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总结范文篇1
卫生计生局档案管理是其发展的基础,我国当前的档案管理模式可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档案室形式,第二种是档案库房形式,第三种是专业档案室形式。随着时代的发展,现有的档案管理模式因其自身的局限,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改革势在必行。根据卫生档案的特点,具体分类如下: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责任制档案:建立的内容一般有本档案目录、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立、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一览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等。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档案:建立的内容一般有本档案目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览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文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文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一览表、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等。
3、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档案:建立的内容一般有)本档案目录、生产工艺流程图、职业病危害因素清单、岗位分布及人员接触情况表、人员变动表、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劳动合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及警示标识一览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等。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档案:建立的内容一般有本档案目录、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配置表、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定期检定证书、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检修、维护、更换汇总表等。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档案:建立的内容一般有本档案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日常监测记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整改一览表、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委托书、机构资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与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报告回执表等。
1.卫生计生局档案室管理的模式
档案管理的模式又单位的性质不同、管理的方式等,有很多种模式,就现有的档俺管理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卫生计生局内部设立档案室,有专职档案管理员,有专门办公室和档案库房,负责机关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和档案保管。
(2)卫生计生局只设立档案库房,没有档案行政管理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由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称为机关档案库房模式。
(3)负有某一行业档案监管职能的专业管理机关设置的组织形式,即设有档案保管机构,负责卫生计生局的档案管理工作,履行行业档案行政管理工作职能,指导和监督行业内档案工作,称为专业档案室模式。
2.卫生计生局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档案的管理工作由于档案比较多,比较复杂,因而在管理起来也会存在着一些漏洞,随着工作的开展,应该及时发展,及时更改,具体归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1)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不足现阶段,不少档案管理部门普遍存在制度建设缺位等现象,甚至没有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缺乏系统、科学的管理。
(2)管理模式相对落后,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水平较低。
(3)档案管理平台以人工管理为主,导致档案信息化水平普遍不高,管理平台的工作效率大受制约。
(4)专业人才培养和输出相对较少,人才资源紧缺。
3.卫生计生委档案管理模式面临的改革环境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档案的管理工作也要跟上时代的步伐,才能服务于社会,取得经济效益。因此,卫生计生委的档案管理模式也敲响了改革的警钟。
(1)社会经济的变化,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日显突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员的构成发展跟大的变化。不同时期,卫生计生委需要通过档案的管理,提供精确的数据,以便社会发展的管理。尤其是中国在转型的时期,社会成员各个层次的比例,包括年龄、性别、学历等等,都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政策的制定等等。
(2)政府信息公开推动卫生计生委档案利用意识的提高
由于档案的发展历程不是很快,档案的社会利用意识一直不高。政府在职能转变的过程中,提出构建民主、透明政府的要求,这就要求卫生计生委的档案也要透明化,具有提高社会对政府的监督意识和查阅市民信息意识,以及推动卫生计生委档案利用意识提高。
(3)档案信息化发展,给档案集约管理提供可能。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的普及,使卫生计生委档案管理工作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档案载体从纸质,发展到了纸质、缩微胶片、光盘、硬盘、磁带等多种载体并存的时代。信息化的发展以及档案管理信息化技术的成就,给卫生计生委档案管理改进,带来了新的契机,并为档案集约化管理提供可能。
4.改进卫生计生委档案管理工作的措施
针对卫生计生委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整改措施如下:
(1)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执行实效
在新的环境下,卫生计生委档案管理工作要实现质的突破,要实现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必须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建立健全的机制和管理制度,使卫生计生委的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并具有很高的执行效率。
(2)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卫生计生委的档案信息化水平。要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水平,创新档案数字化管理的手段,提高卫生计生委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做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卫生计生委的档案管理信息化目的,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更加科学、合理、高效地辅助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质量和效率。
(3)拓展管理平台,构建卫生计生委档案数据库系统。卫生计生委的档案数据库平台建设是利用数字信息技术,实现档案资料数字化,达到信息资源共享的的效果。因此,提升档案管理水平,是推动档案管理向现代化、信息化转型的一个重要举措。
(4)加强组织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的人才素质。作为新时期的卫生计生外的档案管理者,必须与时俱进,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适应新时期卫生计生委档案管理的发展和要求。
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总结范文篇2
为进一步完善和巩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200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的通知》(桂卫基妇[2006]63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南发[200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统筹基金,互助共济、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全县统筹模式。各级财政的补助资金和农民交纳的统筹金主要用于农民的大病住院医药费补偿和大额医疗救助。
(三)巩固和发展2006年度我县新农合工作成果,继续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2007年农村合作医疗全县农村人口覆盖率达到75%以上。
二、组织管理
(一)继续执行2006年度我县新农合的领导和管理模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继续领导推进、管理、监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二)县合管办负责监督乡镇合作医疗服务和审核费用结算,监督农民医药费用的审核和报销,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对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处理合作医疗争议,完成区、市交办的各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任务。乡镇合管办负责参合农民医疗费报销工作,负责参保人员报销补偿的登记,及时公布合作医疗报销情况,协助上级做好合作医疗统计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6年10月1日-2006年10月30日
在综合分析2006年全县运行情况、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我县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二)筹资阶段(2006年11月5日-12月31日)
1、以全县参合人员补助专项资金进行健康体检的契机,大张旗鼓进行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将2007年度更加优惠的补偿政策印刷在挂历上发至各家各户,要求一户一份宣传资料,让大农民群众对2007年新农合的新政策有进一步的认识,踊跃参加合作医疗。
2、召开启动会议。11月5日前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各乡镇书记、镇长、分管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传达区、市新农合有关新精神,部署2007新农合工作,并签订责任状,落实工作责任制。各乡镇根据县方案制定本乡镇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召开会议,落实工作任务。县民政局及时做好资助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保户、特困户、烈属、困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参合的有关工作。
3、2007年度参合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在这期间未参加的农户只能在下期参加,农民享受农村合作医疗的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农民缴交参合统筹费后,收款人应出具由区财政厅统一印制,加盖(乡镇)合管办公章的新农合基金收款收据。
(三)查漏补缺阶段(2006年12月20—31日)。
对参合的各种表、卡、证、票据进行归整。对没有参加新农合的农户及参合率未达标的村屯进一步宣传动员。
(四)总结及申请上级补助资金阶段
2007年1月1日—31日为总结及申请上级补助资金阶段
县合管办根据全县参合人数做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确保中央、自治区、市、县扶持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各乡(镇)合管办负责组织做好参合票据、合作医疗证、登记表“三核对”工作,对本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汇总后报县合管委、县政府审定。乡镇收缴农户的资金和各类帮扶资金应在12月底前全部划入县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以财政专户入帐资金核实上报参合人数。
四、保障措施
1、各乡镇党委政府根据上级的布置,负责做好宣传发动本乡镇农民缴交2007年度新农合统筹金的有关工作,由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乡镇、村委要指定专人负责合作医疗工作。
2、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列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
3、村委会负责宣传发动本村村民参加合作医疗,协助筹集合作医疗资金,做好农户参加合作医疗的造册登记及发证工作。
4、按参合人数人均0.3元的标准安排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度启动工作经费,保障工作的正常运作,从政府财政资金中安排。
五、参合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凡横县户籍的农业人口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参加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参加,即同一家庭中必须全家成员参加,实行一户一证。
3、参合人权利:享有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补偿,获得新农合制度的知情、建议、选择和监督的权利;
4、参合人义务:履行个人缴费、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六、资金筹集
合作医疗基金由财政补助、农民自筹、集体支持等部分组成:
1、财政补助。2007年度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增加到每人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20元,区财政补助11元、市财政补助4元、县财政扶持5元。
2、农民自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出资每人每年10元。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保户、特困户、烈属、困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参合的,其个人出资部分的由县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3、集体支持。有集体经济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积极筹措资金扶持本村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七、基金分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为门诊补偿基金、住院补偿基金、大病救助基金、风险储备基金四部分。
(一)门诊补偿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占总基金的16%,按参合者每人每年8元的基数,以户为单位设立家庭门诊帐户。主要解决参合农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的问题。门诊补偿基金报销金,不能超过家庭帐户存款。
(二)住院补偿基金:住院补偿基金占总基金的69%,主要用于参加合作医疗者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补助。解决农民因为经济困难不敢看病或看不起病的问题。兼顾受益面,住院补偿基金设置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三)大病救助基金(也称二次补偿基金):大病救助基金占总基金的10%。主要消除参合农民因患重病或大病而导致返贫、致贫的现象。一年内住院医药费用累计超过10000元,且已获得封顶线补偿的参合农民可申请大病救助基金。
(四)风险储备基金:风险储备基金占总基金的5%。主要用于防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出现透支而设置的基金。交由自治区财政统一监管使用。
八、补偿办法
(一)补偿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
1、住院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
起付线: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参加合作医疗者进行补偿时计算报销金额的最低起点,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参合者自己支付。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为0元,县级以上定点医院及县外非营利性医院住院报销起付线为300元。
报销比例: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参加合作医疗者进行补偿时计算报销金额的比例。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65%,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40%,县级以上及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25%。
封顶线:是指参加合作医疗者每人每年能够获得的最大住院报销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住院报销计算公式如下:
报销金额=(住院总医疗费-自费项目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
2、门诊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门诊报销起付线为0,报销比例为100%,封顶线为该家庭门诊帐户余额;参合者年度未发生门诊或住院费用,可凭合作医疗证到当地卫生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费用从家庭门诊帐户中支付
3、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正常分娩的,定额补助250元;县外医院住院正常分娩的,定额补助100元。难产剖宫产的按同级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4、在县外因病住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为25%,封顶线每人每年报销金额不超过5000元。
5、特殊报销政策。
参加合作医疗者患(1)高血压ⅱ期;(2)糖尿病;(3)甲亢;(4)肺源性心脏病;(5)风湿性、类风湿性关节炎;(6)先天性、风湿性心脏病合并心衰;(7)结核病;(8)慢性肾炎及尿毒症透析;(9)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10)脑血管意外(长期瘫痪卧床不起);(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脏器移植后抗排斥治疗;(13)银屑病;(14)冠心病合并心衰;(15)癫痫;(16)帕金森氏病;(17)泌尿系结石(体外冲击波碎石);(18)肝硬化失代偿期等疾病;(19)横政办发[2006]119号文指定范围的矽肺病人,经县合管办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治疗费用按同级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五保、特困对象因病住院的,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乘以住院医药总费用的计算金额给予报销。
横政办发[2006]119号文指定范围的矽肺病人,按分期治疗规范的住院医药总费用给予全额报销。
6、大病救助补偿比例
大病救助起付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年度住院总医药费用超过10000元,且已获得封顶线补偿的可以申请大病救助。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村委会证明,乡镇合管办核实材料,县合管办审核、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支付救助。
大病救助补助比例:
(1)、年住院总医药费10000元至2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0%给予一次性补助;
(2)、年住院总医药费20000元以上(不含20000元)至3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2%给予一次性补助;
(3)、年住院总医药费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至4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4%给予一次性补助;
(4)、年住院总医药费40000元以上(不含40000元)至5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6%给予一次性补助;
(5)、年住院总医药费50000元以上(不含50000元)至70000元,按住院医药费总额18%给予一次性补助;
(6)、年住院总医药费70000元以上(不含70000元)的,按住院医药费总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
7、大病救助封顶线:每人每年大病救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
一年内累计大病救助补偿基金和住院补偿基金两项合计不能超过25000元。
(二)、报销程序
1、住院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由病人先行支付,出院后,持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户口未迁移的出具村委会证明)、住院疾病证明、转诊证明(县级以上及县外医院住院时)、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合作医疗诊疗证、参合缴费票据等,到县、乡(镇)合管办办理报销补助手续。
2、住院费用8000元以上的,需到县合管办审核报销。
参合农民因探亲、访友、外出务工等原因离开本县在异地治疗的,入院前必须用电话告知乡镇或县合管办,经同意后,并在当地公立医院(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持疾病证明书、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有效正式发票、医疗证和参合缴费票据、身份证等材料到县合管办审批报销。
(三)药品报销范围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乙类用药范围核销(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使用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开展非检查项目的检查,要实行告知制度,并要求患者签字同意。凡因不实行告知制度而引起参合农民投诉的,经县卫生局查实,其发生的医药和检查费用,由所在医疗机构自己支付。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由县合管办审核确认,并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要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与义务,并将修改过的《药品目录》的药品比例和检查项目纳入协议书的重要内容。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偿。
1、报销手续不全者;
2、未经批准转诊到县(市、区)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
3、使用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开展非检查项目的检查费用;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酗酒、打架(含夫妻打架)、斗殴、吸毒、戒毒、自杀、自伤、自残患者的医药费用;非己方责任所致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费用;各种美容、健美、整容项目及非功能性矫形手术等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费用、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及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等器具费用;
6、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7、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各种预防性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8、各种不育(孕)、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用血时所收取的押金、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中包括:未婚怀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选择胎儿性别引产、符合落实长效避孕措施但未施行造成的计划外怀孕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未列有的诊疗收费项目。
九、基金的监督
(一)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和指导。
(二)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县、乡镇合管办每月定期公布本辖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情况(包括住院报销人数、名单和报销金额等),公示到每个村委和村卫生所,接受村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医疗卫生服务
(一)加强医务人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优质服务体系和便民服务措施,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断改善医疗服务水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承诺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办确定,并与其签定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提出约束要求,严格监督其行为。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住院费用的增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必须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诊疗范围,对病人进行治疗,出具住院费用清单。
(三)医务人员如有开大处方、开搭车药、出具假证明、假文书、假发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十一、附则
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总结范文篇3
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开展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成立海口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劳动、卫生、人事、民政、总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社会保障局。
各区、主管局、集团公司、总公司相应建立劳动鉴定小组,由单位领导、劳动人事、医务、工会、安全等有关人员组成,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鉴定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提出意见,并对其职工进行妥善安排。
第四条委员会委托市卫生局指定有关医务人员组成内、外科和职业病科二个医疗技术鉴定小组,负责对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状况作出医学、科学技术方面的鉴定。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医务劳动鉴定工作的意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我市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方法、鉴定标准、评残等级;
(二)督促检查单位和医院对伤、病、残、职业病职工的抢救、治疗;对各单位呈报的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和非因工伤病程度予以审查、鉴定;确定医疗终结,评定因工残废等级,认定残废程度并签发《因工残废证明书》;复查残废变化状况并变更残废等级;指导单位做好伤病职工的康复工作;
(三)总结和推广劳动鉴定工作经验,收集、整理并保存职工病退、伤残、职业病鉴定和处理意见,建立档案;
(四)根据我市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修改补充本《暂行办法》。
第六条劳动鉴定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市的有关规定;
(二)对职工因工或者非因工伤病休息定期组织复查,提出安排复工或者其他处理意见报委员会审定;
(三)收集整理和保存职业病、伤亡事故等有关材料(如事故调查报告、病历、诊断书、检验化验资料等),对需要研究审定的事故材料提出意见,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四)根据医疗防治机构的有效证件,对审查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报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七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刻制专用印鉴,做好会议记录、报表、资料、档案的整理建档和保管工作。有关鉴定标准的重大修改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出现带政策性的重大问题要经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讨论决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劳动鉴定小组专兼职人员,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外,每年要定期向委员会和单位行政领导汇报工作。
第八条经委员会委托并由市卫生局指定负责对伤、病、残、职业病诊断的市人民医院、市职业病防治所在诊断、鉴定时,必须在诊断鉴定书上写明伤病性质和鉴定结论,由主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签名并加盖市人民医院、市职业病防治所公章。
第九条委员会对有争议的各种病残鉴定要求被鉴定人复查时,复查鉴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医务人员签名方能认可。如被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复查,应视为病愈或医疗终结,不再安排复查鉴定。
第十条鉴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如有弄虚作假,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追究经济责任。
第五章鉴定程序、标准
第十一条疾病、伤残、职业病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伤病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市人民医院或者市职业病防治所检查鉴定,并索取诊断证明书及有关鉴定结论材料。
第十二条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对指定医院或者职业病防治防所诊断结论发生争议经调解无效时,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委员会重新诊断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十三条凡提出需要重新鉴定的单位或者当事人,必须出示指定医院或者职业病防治所的历次原始病历诊断书及各种检查化验资料、报告等。各种原始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果发现上述行为,委员会将不对其做重新鉴定结论,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其单位或者当事人负责。
第十四条委员会对伤病残案的复查鉴定收取鉴定费,主要用于医院检查诊断、聘请专家等,收费标准由市劳动局、卫生局会同物价局制订。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支付,对属医院误诊而改变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由误诊单位负担;经复查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负担。
第十五条凡属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的职工,必须经委员会审定,作出是否医疗终结,或者仍需疗养,或者已恢复劳动能力,或者评定残废等级的有关结论,并通知单位由单位通知当事人。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对其职工给予安排复工或者调换适当工作或者安排疗养。对于非因工伤残属永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必须经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凡经鉴定符合提前病休或因工致残、职业病提前退休条件者,由其所在单位凭鉴定结果到市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的有关评定标准执行。国家或者省制定新标准时,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职工因工伤致残的标准等级,按照《海南省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中的评残标准等级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委员会所需办公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该会每年预算开支,从市财政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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