财务数据导入新的ERP软件,同第一种方式相比,在数据导入阶段的再次核对工作被省略了。即使财务人员提供的财务数据是有偏差的,计算机也不会自动地将错误更正过来,它只会“将错就错”。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数据收集和整理阶段如果稍有闪失,都可能导致企业日后财务信息系统的瘫痪,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3、借助专用数据导入工具录入。一些大型的企业财务信息系统软件如SAP、Oracle都兼容专用数据导入工具的支持。目前常用的导入工具是Dataload,它通过程序界面,直接将财务数据导入财务信息系统。Dataload引入一个中间载体Form,首先它将财务数据导入Form,再经由Form将财务数据导入企业的财务信息系统中。

这种录入方式的优点在于综合考虑和上述两种方式的优缺点,在将数据录入Form的阶段模拟手工方式运行,便于及时发现错误,保障系统安全。另外,它又自动将财务数据从Form导入财务信息系统,避免了财务数据在输入中可能人为出现的错误。而且录入速度要明显优于手工录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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