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的概念篇1
关键词:绿色;家庭装修;设计
引言
随着人类社会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居住生活空间的功能性好私密性的要求越来越高,舒适和健康成为人们在家装设计中追求的目标。对居住环境舒适化、高档化和优雅化的追求也加快了家装行业的繁荣兴旺。人们对居住环境装修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需求,其中前者是在功能上满足其使用要求,后者是在氛围上满足人们的需求,使其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本文就家装中的绿色设计进行了讨论。
1我国家装设计的现状
人口增长、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是当今人类面临的三大严峻问题,房价上涨,住房室内空间紧张以及天然装饰材料的浪费、有害涂料的使用是居民住房中常见的问题。目前在家庭装修中人们越来越倾向于重装饰,轻装修,但在设计中生态、环保的概念还没有得到完全普及,施工污染以及能源浪费的现象依然存在。“绿色装修”的概念一经提出就非常受关注,主要原因有三:①由于装修问题日益突出,人们对环保、健康和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部门对家庭装修的工作也越来越重视;②由于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心理纷纷打出绿色装修的牌;③媒体的跟风炒作。目前在国内装修中甲醛是世界卫生组织认定的高致癌物质,主要存在板材类的粘合剂中,其生产和消费过程中都不具备绿色特征,因此在装修后大部分消费者会选择将房屋空置一段时间,使甲醛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扩散。
2绿色家装的概念及其设计原则
绿色家装是通过绿色设计、绿色选择和绿色施工等方式,尽可能的减少在家装过程中带来的污染,为用户提供一个真正的绿色居住环境。在其装修的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安全性原则,在家装设计过程中安全、健康和舒适是衡量家装设计好坏的重要标准。在过去的家装过程中我们一直把安全、实用、经济和美观作为家装的设计标准,随着国际化范围的扩大,我们也将对家装设计的标准改成了安全、健康和舒适,其中舒适性就包含了我们原有的实用和美观。
(2)健康性原则,人类的生活、生产和享受都是要以延续正常生命为前提,因此人们对室内装修中的健康性问题也越来越重视。家装中的健康性原则就是保证装修后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对身体健康有利的居住环境,尽量降低家装过程中有害污染物的产生。
(3)社会性原则,该原则是指在家装过程中要避免过度设计,以造成资源的浪费问题,即便是环保材料也要尽量减少其用量。目前我国建筑装饰行业的浪费非常惊人,给环境造成了很大程度的破坏。特别是室内装修,其使用周期较短,被拆除的装饰材料不能被循环利用,成为引起环境污染的建筑垃圾。据同价建筑行业对环境的污染比例占环境总体污染的34%。
(4)经济性原则,在家庭装修过程中人们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虽然国内大部分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跟国外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勤俭节约仍然是我国传统的社会美德。
3家装中绿色设计的方法
(1)做好装修前的环境质量检测,在对居住空间进行装修之前要收集毛坯房中空气环境质量的相关数据计算其空间内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承载量,并且将这个数据作为家庭装修的依据。
(2)做好装修中的污染预测,在设计方案的设计中要做好对材料选型、用量以及施工过程中污染程度的预测,将其数据跟上一步中计算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控制界限进行对比。尽量减少高污染材料的使用,或者对设计方案中材料的选择和用量进行重新配比,将其污染值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3)选择绿色环保的材料,在装修过程中要尽可能的使用天然可再生材料、再利用材料和可回收材料。对于地材尽可能的不使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以及花岗石和大理石等C类石材,减少地材的辐射;在墙材的选择中多选择玻璃纤维壁布或环保乳胶漆,不使用廉价的有机溶剂类涂料;在棺材选择中选择塑料金属复合管或者铜管,不选择那些镀锌管或者PVC管;在照明设备的选择时多选用高效、安全和优质的电气产品,以营造适宜的视觉、心理和生理光环境。
4绿色装修需要进行改进的工作
(1)为了保证绿色装修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要制定相关的环保要求的标准,2001年我国颁布了一系列装饰行业材料的环保标准,但是受国内生产水平、检测水平以及用户消费能力的限制,对家装中环保标准的要求不高,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
(2)加强对家装企业生产过程的控制。家装企业在其生产的全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清洁生产的思想,将产品的设计、产品以及服务的整个过程都要见谅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对环境的影响,通过设定目标、指标以及运行控制等因素的控制,减少对室内空气的污染。
(3)提高设计和装修人员的素质,有关部门要对家装设计中的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培训,使其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且保证只有持有绿色家装资格证的人员才能进行家装设计。设计人员在进行装修设计时也要充分考虑环保的要求。
(4)树立消费者的正确消费观念,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强化对消费者对绿色装修的认识,使其树立正确的装修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从根源杜绝对有害装修材料的使用。
5结论
家装中的绿色设计综合了环境、技术以及文化等多方面的要求,是一项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设计观念。在未来的工作中要不断宣传绿色建材的意义,普及绿色建材的知识,强化全民的绿色意识,将绿色家装设计作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来进行,彻底消除和控制室内空气污染的来源,保证其生理、心理都处在绿色健康的氛围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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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污染的概念篇2
【关键词】光污染;危害;司法对策
一、光污染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1、狭义的光污染指干扰光的有害影响,其定义是:已形成的良好的照明环境,由于溢散光而产生被损害的状况,又由于这种损害的状况而产生的有害影响。
2、广义光污染指由人工光源导致的违背人的生理与心理需求或有损于生理与心理健康的现象。包括眩光污染、射线污染、光泛滥、视单调、视屏蔽、频闪等。
(二)光污染的特点
1.主动侵害,处于环境中的光污染往往是不可回避的,对于白天的视觉污染,人们可以采用“不看”的办法躲避。但对于光污染,由于夜间的视觉元素对比强烈,人们即使有主观的愿望,仍然是无法躲避。
2.难以感知,光是一种辐射,除了高强度的辐射(比如强光)人们能够下意识地傲出反应外,大部分紫外辐射、红外辐射都是难以感知的。即使是可见光,由于危害结果具有长期积累性,大多是损伤发生后,才做出反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研究者发现过去许多莫名其妙的心烦、头晕以及一些皮肤疾病,其实都是照明光污染的直接结果。
3.损害累积,光污染的影响往往是微量的,短期内不会造成太大伤害。但这种危害尤其是生物的损害是具有累积性的,经过较长时间就能显现出来。由于损害的积累性,降低了人们对光污染警惕。
4.危害严重,光污染实际是无效光能辐射,这便造成电能的巨大浪费,浪费电能实质是加重了对环境的破坏。对人面言,紫外线辐射、红外线辐射、频闪、过强光对人眼的伤害往往是不可修复的,甚至还会造成令人致命的癌变。
5.非长期性,光污染和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不同,只要关闭了照明设备,污染过程就会停止。对光污染的防治其实是如何减少无效光和有害光的问题。只要做好有针对性地预防准备,将光污染消灭在源头,它的治理就会显得相对容易。
二、光污染的成因
1、经济因素:夜景建设投资巨大,在成本压力下,而我国现有的室外照明规范,除了对道路照明有防眩光要求外,建筑泛光照明、环境照明等均无此要求。防光污染构件也常常被核减(没有它灯也能亮),这成为建设方降低造价或承建方谋取高利的重要手段。
2、意识形态因素:“金碧辉煌、火树银花、流光溢彩”等成语表达了中国人对宏伟建筑和夜景照明的赞美和喜爱。这种求亮丽、求奢侈、求豪华的审美标准放大到城市尺度,就会掩盖城市景观建设的科学性,导致盲目对建筑豪华外装修,过度追求夜景照明,实施“亮化工程”,结果导致严重的城市光污染。
三、光污染的危害
1、天文学家的噩梦,光污染给天文台和天文学家观察太空造成了许多困难。学者们只能“看见”比背景更亮的东西,当地球上空被人工灯光浸泡时,一些暗淡的星体就消失在视线里了。
2、危及野生动物,光污染就像有毒的化合物一样,对一些物种构成生理上的压力和伤害。人间灯火扰乱了许多夜间活动的动物生理节奏,干扰了它们的常态行为。生态学家指出,光污染对动物的危害,不亚于栖息地的缩小、含有化学物质的垃圾倾倒境问题。
3、威胁人类健康,夜晚强烈的灯光照射会扰乱人的正常激素的形成而影响人的健康,增加某些癌症的发病几率,甚至被医学专家称之为“仅次于吸烟的又一致癌根源”。医学专家认为,光污染与乳腺癌、抑郁症和其他人类疾病的发病率升高有着极大的关系。不适当的夜间人工照明灯光会扰乱人体的荷尔蒙水平,从而影响人体健康,这也是为何在工业化社会中乳腺癌的发病率要比发展中国家高5倍的原因。研究人员发现。大多数生命都能在黑暗的环境下分泌一种叫做褪黑激素的荷尔蒙。如果长时间处在光照情况下,荷尔蒙产生节律就会紊乱,引起长期疲劳、压抑、丧失生育能力甚至引发癌症。这也是夜间倒班工作的女性,如护士、纺织女工等息乳腺癌的风险要高出一般人的原因。
四、防治光污染的司法对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建立环境审判法庭目前我国法院对环境案件的审判一般是按如下原则划分的:一是触犯我国《刑法》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的案件,为刑事案件;二是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某种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案件;三是由于环境污染造成当事人伤残的案件,为民事案件。由于我国没有设置专门的环境司法机构,环境案件误判或错判的事情时有发生。随着环境案件的增多,特别是环境侵权案件的增多,应将环境侵权案件从一般的民事案件中区分出来,单独成立环境审判庭。
(二)建立具备特殊专业技能的审陪队伍。
1、组建专业审判队伍已经势在必行。目前,我国法院系统还没有专门的环境审判队伍,甚至几乎没有专门的环境审判人员,这种现状不能不说是我国环境审判不能长足发展的一个重大制约因素。
2、诚聘专家陪审队伍宜作应急之举。环境案件一般来说具有专业性强、影响面广、取证困难、类型新等特点。而我国现有的法院审判人员尽管经过九年义务教育,甚至更多的法学专业教育,但大多数审判人员缺乏自然科学知识,很难对环境案件做出合法又合理的处理。
(三)制定环境诉讼法。由于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其独有的特点,因而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一般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似有一些缺憾。
1、关于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到损害的不仅是周边环境的居民,而且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无人、无力、不愿等问题,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损害。
2、环境职能部门应支持公民提起环境资源案件的诉讼,在目前我们所遇到的环境资源案件中,尚未发现有环境职能部门支持诉讼的。
光污染的概念篇3
由侵权行为法的本质和社会功能决定的,侵权行为之构成,必须以损害事实为要件。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于其补偿性,即对受到侵害的权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因此,侵权行为法只能要求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而不可能也无必要对未产生任何损害的行为进行惩罚或要求行为人赔偿。可见,损害事实是任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因此,在实践中,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认定侵权行为能否成立的关键。但是损害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的发展是不断变化的,一些特殊的侵权领域,也对损害事实进行着修正和发展。传统侵权法上,一般认为损害事实包括了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种,但是在环境侵权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损害事实即环境权益损害。一、问题的提出(一)据以研究的案例1、案情概要原告陆耀东因与被告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生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陆耀东的居室西侧与被告永达公司经营场所的东侧相邻,中间间隔一条宽15米左右的公共通道。永达公司为给该经营场所东面展厅的外部环境照明,在展厅围墙边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每晚七时至次日晨五时开启。这些位于陆耀东居室西南一侧的路灯,高度与陆耀东居室的阳台持平,最近处离陆耀东居室20米左右,其间没有任何物件遮挡。这些路灯开启后,灯光除能照亮永达公司的经营场所外,还能散射到陆耀东居室及周围住宅的外墙上,并通过窗户对居室内造成明显影响。在陆耀东居室的阳台上,目视夜间开启后的路灯灯光,亮度达到刺眼的程度。陆耀东为此于2011年9月1日提起诉讼后,永达公司已于同年9月3日暂停使用涉案路灯。2、裁判要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的规定,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路灯灯光当然被涵盖在其中。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不仅包括那些症状明显并可用计量方法反映的损害结果,还包括那些症状不明显且暂时无法用计量方法反映的损害结果。光污染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目前已为公众普遍认识。夜间,人们通常习惯于在暗光环境下休息。永达公司设置的路灯,其射入周边居民居室内的外溢光、杂散光,数量足以改变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光污染程度较为明显。在此情况下,陆耀东诉称涉案灯光使其难以安睡,为此出现了失眠、烦躁不安等症状,这就是涉案灯光对陆耀东的实际损害。被告永达公司开启的涉案路灯灯光,已对原告陆耀东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了损害,构成环境污染。经查,涉案路灯不属于车站、机场、公路等公共场所为公众提供服务而必须设置的照明、装饰用灯,只是永达公司为自己公司的经营便利而设置的路灯。永达公司完全有条件以其他形式为自己经营场所的外部环境提供照明,或者通过采取遮挡等必要的措施来避免自己设置的路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永达公司主张的“涉案路灯用于其经营场所的正常环境照明,是经营所需的必要装置”的辩解理由,不能成为其侵权行为的合理免责事由。尽管陆耀东只主张永达公司赔偿其损失1元,但因陆耀东不能举证证明光污染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判决:一、被告永达公司应停止使用其经营场所东面展厅围墙边的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排除对原告陆耀东造成的光污染侵害。二、原告陆耀东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本案所涉及的法理问题本案的关键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二是被告在本案中应该承担何种责任。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向环境排放了超过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使得环境化学、物理、生物等性质发生变异,从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破坏生态平衡或者危害了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环境污染即狭义的环境侵权。一般认为环境侵权包括两个方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本文旨在探讨环境污染即狭义上的环境侵权中的损害事实。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因此,研究环境侵权中的损害事实有必要首先考察侵权法中的损害事实。二、侵权法中的损害事实(一)损害事实的历史性分析在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损害概念并没有精确的含义,损害可能包括了在任何情况下某一个人或组织的价值的任何形式的减少。但是侵权法中的损害就明显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损害概念。在侵权法中,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受害人的某种合法的利益得以恢复。为了达到这种目的,侵权法中的损害事实仅包括那些有侵害所致的损失并且为使受害人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以满足,而由致害人赔偿的这样一种情况。然而,对于侵权法中的损害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也处在不断发展之中。在近代的侵权法中,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都是以金钱衡量作为判断损害是否存在的标准。基于罗马法“债务必须具有金钱价值”的观念,大陆法国家总是把那些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侵权行为后果排除在损害之外。而英美法国家的“非财产损害以同时造成了物质损害为要件”的理由,也同样排除了非金钱的损害,即使承认也认为它仅仅是一种派生的。在瑞士,损害一词仅指金钱损失,非金钱损害的赔偿在概念上是不成立的。捷克法学家卢比在《关于私法中的预防和责任》一书中,将一切不涉及经济因素的破坏同法律上的损害概念作了区别。在前苏联,至五六十年代,对损害概念的理解也仅仅局限在财产损失的范围内,认为损害就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损失,以至于损害通常被称之为损失。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颁布之前,侵权法中的损害的概念仅指某种财产损害,包括对受害人的财产的直接损害和因对人身侵害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如《民法教程》认为:“侵权损害是指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包括公民和法人)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我们这里所讲的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仅是指用对人身伤害,致残或死亡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只在财产损害的范围来讨论损害的概念是远远不够的。1900年德国民法典首先提出了非财产损害的概念。其后,比利时、法国、意大利及英国法院也赋予由于遭受损害而不能感受到他们的人生快乐的那些人以精神损害赔偿。在阿拉伯国家的新民法典中,狭窄的损害概念已被抛弃,而是赞同损害的概念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在前苏联,70年代以后,以希米诺娃和马列英为主要代表的苏联民法学家,对非财产损害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希米诺娃指出:“对于这个问题,目的并非在于用金钱来评价苏联人的健康和生命,而在于多少缓和一下导致受害人遭受痛苦的受害结果,推出这一制度的基本依据,是对非财产损害给予满足的公正程序。”马列英则进一步指出,应该从用金钱评价来实现保护受害人权利的绝对观念中解脱出来,从而打开由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害的通路。在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从立法上肯定了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问题。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对几种人格权的损害可以导致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从上述损害概念的历史分析过程中,可以看出,损害概念的本身也有其发展的过程。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以及我国,对法律上的损害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着不同的理解。损害的概念起初是狭窄的,单一的,随着历史的发展,损害概念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扩大,以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二)损害事实在我国的横向分析侵权法发展到现在,对损害事实概念的界定仍然存在诸多学说,因此笔者拟对目前我国学者对其各种不同理解进行横向的分析比较,以找出其共同之处及差异所在。以下是几种代表性观点: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损害是指引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不利益的影响。[11]损害系指权利或利益受侵害时所生之不利益。易言之,损害发生前之状态,与损害发生后之情形,而相比较,被害人所受之不利益,即为损害之所在。[12]损害即损害后果,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举动)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13]对这几种学说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一、对引起损害之事由,各学者观点不同,分别有“一定的行为”、“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加害行为(举动)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二、对损害的对象,分别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权利和利益”、“权利或利益”、“人身或财产”,可见,多数观点认为,除了传统侵权法中对“权利”的侵害,对“利益”的侵害也是一种损害事实,由此,侵权法所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但是,具体包括何种利益,均没有详细说明;三、对损害的后果,都认为是一种“不利益”或“不利后果”,而非仅限于财产的损失。由此可见,损害事实的内涵和外延都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扩展,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希望法律所保护的权益范围也会不断扩大。这同时也为一些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三、环境污染中的损害事实环境污染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损害事实一方面要适用侵权法上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环境污染相比一般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必定会对侵权法的一般规定有所修正和发展。关于环境损害事实,环境法学者对其有着不同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环境损害的事实即环境侵权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具体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环境享受损害三种。[14]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环境损害是指环境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环境权益、财产和人身权益,以及其他权益的损害,包括财产的损害和非财产的损害。[15]还有学者认为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指污染或危害环境的行为致使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的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事实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以及环境权益的损害等四类。[16]对上述学说加以比较可以看出,虽然在语言描述上各不相同,对环境损害事实包括的种类也有不同观点,但是对环境侵权损害事实的界定都包含了一种侵权法中所没有明确规定的新的损害事实类型,即环境权益损害或称环境享受损害。环境权益的损害是指环境因素被污染、破坏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了人们拥有健康、安全、舒适、宁静、优美的环境的权利。[17]环境权益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环境侵权中最常见的,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公民对这方面的法律保护要求也必定会不断提高。正如近代侵权法中损害从财产损害扩展到非财产损害是一种社会的进步,现在将“损害”从“人”的损害扩大到“环境”的损害[18],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我国现在的侵权法理论中,侵权法所保护的范围已经从权利扩展到利益。环境权益就是一种环境上的利益,应当属于侵权法中所保护的“利益”的范畴,是“利益”在环境保护法中的一种具体形态。同时,这一点在我国环境立法中已有所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其中“海洋生态”的破坏就是一种对环境利益的损害。所以,环境权益损害同样是一种受侵权法调整的损害事实。因此,应当在环境立法中进一步规定环境权益损害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完善对其的救济。鉴于目前对环境权益损害的系统分析较少,笔者下文将从特点、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全面的论述。(一)环境权益损害的特点1.环境权益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表现为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凡是权利人遭受的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损失,均可成为财产损害。环境权益是一种精神上的利益,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人依法享受适宜环境的权利或正常生活;二是保持环境要素的功能或价值,如自然风景区的观赏娱乐价值,疗养胜地的疗养舒适价值,人文古迹的科学研究价值或美学价值等。因此,环境权益的损害与受害人财产的增加或减少无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2.环境权益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具有不可度量性。无形损害是相对于有形的物质损害而言。由环境权益的内容决定的,环境权益的损害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妨碍他人依法享受适宜环境的权利或正常生活,如排放恶臭气体,使周围居民难以忍受,排放强大噪声、振动,使周围居民不能正常休息、工作;二是对环境要素造成非财产性损害,降低环境要素的功能或价值,如污染或破坏自然风景区,使其风景减色而降低其观赏娱乐价值。[19]这两种损害都是无形的,无法度量的。环境利益本来就无法用量化指标来衡量,因而,在本质上是不能用金钱来赔偿的。这就使这种损害明显不同于财产损害,财产损害的价值是可以加以准确计算的,是可计值的损害,因而是完全可以用金钱加以赔偿的。而对环境权益损害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并不意味着环境权益损害可以用度量衡加以衡量和计算。这种赔偿不等同于财产损害赔偿中那种具有等量价值恢复的性质。在本质上,对环境权益损害的赔偿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下文将会有详细论述。3.环境权益损害具有推定性。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环境权益损害的推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推定存在环境权益损害事实。如企业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就可以认定特定区域的声环境受到了侵害。二,在法律缺乏明确规定的时候,以普通公众的可忍受限度为标准,超过普通公众可忍受限度的,就推定环境权益损害事实的存在。环境权益损害的推定性特征,实际涉及的是举证责任问题。以一定标准推定损害事实的存在,实际上是将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举证责任转置于侵权人,即需侵权人举证证明不存在损害,否则就推定为损害事实的存在。环境污染所具有的复杂性、潜伏性及科学技术性等特征,决定了环境权益损害的举证是很困难的。因此,环境权益损害的推定性对保护环境利益,防止侵害环境权益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二)环境权益损害的构成要件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现象,是行为人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后果。由于侵害权利和利益的表现方式不同,造成损害的后果、程度等也各不相同。但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损害,要能够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就是损害事实的构成要件。[20]环境权益损害事实的构成要件包括:1.损害由行为所致。环境损害不同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在一定情况下,因自然变化也可能引起环境恶化,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法适用法律来调整和规范的。因此,只有由行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定行为所引起的环境权益损害才可以适用侵权法和环境保护法。这是构成环境侵权损害事实的一个基本的要件。2.合法权益的存在。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之所以能够获得法律上的补救,根据在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在环境权益损害中,合法权益是指受法律所保护的环境方面的利益,这里所指环境具有特定的含义。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指环绕着中心存在物的存在的总合,即围绕某个中心存在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21]但是法律上的环境却是特定和有限的,具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2条所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因此,存在受法律所保护的这样一种环境利益是构成环境权益损害事实的前提。3.损害的现实性。包括以下内容:一,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对环境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而其此种事实能够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和公平意识予以认定;二,从量上看,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对环境法律规范的违反或者行为后果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并且超过普通公众的可忍受限度。(三)环境权益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环境侵权,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民事责任形式包括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环境法上的排除危害,是指国家强令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危害者,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或者停止已经发生的危害,并消除其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22]具体包括以下含义:一,消除、治理已造成的污染,使其不再继续损害他人;二,设置或加强防治污染的措施、设备;三,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行为。环境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国家强令污染危害者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对他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形式。[23]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环境权益损害的非财产性特点决定了在造成环境权益损害时,不会给受害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因此,除排除危害外,对环境权益损害是否不能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呢?笔者认为,对环境权益损害同样可以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这是由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所决定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决定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其具体内容包括:1.复原功能在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活动,致使环境污染或其他破坏生活环境的行为发生,造成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财产等损害发生的情形下,通过使环境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对环境受害人所受到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等损害进行赔偿,从而使环境受害人重新复原到如同环境侵权行为未曾发生时的状况,并实现填补环境受害人所受损害之目的。复原功能又可以具体划分为:填补受害人损害以救济受害人功能和环境再生功能。[24]2.惩罚功能在加害人实施了环境侵权行为的场合,由于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主体上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特征,因此传统民事损害赔偿追求“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公平分担损害”的目的已不符合环境侵权行为类型。而通过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对环境侵权行为既是一种法律否定,又是一种经济打击,具有促使减少或停止环境侵权行为,最终达到惩罚、遏制环境侵权行为发生之目的。3.保全环境功能通过侵害排除民事责任方式,使环境侵权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促使加害人停止、消除或者排除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或危险,不仅能够使被污染或被破坏的环境得到治理、恢复和再生,而且,还可以在污染或破坏环境的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得以制止或消除,从而为最终实现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环境的目的,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可以看出,填补受害人损害以救济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功能,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核心功能,但并非惟一功能。损害的存在表明侵权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25]因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实用性最强用以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但是,损害赔偿兼具恢复权利性和惩罚性的功能。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在于给受害人所受损害赔偿以保护个人的民事权利,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这是针对加害人而言的,这种惩罚性与行政和刑事制裁方式的惩罚性有不同但是相辅相成。并且,既然法律保护人们的环境权益,即人们享有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的权利,一旦这种权利受到损害,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亦应做出相应的补偿。因此,对环境权益损害的赔偿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而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自由裁量。此种赔偿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象征性赔偿,只要侵害了环境权益就给予一定赔偿,但是数额很低;另一种是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时,给予的数额较多的赔偿。四、本案中对损害事实的认定基于上述侵权法原理及环境权益损害理论,我们重新检讨本案所涉及的法理问题。(一)是否存在损害事实首先,本案中并没有因涉案路灯灯光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也没有侵害人身权利而造成受害人物质利益上的损失,因而,不存在财产损害事实。其次,也不存在因涉案路灯灯光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致使受害人伤残或死亡的结果,因而,本案中也没有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事实。但是,被告造成的损害已满足了环境权益损害的构成要件:第一,损害事实是由被告人在其经营场所东面展厅的围墙边,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引起的。路灯每日7时至次日晨5时开启,这些路灯散射的强烈灯光,直入原告居室,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第二,根据《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定义,本案中路灯灯光属于法律所保护的环境的组成因素,原告享有使之符合其正常居住环境的合法权益。第三,被告永达公司经营场所的路灯开启后,灯光除能照亮永达公司的经营场所外,还能散射到陆耀东居室及周围住宅的外墙上,并通过窗户对居室内造成明显影响。在陆耀东居室的阳台上,目视夜间开启后的路灯灯光,亮度达到刺眼的程度。夜间,人们通常习惯于在暗光环境下休息。永达公司设置的路灯,其射入周边居民居室内的外溢光、杂散光,数量足以改变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即损害达到了现实性。因此,本案中路灯灯光已经造成了环境权益的损害,审理法院也认定“被告永达公司开启的涉案路灯灯光,已对原告陆耀东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了损害,构成环境污染”,其中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就是一种环境上的利益。(二)被告承担何种责任根据环境民事责任形式及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被告首先应当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行为。因为光污染是一种暂时性危害,其随着光能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光能的消失而消失,因此,停止污染行为就消除了已造成的污染,排除了对受害人的侵害。其次,根据损害赔偿的补偿性与惩罚性功能,被告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侵害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原告应承担的为象征性的赔偿责任,具体数额由法官自由裁量。而审理法院认为“因陆耀东不能举证证明光污染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而对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但是环境权益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对其适用损害赔偿的目的,并非填补受害人损失,而是对受害人的一种补偿,对加害人而言是一种惩罚,数额应由法官根据侵害行为的持续时间、达到的程度、造成的后果等情节自由裁量。注释: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2页。以下简称永达公司。“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5期。周珂:《环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0页。王作堂:《民法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408页,转引自徐明,《人格损害补偿论》,1993年博士论文,第59页。《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责任之结果:赔偿》转引自徐明,《人格损害补偿论》,1993年博士论文。《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责任之结果:赔偿》转引自徐明,《人格损害补偿论》,1993年博士论文。加藤一郎:《抚慰金的比较法研究》,载日本比较法学会会刊《比较法研究》,1982年版,第22页,转引自徐明:《人格损害补偿论》,1993年博士论文,第61页。加藤一郎:《抚慰金的比较法研究》,载日本比较法学会会刊《比较法研究》,1982年版,第22页,转引自徐明:《人格损害补偿论》,1993年博士论文,第61页。杨立新:《侵权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59页。[1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50页。[12]王泽鉴:《不当得利》,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13]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14]周珂:《环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页。[15]李艳芳“《环境损害赔偿》,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65页。[16]曹明德:《环境侵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0页。[17]曹明德:《环境侵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4页。[18]吕忠梅,金海统:《关于拓展环境侵权制度的追问》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环境法研究网,2005年12月11日。[19]周珂:《环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页。[20]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54页。[21]周珂:《环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22]周珂:《环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3页。[23]周珂:《环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3页。[24]罗丽:《中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比较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25]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光污染的概念篇4
关键词:城市林业;城市规划;概念;内涵;环境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Thispaperaimstoexploretherelationshipbetweencityplanningandcityforestry,tocorrectlyunderstandandpracticeofcityforestryconstruction,promotetheintegrationofcityforestryandcityplanningmoreefficient.
Keywords:cityforestry;cityplanning;concept;connotation;environmentalproblems;Countermeasures.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人类走向文明、生活走向富裕、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城镇化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但同时也带来了“雾霾”、“热岛效应”、“城市水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使城市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因此,大力发展城市林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城市林业的概念及内涵
1.1城市林业的概念
“城市林业”一词自1965年加拿大ErikJorgensen首次提出后,各国学者与组织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对城市林业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美国林业工作者协会城市森林组(1972)为城市林业下的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门分支,是一门研究潜在的自然、社会和经济福利学的城市科学。目标是城市树木的栽培和管理,任务是综合设计城市树木和有关植物以及培训市民,其范围包括城市水域、野生动物栖息地、户外娱乐场所、园林设计、地面污水再循环、树木管理和木质纤维的生产等”。
1.2城市林业的内涵
总结对城市林业的各种诠释,现代城市林业内涵至少体现四点思想内容:一是体现了服务城市,带动周边农林地区,取大林业、园林之所长,补其之所短,达到持续发展、共同进步;二是体现了市区、郊区及远郊区一体化绿化体系的指导思想;三是体现了有别于大林业和乡村林业的不同特点,特别是融合了园林、园艺的优势与长处。
2城市规划的概念及内涵
2.1城市规划的概念
城市规划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区域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要预见并合理地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作好环境预测和评价,协调各方面在发展中的关系,统筹安排各项建设,使整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为城市人民的居住、劳动、学习、交通、休息以及各种社会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2.2城市规划的内涵
城市是人类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城市的起源的原因和时间及其作用,学术界尚无定论。城市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
3城市规划中出现的主要环境问题
3.1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主要是石化燃料燃烧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氯氟烃、甲烷和一氧化氮等40多种气体。其中,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多。由于二氧化碳的增加,气候明显变暖,出现“温室效应”。
3.2噪音污染
城市噪音污染对居民的健康危害极大,在车流高峰时,主要商业区及广场的噪声达79dB,有时达91dB,严重伤害人的神经。
3.3热岛效应
由于城市内道路、广场及建筑物使用了砖石、水泥、沥青等建筑材料,其反射率小,吸热力强,从而使城市温度比郊区农村高,再加之城市大气中二氧化碳严重超标,更使城市气温高于郊区气温。
3.4城市水污染
城市水体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污水是引起疾病的主要原因,水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世界性的灾难”。水污染问题已经成为目前世界上最为紧迫的卫生危机之一,水污染问题在人口急剧增长的发展中国家尤为严重。
4发展城市林业的意义
4.1有利于城市空气净化,缓解大气污染带来的危害
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工业废气和汽车尾气的大量排放使得城市空气污染十分严重,又因城市绿色植被的减少,防风固沙能力下降,粉尘颗粒在空气中含量较多。树木能有效吸收有毒、有害气体,杀死病毒和细菌,增加大气湿度,滞尘防尘,吸收二氧化碳和释放氧气,最终起到净化空气和缓解大气污染的作用。
4.2有利于缓解城市热岛效应,降低城市温度
城市热岛效应是指城市的四季最高气温都明显高于周边乡村。在缓解城市热岛效应中,绿色植被尤其是高大乔木的作用非常明显。植物通过光合作用,能将光能转化为植物能,同时增加阴凉,减少建筑物、道路的直接曝晒时间和面积,通过植物的蒸腾作用增加空气湿度,有效降低周边温度,改善局部小气候,增加城市的宜居性和舒适度。
4.3能较好地满足居民回归自然和接近绿色的需要
人类来自森林,有亲近绿色和回归大自然的需要,城市居民尤其如此。这是因为在森林中,人总能获得内心的平静、精神的放松以及感受到森林的美,强烈需要一个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能为居民下班和周末休息提供适宜的场所。城市的吸引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宜居性,而宜居性的最大影响因素就是城市森林的建设。
5建设城市森林的对策
5.1在城区内要充分利用各种土地植树造林
在城市,土地资源非常有限,尤其是市中心地段价值不菲,大部分被高大建筑和道路所占用,可供专门绿化的面极其有限。因此,城市森林必须做到见缝插绿,只要花草树木能存活的地面就得想方设法进行绿化。
5.2加大园林绿化财政投入,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园林绿化队伍
由于人们长期对城市林业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政府的财政投入十分有限。城市森林生长过程面临诸多病虫害和各种不利条件的困扰,只有依靠高素质、高水平的园林绿化队伍的精心维护与管理,树木才能顺利成材。
5.3重视城市林业发展中的法律、制度等建设,形成爱绿护绿的社会风气
政府要加强城市森林作用的宣传,逐渐在市民中形成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并建立长效、有效的植树机制,让植树逐渐成为每个市民的法定义务。只有从制度上予以规定和规范,才能持久发挥作用,城市林业才能得到长久健康的发展下去。
6综述
城市林业是城市规划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城市规划是城市林业的基础,二者密不可分。大力发展城市林业是城市规划进程中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是城市规划的重中之重,是落实城市规划的首要任务。建设城市林业是为城市居民提供一个宜居、清新的生活环境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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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污染的概念篇5
关键词:环保;绿色施工;绿色材料
中图分类号:X324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当代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加速了人类文明的进程。与此同时,人类社会也面临着一系列重大环境与发展问题的严重挑战。人口剧增、资源过度消耗、气候变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在严峻的现实面前,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评判我们现时正奉为信条的城市发展观和价值系统,因此现在的人们都开始关注环境保护了,首先要从建筑行业方面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对环境的保护,那么我们就应该从施工和材料方面开始着手了,建筑行业应当采取绿色施工和绿色材料结合起来进行对环境的改善。减少建筑行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将对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建筑行业需环保、需可持续
建筑业中推行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首先施工阶段是重要的阶段。因为建筑施工具有周期长、资源能源消耗大、废弃物产生多等特点。所产生的废弃物占填埋废物总量的比重较大。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微粒和空气污染物等都会造成健康问题。在建筑施工中,人们往往对施工现场的环保管理重视不够,因此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推行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为基本宗旨的“绿色施工”,把环保施工列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次是施工过程进行的装饰及建筑材料要采取绿色环保措施,在全球能源供应趋紧的形势下,节能环保已成为建筑行业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而现在中国企业的节能环保意识正日益趋于成熟。最近新型建材生产企业受到关注。这不仅是意味着中国企业的节能环保取得了优异的成果,而且这也是对中国其他企业的一种鞭策。
2绿色施工的概念
具有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施工方法或技术,可以称为绿色施工技术或可持续施工技术。它不是独立于传统施工技术的全新技术,而是用“可持续”的眼光对传统施工技术的重新审视,是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施工技术。可持续发展思想在工程施工中应用的重点在于将“绿色方式”作为一个整体运用到工程施工中去,实施绿色施工。绿色施工并不仅仅是指在工程施工中实施封闭施工,没有尘土飞扬,没有噪声扰民,在工地四周栽花、种草,实施定时洒水等这些内容,它还包括了其它很多的内容。就如同绿色设计一样,涉及到可持续发展的各个方面如生态与环境保护、资源与能源的利用等。
3建筑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因素
建筑施工期间,各项施工活动、建筑原材料装卸、运输等不可避免地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影响因素主要有废气、粉尘、噪声、固体废物和污水等,其中以粉尘和施工噪声的影响较为突出。
3.1大气污染因素
建筑施工过程中对大气环境影响的主要为建筑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建筑施工过程中粉尘污染主要来源于:土方的挖掘、堆放、清运、回填和场地平整等过程产生的粉尘;建筑材料如水泥、白灰、砂子以及土方等在其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因风力作用而产生的扬尘污染;搅拌车辆及运输车辆往来造成地面扬尘;还有施工垃圾堆放及清运过程中产生扬尘。另外,施工过程中还有其他废气来源,像施工机械驱动设备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以及运输及施工车辆在施工场地工作所排放的废气。
3.2水污染因素
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废水主要有施工废水和生活废水两部分。各种施工机械设备运转的冷却水及洗涤用水和施工现场清洗、建材清洗、混凝土养护、设备水压试验等产生的废水,这部分废水含有一定量的油污和泥沙。生活废水包括食堂用水、洗涤废水和冲厕水,其中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细菌和病原体。
3.3建筑施工过程中主要噪声来源
噪声是施工期的主要污染因子,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运输车辆和各种施工机械如打桩机、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运输车辆等都是主要的噪声源。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噪声很高,而且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是多种和多台设备同时作业,各种声源辐射后相互叠加,噪声级别将会更高,辐射范围亦会更大。另外,施工过程中各种车辆的运行,将会引起公路沿线噪声级的增加。
3.4固体废弃物污染
建筑施工垃圾主要来源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施工期间可能涉及到河沟填埋、土地开挖、道路修筑、管道铺设、材料运输、房屋建筑等工程,在此期间将有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如砂石、石灰、混凝土、废砖、土石方等。另外,建筑施工周期较长,施工人员工作和生活产生固体垃圾数量也是不可忽略的。
4建筑施工中的污染防治即绿色施工技术
绿色施工是一个全方位的概念,要以建筑行业产生的各种污染着手,来减少建筑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从而实现“绿色施工”。针对上面提出的污染因素,提出建筑施工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实现绿色施工。
4.1建筑施工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首先对施工现场实行合理化的管理,比如要使砂石料堆放要统一,水泥应在专门库房堆放,并尽量减少搬运环节,搬运时做到轻举轻放,防止包装袋破裂;然后开挖时,对作业面和土堆适当喷水,使其保持一定湿度,来减少扬尘量,而且开挖的泥土和建筑垃圾要及时的运走,以防止因长期堆放表面干燥而起尘或被雨水冲刷;还有运输车辆应完好,不应装载过满,并尽量采取遮盖、密闭等措施,减少沿途抛洒,并及时清扫散落在路面上的泥土和建筑材料,冲洗轮胎,定时洒水压尘;施工现场要设围栏或部分围栏,缩小施工扬尘扩散范围;最后当风速过大时,应停止施工作业,并对堆存的砂粉等建筑材料采取遮盖措施。
4.2建筑施工中水污染防治对策
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如不妥善处理,直接进入水体,将会造成一定的水体污染。建筑施工单位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做好水污染防治:
4.2.1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生活污水的管理,尤其是厕所污水必须排入化粪池,严禁直接排入环境;4.2.2施工场地产生砂石清洗水、混凝土养护水、设备水压试验水及设备车辆洗涤水等不得随意排入水体,应导入事先设置的简单沉淀池进行沉淀后方可排放;
4.2.3对各类车辆、设备使用的燃油、机油、油等应加强管理,所有废弃脂类均要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更不得任意弃入水体内。
4.3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筑施工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标准。对于建筑施工过程中,噪声扰民是主要的污染,要达到绿色施工的标准,必须严格控制噪声对周围居民影响,应该采用以下控制措施:
4.3.1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严格按照施工噪声管理的规定,夜间不得进行打桩。4.3.2尽量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噪声低的施工方法;
4.3.3作业时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屏蔽;
4.3.4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建材等运输尽量在白天进行,并控制车辆鸣笛。
4.4固废影响分析及防治对策
对施工现场要及时清理,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并加以利用,防止因长期堆存而产生扬尘。建筑施工期间对生活垃圾应进行专门收集,并定期将之送往附近的垃圾场进行卫生填埋处置,严禁乱堆乱扔,以免破坏景观,污染环境。
4.5防止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
施工现场要设置专用的油漆、油料和危险化学品库,仓库地面和墙面要做防渗漏的特殊处理,使用和保管要专门人负责,防止油料的跑、冒、滴、漏,污染水体和土壤;还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应交给具备资质能力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理;最后易燃易爆品应单独设立专用库房来保存。
5使用环保型建材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随着现代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人们对环保建材的需求也是越加迫切。调查资料显示,85%左右的消费者宁愿多支付10%的费用来购买绿色环保型产品,以保证全家的健康。建筑装饰材料作为一种建材产品应该满足环保性要求,环保性建材除了应该满足相应的力学、使用及耐久性能要求外,最大的特点是环境保护性,即节省资源和能源,不产生或不排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有害物质,实现非再生性资源的可循环使用。目前的环保型建材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指那些天然的,本身没有或极少有有毒有害的物质、未经污染只进行了简单加工的装饰材料,这类材料基本上无毒无害,比如有石膏、木材、某些天然石材等。二是指经过加工、合成等技术手段来控制材料内有毒、有害物质的积聚和缓慢释放,可称为低毒、低排放型,对健康威胁不大,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三是某些化学合成材料如环保型乳胶漆、环保型油漆等。
5.1室内污染
一般的室内环境污染来源大致可分为三大类:物理性污染,包括各种声、光、电磁及放射性污染,如音响噪声、显示器的光污染、手机辐射等,多来自于各种电器设备;化学性污染,多表现为室内空气污染,主要来自于室内建筑装饰材料、家具释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及建筑物自身污染;生物性污染,主要有螨虫、白蚁及其他细菌等,主要来自地毯、毛毯、木制品及结构主体等。由上述分析可知,不良的建筑装饰材料是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罪魁祸首,它们除了具有看不见的放射性外,多数以悬浮颗粒或气态形式呈现。较大的悬浮颗粒物如灰尘、棉絮等,可以被鼻子、喉咙过滤掉,至于肉眼无法看见的细小悬浮颗粒物,如粉尘、纤维、细菌和病毒等,会随着呼吸进入肺泡,造成免疫系统的负担,危害人身体的健康。气态污染源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醛、氨气、氡气等。室内装饰用的油漆、胶合板、刨花板、内墙涂料等均含有甲醛、苯、氨等有毒物质。国家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曾作过一次室内装饰材料抽查,结果发现:有毒物质所污染的材料占68%,这些材料一旦进入居室,将会引发包括呼吸道、消化道、神经内科、视力、视觉等方面的30多种疾病,而且这些有毒气体的释放期比较长,室内甲醛的释放期为3~15年,居室装修后在短时间内采取通风措施来消除甲醛等有害物质的污染是是行不通的。
可见建筑装饰材料的环保也是相当重要。目前,采用清洁卫生技术生产,减少对天然资源和能源的使用,大量使用无公害、无污染、无放射性、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的环保型建筑材料,是住宅建筑发展的必然趋势。
5.2西方的节能环保
在西方,节能环保建筑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一方面,针对环保节能方面的建筑构造技术和材料有了很大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经历了上百年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西方人对质朴自然的生活环境的向往,促进了节能环保建筑理念的普及。举一个美国的例子,位于纽约的孔戴?纳斯特大厦运用了几乎所有的节能技术,是按照节能环保建筑标准建造的办公楼典范。这座大厦采用了一种采光性很好的特殊玻璃,可减少室内灯光照明。此外,这种玻璃在夏天能隔热、隔紫外线,冬天又能降低热量损失。大厦内安装了两个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电池,可提供400kw的电力,满足夜间全部电量供应以及白天5%的电力需求。还有电池产生的热水部分可用于大楼供暖,部分作为日常热水供应。大厦外墙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板,也可提供15kw的电力。室内安装了动作状感应器,能自动控制人少区域,等等。由于采用了节能措施,这座大厦的能量损耗比周边办公楼降低了30%左右。如此节能环保的大厦是我们希望以后住的房子。
5.3我国的节能意识逐渐加强
在全球能源供应趋紧的形势下,居住环境的节能设计成为建筑业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目前建筑业对居住环境建造中节能环保材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窗户和照明节电上。例如在玻璃窗的设计上,双层玻璃越来越普遍,它一可防尘,二可防噪音,三可防暑避寒。一些室内设备更多地采用光电池作为能源;自动转向的遮阳伞、光电池自动遮帘等产品也十分引人注目,它们既能使室内采集到足够的光线,又能保持室内的热度,从而使传统楼房向建设智能化楼房迈出了一大步。新型节能装置还包括,照明系统广泛采用荧光灯、卤素灯、白炽灯等,均以获得室内节能与照明的最佳效果。此外,在屋顶安装可调节的采光系统,可将阳光通过反射的“管道”送往室内。如果在设计墙体、屋顶时,通盘考虑门窗、遮阳、热量采集、自然通风和太阳能发电、热水等的功能和需求,也可为楼房提供或节省能源。其实就环保建筑材料的实用性而言,关键还要有一个好的设计,能充分发挥材料的环保优势。所谓好的设计,不仅仅就外观而言,其实建筑设计中最重要的东西:大到总体规划层面,小到构造设计层面,很多都是隐形的。比方说一栋经过节能设计的房子,可能会有一个设计得很好的采暖和通风系统,也采用了保温性能很好的外墙和屋顶材料,门窗的隔热材料也采用了很好的品牌,其中每一个构造都务求做到精益求精,以保证其耐久性和质量。但这些东西大都是看不见的。在节能设计中,即使是一颗钉子的构造,都会对房子的整体保温性能产生很大影响,更不要说藏在外墙饰面下的保温砂浆层了。由此可见环保建筑材料的应用必将成为以后居民房屋住宅规划的一个方面了,而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速度而言,环保建筑材料也必将得到我们国人的青睐。
据介绍,欧洲目前正在掀起一场“建筑革命”,人们期待新一代的房屋不仅能确保能源自给自足,还能将剩余的能源输入电网。可见这是人们对当今建筑行业提出的一个新的要求,也是世界环保意识增强的一个表现。相应环保建筑材料的使用将会为整个建筑行业注入一股新鲜血液,它不仅解决了人们异常关注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充分实现了资源的合理、重复利用,使整个建筑在设计和构造上更加趋于完美化、合理化,能够跟上时代的步伐。
结束语:“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是21世纪的主题,所有的建筑人士都应该明白这一点。不仅从施工产生的污染源头开始,减少和消除施工污染,实现绿色施工,而且也要采取绿色环保的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等一切可以环保节能的材料。只有这样才能社会可持续化。所以建筑行业肩负着保护环境的重要责任,他们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在建筑过程中能够坚持环保理念,积极探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建筑设计策略,追求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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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污染的概念篇6
早在今年一月中旬,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在谈及空气污染治理问题时表态,“解决环境问题需要一个长期过程,但是我们必须有所作为。”十报告中,强调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首次把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独立的一部分。新领导班子的执政理念表明,政府将更加注重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非单一的追求经济速度。国家政策将继续加大对环保行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环保产业的快速成长。治理环境与更加注重环境的经济发展将成为政府重点工作之一。
两会期间,环保概念同样引来热议。未来或许有更多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例将加速出台。从股市情况来看,2013年以来,环保概念股虽曾有小幅震荡,但是总体上涨速率跑赢大盘。随着新领导班子持续发展执政理念的贯彻及国家对环保的逐渐重视,与环保相关的上市公司,值得长期关注并投入。
从很多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史来看,都有过“先污染后治理”的经历。我国的经济经过数十年不重视环境的粗放式发展,加上国际污染向中国转移等因素,导致国内环境持续恶化。近年来频频被曝光的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从底层到高层的重视。治理环境将是一个长期且持续投入的过程。
对于我国目前环境保护而言,存量和新增污染,以及因环保标准提高所带来的环境保护问题等为环保产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环境改善既要“还旧账”,绿色发展的过程中也需要新投入,政府未来对环保的投资增速或将高于GDP增速。环境保护也将是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之一,因此有可能会带动全新的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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