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调解方式(收集3篇)

时间:2024-07-14 来源:

医疗纠纷调解方式范文篇1

医疗纠纷频发,化解渠道乏力

近年来,以医疗纠纷为主的医患矛盾日益严重。中国医师协会对全国114家医院调查发现,平均每年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打砸医院事件5.4起,打伤医生5人。

据介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国法定的医疗纠纷处理主要有三种途径,但它们在实际操作中都存在缺陷:一是“私了”,即由医院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但由于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他们往往难以达成协议,最终患者只能通过“闹”来解决问题;二是通过医学会等组织进行鉴定解决,患者通常认为医院是卫生部门的下属单位,医疗鉴定的公正性受到质疑;三是法律解决,由于诉讼成本高、时间长等因素,医患双方都难以承受,同时受理案件的法官等司法人员很少具备医学知识,其审理案件也有一定难度,判罚结果的公正性也会受到质疑。

除了法定处理方式,我国各省市处理医疗纠纷还有医疗责任险、仲裁、民间调解等方式,但这些方式也都存在着缺乏公正、加重患者负担等弊端。

人民调解:化解医疗纠纷的新渠道?

业内人士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应该有一个既懂得专业知识又超脱于医疗机构的“中立”的调解机构,这样才能保证医疗纠纷处理的合情、合理、合法。山西省医调会应运而生。

山西省医调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山西省司法厅和基层人民法院,受山西省科协的下属单位山西心理卫生协会领导,由包括医学专家、律师、媒体工作者等在内的50余人组成。法律事务部主任闫强介绍说,当发生医疗意外时,医疗机构或患者可向省医调会提出申请,省医调会受理申请立案,按照规程进行医学技术评估、法律援助、调解工作,督促医患双方达成并履行协议。若调解不成,再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最终结果以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判决为准。

山西省医调会负责人说,医调会与其他调解途径存在三个不同之处,这保证了其公平公正性。一是独立于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之外,且不向医疗机构和患者收取任何调解费用;二是在我国没有《纠纷调解法》的背景下,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了法律效力;三是其调解调查人员皆为医疗系统的离退休专家、具备医学知识的法律专家以及媒体工作者,不仅具备专业知识而且超脱于纠纷中的各利益团体,同时还将自身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山西省医调会运行以来,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院及患者的一致认可。

首先是切实解决了部分医疗纠纷。截至目前,山西省医调会已受理了120余件医疗纠纷案件,其中成功调解13起,正在调解中的有36起,已经调解的案件经多次回访无反复迹象。

其次,有效预防了医疗纠纷的发生。医调会在处理纠纷的同时,还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医疗机构进行善意反馈,一些医疗机构由此加强管理,避免了医疗纠纷的发生。医调会成立不到2个月的时候,就向受调解医院提出改进医疗行为、避免医疗纠纷的合理化建议30余条,有针对性地为医院撰写了预防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稿件。

化解医疗纠纷亟待谋求治本之道

记者在采访中同时了解到,虽然山西省医调会在化解医患矛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其发展还面临两大困难,即经费和政府支持问题。

由于不收取任何费用,目前机构经费主要由保险公司提供和自筹解决,这一方面制约了正常调解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也使部分人对调解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此外,虽然政府有关部门对医调会的工作表示认可,但实际的支持措施却很少。

事实上,在当前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的今天,不管采取何种化解方式,医疗纠纷仍然在频繁地发生着。有关专家认为,要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在创新化解途径的同时,还应当谋求治本之策。

医疗纠纷调解方式范文篇2

医疗纠纷处理一直是各地政府头痛的难题。浙江宁波市很早就开始探索医疗纠纷调解模式。2012年,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成为国内首个处置医疗纠纷的地方性法规。

宁波市创新性地把保险理赔和人民调解引入医患纠纷处置,通过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力量,增加医疗纠纷处置的公平性、专业性和规范性,形成了一套预防处置医患纠纷的长效机制。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宁波模式成为医疗纠纷调解模式中的典范,被誉为医患纠纷的“宁波解法”。

“第三方”模式探索

过去,医疗纠纷处理主要有三条途径: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调解,这种方式对抗性强,易出现医闹;二是请求卫生部门调处,鉴定医疗事故。由于体制关系,患者对卫生部门的调解不信任,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在内,公信力都不高;三是法院诉讼,但诉讼过程时间长,还需支付大笔鉴定费,所以大多数人不选择司法途径。

面对医疗纠纷“私了”、“官了”、“官司了”都“难了”的情况,2008年,宁波市以“市长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多部门协调、第三方介入”,将理赔处理机制和人民调解机制同时引入纠纷处置过程。在此基础上,2012年,宁波市进一步推出《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这是全国首部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地方性法规。

“宁波解法”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一条原则,两个机制,三点突破,四方合作”。“一条原则”是指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为医患双方提供免费、依法、公平、便捷的公共服务产品。“两个机制”是指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协商机制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这是“宁波解法”的核心与灵魂。

宁波医疗责任保险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医疗机构不但购买保险,而且还购买了理赔服务,这是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最大的特点。宁波市五家保险公司联合成立了“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共保体下设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负责全市医疗纠纷补偿。目前,宁波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参加了医疗保险。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财政全额拨款,参与医疗纠纷调解不收取费用。医调会的责任主要是调解,保险所起到的作用就是协商,两者的作用不同。医调会和理赔中心配合互补,共同组成了“宁波解法”的两大核心。

宁波市明确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1万元以上,医疗机构不能自行解决,要么通过保险理赔,要么寻求人民调解。如果理赔协商成功了,双方就签署协商协议。如果协商失败,案件就可以交给医调会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就可签订赔偿协议;如果调解不成功,双方还可以走司法途径。

“三点突破”是指统一赔偿标准,设置协商赔付界线和加大医闹打击力度。“四方合作”是指明确了公安、司法、卫生、保监等政府部门职责。医疗纠纷发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相关部门都应该密切合作。

纠纷转移是关键

“宁波解法”能得到良性发展,关键在于“三个转变”,即双方协商人员的转变,由医疗机构代表转变为理赔中心工作人员;纠纷处置地点的转变,从医疗机构内处置转移至院外处置,由理赔中心或医调会专用接待场所处置;接待方式的转变,由单次、长时间、不平等的协商转变为多次、便捷、平等、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三个转变”有效改善了原来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医患双方“针尖对麦芒”的对立状态,避免了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破坏,提高了沟通的有效性和协商的成功率。

按照规定,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必须通知理赔中心参与纠纷协商处理。理赔中心接到报案后,立即到场将医疗纠纷引导至理赔中心的服务点进行处置,从而第一时间将医疗纠纷“从院内转到院外”,这个转移的过程非常重要。过去,医疗纠纷陷入“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怪圈。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医疗纠纷发生在医院内,患方在医院内肯定有很大的情绪,往往难以平复,而院方在这种患方强烈情绪的压力下甚至暴力下,也很难协商。

在医院内处理,会陷入一种无序的,非理性的处理,把医患双方引出来处理,把纠纷转移,就能使双方都比较冷静,也相对好处理了。

转移出来之后,理赔中心经过案件查勘、咨询、评估、协商等工作,提出初步协商处理意见,医患双方均认同的,签订和解协议书或是通过调委会出具调解协议对协商结果加以确认;协商不成的,医患双方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理赔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动,既保证了协商的公信力,又提高了纠纷处理的效率。

除此之外,理赔处理中心还帮助卫生部门及时掌握了解各医院的医疗缺陷和过失,并及时跟踪责任追究。卫生部门根据建议,要求医疗机构仔细分析责任原因,对责任程度较大的当事医务人员加大了经济和行政处罚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务人员学习钻研医疗业务知识,促进了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公信力是生命

截至2015年末,宁波市共受理医疗纠纷6350起,调解成功率94%,卫生部门现场处置医疗纠纷次数由最初每年50余次减少到0次。“宁波解法”不仅节约了行政和司法资源,而且大大减少了“医闹”,职业“医闹”在宁波基本绝迹。医院对医疗纠纷处理的满意率为98.7%,患方满意率为97.7%,无一例反悔。

“宁波解法”多年来能取得实效,并且在全国推广,其根基在于“第三方”的公信力,这也是“宁波解法”可持续生命所在。

为了保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信力,医调会不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而是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设立。医调会政府主导下的自治组织,调解员由医调会聘任,各项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保障,和医院、理赔中心都没有利益关系,这是医患双方信赖的基础。最关键的是,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完全免费。

在调解过程中,过去由于缺乏规范的处理流程和统一的理赔标准,纠纷赔偿基本靠谈判,谈判不成就闹事。宁波市对于赔偿标准进行了统一。理赔处理中心和医调会严格按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并向医、患双方公开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及时调整赔偿标准并上墙公示。

“宁波解法”在制度上,尽量保证第三方参与的调解机制的中立、公正。目前来看,这样的公信力仍需进一步提升。由于医疗纠纷处理有很强的专业性,造成参与调解的专家大都来自医院,其人员构成的“内部性”,能否真正做到公平与公正,仍然令患者怀疑。理赔中心直接隶属于保险公司,医患纠纷处理中理赔数额与其利益直接挂钩,在理赔和调解过程中能否保障患者的利益,同样令人怀疑。

在制度设计中,医调会与理赔中心互相协作又彼此制约,以此保障第三方的中立、公正。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理赔中心背后的保险公司是理赔金额的支付方,使得理赔中心拥有更多的“话语权”。而医调会组织相对松散,没有明确的绩效考核和激励制度,使得调解员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医调会与理赔中心如果不能对等制约,很可能会影响其中立性和公信力。

医疗纠纷调解方式范文篇3

关键词: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多元化调解机制

一、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集中在专业化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医师仲裁和新型的医疗责任保险机制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上。其中凤的《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现状及典型案例研究》中提出人民调解和诉讼衔接是解决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不足的要求。陈贤新、张泽洪的《国内外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评述》中强调第三方调解机制具有程序简单,周期不长,费用低廉,容易让普通百姓接受,同时省的走不必要的司法行政程序。但存在中立性难以保障,经费和人员供应不足,调解的法律效率低等缺点。陈美雅的《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比较研究》中坚持认为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是一种无奈得选择,以及阐释了如何构建诉讼外解决机制。陈绍辉、袁杰、郑嘉龙则在《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一文中指出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大有可为,有利于帮助医疗机构分担风险,缓和医患矛盾。马占军所论述的《我国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构建研究》破除了医疗纠纷仲裁的可仲裁性以及医疗纠纷仲裁的模式问题。罗紫漪在《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中阐释对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理论方面我国已经比较成熟,但实际构建却略显薄弱。

二、医疗纠纷原因和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医疗事业的进步,人民的维权意识增强,医疗纠纷的问题是层出不穷,探究其原因包括三方面:分别是社会方面,医疗机构方面,和患者方面。

(一)社会原因

1.社会信任

据报道中国社会的总体信任进一步下降,7成人不敢信任陌生人,已经跌破60分的信任底线。社会转型引起的社会整体信任度降低。

2.社会法制

由于社会法制机制不完善,少数患者遇到医疗纠纷对于依靠法律解决纠纷还是存在质疑。另外对于暴力的直接承受方来说,法制的不健全也同样对于这一高危职业的医生来说是缺乏安全感。从而使得不少医院不得不采取花钱买平安的办法解决医疗纠纷和医患冲突,这无形中又促进了医疗纠纷和医患冲突的增长。

3.医疗体制

目前实现以药养医和药瓶流通体系导致药品价格混乱,给患者带来严重负担。其次政府对医疗事业的投入不足,导致医院经费不够,医生待遇差,衍生出许多变相的盈利的渠道。为医疗纠纷埋下伏笔。

4.社会导向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医疗方面的报道充斥在网上,以最快,最全的方式让观众了解最新的动态。但是媒体普遍越来越浮躁,报道的新闻有时候为了刻意去迎合观众,大肆渲染,丑化事实,以致医疗卫生行业正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医德的拷问以及信任的质疑。

5.医疗保障

尽管国家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也积极推出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针对弱势群体建立了相应的医疗救助制度。但仍存在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狭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未形成;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等问题。

(二)医疗机构的原因

1.医疗机构自身管理中存在缺陷

现在大多数医院为了更好的盈利,将医务人员的经济创收能力与工资和奖金挂钩,导致医务人员过度采用诊疗措施,同时对于出现的收取“红包”,“回扣”等不正之风,管理体制方面也没有很好的管理打击。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容易引起患者不满而诱发医疗纠纷。

2.医务人员医德缺陷

根据统计获知,引起医疗纠纷最严重的则是服务态度差:现在医德方面拷问问题越发觉的严重,比如不耐心的问诊,随意处理病情,肆意的为患者做不必要的检查和开贵药品的过度诊断行为。第二位的则是医疗水平差:各种误诊漏诊,有的医生太依赖设备,往往会出现“只看病不看人”的情况,致使医患之间缺乏一种必要的沟通。医务人员的职业倦怠也是影响医疗质量,引起医疗纠纷增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患者方面的原因

1.大多数患者医学水平有限

判断整个治疗过程哪些是必要的治疗,哪些是不必要的治疗,都是依靠自己的感觉和经验。这难免导致在治疗中形成分歧和矛盾。由于对治疗的整个过程是模糊的概念,心里在得不到医生很好解释的情况下,心里会形成猜忌,为纠纷埋下了定时炸弹。

2.患者对医疗结果预期往往是很高

一旦医疗结果与预期有偏差,心里会产生落差,落差越大,后果往往越严重。对于自身健康的关注和重视,使得他们要求对诊疗活动的方方面面做到充分知情和参与,一旦患者认为自己的某方面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就可能引发医疗纷。

三、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

国内对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主要着重于事前的制度构建以及事后的解决措施两方面。笔者倡导建立一种以双方自行协商和第三方调解为主导,医师仲裁为补充,医疗责任保险为后盾,诉讼为最终保障的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体制。

(一)事前制度构建

1.重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我国在重构和谐医患关系需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医院需要有营造一种安静、温馨、和谐氛围。要加强医患间的沟通,利用医患沟通技巧打消患者心中的疑虑,建立信任的合作关系,将医患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这是避免医疗纠纷发生的关键。二是要规范医疗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对其监督与考核力度,从而提高预防差错事故的警觉和责任感。

2.建立合理的分担机制

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用于医疗纠纷分担。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如何建立科学合理医疗纠纷分担机制,是摆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医疗机构面前的重大问题。可借鉴交强险的做法,推行一种非营利性的医疗纠纷强制险,内容包含:①强制投保,所有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参保(按不同比例出资不同),否则不允许执业;②成立第三方调解机构,由第三方在医院和患者之间进行沟通,最后达成一致意见;③政府指定保险公司和卫生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运转。

(二)事后解决机制

1.传统医疗纠纷解决方式

传统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俗称:“私了,官了,官司了”。但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一般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启动制度。

(1)私了――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据统计,发生医疗纠纷大多数人都比较愿意选择自行协商的解决办法,也就是俗说的私了。运用这种办法,比起其他行政调解、第三方调解、或医师仲裁,给医患双方都能带来极大的方便,具有自主性强、高效、周期短、节约成本、同时可以保护双方的隐私。可以及时的把控制了纠纷事态的扩大。但是自行协商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容易导致其缺乏规范性、不定性、容易导致在一方反悔的情况下或引发暴力冲突,或走上诉讼之路,带来更大的成本和风险。

(2)官了――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严格的来说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也属于第三方调解。但不同的是比其他第三方调解具有专门人才充足、管理制度方面完善,经费来源可靠,可以长期维持其运行。但是在于我国“管办不分”的卫生行政管理体制。

(3)官司了――民事诉讼。在协商与行政调解没有结果的时候大多数医患之间对于解决医疗纠纷会走上了更有强制力,权威性的诉讼的道路。毕竟民事诉讼是有着严格的法律执行程序,所具有的公立性,权威性是其他调解方式无法比拟的。近几年走诉讼途径的案例在逐年增加,但是所占比例增幅还不是很理想。这与其固有的周期长,费用高,举证难,鉴定不可靠,专业性不强等缺点是分不开的。

2.第三方调解方式

俗称专业化的调解方式。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事人申请调解另一种是主动介入调解。

(1)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是设置具有独立性的专业化的民间组。因为这种调节机构及其调解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化要求。同时程序简单,周期短,服务到位,且大部分是免费;另外隐私性强,和可以节约司法成本,且符合中国传统的诉讼的文化,医患双面比较容易接受。是传统医疗解纠纷的一次革新,是解决方式向更高效,更有人文关怀转化进步。

(2)医事仲裁。医事仲裁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医疗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裁决所确定义务的一种制度。毕竟它在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中,医事仲裁具有,高效性,专业性,保密性特点,相比起传统的解纷方式,它具有中立公正、经济高效等多项优点,且能与诉讼制度优势互补。

但医师仲裁也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关于医疗纠纷能否进行仲裁存在很大争议。我国《仲裁法》没有将医疗纠纷纳入可仲裁的范围。第二,专业化的医疗纠纷始终避开不了专业人员的建设和组织的问题,由此带来的经费问题也是非常要紧。另外医疗纠纷能否进行仲裁也是一个专家讨论的焦点,最后“一裁终局”的规定使纠纷当事人对医事仲裁心生犹豫。

3.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均承担着各式各样的风险,频发的医疗纠纷和高额的赔偿已成为医疗机构不能承受之重。因此,尽快采取措施分担风险,帮助医疗机构减轻压力,顺利化解医疗纠纷就成为各医疗机构的共同目标。医疗责任保险便是分担风险的一种方式,它通过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将未来可能发生的赔付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公司),以便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医疗机构)向第三人(患方)承担赔偿责任。

4.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包含了多种解纷方式,然而各解纷方式各行其是,相互之间缺乏协调联动,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体系,导致每种解纷方式的实际效果均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机制的整体运行也出现了偏差。要想改变这种现状,有效化解医疗纠纷,缓和医患矛盾,对现行解决机制进行优化改进直至建立起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是关键。

四、研究总结

医疗纠纷问题和原因呈现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的新趋势,对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已经从单一化的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不是简单的堆砌,而是变得更专业,更联动,更协调,优势互补。以专业化的第三方解决机制为主导,医师仲裁,医疗责任保险为辅的纠纷解决模式,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并且在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新型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上,创造性的利用在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各解纷方式间的协调联动,这是最大的创新点,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内容,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供理论支撑。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改善医患关系,化解医疗纠纷,事后机制的构建只是治标不治本之策,要想从根本上缓和医患矛盾,防止医疗纠纷的产生,还是要以事前的预防为主。医患双方加强沟通、多多交流,互相体谅、互相理解,如此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能够更好地满足医患双方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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