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6篇)

时间:2024-08-19 来源:

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篇1

关键词:资金;货币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功能必须重新定位

住房公积金最初以归集住房资金、强制性储蓄以及住房制度货币化等形式进行实施。今天,货币化与市场化的城镇住房已经相对比较完善。住房公积金原始定位已经较难适应时展,因此,必须考虑对其如何进行重新定位。然而,已有的政策法规没有对住房公积金的服务对象予以明确,各种规定以及条例中涉及的居民或职工概念相对也比较模糊,致使很难对其进行准确定位。经济学认为,个人可支配收入决定了住房消费。实际生活中,高收入人群无需为住房问题发忧,而中低收入人群却必须考虑住房问题。在市场经济下,什么样的职工需要住房公积金的帮助?住房公积金还是只为中低收入职工服务?这都需要住房公积金明确其定位目标。如果依然实施过去的原则与优惠办法,那么中低收入职工将不会得到帮助,进而会导致社会不公平。很多研究者对住房公积金是否应该作为住房保障体系内容,持有不同看法。

只有弄清楚住房金融与住房保障,谁是住房公积金的核心,才能够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目标客户。如果把住房金融作为住房公积金的核心,那么其目标客户就是中高收入群体。虽然降低了运营风险,却对民生问题帮助不大。如果把住房保障作为住房公积金的核心,就可能导致公积金缴存不足以及运营风险增大。因此,没有明确的目标定位,也就不能够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性。同时,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必须改革,才能适应新时期的社会变化。住房公积金是住房金融的一种表现形式,必须对其定位进行全面思考。住房公积金应与住房政策、住房金融体系的构建一致,同时,也必须与住房市场以及宏观金融体系发展相符合。随着社会的发展,借助公共力量才能够实现住房的人群,应该成为住房公积金关注的对象。因此,未来住房公积金应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作用。同时,住房公积金如果有科学合理的政策作保证,完全能够为不同层次的人群服务。

2住房公积金发展与改革思考

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在广大职工购房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住房公积金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著,只有对其进行改进与完善,才能够使其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2.1住房公积金金融化创新发展的思考

由国家深化改革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实施住房政策性金融势在必行。住房金融也将成为城市建设融资的重要内容。然而,在我国,还没有相对比较完善的住房金融体系,也没有与住房建设相关的直接融资业务。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位的影响,导致住房的保障与金融两项职不能够得到有效发挥。国家经济以及金融改革的发展,住房公积金与金融性相关业务将不再委托银行实施办理。住房公积金实施金融化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原因有:只有对住房公积金的金融属性及其定位进行确定,才能够使住房保障与住房金融得到统一;如果要体现住房公积金在住房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就必须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2.2住房公积金资金属性的重新思考

在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属性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确定。如果不能够正确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性质,政府实施法律强制手段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还有必要以及其依据也就很难确定。同时,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会保障基金,政府也就没有原因进行强制。目前,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能够有效保证资金的稳定性,也是拓宽互基金所需。只有更多的人群参与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才能够发挥其融资作用。住房公积金的强制实施,能够让所有参与者受益,能够帮助更多的人群提高居住水平。如果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的更加科学合理,以自愿或半自愿形式缴纳住房公积金,就能够成为实现。同时,住房保障体系构建也能够借助住房公积金获得很好支撑。

2.3明确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取向,完善其住房保障功能

目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处于行政与金融之间。因此,住房公积金不仅具有金融性职能,而且也具有行政管理的特点。住房金融以营利为价值取向就具有市场性,住房保障以保障性为价值取向就具有政策性,因此,可以认为住房金融与保障功能二者之间是对立关系。然而,如果两者相互兼容,就会导致金融营利性,也就会使公积金的缴纳受到严重阻碍。金融目的是追求利益,而住房公积金的金融性职能显著,房价也将攀升,进而中低收入职工也将会陷入买房难的困境。住房公积金不实施强制性缴纳,其资金规模以及覆盖范围都将受到严重影响,那么其公共性自然就会受到影响。住房公积金只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才能够使其专用性和普惠性得到保证。所以,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必须实施科学合理的价值取向,必须以住房保障为目的,才能够让更多的人群受益。

同时,国家更应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公共福利性质。国家应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及其使用范围有效拓宽。如果缴纳人员家庭及其家庭成员出现重大变故,可以支取公积金;相对收入较低的家庭,也可以借助公积金缴纳物业费等各种费用。国家应成立相关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使住房公积金具有相应的信用资格,让更多的家庭能够借助住房公积金获得担保。

3建立规范的管理机构,实现统一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具有营业性质,是隶属于政府的事业单位。然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实际运行中,却很少得到政府的管辖。其不仅有财政局、建设局以及政府办等主管,而且也有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分;在级别上也有很多不同。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没有得到统一。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也没有得到上级有关单位的重视,致使其管理弊端更加突出。很多地方的管理委员会不能依据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导致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在此情况下,首先,国家只有实施统一管理模式,对住房公积金实施财政部或正部级事业单位直属管理,才能够使其发挥应有的保障功能。其次,可以设计相应的省级管理局,市县级设立办事处或分局实施管理。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应依据实施工资级别等挂历模式。也可以与医保、社保以及失业等单位进行合并,实施统一管理,进而使其成为行政机关。第三,对公积金的管理系统应适时升级,对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开发与完善,进而对住房公积金实施全国统一监管。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还可以与其他社会保障资金流通,充分发挥保障资源的保障作用。

相关资料显示,在我国,只有五分之二的城镇职工能够得到住房公积金的帮助。因此,国家应实施农民与职工相同的制度,社会就会更加和谐。同时,国家可以通过城市务工人员与职工一样缴纳住房公积金,城乡实施统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农村住房制度实施改革,就能够有效减少城乡差别,加快农村城镇化的进程。在非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国家可以依据自愿原则,实施国家补贴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等措施,对农村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进行完善。这样,逐渐实现全国统一管理。

4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策分析

4.1对利率政策实施调整

基于公积金利率政策与其互助、公平的原则相违背情况,应对其利率进行调整。公积金存款利率倒挂政策,致使相关资金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考核指标不合理,致使对增加增值收益与完成考核指标不能做出正确决定。存款利率低,不能够激励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进而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所以政府应依据市场环境,对住房公积金利率适时改革,不仅能够激励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而且能够使住房公积金发挥更大的作用。国家可以通过设置住房公积金的多种存款利率,并实施贷款浮动利率,进而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作,从而实现国家与个人的双赢。

4.2拓宽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

住房公积金业务没有随着经济体制的发展而发展,导致其覆盖范围较小。国家应对加大非公经济组织的执法力度,使更多人群能够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非公经济组织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而且能够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加快城市化进程。同时,也能够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4.3建立并完善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体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仅对办理手续以及服务态度应实施改变,而且也应对贷款风险予以足够重视。国家应建立并完善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体系,首先,应对借款人的信誉度进行审查。借款人应具备良好的偿还能力与信用。其次,认真实施贷款前的抵押物审查。第三,需具有完整的逾期贷款分类预警机制。第四,积极实施政府担保制度。通过政府担保,或借助担保公司,将贷款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第五,健全抵押物处置制度。第六,加强中心内控制度建设。第七,增加贷款品种,降低政策性风险。同时,应对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进行完善。

5结语

住房公积金在实施发展与改革进程中,必须以服务大多数民众为目的,应对不同区域缴纳公积金的比例进行有效协调,使其管理成为统一的政策性机构。同时,住房公积金必须加强风险管理,应具有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进而提高其抗风险能力。住房公积金在多年的运行中,已经出现了诸如管理不善以及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必须借助有效措施对其管理进行完善,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才能够使住房公积金更好的服务于民。

参考文献

[1]殷俊,彭聪.基于公平视角下住房公积金权益模式改革探析[J].理论月刊,2014(11):152-159.

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篇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掌握在5%,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八)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按上述办法测定,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5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租。

(九)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000年以前租金改革规划。租金提高的幅度和次数,要与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市(县)或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的过渡。

(十)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租金标准可以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还可以对职工承租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交纳租赁保证金和认购住房债券作出具体规定。

(十一)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制定减、免、补的具体办法。

(十二)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十三)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十四)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十五)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地自行确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现行售房价格已高于规定的标准价起步水平的,不应再降低价格。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十六)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市(县)应高于3倍,具体倍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十七)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要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十八)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十九)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各市(县)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一年一定;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要逐步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各市(县)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

(二十)付款方式。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二十一)明确产权。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二)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二十三)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二十四)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二十五)各地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工作。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应予以优先安排,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十六)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

六、做好原有政策同本决定的衔接工作

(二十七)要做好与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1994年1月1日至本决定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本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

(二十八)原有关文件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

(二十九)要继续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

七、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兼顾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按年度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市(县)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要加强对各市(县)房改工作的检查督促,保证国家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三十二)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住房开发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三十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分类指导,在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注意抓好大城市的住房制度改革;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抓紧立法工作,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有关房改工作的配套文件,要尽快制定,抓紧下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四)要认真做好房改的宣传工作。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五)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的统一政策。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篇3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每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加快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可让更多的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住水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不断加大政策宣传、业务督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寻求新的归集增长点,全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逐年提高,已发展成重要的住房金融力量,既为市政府筹集了长期、稳定的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又为参缴干部职工提供了坚实、可靠的住房保障。

城镇居民对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日益增长,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建设对经济发展的拉动力不断增强,这对进一步完善公积金制度、加强公积金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准确把握形势,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优势,结合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不断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二、突出重点。

抓好扩面、归集、放贷等环节,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聚集、周转功能,有效提高广大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扩大个人住房消费需求。

一要扩大覆盖面。市非公有制单位在制度建立上还比较滞后。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和谐发展。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形象、报上有文章、网站有点击,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宣传网络,引导树立企业建立制度的法规意识和员工的维权意识,真正使这项惠民利民政策走进千家万户,贴近百姓生活,实现广覆盖。工商、税务、财政、工会、劳动保障、银行等相关部门携手互动,共同研究新形势下非公有制单位建制问题,制定落实措施,推动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公积金中心加强与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搞好调查摸底,培训企业业务人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努力做到应缴尽缴。

二要加大归集力度。归集是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住房公积金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住房公积金事业就不会有充盈的底蕴。坚持以宣传促缴、以使用促缴、以服务促缴、以行政执法促缴的原则,研究有利于归集管理的工作机制、办法措施和工作重点,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尤其有一定规模、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比较好的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尽可能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各县区想方设法挤出资金提高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保资金归集的正常化、规范化,进一步增加广大职工住房资金的积累,增强住房购买力。

三要强化贷款消费。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点。研究住房公积金个贷限额、贷款年限、担保机制等相关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息、互助作用,使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仅具有利率优势,而且具有市场优势。根据职工的实际需要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不断调整完善方式,降低使用门槛,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重点支持、优先办理职工个人购买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的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使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新思路、新办法,做好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工作,消化沉淀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率,实现较好增值收益。

三、深入实践。

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由代表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利益的机构进行。同时,住房公积金数以亿计,随着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每位职工。资金还将会大幅度增加,能否管好用好这一大笔资金,关键还在于决策是否正确,制度办法是否科学可行,管理工作是否监督到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要履职尽责,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要加强调查研究。去年。城镇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旺盛,经管委会决策,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延长了贷款最长期限,统一了贷款担保比例和方式。从近一年的运行情况看,政策调整的绩效显现,得到职工群众的普遍欢迎。各位委员要深入一线,深入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解职工群众的心声,掌握第一手翔实资料,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改进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住房公积金支持棚户区改造的对策和措施,推进公积金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二要强化监督。进一步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金融、财政、审计部门的委员,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营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维护资金安全。管理中心要主动接受上级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工作的习惯。

三要注重学习。搭建委员沟通交流平台。提高委员政策水平。委员们要主动学习掌握有关理论、政策和业务知识,解和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做到懂政策、会决策。

四、规范管理。

把服务体现在管理中,管理与服务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与任务。要将管理寓于服务中。以管理抓服务,抓好服务促管理。

一是管好资金。确保不出问题。公积金中心管理着数以亿计的金融资产,担子重、责任大、风险高。要严格执行公积金贷款审批制度,完善贷前调查、贷时审批、贷后跟踪调查和预警机制,确保住房公积金运营安全。加强贷款后期管理,注重研究贷款风险的类别、程度、原因及发展变化趋势,针对不同风险状况制定预警方案,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落实财务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财务审核,强化内部监督,严格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避免违规操作。结合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及时发现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杜绝变通处理,杜绝人情贷款,防止资金风险。

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篇4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全国基本实现了停止实物分房、逐步实行了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或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等形式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初步建立了收入高的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住房供应体系。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制度、住房供应体系依然存在和面临不适应、不适合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两极分化情况严重、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差异过分悬殊、住房公积金占个人工资收入的比重过高、一些企业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够广、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偏低、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善等现象,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每月按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交。但对工资基数界定未作具体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且未对工资基数实行封顶,造成不同单位之间、同一单位职工之间住房公积金月缴额过分悬殊。如有的单位职工平均月缴交额高达3000元,有的单位平均不足200元,个体最高达上万元。显然存在过分悬殊有失公正性和保障性,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嫌疑。由于与工资收入挂钩,造成高收入者得高额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住房公积金的怪现象。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明显不够广。据来自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4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138.5万人,覆盖率仅为58.4%。主要是住房公积金还存在应建未建的现象,如一些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进城务工人员,非常需要在城市买房或租房居住,但目前住房公积金也没有覆盖到他们身上。一些单位利用当前就业压力,对一些新招员工签订固定薪酬合同,将住房公积金故意排除在外。

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完全发挥。据建设部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4893.5亿元,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仍有沉淀资金2086.3亿元。这些资金的保管运作完全掌控在340多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中。近年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强化监管已刻不容缓。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发挥职能作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个别地方资金管理分散,有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

(二)住房补贴制度矛盾突出,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

以杭州市区为例,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和无房户按可享受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发放住房补贴,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按月工资的25%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方面,对于杭州市市区商品房价高达每平方米10000元甚至远郊也高达7000元以上,住房补贴简直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对庞大住房补贴资金需求不堪重负,至今累计发放率不到20%。新人的住房补贴比例又明显过高,按现行住房公积金同口径计算,住房补贴每月普遍高达1000元,新老职工之间严重不平衡。

(三)住房供应体系亟待完善

过高的商品房价使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梦难以成为现实,苛刻的廉租房条件使一些低收入家庭既买不到也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能租住廉租房。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由于商品房价过高,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对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寄予厚望,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又非常有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同时,这里还存在一个由什么机构、怎么来认定个人家庭收入的问题。由于巨大的利益差异,又缺乏相关权威的收入证明机构,收入线的划分形同虚设,使得一些事实上的中高收入者能利用各种手段,模糊收入来源,混入购房队伍,加剧供需矛盾。

(四)异地调动、干部住房政策矛盾较大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住房政策、标准、需求有较大的差异,各地住房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对组织需要异地调动的干部、干部的住房安置带来较大的差异和矛盾。从落后地区调到发达地区工作的干部、干部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较弱,难度很大。由于干部交流、异地调动造成两地分居的家庭又增加了居住成本,个人难以承担。

(五)住房维修基金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在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向住户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按售房款的15-30%提取了住房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简称住房维修基金,由于同一小区或同一幢住房原产权有多个单位管理交叉,许多居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房改部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的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使得住房维修资金长期在银行沉淀,其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二、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月缴额差距过大、覆盖面不广、比重过高、管理不善等问题,主要是制度缺陷和管理缺位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具有福利性、保障性和互等特点。不同单位、不同职位之间不应有过分的悬殊。职工工资中已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再与工资挂钩,高收入者多得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公积金,有失公平。既然住房公积金具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度就应根据当地的商品房价格、经济发展水平有所限制,对一个职工年平均工资不到20000元的城市,一些单位住房公积金人均月缴额高达3000元是有点离谱的,比个人所得税起征点1600元也高出许多,从制度上也给人进行所谓合理避税的驱动力,显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上的缺陷。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应与工资基数脱钩,按当地的经济水平、住房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拉开差距、适当考虑职务职称等原则确定缴交额。以杭州市为例,按市场均价每平方米8000元购买90平方米住房计72万元,按工作30年计,通过银行按揭需每月支付3882元,按夫妻二人计算,职工个人享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每月合计不应超过2000元,对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1000元。

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广的根本原因是对《住房公积金条例》宣传不够和执行不力。据了解,许多新参加工作人员、私企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不了解或根本不知道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更不了解立法规定,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一些员工就是知道了也不敢向企业提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条例》,设立维权机构,加大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维护职工权益。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是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风险、发挥住房公积金效能的重要措施。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作用,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结构,适当增加金融、房地产、法律专业人才比例,为科学决策提供保障。

(二)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推进住房补贴发放进程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推进住房补贴的发放。据分析,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企事业单位领导重视不够,一些单位没有将住房补贴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无视弱势职工的权益,不愿意有计划地安排资金发放住房补贴。

二是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严重不足,事业单位本身收入来源有限,财政补贴又难以到位,企业单位要看经济效益来确定。

三是由于企事业改革改制过程中未考虑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改制后的企业又不愿承担住房补贴的责任,造成无人管现象。

四是企事业单位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了解不够,不了解国家、省、市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优惠支持,如企业发放住房补贴资金可以在成本上列支等等。

笔者认为,房改、财政部门应加大力度,促进住房补贴的发放进程,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政策推动力度,对企事业单位区分情况分类指导,对有能力解决的单位应限期发放,对一次性解决有困难的单位应研究办法分步实施,对确实困难又符合财政支持的要加大加快财政支持。

二是对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中未考虑的应由现企业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房改部门研究解决。

三是加大住房补贴宣传力度,让企事业单位重视和掌握政策,加快实施步伐。

四是加强对住房补贴政策研究,增强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矛盾的能力,尽快出台解决群众反响较大的新老职工补贴不平衡问题的政策。

(三)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调整供需关系,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住房是老百姓的最基本需求,建立基本的住房保障体系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但政府要立即解决全部的住房问题是很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政府应从确保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有房住”,通过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一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仅通过工资性收入作为收入线划分是有失公平的,但其他收入又是难以掌握的。因此,笔者认为,应摒弃不具有操作性的收入线作刚性规定,对正在户籍改革中要剔除附加值的户口不应作为简单条件,改户口迁入年限作为要件,如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住房困难中低收入家庭作为供应对象将更加具有合理性,抑制那些为了马上购买经济适用房迁移户口的出现。

二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户型标准。住房是经久耐用商品,要有适当超前意识,尽管是经济适用住房,但也不宜过小、功能过于简单。要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一致,如多数城市为了节省建设成本,经济适用房选址较远离市区,生活成本又很高,房子户型、面积又很不如意,成了中低收入家庭“食之无肉、弃之可惜”的鸡肋。这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因此,要根据需求适当增加面积、提供多种户型满足不同层次家庭的需求。

三要倡导租售并举,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改变“有房产”为“有房住”的观念。购买住房不是解决住房的惟一途径,应通过规范租赁市场、加强租赁服务、减低租赁租费等有力措施大力倡导向市场租赁来解决自住住房困难。据了解,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过租赁解决住房的人占60%以上,自有住房率在40%左右。要合理引导人们的住房消费观念,首先要“有房住”,其次才是“有房产权”,二者可分步解决,不求一次到位。

四要适当扩大“廉租房”供应对象。对卖不起甚至租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是最低收入的困难家庭,应逐步列入廉租房解困对象,采取适当补贴支持向市场租房,逐步消除住房“夹心层”。

五要采取措施抑制投资炒房带来的“泡沫需求”。政府宜采用金融、税费政策抑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投资者,如通过对购买第二套住房和大户型购房者加大首付比例、贷款利息、交易时间限制、交易税费等政策,来抑制投资购房和非理性住房消费。

(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实施异地调动、干部的住房管理政策

200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建设部、中组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对异地调动干部承租或购买现住房、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建立调动干部住房档案、严肃住房纪律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由各省、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笔者认为,省、市、区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保证异地调动、干部能住得上、住得起房。由于住房价格的持续上涨,应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对原工作地退出房改房产权的应不受准购条件限制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五)加快研究制定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住房维修基金的作用

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篇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

在针对居民住房消费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机制中,通过强制储蓄而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在这方面,新加坡是最具代表性的。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虽然没有“住房”二字,其内容比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宽泛,但住房在其中是最重要的一项内容。

一、新加坡公积金运行概况

新加坡是一个只有400多万人口的国家。20世纪50年代以前因长期处于殖民地统治下,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为了发展经济,改善国民的生活水平,20世纪50年代初,新加坡提出了“居者有其屋”计划,旨在通过住房问题的解决,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经过比较分析,结合自己的国情,该国成立了中央公积金局,开始推行公积金制度。但是这时的公积金实际上只是养老基金的一种形式,因为其用途被规定只能用于养老。1955年新加坡独立以后,公积金的用途开始扩大,结合“居者有其屋”计划的推行,政府当局在1968年开始在公积金中引入住房因素。经过多次修改与完善,逐步确立了住房因素在公积金中的主体地位,并与公积金中的养老、医疗和子女教育等其他因素形成的很好的配合格局,最后形成了以住房为主要内容的公积金制度。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普及全国各个社会就业群体。

中央公积金制度是一项社会保障计划,以保障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公积金参加者的退休生活、住房和卫生保健的需要。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完整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所有参加社会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公积金制度。其公积金运行原理如图1所示。

第一,缴交比例。新加坡公积金的缴交比例一开始是双5%,后来逐渐提高,最高时达双25%,而且R1(雇员缴交比例)和R2(雇主缴交比例)有时并不一致(见表1),目前是一年确定一次。另外,还根据雇员年龄设计不同的缴交比例,55岁以上者缴交比例递减,如20世纪90年代在正常缴交比例为双20%的几年中,55岁以下者R1R2为20%,55岁-60岁者R1R2为7.5%-12.5%,60岁-65岁者R1R2为7.5%-6.5%,65岁以下者为5%以下。

第二,存储利率rs。新加坡的公积金rs在开始的一个很长时间里,实行法定的2.5%年利率,后来经过了多次调整,实行过年利6%和5.5%等,从1986年起随银行存款利率波动,按照政府指定的华侨银行和在华银行等新加坡四大本地银行12个月的定期存款利率(80%的权重)和活期存款利率(20%的权重)进行加权求和而得,而且规定最低不得低于2.5%的年利率,每6个月调整一次。20世纪90年代后期这一利率大约在6.5%左右,1995年曾为3.2%。

第三,借款利率rL。新加坡公积金的贷款利率rL相对要复杂一些,这是由新加坡公积金贷款中住房部分的运行特点所决定的。它分为三个部分:一是rL1。即用公积金购买政府专门住房债券而形成的住房基金贷给房屋发展局,并由房屋发展局专门用于向雇员提供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其确定原则是略高于rS,根据这个原则,中央公积金长期以来一直规定比rS高0.1个百分点,如1995年20年期限的RL1是3.1%,而同期的rS约为3.2%。二是rL2。即用公积金购买政府专门住房债券形成的住房基金向房屋发展局贷款(由房屋发展局专门用作建造住房)的利率,其确定原则是高于rL1,它又分为贷款用作建出售房的rL2和用作建出租房的rL2,如20世纪90年代末10年期用作建出售房的rL2为6%,同期60年期用于建出租房的rL2为7.75%。三是rL3。即房屋发展局用向住房基金贷得的资金向雇员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其原则是低于rL1,甚至可低于rS。这样,房屋发展局必然入不敷出,这个得差由财政补贴。

二、新加坡公积金运行的主要特点

(一)雇员个人的公积金账户按用途分为多个明细

雇员个人的公积金账户分别为普通、保健和特别三个明细账户,普通账户存入月工资额的30%,用于买产业(住房)、买保险、工商业投资和交学费等用途;保健储蓄账户存入月工资额的6%,用于生病时住院、动手术等用途;特别账户存入月工资额的4%,用于应急、退休后养老等用途。近年来又增加了个人技能明细账户,用于雇员个人职业技术培训。各明细账户的公积金分别占整个账户公积金的一定比例,以此来调节雇员的消费结构。目前的这些比例大体上是住房和各种保险占70%左右,医疗占12%左右,养老占6%左右,特别账户占4%左右,其他占7%左右。

(二)特殊机构――建屋发展局

建屋发展局是一个兼有政府性质的住房开发商与金融机构双重职能的机构,出面负责从住房基金借建房款建设住房(组屋),提供给参加公积金的雇员,另一方面又从住房基金借购房款并用于向购房的雇员提供公积金抵押贷款,这两进两出的亏损由财政适当补贴。这样,住房的互借款不是直接贷给借款人,而是首先通过购买政府为其专门发行的政府住房债券形成住房基金,其次贷给建屋发展局这个专门的机构用于建房,再次由建屋发展局向雇员们定向出售(租)住房,雇员们在购房时可向建屋发展局申请公积金抵押贷款,建屋发展局发放住房抵押借款的资金来源,来自建屋发展局向住房公积金向住房基金的专项购房贷款。

(三)中央公积金局还向雇员供给政策性住房

进行政策性住房供给的具体执行者是建屋发展局,其建造的这类政策性住房叫“组屋”。组屋的价格不仅远低于市场商品房价格,而且可以用公积金来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最高年限也很长,雇员购组屋一般需要一次缴足相当于售价的20%的款额,余下部分由建屋发展局以低息贷款方式垫付,住户可用公积金在5年、10年甚至25年内还清。这样,保证了低收雇员家庭购买。建屋发展局还负责售卖和保养这些组屋区。建屋发展局建立了庞大的维修服务中心,为各居住区提供24小时紧急维修服务,每7年为组屋区进行粉刷外墙和修理内部工程,同时改善设备,把它们提高到可与新组屋相比的水平。

(四)多元化的缴交比例

除了个人和雇主的公积金缴交比例并非一致,雇员的缴交比例也不是完全相同,而是实行分比例,同时,公积金存储利率有一定市场化色彩,会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五)整个管理由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进行

该局设雇员、雇主、人事、电脑、行政管理和内部审计等6个部门,共1000多职员。中央公积金局由11名理事组成的理事会领导,总经理由总统直接任命。

另外,新加坡公务员在解决住房问题时除得到公积金的支持外,上层领导人和高级官员中还实行养老金制度,养老金的数额约等于月工资的1/3加根据服务年限而定的退休时一次性的恩俸金。若这些上层人士被开除公职,丰厚的养老金就会被取消。

三、对我国强制储蓄制度建设的主要启示

(一)灵活运用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这两个参数工具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是一致的,但新加坡公积金的这两个比例经过了一段时间的相同期后,逐渐形成了不一致的现状,并通过二者之间比例关系的调整来调节住房公积金运行中的一些矛盾,使雇员的缴交能力与雇主的承受能力很好地结合,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效率。

(二)注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结构设计

实行分龄化的缴交比率,有利于使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更符合各层次职员的收入实际。同时,应设计更为有效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结构,比如根据地方公积金实施现状,增加个人公积金使用功能。通过这种账户结构的设计和调整,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合理调节职员对自己账户中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三)加强公积金政策性优势

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储蓄工具,本身具备一定的政策性优势,政策性优势的运用一方面就提高强制参储人的范围,让更多的员工参与到公积金制度中来,更一方面要随着住房需求的提高而适时加大对缴交人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而且这种支持力度应当是有充分弹性的,应随着住房的供求、市场的好坏等各种相关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这样才能更充分地体现公积金的政策性优势。

(四)注重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对封闭运行与外部市场的关系处理

如图1所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基本是封闭的,这也是一般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特点。但作为一种支持民众住房需求的一种金融工具,在其发挥效益的过程中,必然会受整个住房金融市场的影响。如现在住房货款中出现的较多的组合货款,这就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效果发挥与商业性的住房金融之间是有很强的互补关系的。因此注重与商业性住房金融的有机配合,才能提高对缴交人住房消费最有效的金融支持效果。

(五)扩大公积金金融支持的方向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旨在为居民的住房消费提供金融支持,而实际上,要提高住房消费质量,除了对消费环节的支持外,还要考虑到对住房供应的金融性支持。我国目前的住房供应支持主要来源于商业金融,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又存在大量闲置的问题,所以如果考虑增加公积金对住房供应的支持,既是对住房市场的一种帮助,也是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提高的一种途径。因此,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既要考虑住房消费性融资支持,又要考虑住房供给性融资支持。

参考文献:

1、张东.住房抵押贷款终止偿付型理性违约及其风险防范[J].中国房地产研究,2003(1).

2、刘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分析[J].金融研究,2002(8).

3、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法规汇编[Z].2006.

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篇6

我省自全面推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建立住房新制度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管理体制还不完善,有些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在资金管理中存在着公积金归集率不高和资金多头管理、多头开户、挤占挪用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政策性住房资金管好、用好。政策性住房资金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住房新制度的关键、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政策性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心环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力度、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加强管理。

二、理顺住房资金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对住房政策性资金实行统管理、统一运作,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范违纪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每年年初,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房改部门报送政策性住房资金财务收支预算、业务收支预算和管理机构经费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房改领导小组审定执行。使用政策性住房资金时,公积金管理机构应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房改领导小组审定后并报上级房改部门备案。重大开支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要加强对政策性住房资金信贷业务管理,严禁多头开户。要建立和完善对住房抵押贷款的审批制度、加强贷款本息的清收工作,防范贷款风险,确保政策性住房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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