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个人自查自纠报告范文篇1
关键词:袁世凯;文官;纠弹
中图分类号:K2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1-0163-02
一、文官纠弹制度的建立
(一)民国初年,吏治状况混乱不堪
官吏道德扫地,寡廉鲜耻,作威作福,利用职权盘剥民财,卖官鬻爵、贪赃枉法、嫖妓等丑恶行径屡见不鲜。“司长则挟妓狭邪行同无赖,而卖官鬻缺所不暇记;知事则贪赃吞款形似劫盗,而溺职废事所不必言;至于普通一官吏竟有宿娟聚赌勾引妇女,畏罪逃职黑夜远佯,更有控案未结潜赴新任,盘踞优缺延不交篆”。国家基层政权已经被流氓地痞所把持,地方官员或成为他们的保护伞,或沦为其帮凶。处在这样混浊的吏治环境里,少数不肯同流合污的洁身自好者,他们自身的处境必然也十分艰难,官吏之贪酷已经危及到了统治秩序。鉴于此,袁世凯政府逐步建立官吏纠弹制度,以整肃吏治,有效救济民权。
(二)纠弹制度的创设和不断完善
为整饬吏治,加强对官员的监督管理,北洋政府逐步确立了较为完备的文官纠弹制度。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以南京政府临时大总统名义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法第10条规定:“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首次在宪法层面上规定了人民的行政诉权。1914年3月31日,根据《临时约法》49条的规定,袁世凯政府颁布《平政院编制令》,成立平政院。同年5月1日,袁世凯政府公布《中华民国约法》,其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卿、各部总长有违法行为时,受肃政厅之纠弹及平政院之审理。”根据这一规定,袁世凯政府在平政院内部建立专门的行政监察机构――肃政厅,专门纠弹官吏违法殃民事件。
随后,袁世凯政府先后以教令法规等形式颁布一系列纠弹法律法规和肃政厅的相关工作规则,纠弹制度逐步确立。关于官吏纠弹方面的法规主要有:1914年3月至5月,袁世凯政府相继颁布《平政院编制令》、《纠弹条例》《行政诉讼条例》和《诉愿条例》,明确了平政院及肃政厅的法律地位,并具体规定了平政院设置的相关内容,使“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正式确立。7月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纠弹法》和《纠弹事件审理执行令》,规定肃政厅的职能和纠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诉愿法》、《肃政厅告诉告发章程》规定了人民去肃政厅告诉告发行政官署的程序。8月至9月,又先后公布了《肃政厅处务规则》、《肃政厅书记处办事细则》和《肃政厅肃政史办事细则》,对肃政厅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工作细则做了详细规定。另外还有《肃政厅总会议规则》、《肃政厅收发专则》、《肃政厅保管案卷专责》、《肃政厅询问当事人及证人规则》、《平政院肃政厅行政权限管理办法》等肃政厅相关工作程序和办事细则。这些法令法律的颁布使纠弹立法更加完善,纠弹对象更加明确,纠弹程序趋于规范,官吏纠弹制度逐步完备,肃政厅的纠弹工作也逐渐步入正轨,为肃政厅及肃政史有效行使监察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肃政厅的组织职权和工作细则
1914年5月7日,北洋政府正式设立肃政厅。肃政厅隶属于大总统,直接向大总统负责。依《平政院编制令》第六条规定,平政院设肃政厅,置都肃政史一人,指挥监督全厅事务。肃政厅设肃政史十六人。肃政史须年满三十岁,任荐任以上行政职三年以上或者任司法职二年以上,并且要在原来的工作中著有成绩。肃政史由平政院院长、各部总长、大理院院长及高等咨询机关密荐,由大总统选择任命。不是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惩戒处分,任何人不得强令肃政史退职、转职、减俸。
大总统特交查办的案件,经都肃政史指定肃政史,在定期内进行查办。因查办案件,需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遵照肃政厅询问规则办理,查办后报告于都肃政史。当对查办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根据都肃政史的意见做最后决定。查办案件的肃政史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时,得以肃政厅的名义,行文与案件有关的行政官署,调阅相关案卷。同时根据具体案情,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证人。肃政厅职员对于所查办、纠弹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都必须严格保密。人民主动告诉或告发的案件,经都肃政史指定两名以上肃政史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
肃政厅分设书记处,置书记官分别掌理记录科、文犊科、会计科和庶务科四个科室,各科设录事及办事员若干名。书记官及以下人员的任用分为荐任和委任两种方式:荐任书记官由都肃政史遴选人员,咨由平政院长呈请大总统任命;委任书记官及其以下的人员,由都肃政史自行任命。记录科的职责是,保管查办审查及行政诉讼各案件的案卷材料,编制总会议议决录及开会事项,缮校本科文卷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文犊科负责典守印信,撰拟文书,汇造册报,编制统计,保管案卷、收案及售状及相关事务。会计科掌管本厅收支及一切款项,登录薄记,造报本厅预算决算等相关事务。书记科负责本厅修缮设备及卫生等事宜,购置、保存物品及其他相关事宜。
三、肃政厅的职责权限和纠弹工作程序
(一)肃政厅的职责权限
首先,肃政厅依其职权纠弹官吏违宪违法事件、行贿受贿事件、营私舞弊事件、溺职殃民事件。依据《中华民国约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卿、各部总长有违法行为时,受肃政厅之纠弹。根据1914年7月颁布《纠弹法》和《纠弹事件审理执行令》,人民告诉或告发于肃政厅事件,经指定查办或审查的肃政史认为应行调查证据者,由肃政厅派肃政史或司法官署、行政官属进行调查。
其次,充当御史谏官角色,为重要国事建言献策。1914年底,肃政厅向大总统条陈三事。第一是格正人心,认为自辛亥以来邪说蜂起,名教纲常荡然无存,挽救之道在于教育;第二是选择贤才,认为选官之道在于察其德器品学,励其风节廉隅;第三是撙节国用,指出国家财政仍入不敷出的原因是政府机关太多,官场风气败坏。肃政史李映庚等人针贬时弊,建议国家应该简军费、张国权、明赏罚、兴教化。[6]在关乎国家命运和前途的大事要事上,肃政厅积极参政议政,切中时弊发表自己的看法,表现出很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二)肃政厅的纠弹工作程序
肃政厅纠弹案件的发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肃政史单独或联合依其职权径行发动,或者由肃政史总会议议决发动;另一种是由大总统特交肃政厅查办,或由人民告诉告发到肃政厅。肃政史在发现官吏有违宪违法、行贿受贿、营私舞弊、溺职殃民等情况时,向大总统呈请纠弹。当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侵害时,人民也有权提请肃政厅对官吏进行纠弹。
肃政史查办后,认为应行纠弹者,依其职权呈请大总统纠弹;认为毋庸纠弹者,应报告于都肃政史,由肃政厅进行批驳,附存有关证据,以备大总统咨询。肃政史纠弹事件经大总统核定后,认为应交平政院审理者,特交平政院审理。大总统特交审理事件有应付惩戒者,由平政院呈明大总统,交付惩戒委员会处理;有涉及刑事范围的,在向大总统呈报裁决情形时,应申请先行褫职;应付交司法审判的官吏,由大总统特交司法总长,由检察官向法庭提起公诉。
四、典型官吏纠弹案件分析
(一)福建巡按使许世英劣迹昭著、贻害地方一案
1915年,福建民众将巡按使许世英告发至肃政厅,肃政史夏寿康等经调查核实,许世英确系劣迹昭著、贻害地方,向大总统提出纠弹。为了整顿吏治,稳定统治,大总统派令王祖同前往福建确切查明。王祖同针对对肃政史的纠弹事项,从律己、用人、理财等方面进行逐案调查、就地考察,并研究案牍、摘录证据,进行逐项核实,许世英并无溺职殃民情事。然而,王祖同在调查中发现:警察厅长龚才朗、烟酒局长汪守坻恣意妄为、毫无顾忌;闽侯县知事童益临在审理烟贩杨子琴一案中,先是将其罚款枪毙,后又判处四等有期徒刑并罚巨款,几个月后又将其释放,视法律为儿戏,十分离奇荒唐;浦城县知事张必明将积欠钱粮的人犯朦请枪毙,实属违法殃民、居心残忍;南安县知事马振理不问事理轻重,遇案苛罚达两万多元;龙溪县知事陈家栋每年苛捐摊派数十万元,致使民不聊生、怨声载道。随后,王祖同将调查情形呈覆大总统。9月14日,大总统批令:许世英到任以来尚能奋发图治、策励进行,深知顾全大局,从宽免于置议;龚才朗等先行解任,交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依法议处。10月8日,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议决,龚才朗等褫职并夺官。
(二)河南省光山县知事张利见浮收验契、纵队殃民一案
1914年,张利见奉命委署咸宁县知事,同年10月,该县士绅张福等人以浮收验契、纵队殃民等情具状告发至肃政厅。随后,肃政使徐承锦等将调查情形呈报大总统,大总统饬行汝阳道尹叶济前往查办。经调查核实,其仓谷粜价暨赈恤两款用途有案可稽,但并无侵蚀;其纵队殃民、遇案勒索各节亦查无实据;浮收验契一节系科员武龙章所为,实不知情,并已照数赔还。12月24日,大总统批令:“该知事纵容科员浮收验契经费情节甚重,且难保无通同作弊情事,应即先行褫职,并追夺勋章,提交法庭迅办。”
五、结语
为整饬吏治,加强对官员的监督管理,袁世凯政府逐步确立了较为完备的文官纠弹制度,设立行政监察机构――肃政厅,专门纠弹官吏失职违法案件。从当时的纠弹实例来看,被纠弹的大多是地方官吏,最高为巡按使,最多的是县知事。但在民主、法制建设不完善的民初社会,“肃政厅直隶于大总统,纠弹官吏必须呈请大总统同意,并将纠弹结果呈报大总统,从纠弹的启动到执行都必须经过大总统的批准。在大总统一权独大的情形下,其行政内部监督的公正性也很难保证。”袁世凯死后,黎元洪宣布裁撤肃政厅,文官纠弹制度也随之消亡。
参考文献:
[1]政府公报[N].1914年1月15日第607号.
[2]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二辑,政治(一)[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107.
[3]东方杂志[J].第10卷,第11号,商务印书馆,1914.
[4]卞修全:近代中国宪法文本的历史解读[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186.
[5]政府公报[N].1914年7月20日,第796号.
[6]申报[N].1914年12月16日.
[7]政府公报[N].1915年12月12日,第1292号.
职工个人自查自纠报告范文篇2
春节违规收送红包自查报告一:
保山八中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收、送红包专项整治自查报告根据《中共保山市隆阳区教育局纪委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红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隆教纪〔2017〕4号)文件精神要求,我校立即开展了违规收、送红包问题自查自纠活动,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根据文件要求,我校成立了以张文学校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党总支办公室成员和财务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干部违规收、送红包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我校领导干部违规收、送红包问题进行自查。
二、抓好宣传,公开承诺
在2xx年4月28日召开班子会议,对全体班子成员、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专题廉政谈话,针对违规收送红包问题进行专门要求,在4月29日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结合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宣传引导,认真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要论述、《中共云南省纪委云南省监察厅关于禁止发送和接收红包的规定》(云纪通〔2012〕16号)、《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申严禁领导干部收送红包、借机敛财、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有关纪律的通知》(云群办〔2014〕35号)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重温《隆阳区教师十不准》。全校教职工进行公开承诺,填写《隆阳区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收、送红包单位承诺》、《隆阳区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收、送红包个人承诺书》。
三、开展自查
(一)、自查内容:
1、违反党纪政纪条规和廉洁自律规定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礼金。
2、特定关系人违规收受与该干部职工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礼金。
3、利用婚丧喜庆、节假日借机敛财,或以微信红包、电商网站有价证券、淘宝支付等为载体高科技收送红包节礼。
4、违规使用公款向单位和个人发放红包。
(二)、自查结果
通过自查,我校班子成员及教师,无人以任何形式违规收、送过红包礼金。按照《中共保山市隆阳区教育局纪委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红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班子成员及教师均签订《个人承诺书》。
四、狠抓落实,完善监管
(一)、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要继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章和法纪学习教育、社会荣辱观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引导领导干部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二)、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抓好责任制分解,责任督促,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四个关键环节的落实。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三)、认真履行监督职能,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要认真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述职述廉等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八项规定,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堵塞漏洞,不断提升惩治预防腐败的能力。
(四)、抓好厉行节约专项活动。在搞好自查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
20xx年xx月28日
春节违规收送红包自查报告二:
X区X局关于对违规收送礼金、红包问题进
行自查自纠的情况汇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对违规收送礼金、红包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X办发[2017]1号)、《关于对全区违规收送礼金、红包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X纪发[xx]5号)和《关于对全区违规收送礼金、红包问题进一步加强自查自纠的通知》(X纪发[xx]7号)文件精神,确保对违规收送礼金、红包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及自查自纠的活动落到实处,我局严格按照活动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现就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对违规收送礼金、红包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活动,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确保该项活动有目的、有计划、有成效的得到落实,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治理工作小组,由X局长任组长,X副局长负责具体事宜,并由办公室专人上报专项整治报表及自查自纠情况。
二、积极安排部署
为确保文件精神及时、有效传达到全体职工,我局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对该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1月7日,我局召
开全体会议,会上传达了《关于对违规收送礼金、红包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X办发[2017]1号)文件精神,明确了该项活动的整治对象、整治内容、时间步骤、任务分工及工作要求,并组织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省委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晋办发
[xx]18号)、省纪委《关于在元旦、春节两节期间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晋纪发
[xx]4号)等相关规定,扎扎实实开展警示教育,做到早提醒、早告诫、早约束。我局还于1月27日,2月16日两次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大会,学习、传达区纪委《关于对全区违规收送礼金、红包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X纪发[2017]5号)和《关于对全区违规收送礼金、红包问题进一步加强自查自纠的通知》(X纪发[2017]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要求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化认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要守好自身廉洁自律防线,拒绝接收受他人礼金、红包,抵制歪风邪气,确保自身清廉。
三、认真自查自纠
按照专项治理活动安排,我局将专项整治违规收送礼金、红包问题作为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的重要内容,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抓紧、抓实,切实抓出成效。局副科以上领导认真对照检查,X局长带头做出承诺:拒收礼金红包,严格按
照通知要求,切实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发挥好示范作用。全局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填报了廉洁自律、拒收节礼公开承诺书,并按要求上报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统计表及半月报表。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学习和填报承诺书活动,全体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廉洁从政的警钟,无则加勉,有则改之。
四、下一步打算
坚决贯彻落实省、市、区的工作要求,将专项整治违规收送礼金、红包活动作为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的重要内容、作为X局日常工作来抓,时常为党员领导干部干部敲响警钟,继续保持风清气正的良好内部环境,切实做好本职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区X工作健康发展。
职工个人自查自纠报告范文篇3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包括:
(一)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企业;
(二)由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国有企业;
(三)由市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3.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4.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2.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3.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2.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3.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主管部门负责,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主管部门、各国有企业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把治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要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思想认识,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拓宽监督渠道,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要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布置培训,确保动员部署深入到位。
(二)自查自纠阶段
各主管部门、各国有企业主要领导要负起“小金库”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完成。各国有企业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对本企业范围内所有下属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自查,也可组织内部力量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要建立自查自纠工作承诺制和公示制,市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查自纠工作承诺书》,各国有企业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在企业内部以不同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于专项治理中瞒报漏报自查自纠信息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为保证自查自纠效果,各主管部门要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培训工作,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国有企业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由各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于年月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的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重点检查组,对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比例不低于国有企业户数的20%,每户重点检查企业的重点检查面应当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20%。此外,市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可结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以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企业审计等日常工作,根据专项治理工作实际和群众举报情况加强“小金库”问题检查。
重点检查应当关注以下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1.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和支柱地位的企业或单位;
2.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或单位;
3.投资链条较长、分支机构多的企业或单位;
4.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表外资产金额较大的企业或单位;
5.以前年度发现存在“小金库”的企业或单位;
6.有群众举报的企业或单位;
7.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企业或单位。
重点检查结束后,重点检查组要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并撰写重点检查总结报告,于年月日前将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四)整改落实阶段
各主管部门及国有企业要针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统一政策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职能分工,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下发处理处罚决定。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紧密结合企业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发展,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扎实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做到责任明确、整改及时、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各主管部门及国有企业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年月日前将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按照财务会计法规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对所属企业和单位组织的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企业或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对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
(三)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企业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8号)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指导所管的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充实调整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切实担负起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各国有企业要由企业负责人统一领导治理工作,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加强分工协作,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主管部门加强对所管的国有企业进行沟通协调,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各国有企业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治理工作协调机制。
(三)加强舆论宣传
各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执行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加强调研督导
为切实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确保调查研究贯穿治理工作始终。各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专项治理的难点问题,研究细化关键阶段、关键环节、关键企业的具体治理措施;针对治理各个阶段的特点,围绕重点工作、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检查督导。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答复工作。对于动员部署不及时、自查自纠不认真、重点检查不配合、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责令改正。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督导工作,落实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治理工作任务,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抓好。
(四)加强综合治理
专项治理要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相结合;要与强化企业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发展相结合;要与落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管理调控、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务消费有关规定相结合;要与开展国有企业效能监察、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相结合;要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相结合;要与出资人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协调推进,综合实施,增强治理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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