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范文篇1
烯烃部成立之初,事业部领导班子通过工作调研和专题讨论,充分认识到,要解决制约管理中的瓶颈、提高装置运行效率必须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在烯烃部成立后的第一个年度工作研讨会上,议题只有一个,就是如何推进管理工作精细化、专业化。通过深入的讨论,会议形成了一个共识,即“将复杂的事情简单化,简单的事情流程化,流程化事情制度化,制度化事情考核化”。围绕如何使内部管理更精细、更规范,烯烃部领导班子的意见十分统一,就是打好基础,抓制度建设。2009年4月底,烯烃部成立了《管理制度》制定领导小组和编写工作小组,并落实具体工作。在制度的制定过程中,事业部以公司2008版《管理制度汇编》《公司内部控制手册》为依据,从实际出发,结合事业部HSE体系标准和ISO贯标工作,在力求《管理制度》体现其刚性特点的基础上,更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为此,人力资源处牵头对现行制度中的一些重要制度和环节开展了深入的调研,认真分析职能部门之间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工作界面划分问题,逐一讨论如何明确裁定解决此类问题,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理顺和规范了专业管理工作程序,使《管理制度》做到责、权清晰。经过三上三下的工作,形成了烯烃部《管理制度》初稿。工作小组广泛听取了联合装置、相关专业部门的意见,先后组织了4次讨论并进行修订统稿,事业部各分管领导组织专业部门进行了8次专题讨论并进行修改完稿,最后,领导小组召集装置及各专业条线先后组织10次讨论,对各管理制度逐篇逐条进行终审,最终形成了烯烃部行政、党群、安保、生产技术、设备五大篇计93项《管理制度》,包括制度、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并于今年正式实施。
二、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考核科学性
烯烃部始终将组织绩效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求各级管理者充分认识绩效考核对推进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性。人力资源处广泛听取了各部门意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加强目标管理和考核为重点,对原有考核模式作了较大调整,取消了原来以技经指标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建立了以绩效目标为核心的部门绩效考核办法,制定了一套比较规范的部门绩效考核细则。同时考核方式也进行了调整,由原来单一考核分值为结果,调整为考核分值与具体考核金额并行,特别对一些制度执行方面的条款,采用直接考核奖金额度方式加以体现,重点突出“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做到奖惩分明,责任到人,使绩效考核制度更适应烯烃部的实际,更具可操作性、可考核性,制度的执行过程也更加透明和令人信服。事业部绩效考核办法还强化了“双向考核”,细分专业处室与联合装置之间的考核关系,联合装置每月对管理部门提出具体考核意见,经理办督察督办。这一措施的出台,改变了以往存有的“情面观念”,起到了互相促进的作用。有了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就要抓好制度的执行。烯烃部加大对各级管理部门执行力的考评,根据各部门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每月召开部门绩效考评会,根据考核细则考评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并严格按照考核办法兑现,体现考核的严肃性和完备性。对日常装置、专业条线工作及各工作会议上所反映问题和确定的工作都实施督查督办,保证每项工作(事件)都有具体落实部门、具体责任人、完成时间等要求,责任部门每周四将落实实施情况报经理办,经理办和人力资源处定期跟踪考核,做到事事有跟踪、件件有落实,抓住一件解决一件。
三、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安稳长满优生产
精细就是要具体。管理的精准细致需要工作的具体化,要落在实处。烯烃部从强化现场管理入手,推进精细化管理。针对现场管理中“跑、冒、滴、漏”、“脏、乱、差”等问题,事业部在2009年年中工作会议上,以此为专项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树立全员设备管理理念,开展全员设备管理活动。首先从巡检抓起,每名现场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统一配置巡检包,按照既定巡检流程、巡检路线进行巡检,做好巡检过程中的记录及巡检后的工作日志的登录等,每一项工作都做到实实在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在抓巡检频次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巡检质量,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人力资源处牵头成立了推进工作小组,对工作实施推进中碰到的难点问题定期进行分析探讨,树立样板区域,组织装置之间相互交流学习。2010年,在推进活动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一月一区”专项整治工作,抓好基础管理、运行管理、专业精细管理和检修管理,不断提升精细管理的水平和绩效。在“一月一区”集中整治活动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今年,事业部又迈进一步,继续精益求精,推出了操作人员一时一检、专业人员一天一检、装置一周一检、事业部一月一检的检查制度。人力资源处制定了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规范操作人员和专业人员各项巡检要求,确定了现场管理中对15条问题的整治项目。人力资源处牵头组织,事业部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轮流带队下现场,对检查情况在行政例会上进行讲评并纳入部门绩效考核中,对现场管理好的经验予以推广并奖励。今年2月份,根据现场检查中存在的“时间盲点”问题,人力资源处又制定了错时巡检试行方案,推出了操作岗位错时巡检制,保证生产装置现场处于最大限度“受检”状态,也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装置运行隐患带来很大帮助。
包装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范文篇2
关键词:装饰设计;考核方法;校企合作
一、高职装饰设计专业现有的考核方式
1.高职装饰设计专业一般考核方式
(1)完全照搬学科体系教育教学的考核方法,多采用书面试卷形式。在课程结束后,学习者面对一套严格的考察概念与实操的试题,通过背诵、记忆、理解等方式,在纸面上完成答题要求。实际操作方面的考核也严格按照考试方式进行,必须达到卷面规定的步骤、效果方能得分,否则就无法获得本门课程学习的合格成绩。这种考核方法一般都在办学时间较长、专业课程设置较陈旧、任课教师接触社会机会较少的老校实行,并且多年难有改观。
(2)由教师根据专业课程实际情况,结合自身专业实践,以命题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这种考核方式接近专业实践的实际情况,对检验学生的专业动手能力是有一定效果的。但是这种方式存在两方面问题,首先是考核命题者与考核实施者为同一人,考核主观性太强,随意性较大,难以保证考核的科学有效性。其次是考核的方式过于单一,无法衡量学生专业学习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
(3)部分走在改革前沿的高职院校十分重视专业的实践性,能够在与企业合作的基础上考虑课程学习考核的方法,最常见的做法就是引进企业实践标准。在课程学习效果考核中植入企业标准,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对于未能建立完善校企合作机制的装饰专业教学,更是明显超越了学生学习的实际,会造成学生完全重视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而忽视了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
2.现有考核方式的不足与问题
第一,传统考核办法未能考虑装饰设计专业本身的特殊性,而采用与其他专业几近雷同的考核办法。第二,装饰设计专业考核办法的制定与实施缺乏指导与监管,缺少统一的要求与标准。第三,现有考核办法难以顾及专业课程学习过程中的多方面因素,其中专业素养、专业态度、合作能力方面的考核指标含糊、不全面、缺少具体内容和量化指标。第四,校企合作共同进行人才培养,制度建设不完善,难以施行符合学生客观水平的考核办法,存在要么听从企业,要么听从学校的一边倒现象。
3.考核方式的改革与思考
探索可行的校企合作方式是进行装饰设计专业考核方式改革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实际可行的校企合作需要企业与高职院校本着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双方利益得以保证的情况下,共同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合作与探索。单纯从操作层面来看,合作切入点的选择是关键,创设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保证专业教学是合作的核心工作。考核办法制定的关键是如何把专业教学与企业实际要求结合起来,制定出相对科学客观的考核办法。
明确科学的考核标准是制定合理考核方法的前提。考虑到专业教学的实践性,考核标准更倾向于企业的实际要求,但不能完全等同。重视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则又对知识体系的考核提出要求。如何实现企业标准与课堂教学的紧密结合并顺利施行,需要企业和校方在专业改革建设的基础上,共同展开教材开发、课程开发并共同制定课程标准,共同探讨教学方法,合理配置师资、实训场地等。只有校企共同参与,装饰设计专业课程学习成效的考核办法才可能检验出该课程学习的实践性效果。多方参与推进综合考核,从不同角度、不同出发点来评价学生的专业学习过程,确保考核的客观公正性。
二、校企结合背景下考核新方法的实施
1.新考核方法的实施标准
专业实践环节的实际要求与标准是装饰设计专业新考核方法标准的重要参照依据。客户的要求和意见与真正的专业实践标准又是有区别的,所以完全按照实践要求来制定实施标准是有误差的。另外实践环节的具体要求包括了诸多方面的内容,往往存在多学科知识、技术交叉的情况。作为专业教学的具体课程,不可能一次性容纳如此丰富的技能和知识,每门课程只能在某一方面知识或技能上作出要求,而不能涵盖全部。
企业一线的具体要求代表专业实际操作的具体情况。每一项任务都有自身的特殊性,不可能处处照搬。所以作为专业实践者,在具体执行某项任务的过程中,也有着自身的理解和要求,而这些要求和理解都是新考核方法实施标准的参照来源,但不是全部。
行业的执行标准是整个装饰行业根据各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出来的一般性的、衡量整个行业水平的具体要求,对于整个装饰行业的实践具有指导性意义。但行业标准也不能与具体课程学习的考核实施标准等同。具体专业课程学习考核实施标准必须在遵循教学规律的前提下,参考行业标准来实施。
2.新考核方法的实施保证
行家的参与是保证新考核方法顺利实施的一项重要保证。行家往往是装饰行业的资深从业者,对于专业学习中的内容取舍具有自己独到、深刻的认识,并且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可以在短时间内对专业学习效果及其方向作出准确的判断。没有他们的参与,所谓与企业共同培养人才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师资力量的培养与提升也是保证新考核方法顺利实施的关键。师资力量提升意味着执教者需要更深了解专业的实际操作与企业运营,只有这样,才能在执行新考核方法时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近些年,在高职院校中提升师资力量得到重视,执教者不仅仅是传授技能知识的执行者,也是新考核办法的主要实施者,不精通专业知识技能,则无法对考核内容和结果作出准确的判定。
在考核实施前,对考核实施者与被考核者进行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约定,可以避免在考核过程中产生纠纷。进行约定必须有相关规章制度来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考核学生的专业学习成效不是简单的施教者“说了算”式的一边倒,也不是学生只要完成课程任务就算合格。它的有效运行需要一整套科学有效的制度来保证,这些制度的运行,可以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考核人进行有效管理。
3.课标中新考核方法的修订
课标是保证考核方法有效实施的法定文件。因此,课标制定需要实施者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对课程教学内容进行全面的斟酌审视。对于课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精心设计,都要考虑其与考核实施之间的联系。从教学内容的选取、教学方法的设计、教学手段的施行到教材的编写使用等都要充分考虑最终的学习成效。
考核方法在课标制定中又具有独立性,要求制定考核办法必须紧密围绕课标中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考核的具体内容还涉及到课程教学的各个方面,不是单纯的课程内容,还包括课堂表现、学习态度、合作精神、管理组织能力等与课程内容间接相关的方面。另外考核这些内容还要推敲考核办法与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内容之间的联系。
三、新考核方法实施所关注的内容
1.关注学生专业学习的实际状况
新考核办法实施首先应与学生的基础相适应。这里主要是专业基础,是指学生进校后,通过一段时间的通识课程学习,对专业知识与初级技能的掌握情况以及对专业的认识与理解水平。新考核办法实施必须考虑上述情况,因为学生专业基础将影响到现有专业课程的学习效果,考虑现有基础可以为考核评价提供一个相对客观公平的外部条件。
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是新考核办法实施需要重视的一方面因素。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势与不足,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条件,可以让一个人更快成长。在新考核办法实施中,应尽量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考核内容,以便让考核结果更能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准。避免考核学生偏、深、怪、繁的内容,但可以根据学生自身的实际情况,在考核内容的其他方面给特长学生以鼓励。
装饰设计新考核办法与学生的结合点主要是专业实践,关键看学生能否熟悉掌握专业的整套流程与每个环节所要完成的事务。至于设计作品是否被甲方认可,对学生而言可以暂缓一步,只是先检验其对于具体事务的熟练程度以及完成工作的质量。这个着眼点找到了,就可以制定统一的考核要求和标准,从而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明确考核重点,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对考核内容进行分解细化。通过具体细化过程来筛选重点,对有一般代表性的内容予以保留,细节则省略。
2.关注考核的客观公正性
确定清晰明白的考核标准为如何给出最终考核成绩确定了基本参照点。优中差等分别是什么样的状态,这是进行考核首先要明确的规定。没有这条规定,装饰专业的考核最终又要被考核者的主观判断所代替。
明确考核内容是保证考核成绩客观的另一条重要保证,也是实现多人、多方参与考核的一个前提。装饰设计专业的考核内容,在新考核办法下,涉及专业语言表达、专业表现、专业组织管理、策划创新几大方面的知识技能。专业语言表达包括了口头表达,笔头表达两大方面;专业表现则包括手绘表现和软件表现两大方面;组织管理则表现为合作、协调、条理性、思维灵敏度等方面;策划创新则具体表现方案设计的新颖独创性,业务经营的独到思考与见解等。装饰设计专业考核需要紧紧围绕上述内容进行,方能为学生专业学习的快速成长提供清晰的指导。
完善考核制度是考核得以顺利实施的外部保障。制度建设不但包括专业考核的各项内容指标,而且还包括如何规范考核方的考核行为,考核办法如何实施,学生如何遵循考核规定等。
四、新考核办法实施的意义
1.推动课程教学改革
装饰设计专业新考核办法是在校企结合的背景下推行的,其考核标准与考核内容都参照校企双方合作的具体要求和指标,这对深化课程教学内容改革,改变传统专业课堂教学模式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推动校企双方共同研发教材,实践学习需要深入企业一线,以参观、考察、参与、操作等方式代替传统课堂中讲授、提问、练习等手段,所以对打破传统课堂教学模式也有一定意义。
包装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范文篇3
一、资质申请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
(四)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六)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七)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总承包类别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的对照表,另行制定印发后执行。
二、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八)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部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通知(或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九)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十)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十一)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二)资质证书延续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十三)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十四)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其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十五)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之外的其它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十六)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
(十七)《规定》第十一条所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管理办法及审查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十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增列《标准》中各类专业工程外的其它工程种类,其资质标准可参照专业承包序列“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条件提出,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颁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十九)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
(二十)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返回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送省有关部门审核后审批。
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资质,除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外,其余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涉及铁道方面二级总承包资质的审批,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目前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审批程序暂与一级资质相同。
(二十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二十二)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告在全国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或通过互联网进行;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告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十三)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四)省级及以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相应专业部门,由建设部将各省资质许可情况及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异地查询和确认。逾期或未向建设部备案的,建设部将不再给予上网公布。
(二十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四、资质证书
(二十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七)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六个副本(特级十二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三本(特级不超过六个副本)。
(二十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十九)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三十)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
(三十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
1、取得施工总承包序列中某一类别特级资质的企业,核发本类别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同时核发某一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同时取得其它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对达到特级标准的类别,核发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行业的行业甲级设计证书;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明:可承接上述其它类别的各类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及开展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同时不再授予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的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同时取得其它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对达到特级标准的类别,核发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行业的行业甲级设计证书;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明:可承接上述其它类别的各类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及开展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同时不再授予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的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
(三十二)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三十三)资质证书的续期: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五、监督管理
(三十四)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三十五)监督管理的内容是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检查。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
(三十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
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处罚程序由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确定。建立资质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七)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应低于5%。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六、有关资质标准指标说明
(三十八)关于工程业绩
1、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按层数计算过业绩,就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1项工程,即使层数、高度、跨度、造价等均达到考核标准,也只能算1项业绩。
2、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筑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不足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某企业分别完成了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达标的多个工程,但只能算3项业绩,仍达不到要求完成的4项以上业绩,故该企业业绩仍为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4、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工程总承包业绩计算。
5、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如果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超过标准规定时限和承揽范围要求的不能累加。
6、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合法分包该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资质。
7、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晋级的,应提供单独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工程业绩,而不能使用施工总承包工程作为工程业绩。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如:申报年度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
9、代表工程的合同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订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
10、质量验收资料。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书。国外工程按照国际惯例出具工程竣工证明文件。
11、房屋建筑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位”、“单体”、“单项”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连体建筑应提供该建筑物为同一基础的证明)。
12、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屋建筑跨度业绩。
13、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网架工程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15、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三十九)关于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四十)其它指标
1、注册资本金:是指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照企业申请各类别资质标准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2、净资产: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3、工程结算收入:是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按企业财务报表份年度填写。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
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4、企业财务报表:指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6、根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具体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颁布有其它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四十一)涉及特级资质标准的指标解释
1、建筑业营业税:指企业在承包范围内开展的施工总承包、施工图设计、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所交纳的营业税;企业申请多项特级资质,每增加一项,营业税增加5000万元;境外工程结算收入可按当期汇率与国内建筑营业税税率折算建筑营业税。
2、银行授信额度:指银行授予企业的年度信贷额度。多家银行的授信额度不能累加计算,以其中的最高额度为准。
3、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代表工程:指其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或主持完成技术标(并签字)、总设计师等职务时所完成的工程项目;企业应提供工程合同及工程竣工证明或设计合同及工程图纸,上述材料均需提供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页。
4、财务负责人:指企业主管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5、企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参照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6、企业技术中心:指符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规定的认定标准(或相当于该水平的标准),并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企业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或认定证书复印件。
7、企业科技活动经费:主要包括科技开发经费支出、信息化建设支出、科技培训费支出和科技开发奖励经费支出。科技开发经费一般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各类试验费、技术资料购置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以及科技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或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按照企业财务或统计报表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栏目进行考核。
8、科技进步奖: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第396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国家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技进步奖。企业应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9、主持编制过国家或行业标准:指企业主持编制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或行业级别的工程建设标准,并且已经正式出版。企业应提供标准的通知(或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10、申请多项特级资质的,其企业“资信能力”、“科技进步水平”中的各项指标及企业具有注册建造师数量不需叠加计算,但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
(四十二)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1、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2、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4、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5、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6、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资质包括: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海洋石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7、按照《规定》第九条规定,上述各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铁路、民航方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七、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四十三)《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规定》实施后其资质证书暂不统一换发,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特级资质以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行修订,在新的标准颁布实施前,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在过渡期内,暂按以下规定执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不超过5项,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得增项总承包资质;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企业如申请资质升级或其它原因发生主项资质变化的,证书有效期按本实施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四十四)特级资质企业的过渡期
在《特级标准》颁布前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自《特级标准》之日起设三年过渡期。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0年3月13日。过渡期内企业按原资质证书的承包范围承揽业务;过渡期届满三个月前,企业应按照《特级标准》重新申请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原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过渡期内,持原特级资质证书的企业提出资质分立、改制申请的,在原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基本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对分立、改制后的企业除特级以外的其它资质全部进行重新核定,但原企业特级资质的注册资本、人员等条件必须满足原特级标准要求。
(四十五)项目经理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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