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运输原理(6篇)

时间:2024-06-01 来源:

管道运输原理篇1

关键词:高含蜡原油;长距离管道输送;油田;安全输油

中图分类号:TE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3-0192-02

对于石油及天然气而言,在五大运输行业中,管道运输是最佳的选择。在国际上,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及各种具有常温状态下呈现流体性质的各类化工产品的运输主要是依靠长输管道的方式来实现。而我国油田所产原油大多是高含蜡原油。为了保证管道安全经济地输送这样高含蜡原油,目前许多文献对高含蜡原油在管道中结蜡规律,以及添加降凝剂对原油流动性和结蜡规律的影响等进行了广泛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对管道输送工艺的运用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

一、含蜡原油长距离管道输送结蜡形成的机理与规律

通常所谓的结蜡是指在管道内壁上逐渐沉积了某一厚度的石蜡、胶质、凝油、砂额其他机械杂质的混合物,根据对油田含蜡原油管道的分析统计,沉积物中一般都含有40%~50%的石蜡、10%~20%的胶质和沥青质、30%~40%的原油及少量的砂和其他杂质,在长输管道的沉积物中原油的含量要高些。我国长输管道易凝实践表明,管壁上的凝结层往往不那么坚实,主要原因是在凝结层上面有大量的凝油,这部分凝油的厚度要比真正的蜡层厚度要大的多,也是比较容易通过提高油流速度来冲刷清除的。

(一)结蜡形成的机理

研究表明长距离管道结蜡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温度,温度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由于管壁处的油温低于蜡的初始结晶温度,使油中的蜡分子借助于管内壁所提供的结晶中心,结晶析出,形成不流动的结蜡层,并进一步吸附液相中是蜡晶,形成网络结构,把部分液态原油包围其中;另一方面,由于热油管道横截面上临近管壁处的温度梯度,当温度最低的内壁面处析出临近后,该处溶液中溶解的蜡分子浓度就低于离内壁面远处的溶液。由于温度不同析出的临近数量不同,因此,只要油流中存在温度低于蜡的初始结晶温度的区间,并且其中存在径向温度梯度,油流中就会出现蜡分子的径向浓度梯度。内壁面处的浓度最低,向着管道中心方向,浓度逐渐增高。由于浓度梯度的存在,就会引起蜡分子从管中心向管壁的径向扩散,为管壁继续结蜡创造条件,石蜡晶体析出直接在管道内壁上形成结蜡层。

(二)结蜡的分布规律

一般情况下,在管道的起始段,因热油管道油温高于析蜡点的区域,管壁无结蜡现象,称为光管段;顺着油流前进,油温下降,在析蜡点到析蜡高峰点之间,结蜡层逐渐增加,结蜡厚度逐渐增加形成喇叭口状的结蜡区,在某一区域达到最大值,称为喇叭口段;在析蜡高峰点之后,结蜡层又逐渐减薄,最后结蜡厚度逐渐趋于固定,称为结蜡后裙段,这是因为原油中大部分的石蜡已经在前面析出,另外,油流对结蜡层的冲刷作用,限制了结蜡层的继续增长,尤其是随着结蜡层厚度的增加,过流截面积减小,流速加快,使结蜡层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平衡。对于不同成分的原油和处在不同温度段的管道,管壁结蜡的形状会有差别,但都可以抽象成以上模型。不论输油温度如何变化和持续输油时间如何不同,这种分布规律不会改变,但积蜡高峰区会有偏移,输油温度提高积蜡高峰区会向终点方向偏移,反之,则向起点方向偏移。原油加热温度的高低不会影响原油的析蜡量,只会影响到结蜡时间的早晚。

二、高含蜡原油长距离管道优化输送的措施

由于管道输运中普遍存在结蜡现象,严重影响管道输送能力和效率,因此,优化输送高含蜡原油的目的旨在解决原油输送过程中存在诸如结蜡等问题。

(一)热处理输送

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内外研究开发了原油热处理输送工艺。其中,印度的纳霍卡蒂亚一高哈蒂一伯劳尼输油管道(长1150km,直径400mm和356mm)采用一种完备热处理输送工艺,处理后的原油在地温条件下等温输送;我国的克拉玛依一独山子、克拉玛依-乌鲁木齐、濮阳-临邑和马岭-惠安保-中宁等输油管道,则采用一种简易热处理输送工艺。实现了特定温度下的常温输送。目前,我国油田大部分原油集输干线均仍在使用这种输送工艺。虽然简易,但仍收到了相当明显的经济效益。

(二)添加降凝剂输送

该工艺是20世纪70年代末发展起来的一种化学处理工艺。不少国家已经实施原油添加这些化学药剂输送。1979年美国纵贯阿拉斯加管道第一次大规模商业性使用减阻剂以来,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的陆地和海底管道,先后都实现了添加减阻剂输送。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也开展了原油降凝剂、减阻剂的合成、筛选与应用研究,并且进行了工业性应用试验,取得很好的减阻和增输的效果。现在我国国内的大部分原油长输管线均采用或部分线路采用这种化学工艺。但这些化学助剂价格较高,常年注入带来了原油输送成本的提高的结果。

(三)间歇输送

间歇输送主要是利用夏季地温高的特点,采取夏季间歇输送运行方式,以达到进一步降低输量的目的。间歇输送可以节约输油成本、不需要对设备进行改造,还可以避免采取正反输时流程切换作业。但是间歇输送针对是那些所输原油凝点比较低、含蜡量低,地形起伏较小的管道,而对于所输原油凝点高,含蜡量高的管道,如果采用间歇输送,会使管道再启动压力上升,如果间歇时间过长可能会发生凝管事故。

(四)压力处理输送

根据前苏联的研究报道,压力处理(各向压缩)有可能成为改善非牛顿流体流动特性的一种方法。实验表明,压力处理可使这种非牛顿流体的表观粘度降低,并且所加压力越大,其处理效果就越明显。这亦引起了我国科研人员的关注。

(五)扩径输送

对于低输量管道,如果管道不具备清蜡的设施条件,为了缓解管道出现的恶劣工况,确保安全运行,可采用注入热流体或提高原油的出站温度进行融蜡扩径。采用注入热流体或提高原油的出站温度进行融蜡扩径,虽然都改善了管道的动力条件,但是采用注入热流体扩径,因实施时需要设备多,且需较多的热水,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给正常管理带来不便,对于长输管线来说只是权宜之计,而采用提高出站温度的方法,在目前的情况下显然是不经济的。

总之,我国是世界上盛产含蜡粘性原油的大国,原油物性覆盖面很广。从流变力学的观点分析,我国原油流型复杂,多数原油流动性能较差。因此,针对我国原油物性和流变特性,采用不同的物理和化学方法对原油进行改性,从而建立和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输送工艺技术体系,便成为我们石油储运科技工作者的首要任务了。

参考文献

[1]毕荣抽气储运安全管理实用全书,安徽: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2003

[2]杨筱衡,张国忠,输油管道设计与管理[M],北京:石油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

管道运输原理篇2

关键词:减阻剂延长石油减阻增输

原油在进行管道运输时,管道中的原油由于摩擦阻力的存在而限制了其在管道中的流动,造成了管道运输效率的降低,增加了能量消耗。减阻剂的注入可以在不改变管道运行方式的条件下,有效的降低管道中流体的摩擦阻力,提高管道的输送能力。管道减阻剂是一种可以降低流体流动摩阻,增加输送量的高分子添加剂,对输送管道的增输、节能、提高经济效益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管道减阻剂减阻机理

原油在管道运输过程中,随着管道摩阻的增加,原油的层流部分将会逐渐减少,紊流部分将会增加。处于紊流状态的原油中有很多漩涡,而这些旋涡是逐级变小的,旋涡的尺度越小,能量的粘滞损耗越大,旋涡的能量最终将被流体的粘滞力损耗掉,变成热能,因此处于紊流状态的原油需要消耗大量的管输能量[1]。管道的中心区是紊流核心区,管内大部分流体处于这一区,只有靠近管壁的很少部分的液体运动为层流,这两者之间有一过渡区。减阻剂就是通过改变管壁附近(过渡区)油分子的运动状态,使其向同一方向运动,以扩大已有的层流区,减少能量消耗,降低摩阻损失,以达到减阻增输的目的[2]。同时,处于紊流状态下的原油中各级旋涡将能量传递给减阻剂分子,使其发生弹性变形,将能量储存起来,之后,减阻剂分子又将获得的能量还给油分子,以维持原油正常运输所必需的能量,达到减阻的目的[3]。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原油处于紊流状态时,减阻剂才起减阻作用。

二、原油管道应用阻剂后的减阻增输效果

减阻剂的减阻与增输即为:减阻:在原定输量不变的情况下,降低原油流动摩阻,减少管道沿程压力损失,从而减低泵的动力消耗,节约了能量,可以改换成扬程较低的泵输油。增输:在原定压力不变的条件下,由于原油流动摩阻降低,而输量增加;在多数情况下,使用减阻剂是为了增加管道的输量,增输是由于减阻的作用而实现的。

使用减阻剂减阻或增输,不需要扩展原有管道工程规模,不需增设泵站或建管道复线,也不需要更换输油设备即可达到提高管道输送能力的目的。随着对油气需求的增加以及油气产区生产能力的增加,对管道的输送能力会有更进一步的要求。增加新的输送管道需要较长的施工周期,这种情况下,使用减阻剂增加管道的输送能力是最佳选择,可以简捷而迅速的达到减阻或增输目的。此外,输送油气的管道受周围土壤和内部流体的腐蚀作用而出现缺陷或者变薄,使管道的耐压能力显著下降,会出现开裂等危险,使用减阻剂后,可以有效的降低摩阻压降,实现安全运输。

三、减阻剂在延长石油管道运输中的应用实例

管道减阻剂由于其优越的减阻增输性能,己经在全球多个输油管道上进行了应用,应用范围遍及各主要油品产区。减阻剂在添加量很少的情况下,可以较大的减少流体的流动阻力,尤其是在原油输送管道中,由于聚合物减阻剂的出现可以有效的解决长输管道运输困难等难题,并节约大量的资源,所以减阻剂在原油输送中应用最多[4]。本文以减阻剂在延长石油管道运输中的应用实例来说明减阻剂的减阻增输效果。

延长石油定边-靖边原油管道年设计最大输量为100万吨,近年来由于定边采油厂原油产量增加,输油设备及设计流量无法平衡产输矛盾,为克服采输链条不平衡的产业矛盾,做好与上下游生产的衔接工作,定边-靖边输油站采取长输管道加注减阻剂的方法兼顾地域性采输生产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力求实现全年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

定边-靖边输油首站2008年6月17日21:00减阻剂设备调试完毕,开始加注减阻剂,主输泵电机50HZ运行,减阻剂注入量为12L/h。表1列出了在添加减阻剂后管道原油的输量,以及与添加减阻剂前输油量的对比。由表可以看出,添加减阻剂后,原油增输量效果明显。如截止6月25日15:00(累计加减阻剂运行186小时),减阻剂总注入量为2032L,输送原油量达29917.2吨,加减阻剂前长输管线186小时共计可完成输油量22302吨(以118t/h流量算),增输7615.2T,增输率34.15%;截止6月27日9:00(累计加减阻剂运行228小时),输送原油量达36542.3吨,相对于加减阻剂前长输管线输油量27258吨增输9284.3吨,增输率34.06%。

2010年定边-靖边年输油量增加为156万吨,在2010年里,通过近一年以来的运行实践,减租剂的加注不仅为实现156万吨的年输油任务提供可能,同时确保了长输管道的平稳安全运行,由于减阻剂的应用,中间站可实现一泵到底、全越站的工艺流程,大大降低了运行风险,提高了安全指数。减阻剂的使用有经济效益,实现了节能增输,有安全环保效益,降低运行风险,同时还具有其他社会效益,有效的缓解采输不平衡的产业链条问题。

四、总结

通过对延长石油定边-靖边原油输送过程中管道减阻剂应用实例的分析,对比添加减阻剂前后原油输量,可知管道减阻剂添加量小、减阻效果明显,能够有效增加管道的输油量,降低输油消耗,同时带来很大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随着油区产能的不断提高和炼油厂规模的不断扩大,减阻剂输送工艺将会被广泛应用到油品的管道输送中去。

参考文献

[1]税碧垣,刘兵.减阻的模拟环道评价[J].油气储运,2001,20(3):45-50.

[2]蒲家宁.成品油管道应用减阻增输剂效果分析[J].油气储运,2001,20(11):5-9.

[3]陈娟,李允.长输原油管道设计方案优化研究[J].石油学报,2005,26(1):100-108.

管道运输原理篇3

关键词:停用输油管道停输再启

对已经停用的输油管道进行再启输,是指输油管道在停用并清扫一段时间后(数月或者几年),再次对输油管道进行试压、投水、投油等活动,最终完成启动的过程。本文针对已停用的输油管道在实施再启动时主要遇到的困难进行了分析,并以西峰-马岭输油管道的停运再启输实例对该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石油管道停输再启遇到的主要难题

1.参数的计算和确定问题

对已经停输的管道进行再启时,其再启动的压力大小往往与管道内原油的物性流变性有关。当前,在进行再启动压力确定时,通常采用确定性分析方法。但是,因为原油本身的成分是比较复杂的,其由多种物质构成,其中,对原油流变性会产生影响的因素包括蜡、胶质、沥青质这三种,在化学上主要表现为物质的集合。对于含蜡原油,其流变性往往与原油的组成、经历的热史和剪切历史有关,同时,其还具有模糊性和随机性的特点。比如在进行停输再启计算时,需要对含蜡原油的触变性进行描述,但是至今为止,尚没有一个比较理想的含蜡原油的触变性模型出现,也没有能够描述剪切历史和热历史的触变性数学模型。

此外,原油的物性和流变性还与油温有很大关系,在对管道内的油温进行计算时,计算结果会受到外部环境、原油物性、流变性和输量变化的影响。对于埋地管道的参数计算主要受到管道所在土壤的温度和物性影响,比如导热系数、热扩散系数等会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发生变化,这些参数的计算对管道内油温的计算结果非常重要。比如,管道沿线的气候和季节变化会使土壤的导热系数和含水率发生不同的变化,而且,在进行参数的选取和计算时,往往是从安全的角度出发来选取平均值。同时,管道的运行状况还会使传热发生不稳定。通过上述分析,采用确定性方法计算出的数据与现实情况是存在差距的。

2.管道启动过程中的难点

对输油管道进行停输再启动计算时,需要对非牛顿原油的非稳态流动——传热耦合问题进行解决。在计算过程中,往往需要涉及许多原油流变学的问题,比如原油屈服应力和触变性模型等问题,除此外,还要考虑到管道内非牛顿原油的非稳态流动的模拟试验,以及再启动的非稳态传热。当前,很多的管道再启动研究都是以管道的稳定运行为前提的,但是实际上,管道的运行工况往往会受到再启动时的水力和热力耦合等问题影响,这要比理论上的假定条件复杂的多。

原油管道的工艺规程要求,在进行热处理和加剂综合处理输送时,进站的最低温度应当比进站的测试凝点高3℃。但是,实际上工艺规程没有考虑到温度在不同季节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在不同的季节,地温的差距会很大,而如今的进站温度的规定有些保守,可以考虑在夏季采取降温输送。比如,在某工程的夏季再启动时,工程人员通过降温输送,使油温由原来的33℃降为32℃,从而使整个输油管线的温升幅度降低了5℃左右,节约了加热成本,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在输油管道停输后,管道会因为油品降温收缩而产生气体,当管道再次启动时,就会发生启动充装,造成启动压力的波速下降。因为油品的降温收缩会使油品在管道内壁的接触面积和初始切应力减少,从而有利于泵的启动,但是,如果发生了启动充装现象,就需要对启动泵的排量进行控制,避免短时间内泵的排量过大而造成的启泵困难。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要想提高管道再启动的压力计算的准确性,就必须对输油参数、流变性、管道工况和环境等因素进行精确描述,选取适当的参数。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理论和工程参数问题,要想得到准确的压力计算是比较困难的。

二、西峰-马岭输油管道反输

西峰-马岭输油管道反输长庆油田陇东地区原油集输系统实现区域相济的关键连接段,该管道反输投用后将成为平衡靖马、元曲、铁西、庆咸联络线及其复线的重要枢纽管道,对保证庆阳石化的原油供应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长庆油田5000万吨油气当量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该管线作为疏通陇东原油的大动脉,可以确保产能的增长,并解决该地区原油集输瓶颈,因此,西-马线反输势在必行。

作为停输多年的管道,要对其进行再次启输,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为了能够确保西-马线的顺利投运,油田公司通过组织相关部门深入现场研究解决西-马线投运所存在的问题,制定了反输投产方案。在反输改造和再启输的过程中,遇到了以下问题:西马管线管路通而不畅的问题;管道压力超高无法泵送的问题;管道漏失点多,承压能力较低的问题。针对以上三点问题,公司在经过刻苦攻关后,采取以下策略来对问题进行了解决。

1.针对西马管线管路通而不畅的问题,投运组在进行了大量的实测数据模拟计算后,最终将不通畅的管段进行了锁定,并查出了不通畅的主要因素,即残余油品和结蜡。施工人员对此采取了大排量热洗的方法,最终有效地疏通了管道。

2.针对管道压力超高无法泵送的问题,施工队伍在首末站和管线中段进行开孔加热和加压,使用热洗车、压风车等特种车辆进行液体接力输送作业,从而解决了由管路不畅导致的管压超标和首站无法输送的问题。

3.针对管道漏失点多,承压能力较低的问题,施工人员通过检测发现,西-马管线由于停运前受破坏严重,管道受损焊疤多达350余处,管线承压能力低于设计压力。在实行投运维修期间,对管线进行了一次全线检测,对重点部位进行了三次复测,全线累计修补焊疤、漏点100余处,仅投油前7天对旧焊疤进行补强就达55处,提高了管道承压能力。

三、结束语

原油管道的停输再启动与原油的流变性、停输后非稳态传热过程以及再启动过程等因素有关。其中,含蜡原油的流变性与外界因素有关,油温的计算也受很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因此,在进行管道的停输再启动时,需要对其进行安全而科学的评价,对所涉及的参数进行精确计算和分析,以确保能达到预期投运目标。

参考文献

管道运输原理篇4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客运货运、运输信息服务、搬运装卸和客运货运停车场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道路运输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欺行霸市,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竞争。

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农村运输站场建设,提高乡村的班车通车率和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对道路运输发展实行宏观调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科学技术,推进行业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事客运、国际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等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悬挂或者设置运输标志。

客运经营车辆应当在车辆外部显著位置喷涂经营者名称和服务质量监督电话,在车辆内粘贴票价表和服务质量承诺。

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和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档案,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车辆的管理档案、客运货运驾驶员档案。

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的,其经营者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移交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条九座以下的客车(不含轿车)不得从事县与县之间的客运经营,但毗邻县的毗邻乡镇之间的客运经营除外。

第十一条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旅游汽车客运站或者调度中心,对旅游汽车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结算管理。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和消防、防护装置,标明收费标准,设置服务质量监督标志,保持车辆卫生、整洁。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并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

出租汽车载客后,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出租汽车不得异地经营客运,空车待租不得无故拒载,不得途中甩客。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保证按期完成。

承担前款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货运实行谁受理谁承运的原则。货主择优托运,并与货运经营者签订运输合同,实行合同责任运输。

第十六条货运经营者应当根据拥有车辆的车型和技术条件承运适合装载和运输的货物,不得超限超载。

鼓励货运经营者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十七条运输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的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危险货物的运输及其装卸、保管、储存等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八条在自治区外注册的货运经营者从事起讫地均在本自治区的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按照规定缴纳规费并接受其管理。

第十九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运输车辆实施安全监控。

第二十条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一线现场依法对出入境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与有关部门联合审验签章。

第二十一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及有关文件到外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部门办理出入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教练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结业的人员签发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包括培训学时、教练员签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准考意见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等。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场地进行基础、式样和场地道路训练,并在公安机关指定的道路路线、时间进行实际道路驾驶训练。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学时计时系统及其它先进科学技术手段,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从事客运货运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考试合格。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货运机动车驾驶员考核制度,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运输站场和客运货运停车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运输站场布局规划。

道路运输站场布局规划由站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设立,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和检测厂房;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管理制度;

(五)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检测技术标准对客运货运汽车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或者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或者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从事客运货运、运输信息服务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

(二)有相应的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有明确的工作规范、业务流程等。

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货物交由具备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运输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搬运装卸人员应当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作业。搬运装卸的货物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照货物包装上标明的要求作业。

第三十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经营许可或者收缴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

(一)道路运输企业使用不合格车辆或者聘用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道路运输车辆或者驾驶员在十二个月内因超限超载被有关部门查处三次以上的;

(三)客运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四)运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经整改不合格的;

(五)危险货物运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能当场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道路运输牌证,发给交通行政管理待理证,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接受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运输车辆或者未经许可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作业工具实施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接受其他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暂扣物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汽车客运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驾驶员培训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处罚;除汽车之外的其他车辆无证经营客运货运,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按照规定签发培训记录或者聘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教练员的;

(三)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检测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不按照规定悬挂或者设置运输标志的;

(二)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或者车辆过户、转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三)出租汽车不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不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或者途中甩客的;

(四)出租汽车异地经营客运、空车待租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

(五)货运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由不具备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

(六)运输信息服务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不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作业的。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置站卡、拦截车辆、乱收费、罚款的;

(二)刁难当事人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三)非法扣押证件的;

(四)对有关举报、投诉,不按规定予以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

管道运输原理篇5

一、关于做好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意见

根据省交通厅、安监局、保监局《关于开展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交运安〔2007〕363号)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负责配发、审验、换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事班车客运、旅游和包车客运的营运客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进行把关,核收其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凭证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盖企业公章,下同)。具体把关的要求由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规定。

二、关于做好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工作的意见

根据省交通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工作意见的通知》(*交运安〔2007〕120号)的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负责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新投放的省际、市际、旅游客运车辆在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对已投放的此类客运车辆在第一次审验、换发《道路运输证》时,是否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情况进行把关,核收其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具体把关、核实的要求由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规定。

三、关于客运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道路客运经营和班车、旅游客车运力投放申请时,可以只核收客运企业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承诺书,但在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旅游包车客运许可证明》时,应当核收其由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原件,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收其复印件。有关公安部门的查询和证明材料的表达方式,省交警总队已在*交警安〔2007〕17号文中予以明确。

四、关于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征询问题

(一)道路客运企业在申请从事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及变更、调整经营许可事项时,可以向起点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递交《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函》并附有关材料。

(二)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函》或者收到省局发出的《道路客运经营征询函》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事项及所涉及的客运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建议。

(三)申请事项涉及以下内容的,省局应当征询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

1、新增客运班线、变更日发班次和班车数;

2、变更客运班车起讫站点(不包括城区和县城城关的站点,有关城区、城关的站点调整由设区市运管机构确定并在咨询函中体现,由省局确认)、主要途经地、停靠站点;

3、新增旅游客运车辆;

4、省局认为矛盾、热点的事项。

(四)对于变更起讫站点、主要途经地、停靠站点以及车辆更新、调换车辆等的申请事项,如起讫地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不一致,以调整、变更事项的事权地运管部门意见为重要参考意见,由省局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关于行政许可函件、决定书抄告问题

省局作出的道路客运企业设立批文和客运班线、旅游客运车辆投放“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省局认为是重要的更新、调整事项的通知函件,应当抄告起点地、终到地和有停靠站点的途经地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局同意外省入*省际客运班线申请的回函件,应当抄告终到地和有停靠站点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六、关于规范道路客运车辆更新、调换车辆和“减车增班”调整办理程序的意见

在经营期限内,省际、市际客运班车和省内市际旅游客车需要更新、调换车辆和“减车增班”调整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向起点地的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递交《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函》,省局对其递交的材料核实后(必要时省局将征询终到地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的意见),即时打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旅游包车客运许可证明》。

(一)更新、调换车辆

1、应当符合的条件

⑴新的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不低于原车辆。

⑵新的客运车辆的座位数应当在原车辆的150%以内(含本数)。座位数超过原车辆150%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补充提供有关情况说明的材料。相关道路运管机构应当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进行引导,按照适量控制座位数的原则,在《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函》或《道路客运经营征询函》中提出建议。

⑶原客运车辆至更新或者调换车辆前未出现连续180天及以上停运或者班车未进站排班营运的情况。否则,视为已经自动终止经营或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吊销经营许可处理。

2、应当递交的材料

⑴《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函(经营许可事项变更、调整)》;

⑵原客运车辆的起点地、终到地《客运班车进站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⑶原客运车辆的起点地、终到地客运站最近1个月的结算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⑷新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与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⑸新客运车辆的《机动车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⑹新客运车辆的禁止挂靠经营承诺书。

(二)“减车增班”调整

1、应当符合的条件

⑴涉及“减车增班”的客运车辆,应当是在道路通行条件变好和班车多、日发班次少的同一条客运班线上且不影响群众出行;

⑵涉及“减车增班”的客运车辆,办理手续前未出现连续180天及以上停运或者班车未进站排班营运的情况,否则,视为已经自动终止经营或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吊销经营许可处理。

2、应当提交的材料

⑴《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函(经营许可事项变更、调整)》;

⑵涉及“减车增班”的客运车辆,起点地、终到地的《客运班车进站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涉及“减车增班”的客运车辆,起点地、终到地客运站最近1个月的结算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⑷涉及“增班”的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⑸涉及“减车”的客运车辆的《道路班车(旅游)客运终止经营申请表》;

⑹涉及“减车增班”的客运车辆的《道路客运班线标志牌》及许可证明。

七、关于强调做好道路客运车辆暂停经营管理的意见

在不影响群众出行的前提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旅游客运经营者拟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经营的,应当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向县(市、区)运管所提出申请,具体规定由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下同)提出申请,递交《福建省道路客运车辆暂停经营申请表》。经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暂停经营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报备手续;不同意暂停经营的,应当提供连续运输服务。

(一)持经审批的《福建省道路客运车辆暂停经营申请表》向起讫地、沿途停靠地的车站和相关的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不必向省局报备);

(二)将班车客运标志牌(或旅游客运标志牌)、《道路运输证》缴交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道路客运车辆暂停经营时间不得超过180天,否则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八、关于实行《客运班车进站证》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客运班车进站管理,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省际、市际客运班车和外省入*的省际客运班车应当到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客运班车进站证》。有关《客运班车进站证》的式样、核发、换证等管理办法参照《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班车进站证的通知》(*运管道路〔2003〕113号)执行。

县际和县境内客运班车进站管理工作由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确定。

九、关于规范管理道路客运站依法安排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意见

(一)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根据辖区道路运管机构核发的《客运班车进站证》及时办理进站排班手续,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无证经营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二)道路客运站应当按照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监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公通字〔2001〕83号)的规定,对从车站始发的客运班车,要求客运企业提供运行线路是否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等客运班线信息,若发现客运班线将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路段的情况,安排的发车时间应当调整到出站后运行过程避开夜间(晚22时到早6时)运行此情况的路段;无法调整到避开夜间(晚22时到早6时)运行此情况路段的,不得安排发车。

道路客运企业应当监督本企业客运车辆、驾驶员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三)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进站排班和报备变更、调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记载事项手续的客运班车,道路客运站不得擅自接纳(或继续接纳)进站排班。

(四)道路客运站应当及时公布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客运班车报停和180天内恢复营运的信息。

(五)道路客运站违反以上规定的,各级道路运管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在年度客运站站级复核时予以降级处理。

十、关于规范管理外省入*省际客运班车进站排班和报备变更、调整许可事项的意见

(一)新增和变更、调整经营许可事项的外省入*省际客运班车,应当持以下材料分别到省、市、县三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进站排班手续和办理变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记载事项的报备手续:

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投入营运的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班车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所属客运企业委托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省局受理、登记后,出具《外省入*省际客运班车进站排班通知函》或者《外省入*省际客运班车调整、变更报备函》交给外省经营者。辖区道路运管机构根据此函件办理进站排班手续或者办理变更、调整经营许可事项的报备手续(具体办理程序、有关规定由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确定并报备省局)。

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外省入*省际客运班车进站排班(或变更、调整已报备)后5个工作日内将省局出具的《外省入*省际客运班车进站排班通知函》或者《外省入*省际客运班车调整、变更报备函》的回执联寄回省局。

(三)外省入*省际客运班车变更日发班次、讫点及站名和变更我省境内主要途经地、停靠站点的,应当经双方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我省如同意,将向外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回函件并抄告我省讫点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记载的其他经营许可事项,可以由外省省级道路运输机构确定,但外省入*省际客运经营者也应当办理变更、调整报备手续。

管道运输原理篇6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客运车辆经营者(包括客运企业或业户、客运车辆承包经营者、驾乘人员)、客运站(场)经营者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车辆经营者、客运站(场)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记分并签发《记分通知单》;对累积分值或分值率达到规定值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规定作出考核处理。

第五条道路客运经营行为记分、考核实行一年期累积记分制,即记分考核期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次年累积分值初值为零,即累积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考核期。

第六条在一个记分考核期内,客运车辆累积分值达20分(含本数,下同)的,由车籍地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并要求所属客运企业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客运车辆承包经营者、驾乘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第七条在一个记分考核期内,客运车辆违反《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被记分,对记分分值再进行单列统计,其累积分值达40分的,认定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并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客运车辆经营许可,收回道路客运车辆线路(旅游)标志牌。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第八条在一个记分考核期内,客运企业所属的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被记分,对记分分值再进行单列统计,其累积分值率达5分/辆的(该企业所有客运车辆有此条下列情形的累积分值总和除以该企业所有客运车辆数),由原许可机关作出“该企业客运经营行为差”的评定并由省运输管理局通报批评。

(一)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二)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三)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导致重特大车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在一个记分考核期内,客运企业累积分值率达4分/辆的(该企业所有客运车辆的累积分值总和除以该企业所有客运车辆数,下同),由车籍地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

在一个记分考核期内,客运企业累积分值率达6分/辆的,由车籍地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同时,责令该客运企业主要业务负责人在规定时限内参加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道路运输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在一个记分考核期内,客运企业累积分值率达8分/辆的,由原许可机关作出“该企业客运经营行为差”的评定并由省运输管理局通报批评。

第十条在一个记分考核期内,客运站(场)经营者累积分值达20分的,由所在地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同时,责令该客运站(场)主要业务负责人在规定时限内参加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道路运输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在一个记分考核期内,客运站(场)经营者累积分值达30分的,由原许可机关作出“该客运站(场)经营行为差”的评定并由省运输管理局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道路客运经营行为记分考核的数据汇总、报表生成等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及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实施记分、考核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当事人对道路客运经营行为记分、考核有异议的,作出记分、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经复核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对应当给予记分而不记分或者记分、考核过程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执法人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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