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时间:2026-01-20 来源: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小学(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及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省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中小学教学研培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划分

一、普通中小学

(一)小学: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科学、信息科技、艺术、体育与健康、劳动、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学科、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二)初级中学: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地理、道德与法治、科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科技、艺术、体育与健康、劳动、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学科、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三)高级中学: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地理、思想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劳动、综合实践活动、教育教学管理、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二、学前教育机构

学前教育、学前教育管理。

三、特殊教育

(一)盲校:语文、数学、英语、历史、地理、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物理、化学、生物学、音乐、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美工、综合康复、定向行走、社会适应、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二)聋校:语文、数学、历史、地理、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物理、化学、生物学、律动、体育与健康、美术、沟通与交往、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三)培智学校:生活语文、生活数学 、生活适应、信息技术、劳动技能、唱游与律动、绘画与手工、运动与保健、康复训练、艺术休闲、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第四条 类别划分

一、教学人员:一线教师(不含思政课教师)、校(园)级教学管理人员。

二、研培人员: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及教师、校(园)长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思政人员:小学、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师,高中思想政治教师;专职少先队辅导员、专职共青团组织人员。

第五条 资格名称

中小学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念,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从教学段、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一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三、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四、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学时学分。

第七条 职业资格条件

具有《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从教学段教师资格,其中,新任教师还需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考核条件

一、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任现职以来须获得2次以上优秀档次。

二、近3年师德师风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档次;校(园)级领导申报当年任职学校教师未发生师德违规问题。

第九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条件

一、三级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二级教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三、一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高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五、正高级教师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义务教育阶段(不含特殊教育学校、民族学校、民办学校)教师申报高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职称,从教以来须具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边远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或支教经历。

第十条 完成工作量条件

年度教学工作量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要求。专任教师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副校级领导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6;少先队辅导员开展少先队活动按40分钟为1学时、共青团干部开展团队活动按45分钟为1学时计入教学工作量;中小学教学研培机构人员每年度深入学校听评课不少于150学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出现师德失范行为被“一票否决”的。

四、已经离退休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课程标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三、了解教育教学研究方法,并运用到教育教学实践。

第十三条 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十四条 一级教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能够把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学习应用优秀教学成果和信息化教学资源,较好完成校本研修组织推进或展示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养。

二、工作经历能力

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具有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教师在能力素质提升活动“推门课”考核中优秀率达到50%以上,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相应成果;校(园)级领导及研培人员在特色办学或提升教师能力素质方面工作扎实取得实效。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可降低1条):

(一)教学人员

1.具有充分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育人办学实绩的教育教学工作反思、实践心得、教育叙事、教育述评等纪实性过程记录并在校(园)内具有示范性。

2.充分发挥教书育人骨干作用,是县(区)级以上骨干教师。 

3.执教县(区)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承担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县(区)级以上考试命题工作3次以上。

4.指导学生在县(区)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科技等部门组织的展示、竞赛活动中,获得集体或个人一等奖;或获得县(区)级以上学生展示、竞赛活动指导教师奖2次;或获得教师、校(园)长能力素质提升省级竞赛二等奖以上;或市(地)级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县(区)级竞赛特等奖。

5.参与县(区)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前5名);或持有的科研成果在市(地)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或持有的科研成果在县(区)级学术会议上交流2次以上。

6.获得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校(园)长任职期间所在校(园)获得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集体。

7.具有10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当年承担班主任工作,在班集体建设、班级活动组织、学生发展指导、综合素质评价、沟通与合作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二)研培人员

1.具有充分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研培工作实绩的研究、引领、指导、服务教学纪实性过程记录,在本院(校)内具有示范性。

2.在研培工作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县(区)级以上骨干教师。

3.执教县(区)级以上教学示范课3次以上;或指导县(区)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承担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专业评审工作3次以上;或承担县(区)级以上考试命题工作3次以上。

4.获得教研员能力素质提升省级竞赛二等奖以上;或市级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县(区)级竞赛特等奖。

5.参与县(区)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前5名);或持有的科研成果在市(地)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或持有的科研成果在县(区)级学术会议上交流2次以上。

6.获得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

(三)思政人员

1.具有充分体现本人在思政课教学、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中的工作反思、实践心得、教育叙事、教育述评等纪实性过程记录,在校(园)内具有示范性。

2.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县(区)级以上骨干教师。

3.执教县(区)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承担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县(区)级以上考试命题工作3次以上。

4.指导学生在县(区)级以上教育、文化、宣传等部门组织的展示、竞赛活动中,获得集体或个人一等奖;或获得县(区)级以上学生展示、竞赛活动指导教师奖2次,或获得教师能力素质提升省级竞赛二等奖以上;或市(地)级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县(区)级特等奖。

5.参与县(区)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前5名);或持有的科研成果在市(地)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或持有的科研成果在县(区)级学术会议上交流2次以上。

6.获得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

7.具有10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当年承担班主任工作,在班集体建设、班级活动组织、学生发展指导、综合素质评价、沟通与合作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第十五条 高级教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准确把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落实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发挥传帮带作用,积极开展结对帮扶。校(园)长帮扶薄弱学校成效突出,教师和研培人员指导青年教师提升专业能力成效明显,获得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研培部门认可。

二、工作经历能力

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具有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教师在能力素质提升活动“推门课”考核中优秀率达到75%以上,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突出成果;校(园)级领导及研培人员在特色办学或提升教师能力素质方面成效突出。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可降低1条):

(一)教学人员

1.具有充分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育人办学实绩的教育教学工作反思、实践心得、教育叙事、教育述评等纪实性过程记录并在县(区)域内具有示范性。

2.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市(地)级以上骨干教师。

3.执教市(地)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指导市(地)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承担市(地)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市(地)级以上教育教学专业评审工作3次以上;或承担市(地)级以上考试命题工作3次以上。

4.指导学生在市(地)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科技等部门组织的展示、竞赛活动中,获得集体或个人一等奖;或获得市(地)级以上学生展示、竞赛活动指导教师奖2次以上;或获得教师、校(园)长能力素质提升省级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市(地)级竞赛特等奖。

5.参与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前5名),或主持市(地)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或获得省级行政部门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地)级行政部门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地)级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

6.获得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校(园)长任职期间所在校(园)获得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集体。

7.具有15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近2年连续承担班主任工作,在班集体建设、班级活动组织、学生发展指导、综合素质评价、沟通与合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二)研培人员

1.具有充分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研培工作实绩的研究、引领、指导、服务教学纪实性过程记录,在县(区)域内具有示范性。

2.在研培工作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市(地)级以上骨干教师;或获得教研员能力素质提升省级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市级竞赛特等奖。

3.执教市(地)级以上教学示范课3次以上;或指导市(地)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承担市(地)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市(地)级以上教育教学专业评审工作3次以上;或承担市(地)级以上考试命题工作3次以上。

4.参与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前5名),或主持市(地)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或获得省级行政部门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地)级行政部门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地)级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

5.获得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

6.作为第一作者,在行业公认的专业领域期刊公开出版发表论文3篇;或作为作者(前3名),正式出版具有较高学术理论价值的著作或教材,本人承担3万字以上。

(三)思政人员

1.具有充分体现本人在思政课教学、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中的工作反思、实践心得、教育叙事、教育述评等纪实性过程记录,在县(区)域内具有示范性。

2.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市(地)级以上骨干教师。

3.执教市(地)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指导市(地)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承担市(地)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专题讲座3次以上;承担市(地)级以上教育教学专业评审工作3次以上;或承担市(地)级以上考试命题工作3次以上。

4.指导学生在市(地)级以上教育、文化、宣传等部门组织的展示、竞赛活动中,获得集体或个人一等奖;或获得市(地)级以上学生展示、竞赛活动指导教师奖2次以上;或获得教师能力素质提升省级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市(地)级竞赛特等奖。

5.参与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前5名),或主持市(地)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或获得省级行政部门科研成果奖二等以上,或获得市(地)级行政部门科研成果奖一等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以上,或获得市(地)级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

6.获得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

7.具有15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近2年连续承担班主任工作,在班集体建设、班级活动组织、学生发展指导、综合素质评价、沟通与合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第十六条 正高级教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示范性落实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发挥传帮带作用,积极开展结对帮扶。校(园)长帮扶薄弱学校成效显著,教师和研培人员指导青年教师提升专业能力成效显著,获得市(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研培部门认可。

二、工作经历能力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五育并举理念,尊重个体差异,关爱每一名学生,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教师在能力素质提升活动“推门课”考核中优秀率达到100%;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竞赛奖项;校(园)长及研培人员在特色办学或提升教师能力素质方面成效显著。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可降低1条):

(一)教学人员

1.具有充分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育人办学实绩的教育教学工作反思、实践心得、教育叙事、教育述评等纪实性过程记录,在市(地)域内具有示范性。

2.执教省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指导省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承担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省级以上教育教学专业评审工作3次以上;或承担省级以上考试命题工作3次以上;或纳入省级“十百千”和“双百”工程,或省级以上名师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或入选国家“双名计划”。

3.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科技等部门组织的展示、竞赛活动中,获得集体、个人一等奖;或获得省级以上学生展示、竞赛活动指导教师奖2次以上;或获得教师、校(园)长能力素质提升省级竞赛特等奖。

4.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并结题(前3名),或主持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或获得省级行政部门科研成果奖一等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

5.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校(园)长任职期间所在校(园)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集体。

6.作为第一作者,在行业公认的专业领域期刊公开出版发表论文5篇以上;或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的著作或教材,本人承担5万字以上。

7.具有20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近3年连续承担班主任工作,在班集体建设、班级活动组织、学生发展指导、综合素质评价、沟通与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二)研培人员

1.具有充分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研培工作实绩的研究、引领、指导、服务教学纪实性过程记录,在市(地)域内具有示范性。

2.掌握本地区本专业教师或校(园)长队伍结构、思想政治素养、职业道德水平与专业发展水平等情况,能够形成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实绩分析报告,并被市(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纳或认可。

3.执教省级以上教学示范课3次以上;或指导省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承担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省级以上教育教学专业评审工作3次以上;或承担省级以上考试命题工作3次以上;或获得教研员能力素质提升省级竞赛特等奖。

4.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并结题(前3名),或主持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或获得省级行政部门科研成果奖一等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

5.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

6.作为第一作者,在行业公认的专业领域期刊公开出版发表论文5篇;或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的著作或教材,本人承担5万字以上。

(三)思政人员

1.具有充分体现本人在思政课教学、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中的工作反思、实践心得、教育叙事、教育述评等纪实性过程记录,在市(地)域内具有示范性。

2.执教省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指导省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承担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省级以上教育教学专业评审工作3次以上;或承担省级以上考试命题工作3次以上;或纳入省级“十百千”和“双百”工程,或省级以上名师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或入选国家“双名计划”。

3.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教育、文化、宣传等部门组织的展示、竞赛活动中,获得集体、个人一等奖;或获得省级以上学生展示、竞赛活动指导教师奖2次以上;或获得教师能力素质提升省级竞赛特等奖。

4.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并结题(前3名),或主持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或获得省级行政部门科研成果奖一等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

5.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

6.作为第一作者,在行业公认的专业领域期刊公开出版发表论文5篇;或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具有较高学术理论价值的著作或教材,本人承担5万字以上。

7.具有20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近3年连续承担班主任工作,在班集体建设、班级活动组织、学生发展指导、综合素质评价、沟通与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所有业绩成果均为本专业领域内,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取得与本标准所列条款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十九条 对未经教育或相关行政部门授权批准,由非行政部门冠以“全国”“全省”等名称组织开展的评比、竞赛、展示、交流内容(公开课、科研课题、科研成果)不予采认。

第二十条  具有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审权限的市(地)和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市(地)和本单位评价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度起施行。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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