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退伍安置范文篇1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本市的适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四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的男性公民。本办法所称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军分区和各区、县(市)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同级公安、卫生、民政、宣传、监察(纪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由同级人民武装部办理;未设武装部的单位,应指定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
第九条征兵期间,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建立征兵工作领导责任制。公安、卫生、人事、劳动、民政、宣传、财政、教育、交通、工商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
第十条兵役机关负责征兵工作的组织计划,制定确保新征兵员质量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征兵工作。
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负责征兵的宣传教育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应征青年的政治审查及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接收落户工作;负责对扰乱、破坏征兵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的查处。
卫生部门负责体检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征兵体格检查工作;指导督促基层单位做好应征青年的病史调查和目测初检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因身体原因退兵的善后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检查优抚、安置政策的落实,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转接待工作。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接收原是在职职工的退伍义务兵复工复职工作,并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其他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监察纪检部门负责查处征兵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协助同级征兵办公室调查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教育部门负责协同宣传部门对适龄青年进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协同各级征兵办公室对应征青年文化程度进行审查。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征兵工作所需经费,会同兵役机关制定征兵经费标准并监督征兵经费专款专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和运输途中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兵役登记
第十一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每年8月底前,按照上级关于兵役登记的要求,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征兵主管部门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
第十四条适龄公民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兵役登记。自理口粮在城镇落户的适龄公民应在户口迁入地参加兵役登记。
第十五条县以上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从本省农村招用的不迁户粮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兵役登记;初中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兵役登记。
第十六条本市征兵工作实行《公民兵役义务证》制度。《公民兵役义务证》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审核和组织发放。
第十七条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给《公民兵役义务证》。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工作中,应当依据不同情况,如实在公民的《公民兵役义务证》上注明应征、缓征、免征、不征、拒征、已征或者注明转服、免服、不服预备役等情况。
第十八条适龄公民在办理待业、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申请宅基地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手续时,必须向有关部门出示《公民兵役义务证》。对无证人员或兵役证上有拒绝履行兵役义务记载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适龄公民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或者《公民兵役义务证》到指定的兵役登记地点履行兵役登记手续。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应当视为出勤。适龄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必须如实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适龄公民登记期间外出的,可由其直系亲属代为登记。
第二十条《公民兵役义务证》持证者因户口变迁,应及时向原发证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注销,并到户口迁入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重新登记领证。无迁出地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注销情况证明,迁入地区有关部门不得重新办理登记入户。
第四章义务兵优待
第二十一条本市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有权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各项优待。义务兵退役后的其他优待事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实行统筹,具体优待金标准和统筹办法按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从农村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用工单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享受务工单位所在地标准;回原籍应征入伍的,享受所在地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
第二十四条参加招工、招干、自费高考被录用、录取的应征公民,以及高校(中专)非正式学生及代培生,征兵期间应首先履行兵役义务,被批准入伍的,录用、录取单位应停办招工、招干、入学手续,已缴纳有关学杂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或学校退还本人。各类代培生(不含全日制在校生)应征入伍后,有关单位应将未培训期间的培训费退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应征公民入伍后享受以下优待:
(一)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核发离职当月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二)义务兵家属在社会福利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安排住房或拆迁时,应征人员应作为分房人口享受与其它公民同等的待遇。
(三)农村户籍应征公民入伍后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义务兵入伍前从事机动车辆驾驶、等级厨师等技术性工种的,服役期间由所在地区有关部门保留驾驶执照及技术证书。公安等管理部门应准予暂缓年审。退役后经有关部门复训考试合格,应当予以核发驾驶证及上岗证等技术证书。
第五章义务兵退伍安置
第二十七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接收安置符合国家安排工作规定条件的退伍义务兵是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尽的国防义务。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和退伍义务兵安置若干规定》要求,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对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应当保证完成,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义务兵退役后,由接受单位对其进行上岗前培训,优先安排上岗或者就业,其待遇应当不低于同工龄的同类职工,服役期应当计为岗位工龄,并作为缴纳养老金年限。
第二十九条义务兵由用工单位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用工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退役后回原单位的,或者经人才劳动市场录用的原无工作单位的退役义务兵,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愿回原籍的,所在区、县(市)应负责妥善安置。
第三十条义务兵在服役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役期间无论是否到期,企业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和解除;义务兵原所在单位歇业或破产的,退役后由安置部门负责妥善安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依法应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其《公民兵役义务证》上注明拒绝履行兵役义务,并报请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一)是个体工商户的,注销其本人的营业执照,三年内不再批准发给;
(二)是城镇待业青年、农村青年的,三年内取消其升学报考资格,不予招工、招干,不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出具外出务工经商证明;
(三)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三年内不予调资、晋级。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可责令其按当地一名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交纳三年义务兵优待金。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责令改正,并提请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兵役机关规定组织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的;
(二)隐瞒符合服兵役条件的适龄公民人数或者不接受征兵任务的;
(三)故意阻碍、干扰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
(四)拖延或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检、政审或者应征入伍的;
(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六)录用、录取或办理受到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公民就业、就学的。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征兵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在征兵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公民逃避服兵役提供条件,或将不符合征集条件的人员故意征集入伍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办理入伍手续的;
(三)出具假文凭、假学历、假户口、假年龄、假病历证明或其他虚假证明的;
(四)有、、索贿、受贿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无效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严重妨碍征兵工作正常进行的;
义务兵退伍安置范文篇2
让兵员征集更有质量
【修改要点】一是扩大征集范围,删去了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的规定。二是调整兵役登记时间,将兵役登记时间从每年的9月30日前提前到6月30日前。三是明确了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四是完善了大学生士兵的优待政策。
【修改目的】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在保证征兵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征集兵员的质量,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日益增长的需求。加强对大学生兵员征集的意义还在于,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以带动和影响更多高素质的青年加入到军人的行列,为军队现代化建设不断输送优质的人力资源。
让军队对人才更具吸引力
【修改要点】一是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二是拓宽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明确将接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作为军官的来源;三是完善了义务兵和士官的优待。
【修改目的】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主旨之一,就是要从整体上规范军人应享有的基本待遇,充分体现对军人权益的维护,增强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在强调军人义务的同时强化军人待遇的法律规定,不仅是要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法制原则,更重要的是激励更多有志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人才积极投身到军营中来,砥砺人生,施展才华。
新的《兵役法》在军官来源中增加接受国防生和服役优秀的大学生士兵的规定,可以充分调动大学生士兵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在军营不断进取、建功立业,并带动和帮助更多的官兵进步成长,使部队尊重人才、培养人才、爱护人才的氛围更加浓厚。
让军人退役之路更宽广
【修改要点】一是实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政策。二是完善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三是充实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修改目的】对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作出调整改革,是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焦点。在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调整改革的思路和原则上,首先,强调政府扶持就业,重点是对实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政府应当采取组织其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实现充分稳定就业,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同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应有的经济补偿,是扶持就业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也体现了国家对军人保家卫国做出奉献和牺牲的一种肯定。
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这次《兵役法》修订,改变了以往城镇退役士兵与农村退役士兵服役相同但安置方式不尽相同的办法,确定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安置政策对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统一进行安置,享受同一待遇。这是这次退役士兵安置调整改革的重要创新发展。
让《兵役法》的执行更有力
【修改要点】一是对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将原规定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修改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二是对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对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办法处理。三是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法定责任的,在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追究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四是增加了对违反兵役法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的规定。
义务兵退伍安置范文篇3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规定,我省今冬接收退出现役的对象是:1997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志愿兵)。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退出现役和接收时间:退伍义务兵从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转业士官从2000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前基本报到完毕。
士官转业的其它问题另行通知。未经省退伍安置部门审批的转业士官,各地不得擅自接收。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接待转运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待转运工作的领导,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完成今年退役士兵运送任务。转运任务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机构,负责转运、食宿接待等工作。要及时与部队派驻的临时工作组联系,做好协调工作,确保退役士兵运送顺利进行。铁路、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教育职工和公安干警,热情服务,文明值勤,关心爱护退役士兵,帮助其解决途中遇到的困难,保证其购票、托运行李、进站和中转换乘“四优先”,使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各地政府要对军用饮食供应(供水)站、军人接待转运站进行认真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接待供应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军用饮食供应(供水)站、军人接待转运站要按《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规定》,热情接待,周到服务,保证退役士兵转运途中的饮食供应。军地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各种事故发生,确保今冬退役士兵接待转运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宣传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对支持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重大意义;宣传退伍安置政策法规,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各部门、各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和军区、人武部要加强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结合退役士兵思想实际,组织切实可行的公益活动,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当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新形势,进一步坚定信心,增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积极服从服务于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大局;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面对现实,体谅国家困难,自觉服从当地政府的安排;教育他们继续发扬革命光荣传统,在新的岗位上再立新功;鼓励他们立足家乡,依靠科学技术和军人良好素质创业致富,做奔小康的带头人。
四、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今冬退出现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不同于往年。今年既是军队落实党中央关于裁减员额的战略决策的关键一年,也是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第一年;在面临士兵退出现役数量大幅度增加、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即将全面展开,部分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的新情况下,我省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部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顺利完成。接收退役士兵是国家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凡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一定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比例。中央驻豫和省属单位,要模范执行退伍安置政策,带头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对一些行业和部门片面强调自身的局部利益、不接受当地政府分配计划、只接收本行业和部门职工子女的不当做法,必须纠正。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对于拒绝接收或完不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对个别坚持顶着不办的,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促其解决。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安置退役士兵要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情况,科学制定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统一下达,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凡未列入省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中央驻豫和省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计划一律由当地政府下达。任何行业不得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各用人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对未分配退役士兵的考试。对分配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要及时安排上岗,不得向他们收取任何附加费用;要按照入股自愿的原则,对分配到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其他改制企业的退役士兵,不得以是否入股为由拒绝接收。
要实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对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和因战因公伤残退役士兵,要优先安置;对驻藏、驻港、参加抗洪抢险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要积极探索指令性安置计划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退伍安置新途径。逐步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的范围,凡单位提出需要的人才,可直接进行分配。对确有特殊原因难以落实当年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如愿意以经济补偿形式体现所承担安置义务的,经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后,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的方法、标准和资金管理使用按《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豫政〔1998〕67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要拓宽安置渠道,积极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他们在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及住房等方面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要引导和鼓励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当地政府要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兴办企业的,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中录用,录用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对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部门免费保管。
各地要严格执行退伍安置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退役士兵档案中缺《应征公民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的,入伍、退伍手续作假的,退伍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无非农入伍通知书的,不列入指令性安置范围。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伤残退役士兵。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一定比例接收伤残退役士兵。要进一步做好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确保他们及时得到接收安置。
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应根据中央关于适当扩大易地安置范围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统筹安排。大量成批的易地安置需报省政府批准。对经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的转业士官和退伍义务兵,当地政府应予以接收安置,并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其他附加费。
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的用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和退役士兵的特点,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对退役士兵进行政治思想、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把全面提高退役士兵的素质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对城镇退役士兵,要加强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科学文化和专业技能培训,增强他们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对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要继续贯彻实施《河南省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规划》,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力度,使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引导他们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要深入开展退役士兵为经济建设建功立业的活动,组织和引导广大退役士兵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积极扶持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对退役士兵兴办的经济实体,当地政府要给予优惠政策。各地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退役士兵特别是贫困地区、灾区退役士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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