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填埋方法范文篇1
关键词:填埋垃圾;污染;生物反应技术;好氧生物反应法
1垃圾填埋后的污染情况
垃圾填埋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是多方面的,由于填埋垃圾的特性,封场后的填埋场仍然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形成二次污染。而且在自然状态下这种污染是长期的。其污染表现在:
1.1空气污染
填埋气体(LFG)造成严重空气污染和温室效应。
填埋场在压氧条件下会产生大量的填埋气体,其成分主要为CH4和CO2,还有少量的H2、N2、H2S等气体,其产生量和产生率取决于垃圾量、垃圾成分、水分、填埋时间、填埋压实度等多种因素。
甲烷(CH4)气体是潜在的温室气体,会导致生态失衡,它对臭氧层的破坏是CO2的40倍,产生的温室效应比CO2高20倍,它对全球变暖的危害仅次于CO2,居第二位。
(1)产生温室效应。沼气比空气轻还是重取决于CO2和CH4所占的比率。纯沼气的比重接近空气的比重,通常是1.0,当沼气比空气轻时,就会快速消散,形成损耗臭氧层和加剧全球温室效应的烟雾。
(2)存在爆炸隐患。当沼气比空气重时,沼气在低洼处积聚,当沼气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甲烷气5%-15%的空气混合)时,一旦遇到明火就会发生爆炸,引发火灾事故。
(3)造成地下水源的污染。填埋气体中含有的挥发性有机物和CO2等都易溶于地下水,这有可能破坏原来地下水中CO2的平衡,导致地下水周围岩层的溶解,引起地下水硬度升高,影响饮用地下水人畜健康。
(4)造成填埋场场区及附近植物根区因缺氧而死亡。
(5)填埋气体含有令人讨厌的臭气,污染空气,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其中含有多种致癌、至畸的有机挥发物。这些气体如不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回收处理,而直接向场外排放,会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伤害。
(6)填埋气体具有迁移性,其迁移的范围超过50m。如果在垃圾填埋场上建设建筑物、填埋气体极易在建筑物内汇集,形成火灾及爆炸隐患。
1.2水污染
(1)水污染。
垃圾填埋对水产生的污染主要来自于垃圾渗滤液。渗滤液是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由于发醇、雨水淋刷和地表水、地下水浸泡而渗滤出来的污水。渗滤液成分复杂,其中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奈、菲等芳香族化合物、氯代芳午族化合物、磷酸脂、邻苯二甲酸脂、酚类类和苯胺类化合物等。渗滤液对地面水的影响会长存在,即使填埋场封闭后很长时期内仍有影响。渗滤液对地下水也会造成严重污染,主要表现在使地下水水质混浊、有臭味,COD、三氮含量高、油、酚污染严重、大肠菌群超标等。地下和地表水体的污染,必将会对周边地区的环境、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
(2)土壤污染。
城市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的玻璃、电池、塑料制品、它们直接进入土壤,会对土壤环境和农作物生长构成严重威胁。大量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和塑料餐盒被埋入地下,百年之后也难以降解、使垃圾填埋场占用后的土地几乎全部变为废弃地。
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我国大多数城市的简易垃圾堆填场在建设初期未按卫生填埋场的标准进行设计及建设,缺乏对填埋气体垃圾渗沥液及其它污染物的有效控制,对周围环境已造成了严重影响。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2001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在未达到安全化和未经监测之前,不允许用于建设用地。一般垃圾场必须待封场15年以及达到稳定后方可作为建设用地。因此,如何对简易垃圾堆填场进行有效的治理,使其在短期同快速转化为安全稳定可以利用的建设用地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2垃圾填埋场再生的概念
所谓垃圾填埋场的再生,就是将过去填埋在垃圾场内的垃圾进行加速降解,减少或解决垃圾场的污染后再度挖掘出来,分别筛选回收有价值物品后,再施以无机化过程等处理再埋回去的过程。
3垃圾填埋场再生的优点
(1)增加原有填埋场处理容积,延长垃圾场的使用年限;
(2)可以回收有用资源,获取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3)通过挖掘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降低垃圾体的体积;
(4)加快了垃圾分解的速度,减少了对环境污染的程度和时间。
4垃圾填埋再生的方法
没有经过处理的垃圾场,对大气、地下水和垃圾场附近的土地造成严重污染,对环境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我们要采取科学的处理方法,使原有的垃圾加速降解,减少或消除垃圾场的污染,再通过挖掘处理后填埋,这样可以增加垃圾场的使用空间,延长使用寿命,大大节省处理垃圾的用地;或者,不挖掘起来,经过降解技术,将填埋垃圾变成物理、化学成分相对稳定的无机物,使原来“不宜用于建筑”的场地,可以用于建筑,产生新的使用价值。
现今先进的治理方法就是就地治理,采用生物治理技术,使填埋场堆体内的有机物加速降解,达到稳定后,再采取其它方法和技术进行再开发和利用。生物反应器技术就可以达到上述目的,生物反应器技术主要分为厌氧生物反应器和好氧生物反应器,其技术特点比较见表。
采用好氧生物反应法处理有机填埋垃圾是近几年来垃圾填埋场治理新技术。以前,好氧法被广泛地用于地面上的垃圾堆肥、活性淤泥和有机废水的处理,但用于固体垃圾的处理,特别是对填埋垃圾的处理还是一个比较新的理念。采用好氧生物法进行有机垃圾降解,就是将新鲜空气加压后,用管道注入垃圾深处,同时把垃圾中的二氧化碳等气体抽出并对反应物的温度与垃圾气体进行监控,激活垃圾中的微生物,创造出一个比较理想的有氧反应环境,使反应达到最佳状态,从而加速有机物的降解,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再生,从而增加填埋的空间,或者使在垃圾场上重新建设成为可能,这种方法,比传统的厌氧降解法提高降解速度30倍以上。
好氧生物反应法可广泛应用在有垫层或无垫层的正规或非正规垃圾填埋场上,使用于封场后或正在运行的垃圾填埋场。好氧反应处理能提高分解速率、减少有害和有气味气体的释放,并且提高渗滤液的品质。这些优点对改造填埋场、减少污染具有重大意义。
垃圾填埋场再生事业有利于缓解我国日益增加的垃圾处理压力,有利于节省宝贵的土地资源,并且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垃圾处理的“资源化”目标。当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填埋场再生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二次污染、地基下沉和损坏等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我们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在实行填埋场再生之前,必须多角度、多方面进行可行性评价,主要应该考虑的是填埋用地特性的调查、获取经济效益的评价、总体成本的衡算以及相关制约的规章调查和劳动安全保障计划的制定等。
参考文献
垃圾填埋方法范文篇2
【关键词】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生态效益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
工业化和城市化迅速发展,使工业生产的规模不断扩大、产值持续增长,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需求的扩大,废弃物产量与日俱增,对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形成了垃圾堆放地。对废弃的垃圾堆放地进行卫生填埋法处理是我国乃至国际上最为通行的做法,然而,对土地的占用和覆盖处理会使原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生活垃圾是垃圾填埋场的主要成分,在降解的过程中,会引起垃圾沥出液和主要成分为甲烷的填埋气体的产生及土壤特性的变化,填埋地之上植物的生存与成活都会受到影响。对垃圾的填埋处理还会导致垃圾填埋地地面塌陷、填埋气体污染、渗滤液污染地下水、地质地貌景观遭到破坏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垃圾填埋地附近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也会受到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制约。
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及其法律制度的概念
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概念。垃圾填埋地的生态恢复是通过采取整治措施,因地制宜地使因垃圾填埋而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渐恢复到符合代际间需求的可持续状态的过程。可见,垃圾填埋地的生态恢复目标不仅仅是恢复土地的价值,更为重要的是恢复生态环境,这与我国传统的土地复垦的目标不同。2011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显然,这一概念对生态恢复的界定还是以土地利用为主要目的。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目标上升到更为综合的生态问题的解决,而不再是单纯强调以土地利用为主要目的。我国垃圾填埋地恢复的内涵也开始趋向于对垃圾填埋地整体环境的生态恢复,而不再是强调将毁损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的概念。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是指由调整特定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是指某类或某项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工作或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某类或某项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工作或活动的法定化和制度化,是某类或某项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工作或活动的法律规则、程序和保障措施的总和。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是为恢复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而设立的,要求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必须采取恢复措施的法律制度。
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与一般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区别在于后者是为了填补受害人损失,而采取的以金钱给付为主要方式的赔偿。但是,由于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还具有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很多情况下,其生态价值往往大于其经济价值。因此,对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的损害不是以简单的金钱赔偿就可以弥补其损失的。设立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使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所具有的生态功能得到恢复,生态价值得以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得到协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得以促进。
我国关于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有的关于垃圾填埋地恢复治理的规定比较分散,分布在包括《宪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在内各个层次的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中。例如《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为我国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立法奠定了宪法基础。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垃圾填埋地属于《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使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有法可依。
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并初步形成了关于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主要法律制度,但是这些法律制度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基金制度有待建立。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是一个需要资金持续投入的系统工程,因此,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基金制度作为强大的经济后盾制度能够有效促进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顺利进行,是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的核心。
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是一项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土地复垦条例》中政府筹措土地复垦资金的渠道具有保证金性质,有利于“不欠新账”。《土地复垦条例》在第三条中规定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进行复垦,但是由于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等鲜有兴趣。所以,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新帐的偿还义务人通常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那么对于已经欠下的“旧账”呢?《土地复垦条例》在第三条中又规定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可见,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旧账的偿还义务人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样看来,垃圾填埋地无论其是否已经被损毁及损毁原因如何,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义务人通常都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我国而言,很多基础设施、医疗文化卫生等公共福利设施需要政府投资,完全依靠政府是不现实的,地方政府也常常由于资金实力问题难以保障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持续进行。通过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不欠新账”的同时也能够“偿还旧账”的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建立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基金制度,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立法上对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不够重视。《土地复垦条例》的诸多条文主要关注的是矿区废弃地的生态恢复,垃圾填埋地只是作为生产建设活动毁损土地的一部分进行生态恢复,并没有考虑生产建设活动毁损土地的普遍性和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特殊性之间的协调问题,立法上的偏颇导致了实践中的薄弱。前些年我国行政部门官员普遍存在的注重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的现象已经大为改观,如今的地方官都知道只抓经济行不通,可是转向环境保护却耗时耗财见效慢。通过对经济与环境的综合考虑,普遍采取的方式就是追求能够短期见效的环境效益,以应对任职期间的考核。特别是在衡量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效果指标不健全时,追求显而易见的短期利益的吸引力要远远大于需要逐步渗透与改善的垃圾填埋地生态长期利益。
公众参与力度不够。我国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公众参与大多是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参与其中,往往局限在会议讨论和社会调查的参与形式。然而,周边居民作为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却参与较少,即使参与进来,也往往局限在前期准备阶段。如果不调动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中最大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在实际操作中仅强调自上而下的执行方式,忽略政策对象行为影响因素和行为模式特点,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过程能否顺利进行有待考究。为了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切实权益,公众理应全面全程参与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而如今难以实现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公众参与组织及平台的缺乏。
垃圾填埋地生态效益评估制度不健全。我国的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的恢复是一个生态系统的重构或再生过程,以重新恢复到健康并有益于人类生存与生活的状态为目标,以遵循自然规律为基础,以技术上适当、经济上可行、可被社会公众接受为原则。但是,对于垃圾填埋地生态环境究竟要恢复到什么程度,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得到统一。一直以来,我国对于任何类型的废弃地进行恢复后的做法就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优先将复垦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因此,农业用地或林业用地等土地利用形式就成为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首要目标,这些做法有利于提高进行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工作的全面展开。但是,这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大面积挖掘周边土地用以覆盖垃圾填埋地,使得更大面积的土地遭到破坏,更大空间的生态系统退化。
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后的维护制度欠缺。一项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工程的完成,同时也意味着对垃圾填埋地周边环境的保护又回到了起点,恢复后的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没有原生态系统稳定,极易再次遭到破坏,这种保护与对原垃圾填埋地生态环境的保护显然是不一样的。社会各界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恢复垃圾填埋地的生态平衡,改善垃圾填埋地周边环境,保护并合理利用生态恢复后的垃圾填埋地十分必要。此外,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过程需要监督和管理,生态恢复后垃圾填埋地的再利用也需要监管措施。
完善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的建议
建立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基金制度。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基金制度是一项专门针对垃圾填埋地恢复治理而设计的制度,美国的《超级基金法》适用于闲置不用或被抛弃危险废物处理场的治理,该法规定,超级基金在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或无力支付、不愿承担治理费用时先行垫付,然后,可以为了追索已支付的治理费用,向其能找到的责任主体提讼。“土地复垦基金”的来源有:向企业征收的费用;复垦土地使用费刨除养护开支后的余额;个人、团体、公司、协会和基金会的捐款;例如违规开采矿山的罚金、申请采伐许可证的费用、基金利息等的其他款项。
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不仅要靠政府的投入,还要借助社会的力量,即实行国家、地方、集体和公民一起上,多渠道、多方位筹集资金。针对我国目前的保证金收取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当借鉴美国的超级基金,建立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基金制度。同时还要考虑我国国情,以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为引导,拓宽融资渠道。对于资金实力不够雄厚的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义务人来说,建立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基金制度使经济压力得到减轻的同时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治理的积极性也得到了提高。
从立法上加强对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重视。不同的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恢复的时间也不同,一般来说,退化程度轻的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恢复的时间要短些。但需要强调的是,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的恢复需要严格遵循生态规律,在那些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退化较为严重的地区,明显改变生态效益通常需要几代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如何追求垃圾填埋地长期的生态利益不仅要求要有充分科学的认识,而且要有更为详尽的长、中、短期互相结合的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总体目标。因此,要在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过程中处理好实践中的部门利益、地方的局部利益与全国的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的关系,必须要有一个从整体上关怀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基本思路。
提高公众参与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水平。只有以垃圾填埋生态恢复地区周边居民为着眼点构建生态恢复机制,才能实现机制设计的初衷,实现垃圾填埋地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此外,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中最大的利益相关者也可以监督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资金的使用情况。在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过程中,可以制定关于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公众参与的手册,运用问卷与实地调查、咨询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明确利益相关者、生产建设单位、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提出公众参与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范围、程序、时间和期限等,使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各环节信息的公开、查询、参与、反馈一体化机制得以建立。为促进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和谐进行,可加强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交流讨论,从而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和公众的知情权,化解并防止矛盾和冲突。
完善垃圾填埋地生态效益评估制度。垃圾填埋地生态效益评估制度的标准因为受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动态性等特点的干扰而变得复杂。因此,在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生态规律,考虑垃圾填埋地自身的理化性质、自然条件以及社会需求,不能一味要求恢复到垃圾填埋地被破坏前的状态。我国在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比照国际恢复生态学会建议适用的九个反映生态系统属性的指标来进行评价分析,例如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功能以及非生物的生态服务功能等。鉴于生态科学的专业性强,在对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进行验收时,可以邀请生态学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制定出科学合理、现实可行的标准,从而健全垃圾填埋地生态效益评估制度。
建立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维护制度。垃圾填埋地的生态恢复并不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而是一项耗时颇长的系统性工程。垃圾填埋地的生态恢复过程通常会涵盖经济性、社会性重大事项,例如产业结构的调整与转移等。所以,为了人们自身的生活质量不会降低,产业结构调整得到发展,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成果的维护与巩固,需要在经济性、社会性配套措施支持配合的前提下,运用先进生态技术。恢复后的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对原垃圾填埋地生态环境的保护要区别对待,应该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过程中考虑如何与生态恢复工程进行衔接的问题,例如,要制定更详实的禁止以及更严厉的惩罚措施。
结语
对废弃的垃圾堆放地进行卫生填埋法处理是最常见的做法,然而,这种方法也会使原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生活垃圾是垃圾填埋场的主要成分,在降解的过程中,会引起垃圾沥出液和主要成分为甲烷的填埋气体的产生及土壤特性的变化,填埋地之上植物的生存与成活都会受到影响。对垃圾的填埋处理还会导致垃圾填埋地地面塌陷、填埋气体污染、渗滤液污染地下水、地质地貌景观遭到破坏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我国在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方面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之路任重而道远。通过构筑垃圾填埋地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思路,提出完善建立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全过程控制的治理、维护等法律制度,督促垃圾填埋地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逐步改善垃圾填埋地现状,从而使我国的垃圾填埋地利用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发展相协调。
垃圾填埋方法范文篇3
【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垃圾发热值;处理方式
0引言
处理城市垃圾的方式主要有:填埋、焚烧和堆肥三种,针对不同类型的垃圾,宜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一般情况下,有机物含量高的垃圾,宜采用堆肥法,但堆肥处理对垃圾要进行分拣、分类,且不能减量化,仍需占用大量土地;无机物含量多的垃圾适宜填埋法,但此方法,占用了大量土地,同时垃圾中有害成分对大气、土壤及水源造成了严重污染,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而且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所以,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焚烧法处理垃圾。
1焚烧处理
城市垃圾焚烧技术概述焚烧法是一种高温热解处理技术,即以一定量的过量空气与被处理的有机废物在焚烧炉内进行氧化燃烧反应,废物中的有害有毒物质在800-1200℃的高温下氧化、热解而被破坏,是一种可同时实现废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处理技术。
焚烧的目的是尽可能焚毁废物,是被焚烧的物质变为无害和最大限度地减容,并尽可能减少新的污染物质产生,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对于大、中型的废物焚烧厂,能同时实现使废物减量、彻底焚毁废物中的毒性物质,以及回收利用焚烧产生的废热这三个目的。目前在工业发达国家焚烧法已被作为城市垃圾处理的主要方法之一,得到广泛应用,我国也在加快开发研究的速度,以推进城市垃圾的综合利用。
2我国垃圾焚烧发电的现状
根据我国现行的政策,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主要是以机械炉排炉为主导,辅以煤-垃圾混烧流化床垃圾焚烧技术和其他技术。按照日处理1800吨二段往复式垃圾焚烧设备计算,年发电量可达1.6亿千瓦时,可节约标准煤4.8万吨,年减少氮氧化合排放480吨,二氧化硫排放768吨。
我国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最早投入运行始于1987年,之后随着一大批环保产业化和环保高科技产业化项目的相继启动,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实现了大型垃圾焚烧发电技术的本土化,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在近5年间增长了5倍。
3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工艺现状
目前我市的生活垃圾主要以卫生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填埋场规划总占地面积79.066公顷,全部工程规划分三期建设,设计日处理600吨,使用年限36年以上。如今垃圾填埋场日处理垃圾约1200吨,主体工艺为卫生填埋,垃圾堆体发酵产生的沼气进行收集用来发电,垃圾渗沥液采用“水质均化+膜生物反应器MBR+纳滤NF+反渗透RO”组合工艺进行处理。
随着我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逐年增长,单一的填埋处理方式势必浪费更多的土地资源,而填埋处理对场地的地质条件和施工质量要求较高,并且存在二次污染的风险,结合国内外先进的垃圾处理的成功经验,多种方式相结合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而焚烧技术的日益成熟将成为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重要手段和主要途径。
4两种垃圾处理方式比较
卫生填埋:技术成熟可靠,工程规模很大,在选址上比较困难,要考虑地形、地质条件,远离市区,运输距离远;适用于无机物>6%,含水率
焚烧发电:在国外属成熟技术,目前在国内沿海发达城市逐步推广应用;可在市郊建设,运输距离较近,但近年来选址问题越来越敏感;适用于垃圾低位热值>3300kJ/kg时,不需添加辅助燃料仅残渣需作填埋处理,约为初始量的10%;要求的环保措施是:二恶英、渗沥液、残渣处理,噪声控制、恶臭防治焚烧不稳定影响发电,烟气治理不利导致大气污染
由于卫生填埋占用土地较多,臭气不容易控制,渗滤液处理难度较高,生活垃圾稳定化周期较长,生活垃圾处理可持续性较差,环境风险影响时间长。卫生填埋场填满封场后需进行长期维护,以及重新选址和占用新的土地。
目前我国发达城市的生活垃圾处理逐步推广以焚烧为主,填埋为辅的方式,焚烧后产生的灰渣固化后在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大大节约了填埋用地,降低了垃圾对土壤、地表水、环境空气的污染风险,焚烧厂产生的垃圾发酵水以及炉渣水通过管道排到污水处理厂,与填埋场产生的渗沥液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并部分回用于处理工艺,也进一步降低了对环境的污染风险。
5对策与建议
通过对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的比较,以及对焚烧处理技术的简要分析,结合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提出今后发展的几点工作建议:
(1)目前,我市立冲沟垃圾填埋场采用的是传统的卫生填埋工艺,随着垃圾量的逐年增长,填埋场的库容也将逐年减少,在今后6年左右的时间里,我市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面临着严峻的选择,无论是继续采用卫生填埋处理方式或是采用焚烧发电处理方式,都应尽快作前期研究、评估决策的筹备工作,做到早决策、早动工,以满足建设时间和今后城市生活垃圾合理处置的需要。
(2)根据国内发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建设和管理经验,垃圾焚烧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程度最高,其技术成熟、可行,该技术可作为我市未来生活垃圾处理的发展方向,不但可以改变目前我市单一的垃圾处理方式,节约土地资源,降低填埋场二次污染风险,而且能够有效应对逐年快速增长的垃圾产生量,并利用焚烧发电,产生一定的经济收益。
(3)我市在可用于建设垃圾填埋场土地资源紧缺的现状下,应统筹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建设的方案,应有效利用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地,合理布局,建设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园区,进而打造成为集卫生填埋场、医疗垃圾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和科普教育基地为一体的新型循环经济产业园。
(4)对于焚烧和生化处理的二次废渣在规范允许和技术成熟的条件下,作为制水泥、制砖等辅料进行资源化利用,确实暂不能利用的二次废渣仍需填埋处理。
(5)为更好的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我市应逐步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宣传和相关论证,普及垃圾焚烧处理的相关知识,消除市民疑虑,主动为垃圾焚烧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做好前期工作。
(6)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涉及的专业广泛,设备较多,工艺复杂,为保证垃圾焚烧项目建成后能有效运行,应加快人才储备,加强现有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逐步建立一支素质全面、技术过硬的人才队伍。
(7)垃圾焚烧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需求资金量大,运营成本较高,可根据我市财政支付能力状况,选择运用市场化BOT、BT的模式来建设运营。
(8)垃圾焚烧发电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所追求的重点应是垃圾处理,是环境和社会效益,而不是发电,没有优惠政策和各项补贴,垃圾发电难以产业化,建议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和补贴力度。
【参考文献】
[1]中国固废网行业报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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