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篇1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鼓励和支持开展合作经营;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努力实现自我组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宗旨;坚持以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农产品为依托,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有效发挥“建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带一方经济,富一批群众”的积极作用;坚持以政府引导、扶持、服务为支撑,增强发展的动力和后劲。
(二)发展重点。一是围绕我县农业的主导产业、优势项目和特色农产品,以加快培育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为重点,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实现一村(乡)一种主导产品,一种产品一个合作社,一个合作社一个品牌。二是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多主体、多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有机组织形式。三是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实际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上同合作社、企事业单位之间开展单项或多项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一体化经营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四是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协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转型为合作社,使之在竞争市场中带动产业,在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作用。
(三)目标任务。力争到20*年,全县较规范的合作社发展到50个,基本覆盖全县14个乡镇;培育5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具有产地认证和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农业标准化示范点;8个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的农产品品牌。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完善合作社内部各项管理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拓宽领域,增强市场竞争;指导合作社申请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创建名牌产品等,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程序和优惠扶持政策
(一)做好指导、咨询和审查工作。县农工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主动帮助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做好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的咨询和业务指导,并对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登记备案。
(二)工商部门做好注册登记服务。工商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照工作。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工商部门应简化登记程序,免收登记费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扶持。从20*年起县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种养区域特色明显、带动作用强的合作社,县财政给予一定的扶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优惠政策,在信贷资金上要重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特别是在小额贷款上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倾斜。县财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贴息支持。鼓励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联的企业,同合作社建立信贷联保机构,设立担保基金。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
(四)在农业发展项目上给予重点倾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过论证筛选,可以纳入政府农业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的,实行专项扶持。
(五)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初级加工、包装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和畜禽配种,疫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被确定为国家或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用地、用电及农产品运输方面给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在坚持“依法、自愿、自偿”的前提下,由村委会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方式优先解决;合作社种养等生产用电、用水由电力、水利等有关部门开辟合作社用电、用水绿色通道,并给予适当优惠;全县从事农产品运输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县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绿色通道通行证”,对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的农产品运输车辆,在其运输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扣押和罚款。
(七)强化人才支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去工作,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有一定技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合作社去兼职;鼓励农村能人大户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在推荐劳动模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时,给予一定倾斜。
(八)健全督查机制。设立合作社经营环境投诉专线,由纪检、农工等部门落实专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对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奖励政策
1、给予奖励的合作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各项章程、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2)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健全、合理;
(3)有健全规范的会计核算,有社员公积金账户,有供应台帐、生产台帐、销售台帐;
(4)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收支账目,每年不少于两次;
(5)每年合作社成员增长5%以上;
(6)产前统一代购生产资料占成员所需生产资料总量的40%以上;
(7)产中搞好技术支持,每年开展农业技术培训2000人次以上;
(8)产后合作社统一销售农产品占成员所产农产品总量的60%以上;
(9)成员年收入高于非成员收入30%以上;
(*)合作社净资产达到5万元以上;
(11)对从事蔬菜、畜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参照华县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畜牧产业发展的意见》的标准执行;对从事林果业、手工业和加工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一定规模,能带领社员共同致富。
符合以上各项条件、带动社员增收明显的,经县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审定,一次性对其给予3万元的奖励。
2、确定为省级示范合作社和市级示范合作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3、对符合奖励条件第1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等服务,由县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对其给予适当的扶持资金。
4、对经工商部门登记发证的农民经纪人、运销大户、经销农副产品成绩突出者,参照合作社奖励办法予以适当奖励。
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篇2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经济组织。
第四条合作社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作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作社的合法财产和经营自。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税收、科技、人才、用地、供水、供电、交通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予以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科技、交通、林业、海洋与渔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扶持、服务工作。
第六条设立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员七个以上;
(二)注册资金五万元以上;
(三)有社员共同制定的章程;
(四)有合作社名称;
(五)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六)有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
第七条合作社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章程。
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原则;
(四)生产经营服务范围;
(五)入社、退社、除名的规定;
(六)社员权利、义务;
(七)注册资金、社员出资方式、出资额及退出、转让、继承的规定;
(八)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的规定;
(九)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的规定;
(十)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一)法定代表人;
(十二)终止事由、清算办法;
(十三)章程修改程序;
(十四)社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的住所是指合作社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合作社示范性章程。
第八条设立合作社,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作社的成立日期。
第九条合作社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组建负责人签名的登记申请书;
(二)合作社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组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社员名册;
(五)股本结构及社员出资情况;
(六)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给予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合作社名称由区域、字号、产业类别和“合作社”字样组成。
第十二条组织和个人承认章程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即取得合作社社员资格。
社员退社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三条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
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第十四条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理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社员人数较少的合作社,可以只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会(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
(三)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及对外担保事项;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章程规定应当由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四分之一以上社员、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监事会(监事)提议或者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表决一般应当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多票方式的,单个社员最多不得超过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合作社章程应当对表决事项及其采取的表决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合作社年度结算有盈余的,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再结合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
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合作社的资产,应当用于合作社的发展。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社年度结算亏损的,可以用历年结余的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亏损。
第十九条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第二十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每年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社员有权按章程规定查阅合作社财务状况。
合作社具体财务、会计制度由省财政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财务审计要求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合作社进行审计,审计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或者被依法解散的,合作社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对其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合并、分立和终止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开业或者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范文篇3
关键词:林业;合作社;形式;作用;分析
中图分类号:S7-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9-0204-1
1基本情况
1.1确立原则目标通化县委、县政府在集体林改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新形势下,抓住创建全国首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的契机,把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林改的重要措施,以自愿联合、利益同享、风险共担为基础,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原则,以自由进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前提,以林业增效、林农增收为目标,大力推行合作社模式,在形式上做到不拘一格,在作用上得到充分发挥,加快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进程。
1.2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把培育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成立了由主管林业副县长任组长,林业局、农业局、农经局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林业合作经济创新领导小组。县政府出台了专门文件,明确林业局为主管部门;林业局落实产业发展指导科和综合服务中心共同负责林业合作社的组建包点、综合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包保人员,明确任务,解决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提供了有力保障。
1.3突出思想引导在林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思想引导,提高干部群众联合发展应对市场和抵御风险的意识,使农民树立起合作共赢的理念,打消观望情绪,积极加入林业合作社,为推进林业专业合作社组建和培育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1.4优化服务指导由县林业局牵头,组建专门服务队,为合作社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在严格规范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的同时,相关部门指导、帮助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完成合作社章程、发展计划和目标、经营分配实施方案、社员入社协议、产品经营分配细则等文件的起草;指导合作社成立组织机构、置办场所、注册登记等工作;帮助合作社研究解决组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聘请省、市、县相关部门的多位知名专家为各乡镇合作社带头人、村干部、专业能人、合作社社员和农民群众进行培训,提高了思想素质和专业技能,提升了全县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
2多种实现形式
在组织引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以多样化的形式,承载了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大力推动,林业部门悉心服务指导,林农的创造性、主动性不断增强。
2.1组织形式林业专业合作社有林业企业领办、林业大户领办、专业人员领办、乡镇林业站领办、林业经纪人领办、村场干部领办等多种发展模式,因地、因人制宜,实现最佳组合,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证。
2.2经营形式随着林业合作社经营能力的增强和经营范围的扩大,出现了企业+农户、基地+农户、林农联营、种植+养殖、种植+加工等多种经营形式的综合性合作社,优势互补,延长了产业链,增加了经营效益。
2.3合作形式在合作形式上,有的地方还探索出成员内部资金互助、生态旅游、信用担保以及在园区建设、公益林管护、林果基地、工业原料林等林业工程建设项目中展开多种形式的合作,扩大了合作社经营范围和效能。
3发挥功能作用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以新形式、新机制、新活力带动入社农户增收致富,有效地提高了合作社的组织程度、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发挥了特有的功能作用。
3.1在市场化运作中发挥主体作用合作社上接市场下联农民,是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矛盾的最佳组织形式。通化县朝阳林场与兴林镇朝阳村联合组建返魂草专业合作社,依托通化医药城的市场优势,实行订单种植,打造本市最大的返魂草基地,规划发展面积7000亩。目前朝阳林场返魂草基地已达2000亩;朝阳村返魂草基地1200亩,108户农民以林地、资金、劳动力入社,壮大了合作社的力量和规模,为林农发展市场经济搭建了平台,使林农的市场主体地位得到保护和提升。
3.2在产业化经营中发挥龙头作用通化县光华镇吉康蓝莓种植加工合作社,对外是公司,栽植蓝莓面积达375亩,年产值2867万元,利润782万元,入社农民160户,社员240人,形成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林业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模式,公司带动农户,回收蓝莓产品。入社农户在蓝莓项目上平均年收入3500元。他们以产业经营,综合性利用、主体性开发的有效方式,把公司与林农利益联结起来,龙头企业带动林业合作社产、加、销一条龙发展,增加林业投入融资渠道,有效地保证了林业生产再投入,促进林业产业大发展。
3.3在集约化管理中发挥互助作用该县食用菌种植合作社、中药材种植合作社各有十几家,合作社不仅搞好专业技术指导,而且着重为社员解决社会服务跟不上、农民自己办不好的事情。在培植、采摘食用菌、药材种苗栽植等繁忙季节,合作社组织社员开展互助活动,既帮助社员解决单户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又降低了生产成本,显示出合作社的优越性。
3.4在专业化组织中发挥引领作用通化县茂林综合养殖合作社发展人参、林蛙、梅花鹿等养殖项目,技术含量较高,他们充分利用林业合作社的组织化和专业化优势,开展技术交流、服务、培训等活动,使林业实用新技术迅速传播和运用,加快了林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为做大做强林业产业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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