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收集3篇)

时间:2024-07-24 来源: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范文篇1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充分整合卫生资源,建立健全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服务,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坚持人才为本、质量优先,加强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坚持分类指导、均衡发展。通过努力,建成体系完整、布局合理、水平一流、人民满意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全区建立基础设施齐全、基本装备配套、人员素质较高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转变服务模式,完善综合卫生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为群众提供低成本、广覆盖、高质量的基层卫生服务,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家庭服务为主要服务方式,切实减轻居民医药费用负担,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突出矛盾。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政府投入保障机制,明显改善农村基础卫生状况,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指标:

1.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村卫生室全部改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100%,并根据人口数量的要求,本着方便群众就医的原则,适当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20*年至20*年每年建成12家,根据需求到2010年再建成若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2.20*年通过创建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验收,20*年争创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

3.所有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都能够提供“六位一体”的综合性卫生服务。

4.基层所有社区医护人员完成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培训。20*年,全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率达到100%。

5.60岁以上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95%以上。

6.到2010年基层从事临床的医务人员,学历本科以上达到95%。

7.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知晓率为100%、综合满意度达95%以上。

8.到20*年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部实行网络化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方便群众就医

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与利用。促进优质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加快村卫生室改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步伐,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科学规划,加快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便群众就医。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原则和标准:

1.原则:以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以一级医院(街道卫生院)为基础组建,服务5-10万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的居民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覆盖人数达到5000人口以上的再建数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2.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设置科室时,要做到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和方便、实用、温馨等特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一般不低于5000平方米,设社区卫生服务部、医疗康复部和行政部,并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任务,根据居民需求等可设置相关科室与一定数量的床位。能够解决常见病、多发病以及开展适宜常规手术。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同时还应配备相应的公共卫生医师及开展工作需要的其他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配备能开展“六位一体”综合所必须的基本医疗设备等。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业务使用面积400-600平方米。应设有疾病控制室、妇幼保健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室)、健康教育室(健康档案室)、诊断室、治疗室、输液室、化验室、药房。各室根据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城郊结合部的还应配备相应的公共卫生医师及开展工作需要的其他人员。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配置诊察床、便携式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急救箱(出诊箱)、便携式氧气瓶(袋)等常用仪器及计算机、交通工具。

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使用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其他设置要求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二)加快卫生人才培养,提高卫生队伍素质

严格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建立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把加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着力培养一批具备全科医学理念、综合业务知识和技能,能运用适宜技术、提供适宜服务的基层卫生人才,增强综合卫生服务能力。

开展农村卫生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现有卫生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卫生服务人员每5年应到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修一次。加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快培养农村卫生服务的专门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在职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接受全科医学学历教育,强化业务知识和综合技能,提高农村卫生服务人员学历层次。到20*年,全区现有基层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率达到100%。

加强区二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援,有计划安排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门诊、带教、讲座等业务指导。做好优秀人才引进和开发工作。严格执行政府办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学专业学历人员,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一年的规定。符合条件自愿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高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可比照高级专家延退的有关政策,适当延长其退休年龄。同时区财政局、卫生局要每年拿出专项经费,鼓励和引导高级人才到基层服务。

(三)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居民基本健康需求

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强化综合服务,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站都能够提供“六位一体”的综合性卫生服务。做好社区的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实施综合防治和群体性干预;做好辖区内孕产妇、儿童的保健管理工作,推行妇幼保健服务属地化管理模式;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提高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知识普及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咨询,做好全民健康促进工作;提供方便快捷、质量优良的基本医疗,逐步提高社区急救水平和能力;开展以肢体康复为主的康复服务,着力提高慢性病人的生活质量。

要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强化连续服务、上门服务。农村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居民健康档案,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以及脆弱群体为重点,对居民实行不间断的健康管理,规范慢性病、精神病人的管理,为康复期病人提供主动的、连续的、便捷的、有效的、廉价的服务。到20*年,我区60岁以上老人健康建档率达到95%以上。完善责任医生制度,全面实行团队服务,主动上门,提供契约式、人性化的服务,把居民的常见病和多发病解决在基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

街道、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对政府举办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并纳入每年卫生经费预算,用于街镇医疗卫生单位基础设施配备建设和设备配置、信息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补助,补助经费随着社会经济和财力的增长而相应增长。区、镇街两级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卫生站的新建、改建分别给予改造建设资金。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备由区卫生局负责提供,土建项目由各镇、街道、村负责。每建成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区财政给予30万元以奖代补;每新建、改建一家卫生服务站,区财政给予每家3万、1万的标准以奖代补。

区发改部门要将农村卫生服务工作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积极推进我区基层卫生事业的发展。

区人事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实际,核定出政府兴办的农村卫生服务机构的工资总额,农村卫生服务机构要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科学落实内部分配,最大限度的吸引优秀卫技人员进入基层工作。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定点准入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将符合基本医疗服务的服务项目如家庭病床等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纳入定点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规定。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在二级、三级医院就诊费用的自付比例。

区物价部门要完善农村卫生服务的价格政策。农村卫生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原则上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省物价局、卫生厅规定执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政府规定的医疗收费项目外,放开根据居民需求开展与基层卫生服务有关的延伸价格,收入由卫生服务机构自主分配。

区规划部门在新建或改扩建居民住宅区时,按城市规划标准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并无偿提供给政府兴办的农村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区税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农村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

各街道、镇要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街镇发展规划中,统筹安排并无偿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

(二)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区政府、各镇街要成立建设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工作领导小组,并将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出台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制定农村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政府发展农村卫生服务年度工作目标,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考核挂钩。同时,定期召开建设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专题会议,及时总结和部署新时期的农村卫生工作,解决发展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开展年度检查评比,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范文篇2

一、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医药卫生事业关系千家万户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的重要标志,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覆盖城乡的医药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疾病防治能力不断增强,医疗保障覆盖人口逐步扩大,卫生科技水平迅速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明显改善,居民主要健康指标处于发展中国家前列。尤其是抗击“非典”取得重大胜利以来,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公共卫生、农村医疗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加快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取得突破性进展,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打下了良好基础。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公共卫生和农村、社区医疗卫生工作比较薄弱,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不规范,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政府卫生投入不足,医药费用上涨过快,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从现在到2023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医药卫生工作肩负着繁重的任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对改善医药卫生服务将会有更高的要求。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和生态环境变化等,都给医药卫生工作带来一系列新的严峻挑战。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选择,是实现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国人口多,人均收入水平低,城乡、区域差距大,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任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在明确方向和框架的基础上,经过长期艰苦努力和坚持不懈的探索,才能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医药卫生体制。

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医药卫生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改革方案设计、卫生制度建立到服务体系建设都要遵循公益性的原则,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全体人民病有所医。

坚持立足国情,建立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体制。坚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地总结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医药卫生发展规律和主要矛盾;坚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挥地方积极性,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坚持公平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坚持统筹兼顾,把完善制度体系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结合起来。从全局出发,兼顾供给方和需求方等各方利益,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的结合,正确处理政府、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既着眼长远,创新体制机制,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医药卫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既注重整体设计,明确总体改革方向目标和基本框架,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三)总体目标。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到2023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完善医药卫生四大体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四大体系相辅相成,配套建设,协调发展。

(四)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并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确定公共卫生服务范围。明确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增加服务内容,细化服务和考核标准。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在中央规定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明确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职能、目标和任务,优化人员和设备配置,探索整合公共卫生服务资源的有效形式。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慢性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和监测。加强城乡急救体系建设。

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及机关、学校、社区、企业等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加强健康、医药卫生知识的传播,促进公众合理营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将农村环境卫生与环境污染治理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推动卫生城市和文明村镇建设,不断改善城乡居民的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卫生环境。

加强卫生监督服务。大力促进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和农民工卫生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分工明确、防治结合、技术适宜、运转有序,包括覆盖城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各类医院在内的医疗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县级医院作为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主要负责以住院为主的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并承担对乡村卫生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和乡村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有条件的农村可以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加快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政府重点办好县级医院并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大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快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以维护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初级诊疗服务。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逐步承担起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

健全各类医院的功能和职责。优化医院布局和结构,充分发挥城市医院在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医学教育和科研、指导和培训基层卫生人员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有条件的大医院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可以通过托管、重组等方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动。

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城市医院通过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方式,带动社区卫生健康持续发展。同时,采取改善服务能力、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综合措施,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整合城市卫生资源,充分利用城市现有一、二级医院及国有企事业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资源,发展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充分发挥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加强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中医院建设,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疑难疾病的联合攻关,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扶持中医药发展,促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

建立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发达地区要加强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城市大医院要与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县级医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制度,采取临床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体系。

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从重点保障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国家、单位、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实现社会互助共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统筹层次,缩小保障水平差距,最终实现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覆盖就业人口,重点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到2009年全面推开,重视解决老人和儿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水平,适当增加农民缴费,提高保障能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困难人群参保及其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助,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有条件的地区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系。

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类公益性组织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

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妥善解决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要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缴费责任,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积极做好农民工医保关系接续、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服务等政策衔接。

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继续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经办管理的方式。(七)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医药产业、提高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集中度、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建设规范化、集约化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执业药师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我国基本药物品种和数量。建立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体系,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基本药物由国家实行招标定点生产或集中采购,直接配送,减少中间环节,在合理确定生产环节利润水平的基础上统一制定零售价,确保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保障群众基本用药。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制订基本药物使用规范和临床应用指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严格市场准入,严格药品注册审批,大力规范和整顿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整合。建立覆盖面广、体系健全、便民惠农的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支持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生产。完善药品储备制度。规范药品采购,坚决治理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品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四、完善体制机制,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

完善医药卫生的管理、运行、投入、价格、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科技与人才、信息、法制建设,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

(八)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不同层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医药卫生机构之间的职责范围,形成职能明确、定位清晰、综合协调、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中央、省级可以设置少量承担医学科研、教学功能的医学中心或区域医疗中心、承担全国或区域性疑难病症诊治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县(市、区)主要负责举办县级医院、乡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机构;其余公立医院由设区的市负责举办。

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组织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科学制定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卫生机构和各级医院建设和设备配置标准。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调整优化结构和布局,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要逐步进行整合,严格控制大型医疗设备配置,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新增卫生资源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重点投向农村和社区卫生等薄弱环节。加强区域卫生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的衔接。建立区域卫生规划和资源配置监督评价机制。

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从有利于强化公立医院公益性和政府有效监管出发,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多种实现形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卫生行政部门主要承担卫生发展规划、资格准入、规范标准、服务监管等行业管理职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

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中央统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政策,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创造条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有效整合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资源,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的统一。

(九)建立高效规范的医药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以维护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为核心,逐步建立规范、科学、高效、有序的医药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公共卫生机构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承担的职责任务,由政府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工资水平和经费标准,明确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严格人员准入,加强绩效考核,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规定使用适宜技术、适宜人才、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为广大群众提供低成本服务,维护公益性质。要严格核定人员编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要明确收支范围和标准,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经费的总额预付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严格收支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改革药品加成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形成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机制。

建立规范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公立医院要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优化服务流程,规范用药检查和医疗行为,深化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机制。实行医药收支分开管理,探索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管和运行监督。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改革人事制度,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严格工资总额管理,实行以服务质量及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运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用人机制和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

(十)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

明确政府、社会与个人的投入责任,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向城乡居民均等化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支付。

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要增加对卫生的投入,并兼顾供给方和需求方。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使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明显减轻;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新增政府卫生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卫生投入责任。地方政府承担主要责任,中央政府主要对国家免疫规划、跨地区的重大传染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以及有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等给予补助。加大中央、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

完善政府对公共卫生的投入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由政府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完善政府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机制。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所有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地都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逐步加大政府投入,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补贴政策性亏损等,对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专项补助,形成规范合理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机制。对中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妇幼保健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

完善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机制。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证相关经办机构正常经费。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抓紧制订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包括外资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完善公平公正的行业管理政策。鼓励社会资金依法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制定公立医院改制的指导性意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的试点,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支持有资质人员依法开业,方便群众就医。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加强对社会办医的监管。

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医疗机构,或向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等慈善捐赠。

(十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

完善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客观反映市场供求情况和生产服务成本变化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及方法;省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扣除财政补助的服务成本制定,体现医疗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服务,实行分级定价。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研究探索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建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仪器价格监测、服务成本监审和服务价格定期调整制度。

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合理调整政府定价范围,改进药品定价方法,利用价格杠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使用。对新药和专利药品逐步实行上市前药物经济性评价制度。对仿制药品实行后上市价格从低定价制度,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推行在药品外包装上标示价格制度。严格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对医院销售药品开展差别加价、收取药事服务费等试点,引导医院合理用药。加强医用耗材及植(介)入类医疗器械流通和使用环节价格的控制和管理。健全医药价格监测体系,规范企业自主定价行为。

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十二)建立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完善监管网络,强化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手段,提高依法监管能力,逐步建立政府为主体、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体制。

强化医疗卫生监管。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快制定统一的疾病诊疗规范,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准入和运行监管。加强对生活饮用水、职业卫生、食品安全等社会公共卫生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完善医疗保障监管。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完善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监管,促进规范发展。

加强药品监管。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完善体系建设,严格药品生产、流通、价格、广告和使用的监管。落实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加强对高风险品种生产的监管。严格实施药品经营管理规范,探索建立药品经营许可分类、分级的管理模式,加大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加强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监管,有效抑制虚高定价。规范药品临床使用,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作用。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个人对政府部门、医药机构和相关体系的运行绩效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

(十三)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

立足卫生事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健康,逐步建立层次完整、结构合理、重点突出、可持续的科技创新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

推进医药科技进步。把医药卫生科技创新作为国家科技发展的重点,以防病治病为中心,努力攻克医药科技难关,为人民群众健康提供技术保障。遵循自主创新、重点跨越、协调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深化医药卫生科技体制和机构改革,整合优势医学科研资源,加快实施医药科技重大专项,加强对重大疾病防治技术和新药研制关键技术等的研究,在医学基础和应用研究、高技术研究、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研究等方面力求新的突破。针对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加强医学科研,开发生产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器械。广泛开展国际卫生科技合作交流。大力推广适宜技术,全面推进医药卫生科技进步。

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制订和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点加强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培养培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秀卫生人才到农村、城市社区和中西部地区服务。对长期在城乡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制度,健全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制度,鼓励参加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执业规范化,尽快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加强高层次科研、医疗、卫生管理等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壮大中医药人才队伍。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逐步规范医院管理者的任职条件,逐步形成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医疗机构管理队伍。

调整高等医学教育结构和规模。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完善标准化、规范化的临床医学教育,提高医学教育质量。加大医学教育投入,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高等医学本专科教育,采取定向免费培养等多种方式,为贫困地区农村培养实用的卫生人才,造就大批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的合格医生。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养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疗卫生工作者的良好风气,努力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

(十四)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

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加快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建立统一高效、资源整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透明公开、使用便捷、实时监管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

加快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以疾病控制网络为主体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提高预测预警和分析报告能力。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为重点,构建乡村和社区卫生信息网络平台。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促进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作,积极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医疗。

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加快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参保单位和个人管理服务等具有复合功能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积极推广“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合)人员就医,增加医疗服务的透明度。

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药品监管、药品检验检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关键环节的监控。

(十五)建立健全医药卫生法律制度。

进一步加强医药卫生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相适应、比较完整的卫生法律制度。

完善卫生法律法规。加快推进基本医疗卫生立法工作,明确政府、社会和居民在促进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卫生标准体系,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与协调。加快中医药立法工作。

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切实提高各级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发展和管理医药卫生事业的能力。加强医药卫生普法工作,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创造有利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法制环境。

五、着力抓好五方面重点工作,力争近期取得明显成效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立足当前,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入手,让老百姓得到实惠,让医务人员受到鼓舞,让监管人员易于掌握。到2010年,在全国初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

(十六)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率达到90%以上。促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协调和衔接。完善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机制,逐步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进一步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明显减轻城乡居民个人医药费用负担。

建立比较完整的基本药物遴选、生产供应、使用和医疗保险报销制度等体系,保证群众基本用药的可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和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直接配送覆盖面力争达到80%。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的价格,完善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政策,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负担。

(十八)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加快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全面覆盖,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全科医生培养培训,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农村居民小病不出乡,城市居民享有便捷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完善投入机制,逐步建立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费用负担减轻,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量明显增加。

(十九)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健全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逐步扩大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向城乡居民提供疾病防控、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专项,有效预防控制重大疾病。进一步提高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绩效考核,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二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探索建立比较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采取有效方式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加大政府投入,规范收支管理,使药品、检查收入比重明显下降。改进内部管理,优化服务流程,规范诊疗行为,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实现检查结果互认。

六、积极稳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二十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政府的公共医疗卫生责任。国务院成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地方政府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确保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群众。

(二十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一项长期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的基本方向和框架体系,抓紧制订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细化和实化政策措施,并做好各项制度、政策之间的配套和衔接,协调推进各项改革。近几年要重点抓好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工作。

(二十三)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医药卫生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对一些难点问题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近期要力争在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改革以药补医、规范运行机制和卫生投入机制等方面取得突破。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地试点工作,在全国选择部分地方或单位开展试点。中央负责制定试点原则和政策框架,地方负责制定具体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地方继续探索创新,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范文篇3

[关键词]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863(2013)09-0047-04

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根据一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确保不同地区的居民享有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等、具有自由选择权的医疗卫生服务。

政府推进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途径有多种选择,如进行转移支付、对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上缴财政收入政策、调整行政区划等。其中,转移支付的效果较为直接,且能体现并实现中央政府的政策意图,是推进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尤其是均衡性转移支付还能促进地区间均衡发展。规范的转移支付需要按照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不均等的程度进行,然而,我国目前缺乏关于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可操作的绩效评价机制,这就需要我国建立一套具有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从现有研究看,侯宇翔、徐勇勇从关注重点、统计数据来源、反映性指标、有效性、公平性等方面探讨了中国与英美两国国家卫生系统绩效统计指标的区别与差距。[1]刘宝等从医疗卫生系统的概念框架出发,基于筹资、服务资源、服务提供以及服务结果的结构,重点关注服务结果。[2]练惠敏、胡正路以刘宝等提出的指标体系为依托,结合广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评估的背景、现状、存在的问题,制定评价指标体系的雏形后召开专题小组讨论会讨论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框架。[3]吴海峰等以重庆市为研究个案,以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社会反应性为主要指标,确保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高质量的基础上,以较高的效率向人群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在指标体系设计上,主观性指标即满意度指标被纳入评估范畴,具体包括居民满意度、组织满意度、员工满意度、政府工作人员满意度。[4]与现有研究相比,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从衡量标准上看,本文综合考虑投入、产出、结果三个方面,以期全面反映某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的总体状况,避免因重点关注结果标准而忽视投入、产出与结果之间的比例关系。第二,从指标选择上看,本文以《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为依据,全部使用客观性指标,避免因为选择主观指标而使对一个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衡量掺杂进主观因素,从而难以为各地方政府改善本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供明确的方向。

一、构建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是指一个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不仅反映于投入,还反映于产出和结果中,因而需要对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的投入、产出、结果进行综合考量。这表明,测算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的不均等,需要有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医疗卫生服务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通常需要通过财政能力均等化来实现。这就决定了投入指标对于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意义。人均医疗卫生服务支出是一个重要的标准,但并不全面。换言之,即使人均医疗卫生服务支出均等,也不能保证不同地区的居民享受均等的医疗卫生服务。这是因为,财政能力的均等与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不同。财政能力的均等是指政府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的财政能力的均等,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是指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结果均等化或达到某种一致的标准。[5]实际上,同样的财政投入未必能取得同样的公共服务水平。相比而言,财政能力的均等较易,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较难。而且,投入指标不能只包括财力投入,还应包括软件投入、硬件投入。进一步而言,仅仅有投入指标是不够的。较高的财力投入、软件投入、硬件投入并不能完全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整体水平,还需要有产出指标和结果指标。产出指标反映出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所做出的努力,主要体现为医疗卫生服务的投入与产出比,有助于引导各级政府注重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结果指标是指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后得到的关键绩效结果,反映的是政府提供某项医疗卫生服务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构建包括投入、产出、结果的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才能全面衡量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的整体水平。

(二)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构建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去主观性”,即选择客观性的指标,形成可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寻找相关的数据并进行科学的计算,避免因个人或群体的主观感受而影响到对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客观判断。客观性原则要求评价指标必须是可量化的,这样才具有可比较性。

(三)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原则是指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中各个指标所需要的原始数据应是可获取的。应从统计年鉴和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官方数据获取评价指标体系所需要的原始数据,根据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估各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不均等的现状及发展变化趋势,以客观地评价各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水平。

(四)整体性与个体性相结合原则

整体性原则是指衡量一个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时,主要考虑这一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的整体发展水平。个体性原则是指衡量一个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时,主要考虑这一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的个体水平,即人均服务水平。整体性与个体性相结合原则,是指应区分整体性指标与个体性指标。个体性指标主要适用于投入和产出领域,应从人均的角度进行衡量,反映的是一个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均投入水平和人均产出水平。整体性指标主要适用于结果领域,反映的是一个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的整体结果水平。这样,既有助于衡量地区之间人均医疗卫生服务的投入水平、产出水平,也能反映出各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人均投入水平、人均产出水平与整体结果水平的对应关系与协调状况。

二、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是在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内,政府提供的能满足人类较低层次并且必不可少的、可以保障人人享有的、经济上公众具有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是保障和维持生命与健康的基本条件,在服务需求上基本医疗服务针对的是保障公众健康的基本医疗需求,在服务供给上基本医疗服务要求具有经济、适宜的服务,在服务承担上基本医疗服务要求社会经济承担起能保障持续提供的服务。[6]公共卫生服务是指政府为达到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目的,通过公共卫生政策与规划的制定,动员社会力量,预防、监测、控制传染病及其它疾病的流行,监测公众健康,进行公共卫生研究和开发。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是卫生,强调以健康为中心。从字面含义上看,公共卫生服务的本质就是维护公众健康。从内容上看,它涵盖疾病预防、健康促进、提高生命质量等所有和公众健康有关的内容。[7]衡量各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可以选择以下指标:

人均医疗卫生支出=医疗卫生支出/总人数。这一指标反映的是一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投入水平和支持力度。

人均卫生技术人员数=卫生技术人员数/总人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这一指标反映的是一个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中专业性人力资源的投入水平。

人均医疗机构床位数=医疗机构床位数/总人数。其中,医疗机构床位数是指年底固定实有床位。这一指标反映的是一个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中硬件的投入水平。

医师人均每日担负诊疗人次=诊疗人次数/医师人数/251。其中,诊疗人次数是指所有诊疗工作的总人次数,按照挂号数统计。这一指标反映的是医师出门诊时的工作负荷。

卫生人员平均负担住院人数=住院人数/卫生人员数。这一指标反映的是卫生人员为住院病人提供服务时的工作负荷。

医师人均每日担负住院床日=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医师人数/365。其中,实际占用总床日数是指每日晚12点实际占用病床数的总和。这一指标反映的是医师提供住院服务时的工作负荷。

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病死率=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死亡数/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数×100%。这一指标反映的是一个地区的传染病治疗水平。

婚前检查率=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人数/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应查人数×100%。这一指标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预防先天性疾病的水平。

设卫生室的村数占行政村数的比重=设卫生室的村数/行政村数×100%。其中,行政村数是指村民委员会数计算。这一指标反映的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状况。(见表1)

三、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的测量标准

(一)选取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的测量标准:中等标准

关于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的测量标准,可以做低、中、高三个角度的理解。一是最低标准,即国家制定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的最低提供标准,通过各级政府分担经费的方式保证各地区有能力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以确保一个国家的居民不论居住在哪个地区,都有平等地享有最低标准的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二是中等标准,即各地区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三是最高标准,即各地区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应达到全国各地区中较高的标准。实际上,三种测量标准各有利弊。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的最低标准适合我国现阶段发展中国家的国情,而且,不会对财政投入提出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并未出台医疗卫生服务项目的最低标准,这种测量方法的操作性较差。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的中等标准具有良好的数据支持,操作性较强,但对财政投入的要求较高。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的最高标准,可以视为一种发展方向。而且,这种测量标准对财政投入的要求最高。

基于可操作性尤其是数据支持的考虑,建议选取的测量标准是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的中等标准,即以各项医疗卫生服务的全国平均水平为均值,构建全国性的医疗卫生服务绩效评价体系。

(二)测算一级指标对于上一级指标的权重:明确比例关系

在客观数据的支持下,以全国医疗卫生服务各项指标的平均水平为标准(100分),确定各地区三级指标中每一个指标的分值。经回归分析,测算对于二级指标X而言,三级指标X1、X2、X3的权重。测算对于二级指标Y而言,三级指标Y1、Y2、Y3的权重。测算对于二级指标Z而言,三级指标Z1、Z2、Z3的权重。在此基础上,根据二级指标的分值,测算对于一级指标而言,二级指标X、Y、Z的权重。

(三)比较各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确定薄弱地区和薄弱环节

根据三级指标的分值和权重,确定二级指标的分值,再根据二级指标的分值和权重,确定一级指标的分值。凡医疗卫生服务分值低于100分的地区,均属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薄弱地区。在薄弱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的各项指标中,凡分值低于100分的指标均属薄弱环节。在分值高于100分的非薄弱地区,凡分值低于100分的指标也属薄弱环节。

(四)改进医疗卫生服务中薄弱环节:加强专项转移支付

按照国际惯例,转移支付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弥补地方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之间的差距、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另一种是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体现并实现上级政府的政策目标。改进医疗卫生服务中薄弱环节,需要中央政府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薄弱环节的专项转移支付,并规范其分配方法。具体而言:第一,建立严格的项目准入机制,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薄弱环节接受专项转移支付所须具备的条件、应该达到的标准等,避免专项转移支付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第二,建立规范的资金分配机制,针对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资金分配方式。一般而言,应要求接受专项转移支付的地区财政提供部分配套资金。当然,由于各地医疗卫生服务状况不同,配套资金也应有所差异:非薄弱地区的配套比重可稍大些,薄弱地区的配套比重可稍小些。第三,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避免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薄弱环节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四、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未来发展的构想

(一)调整测量标准,建立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的国家标准

建立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的国家标准,对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引导作用。没有国家标准,我们很难对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进行科学的测量,也很难在尽量减少财政投入要求的条件下为地方财政投入的侧重指明方向。实际上,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并不等于医疗卫生服务平均化,均等化的实质是在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应有全国统一的制度安排。换言之,各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的水平可以有一定的差距,但均等化的标准必须是统一的。这就需要建立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的国家标准,确定各地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可比较性。

建立地区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的国家标准,应以“标准人需求”为出发点。“标准人需求”是指一个标准化的公民(去除个体特征,反映整体公民特点)实际应当享受的医疗卫生服务数量,是从国家整体和全体公民特质的层面出发划定的用于计算实际医疗卫生需求总量的计量单位。[8]“标准人需求”与公民个体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具有本质区别,它可能低于公民个体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也可能高于公民个体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我国应以“标准人需求”为基准,衡量各地区人均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与“标准人需求”之间的关系。如果地方政府没有能力按照“标准人需求”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上级政府应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提高该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能力。

(二)健全政绩考核体系,推动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制度改革

缓解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差距既是各国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被各国视为政府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要责任。目前,一方面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另一方面中国各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的差距不断扩大,正面临着多层次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这就需要将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指标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以缩小我国地区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将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指标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系,还面临着多方面的障碍。比如,考核理念上的障碍:偏重显性政绩,忽视隐性政绩;考核内容上的障碍:偏重经济发展,忽视社会发展;考核方式上的障碍:偏重复杂全面,忽视可操作性与可比较性。这就需要丰富考核理念,逐步加大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指标的权重;规范考核内容,协同推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量化考核指标,便于比较各地区综合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1]侯宇翔,徐勇勇.国家卫生系统绩效统计指标之比较[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9(5).

[2]刘宝,胡善联,徐海霞,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标体系研究[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09(6).

[3]练惠敏,胡正路.广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2(1).

[4]吴海峰,何坪,杨森评,等.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研究[J].中华疾病控制杂志,2013(1).

[5]李一花.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J].税务与经济,2008(4).

[6]梁鸿,朱莹,赵德余.我国现行基本医疗服务界定的弊端及其重新界定的方法与政策[J].中国卫生经济,2005(12).

[7]夏国美.公共卫生与传染病防治:挑战和对策[J].城市管理,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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