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调查报告范文篇1
咨询公司罗兰贝格去年年底就了一份《2018年中国汽车共享出行市场分析预测报告》。在这份报告中,罗兰贝格统计了中国共享经济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市场份额,综合考虑企业规模、市场渗透率因素,并结合中国共享经济九大领域发展,测算出2015年中国共享经济规模为625亿。罗兰贝格还预测,到2018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有望达到2300亿美元,在全球经济中的占比由33%提升至44%,成为领军力量。
在罗兰贝格的这份报告中,汽车共享出行在中国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其直接需求将由2015年816万次/天快速增长至2018年的3700万次/天,对应市场容量有望由660亿元/年增长至3800亿元/年,而潜在需求带来的潜在市望达到1.8万亿元,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的确,以滴滴、优步为代表的汽车共享出行或许是目前中国消费者使用最多的一类共享模式,除此之外,摩拜、途家等,均是将共享经济成功运用于国内市场的企业代表。那么让投资者欲罢不能,消费者难舍难离的共享经济,它到底经济在哪儿呢?
从今年二月末麦肯锡的《中国共享经济消费者调研》中我们或许可以窥得一二。这份报告通过对中国40个城市近2900名消费者的大规模高覆盖调查,聚焦了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且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三大行业――共享出行、共享空间和共享技能,它们的现状与发展应当会给予人们一些启发。
共享出行
方便大众,创造就业,推动交通行业升级创新
共享出行主要涵盖网约车、汽车分时租赁和共享单车等模式。目前中国共享出行日活跃用户已超过1000万。共享出行的出现对公共交通起到了补充作用,满足了消费者出行需求。同时提供了多元选择并创造了新型就业,带来消费者及服务者剩余。
同时,共享出行在环保和缓解道路拥堵等方面也将深刻影响社会发展。调研表明近80%的受访者偏好环保型车辆,且多数消费者表示在相同条件下愿优先选择环保型车辆,显示出车辆环保化的大环境已日渐成熟。而降低网约车出行中公交地铁转换比例并提高拼车效率则有助于降低路面总行驶里程。
在可见的未来,共享出行将结合公共交通的升级、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及电动车的推广等科技和社会因素推动城市出行模式的创新。总体来看,共享出行的发展将推动自动驾驶和电动汽车的普及,以及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因此带来的便利出行将进一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从而提振经济活力,并惠及就业。
共享空间
盘活存量,提高资产利用率
共享空间涵盖在线短租、长租合租及共享办公等领域,目前主要集中于在线短租。共享空间还处在发展初期,未来存在较大增长潜力。
共享空间可以盘活存量房产,有效调节供给,通过促进供需匹配为消费者及房东双方带来效益。当前在线短租模式每年盘活的闲置个人房产资源约120万平方米,增速达15~20%以上。在线短租服务最常见的场景为消费者周末短途及国内长途旅游。问卷调查发现,在使用短租服务后,约15%的受访者过去一年的出行天数有所增加,受访消费者的整体住宿开支上升约4%。同时,在线短租为各地创造了新的家政及周边行业的就业机会。
共享技能
平衡稀缺资源,创造新型就业机会
共享技能主要包括劳动力共享和高技能共享两类。劳动力共享,如众包物流,利用大数据匹配技术提高了服务效率、降低了服务成本,满足了更广泛的消费者需求,同时为低技能人群提供了更多的自由就业机会。高技能共享涵盖医疗服务、行业顾问、技术及商业支持等领域,有利于解决稀缺技能分配不均衡的问题,普惠大众及中小企业。然而共享技能目前仍处在发展初期。过去一年曾经使用共享技能服务的受访者比例,在一二线城市约2%,而三四线城市不足1%。生活服务、医疗健康及物流人力是现阶段普及程度较高的共享技能类别。预计未来几年随着共享技能的普及,消费者在此类平台的消费将进一步增加。约80%受访者表示未来一年将增加在此类平台的支出,人均增幅达27%。
共享经济在国内初现红火的前几年,曾有互联网经济的研究者表示,共享经济本质上只是互联网经济下“新瓶装旧酒”的噱头,他们认为共享经济的根本是“互帮互助”,然而如今的所谓“共享经济”,只是在帮助投资者赚钱。因为“用户创造的资本收益,不可能为他们共享。这些实打实的数千亿美元的利益,一分钱也没进用户的腰包。而那些热衷于此的活跃用户,只是投资者获取收益的‘永动机’。”
无论这类声音是否有其正确之处,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却已经实打实地走入了普通大众的生活,并在更多行业中得到普及,这势必、甚至已经带动了一批行业的升级与创新。仅以摩拜单车为例,当我们以“摩拜”为关键词检索专利,剔除明显不相关的,可看到12件发明专利、11件实用新型专利和5件外观设计专利,共计28件,其中一件发明的专利申请人为上海摩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另27件专利的申请人均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而且由于它的初现,现在国内自行车年产达千万辆。可见,在此过程中,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传统企业、政府间的关系将随之发生深刻的转变,形成互助互联的生态圈,而无论是从速度、广度,还是深度上来看,我国的共享经济市场都其极具潜力。
速度:翻番增长显蓬勃生机
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34520亿元,同比增长103%。在互联网行业投融资相对趋冷的大环境中,可谓是“风景这边独好”――去年融资规模约1710亿元,同比增长130%。预计未来几年,共享经济仍可保持年均40%左右的高速增长,到2023年,其交易规模占GDP比重有望达到10%以上。
广度:融合发展显强牵引力
当前,共享经济已经覆盖了生活服务、生产能力、交通出行、知识技能、房屋住宿、医疗分享、资金分享等领域,作为最活跃的创新业态,有力驱动着资产权属、生产组织、服务供给、就业模式和消费方式的变革,对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都具有重要意义。
共享汽车调查报告范文篇2
一、关注市场,主动对接
21世纪是网络的时代。网络的崛起,是不可逆转的媒体发展趋势。它已深刻改变了数亿网民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改变了媒体竞争的格局。
根据iReseareh推出的《2008-2009年中国网络广告行业发展报告》统计。以运营商营收总和计算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2008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达180.6亿元,相比2007年同比增长71.0%,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专家预测,即使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存在。2009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也将达到217.2亿元,同比增幅将达到20.3%。
网络的“蛋糕”如此诱人。显然,在发展传统纸媒的同时,必须积极开拓新的业务增长点。把网络放在战略制高点的高度,顺应传媒发展大趋势。
调研发现,太平洋汽车网、易车网、搜狐汽车武汉频道等网站在武汉车界渐渐有了知名度,成为与报纸、电视并行的另一种媒体形式,经营业绩也步步攀升。不少汽车经销商已尝试在某些网站投放网络广告,对这种全新的推介形式逐步认可。市场调查给了省外业务中心做好荆楚车网的信心。工作全面启动。
二、辛勤开垦,“无缝对接”
要做好荆楚车网的经营工作,必须举全省外业务中心之力。以汽车工作室为例。内外勤相搭配的三个日常业务小组。也是网络开拓的小分队。外勤冲锋在一线,内勤也要走出去,发挥新闻采访积累的人脉,与外勤协同公关。三个小组都不甘落后,形成了你追我赶的竞争态势。很快,武汉广丰景田民生店、武汉建银集团等一批本地汽车销售企业的广告定单投向了荆楚车网。
驻外“三办”在开拓引导网络广告方面,也成绩斐然。东风日产“南极之行”前,广东办事处为之量身定做了多媒体整合宣传方案。荆楚网围绕“南极之行”这一热点事件,设计专区,日日更新,与《楚天都市报》系列报道一起,形成了立体报道阵容。
省外业务中心还采取专人协调制,以解决业务人员点多面广、应接不暇的矛盾;同时,荆楚车网的主编也积极参与省外业务中心汽车广告经营,双方实现“无缝对接”。
三、针对特点,实行定投
相比纸媒,网络具有性价比高、互动性好、效果评价优等显著优势。开发网络客户,也必须充分考虑网络营销的特点,开发定向投放广告。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凸显网络媒体的优势。
根据客户需求的差异性。省外业务中心制定了“荆楚车网汽车经销商会员套餐”。广告套餐分五个级别。收费为二万至十万元不等。除了会员套餐,还积极策划专题活动。得知上海大众斯柯达捷科众志冠名“环东湖自行车赛”活动后,业务员第一时间与客户沟通。从前期预热到后期图文并茂地报道,最终说服客户投放荆楚网。
四、报网联动,整合优势
在网络时代,一定要树立媒体整合、优势互补的观念,推进新兴媒体与传统媒体的融合,充分发挥各媒体的特点,实现媒体问共生的系统效能。作为地方网站,荆楚网要提升影响力,必须借力集团旗下的《湖北日报》、《楚天都市报》、《楚天金报》等强势纸媒。
――品牌活动共享。“2009楚天车展”力推团购活动,并接受网络报名。这一消息见报后,仅仅骐达一款车,第一天就接到80多人的网络报名。车展前夕,通过网络报名的购车人数达到了400余人。品牌活动明显提升了网站的点击率。
共享汽车调查报告范文篇3
最新沈阳网约车新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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