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管理办法篇1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经费和其他经费时将与《办法》实施情况和成效挂钩。
五、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环境。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重点介绍必要性、重要性和预期成果。要取得家长理解和支持,使《办法》家喻户晓。要让教育部门认识到《办法》对于科学决策的价值,让学校感受到对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作用,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
【附】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个人信用管理办法篇2
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深化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起草了《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下面对起草过程中涉及到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说明。
一、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这个问题实际上由两个部分所组成,首先是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必要性,其次是制定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实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必要性
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仍处于初始阶段,缺乏统一的顶层设计和标准规划,导致了普遍的“信息孤岛”和“重复建设”现象。我市同样面临着信息资源不能共享,互联互通不畅,开发利用滞后等问题。从信息安全、技术、制度等方面入手,构建一个完善的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对于消除重复建设、推进政务协同,实现服务型的电子政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1)消除重复建设,节约财政资金投入。科学规划设计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设施,可实现政务数据在各职能部门之间合理分布及高效交换,避免数据及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可提供丰富应用系统公共组件,为电子政务系统的共用提供支持,最大程度避免应用系统的重复建设。
(2)促进业务协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依托完善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能实现不同层级政府和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信息普遍共享,政府自身应用的协同办公、决策支持、应急指挥等系统可实时交换数据,减少中间环节,大幅提高办公效率。
(3)提高运行质量,增强公共管理水平。信息资源共享可提高人口、法人、地理信息、社会信用等基础数据库的准确度和覆盖范围,实现部门间数据的对比、汇聚、共享,提升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等领域管理精细化水平。
(4)提升服务效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建设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可显著提高对企业和公众的信息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信息资源共享公开,鼓励社会力量进行增值开发,不仅可以丰富政府信息资源,还可促进信息内容产业的发展。
(二)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在信息资源共享实践中,建立规范的制度机制,能有效消除部门利益纠葛和部门制度不一造成的障碍,可统一应用系统的技术和标准,提高交换效率,降低建设维护成本。
1.增强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推动力。
建设市级的制度规范,能够确立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地位,增强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持续性。可避免部门自发信息资源共享目标的局限性(往往只注重内部效率提升),将注意力集中于全面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与社会形成开放、良性互动。
2.消除影响信息资源共享的制度障碍。
由于缺乏市级的制度规范,一旦推动信息资源共享的举措与其他制度规范不一致,就很容易造成制度上的障碍,无法推动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开展。
3.确立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标准规范。
缺乏规范性的制度规定,使信息资源共享在不同的区域与部门间造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各部门独立建设数据库、应用系统、交换系统等采用的技术和标准各不相同,无法互联互通,为全市范围内的进一步的信息资源共享利用和业务协同造成障碍。
二、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基本考虑
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既要考虑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又要紧密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发展现状。
(一)我市电子政务现实情况
我市的电子政务发展水平处于国内较先进行列,各领域应用不断向纵深发展,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和电子政务网络为信息资源共享提供了坚实基础。
1.建成国家A级标准的非电信业务数据机房,搭建公共服务云平台和电子政务云平台,现已连接各区市和230多个市直部门,支撑公交、交通、旅游等政务应用系统40多个。电子政务外网连接八个区、市(开发区)和230多个市直部门、单位,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提供了坚实基础。
2.政府网站连续十二年位列全国地级市前20名。设有三大功能版块,五个用户频道,英、日、韩三种外文版,日均访问量近10000人次。
3.电子审批系统涵盖52个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部门,其他独立审批系统全部与电子审批系统进行连接和数据交换,市级与区县实现事项协同审批。
4.是农村党员远程教育全国首批9个试点市之一,共建成农村远程教育站点2893个,建成“省级规范化站点”8处,创建了“威海农兴远教网站”,处于省内领先行列。
5.建成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系统,养老、医保、工伤、失业、生育五险实现同一数据中心管理,全市近90%的人员被纳入系统。劳动力管理实现了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的四级实时联网,发行、启用社保卡98万张,参保人员持卡率达到98%以上,系统应用水平位居全省前列。
领先的电子政务应用也对信息资源共享提出了迫切需求,良好的公共基础设施为信息资源共享提供了建设基础。
(二)影响信息资源共享的主要因素
缺乏明确的政策法规以及部门利益纠葛是影响信息资源共享的主要因素。政府自身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导致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很低。我市目前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状况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认识不足
一方面认为政府信息共享就是政务信息的公开,只要把一些政策法规、政府新闻到政府网站就可以了。另一方面存在着“重硬件、轻服务、轻内容”的意识,专注于昂贵的设备、先进的架构以及充裕的带宽,忽视了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2)利益驱动为信息资源共享造成障碍
各部门难以舍弃独占信息资源而带来的权力和利益,要么不断强化自身在共享机制中的地位,要么有意识地抵制或排斥共享机制的运行。信息资源共享需要制定规章制度,也要加大对软件的投入,却难以产生明显的政绩,也使一些决策者对此不感兴趣。
(3)缺乏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机制。
信息系统由各行业各部门都根据自身特点开发建设,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和兼容性,难以有效地实现信息共享。基础数据库建设没有统一的规划,不同领域、部门之间的数据库连接不畅,导致了高投入、低效用。各部门独立开展的数据共享,存在技术标准不统一,交换效率低,建设维护成本高等问题。
(4)信息资源深层次开发利用不足。
政府缺乏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积极理念,没有将改善信息服务与提升国民经济运行效率结合在一起,大部分信息资源处于闲置状态。也没有找到利用信息资源进行增值服务的良好模式,没有按照市场需求开发信息产品,无法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增值服务的规模效益。
(三)起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基本原则
制定我市的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既要严格依据国家和省政策意见,又要紧密结合我市实际,还要认真吸取最先进理念。
(1)基础设施建设市域一体化
我市已建成覆盖市直各部门和各区市的电子政务网络,及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了良好基础。公安、人社、民政等各领域信息化程度高,数据基本集中于市级及以上部门。鉴于此,《办法》明确提出建设覆盖全市各部门和各区市的共享平台,并要求各区市统一利用市级平台,更有利于深度的全市范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
(2)适用范围扩展至公共服务企业
水、电、暖,公交、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企业掌握大量服务资源,将这些服务纳入政府网站等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已实行多年,但是存在服务内容不多,深度应用不足等问题,因此在制定《办法》时决定公共企业参照执行,以便建设更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公共服务企业,既肯定了义务主体范围的广泛性,又比现有的界定方式更为全面、科学,可以有效地规范所有的资源共享活动。
(3)注重发挥对经济社会的推动作用
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主要目的是提升全市电子政务应用水平,最终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办法》充分考虑国家有关信息开放的政策,既关注政府效率提高,又关注公共服务能力,还注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办法》特别提出要通过共享平台推进政务信息开放,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政务信息资源使用效率,促进信息内容产业发展。
(4)突出兼容性、渐进性原则
全市各部门已经建设了大量信息化系统,部分系统连接国家、省以及各区、市,有些部门之间已建设了独立的数据交换系统,在信息资源共享交换设施建设中要兼容不同的系统、标准和协议,部门间交换可逐步迁移至市统一平台。基础数据库建设方面,面临部门法规政策和利益障碍,且基础数据库建设涉及部门较多,也应逐步推进,不可一蹴而就,随意采用一刀切式的硬性做法或规定。
(5)明确较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
为保证《办法》的贯彻落实,首先确定是政府办公室为信息资源共享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尽量设计激励约束机制,包括年度报告制度与绩效评估制度等。明确在全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中,要通过信息资源共享审核。
三、起草经过
(一)起草: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依据《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起草了《办法》。起草过程中参阅了《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发〔2011〕91号)、《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政府令171号)、《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粤府办[2008]64号)、《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6〕143号)、《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使用管理规定》等,并吸取了《跨部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推进体制_机制和方法》、《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模式与运行机制研究》、《大数据时代政府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策略研究》、《山东省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问题研究》等博士和硕士论文的研究成果。
(二)论证:经过中心内部的多次讨论修改后,2015年5月份,邀请我市信息化领域专家和重要部门电子政务主管人员进行论证。专家提出了加强新建电子政务项目和信息资源共享项目的审核,以便充分利用好电子政务资源共享平台杜绝重复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违反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意见。
(三)征求意见:2015年6月23日至2016年7月15日,征求40多个部门意见,获得并采纳的有效意见4条。
四、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设7章,包含基础设施建设,信息采集、共享,信息安全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界定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管部门等。
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规定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基础数据库、信息资源目录的建设原则,界定了政务信息共享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责任义务,明确了共享基础设施建设市域一体化原则。
第三章信息采集,明确了依法采集、一数一源的基本原则,规定信息采集必须确保真实、可靠、完整。
第四章信息共享,明确了拥有信息资源部门的共享义务,不同种类信息资源共享的程序等。
第五章信息安全,规定了信息共享基础平台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达到的标准,部门参与信息共享应负的安全责任。
个人信用管理办法篇3
,我市通信管道管理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使用通信管道:
(一)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二)部队国防通信建设、*电视台、*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我市通信管道的使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向我办提出通信管道使用申请,填写《*市通信管道使用申请表》,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以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申请建设项目情况及施工图纸等有关材料。
(二)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信息办、广东电信*分公司组成的全市通信管道核查小组,对所申请的通信管道使用路由进行核查。
(三)根据核查结果,使用市政府产权通信管道的,由我办审查核准后,出具《*市政通信管道使用通知书》;使用广东电信*分公
司产权通信管道的,由我办协调后,出具《*市通信管道使用通知书》。
申请单位应持上述通知书向产权所属的通信管道管理公司办理有关使用手续。通信管道管理公司应当为申请单位办理有关使用手续。
(四)通信管道管理公司应当在通信管道使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通信管道使用的有关材料报送我办备案。
因通信线路故障需要在通信管道上进行维修作业的,必须在维修作业以前向我办报告,并报送维修线路所经通信管道的路由示意图
等有关材料。
经我办检查核实,在市政通信管道上维修作业的由我办审查核准;在广东电信*分公司通信管道上维修作业的由我办协调后,方可
施工。施工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办报告。
三、我市通信管道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有关收费标准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费标准,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一)使用市政通信管道的,申请单位必须与市政通信管道管理公司签订《使用*市政通信管道交费承诺书》,按信息产业部颁发
资费标准的25%缴纳预付款,领取《*市政通信管道施工许可证》等。
(二)使用广东电信*分公司通信管道的,到广东电信*分公司所属通信管道管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不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使用通信管道的,除责令拆除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通信管道的维护仍维持现行办法。待*市政通信管道运营公司成立后,另行商定通信管道的维护办法。
六、在《*市通信管道管理规定》出台以前,除与新建市政道路配套的通信管道、已有的通信管道用完需扩建的通信管道以及市政
个人信用管理办法篇4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挥社保微调功能制约因素破解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风险微调功能的发挥是以社保业务经办计算机信息化平台为载体,将当代社保电子信息化技术平台应用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风险微调功能中的简称。以实现提高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金计发管理层次和大力提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为管理目标的总体规划,从而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全面发展。它采用的方式主要是应用农村社保计算机信息化平台代替人工基本养老金统筹管理台账、统筹计划明细账、以及计算机信息化基本养老金统筹累积台帐代替部分由人工统计的基本养老金征收数据,以完成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化数据处理工作、分析和判断的过程。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社保风险微调功能已经发展成为一门融电子计算机科学、信息科学、社保养老管理科学及社保基金统筹财务管理科学的交叉性四位一体的实用科学。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社保风险微调功能信息化技术的进一步增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社保风险微调功能信息化技术的工作方式会发生质的变化,并且对农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高层决策人员的决策思路政策导向作用也会明显增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社保风险微调功能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仅是提供优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服务,还要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农村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管理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社保风险微调功能信息化技术决策所需的信息。因此,作为一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业务经办人员,首先就必须要对当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社保风险微调功能信息化技术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有所了解,才能促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业务经办人员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观念有较大转变,才可以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的理论水平随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风险微调功能管理层次的不断发展得以提升。笔者对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风险微调功能层次提升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趋势结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实际情况,从几个方面提出的一些看法及建议。
一、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风险微调功能信息化制度完善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的今天,随着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的普及应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风险微调功能信息化工作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与此同时,一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问题也暴露了出来,需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面对并重视这些问题,想办法解决问题,促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风险微调功能信息化管理得到更深层次的发展。目前,各级农村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风险微调功能信息化管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风险微调功能信息化管理认识不足。
各级农村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风险微调功能信息化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业务经办人员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观念上还未充分认识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风险微调功能信息化管理的意义及重要性,更意识不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风险微调功能信息化管理的紧迫性。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业务经办人员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风险微调功能信息化管理只是减轻了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业务经办人员的手工操作流程,仅仅是将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业务经办人员从繁琐重复的手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业务经办工作中解放出来;也有的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业务经办风险微调功能信息化管理既消耗了精力,又花费了资金,但作用不大,管理层次不高。同时,一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决策人员也对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业务经办风险微调功能信息化管理的重视程度不高,没有意识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业务经办风险微调功能信息化管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业务经办行业进入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的基础,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业务经办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并不能认识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业务经办可以成为今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业务经办机构决策的一个重要依据。由于存在上述偏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业务经办机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够,在行动上持消极态度,导致了对此项工作的不重视和人员培训经费的投入不足。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的普及和推广。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软件缺乏创新,不够智能化。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软件还局限于传统的思维方式,仅仅是模拟手工操作方式,缺乏计算机智能管理模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软件公司虽然不断翻新版本或变换平台,但更多的只是流于形式上新颖,并没有下太多工夫去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的相关功能。目前流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软件大多属于业务经办操作信息系统的范畴,只能完成事后累计记账、养老基金征收台账的汇总、基本养老金计划支付台账准确统计以及提供初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功能,不具有事前预测、事中内控、事后分析汇总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中高级功能。有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将其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软件模块设置得很简单,使得农村社保业务经办功能不全,限制了其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人员管理权限,不能有效发挥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风险微调功能的作用。近几年来虽然倡导发展管理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软件,但成效不是很明显。再有,在软件系统中防止病毒破坏、防止非法技术人员篡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数据等功能还很欠缺和不足。
(三)缺乏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的培训工作。
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涉及农村社保业务经办管理、农村社保计算机信息化平台、农村社保财审知识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于欠缺经验的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人员短时间内还不能马上适应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发展的需求,而新进的农村社保财审管理人员又没有足够的实际经验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农村社保信息化帐务处理,即便会操作普通农村社保财务软件,也很难将农村社保信息化管理软件运用灵活自如,发挥其效用。农村社保财审管理人员掌握的农村社保信息化帐务处理知识缺乏会成为制约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信息化管理实施效果的瓶颈,为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的健康、良性发展带来制约。
(四)相关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制度滞后。
现行的农村社保业务经办制度和一些农村信息化管理体系管理政策法规主要是针对手工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模式改革开发的,对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的法规虽然也有制度体系框架,但大多数还在不断地完善改进过程中,修订工作相对滞后。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安全保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政策、道德的问题。因此它对于提供可靠、准确、合理、完整的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参保人员基础数据,保护农村社保基金资产及财务资源,杜绝违法行为的产生,提高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机构的改革发展能力,保证管理决策的正确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很遗憾的是,业内至今还没有成立专门机构对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安全保密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法规,还不能以法律的手段保护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因此只有实现了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相关制度及法律的保护,才能放心地使用它应用它,使之发挥最大的功效。
(五)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系统仍旧是一个封闭的系统。
各级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绝大多数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系统未能成为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仅与基本养老金数据征集、处理、变更、审核、录入、销毁、登记等子系统严重脱节,而且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软件内部各子系统也只以分转数据的方式联系,造成数据在内外子系统之间不能共享,信息沟通不畅。这样,既影响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功能的发挥,又不能满足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的需要。
二、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未来发展趋势
目前,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系统,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处理从形式上看仅仅是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处理手段的变化,实质上却是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体系改革模式的转变,它是一种先进的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系统基础数据处理方式,它将会给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信息化管理体系发展改革开放带来很多可喜的变化,因而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信息化管理体系有很强的生命力,并且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及良好的发展趋势。
(一)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模式与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信息化管理体系相结合。
现行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信息化管理体系是把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模式分为农村社保财务管理信息体系和农村社保业务经办管理两个子系统。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信息化管理体系的自动化、信息化、和数据共享化,为两个子系统的有机结合创造了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信息化管理平台成功构建条件和可能。况且,如果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信息化管理体系一直仅仅停留在农村社保业务经办管理子系统上,而不涉及到管理农村社保业务经办内控稽核信息化管理子系统的内部审查、数据控制、业务经办分析和决策,那么也就局限和失去了发展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体系的意义。
(二)要真正实现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平台和农村社保内控稽核平台平行接轨,达到农村社保业务经办随时接受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稽核的数据审核和管理。
完全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信息化管理体系不仅是指手工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操作体系的完全改革,还应是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信息化管理体系与农村社保内控稽核平台的技术革新和相互交叉融合,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体系管理信息化。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信息化管理体系查询功能的强弱、数据库的标准化与互通化、是否保留处理流程和内控稽核痕迹以及预留内控稽核测试通道等都对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信息化管理体系的完善和实施影响很大,因此只有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平台和农村社保内控稽核平台达到相互交融平行接轨,才能真正实现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信息化管理体系的完全信息化社保基础数据管理。
(三)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平台保业务经办智能化支持信息化技术。
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信息化管理体系的高级发展阶段是建立并实施运行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模式或农村社保内控稽核平台信息化支持子系统,这个阶段是以管理为重心的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信息化管理体系或农村社保基础数据内控稽核体系的自然进化或更高级的发展改革阶段,这样便可像东部发达的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那样用它来辅助解决那些农村社保业务经办基础数据不规范、变化因素多、具有不确定性的高级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或农村社保内控稽核管理实施问题,充分发挥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信息化管理体系的作用。
三、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平台层次提升与社保风险微调功能成功发挥的策略
建立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平台有效运行管理机制,拓宽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平台管理应用范围,提高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运作效率。
从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信息化管理体系运作的整个发展改革过程来看,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体系改革发展是关键,若农村社保业务经办、农村社保业务基础数据稽核管理、农村基础数据录入所需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资金纯粹依靠政府财政拔付业务经费,则势必增加地方财政负担;若仅靠社会募集资金来筹措所需农村社保业务经办经费,一方面难以保证巨额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经费的资金到位,另一方面大大增加了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体系业务经办成本与信息化管理的偿还能力。由此可见,拓宽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体系业务经办资金与信息化管理改革发展资金措筹渠道势在必行。具体方式有:
(一)建立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系统技术管理创新改革发展储备资金。
该资金由政府设立的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系统技术管理创新改革发展专门机构管理,其储备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农村社保业务经费拔付资金、社会募集资金收入,主要用途是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系统技术管理创新改革发展过程中的支出,如支付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系统升级过程中的补偿费、农村社保业务经办过程中的各种业务技术提升创新费用、农村社保系统升级软硬件业务经办体系换代支出业务经办经费等。
(二)委托银行等金融部门代收的农村社保基本养老金计发支出基本养老金与各种养老性补贴资金。
由于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具有业务创新性和技术前瞻性,开办农村社保基本养老金计发支出基本养老金与各种养老性补贴资金业务,一方面可广泛吸收农村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范围内的闲散资金,以筹措农村社保资金,另一方面,对农村社保参保人而言,可增加农村社保参保机会,有利于农村社保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三)强化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业务经办内控稽核信息化管理。
农村社保基金常态化保值增值可理解为: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将所管理的农村社保基金,授权于专业银行金融机构,由该机构在农村社保资本市场向参保人员定向募集农村社保基金的征集社保金的行为。
(四)控制和避免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体系风险微调功能失效情况的发生。
农村社保基金储备积累作为一项新兴的农村社保基金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既取得了明显成效,也客观地隐存着风险。为避免风险的产生或尽量减少农村社保基金管理风险的损失,各级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各级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农村社保基金信息化管理业务经办制度的支持力度。各级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社保基金信息化管理制度的支持可以体现在以下方面:(1)加强农村社保基金征集机构的职责、杜绝变相非法征集收取农村社保基金。由于农村社保基金具有“超强灵活性”,因此农村社保基金经办机构储备积累的职责应包括制定农村社保基金存量信息化支持体系和创新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模式,进入高层次的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必须首先进入农村社保信息化处理创新管理发展体系;(2)扩大农村社保基金征集机构征集农村社保基金主动权,提高农村社保基金征集和业务经办机构的基金征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和业务经办积极性能力;
2、强化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基金管理中心内控稽核层次的提升,提高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水平。主要是:(1)对每一名参保人员的业务经办事项,做好农村社保业务经办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作好农村社保基金筹措及保值增值方案的预测,减少农村社保基金盲目性流失,增强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预测功能的发挥;(2)定期对所管理的农村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情况进行总体资金评估和抗风险能力评估,对农村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储备资产做到心中有数。
3、加强对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改革发展形势(包括当地农村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改革发展形势)对农村社保基金和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层次需求情况的研究,以及农村社保政策变化对农村社保业务经办和农村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储备的影响程度探索研究。掌握其变化规律,有助于我们提高避免农村社保基金流失,有利于农村社保微调功能抗风险能力的发挥
四、结语
总之,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信息化管理体系是农村社保业务经办制度改革和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信息化管理工作现代化的未来发展的趋势,是大势所趋。尽管它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但随着认识的提高和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信息化管理的发展,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信息化管理体系必然会逐渐完善。各级农村社保经办机构应以积极的态度支持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信息化管理体系改革发展创新工作思路,从理论和实践探索中进行认真探讨和总结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信息化管理体系发展的新路子、新办法,来促进传统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体系的革新,使我国的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工作能够健康顺利地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它在各级农村社保业务经办机构农村社保业务经办信息化管理体系中的优势。
参考文献:
[1]安增龙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6月1日.
个人信用管理办法篇5
第一条为建立深圳市的企业信用制度,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征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开展企业信用评估、咨询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市建立以政府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和市场化的评估机构为主体的征信机构体系,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对社会开展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并由评估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估等服务活动。
第四条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征集和披露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信息。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竞争地位和其他合法利益。
第五条企业信用征信和信息披露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征信机构不得征集或者披露虚假信息,提供信息单位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企业信用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按照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开展活动。
第六条征信机构、提供信息单位和企业信用信息使用人及其工作人员对征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过程中获得的企业信息,除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外,应当保密,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及工作职责范围利用所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政府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防范企业自身风险,预防客户信用风险。
第八条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征信机构、企业组成企业信用征信及评估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企业信用征信及评估业务的监督管理。企业信用征信及评估监督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规定。政府鼓励评估机构建立行业组织,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征信机构
第九条市政府设立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依照本办法规定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并对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公司法人的一般条件;(二)有与信用评估业务相适应的具有档案管理、数据处理、数量分析能力的专业人员;(三)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主动或者接受委托开展企业信用征信活动;(二)依据所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为企业提供信用评估服务;(三)提供所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四)为企业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五)其他企业信用评估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信用中心按有偿原则为社会提供有关信用信息服务,但对通过互联网查询公开披露的信用信息的,不得收费。信用中心的具体收费范围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其收费标准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评估机构的收费由其按照市场原则自行定价。
第三章信息征集
第十三条信用中心征集本市企业的下列信用信息:(一)本市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二)本市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三)本市行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在开展服务活动中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四)市政府授权征集的其他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征集企业信用信息:(一)向信用中心征集企业信用信息;(二)直接向被征信企业或被征信企业的交易对象征集企业信用信息;(三)从公开媒体的有关报道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评估机构征集未依法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企业的同意。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有义务向信用中心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信用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除外,具体信息目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向信用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但涉及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信息必须提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自身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在征信活动中应当保持提供信息单位所提供信息内容的原始完整性。提供信息单位对其向信用中心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信息单位为政府机关的,其所提供的信息直接来源于企业的,信息的真实性由企业负责;评估机构对其自行征集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信用中心向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征集、传输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专用网络传输,经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利用公众互联网传输数据。
第十八条征信机构应当负责对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和资料进行维护和管理,根据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中心接受、传输企业信用信息时,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告知提供信息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征信机构应当向被征信企业提供本单位信用信息查询,被征信企业凭本企业的工商执照向征信机构查询。
第二十条被征信企业认为本企业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更正申请。征信机构接到企业要求更正的申请后,应当进行核对,经核对与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原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即时更正;与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原信息一致的,应当告知企业向提供信息单位申请更正。企业应当自征信机构告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提供信息单位提交信息更正书面申请,提供信息单位应当自接到企业信息更正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对企业向提供信息单位申请更正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按提供信息单位的书面答复处理;提供信息单位逾期不答复的,企业仍认为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交书面异议报告,征信机构应当将异议报告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在企业申请更正信息期间,不得对外该异议信息;企业逾期未向提供信息单位提交信息更正要求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征信机构应当对企业信用信息被使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2年。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企业信用信息被使用的时间、对象等情况的完整记录。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信用中心征集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一)企业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二)企业报请政府审批、核准、登记、认证、年检的结果;(三)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和商事仲裁裁决记录;(四)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信用中心披露被征信企业因偷税漏税、走私骗汇、逃废银行债务、经济诈骗等违法活动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包括被处罚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违法事项、处罚日期和具体处罚。
第二十四条信用中心征集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市有关政府机关披露:(一)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二)企业用工情况;(三)企业的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四)企业报请政府机关审批、核准、登记、认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学习经历等基本情况。信用中心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披露前款规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企业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信用中心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将每个企业的信用记录单独披露,不得将不同企业的同类信息集中披露。信用中心披露企业信用信息时,应当平等披露,对所有企业信息的公开披露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披露。
第二十六条政府机关向信用中心查询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出于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所在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一)依法对企业进行有关审批、核准、登记、认证等活动;(二)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行为;(三)依法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必需查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政府机关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自行披露依法可以公开披露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但同一政府机关的同一次行政行为涉及多个企业的情况除外。未经批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将本机关掌握或通过信用中心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披露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八条评估机构可以向被征信企业的交易对象或拟交易对象披露被征信企业的信息,但被征信企业要求保密的信息除外。评估机构披露被征信企业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企业的同意。被征信企业对评估机构的征信委托,视为前款所指被征信企业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本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范围和方式,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披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行业组织可以行业公约的形式约定行业组织成员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方式。
第三十条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的最长期限依照下述规定执行:(一)企业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记录为5年;(二)企业破产记录为10年;(三)企业逃废债记录为10年;(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被处禁止从事某行业的处罚记录,为禁入期限届满后2年;(五)行政、刑事处罚记录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除前款另有规定之外,自该信息被首次披露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信用评估
第三十一条评估机构可自主或根据企业或者其他人的委托,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或者评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机构的评估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企业的信用评估报告。信用中心不得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级或作出其他主观性评价。
第三十二条评估机构的评估标准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确定,制定评估办法并向被评估企业解释或说明。评估机构的评估办法应当包括评估程序、评估标准的说明和信用等级的评级、复议、跟踪制度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评估机构做出的信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二)被评估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或者以数字或字母形式表示的企业信用等级;(三)评估所依据的评估办法;(四)评估所依据的主要信息;(五)评估机构信用评估标准要求的其他内容;(六)委托评估企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评估机构可以接受个人或企业的委托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评估机构受委托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未经被评估企业的同意不得使用被评估企业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信用评估,但被评估企业为委托企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对某类市场主体、某一行业、某一地区或某企业的信用状况,根据本机构的评估标准进行信用评级或作出相应的信用状况宏观分析报告,但必须依据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评估机构受委托作出的信用评估报告的披露,按照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委托协议规定进行披露。评估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作出的信用评估报告可以自行决定有偿或无偿,但对被评估主体、行业、地区或企业应当无偿提供相关报告;有偿使用报告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得将信用评估报告提供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使用。
第三十七条评估机构作出的信用评估报告仅供报告使用人参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信用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市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的;(二)擅自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修改的;(三)拒绝被征信企业查询本企业信息的。信用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造成企业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从事企业信用评估业务的;(二)未经企业同意征集企业非法定公开信用信息的;(三)擅自对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内容进行修改的;(四)未经企业同意披露企业非法定公开信用信息或信用评估报告的;(五)披露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六)违反评估办法,改变企业信用等级的;(七)拒绝被征信企业查询本企业信用信息或拒绝向被评估企业提供评估报告的。
第四十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对受损害的企业或征信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信用信息使用人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企业信用信息或超越使用范围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对受损害的企业或征信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企业信用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计算机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一)未经批准利用公众互联网传输所征集企业信用信息的;(二)未制定并执行信息数据库安全管理措施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征信,是指依照本办法采集、传输、存储、加工、整理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二)征信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信用中心和评估机构;(三)评估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并开展企业信用征信,为企业或者个人提供企业信用管理、咨询和评估等服务的法人中介组织;(四)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商业信用记录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可能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个人信用管理办法篇6
一、以提高登记实效为关键点,积极探索登记管理工作的新办法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为切实提高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率,确保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应登尽登,我们积极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每年底向各单位下发通知,要求符合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提报登记材料,按照程序审批登记。同时,结合已建立的事业单位登记台账和机构编制台账开展专题督导,对未登记事业单位进行彻底排查。将乡镇事业单位和一些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作为登记的重点,集中力量帮助其完善材料,达到登记条件。二是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制订《汶上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流程图》,印发到各单位,并制作了永久性图板,在办公地点醒目位置悬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登记管理工作程序;事业单位提出登记申请后,按照审核书面材料、现场实地查看、相关部门出具证明三个环节,严格审查开办资金、经费来源、场地、设备、人员编制、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审核其业务是否超出职能划定、资金许可范围,并做出准予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新闻媒体进行公告。三是明确责任,加强督导。全面启用法律文书,对已具备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采取告知、催办、警告、通报等方法,督促其尽快办理初始登记;对不按要求、不按规定时间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事宜,仍然以法人身份从事社会活动的,通过媒体进行通报,追究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主要人员责任,取消其评先树优资格,核销事业编制,财政部门停止拨付经费,人社部门停止办理人员招聘、岗位设置、人事等事项,以此强化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四是转变作风,提高质量。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加强业务监督指导,采取督促检查和上门服务相结合。集中审核期间,设立两个服务窗口,明确四名工作人员,将相关材料上传到门户网站,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审批过程中需要的各项手续材料,简化办事流程。对于教育、卫生系统,把办公地点由办公室转向事业单位,上门现场办公、现场检查,不断提高事业单位登记质量。
二、以强化监督考核为着力点,不断提升登记管理工作的权威性
加强监督考核是促使事业单位正确履行职能的必要手段。为切实解决“重登记轻监管”的问题,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加强监管。一是以年度检验促监管。从完善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制度入手,实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三结合的审查制度。在年检程序和材料质量上下功夫,狠抓关键,严把“五关”,即:受理关、审核关、核准关、发证关、公告关,认真审查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把握事业单位的运行和发展状况,确保做到程序、材料、内容“三规范”;严格审核验资报告,向事业单位推荐执业水平高、收费低廉、信誉度高的验资机构,并就验资要求、格式、收费等事项与验资机构签订协议,邀请财政专业人员审核把关,有效提高了验资报告的质量和审核。目前,我县共有法人单位227个,2011年度共有223个法人事业单位参加了年检,年检合格率为98.2%。二是以证书使用促监管。对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要求其在批准成立的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方可开展工作。对于未按要求登记的,撤销其事业单位建制,核销事业编制,不予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制定并完善《汶上县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联系部门的职责任务。2011年,联合发改、财政、人社、公安等16个部门下发文件,就证书的使用问题进行规范,明确规定了证书的作用,要求各相关部门在办理业务时严格审核。三是以执法检查促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执法检查列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会同纪检、组织、财政等部门,每年进行一次例行执法督查,通过现场反馈整改意见,下发检查通报等形式,有效促进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开展。四是以绩效考核促监管。2011年成立了汶上县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等工作。在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2011年底我县统筹组织实施了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分行业推进的原则,逐步实现全覆盖。会同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印发了《汶上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明确了考核机构,进一步健全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去年9月中旬,抽调10名工作人员组成两个考核小组,对全县14处乡镇卫生院进行了绩效考核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检查、调查访谈等方式,重点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综合管理和满意度评价,并将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事业单位考核领导小组。不断加强对考核结果的使用,将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责评价,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聘用、奖惩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用编审批计划、人员调配等的重要标准,从而形成登记管理与编制使用审核、事业编制台账管理的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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