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的现实意义(6篇)

时间:2024-05-11 来源:

全民健身的现实意义篇1

活动目的:活动紧扣着倡行亚运,全民健身”的主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时效性、吸引力和感染力,充分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并且使全班同学通过参加这次团日活动,意识到运动与健康对我们的重要性。现在,正是中国广州于2014年举办第十六届亚运会筹办的关键时刻,我们应该树立健身的意识并号召周围的人增强健身意识,做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大学生,为2014第十六届亚运会营造一种充满活力、融洽祥和的氛围。就长远说,做为21世纪的大学生,作为祖国的栋梁之才,我们不仅要有扎实牢靠的专业知识,更要有健康的身体素质做后盾。只有这样,才能在未来为我们的祖国发光发热,我们的所学才会有用武之地,为全民健身营造一个欢快友好的氛围,为第十六届亚运会的顺利举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活动形式:组织经管0905班全班同学观看中南大学运动会,为全校运动员写通讯稿,为商学院运动员加油,服务等。组织同学看全运会视频,及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的讨论会。

活动对象:经管0905班全班同学

活动时间:2014年10月

全民健身的现实意义篇2

关键词:健康权;人权;体育;公共服务

中图分类号:G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12)03-0026-04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文称为《公约》),其中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我国于1997年加入了该《公约》,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已表明,健康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的重要内容。2004年我国修订《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批准《公约》以及修改宪法条文彰显了我国对公民健康权保障的重视。

在健康权的实现过程中,体育具有重要价值,进行体育活动是实现国民健康的重要途径,1978年,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体育运动国际》,其中第1条规定:“参加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现行《宪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此外,我国还通过一些部门法规,加强体育活动在健康权保障中的作用,如2009年出台的《全民健身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第4条明确:“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公民参与体育活动是一项基本人权,而参与体育活动还需要国家的体育公共服务作为基础,所以关注体育与健康权,不能忽略体育公共服务问题。故而,本文基于人权视角,探析健康权保障与体育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体育公共服务在健康权保障中的作用,以及目前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存在的缺陷等问题。

1健康权与体育公共服务

1.1作为人权的健康权

在自然法学派眼里,健康是人先验的、固有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正如英国的自然法学家洛克在其《政府论》中所言:“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1]在古典自由主义盛行的时代,健康权一直被作为私法领域的一项权利加以规定和保障。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工业革命兴起,最初分散的小规模家庭作坊逐步被大规模的机器工业所替代,大量劳力涌向城市,密集的人口和较为恶劣的工作环境,导致了一系列的诸如水源、食品、环境等社会公共卫生问题,社会公共卫生促使人们重新思考个体的健康保障问题。至此人们对健康的保护有了新的认识,意识到健康权不再仅为私权领域规范的权利。这种对健康的不同审视角度,使得健康权的发展获得了历史性的转变,即健康权从私权领域的自然权利逐渐上升为公法意义上的人权。[2]二战之后,国际社会将健康权上升为基本人权。1946年的《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享受可能获得的最高健康标准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及社会条件而有区别。”1966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了健康权为基本人权,使得健康权被视为一种社会权并赋予其新的内涵和性质。

一般认为,基本人权可以分为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两类,二者划分的界限是政府在权利实现中的作用,消极权利是指政府不加以干预,由公民个体去自主决定的权利;而积极权利,是指只有或主要依靠政府积极作为才能实现的人权。然而,在人权领域,基于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多数学者认为,大部分人权都具有双重性,只是侧重点不同。本文认为,健康权与其他基本权利一样都具有消极和积极双重属性,但有所偏重,即健康权是以积极性、肯定性为主,兼有消极性、否定性的权利。健康权是一种偏重积极属性的人权,这表明在个人健康权的实现过程中,对政府或国家提供的各种公共服务的依赖性较大,比如现代各国努力提供的卫生公共服务、体育公共服务、社会保障都是为了帮助国民个体更好地实现健康权。

1.2体育公共服务的提出

体育公共服务属于公共服务范畴,是国家或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在体育领域的展现。国际上通行的看法,公共服务一般是指依托社会公共设施或公共部门、公共资源的服务,其对象是有着公共需求的不特定公众。因此,体育公共服务是附加了“体育”特征的“社会公共服务”,这种服务以国家提供体育设施、体育比赛、体育活动规划、体育教育等为内容,服务对象为不特定的公民或群体,以促进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作为重要目标。从国内学术研究成果来看,对体育公共服务的界定主要有两种视角,即根据产品和组织属性分别对体育公共服务概念进行界定。但是无论是从产品角度还是从政府角度对于体育公共服务的认识都存在视域的局限性。基于本文的写作目标,本文倾向于认为,对体育公共服务应强调其公共性。“只有通过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公共性进行分析才能够把握公共体育服务的本质特征进而指导公共体育服务的实践活动。”[3]这里需要说明,在中国,有“体育公共服务”和“公共体育服务”两种常用的名称,本文认为,政府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一些服务都可以界定为公共服务,其定的部分通过修饰语,如“体育”,可以更加突出这种公共服务的特性,所以本文倾向于使用“体育公共服务”这种说法。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中就曾提出“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加体育市场供给,努力向人民群众提供健康丰富的体育产品”的要求。

在我国,体育公共服务观念的形成与政府治理观念的转变密切相关。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建设服务型政府,要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把政府主要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2008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早在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就指出,要“坚持体育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体育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构建惠及全体国民公共需求的服务体系已成为中国体育发展的重要任务。

2健康权的国家义务与体育公共服务的作用

2.1健康权的国家义务

基于健康权的积极属性是主体属性,所以在健康权的保障中,国家要充分履行自己的积极义务。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22届会议(2000年)第14号一般性意见:各缔约国可以因国内可利用资源的差异性,在充分实现健康权问题上采取适当的步骤,逐步实现健康权,但是各国政府仍应当根据本国自身的情况在促进公民健康权问题上规定一些立即的有效的义务,确定具体明确的目标来充分实现健康权。不允许缔约国在健康权上采取倒退措施,除非有证据证明该措施是完全有理由的。委员会认为,除了强调政府有充分实现健康权的义务以外,尽可能迅速和切实地充分实现第12条所规定的义务成为国家一般性义务的另一重要方面,即在一段时间内逐步实现健康权,不应解释为缔约国的义务已失去一切有意义的内容。据此,健康权的国家义务一般包括以下三大义务,即尊重、保护和实现。[4]尊重的义务本质上属于不采取行动的消极义务,保护和实现的义务则属于保护个人免受第三方行为损害、或提供某些服务及给予便利的积极义务。

健康权以积极肯定性为主、兼有消极否定性的权利属性表明其基本内容至少包括两个方面要求:一是禁止非法干预。“尊重”健康权的义务本质上是不作为的消极义务。政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否认、非法干涉、阻挠和剥夺某一群体或某一公民可以充分享受保健服务的权利。二是获得健康服务。健康权的实现不能仅依赖于国家的不作为,它需要国家以作为的形式履行自己的义务,采取必要的步骤,包括颁布法律、制定政策和战略、建立基本制度以保障公民的健康权。[5]

2.2健康权的实现需要体育公共服务

世界卫生组织(WHO)申明了健康的涵义,指出“健康不仅指没有疾病和痛苦,而是包括在身体、心理和社会方向的完好状态。”健康权的根本目标实现所有人的身心健康,而现代科学早就证明,体育运动与人实现身心健康具有重要联系。进行体育锻炼能提高身体素质,增强机体各组织、器官的功能,对身体健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体育运动也能提高人的心理健康,形成积极、向上、开朗的心态,促进人际关系的融洽。《体育运动国际》第2.2条阐明:“就个人来说,体育运动有助于维持和增进健康,提供一种有益的消遣,使人能克服现代生活的弊病。就社会来说,体育运动能丰富社会交往和培养公正的精神,这种精神不但对运动本身是必要的,而且对社会生活也是必要的。”学者们的调查研究表明,国民参加体育锻炼的满意程度与健康满意度的关系最为密切,相关部门应加大社会体育的投入,提高国民参加体育锻炼的满意度。[6]

公民在进行体育运动时,需要足够的体育设施或者其他服务作为基础,体育公共服务就提供了这些前提条件。因此,在国家保障国民健康权的积极义务中,提供体育公共服务属于应有之义,健康权的保障需要国家提供充分的体育公共服务。在我国,2005年,《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出台,标志着国家把体育工作重心转移到关注公民的身体健康上来。2009年《全民健身条例》颁布,从“三纳入”上对政府履行体育公共服务职责做出进一步要求,让“公民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首次在国家法规中得以明确表述。可以看出,随着我国政府治理观念的转变,体育公共服务受到重视,并且体育公共服务与国民健康状况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得到明确认识。

2.3体育公共服务对健康权的作用

根据《公约》的规定和经社文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健康权和各项人权一样,要求缔约国至少承担三类或三个层次的义务:尊重、保护和实现,体育公共服务作为与公民健康保障有直接关联的社会公共服务,基本满足了这些义务要求。此外,体育公共服务还有激励公民参与体育的效果,因此,体育公共服务对健康权有四个方面的具体作用,分别是尊重、保护、实现和促进。

第一,体育公共服务体现国家对健康权的尊重。

健康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权利具有自由选择性,“健康权在一定意义上指向的是获得健康条件的权利和维持既有健康状况不被恶化的权利”。[7]因此,各国首先有义务尊重国民的健康权,不能剥夺或限制所有人获得健康的自由与平等机会。《体育运动国际》第1条第1款就规定,“每个人具有从事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这是为充分发展其个性所必需的。通过体育运动发展身体、心智与道德力量的自由必须从教育体制和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加以保证。”从国家义务层面来说,国家通过体育公共服务建立各种体育设施以供人们使用、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就体现了对健康权的尊重,不管是国家扶植社区体育服务,还是促进职业体育的发展,都是在创造体育机会供人们进行选择。对于公民来说,公民积极参加体育运动、享受体育公共服务不应受到非法干涉,除非基于特定、合法的理由。

第二,体育公共服务体现了国家的保护义务。

国家的保护义务主要指各国要通过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公民追求健康权过程中有平等的机会或不受其他干涉,主要包括颁布法律、制定政策、建立基本制度以保障公民的健康权。法律制度设计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是现代社会使应然健康权向实然权利转化最重要的途径,法律依靠强大的国家机器作为后盾对健康权的内容进行规定,使健康权取得强大的权威和效力,而政府则依靠国家权力通过调配资源以保证健康权的真正实现。国家通过立法将健康权予以法律化,同时不断完善保护公民健康权的立法,规范司法实践,使得健康权在全社会得到强大的支持力和执行力。此外,国家还必须保证,有害的社会或传统习俗不能干预公民获得健康,国家营造人人尊重健康、寻求健康的社会氛围。因此,从健康权角度看,提供高效率、全方位的体育公共服务是国家应用社会资源保护广大社会成员健康权的的重要措施。《全民健身条例》第4条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三,体育公共服务体现了国家的实现义务。

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实现的义务,要求缔约国除其他在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中充分承认健康权,最好是通过法律的实施,并通过国家的卫生政策,制定实现健康权的详细计划。”缔约国必须在个人或群体由于他们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不能依靠自身力量实现这项权利的情况下,依靠国家掌握的手段,满足公约所载的具体权利。《体育运动国际》第5条第1款规定,“必须提供和设置适当而又充分的设备和器材,以满足人们积极和安全地参加学校内外体育运动的需要。”因此,国家有义务营造与健康有关的基础设施和人文环境。体育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包括提供体育设施、创造体育环境,其供给对象是广大拥有健康权的公民,人们对于健康权的认识是通过参与体育活动,对体育的健康、教育和社会功能的认识而不断加深,进而不断产生对体育利益的追求。体育公共服务的不断完善,丰富了健康权获得途径、手段和知识,保障公民能够及时适当获得健康知识,同时矫正了民间有害健康的行为、习惯、生活方式。

第四,体育公共服务体现了国家的促进义务。

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促进的义务要求各国采取措施,促进公民了解有利健康的因素,传播适当的信息,支持人民在健康上做出了解情况的选择。健康权虽然是一项积极性为主的社会权,但也具有消极人权属性,公民对于自己的健康权存在选择自由。因此,国家不能干预公民的选择,只能通过各种途径加以促进。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第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全民健身条例》的第3条、第6条、第7条都规定了相应的鼓励、促进措施。体育公共服务的加强既为公民提供了选择的机会、追究健康的途径,同时促进了整体体育事业的进步,促进了国民健康权水平的提高。

3从健康权看当前体育公共服务存在的缺陷

尽管近年来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能力与水平不断改进,但相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体育需求而言,仍面临诸多问题:如法律制度缺失,供给的主体单一,供给的总量不足,等等。这些问题都不利于国家对健康权的保障,不利于公民追求健康的生活。从健康权保障来看,当前体育公共服务的主要问题有四个方面:

3.1制度与理论上都未能将体育公共服务与健康权保障直接联系起来

在官方层面,加强体育公共服务这种观念也已经获得认可,虽然体育公共服务与健康权保障有密切联系,但目前官方文件并没有将二者直接联系起来。作为体育领域的基本法,1995年的《体育法》没有提到“体育公共服务”,只在第1条规定了国家的一般义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2009年的《全民健身条例》是针对“全民健身活动”的保障和推广而制定的文件,虽然健身活动可以提高参与者的健康水平,但与“国民健康权的保障”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2010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虽然提出了“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但文件本身的重点是体育产业的发展问题。在理论界,也很多学者也对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历史渊源、均等化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但从国家的法规、政策方针与研学术究成果来看,还未将体育公共服务与国民健康权的保障、国家人权义务直接联系起来,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健康权的保障,需要经济的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进步,但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公共服务的加强对于健康权的保障、实现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体育运动是国民获得健康的重要途径。从制度和观念上将体育公共服务与健康权保障直接联系起来具有重要作用,将更有利于促进体育事业对国民健康权的保障。

3.2缺乏系统的体育公共服务法律制度

从健康权的国家人权义务来说,要求国家制定详细的法律、政策保障健康权的实现,因此,制定详细的体育公共服务法律制度是履行国家在健康权保障方面人权义务的重要制度基础。在目前政府“管理行政”的体制下,无论是政府办体育、政府管体育还是政府养体育,都存在着实体与程序法律制度的缺失。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的基本义务,但法律层面的制度设计还没有和体育公共服务直接联系起来,相关立法存在一定的不足。首先,虽然我国已经提出“体育公共服务”的基本概念,但目前仍停留在比较简单的口号宣传阶段,缺乏具体、配套执行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法律、法规。其次,法律制度上仍未清晰地明确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中的职能和角色定位,而且有些立法的地位不够高,比如《全民健身条例》还只是行政法规。再次,缺乏实施体育公共服务的程序性法律,《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只规定了一些比较原则的实体义务。体育资源垄断在行政管理部门手中,由于没有程序限制,高度的集权配置致使体育公共服务的所有者、生产者和经营者合一,管办不分、政事不分的局面造成效率低下、质量不高、财政负担沉重等窘境。

3.3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单一,总体供给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将公共部门的改革作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支撑,但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效,我国公共部门服务的改革效果总体相对落后。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在当前社会大环境下,仍然呈现出一种低效状态,供给主体构成仍比较单一,形成了明显的政府行政垄断特征,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对于运动会、各种比赛的热衷就是这种行政垄断体育资源的集中体现,体育资源变成了为行政政绩服务的筹码。

此外,由于缺乏体育公共服务财政支出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使得国家对公共体育服务的资金投入和产出总量严重不对称,且效率较低下。从国际上来看,西方国家大众体育的投入一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2%-0.61%,而目前我国的体育经费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045%,一方面既无法满足社会需求,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垄断又加剧了资源的浪费。政府是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的核心部分,政府有向公民提供服务的责任,同时它也通过服务达到管理和控制的目的。为此,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推行体育行政改革,创新政府供给公共服务的方式。

3.4过于重视竞技体育,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不够

中国竞技体育“优先发展”战略初步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最终形成了以金牌为主的发展战略,出现了“举国体制”的金牌模式。重视竞技体育有其必要性,但也带来很多问题。国家对竞技体育的重视带有很强的功利性、目的性和局限性,导致几乎所有体育运动的开展均围绕竞技体育为中心。在国家资源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对竞技体育的重视导致国家对体育事业的投入被主要用于发展竞技体育,降低了对公共服务方面的体育投入。这一点在农村体现的特别明显,由于缺乏均衡的分配和输送途径,偏远的农村地区、山区所能享受的体育公共服务仍相当贫乏。此问题在国内学术界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就是所谓的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让社会上的每一位公民,无论生活在城市还是农村,都能够均等地享受到政府利用公共资源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公共产品。[8]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全民健身计划目标的基本保障,对于国家健康权保障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善与转变,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普通公民对体育的需求必然不断增加。因此,必须协调好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的发展才能使“体育发展战略”真正走向“体育公共服务”,才能从体育大国走向体育强国。

4结论与建议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当生理需求满足之后,人民会追求更高层次的安全需求。当社会大多数主体的温饱问题解决以后,人们的注意力会迅速转移到自己和家人的健康问题上,这是世界文明发展的基本规律。健康权在人权法上被上升为一项基本人权体现了人类对自身价值的不断认同和自身发展的重视,加强健康权的保障是未来人权实现的重要内容。体育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使人们的生活更加幸福,而促进健康状况的提升是体育满足人们安全需求、实现生活幸福的重要途径。国际社会将体育运动定为“一项基本人权”就是这种必然规律的体现。基于体育与健康的密切联系,在健康权保障中必须重视体育公共服务的价值,这是政府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内容。

根据人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健康权保障为出发点,可以发现当前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仍存在多种不足,其中最核心是的供给不足和均等化水平不够。为了提高体育公共服务的水平,更完善地履行国家人权义务,需要从法律制度执行措施等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必须从法律制度上予以重视。中国的法治建设以政府推动为主导,必须先明确建立相关制度才能更进一步推动体育公共服务具体措施的落实。在制度上,应从立法上完善政府和市场在体育公共服务财政投入方面的规定,大力培育体育市场,满足民众体育健身的需求。法律制度也是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途径,只有通过法律的保驾护航,才能使其有法可依。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律法规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律地位、原则、均等化的内容、实现方式、步骤、阶段性目标、供给主体、各级政府的责任以及评估制度等。此外,当前还迫切需要从程序法上明确界定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领域的权限,包括职权范畴、行使权力的程序、行使职权的监管等方面,以摆脱行政垄断体制的弊端。

其次,为了解决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不足问题,除了加大政府投入之外,还可以引入“合作主义”模式,通过政府和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双方的共同努力来实现和维持合作秩序。“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目前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和低效率的原因,就必须从问题的源头入手,改革政府高度垄断的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体制,引入其他能有效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市场主体。”[9]一方面,政府须积极进行体制改革,让渡出更多的社会空间,培育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自主性和自治性;另一方面,随着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自主性不断提高,政府需要转换角色,做体育公共服务的“监管者”。当前,拓展体育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的渠道就显得尤为重要,最终构建起高效、公平和权责对称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方式。

再次,在政府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应适当降低对竞技体育的偏重,提高公共体育投入的比例。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一个社会分配公平问题,国家对“金牌”的重视体现了效率,而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为了公平。体育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为健康服务,金牌战略只是为人民服务的一种手段。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体育与健康的认识愈加深刻,体育公共服务必须更加偏重于分配的公平问题。

综上,以保障人权为目标,从实现公民健康的角度看待体育公共服务,体育公共服务的本质才能真正体现出来。高水平的体育公共服务,既是健康权实现的保障,也是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必须举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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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曲相霏.国际法事例中的健康权保障[J].学习与探索,2008,(2).

全民健身的现实意义篇3

摘要在高速发展的21世纪,体育锻炼已经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积极倡导鼓励人民参加体育运动,为祖国的新一代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制定各种措施,加强学校教育;同时,从另一方面来说,国家也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

关键词全民健身体育锻炼郑州居民

一、前言

(一)研究目的

缺乏运动是现代人容易患骨病及其他疾病的主要原因,为了弥补工作生活中运动的不足,人们越来越重视体育锻炼,同时为了扩大全民健身的社会影响力,是更多的人参与全民健身,国家也制定了一些方案:制定全民健身日以及全民健身口号。

(二)研究意义

全民健身的发展能让更多的人参与大众体育活动之中,从而增强人们的参与健身意识,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和终身体育的意识,使全民健身观念深入人心,这项活动的开展对增强学生体质,运动兴趣、体育终身意识的养成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以郑州市各年龄阶段人民群众作为研究对象。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根据我所要研究的课题要求,在新华书店、体育学院资料室以及全文电子期刊上查阅了大批与本课题有关的文献资料,从中汲取了大量与课题的相关知识,为这次论文的完成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2.访谈法

通过对郑州市街头人民群众的走访,为我解答了很多关于全民健身在郑州市的推广及开展现状调查研究的相关问题。以改进我在论文撰写中许多细节的不足之处。

3.问卷调查法

做好调查表后,在郑州街头走访期间,给被访人员发放问卷调查表。

三、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我国全民健身计划的发展进程

1.全民健身的定义界定

关于全民健身定义的说法,截止到目前还没有明确权威的说法,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侧面对全民健身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归纳起来主要有几种观点:一是认为全民健身是一种运动方式,二是全民健身指为了使人民身体健康,提高耐力、协调力不分男女老少,全国人民锻炼身体的活动。

2.郑州市居民参加全民健身运动的现状及分析

郑州居民参与体育锻炼基本情况根据调查问卷性别表现出是男性占大多数为58.4%,女性为43.6%,由此可知,男女在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在性别上还有所差距;同样,在年龄上也存在差距,60岁以上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最多,占调查人数的60%,18~35岁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最少,占调查人数的18.8%,由以上分析、猜想可能原因如下:60岁以上郑州市居民大多数为退休居民,有较多的时g参加体育运动,丰富精神世界,消除了退休后的寂寞孤单,增加了人际交往,再加上60岁以上居民身体各器官机能都处于不断衰退阶段,该年龄阶段的人表现出强烈的以运动健身来增强抵抗力防病治病的需求。而18~35岁大多处于学龄和刚步入社会工作阶段,相对来说疲于学习、工作,没有更多闲暇时间参加体育运动。

3.郑州市居民参与体育锻炼的项目

由调查得出郑州居民经常参加的体育项目跑步最多,游泳最少,其他运动项目所占比例基本相差不大,运动项目特点对比可以看出,散步、跑步项目相对其他项目来说受场地限制小;另外跑步、散步、武术等费用所需不大,而游泳则场地和资金要求。根据调查问卷看出各个年龄阶段都有跑步和散步的人,所以说跑步和散步在体育锻炼中比较普遍。而游泳主要人群分布在两个阶段,一是18岁以下的学生为主体,他们有父母的支持;二是36~59岁,这个阶段的居民一般工作稳定,有精力和资金去进行游泳锻炼运动。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全民健身运动目前在我国还处于发展不均衡的现象,在发达地区,居民的健身意识相对较强,而发展中地区相对较弱;在全民健身运动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总的来说都存在学习或工作压力大、没时间、健身场所匮乏等等因素。所以说,我国全民健身健身运动目标距离实现全民健身还有很大差距。

(二)建议

想要促进郑州市全民健身运动的发展,首先我们可以利用目前我国推广全民健身运动发展的总体要求,增加宣传力度,把全民健身的宣传做到位,然后真抓实干,从实际行动上支持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并完成全民健身;其次政府要从根本上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发展,增加经费投入,促使体育锻炼场所更加完善,给居民提供可以充分健身的场所、器材。另外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郑州市全民健身监测系统,包括学校、社区、公司各年龄段体质测定和评价指标,可以更简便实用的抓好郑州市学校体育工作的同时,鼓励群众体育的开展,并能使郑州居民都能接受和参加。最后要抓全民健身的典型并以此为榜样,从根本上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使广大人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起进步,更进一步深入的研究适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的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方案,实事求是,是体育健身活动符合市情、因地制宜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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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的现实意义篇4

一、学校体育是《纲要》实施的主体

《纲要》规定:“全民健身计划以全国人民为实施对象,以青少年和儿童为重点”。青少年和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是21世纪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的建设者和保卫者,他们的健康关系到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昌盛。如果在全民健身活动中,丢弃或放松了学校体育工作这一块,《纲要》所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就无法全面完成。

学校在体育师资、技术、场地、设备、资料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无论是开展职工体育活动,还是农民体育活动、社区体育活动,都会经常借助学校这方面的力量,因此,学校体育工作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地位就更显得格外重要了。

二、学校体育工作在全民健身运动中的作用

1.基础作用。一个时期以来,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青少年与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致使一部分学生体质下降。因此,解决中小学生的体质问题,夯实好全民健身的基础,学校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纲要》提出,要对学生进行终身的体育教育,培养学生体育锻炼的意识、技能与习惯;继续搞好升学考试体育的试点,不断总结完善,逐步推开;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提高师资水平,多渠道筹集体育经费,加大投入,搞好场地、设备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必要的规章制度,执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持续两课、两操、两活动的正常开展,组织好各种竞赛活动;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和体质测定工作。另外,学校体育工作做好了,对当地的全民健身活动亦会起到示范推广的作用。

全民健身的现实意义篇5

一、学校体育是《纲要》实施的主体

《纲要》规定:“全民健身计划以全国人民为实施对象,以青少年和儿童为重点”。青少年和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是21世纪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的建设者和保卫者,他们的健康关系到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昌盛,因此,要发动全社会关心他们的体质和健康。《纲要》特别强调:“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做好学校的体育工作。”

青少年和儿童占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在校就读。如果在全民健身活动中,丢弃或放松了学校体育工作这一块,《纲要》所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就无法全面完成。

学校在体育师资、技术、场地、设备、资料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无论是开展职工体育活动,还是农民体育活动、社区体育活动,都会经常借助学校这方面的力量,因此,学校体育工作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地位就更显得格外重要了。

二、学校体育工作在全民健身运动中的作用

1.基础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人口的体质,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的身体发育状况比旧中国有很大提高。可是一个时期以来,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青少年与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致使一部分学生体质下降。

因此,解决中小学生的体质问题,夯实好全民健身的基础,学校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纲要》提出,要对学生进行终身的体育教育,培养学生体育锻炼的意识、技能与习惯;继续搞好升学考试体育的试点,不断总结完善,逐步推开;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提高师资水平,多渠道筹集体育经费,加大投入,搞好场地、设备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必要的规章制度,执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持续两课、两操、两活动的正常开展,组织好各种竞赛活动;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和体质测定工作。另外,学校体育工作做好了,对当地的全民健身活动亦会起到示范推广的作用。

2.宣传作用。宣传发动和改革试点,初步掀起一个全民健身活动的热潮。

学校师生是一支庞大的宣传队伍,应该妥善地利用。要采取街头宣传、广播板报、文艺活动、体育交流、竞赛观摩、健身咨询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颁市和实施《纲要》的重大意义,提高其对《纲要》的认识,形成全民健身的舆论导向,增强全民健身意识,提高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视程度;要使全社会认识到,身体素质是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物质基础,全民健身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体育发展水平是社会进步与人类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全民健身的现实意义篇6

摘要武术是在人们长期的生产劳动中发展而形成的,它产生于民间流传于民间,在流传过程中逐渐形成自己的风格和特点,深受人民大众的喜爱。因其内容丰富、适合于不同的群体、习练过程中不受时间、季节的限制,所以在全民健身过程中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武术全民健身

一、武术的内容与特点

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和格斗为主要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武术在其长期发展、演化、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以下特点:第一,武术的强身健体、防身自卫、修身养性的功能是其它体育项目所不具备的。第二,武术是在人们长期的生产劳动中发展而形成的,它产生于民间,流传于民间,深受人民大众的喜爱。第三,武术的内容和练习形式丰富多样,不同类别的武术项目其练习方法、动作结构、技术要求、运动风格和运动负荷不尽相同,适合于不同年龄、性别、体质的需要,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和爱好加以选择。第四,武术运动不受时间、季节的限制,场地器材也可以因陋就简,这种广泛的适应性给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全民健身计划内涵及意义

1995年6月2日,国务院正式批准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纲要》中指出:“既立足当前,在本世纪末建成初具规模的全民健身体系,又着眼未来,最终在我国建成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使我国群众体育发展规模国民体质和健康水平适应整个中国改革的发展需要。”全民健身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国家民族充满希望、朝气和活力的表现,体育发达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大众体育在制度上、措施上有了有力的保证。发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满足了人们对群众体育发展所提出的新要求。

三、武术在全民健身运动中的作用

武术作为全民健身运动中的项目首选之一,是因为群众武术的内容丰富,不受场地器械等条件的限制,动作随意灵活,练习形式多样,具有广泛的适应性,而且具有强身健体、防身自卫、修身养性、休闲娱乐等多元功能,满足了人们的不同需求。

(一)武术可以强身健体、身心兼练

武术是内外合一、身心兼练的活动。武术运动具有强烈的感彩,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动作随心所欲,出神人化,顺应自然天人合一。尤其是坚持基本功训练能加强人体肌肉力量,提高肌肉、韧带的伸展性,加大关节运动幅度,有效地发展柔韧性,增强人体素质,可抵抗外邪侵入。同时还可陶冶情操,振奋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

(二)武术可以防身自卫

武术可以使人们防身制敌、主持正义、有备无患;经过系统的学习和训练,武术的防身自卫价值还能激发人们习武的积极性,增强防卫意识。在当今社会,处处存在着竞争和挑战,没有良好的意志品质很难实现自身的发展,习武练功是件苦差事,习武不但能培养练习者战胜困难的意志,而且能增强人们竞争意识。

(三)武术可以修身养性

作为传统体育项目,武术讲究身心合一、内外兼修,既可强身健体,又能在练习中培养良好的意志品质,提高人的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有助于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中华武术以仁爱主义精神为指导,以实现人际和谐为价值目标,成为人们德行修养的一种途径,体现中华民族优良品德的文化形态。在习武中培养传统武德,尊师重道、讲礼守信、宽以待人、严于律已的道德情操,是习练武术的真谛。

(四)休闲娱乐

人们在闲暇时间进行武术的切磋、交流、表演以及套路形式的单练、对练、集体练习,表现武术的造型美、劲力美、节奏美和韵律美以及攻守协调美,欣赏之中,人们不仅陶冶了情操,愉悦了身心,也培养了高尚的品格。

人们通过参加武术练习或武术表演可以获得身心愉悦的效果,武术的攻防格斗的哲理性与养生修养的健体性的和谐统一.使武术产生了特殊的艺术价值取向、真正的技艺美、精神意境美、均衡对称美。

四、结语

当前,大力推广普及武术,发挥武术自身的优势,有利于全民健身的开展;有利于提高整个民族的健康水平和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振奋民族精神;有利于改善现代人的生活质量,丰富文化生活,将大众武术与全民健身运动有机结合起来.必将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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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亓传琴.试述武术与全民健身[J].浙江体育科学.2004(1):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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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江百龙.武术理论基础[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7.

[6]罗旭.我国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理论与实证研究[J].体育科学.2008(8):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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