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经营管理方案范文篇1
一、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
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塑供销合作社形象的战略举措。年初我们结合区域、交通、人口密度、农村购买力状况等客观现实和供销社企业的自身条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明确了发展数量、建设布局、工程标准、管理模式、推进措施。20*年启动建设的乡镇超市5处。店子供销超市:由店子供销社投资180万元,在店子镇供销社驻地新建超市一处,建筑面积2765平方米。湖滨供销超市、社区服务中心:由湖滨供销社投资200万元,在西闸老村委院新建超市一处,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超市南侧是占地1300平方米的健身广场,超市北侧是占地8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为西闸村民提供购物、科技、医疗、法律咨询、体育健身和休闲娱乐等综合。目前,两处超市和一处社区服务中心选址已定,拆迁工作已经完成,预计20*年9月1日竣工,10月1日正式营业。*、*、*三处乡镇超市正在紧锣密鼓筹划之中。
二、完善农资连锁经营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农资经营中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我县农资连锁经营健康发展,更好的为“三农”服务,与县工商局联合,成立博兴县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协会。以*中心社生资市场为依托,由县供销社成立博兴县兴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建设农资连锁配送中心20处,整合系统内180家农资经营店,吸引社会上更多的经营门店加盟,成立农资连锁经营基本网络。引导有经营实力的农资经营单位加盟经营服务网络,对连锁经营网络范围内的化肥、农药、农地膜等主要农资商品实行“统一配送、连锁经营”。在农资连锁经营网点的设置上,本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起每个村都有经营网点的网络格局,选择有经营实力、诚实守信的经营户加盟连锁。三个月来共发展农资加盟店120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加大投入,完善软件硬件。为确保协会舒畅、高效运转,我们起草了《博兴县农业生产资料行业协会章程》,对协会管理、会员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协会规范运作提供了基础保障;先后
制定《博兴县农资商品监督巡查制度》、《博兴县农资商品备案制度》等制度,确定协会内部及会员管理规程,规范了协会运作的软件。从有效发挥协会职能入手,专门设置了化验室、样品档案室等,协会投资6万元购买了化验设备、留样器材、微机、打码机、验码机等,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了有效的物质保障。
2、备案管理,严格形式审查。在指导农资经营企业健全落实“帐
票卡书”管理制度的同时,按照章程规定,协会必须对批发企业购进
农资(化肥)的十类材料予以备案。包括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
证、产品合格者、生产企业商标注册或商标使用许可证、进货发票、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购销合同、购进数量等,备案材料齐全发放《农
资商品备案证明,截止目前,协会已备案化肥76批次。
3、贴标入市,严格质量把关。协会化验室工作人员依据《农资
商品备案证明》,按照抽样检验操作规程,现场提取农资样品,进行
初检,建立农资商品档案,对初检合格的农资商品,协会打印条码标识,工作人员现场贴标,确立入市资格准予流通;对初检不合格农资商品,及时送法定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贴标入市;复检仍不合格,在监督退回生产企业的同时,及时通报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同类农资和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对名优企业的国家免检农资产品,协会确认备案材料齐全无误后,免于初检,贴标入市。截止目前,已抽检化肥61批次,涉及化肥35000余吨;对初检涉嫌不合格的一个批次化肥送检,法定检测合格后入市经营;11批次国家免检企业农资产品备案材料齐全后,直接贴标入市。
4、强化工商行政监管执法。协助县工商局分别农资经营业户不同情况,有的放矢地实施监管。一是协会稽查大队强化日常监管。对农资配送中心,坚持没有举报不检查;对备案贴标农资,属地工商所使用条码识别器,以确认条码与备案信息是否一致为重点,进行一般检查;对未备案贴标农资,突出五查五看管理,即:重点查证照,看有无经营资格;查质量,看许可证、批准文号、保质期;查包装,看有无仿冒;查广告,看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查登记,看进销制度是否健全。二是开展专项整治。结合春耕备播、夏种秋收等重点季节,以种子、化肥、农药及农机具为重点,适时开展专项整治。今年以来,共开展专项整治7次,检查农资经营业户312户(次),取缔无照经营农资业户26户,对13家农资挂靠经营业户进行了规范。三是查办大要案件。根据举报电话和日常监管发现的案源,今年已对11起涉及案件进行了查处。
超市经营管理方案范文篇2
3月29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条例总结了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近年来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践,从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决算等环节,规范公共财政的分配和使用。
为提高预算审查批准的质量和实效,条例主要从以下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范了预算编制及提交审查的材料,力求使预算草案尽可能规范、完整和细化,增强可审性和可行性。条例指出,省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编制,反映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二是规定了省级部门预算审查。根据近几年工作实践,预算审查监督从本级总预算逐步深化到部门预算。条例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选择省级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审查。三是明确了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时间、标准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对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要求。条例指出,省级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并将采纳初步审查意见的情况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为了具体贯彻落实监督法的相关内容,增强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便于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条例指出,常务委员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议意见、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为了规范预算执行中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条例规定,预算超收收入一般应当用于增加预算结余或者弥补滚存赤字,在预算执行中,确需动用超收收入安排当年支出的,应当首先安排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由省财政部门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需要动用的超收收入数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收入总额百分之十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杭州:垄断行业运营透明化
市政公用行业,直接关系着公共利益、涉及到公共资源的配置。政府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形式将经营某项公共资源产品的权力赋予某个企业,这一企业就成为该项公共资源的特许经营者,具有了自然垄断或者行业相对垄断的特点。为了规范市政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工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了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条例总则开宗明义: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为保证特许经营权授予的公开性,条例规定,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特许经营者,并将选择结果向社会公示二十日,接受社会监督。由于市政公用事业的特殊性,条例同时规定,对于特别复杂的市政公用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招标方式无法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可以采用招募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者的地位一旦确立,意味着政府拥有的公共资源配置权将部分让渡给特许经营者,为了保证特许经营项目正常运作,降低政府管制的风险,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条例规定了特许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和八类禁止。条例指出,特许经营者应当将特许经营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技术标准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告,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对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项目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超市经营管理方案范文篇3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规定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采取有力的打击措施、严格的监管手段和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压力管道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区县、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从8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6.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7.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8.压力管道
(1)未申办备案手续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压力管道的;
(2)未申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
(3)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
(4)使用单位未办理压力管道登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
(5)超出资格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等工作的。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市政府成立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安委会主任、副市长王治平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志铭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工商、国资委、经信委、建交委、市容园林委、市农委、海事局、交港局、质监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市政公路管理局、地矿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各部门都要成立本地区、本部门的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做到条块结合、分兵把口,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开展行动。
危险化学品方面:由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负责,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非煤矿山方面:由市安监局、市国土和房管局、市地矿局、市公安局负责,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道路交通运输方面:由市交通和港口局、市公安局、市政公路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水上交通方面:由海事局、市农委、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建筑施工方面:由市建交委、市市容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烟花爆竹方面: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供销社负责,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民爆器材方面:由市国防科工委、市公安局负责,市国防科工委为牵头单位;
冶金有色方面:由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经信委负责,市国资委为牵头单位;
压力管道方面:由市质监局、市公安局负责,市质监局为牵头单位。
对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工商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责部门开展打击行动。
四、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今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四类设备、四类伤害”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8月30日以前,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行动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安全监管、公安、工商、国资委、经信委、建交委、质监局、交港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政府要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专项行动结束后,市安委会将对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综合督查;11月10日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其情况汇总后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各区县、各部门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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