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监督方案篇1
合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资源按照系统学原理就是将分散在检察机关各综合部门、综合业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内部监督职能有效整合,以此实现内部监督工作的步调一致和人力资源最大化,从而获得检察机关整体运作效能的最优化。通过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现实意义在于,是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和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当前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内部监督的现状及原因决定了整合内部资源的充分必要性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还存在着多部门监督、监督不到位等实际问题,因此要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工作,必须整合内部监督资源,这是由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现状和原因所决定的。
(一)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现状
1.内部监督部门繁多,职能交叉现象突出。基层检察院内部监督存在着多头管理的情形,诸如案管办、办公室、检委办、纪检监察部门、控告申诉科等部门都具有对重大敏感、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的督查督办职能。案管办侧重办案监督,效果不明显;控申、办公室均具有对领导交办案件进行督办、催办职能,但略有重复;纪检监察部门侧重于对办案人员的监督,但程序和手段欠缺,影响收效;检委办由于编制和人员所限,职能限于提请案件的程序性审查。
2.内部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流于形式。基层检察院承担内部监督的职能部门大多为院内的综合部门和综合业务部门,他们对内部监督的工作方式主要是采取案件复查、案件回访及事后研讨的方式进行监督,往往对内部监督工作的重点环节,例如自侦案件的初查及不立案,审查逮捕及审查案件改变定性、改变强制措施、增加或减少事实等监督不力。
3.内部监督效果差,重复劳动效率低下。基层检察院综合部门和综合业务部门这种多维的人员和案件管理模式,导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管理都处于浅层次的,只注重结果管理,缺乏过程管理,注重外部管理,缺乏自身管理,监督的效果显然不济。无明确的主体或主体过多都会致使工作不能顺利有效的开展,如此恶性循环将导致工作效率低下,重复劳动,工作量大,甚至影响办案质量。
(二)现状的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存在,笔者认为有如下原因。
1.重法律监督,轻自身监督。当前受绩效考核、原有工作模式等因素制约,基层检察院的工作重点主要在于强化业务部门的法律监督工作上,将工作重点放在在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上,而承担内部监督工作的综合部门和综合业务部门因难以考核,监督职能不能有效履行。
2.重事后监督,轻同步监督。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往往是是带有惩戒性质的事后监督,尤其在执法办案方面最为明显,如基层检察机关出台的案件质量考评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文件,基本上都侧重于事后监督,而事后监督往往是对错误已经造成或无法改变时的“补救型”监督。
3.重人员监督,轻制度监督。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内部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三级审批制度,这种监督机制,虽然是比较有效的一种监督途径,但这种监督机制弊病在于强调的是一种从到上倒下的单向监督,监督效果往往取决于领导的业务水平、责任心、甚至习惯好恶,这不符合科学监督体制的要求。而在构建科学的监督体制和强调用制度监督检察队伍和执法办案上则存在着相对弱化现象。
4.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对新形势下内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甚至片面地认为,检察机关应加强检务公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当事人监督等外部监督,往往忽视对内部的监督。同时存在内部监督部门积极性不强,被监督对象接受监督意识不到位的现象。
二、整合内部监督资源是基层检察院加强内部监督首选对策
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内部监督工作应当成为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其首选的对策是整合内部监督资源。
(一)增强监督互动意识,营造内部监督良好氛围
基层检察机关对内部监督思想认识的统一是内部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作为监督者的职能部门要强化监督意识和责任感,主动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从被监督对象的角度看,要理清认识,放弃被监督的抵触情绪;从组织架构上,基层检察机关要按月总结执法情况,按季度听取纪检监察和监督部门内部监督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按年度召开监督总结大会。不管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都要增强开展、接受内部监督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保证检察权的正确实施。
(二)注重构建制度体系,提升整合资源强化监督的规范化水平
构建完备、可行、高效的制度体系是加强内部监督的关键,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体制机制。制度体系可涵盖检务保障、执法办案、队伍建设、机关管理等各项检察工作。一是要明确组织机构,统一领导内部监督工作;二是要在不打破现有部门建制的基础上,就相同或相似的内部监督职能进行合并;三是要创新内部监督的方法,拓展内部监督的新途径和方式;四要提升内部监督实效,发挥监督的整体合力。
(三)整合内部监督资源,着力打造牵头管理的监督模式
笔者认为,在整合内部监督职能部门方面,可由主要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派员参与的方式进行。
1.有效整合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资源,努力构建案件动态监督机制。执法办案工作是检察机关的核心工作,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因此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是内部监督不可或缺的环节。对于执法办案工作监督的总体布局可由案管办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的方式开展,例如:案管办、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兼职纪检员负责执法办案纪律的检查、自侦案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自侦案件一案一谈话等监督工作;案管办、检委办联合开展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对拟提请检委会研究的案件的会前审查等;案管办会同控申科、政研室及案件质量考评员定期组织对各类案件特别是对自侦案件等案件的考核评查等。同时,作为案件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案管办还负有配合控申科、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和责任倒查、对重大案件和可能引发涉检风险的重点案件进行检查。对执法办案工作的监督以案管办为中心,是与其机构设置的初衷是相适应的。
2.强化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努力构建检务督察、专项检查、专项监督长效机制。整合纪检监察部门和办公室、政治处等职能部门关于对检察队伍和规定事项的内部监督职责,可以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可会同办公室、政治处、政研室开展检查本院各部门和人员遵守和执行上级检察机关及本院重大部署及规章制度情况等检务督察;会同办公室、政治处及院兼职纪检员检查执行检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会同政治处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中层以上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等专项检查;会同办公室、技术科,加强对重大经费开支、政府采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监督等。
内部监督方案篇2
一、突出抓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一是明确监督责任。2010年开始,每年召开的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都通知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参加,并在会上由市院检察长与各基层院检察长、市院机关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市县两级院党组每年都要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将内部监督的责任落实到两级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身上。近两年,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和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等院领导先后在全院干警大会上,主讲了“坚持三个至上”、“关于机关作风建设”、“关于党的领导”、“改造主观世界”等党课。据不完全统计,全市两级检察院2012年度有38名院领导在干警大会上主讲了党课或党风廉政教育课。二是抓好廉政考核。每年底,两级院都要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进行述职述廉考核。去年,市院结合基层院班子建设考核,对基层院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巡视考核,共发放民主测评表526份、收回526份、找291人谈话(其中班子成员85人,中层干部122人,一般干警74人),收集意见、建议150余条。对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反映的7名基层院班子成员给予了提醒谈话。今年市院纪检组又开展了跟踪回访。三是落实责任追究。为加强和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市院建立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定了《市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办法(试行)》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2—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细则。近三年,有4名副县级以上领导向市院党组写出书面说明。
二、突出抓好对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手段,是检察权行使的集中体现。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必须强化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一、实行自侦案件“一案三卡”制度。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必须在十天内填写告知卡并与立案决定书一并送院纪检监察组织接受事前监督。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填写廉洁卡报送院纪检监察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可随时随地对侦查活动进行事中监督。案件侦查结束后,纪检监察组织还要对被侦查对象的单位或亲属进行回访,并填写回访卡,对侦查人员进行事后监督。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所有自侦案件都实行了“一案三卡”制度,通过“一案三卡”制度发现和纠正不规范执法办案情形27件(处)。二是组织对自侦案件中的不诉、撤案案件进行专项监督。今年第二季度,全市检察院机关通过基层院自查、市院重点抽查、个案会审、党组集体审议四个层次的把关,对全市检察机关2012年度决定不的自侦案件25件27人、决定撤销的自侦案件5件5人进行了专项监督。口头纠正各类不规范情形17件(处),发出督察意见书3份,并将监督情况进行了全市内部通报。三是组织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委会对执法办案作出的决定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最高体现,检委会对执法办案决定的执行是否及时、到位,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权威。为此,2012年组织对市院检委会执法办案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监督。此次监督共涉及案件52件,其中市院检委会2006年11月至2010年12月31日研究决定的案件19件。52件案件中,有43件在督察前已经执行和回复,占84.6%;有9件在监督过程中得到了执行和回复。其中有2件为1年以上原来未执行或回复的案件,通过此次监督得到了执行和回复,责令1个基层院向市院作出说明。四是对办案安全进行专项监督。办案是执法的重要手段,办案安全又是执法的生命。2010年5月市院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两个监督组对全市检察机关办案安全进行了一次专项监督。通过听汇报、看案卷、查资料和现场察看等方式,共查阅职务犯罪案卷20件、法律文书34份、实地察看办案工作区10个,当场指正和纠正各类不安全潜在因素8个,发出检务督察通报1个、督察建议4份。近三年,全市检察机关没有发生办案安全事故。五是开展对2009年至2012年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情况专项监督。2012年5月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对2009年至2012年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情况专项监督。整个专项监督活动分宣传发动、摸底调查、自查自纠、规范提高四个阶段进行。全市共涉及自侦案件491件,其中市院30件;涉案款物4560万元,已上缴财政3823万元、返还涉案单位和个人634万元。对待处理的99万余元涉案款物,都已要求依法作出妥善处理。六是个案监督,调查处理涉案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群众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举报是纪检监察组织对执法办案实施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手段之一。三年来,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收到涉检人员举报26件(次),其中百分之八十与执法办案有关。对这些举报件,市院纪检组监察室逐件了解、函询和调查,做到了件件有结论。通过对举报件的调查处理,督促2件纳入了国家赔偿程序,返还当事人涉案款物13万余元。七是规范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程序。为了规范纪检组监察室开展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市院制定了《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监督办法(试行)》,明确了监督内容、权限、手段等。市院还重点关注和指导丰城市院成立了检务规范督察中心,按照“五室合一、四岗联动”的模式运作,基本整合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资源,实现了对执法办案的全过程监督。
内部监督方案篇3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变检察监督软弱无力的现象,促进检察机关严格依法监督,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的发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一)增强法律监督意识。要从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认识法律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化监督意识,切实履行职责,保证检查机关从思想和行动上维护国家法律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二)完善法律监督的有关立法,为强化法律监督提供法律依据。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的法律体系,赋予检察机关的关职权,规定监督的法律效力和违反监督的法律后果。加快《法律监督法》的研讨和制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检察官法》实施细则,以分步推进检察监督法律体系的建设。明确规定检察监督的概念和实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监督范围,把所有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活动均纳入法律监督的轨道。扩充监督的内容,如在立案监督上,应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处分权,向公安机关调取案件权,规定调取案件的法律程序和时限等。在侦查监督上,明确“提前介入”的法律地位。在审判监督上,规范法庭外调查权,确立庭外查证证据开示规则。在判决裁定监督上,明确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防止久拖不决。在民事行政监督上,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调卷权,明确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审级的规定,增强其操作性,减少随意性。可以在法律上规定检察机关对拒不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有建议处分权,检察机关拥有向人大提起弹核权,如审判人员拒绝纠正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向人大提起弹核,建议撤消其审判员资格。
(三)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虑:即从重新设计检察长统一领导下的内部职权配置,完善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机制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纠错机制入手,建立科学的领导决策监督制约机制。从重新设计和完善案件移送制度,提前介入侦查提示取证制,追诉职务犯罪共同的证据参考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实行协调分歧联度会议制度,案件处理通报制度等方面入手,建立有效的内部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完善严密高效的线索分流机制、立案特别审批与双向备案机制,撤案、不诉内部复审机制等方面入手,建立不同诉讼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建立符合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特点和规律的业务规则和办案流程,设立检察官会议讨论案件评价案件机制以及建立符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规律和特点的办案责任制等方面入手,建立合理的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四)建立和完善保障监督的措施。必须把握三个环节:首先,要规范制度,保障法律监督取得实效。制度要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如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应有一定范围的刑事立案权,应把它们也纳于立案监督对象。同时也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列入立案监督的范围,这样刑事立案监督才更全面、科学和完整。建立责任追究制,在法律上明确强制性惩罚措施的规定,在法律应规定对严重刑事案件,经检察监督以后仍不立案,或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或在侦查活动中违法但拒不改正的,应当以渎职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其次,要建立组织,保障法律监督取得实效。除纪监察部门要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外,检察院党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部门负责人都负有监督的职责。政工、机关党委、后勤管理和业务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上级检察院还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明确监督职责。第三,要加强领导,保障法律监督取得实效。检察院党组要加强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执行监督制度和办案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要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完善监督制度和纪律规定,严明纪律,严肃执纪。
(五)加大检察业务工作改革力度,增强法律监督活力。检察事业发展的出路在于改革,反腐败工作的出路在于改革,强化监督的出路也在于改革。以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为目标,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和作用,进行检察机制与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检察机关必须研究、探索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检察体制与机制。在确保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上下功夫。在确保优秀检察官能够脱颖而出,提高检察官整体素质上下功夫。在强化检察官工作效率、提高检察服务挂帅上下功夫。一是要全面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进一步推进主办检察官制度和首办负责制改革,形成权责统一、监督有力的检察官办案制度。二是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把它作为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全面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以质量为中心,在“标准”上下功夫。三是要扩大、完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一方面要建立检察机关对立案、撤案、结案统一审查制度,公安机关应将全部发案、破案及立案、撤案情况报送检察机关,以防止其不正当分流处理刑事案件。另一方面要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有关检察建议书以刚性的法律效力,对被监督者在执法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时,有权停止或变更侦查人员继续侦查,对收到监督文书后既不执行也未提出复议复核的,检察机关应有权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和后果,作出相应处分决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惩戒,以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威力,获得监督实效。
内部监督方案篇4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内部监督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全国检察机关和陕西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改革的实践,在不断探索、推进和深化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了案件集中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于2013年12月26日正式筹建成立,按照案件集中管理要求进行部门职能调整,依托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优势和便利,及时配备了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对接各项检察业务,积极搭建了本院案件集中管理模式。
一、强化案件管理部门内部监督职能的重要意义
(一)强化内部监督能提升案件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管理"一词包涵着监督的内容,强化监督是为了更好的管理。案管部门如果仅是进行程序性工作,不对业务部门办案过程进行动态、及时、全面、有效的内部监督,就不能发挥案件集中管理的作用,必然背离设立案管部门的初衷。因此,强化案件集中管理的内部监督作用,是提升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二)强化内部监督能有效保障公正廉洁执法
目前,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保障司法公正、依法惩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期盼越来越大。检察机关自身的公正廉洁执法便显得尤为重要。但是仍有部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不公正不规范的问题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对执法办案活动全过程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通过案件集中管理,强化内部监督是保证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
二、通过案件集中管理进行内部监督具有的优势
(一)案件集中管理在内部横向监督方面的优势
案件集中管理系统中横向的线性结构打破了检察工作各环节中各部门封闭的办案、管理、监督模式,串联了各诉讼环节,使得各诉讼环节的进程更加流畅、信息传递更加透明;在流畅、透明的信息传递和共享中,为内部监督提供了全程、同步的便利。
(二)案件集中管理在内部集中监督的优势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在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的同时,配备了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由来自公诉部门、预防部门、办公室等部门的人员和新进人员组成,同时配置了信息化操作设备包括计算机、视频显示器、摄像工具等,正是对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集中,使得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工作高效高质的完成。
三、案件集中管理中进行内部监督的方式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自实行案件集中管理以来,从根本上改变了办案者与管理者、监督者混同的状况,通过案件集中管理实现内部监督,起到了规范运作、强化监督、提高案件质量的实效。内部监督是案件集中管理的重要职能,泾阳检察院通过制度构建明确规定了在案件集中管理中进行内部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多种方式实现了内部监督,形成了动态、实时、全程、全面的内部监督体系。
(一)通过统一对案件进行进出口管理从而实现动态、实时监督
对案件进出口进行统一审核。在案件集中管理模式下,案件集中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案件的进出口。在统一进口方面,案件管理部门在受理案件后将案件及时分流给各办案部门进行办理。在统一出口上,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接受侦查机关、审判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对需送达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其他检察机关的案件材料,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审核,对符合送达要求的统一送达。
(二)通过办案流程监控实现对案件全程、全面监督
第一,对案件实行流程监督。针对个案在系统中流转的不同情形,在以下各环节的办案信息上予以动态监控:案件是否超期,文书审批是否规范,文书使用是否有不当或明显错漏,文书归档是否及时,案卡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有无侵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的诉讼权利的情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
第二,将赃证款物纳入监督范围。统一管理涉案款物,即对侦查机关随案移送和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扣押、冻结的涉案款项、物品进行管理。分散式案件管理模式下涉案款物的管理主体是财务部门,案件集中管理模式下,对于涉案物品,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对案件质量进行事后监督。案件质量综合管理的开展可以采取听取情况介绍、调查审查、座谈、走访等方式,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发现程序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发现案件实体出现错误的,提出纠正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通过信息管理为其他内部监督的实现提供条件
第一,通过统一进行业务统计和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案件管理部门定期对各办案部门的办案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通过研判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的数量、态势和规律,形成报表或是数据分析图,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对策建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参考依据。
第二,通过统一接待辩护人、人为内部监督提供信息。统一辩护人、诉讼人接待,即对辩护人、诉讼人提出的案件查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和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等事项由案件集中管理部门统一接待。
四、加强案件集中管理内部监督工作的建议
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崭新的、创造性的工作,既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又要防止滥用监督权影响正常办案工作。在强化内部监督时,应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正确处理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关系,既要大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保证办案的规范与公正,又要防止滥用监督,干扰或影响办案。正确处理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的关系,案管部门对案件的审查,更多的是一种程序上的形式审查,但这并不否认对个别案件进行实体的审查和监督。在审查中发挥内部监督作用,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运行,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参考文献:
[1]刘秩平:《关于案件管理部门机构定位的思考》,载于《法制与社会》2013年8月(上)
[2]张洁莹:《当前案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于《法制与社会》2014年2月(下)
[3]史书义:《对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中心的思考》,载于《中国检察官》2010(10)
内部监督方案篇5
一、提前介入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缩小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这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是相一致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执行监督。提前介入制度体现在侦查监督中,根据刑事诉讼法而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这就赋予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侦查活动行使侦查监督权。同样,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也适用这一规定,因为自侦部门侦办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侦查”一章的规定,同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相一致。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同样应当接受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监督,监督权应该对“外”,也应该对“内”。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建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新机制,提出了改革措施。其中规定:“在内部监督机制上,建立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对重大、疑难案件,侦查部门准备报捕、侦查终结前,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起诉后,要搞好跟踪配合,主要是详细介绍案件有关情况,按要求补充完善证据,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问题向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出研究意见,必要时派员旁听法庭审理。”这就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具体化、明确化,为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履行内部监督权,提供了充分的、操作性强的依据。
二、提前介入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和其它国家中的应用据中国法制史资料记载:检察机关在国民党政府的司法体系和诉讼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检察官拥有很大的职权,在执行职务时,拥有强制处分权,可以指挥司法警察,调动和命令警察协助其侦查,可以决定对案件从有罪或无罪方面侦查。这可以视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史上的雏形。
在某些国家(如日本),对检察官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的侦查赋予较大权力。当发生刑事案件时,警察出现场并保护好后,须立即报告检察官,检察官根据案件情况,向警察交代所要收集的证据材料,警察按检察官的要求办案,也即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活动,并指挥警察办案。这将有利于检察官在法庭上指控犯罪,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提前介入制度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应用提前介入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中虽早就有所应用,但主要限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其方式主要是提前查阅公安的诉讼卷,熟悉案情,以便于快捕、快诉。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有所发展,可以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提出可行性建议,指导公安机关办案。目前,提前介入制度已成为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被加以推广采用,这对于侦查机关客观、公正办案,将起到积极作用。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内部职能部门,肩负着惩治腐败,打击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犯罪的重要职责,其办案质量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检察机关的形象。以前形成这样一种错误的看法,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公安机关、法院的执法活动,监督权是对外的,而对内部侦查活动的监督不很重视,没有把提前介入这一监督手段,有效地应用于自侦案件的侦查活动中。其结果是:侦查人员过分强化侦查意识,不注重从审查案件的角度,客观地收集证据,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案件缺乏事前了解,导致自侦案件在逮捕、起诉环节“卡壳”,退查率高,检察机关内部相关部门相互“扯皮”,影响了自侦案件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不利于稳、准、狠地打击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犯罪。因此,将提前介入制度引入检察机关侦查活动中,甚为必要。
检察机关内部提前介入制度,发生在自侦部门同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之间,也就是内部监督、配合的问题。由于自侦案件在侦查阶段应有一定的保密性,知道案情的人一般仅限于侦查人员、自侦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其他部门不会知道案情。因此,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后,侦查部门应及时商请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积极派员提前介入,参加案件的讨论,听取案件情况介绍,并从审查逮捕角度,提出指导性意见。侦查部门则应主动加以配合,虚心听取其意见,并积极按照侦查监督部门的要求补充完善有关证据,以保障全面及时查清案情,准确作出逮捕决定。
当案件将要侦查终结时,自侦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还有把握不准的地方,主要是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应该报请检察长批准,商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公诉部门也应积极派员提前介入,包括查阅案件材料、听取案件情况介绍、参加案件讨论,从审查起诉角度,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参加侦查部门的讯问、取证等侦查活动。自侦部门对于公诉部门提出的建议,应该及时研究解决,该补查的材料,抓紧时间补充完善。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后,自侦部门应继续同公诉部门跟踪配合,促使案件能够顺利地提起公诉。
我院在侦办重庆大江工业(集团)公司袁某挪用公款、巴南区中药材公司石某挪用公款案中,成功地将提前介入机制引进侦查活动中,取得了良好效果。当案件将要进入逮捕、起诉环节时,由于在证据方面把握不准,遂先后主动商请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此案,一起讨论案件,提前阅卷。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从审查角度,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尚需补充完善的证据材料,侦查部门及时按要求补充取证,使犯罪嫌疑人被顺利逮捕和起诉。
由此可见,提前介入制度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及配合,大大地提高自侦部门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对准确、及时查办职务犯罪,提高检察机关的声望,有积极作用。
四、提前介入制度对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要求提前介入制度作为一种新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无疑对侦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1、侦查人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和法律业务学习,提高政策水平和法律专业水平,不断适应办案工作的需要。
2、侦查人员要放下架子,以“永远甘当小学生”的姿态,遇到重大、疑难案件,虚心向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同志学习请教,在加强侦查意识的同时,强化审查意识,善于从审查逮捕、起诉的角度,开展各种侦查活动。
内部监督方案篇6
【关键词】新刑诉法;内部监督;重要环节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刑诉法的修改对于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刑诉法修正案做了大幅的修改,对公诉工作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公诉部门在新形势下如何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关注和研究的问题,下面笔者试就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面临的挑战和对策作出探讨。
一、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三个重要环节
执法办案是检察权运行的集中反映,检察机关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是其强化内部监督最重要的内容。在当前的形势下,应抓好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三个重要环节:
一是自侦环节。这个环节比较容易出现问题,应抓好监督制约,主要包括:1、立案监督事项,即通过侦查监督部门,对自侦部门初查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实行立案监督;2、强制措施使用事项,即对侦查部门决定、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和纠正其中违法行为;3、撤案事项,即通过刑检部门的提前介入,对自侦部门原本符合批捕、条件的案件拟不移送审查批捕、而进行撤案的活动进行侦查监督。
二是批捕环节。在法律认识和证据运用上的分歧,尤其是在该不该适用相对不捕或存疑不捕的问题上,我们不能缩小或放弃政策上“宽”的一面,过分强调“严”的一面,对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但也绝不允许利用政策弹性去钻法律空子,该捕的还是要捕。因此,对于拟不捕案件要加强三级审批制,必要时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同时也要主动接受侦查机关或自侦部门的复议、研究室的案件督查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检务督察。
三是不诉环节。诉与不诉,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关系到被害人利益被非法侵犯后在司法上的一个初步定论及其对检察工作的认可度,更关系到国家法律能否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因此,“诉”要慎重,“不诉”更要慎重。把“不诉环节”作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重要环节,毫不为过。
二、当前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检察机关已经注意到了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重要性,并逐步加强了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但从目前实际看,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监督内容缺漏多,监督内容不统一:有的检察机关对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只是抽查小部分案件,或者局限于几类案件,并没有对所有的案件进行监督;有的着重于对办案文书的文字有无错漏的审核监督,却忽视了办案实体和程序方面是否严格依法的监督;有的着重于对办案实体情况开展监督,而忽视程序上的监督;有的局限于审查书面材料,不监督庭审质量;有的只监督侦查部门、刑检部门,不监督其它业务部门。
三、掌握法条,深刻领会新刑诉法精神
新刑诉法对检察工作影响较大的修改内容有:1、对于辩护制度作了较大修改,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并且改变了1998年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之中“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新刑诉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还规定对于新刑诉法列明的几种特殊人员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还新增了对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这些均增加了相关部门的工作量;3、对逮捕条件的改变,对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4、新刑诉法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强化监所检察部门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职能;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对五种情形侦查监督的投诉处理权,规定对上述情形的控告申诉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控告申诉部门也会增加工作量。
新刑诉法给检察工作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机遇,例如: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从原来的最长不超过12小时改为了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为侦查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被赋予了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的权力,强化了侦查工作力度;进一步明确了逮捕条件等,加强了对有关司法权的制约和监督;扩增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监督权,并对法律监督权具体化,增强了检察工作的操作性,强化了检察权。
四、围绕重点,强化执法办案内部监督
(一)强化预防
检察机关要注重执法办案内部监督预防,使有限的内部监督力量发挥最大效果,就要找准容易发生问题的节点,抓住要害开展内部监督预防。一是新刑事诉讼法所修改完善之处;二是执法办案重要岗位和人员以及关键环节;三是影响打击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四是履行检察职能中易遇到困难之处;五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社会关注度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
开展执法办案内部监督预防,一要加强教育学习,全员学习结合各线业务学习培训等,要求检察人员熟练掌握新刑诉法规定和立法精神;二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例如细化内部工作安排,对于公诉部门可以组建案件审查组和出庭法庭组,侦查部门可以建立侦查突破案件组和证据审查组等,合理分配,科学组合,顺应新形势的需要,提高执法办案专业化水平和执法办案效率;三要开展谈话沟通,网上提示等多种形式的监督预防;四要实行网上办案,实行资源共享,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五、信托信息科学技术,健全案件管理、监督信息网络,对执法办案实行全程同步管理监督和预警。总之,要采取教育、制度、管理、监督、预警等多种方式,全面开展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前期预防。
(二)强化监督
强化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既要求掌握新刑诉法修改的条款,围绕重点,以可能被忽视或者操作难度相对较大的节点为要害,加强监督预防;同时,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要统筹兼顾,不遗漏任何一个环节,对执法办案执行刑事诉讼程序的所有情况开展全面监督和同步监督;还要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多种措施,使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效力最大化。
一方面需要依托科技,由执法办案专职内部监督人员运用案件监督信息平台,全面开展网上同步监督,提高监督效率,才能实行全面、及时监督;另一方面,还需要形成业务与纪检监督工作相结合的内部监督网络,整合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力量,真查实督,才能切实发挥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效果。
(三)妥善处置违反程序行为
笔者认为对于违反刑诉法规定程序的行为,不宜动辄上纲上线给予严厉的处理。应当注重效果,要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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