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产管理的建议篇1
按照吉政办发〔2011〕20号文件要求,项目建设村在申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需要履行奖补资金申请、需要启动资金时,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可预付部分工程款,但预付总额不应当超过整个项目资金投入额的50%,建设项目完工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预留合同约定工程投资总额(不含农民直接筹劳)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满一年后,经投资方检查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方可全额结清。
2.会计核算规范化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农业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户、科目,实行规范化记账。凡是一事一议工程建设业务,必须通过“一事一议资金账户”核算,对项目超支部分,可在不新增村债基础上,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集体积累或费用中列支。施工方结账时,必须提供完税票据,经村监委会审核后,报乡镇主管领导审批,实行转账付款。对农民提供的少量零星用工,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可实行现金结算,但在支出票据上要详细注明用工项目、数量、工值等需要说明的事由。
3.资产管理常规化
为做好一事一议公益性资产管理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管护责任主体。根据我省实际,村级水渠、堰塘、桥涵应由村民委员会落实监管主体,管理、维修、养护由受益人负责;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可采取承包方式落实到责任人管理,科学制定承包费标准和受益范围,做到自收自支;村级道路、户外村内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由村民委员会安排专人管理,所需费用由村管理费列支,或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式解决。
4.审计监督全程化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依法行政,在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正确行使审核权的基础上,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实行全程审计监督,严把“五关”,一是严把筹资筹劳关,做到程序、范围、标准、数量符合法律规定,严厉惩处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二是严把资金、劳务管理关,农村审计机关要采取多种审计方式相结合的办法,开展筹资筹劳专项审计工作,及时查处坐支现金和劳务行为,全部纳入账内核算,真实的反映公益事业建设成果;三是严把奖补资金使用关,保证专款专用,对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一律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四是严把会计核算关,做到入账票据真实合法、手续健全,记账方式、方法符合规定;五是严把资产管理关,主要审查一事一议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审查投资兴建的公益性资产是否得到管护和维修,有无损坏和流失情况等。
5.建档立卷标准化
对资产管理的建议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设置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社区性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其职责,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每年年初应当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三)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四)农业资源开发、农业技术推广或其他投资计划;
(五)收益分配计划。
第六条年度财务计划应当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主要生产资料和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入股等方案和数额较大的资金筹集、支出,应当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村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应当向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实行帐、款分管,支票与印鉴分管,定期核对、盘点,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禁止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
禁止公款私存、坐支现金、库存现金超过规定限额。
禁止多头设立帐户或者出租转借帐户。
第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及使用保管制度。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定期清查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拖欠的应收款项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催收。对无法收回并符合坏帐、呆帐核销条件的款项,应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所属单位资产的拍卖、入股、转让、租赁或无形资产的使用许可,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其结果应向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产品物资登记、保管、领用制度,产品物资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并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各种有价证券应当建立专门的登记清册。
第四章财务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的各项收入应使用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及时全额入账。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严格执行票据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非财务人员不得经手票据。
第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的统一经营收入、企业上交的承包金、集体资产(包括土地、无形资产)租赁费或使用费、投资收益等可分配收入,在弥补亏损、扣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投资损失和其他支出后,应当列入当年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村属集体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国家和上级单位各种拨款、捐赠等专项资金收入,不得列入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对承包集体的耕地、山林、水面、滩涂和茶、桑、果园以及养殖、捕捞等生产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承包金。
第十七条对租用集体资产(包括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收取集体资产(土地)租赁费。
第十八条对村经济合作社投资入股组建的企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合同、协议、章程等约定,及时收取应得的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和需由村统一安置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收取。
第二十条村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所得,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收取。
第二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拨款,应全额入账,专款专用。
第五章财务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根据村经济合作社规模、岗位责任制及集体当年收益状况,并结合工作实绩和当地村民的收入水平,经乡、镇人民政府考核,提出建议后由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十三条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就业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未安置人员的生活补助。
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由村出资建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不得截留、侵占和移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未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村经济合作社的资金需要出借的,应当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委托依法设立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方出借,并签订贷款协议和由借款方提供经济担保。
第二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计划内的支出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计划外的支出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对单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凭证或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应当拒付,会计不得入帐。
第二十六条计划外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提出,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重大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公开招投标。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和基建决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评估,并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村经济合作社在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方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并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财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
财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村级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该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的权利:
(一)参加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
(二)检查和管理资金的筹集、使用、保管等;
(三)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业务;
(四)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举揭发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财务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财经纪律;
(二)参加由乡镇组织的村会计集中办公和财务互查互审活动;
(三)参加后续教育培训;
(四)按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完整地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时上报;
(五)对每年形成的财务档案及时整理立卷,并按规定保管年限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不得擅自离职。
主管会计或总会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交接;在办清交接手续之前,财务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财务事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财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应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季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经济发达的村应当按月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状况、财务收入、财务支出、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和财务收支预决算等。
财务公开的内容必须具体、详细。承包金、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资产租赁费、管理人员报酬等社员关注的重大财务收支以及计划外财务支出,必须逐笔逐项逐人公开。
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符合规定的财务公开栏,公开栏应当设置在方便社员阅览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成立以社员代表为主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由具备一定会计业务知识或熟悉了解村经济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担任,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与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同步换届。
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定期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账目进行审查,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认真听取和研究社员对财务管理的反映,并及时向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应予采纳。如不采纳,应当说明理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与民主理财小组的意见分歧较大的,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由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村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离任,必须经区、县(市)或乡、镇的农村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必要时由区、县(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依法免去其职务:
(一)未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开支的;
(四)未按规定任免财务人员的;
(五)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或者非财务人员经手票据的;
(六)财务人员未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的;
(七)未按规定公布财务账目或者未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
(八)不接受审计的;
(九)票据遗失或损毁的;
(十)未按规定借入资金的;
(十一)对单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凭证入帐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依法免去其职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出借资金或者提供经济担保的;
(三)违反规定开支费用的;
(四)未按规定处置固定资产的;
(五)擅自决定应收款项减免的;
(六)打击报复财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
(七)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由财政、审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对资产管理的建议篇3
[关键词]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配置不公
由于缺乏公平合理的、有约束力的国有资产配置和定额标准,以及资产购置资金来源的多样性,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随意购置和重复购置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资产配置不公平,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任务与所占用的资产不合理,各单位之间的资产配备不公平。如房产、公务车等国有资产在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配置不公平的现象在各地区、各部门十分普遍,也是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二)资产使用效率低下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在非生产流通领域占用的、不投或不直接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的资产,具有配置领域非生产性、使用目的服务性、资产使用无偿性等特点。正是由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占用上的免费性,使许多单位完全不考虑资产的使用效率,资产低效使用的问题一直都很严重,普遍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思想,加之受传统计划管理体制的影响,资产被人为地分割在各部门封闭式运行,而不能随事业的发展变化作相应流动,致使资产闲置与短缺并存,资金的紧张困难与低效使用同在。
(三)资产流失严重
不少单位不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遵守财政部门有关规定,随意变卖、转让、更新、报废、贱价处置国有资产,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资产购置与处置失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和滋生腐败。由于国有资产长期被无偿占有,不评估、不流动、不核算、不提折旧、不考虑损耗或年产值因素,造成每个单位都想有“自留地”,产权分散、流失和浪费严重,削弱了财政分配资金支持各项事业发展的力度及财政的调控能力,加剧了财政资金供求的矛盾。
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应有的管理意识
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认识上的误区,是目前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思想根源。在中国国有经济体系中,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较受重视,而包括中央与地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及其管理却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以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不仅严重滞后于整体经济改革,也滞后于国有企业改革。
(二)缺乏完善的法制建设
一方面,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但是,有关的管理制度与法制建设却远远滞后于实践,至今仍没有出台一套完整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使得地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随意性很大,管理混乱无序。另一方面,各级立法机关与管理部门尽管也出台了一些局部性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与规章制度,但部分法规、制度之间互有矛盾,使执行部门无所适从。
(三)缺乏合理的管理体制
长期以来,由于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由谁管理、如何管理以及按照什么原则管理等问题,导致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各级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如财政部门和国资部门的管理权不清,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部门的管理权限不清,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资产具体占有使用单位的管理权限不清,财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资产管理权限不清,行政事业性资产具体占有、使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权限不清等等。
(四)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
在资产形成与配置方面:(1)存在一定程度的财政预算软约束现象;(2)缺乏公正合理、有约束力的财产配置标准;(3)缺乏必要的透明度与协调性;(4)大部分地区缺乏透明、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应的监督机制;(5)供给渠道单一,财政负担沉重。
在资产使用方面:(1)缺乏客观公正的财产使用效率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以及有效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2)使用过程中的产权管理特别是产权变动管理存在较大的问题;(3)缺乏严格、规范、先进的管理手段;(4)资产的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脱节。
在资产处置方面:(1)缺乏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2)缺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高效的处置途径,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交易市场等,导致资产处置过程的浪费与腐败。
三、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管理意识
实践证明,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得越全面,理解得越透彻,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就越重视,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就做的越好。因此,应该注重加强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国有资产管理思想不仅深入各级部门、领导的心中,也要使广大员工自觉学习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从思想上重视国有资产基础性工作。
(二)完善法制建设
加快《国有资产法》的制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管理体制、主管部门和管理办法等。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从立法上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原则、范围、程序、内容、组织形式、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法可依,便于新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地方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
(三)理顺管理体制
1.明确相关部门间的管理与合作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2.建立资产管理经营机构
建立行政事业性资产集中处置与调剂转让市场,将行政事业管理与市场经营两种手段有机结合,制定与单位经济利益挂钩的资产处置办法,鼓励各单位将闲置资产拿出来进行交流,通过所有权变更或使用权转让等方式,将闲置资产转化为有效资源。
3.坚持财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建立健全资产核算总账、明细账、序时账、备查账,认真进行固定资产卡片的记录与登记,严密核算;建立健全资产购置、接受捐赠、内部转移以及资产处置的审批制度,做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行单位首长负责制,并确立具体资产管理人员,把资产管理纳入政府考核和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范围,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四)健全管理机制
1.加快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对各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资产实施产权集中管理,就是在严格遵守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占有使用权的原则下,各级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打破部门利益格局,对产权实行集中管理。同时,各行政事业单位仅履行占有使用者的职能,在只有使用权的前提下按制度规定去利用这部分资产。
2.强化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应确定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政府分级所有并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原则,明确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责任委派给一定政府机构作为专门的主管机构,对各级政府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3.加强资产预算管理
以往资产管理的主要弊病在于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脱节,这既不利于国有资产规范管理,也不利于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预算安排是实现增量控制的关键,因此要处理好存量资产与增量预算之间的关系。按照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激活存量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制度,这是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
4.制定资产配置标准
合理的国有资产配备标准是加强资产预算管理的基础。制定配置标准是一件复杂的工作,因为它要考虑到多种不同类型的资产、多个不同地区的情况。制定标准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考虑灵活性,对此采取“先大后小、先点后面”的方法,按照“合理可行、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
[参考文献]
[1]毛程连,程北南.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j].社会科学,2006(5):61-66
[2]王晓玲.行政性公共财产绩效管理研究[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56-86
对资产管理的建议篇4
关键词“三资”管理;成效;措施;山西蒲县
中图分类号F30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14)04-0341-02
开展农村“三资”管理工作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要求;是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是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也是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的主要诱因。加强对农村集体所拥有的资产、资源、资金的管理,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提高基层党组织公信力、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临汾市蒲县农经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有力提升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取得良好的成效。
1基本情况
临汾市蒲县位于吕梁山南段西坡,境内沟壑纵横,黄河一级支流昕水河东西穿境而过,无霜期平均180d,年降雨量500mm左右,50年平均气温10℃,最高温度38.5℃,最低温度-23.9℃,海拔平均逾700m。全县辖5乡4镇,99个村委,10万人口,其中农户17016户,集体土地7.34万hm2。
2取得成效
蒲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按照省、市要求,采取建立领导组、健全机制、建立制度、规范流程等多项措施,稳步扎实地推进此项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道路。一是健全了机制。全县9个乡镇全部实行了“三资”委托制度,成立了“三资”委托中心,配套了办公设施,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二是摸清了家底。主要以摸清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和农村土地资源为主,并将“三资”状况全部录入计算机,实现了电算化管理。全县99个村委,10万人口,其中农户17016户,集体土地7.34万hm2,其中:家庭承包的耕地为1.68万hm2,庄园户承包耕地1200hm2、四荒地3.30万hm2、林地2.18万hm2、机动地486.67万hm2、草地55.33hm2、水面地2.67hm2。各村账内固定资产合计5312.64万元,账外固定资产合计1127.24万元。三是规范了运行模式。全县99个行政村全部签订了委托协议书,将村集体经济纳入了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各村财务都实行了账户统设、集中核算、统一管理、规范收支、定期公开、上下监督的管理运行模式。
3主要措施
3.1加强领导
各乡镇均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或乡(镇)长担任,副组长由乡(镇)纪检书记或分管副乡(镇)长担任。成员由经管站站长、财政所所长、民政助理员及有关人员组成。
3.2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一是在资产清查上,要清查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既包括账内资产,也包括账外资产,还包括自建、有关部门投资兴建、接受捐赠、五保户遗留等未入账资产[1];二是在债权债务清查上,要一查到底,对内部往来、应收应付款项、长短期借款、长短期投资进行逐户核实;三是在资源清查上,要分类清查,对农户承包耕地、草地、林地、集体机动地、新开垦地、“四荒”地、果园、林木等分类进行清查,查明集体土地及林木的类别、数量、坐落四至、承租拍卖和开发经营情况。
在实施三资清理中,一是要严格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的程序及县农经局统一制定的清理核查登记表,逐项登记,不遗不漏;二是清理结果经公示期满,确认无异议后,乡镇三资服务中心依据清理结果(清理表和汇总表)与各村办理三资管理移交手续,并分村记账,建档保管;三是村委会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将村集体三资管理业务委托给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委托管理,并签订委托协议书[2]。
3.3抓好“五个落实”
一是机构落实,各乡镇成立了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服务中心,中心内设会计核算窗口和资产资源管理窗口;二是人员落实,乡镇三资中心应设主任、总会计、总出纳等岗位,会计人数根据工作量大小设置,三资中心工作人员由所在乡镇政府选用,并在县农经办备案,各村委只设报账员1名;三是经费落实,乡镇三资中心日常办公费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5%,不足部分由乡镇政府补齐,县农廉办协调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四是场所落实,各乡镇要为三资中心提供单独的办公用房、档案室,确保三资管理工作安全、有序的进行;五是设施落实,各乡镇三资中心电脑软件及会计电算化专用设施由县农廉办、财政局统一配备。
3.4抓好“六个统一”
一是统一开设账户。各村委须在属地信用社设立一个基本账户,严禁多行开户,所有收支都要按规定办理银行结算手续,银行资金支取要严格实行村委主任和乡镇三资中心总会计“双印鉴制”。二是统一管理印章。各乡镇三资中心启用“XX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服务中心专用章”。各村财务专用章交回乡镇三资中心统一管理。三是统一收款收据。各村财务收入事项要统一使用《蒲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统一使用《山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据》。以上票据由县农经办按照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原则,向乡镇三资管理中心发放,乡镇三资中心按照票款同行、以票管收的原则规范管理。四是统一建立台账。乡镇三资中心严格按照一村一账的方式,对各村三资进行分户核算管理,村民小组一律不单独设立账户,在所属村委账户下设立明细账目进行管理。要建立统一的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经济合同等各类台账。资金台账要建立健全总账、现金账、银行账、明细账、固定资产账、内部往来账,分类登记,及时更新;资产台账要对本村资产购置、处置情况及时登记,严禁存在账外资产,对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的账务处理,应当以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无资产评估报告的,不得擅自处理;资源台账要对本村耕地、林地、草地、四荒地等逐一进行登记,建立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制度[3]。五是统一记账审核。每季度末月的20―30日为报账日,由村报账员到乡镇三资中心,统一审核、记账,业务量大的村委可实行一月一报账。各村委民主理财小组要坚持定期审核账务,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对村集体收支原始单据进行审核,对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单据分别加盖“同意记账”或者“不同意记账”的印章。六是统一档案管理。各乡镇三资中心要建立档案室,规范三资档案管理,实行一村一柜,专人管理,专人负责,达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查询方便,安全保密的标准。
3.5抓好“七个规范”
3.5.1规范管理制度。资金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财务收入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务公开制度;资产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资产经营管理制度;资源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资源登记薄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等[4]。
3.5.2规范岗位责任。三资中心要负责辖区内各村的资金、资产、资源的清查、审核、认定;受村集体委托,统一代管村集体的会计账目、银行账户、财务收支、会计档案和会计信息等;负责审核原始凭证,正确填制记账凭证,如实登记账薄,做到手续完备;指导各村报账员的工作;负责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和经济合同的登记、编制、归档;对村集体三资实行动态管理,如资产的评估、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土地流转、“四荒”拍卖、资产资源使用权的处置等[5-6]。
3.5.3规范财务审批。在财务收支上,实行“五签一审”、“五单一表”制度。“五签一审”即每张开支单据由经办人签字说明事由、报账员对原始单据审核签字、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签章、村委负责人签字准支、村委支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列支、报乡镇三资中心主任审核签章入账,大额资金(由乡镇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资金限额)或工程项目支出要经乡镇长审批;“五单一表”即村级重大开支项目审核单、农村一事一议审议报告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三资中心内部存款进账单,村集体用工(人、车)记工表。
3.5.4规范业务流程。一是资金服务流程:①村集体从乡镇三资中心领取《蒲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收取村集体经济的各项收入;②票款及时交乡镇三资中心进行核算;③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将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④村报账员报经主任、支书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⑤定期交村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理财小组组长审核(盖章);⑥报乡镇三资中心主任审核盖章;⑦村报账员填写财务报账单,办理转账业务或兑付现金;⑧报三资中心记账、编印报表,财务公开表在村公开栏公开;⑨将财务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二是资产服务流程:①将原有集体资产、新增资产,通过“四议两公开”无异议后,进行资产登记并公示;②建立资产明细台账,并报三资中心备案;③三资中心建立固定资产台账;④村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⑤资产损毁要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进行处置;⑥三资中心变更台账上相应资产。三是资源服务流程:①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登记簿;②按照“四议两公开”履行民主程序承包、租赁资源;③经过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方式发包集体资源,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全程参与监督;④经三资中心主任审核,双方在三资中心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备案;⑤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及时归档[7-9]。
3.5.5规范核算程序。三资中心会计对各村委财务会计业务事项进行分类账务处理,编制记账凭证,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存款日记账;总会计根据记账凭证进行手工登记有关帐薄,并进行电算化财务处理;账务处理完毕,将财务会计资料装订成册,交档案员归档管理。按季度反馈各类会计报表、会计数据、财务公开表等,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开[10-11]。
3.5.6规范民主监督。各乡镇、村委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细则》(蒲民发〔2013〕12号文件),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能作用,把村级民主监督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3.5.7规范网络监管。依托阳光农联网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平台,由县农廉办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各乡镇三资中心要严格内容审核程序,坚持分级审核、层层把关,认真做好三资管理数据的录入、上传、更新,确保规范内容不缺项、执行程序不走样、公开信息不虚假、正常运转不间断[12]。
4参考文献
[1]陈宗琼.合浦县革命老区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3(1):306-307.
[2]冯云忠.农村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农业与技术,2013(8):197.
[3]赵喜梅.对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探讨[J].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13(10):41.
[4]郜艳.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3(10):60-61
[5]蔡宁.浅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3(16):123.
[6]高玉真.农村“三资管理”会计制度的创新与发展[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38-39.
[7]郑清爱.完善财务制度建设强化农村三资管理[J].农业技术与装备,2012(5):70,72.
[8]汪小洪.实行村会计出纳双提升村级三资管理水平[J].新农村,2013(8):12-13.
[9]谢培河.浅析农村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强化管理之对策[J].福建农业,2010(1):6-7.
[10]徐捷.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探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7):143-144.
对资产管理的建议篇5
一、充分认识推行“五代管”制度的重要意义
加强村级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村务管理水平,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通过健全相关制度、强化工作监督、加大惩处力度等措施,村级政务、党务、财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升,有力保证了农村和谐稳定。但是,由村务管理混乱特别是财务管理违规产生的问题,仍然是引发农村各类矛盾的重要根源。有的村私设账外账,个别村干部贪占挪用、挥霍浪费;有的村对涉及群众经济利益的重大问题,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随意剥夺群众的民利;有的村村委会印章管理不规范,个别村干部私用、乱用、滥用村委会印章签订经济合同、打欠条等,引发村级债务和矛盾。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农村干群关系紧张,甚至引发集体上访,严重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实行村级资金、账务、资产、档案、公章“五代管”,有利于构建政府、群众共同参与的“全方位、全过程”农村事务监督机制;有利于控制和减少非生产性支出,杜绝集体资金、资产流失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规范村级经济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腐败现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各级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全面推行“五代管”制度作为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推行“五代管”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推行村级资金、账务、资产、档案、公章由街道代管,杜绝村级经济违规行为,全面提高村级事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减少农村不稳定因素,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和氛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办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村民自治不动摇。对农村集体资产,坚持所有权、使用权、决策权、处置权、监督权“五权”不变,街道依法代管,不干预村级民主决策。
2、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村级事务“五代管”制度,不搞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要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委会书面委托街道依法。街道要在坚持程序原则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群众水平,方便农村生产、农民生活。
3、严格规范管理。要明确工作内容,细化工作职责,建立严格细致、切实可行的工作规范和监督机制,严格代管行为,不仅要把相关事务管起来,还要确保管好、不出问题。要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准确把握“五代管”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代管
1、加强账户管理。街道在银行开设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也不得在各村之间调剂使用。
2、严格收入管理。各村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限期上交街道代管,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统一使用上级主管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严禁“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3、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村级财务开支审批、审核程序,一次性支出数额较小的,要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报街道代管机构审批;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上的,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填写《代管资金领用审批单》,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分别在审批单上签名,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4、实行备用金制度。每个村预留部分备用资金,保证村级工作的正常运转。备用金具体数额按村人口数量确定,300人以下的备用金为1000元;300-500人的村备用金为2000元;500人以上的村备用金为3000元。备用金用完后由委派会计出具证明后,及时补足。
5、实行重大事项审报制度。村级基础设施建设、接受大额捐赠、兴办集体福利事业等重大资金收支事项,必须事先征求群众意见,经村“两委”研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账务代管
1、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全面承担民主理财、村务公开监督等工作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不合理开支实行否决权。非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盖章的单据,村报账员不得报账。
2、实行账前审查制度。村报账员报账时,街道进行账前审查,对手续不完备、签批不规范、支出不合理的单据拒绝入账。对金额较大、问题严重的单据,严格追查事实真相和当事人责任。
3、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街道依据记账、结账情况,每季度填制公开资料,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核实后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对重大经济事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并安排专人收集、听取群众意见。
4、实行财务审计制度。由街道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坚持做到“四个必审”,即干部离任必审、干部调整必审、任职届满必审、村“两委”换届必审。对审计查出侵占、挪用、私分及挥霍浪费集体资金和资产等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资产代管
1、统一清理登记。由街道组织,对所辖村集体资产、资源情况进行集中清查,摸清底数,明确产权,统一管理。将核实后的资产、资源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台帐、材料物资帐,对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使用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全面记录。依法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登记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进行登记备案,对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2、加强使用监管。各村建立健全明细账簿,完善登记、保管使用制度,并明确一名管理员。集体资产发生变化的村,管理员应及时登记,并报街道机构。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严防集体资产流失。对损坏、丢失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管理人员按资产现有净值全价赔偿。
3、严格资产处置程序。处置村级集体资产要征求群众意见,村“两委”研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代管机构审批;村核销和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必须经村“两委”研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代管机构审查后执行,村干部不得随意做主冲销账务。
4、严格资产评估。村集体资产在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破产清算、股份制改造等所有权变更,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对外提供担保等情况下,必须进行资产评估。集体资产评估应由村委会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按照资金公开的程序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街道代管机构备案。
5、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经营,村内道路、水利、房屋等基础工程建设,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要规范招投标程序,科学合理地设定标底,选择适当的招投标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正、民主透明,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招标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档案代管
1、明确归档范围。村级档案一般包括村级组织建设、村民自治、村级事务管理、资产债务管理、农业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建设、村办企业管理、村居文化建设、村居历史沿革等方面的纸质档案、声像资料、实物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2、搞好档案收集整理。明确村级档案收集时限和有关要求,村民委员会明确专人,定期收集、整理本村村级档案,报街道代管。强化承包合同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对村级各类承包合同纳入台帐管理。
3、加强村级档案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私自查询各村档案,因故确需查阅、抄录、复制时,要经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同意,街道代管机构批准。档案严禁外借。对保管期满的档案,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价值鉴定。对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编制销毁清册后销毁。
(五)公章代管
1、依法接受委托。在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村委会与街道签订《村委会印章委托代管协议书》,将村委印章委托街道代管。街道配置村委印章管理专柜,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2、规范公章使用管理。
街道对村委印章使用实行登记管理,对使用时间、事由、使用人、审批人、经办人等进行认真登记整理存档,以备查验。公章使用原则上在农财办集中办理,确需携公章外出使用的,必须经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公章管理员携公章一同办理,做到人不离章,章不离手,确保公章使用安全。凡涉及土地、合同等使用公章的,须经街道主要负责人批准。严禁农财办越权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加盖村级公章。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村要把推行村级事务“五代管”制度、加强村级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街道有关委办所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加强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
(二)健全机构。街道依托财审局、农经站,组建村级财务代管中心,建立村级档案室,负责村级事务代管工作。
对资产管理的建议篇6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在征求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纪委办公厅和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已经第10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加强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是机关后勤保障的重要任务之一,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机关效能,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有限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都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实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促进机关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研究省直单位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1〕1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思路从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出发,从理顺关系、归口管理、协调整合、规范运作入手,用好新增有限财力,盘活现有存量资源,统筹安排,合理分配,逐步解决现有办公用房“苦乐不均”问题,改善省直单位办公条件,并妥善处理“半拉子”工程等基建遗留问题。
二、基本原则省直单位(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由省财政供给和补助的事业单位,下同)办公用房以及业务用房和培训中心等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的方针,并实行“六统一、六结合”的原则。
“六统一”是:统一受理需求、统一规划立项、统一拼盘资金、统一组织建设、统一调整分配、统一管理资产。
“六结合”是:新建办公用房与改造旧楼、盘活地产、异地置换相结合;统一建设办公用房与少数特殊用途用房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并纳入统一管理监督相结合;统一组织建设与推行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制度相结合;合理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省级财政资金与争取国家有关部门资金补助相结合;党政部门办公用房建设与下属事业单位、有关公司相关用房一并统筹、分担资金、明晰产权、合理分配相结合;严格执行批准立项的建设地点、功能、规模、投资概算与合理解决资金缺口、重新核定使用面积、统一调配新旧房产、统筹安排使用单位相结合。
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所依据的标准是经省计委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2000〕2250号)。对机关的计算机用房,机要机关、档案机关、专业技术监督机关及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用房,某些法定兼职人员办公用房,少数机关对外窗口的办证场所等应区别对待,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核定。
三、当前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从现在起至7月31日止,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会同省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及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通过调查,摸清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实际情况,并建立完整的管理档案,为合理安排、调整办公用房提供依据。调查摸底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5月底前完成对省直机关行政办公用房的调查摸底工作;7月底前完成对省直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明晰产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省级公产的管理和处分。结合贯彻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2001〕2号)精神,着手将省直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以及凡属省级公产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除省政府文件或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另有规定的,原则上统一变更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产权。在建及今后新建、购置的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均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名义统一申请登记。具体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省财政厅、计委另行制订。
(三)统一调配。9月底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根据《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闽计基〔2000〕3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省直各单位编制定员,对省直各单位办公用房所需面积进行重新核定,并提出调配方案。
1.凡是新建了办公用房且已达标的单位,必须限期清退旧办公用房,统一收归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2.现有办公用房严重超面积的单位,原则上要腾出适当面积用以调剂。
3.企业、非财政供给和补助的事业单位挤占行政办公用房的,必须退出现占用房,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4.现有办公条件差、尚未达到标准面积单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从盘活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
5.暂时无办公用房或办公用房十分拥挤而不能正常工作,目前又无法调剂的可以临时租用或借用过渡房,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租房面积和价格的审核;涉及部门预算安排的,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省财政厅会商后,从省直单位购建办公用房资金和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租金。
(五)盘活房产。为充分挖掘现有办公用房潜力,有效利用房产资源,当前要逐项研究并统筹解决省直单位在建办公用房因资金缺口而未能竣工的“半拉子”工程问题和虽已竣工但拖欠部分工程款问题。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会同省财政厅、计委等部门,逐项核定面积、审核造价和资金缺口,提出补充资金和整合挖潜并举的具体解决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地实施,以达到既解决这些项目因缺乏资金而无法投入使用的问题,又调剂改善部分单位办公用房的目的。
四、今后运作机制
(一)工作机制为加强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由省政府主管机关事务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省计委、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领导参加,必要时邀请其它相关单位人员参加。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涉及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具体政策措施、购建项目、资金拼盘、大幅调整等重要工作方案。重大事项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必要时报送省委。经决定后,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省级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办理。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议题由联席会议确定。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二)监督机制为加强对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正确使用和房产资源的合理分配,应建立并坚持建设资金监管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管理约束机制。
建设资金监管制度: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省计委、财政厅对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进行审核监督。
情况通报制度: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将办公用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向联席会议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项目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有关设备购置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管理约束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能,密切配合,互相监督,做到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省直各单位要自觉遵守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又拒不纠正的,相关部门经批准可给予相应处罚。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工作监督和审计监督。
(三)运作程序今后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和分配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受理。省直单位凡申请建设、购置、分配或租用办公用房均应提出详尽的申请报告,主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涉及资金安排的应同时抄送省计委、省财政厅。
2.提出处理意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到省直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的有关规定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统筹考虑,充分协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预先向省计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通报并征询意见。
3.审议审批。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须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决定,重大工作方案应在联席会议审议后报送省政府研究决定;一般事项的处理由各职能部门按职能权限审批办理。
4.建设方案批准后,由各部门按职能办理立项审批、资金筹措、规划设计等有关事项。
5.成立工程项目管理组织。除特殊用途办公用房(如机要保密工程等)经报告“联席会议转报省政府同意后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建设外,一般用途办公用房建设均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使用单位共同参加,组成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对于多渠道筹资项目,由使用单位从非省财政、计委渠道筹措相当份额资金的,经联席会议同意,可以委托使用单位为主组成工程管理机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参与管理。其设计、概算应严格按批准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6.基建项目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7.办理产权。项目竣工后,均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义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8.调整分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建设方案、办公房使用标准和进驻单位的具体情况,通盘考虑,统一分配。
今后,任何省直单位不得擅自将土地、房产与其他单位(含外商)合资合作建设办公用房。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省直单位办公用房购建资金主要筹集渠道:
1.省计委每年在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的省直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资金。
2.省财政厅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省直办公用房基建资金。
3.盘活现有房地产存量的收益。
4.其他资金:包括国家有关部门补助资金、单位自筹其它资金及捐赠资金等等。
(二)省直单位办公用房购建资金管理:
1.一般办公用房购建资金,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专户,统一拼盘,集中建设,专款专用。特殊情况的建设资金管理问题由联席会议专项规定。
2.特殊用途办公用房建设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可由用房单位自行管理,专款专用。
3.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实施基建财务管理监督。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有关建设单位应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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