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产生的原因(6篇)

时间:2024-07-25 来源:

国际税收产生的原因篇1

关键词:避税;国际避税;原因

当今世界,避税已是不争的事实,探讨避税的成因是税务理论工作者不可回避的一个课题,这对于完善税收执法,堵塞漏洞,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探索事物发生的原因应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入手。

一、避税形成的主观原因

任何避税行为其主观原因都可以归结为一条,那就是利益驱动。据美国联邦收入局1983年对1034个企业到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愿望所做的调查显示,有934个企业表示愿意到税收优惠地区去处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原因主要是税负轻,纳税额少。众所周知,价格=成本+利润+税收,在价格和成本不变的前提下,利润和税收就是一对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也不管税收是怎样的公正合理,纳税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所以在利益的驱动下,使得一些企业除了在成本和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最大化。

企业主体利益的驱使是产生避税行为的前提,避税的形成是物质利益刺激的结果。纳税人由于税收取走了他的一部分收入,使他的可支配收入减少了,因此有着强烈的欲望来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而在实现其欲望的种种“选择”中,避税是一种最为“安全”或“保险”的办法。偷税是违法的,要受法律制裁;漏税须补交;欠税要还;抗税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

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在国内避税与国际避税中是有所不同的。我们先来分析国内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

(一)税法自身的原因。

任何税法都不是尽善尽美的,税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有可能通过对税法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就我国发生的避税活动而言,税收法律方面的因素有:

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包括的对象的差别极大。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的变通性。正是这种变通性诱发纳税人避税行为。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如果能够说明自己不是该税的纳税人,那么自然也就不必成为该税的纳税人了。例如,我国营业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按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只要经营的项目属于国家税法列举的征税项目,就是按其营业额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纳税。现在某企业从事销售不动产业务,但该企业熟知纳税人是营业税列举的征税项目的产品,那么,只要该企业能证明它的业务不属于列举范围,他就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这种不成为纳税人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该企业确实转变了经营内容,过去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于经营内容的变更,成为非纳税人;二是内容和形式脱离。企业通过某种手法使其形式上证明了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而实际上经营内容仍应缴纳营业税;三是该企业通过合法形式转变了内容和形式,使企业无须缴纳营业税。在这三种情况下都是通过改变纳税人而成为非纳税人。其中第一种情况合情合理也合法。第二种情况虽然在情理之中,但由于手法非法属于“不容忍避税”,是反避税打击的目标。第三种情况有时属于“不容忍避税”,列在打击之内,有时是合法避税,只能默认。

2.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二是适用税率。税额就取决于金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纳税人在既定税率的前提下,由课税对象金额派生的计税依据愈小,税额也就愈小,纳税人的税负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想方设法尽量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其税基变小,如企业按销售收入缴纳营业税时,纳税人尽可能使其销售收入变小。由于销售收入有可扣除调整的余地,从而使有些纳税人在销售收入内任意扣除不应扣除的项目。又如,我国中间产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须计算组成计税价格,而组成计税价格与成本成正比,因此,企业可以通过人为缩小成本,来缩小计税价格,从而达到减少税额的目的。

3.税率上的差别性。税额的多少,一方面取决于课税对象金额,另一方面取决于税率,在课税对象金额一定的前提下,税率愈低税额愈小。税率正是征纳双方征纳数额的焦点,称为税制构成要素中的核心要素。税率与税额的密切相关性诱发纳税人尽可能避开高税率。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的税率,同一税种不同税目也有不同税率,“一种一率”和“一目一率”上的差别性,为避税提供了客观条件。

4.起征点的存在诱发避税。起征点是减免税的优惠措施,是征税的门槛,达不到的不征;达到的全征。由此派生由纳税人尽可能将自己的课税对象金额申报为起征点以下。税收中的减免税照顾,亦诱发众多纳税人争取取得这种优惠,千方百计使自己也符合减免条件。总之,各种税收优惠只要一开口,就必然有漏洞可钻,特别是在执法不严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二)非税因素。具体包括:

1.技术因素。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刺激避税,使其手段更为高明,偷税更易成功;另一方面又是反避税的有利杠杆和武器。技术因素导致避税与反避税在更高水平上对抗。技术因素可以帮助纳税人在票证上作有利的处理以及选择有利的纳税地点等。

2.心理因素。作为心理因素刺激避税主要表现在两种心态:一是从众心理;二是依靠心理。所谓从众心理是指人的行为受大多数人的行为的影响。大多数人都有一定的从众心理。如果避税成功,又没有相应的处罚或处罚不力,必然使原来不打算避税的人又想方设法避税。从众心理有两种效应,一是诱发避税越来越多的效应;二是诱导避税越来越少效应。这里关键是税收处罚是否得力。所谓依靠心理是指一般弱者都有寻求靠山的心态。这种心理源于人的安全需要,就纳税人而言,征纳双方关系上,纳税人是弱者,征税者是代表政府的强者。因此,一般所见的避税动机是官员依仗强者地位,对纳税人进行“苛索”,一个贿赂,一个苛索,征纳双方勾结,避税势属必然。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国际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

就国际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来看,其主要表现为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性,人都是机会主义者,差异给纳税人提供避税的机会。

首先,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不同

目前世界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行使有很大不同,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有的国家则单一行使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也有的国家同时行使居民、公民、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

在属人主义征税原则下,一国政府要对跨国纳税人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而不问其所得来源于何地;在属地主义征税原则下,一国政府只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进行征税,而不问该跨国纳税人属何国居民。这样就使跨国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内涵和外延在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之间产生了很大差别。

其次,各国间课税的程度和方式不同

绝大多数国家基本上都实行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的税制格局。但细加比较,各国的所得课税程度和方式又有很大不同。如有的国家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资本利得税并举,且征管规范、手续严格;而有的国家则基本不开征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即使开征,税负也很轻。对个人所得税,有的国家采用综合征收制,而有的国家则采用分类征收制。即使是相同名称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其具体包括的内涵和外延也都存在不同之处。

第三,各国税制要素的规定不同

首先是税率不同。同样是征收所得税,有的实行比例税率,有的实行累进税率。累进税率又可进一步划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全额累进税率,累进的级距、每一级次的相应税率以及起征点、免征额和最高税率的规定也是千差万别,高低悬殊。

其次是税基上的差别。如各种扣除项目的规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等的差异,必然会缩小或扩大税基。为此避税者尽可能在两方面利用税基扣除:一是寻找税基扣除项目多的国家作为所得来源国;二是尽可能将扣除项目用足,使具体税基变小。

第四,各国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不同

为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其中主要有免税法、抵免法和扣除法。目前各国采用较多的是抵免法,但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用包税法和扣除法。当采用免税法特别是全额免税法时,就很容易为国际避税创造机会。同样在采用抵免法时,如采用综合抵免限额的方法时,也可能导致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

第五,各国税法实施有效程度的差别

有的国家虽然在税法上规定的纳税义务很重,但由于税法实施的有效程度差,征管效率很低,从而使税收的征纳过程漏洞百出,名不符实,使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名高实低,这也为国际避税创造了条件。

最后,其他非税收方面法律上的差别

一些非税收方面的法律,对国际避税的过程也具有重要影响,如移民法、外汇管制、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投资法、信托法以及是否存在银行保密习惯和其他保密责任等。

总之,避税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客观原因,作为国家的税收立法部门,应该尽可能避免税收立法方面存在漏洞,不给纳税人避税提供可乘之机。而国际避税形成的客观因素,则需要各国政府通过谈判,达成国际税收协定,通过国与国之间税务当局的协作,共同达到反避税的效果。

参考文献

国际税收产生的原因篇2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污染;法律的思考

工业革命以来,人口的迅猛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生态环境状况的日益恶化,环境问题使人类的基本生存条件面临严峻挑战,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已成为世界各国谋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同样出现了大量的环境问题,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目前我国较多采用的是直接管制措施,例如规定排污标准、征收排污费,这些措施将污染者置于被动接受管理的地位,不利于调动其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有效的刺激措施,能够通过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取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效应。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种。本文将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建设进行初步探讨。

一、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理论依据

(一)外部性理论

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提供了最主要的经济学依据〔1〕(p29)。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上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2〕(p569)。根据外部性理论,企业或个人在追求利润或利益最大化时,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使得其他微观经济主体(企业或个人)的福利减少,形成外部不经济;同时,在代际之间也存在外部效应,上代人对资源的过度浪费和污染,也会造成下代人福利的减少。按照庇古的分析,自然环境为生产者提供的服务,并未在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中反映出来,因而会造成生产企业花费的成本与社会花费的成本之间的差异,这种边际净私人产品和边际净社会产品的差额即私人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外部成本。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外部性成本发生在市场体系之外,因而不能在市场上自行消除,只有政府采取税收形式,才能把污染成本增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那么可以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2〕(p576),使其面对真实的成本和收益。如果没有内部化,一些行为的经济成本就不会被考虑,如果外部费用没有成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因素,就会引起严重的市场扭曲。〔3〕理论上把对单位污染所征的等于污染所造成的边际社会损失的税收称为庇古税。此后,学者西蒙斯进一步发展了外部性理论,提出“社会成本”概念,认为企业应当承担其所造成的外部社会成本。因而,降低资源的社会成本,需要把外部性转移至企业内部,提高私人生产成本,促使其节约使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一关于外部成本通过征税形式而使之内在化的设想,构成了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基本理论框架。

(二)“稀缺资源”论

与环境保护税有关的另一种经济学理论是“稀缺资源”论。按照经济学的理论,由于资源是稀缺的,才需要研究社会如何从各种可能的物品与劳务中进行选择,不同的物品如何生产和定价,谁最终消费社会所生产的物品。〔2〕(p15)法国人布拉马基等把价值的起源归结为稀缺性,这种价值观的典型观点是:凡世上过份多余,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获取的财物,无论它们怎样有用,谁也不愿意花代价来取得它们,因而,数量多较数量少的东西价值小〔4〕(p69)。因此,一项资源只有稀缺时才具有交换价值,当环境资源不具有稀缺性时是没有交换价值的。在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较少时,土地、空气、水等环境要素的多元价值可以同时体现,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长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增强,环境资源多元价值之间发生矛盾及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特征逐渐显露。一是由于环境要素的多元价值难以同时体现而导致某种环境功能资源产生稀缺性,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某环境要素如果要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就难以满足人们的生产需求;二是环境净化功能难以满足人类生产、生活排放污染物需要的问题特别突出,环境容量资源特别稀缺。但是长期以来,环境资源往往被认为是公有的、无价的,可以无偿占用,结果导致公地悲剧的出现,对稀缺资源索取费用有助于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2〕(p494)。环境保护税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环境资源补偿费,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能够贯彻“谁污染谁付费,谁利用谁补偿”的生态环境开发保护原则。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现实意义

目前,世界上采用环境保护税来改善生态环境的国家越来越多,环境保护税的使用在许多国家都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例如,瑞典的硫税(1991年开征)使石油燃料的硫含量降低至法定标准的50%,引进燃料税,每年co2z的排放量降低了19000吨。在挪威,1991年引进的co2z税使一些固定燃烧工厂的co2z降低了21%。在丹麦,对无危害废物收税已经使垃圾填埋成本翻倍,在1987~1993年间,家庭垃圾减少了16%,建筑垃圾减少64%,其他各方面的垃圾也均减少22%〔5〕。一般而言,环境税能取得如下几方面的积极效应。

(一)环境保护税能增加财政收入

环境保护税可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来源,改善国家的财政状况。通过环境保护税筹集的经费通常有两种使用方式,一是直接返还给纳税人,包括直接把税款退还纳税人治理污染或鼓励其投资于环境保护领域;二是由政府投入到相关领域,如部分来自固体废物税的税额返还到废物管理和处理领域。当环境税被用于除改善环境以外的其他目的时,就产生了众所周知的“双倍效益”。第一层效益是能改善环境,第二层效益是利用环境税去减少其他扭曲性税收,西方学者认为征收所得税会抑制人们工作、储蓄和投资的积极性,从而造成税收的超额负担,因而所得税被认为是一种扭曲性税制。运用环境税税收收入可以降低所得税,或其他与劳动力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率,即环境税税收收入可以用来弥补减少的扭曲性税收收入,从而实现双赢效益。促进经济合理化发展。〔6〕关于第二层效益即减少经济事前扭曲的争论很大,但是,环境保护税能增加财政收入的观点获得了普遍认可。不少发达国家通过不断完善,已形成较规范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并占有一定的财政地位。如荷兰,其环境税收收入占总税收入的14%,占gdp的3.2%。〔7〕

(二)环境保护税具有经济杠杆的功能

一方面,通过税收差异和优惠政策,环境保护税可以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如对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和资源回收利用的产品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免缴部分或全部税款的优惠措施,而对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可以加收环境保护税,这样的措施有利于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税能推动清洁工艺的创新,因为生产者有动机去发现可供选择的有利于环境的生产方式。在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情况下,生产者会比较保持现有污染水平所支付的税收与进行技术革新减少污染所能得到的收益。如果技术创新成本小于税收,那么污染就会减少,一直减少的污染控制成本等于税收时,达到污染减少的最优水平。假设所有污染者的行为都是理性的,污染控制的总成本将会最小化。例如瑞典对含有硫磺的柴油燃料征税,这促使人们开发了新的清洁燃料。

(三)环境保护税能促使消费者使用更少的污染产品

尽管环境保护税有的征税目标是消费者,有的是生产者,但是最终,所有税收引起的费用都会转嫁到使用有害环境的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身上。消费者购买污染产品将要多付费,承担额外的环境污染成本,而选择清洁产品则没有额外费用的产生,例如,消费者使用含铅汽油就需要比使用清洁燃料多付费。因此,环境税能刺激消费者增加绿色产品的消费,从而改变消费方式,最终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四)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能减少污染控制的成本

环境税减少了污染控制的成本,因为征收环境保护税不需要承担政府失察的成本。所有的行为决定都掌握在污染者手里——决定是继续污染并支付相关税收还是采用新的有利于环境的方式做生意,污染者可以通过比较两种选择的收益来加以决定。在这种机制下,减少污染措施所需成本过大的污染者会倾向于支付环境税,而那些减少污染所需成本很低的就会倾向于减少污染。因此,没有政府的监管也能得到一样的结果〔3〕。环境税收与基于企业协商和直接管制的政策措施相比,具有更大的透明性,较少受到“管制俘虏”的影响,因而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三、建立我国环境保护税的法律思考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消费税、所得税中都有一些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保护环境的政策意图。例如,我国的增值税税法中规定,对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泥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泥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政策;资源税法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资源的开采或生产纳入征税范围;消费税法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小汽车和摩托车等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对小汽车按照排放量的大小规定了高低不同的税率;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作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上述税种和政府的其他措施相配合,在减少污染、改善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税种的设立并非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对环境保护只能起到补充性的作用,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我国有必要在完善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尽快开征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以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产品为课税对象的专门性税种——环境保护税。

(一)构建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原则

构建环境保护税法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经济情况,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老企业的污染防治任务繁重,另一方面快速的经济发展又加剧了环境的污染。因此,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仍然是核心问题,构建环境保护税法首先需要明确其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若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由于每个纳税人对环境的占用是不均衡的,因此在环境税制设计中应体现出“谁使用、谁付费”的基本原理。从而使污染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这样就能纠正市场失灵,实现公平。2、效率原则。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与排污种类、数量、浓度等环保专门知识紧密联系,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测量、对固定大排放源进行定期监测等,都需要大量的人、财、物的投入,因而要避免为求准确地反映环境损害成本而设计过于复杂的环境税,税务机关应与环保部门密切合作,提高征管效率。3、循序渐进原则。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建设任务仍是重中之重,因而开征环境保护税应遵循渐进原则,分类分期实施,以给污染企业留下足够的时间,便于其在不影响企业发展的同时采取相应的削减污染技术,实现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

(二)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

国际上通常把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污染的产品作为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但目前我国尚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管经验,因而在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初期,征税范围不应过宽,应根据国家当前最重要的环境问题和环保目标,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征税对象入手。根据我国当前的环境状况,应首先将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纳入征税范围。因为这类行为对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而且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又有大量的外国经验可资借鉴。其次,待时机成熟时,可以将那些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的、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包装物纳入征税范围。

(三)环境保护税的课税依据

一般来说,环境保护税的课税依据主要有三种:一是以污染企业的产量作为税基;二是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税基;三是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8〕。第一种税基的核算比较简单,但在这种制度下,企业只有减少产量才能减少税负,这既会妨碍防污技术的采用和生产工艺的改进,还会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第二种税基只要生产要素和消费品中含有污染物就需纳税,而不管其最终是否造成了环境污染,这种做法既不合理又不公平。相较而言,第三种税基最为可取。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污染企业在维持和增加产量的同时,只要能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就能减轻税负。这既不会妨碍污染企业自由选择污染防治办法,又能促使其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增强了企业的能动性和自主性。

(四)环境保护税的税率

税率既要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又不能抑制社会生产。从理论上讲,厂商的理性选择是将污染削减到边际控制成本等于税率这一水平上。所以各个企业的污染控制程度不同,控制成本高的企业削减较少的污染量,而控制成本低的企业将大规模削减污染。环境保护税的一个难点是制定合理的税率,理想状态下,它应当等于污染削减的边际收益,这时效率最高〔9〕(p44)。此外,由于各地的经济条件、人口密度以及对环境清洁度的要求不同,因而环境保护税率不能高度统一,应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自己的差别税率。其次,环境保护税率最好采用动态税率,即根据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需资金不断调整具体环境保护税目的税率,动态税率的实行,是税负和污染相适应原则的最直接体现。最后,环境保护税率以采取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为宜,即按照污染物排放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定额税率,这能使税制简化、便利。

国际税收产生的原因篇3

1.产生税收筹划的内部原因

企业的经营目的就在于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这也是企业运营者的核心目标。而对于人来说,其难免会产生减轻自身税收压力的方法来增加企业收入,这是一种主观的思想状态,符合目前绝大多数企业运营者的心理状态。因此,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下,企业的运营者就会想办法对税收进行规避。而跨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后者只经营国内业务,其所涉及到的税款较少,税收项目较为单一。而跨国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所要承担的税款额数远超于国内企业,同时由于其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经济交易,其税款项目涉及的内容也比较复杂。因此,对于跨国企业来说税收筹划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其不仅仅可以帮助企业减小赋税所带来的压力,同时也可以增加企业在跨国经营中获得的利润,而这也就成为了国际税收筹划形成的内部原因。

2.产生税收筹划的外部原因

与内部原因相对应的,国际税收筹划工作的产生也有一定的外部原因,而外部原因主要就是由于跨国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在两个或多个国家质检造成的。其主要表现为八个主要方面:

其一,各国的税收管辖权的差距。这个权利主要指的是各国政府在各自税收领域内所形式的法律权利,其是按照地域和人文特性所制定的,其所规范的权利范围就是该国家的领域范围。而不同的国家拥有自己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是需要在该国家领域内经营各类业务的企业所必须遵守的。

其二,税收范围差距。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要求标准,其税款征收的范围也不相同。例如,有一部分国家仅征收企业的所得税,对于企业资产或资产转移所产生的税费则不予征收,而有些国家则征收这部分税款。另外,就算是不同国家在同一税收项目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例如所收税款数额不同,税款起征点不同,进而导致了各国间税收的差异。

其三,税率的差距。在税款的征收工作中,税率的差别往往成为了各国间税收差别的主要因素。例如,当征收所得税时,部分国家采用的是按比例的税率进行征收,如德国、巴西等,还有一部分国家是按照累进税率进行征收,例如美国等。就算是采用统一税率模式,其所制定的税款起征点也具有较大的差异。而最高税率更是具有较大的差异,例如德国的最大税率可以达到45%,而黎巴嫩则仅为10%,相差近4倍。同时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其最高税率越高。

其四,税基的差距。税基值得是税收金额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根据各个国家现行税收政策不同,可以将税基分为三种类型。其具体包括以纯总收入为基础的税收政策、以企业财产价值总量为基础的税收政策以及以企业经营商品的流动量和金额作为基础的税收政策。通常情况下,当税率相同时,税基的大小对实际应缴纳的税额有着直接的影响。

其五,税收优惠政策的差距。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其对于外资的需求量也不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其急需外资的引入以达到活化国内经济的目的,因此发展中国家较发达国家更愿意接受大量的跨国企业进入,而且会推出更多,更具实惠性的优惠政策,以此吸引跨国企业的进驻,其中主要包括减免税收政策、奖励政策等。而发达国家这方面的优惠政策较少,这也就使得发展中国家对跨国企业的实际收税额较小,更加受到各跨国企业的欢迎。

其六,避免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别。双重征税现象是指不同国家对同一应纳税人的同一税收款项进行了重叠式的征收,这主要是由于各国家质检税收管理法规出现了重叠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对于跨国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严重侵犯了纳税人的权利,同时也不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都出台相应的政策避免这种情况的发展,但由于各国政策之间具有一定的差距,使得工作执行中会带来一定的问题,而这时就需要跨过企业启动国际税收筹划工作。

其七,反避税制度的差距。各国都会由于自身经济发展原因,需要出台一系列反避税收的方案和制度,但这项制度较为复杂,所涉及的内容较多,因此是一个较大的工程。在各国间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各国对于违法避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也不相同,这也就使得跨国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

其八,管理水平的差距。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管理工作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管理工作无法落实到位,那么相关的法律法规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而各国间对于税收的管理工作水平差异性较大,发达国家对这方面的重视度较高,管理模式较为完善,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落后,其税收管理工作模式也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导致各国之间差异增大。

二、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国际税收筹划工作对于跨国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有着巨大的影响,其直接影响着跨国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提高企业国际税收筹划工作的力度有利于企业稳定的发展,首先应该在企业内部设立常驻的税收筹划部门,制定出相应的税收筹划方法;其次是对各国的税收政策进行有效地分析,选择出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国家进行贸易往来;第三是建立起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联系网,以保证各国间分公司的信息交流,实时更新当地税收政策数据。

三、结语

国际税收产生的原因篇4

关键词环境税对外贸易竞争力

一、环境税的内涵及其征收依据

环境问题是当代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当环境问题严重影响了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时,人们开始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并努力寻找一些能有效保护环境的措施与手段,以维持和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一般都把在特定的生态或环境问题中使用的税收都称为“绿色”、“生态”或“环境”税收,其中“环境税”这个称法用得最广。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调控手段,环境税一般是指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等,还应包括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某些并非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却在实施中对环境起保护作用的税收。

环境经济学理论认为,环境资源价值化和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是征收环境税的主要依据。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资源是有价值的,但由于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使得环境资源的价格不能反映其生产和消费过程过度开发和利用,从而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低效率。因此,通过环境税这一经济杠杆,可以实现环境资源价值化和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促使环境资源利用开发和社会发展的协调。这一观点来自于福利经济学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庇古认为,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厂商只关心边际私人净产出,但由于外部性的存在,边际私人净产出可以与边际社会净产出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等于污染活动产生的环境负担。这种负担计入边际社会净产出但不计入边际私人净产出中,因而产生了负效益。因为从私人角度考虑的最优决策,从社会角度并不一定是最优;相反,从私人角度来看是赢利的,社会角度来看可能会是亏损。为了克服边际私人净产出与边际社会净产出之间的差异,政府可以通过对污染行为以及自然资源的消费利用行为征税,从而使其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一致,能够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环境税就是基于此理论来征收的,其目的是将外部性纳入外部性生产者的决策中,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消除生产或消费过程中的负外部效应,最终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

二、我国目前的税制中与环境有关的税种

由于本文中的环境税作最广义的理解,因此归纳各国环境税的税种,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对污染物征税:主要有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臭氧损害化学品税、二氧化碳税、硫税、汽油税等;②对污染行为征税;包括开采税(即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征收的税种,它通过影响自然资源开采的速率拉控制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土壤保护税(即对实施从土壤中直接获益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③对资源能源征税:包括燃料税(对汽油、重油、液化气、煤、天然气、石油等燃料征收的一种税);能源税(对不同能源征收的税,如对电力能源征收的税等);④特别税的相关税种:主要有机动车特别税和其他相关税、固体废弃物处置税等;⑤环境关税:主要指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

我国的税种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由原先的37个缩减到目前的20个。具体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其中,与环境有关的税种主要包括消费税、资源税。消费税中与环境相关的税目有成品油、小汽车、汽车轮胎和摩托车。其中成品油是直接能源产品,它的消费量直接会对环境产生影响。而小汽车、汽车轮胎和摩托车可以看作为能源产品的互补产品,他们的消费量对环境会产生间接影响。我国目前所征收的能源税的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矿产、盐等,主要是一种级差资源税,即运用资源税手段对资源在开采条件、资源本身优劣和地理位置等方面存在的客观差异所导致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见表1)。

三、环境税的征收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分析

在研究环境税与我国对外贸易关系方面,本文主要侧重于论述环境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这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出口贸易的贡献率比进口贸易的贡献率高。

(一)我国出口优势行业与环境污染密切相关

根据统计数据,2005年我国出口贸易额最大的工业行业依次是:机械电子设备制造业(包括精密仪器设备),纺织原料及纺织品制造业,金属制造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塑料及制品,采矿业,皮革皮毛羽绒及制品,食品烟草饮料制造业以及造纸业。而与之相对应,我国历年废水排放量最多的行业依次是: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金属制造业,造纸业,食品烟草饮料制造业,采矿业,机械电子设备制造业。历年废气排放量最多的行业依次是:非金属矿物制造业,金属制造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机械电子设备制造业,食品烟草饮料制造业以及造纸业。历年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最多的行业依次是:采矿业,金属制造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食品烟草饮料制造业。

从表2看,上述我国主要出口行业的出口总额已经占到了我国2005年出口总额的绝对份额(81.8%),与此同时,这些主要出口行业的“三废”排放量在行业总额中也占了非常明显的份额:废水排放量为65.1%,固体废物排放量为73%,废气排放量41%。由此可见,我国具有出口优势的行业大多是污染密集性行业,我国出口优势行业与环境污染密切相关。而且,根据叶继革和余道先的《我国出口贸易与环境污染的实证分析》(见《国际贸易问题》2007,5)中的定量分析,随着我国出口贸易量的增大,我国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也随之增加,贸易量的扩大加剧了我国环境污染的程度。

(二)我国目前所征收的环境税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不明显

环境税作为调节贸易与环境关系的重要经济手段,许多学者认为环境税对贸易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这是因为,征收环境税,会使企业在一定的期间内,对开征环境税的反应是要么减少产品产量供应,要么改变原材料结构。而那些能提供替代品或替代方法的国内企业的产品需求会增加,或国内供需之间的差距将由国外供应填补,这样环境税就会影响到贸易的流量了。此外,环境税的实施也会使消费者的一定的时期内改变消费结构,即通过进口替代对国内产品的消费,从而改变一国的进出口结构。但实际上,我国目前所征收的环境税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不明显。正如表1所示,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能够对我国环境保护发挥明显影响的主要是对某些商品征收的消费税和能源税。这些与环境相关的税种,其范围比较小,它所涉及的商品主要包括某些能源产品、矿产品以及汽车和其互补产品。但这些产品并不是我国出口产品的主要部分。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煤炭出口金额约为66.13亿美元,占全年出口总额的0.87%;原油出口金额约为27亿美元,占全年出口总额的0.35%;成品油出口金额约为64.1亿美元,占全年出口总额的0.84%;汽车及汽车底盘出口金额约为19亿美元,占全年出口总额的0.25%。所以,从微观上看,对这些产品征收环境税,企业可能会基于成本方面考虑而对产品的生产作相应的调整,但是从出口总体来看,由于目前我国涉及环境税的产品范围较窄,故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不明显。

(三)环境税的征收对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影响

有观点认为,实施环境税有可能使出口企业丧失国际竞争力。因为如果将环境税作为生产性税收,则会影响到生产成本,或直接抬高成本或间接迫使生产者为减少污染排放而使用成本更高的技术。如果该产品参加国际竞争,则由于该产品的成本增加而使其失去国际竞争力,从而使该产品失去一部分国际份额。但笔者认为,竞争力是一个多层面的复杂概念,我们应该明确区分个体企业、各经济部门的竞争力与整个国民经济的竞争力。不同层次的竞争力有不同的定义。竞争力最简单的表述是指创造附加价值的能力。就环境税对竞争力的影响,通常来说,要考虑到许多因素,诸如环境税可选择方案的可行性、经济部门的性质、技术革新的可能性以及环境税的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等。在同一经济部门中,其实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受到环境税同样的影响:一般来说,环境税对老旧企业的影响比较大,而对新的或技术先进的企业来说,则影响不大。这是因为面对某一项环境税,新的企业或先进的生产线的效率比老旧的企业的或落后的生产线的效率要高。当竞争主要以产品的差异性(例如,药品)为基础时,环境税对企业的竞争力影响比较小;如果竞争主要以产品的价格性(如矿物燃料)为基础的,则环境税对竞争力的影响就比较明显。而且,环境税对竞争力的影响还应从短期和长期两个方面来考虑。当一个企业面临新的环境税收或提高环境税收时,其短期的反应可以是减少供应或改变原料投入的结构组合。对于消费者而言,他们可能改变消费结构或者使用进口的替代品(假设进口商没有被完全课税)。而企业典型的长期反应一般是技术革新和资本输出。通常认为,环境税对竞争力的短期和长期影响实际上是生产要素为适应环境税而在部门之间流动的能力的一个函数。从长期来看,环境税的征收会使生产要素由纳税部门流向非纳税部门。而且在这种流动范围内,通过使用革新的末端治理技术或减少污染的生产工艺,将会降低生产成本和税收支付。环境税的长期影响与其短期影响相比,能更大幅度的减少污染排放。总的来说,不可否认,环境税在短期内会对产品和经济的竞争力有负面的影响。但就长期而言,环境税作为纠正市场对环境外部性失灵的工具或手段,一方面它可以优化经济结构,使资源流向环境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或部门,从而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另一方面环境税的实施可以促进环保技术、环保产业的发展。可以说,环境税在长期内能提高整个国家对外贸易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经济出版社.

[2]李慕菡.我国国际贸易中产品的跨境转移.国际贸易问题,2005,(10).

国际税收产生的原因篇5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税制改革协调机制

世界经济的发展有两大趋势,一是全球化,二是区域化。全球化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和公认的贸易规则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并以此来调整税收政策;区域化要求我们必须消除贸易壁垒,加强国际税收协调,实现区域经济的自由化,通过区域经济的自由化应对全球经济的大循环。因此,面对新的经济环境,税制改革中也必然面临许多新的矛盾,如何协调各种矛盾,建立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应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十分重要而亟待解决的课题,也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经济全球化下中国税制改革原则的协调

一是国民待遇与区别对待原则的协调。国民待遇原则表现在税收上,主要就是要求不对进口产品征收从进口到完成消费的各环节、各领域超出国内同类产品的国内税、费。区别对待原则是指对不同经济主体、不同产品和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政策,这是一国为达到既定经济目标所实施的调控政策。国民待遇与区别对待原则并不矛盾,前者主要是解决对外国产品、服务与本国产品之间的税负无歧视待遇问题,当然,这种无歧视待遇,并不是要求外国商品、服务、知识产权的待遇与本国完全一样。给予外国商品、服务、知识产权优于本国的待遇,并不是国民待遇原则所反对的(如按国别给予差别优惠,则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同样,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排除一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那种认为中国加入wto后就必须取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的理解有失偏颇。外资企业的税负可以等于或小于内资企业,这种区别对待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国民待遇原则主要关注的是外国人是否受到歧视。而一国对本国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企业征税是一国内政,一个国家有权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实行灵活的税收政策,国民待遇原则这时体现为在相同地区、相同产业外资企业的待遇不低于内资企业。因此,政府根据经济政策,对部分内资企业、部分产业可以实行区别对待的税收优惠。

二是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原则的协调。税收中性是指税收不干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或不对消费者的选择和生产者的决策产生干扰作用的一种政策主张。经济自由主义是税收中性产生的理论根源。税收调控指税收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工具,通过各种税收手段的运用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其核心是强调税收的非中性。国家干预主义是税收调控产生的理论根源。这两个原则的焦点在于在市场经济下哪一个原则更能体现税收效率要求。回答这一问题不能从二者自身去说明,必须结合市场经济的大环境来判断。如果一定时期内市场机制很完善,通过市场机制可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那么就应以税收中性为有效率,否则就应以税收调控为有效率。实践证明,市场机制尽管对资源有效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也存在着失效,因此税收不可能完全中性。提倡税收中性的意义在于尽可能地减少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作用,而不是完全取消税收调控。特别是在现阶段,我国市场机制还不很完善的条件下,更应通过强化税收调控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三是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协调。公平与效率原则是税收原则的核心,又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在税制设计中往往很难兼顾,特别是高公平、高效率的税制几乎是不存在的,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或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一方面要从税制的整体来看,在整个税制当中有些税种侧重于公平原则,有些税种侧重于效率原则,但从税制整体来看能够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即为理想的税制。另一方面要从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来看,若在一定时期内经济低效率运行,则应以牺牲公平而追求效率优先为理想选择,否则应以牺牲效率而追求公平优先为理想选择。从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状况来看,目前市场机制还很不完善,产业结构很不合理,地区发展很不均衡,经济运行效率低下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税收政策的选择必须以效率优先。但从世界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一国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将是收入分配不公,此时,税收政策的选择必须以公平优先。因此,从长远来看我国税收政策的选择也应顺应这一趋势,逐步实现由效率优先到公平优先的转变。

二、经济全球化下税制改革国际化与国家化的协调

经济全球化将不可避免地使税收向全球化或一体化方向迈进,具体表现为各国税收种类、税目、税率、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等进一步趋同;区域性的税收协调进一步强化;国家之间的税收合作进一步加强,甚至有可能建立起国际性的税收组织,以便协调各国的税制和税收政策,最终将不可避免地出现税制国际化趋势。这种税制改革国际化趋势实际上在进一步弱化各国税收主权,消除各国税制的差异。但另一方面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又在积极利用税制差异实施税收保护,力争在税制建设中保持自己的特色,即又进一步强化了税制国家化的趋势。因此,我国税制建设中如何协调税制国家化与税制国际化的关系,是今后税制改革面临的又一重大课题。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为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供了新的契机,允许产品、服务、技术、资金更自由的出入,使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一个全新的国际竞争舞台。推动贸易自由化发展的这种国际化倾向,要求我国税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带来经济发展的国际化潮流。在按照承诺和要求逐步削减关税税率、健全关税制度的基础上,国内税收的总体税负、税制结构和各税种的内容设计都要顺应世界税制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市场风险要求税制应更具有市场调控功能。经济全球化既带来机遇,也会增加市场风险。市场竞争的加剧,不可避免地将会使破产、转制企业的失业人数增加,不同地区和个人的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拉开;而国外金融机构的进入也将增加金融风险;wto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政府行政行为,但这并不妨碍政府通过合理的保护性税收政策来实施有针对性的保护。实际上,市场化程度的增加,更需要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要求税收制度应具有更强的经济适应性,因此,保持税制的国家化差异既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也是实施税收调控,确保宏观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税制改革中只有正确处理好税制国际化与税制国家化的关系,才能建立起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公平、透明的新型税制体系。

三、经济全球化下税收“竞争力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

“竞争力政策”是指为提升一国企业、产业、行业和国家的竞争力而实行的各类倾斜性支持政策,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是运用各类优惠支持促进某一特定对象竞争力的提高,其本质是一种非中性税收行为;而“竞争政策”要求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各类政策运用的目的在于创造一个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要求的经济环境,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其本质就是中性税收政策。长期以来,我国比较注重对竞争力税收政策的运用,而经济全球化下,我国税收政策的运用有一个依照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是一个由“竞争力税收政策”向“竞争税收政策”逐步转变的过程,因为贸易自由化,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经济往来是wto的一般指导性原则。但是,经济全球化下我国税收政策这种趋势上的转变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彻底放弃竞争力税收政策,即便是在wto规则体系中也有例外条款和保障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优惠措施。从发展中国家与转型国家的现实出发,保留适当的竞争力税收政策有利于我国保障国家主权与经济安全,提升企业与行业竞争力。因为从本质上说,加入wto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我国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决定了税收政策的选择也必须是“竞争力政策”与“竞争政策”的结合。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意图,实施一定政策倾斜的竞争力税收政策,例如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对农业、科技进步与发展以及国有经济发展的税收支持力度;为引导鼓励外资参与西部大开发,对投向西部地区的资金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等。

四、经济全球化下流转税改革“中性化”与“非中性化”的协调

首先,增值税改革的目标是将增值税建设成为对所有产品和服务进行普遍调节的真正“中性化”税种。一是尽快实现增值税转型。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不利于鼓励投资和鼓励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商品所含税率的复杂性使得出口退税率难以科学确定,实践上造成税收负担的失衡,必须尽快转型。二是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做到增值税征收范围普及化。目前增值税只在生产领域中征收,没有推广到所有行业,征收范围偏窄,不能充分发挥增值税税基宽广、税率简化、税负公平、税收链条衔接紧密等积极作用,因此有必要借鉴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考虑将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使增值税向第三产业延伸。三是增值税税率单一化,尽可能减少对经济运行的扭曲。四是增值税计税方法规范化,统一采用发票扣税法。

其次,消费税改革的目标是“非中性化”,应进一步强化其调控功能。现行消费税是配合增值税,为调节产品的盈利水平和调节产业结构而征收的,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比,存在征税范围不尽合理,计征方法和征税环节不尽科学等弊端。应适当扩大消费税征收品目,将某些高档消费品和不利于环保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例如保龄球、一次性木筷、含磷洗衣粉等;将主要对消费品的征税逐步转向对消费行为的课税,如餐饮、娱乐业、高尔夫球场等。这样做的目的:一是抑制超前消费,实现消费结构的合理化,促使人们更理性地去消费——由一次性消费转向持续性消费,由纯消费转向发展性消费(如教育、住房、文化等)。二是促进人们的投资欲望,有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三是增加财政收入,强化政府调控功能。

五、经济全球化下所得税改革的公平与效率的协调

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做出权衡。一是从税收公平原则出发应尽快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国际通行的法人所得税。目前我国存在着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并且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中规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除享有与中国企业同等待遇的税收优惠之外,还享有涉及内容十分广泛的税收优惠,形成了“超国民待遇”。同时,内外两套税制,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不同地区之间的人为矛盾,助长了不公平竞争。因此应尽快将两者合而为一,以实现公平税负,合理竞争。二是从税收效率原则出发,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国内外经济变化情况加以合理调整。如在确定所得税税率时应考虑到我国企业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形成的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在“两税”合并中予以考虑,以利于企业发展;面对经济全球化的严峻形势,要为国内企业创造一个比较优良的条件。税率过高,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加上国企的效益普遍较低,抗风险和竞争的能力普遍有限,因此与世界各国纷纷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相适应,应考虑下调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既适应国际税制改革的形势,也给面对经济全球化竞争的国内企业一个喘息的机会,有利于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扩大和发展生产。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应取消原来的以体现公平为主的区域性优惠政策,实行以体现效率为主的行业性优惠政策,坚持以产业导向为主,鼓励优势产业、高科技产业、基础设施、农业和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等。

六、经济全球化下自由关税与保护关税的协调

经济全球化必然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因此,进一步降低关税水平,实施自由关税已成为国际趋势。目前,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税率在3%左右,发展中国家约为10%左右。我国关税税率经过几次调整已降至12%左右,根据wto协议,在2005年关税平均税率将降为10%,这将大大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特别是进口贸易的发展,同时,这也将对民族产业的发展产生强烈的冲击。因此,在降低关税水平和减少非关税壁垒的情况下,仍要重视发挥关税应有的保护民族产业作用。即随着关税总体水平的降低,要依据有效保护理论和关税结构理论,利用wto规则关于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并与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相结合,不断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形成“从原材料到中间产品到最终制成品”的关税保护结构;对“比较优势明显产品到比较优势不明显产品到缺乏比较优势产品”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形成有层次、有区别的关税税率结构,使国内产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资源,在国家的比较优势中,分享国际分工的利益。同时,应该注意关税保护仅仅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不是保护国内产业的垄断利润而使其避开国外企业的竞争,而是要通过保护达到提高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的目的。因此,在实施关税的政策性保护时,要充分把握好保护的力度,掌握好时机及政策的灵活性。随着国内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日益提高,应该逐渐降低关税税率水平。通过增加必要的进口,把进口与国内产业的调整和升级、技术引进结合起来,以促使国内产业的迅速成长。

七、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税收合作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协调

税收竞争是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竞争在税收领域的表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资本、技术、人才等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越来越广泛,为了吸引这些国际流动资源,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各国政府采取了各种竞争手段,税收竞争就是其中之一。正常的税收竞争可以使国际流动资源在国家和地区间得到有效配置,促进全球经济的发展。但过度地追求优惠税收政策带来的短期效应,不仅会给国家财政收入及国内资源配置带来较大的冲击,而且可能导致恶性税收竞争,反而阻碍了国际资本的长期流入。因此,一国在坚持税收主权的基础上,应对本国税制与税收政策中易引起竞争效应的内容进行调整,特别是在区域经济中,更要注意在税制结构、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措施等方面避免税收趋利因素的扩大化,导致税收环境的恶化。另外,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定,加强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也是防止恶性税收竞争的有效举措。国与国之间税收协调与合作的最直接表现形式就是签署国际税收协定,税收协定是各国为遏制恶性税收竞争所付出的双边努力,在反恶性税收竞争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经济全球化下提出的税收协调并非反对或禁止税收竞争,而是通过适当的税收调整与税收协定促进国家之间在税收竞争问题上的合作,保护适度的税收竞争,防止过度或恶性税收竞争及其负面效应,为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

参考文献

(1)邓力平《wto下的中国税制:寻求中性与非中性结合的新形式》,《福建论坛》2001年第1期。

(2)贾康《中国的入世与税制改革》,《浙江财税与会计》2001年第1期。

(3)尚可文《wto与中国税制改革》,《税务学习》2002年第2期。

国际税收产生的原因篇6

摘要环境税作为一种有效保护环境的经济调控手段,正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本文在界定环境税内涵的前提下,简单介绍我国目前税收体系中与环境有关的税种,初步探讨我国目前环境税的征收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关键词环境税对外贸易竞争力一、环境税的内涵及其征收依据环境问题是当代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当环境问题严重影响了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时,人们开始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并努力寻找一些能有效保护环境的措施与手段,以维持和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一般都把在特定的生态或环境问题中使用的税收都称为“绿色”、“生态”或“环境”税收,其中“环境税”这个称法用得最广。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调控手段,环境税一般是指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等,还应包括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某些并非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却在实施中对环境起保护作用的税收。环境经济学理论认为,环境资源价值化和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是征收环境税的主要依据。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资源是有价值的,但由于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使得环境资源的价格不能反映其生产和消费过程过度开发和利用,从而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低效率。因此,通过环境税这一经济杠杆,可以实现环境资源价值化和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促使环境资源利用开发和社会发展的协调。这一观点来自于福利经济学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庇古认为,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厂商只关心边际私人净产出,但由于外部性的存在,边际私人净产出可以与边际社会净产出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等于污染活动产生的环境负担。这种负担计入边际社会净产出但不计入边际私人净产出中,因而产生了负效益。因为从私人角度考虑的最优决策,从社会角度并不一定是最优;相反,从私人角度来看是赢利的,社会角度来看可能会是亏损。为了克服边际私人净产出与边际社会净产出之间的差异,政府可以通过对污染行为以及自然资源的消费利用行为征税,从而使其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一致,能够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环境税就是基于此理论来征收的,其目的是将外部性纳入外部性生产者的决策中,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消除生产或消费过程中的负外部效应,最终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二、我国目前的税制中与环境有关的税种由于本文中的环境税作最广义的理解,因此归纳各国环境税的税种,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对污染物征税:主要有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臭氧损害化学品税、二氧化碳税、硫税、汽油税等;②对污染行为征税;包括开采税(即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征收的税种,它通过影响自然资源开采的速率拉控制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土壤保护税(即对实施从土壤中直接获益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③对资源能源征税:包括燃料税(对汽油、重油、液化气、煤、天然气、石油等燃料征收的一种税);能源税(对不同能源征收的税,如对电力能源征收的税等);④特别税的相关税种:主要有机动车特别税和其他相关税、固体废弃物处置税等;⑤环境关税:主要指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我国的税种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由原先的37个缩减到目前的20个。具体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其中,与环境有关的税种主要包括消费税、资源税。消费税中与环境相关的税目有成品油、小汽车、汽车轮胎和摩托车。其中成品油是直接能源产品,它的消费量直接会对环境产生影响。而小汽车、汽车轮胎和摩托车可以看作为能源产品的互补产品,他们的消费量对环境会产生间接影响。我国目前所征收的能源税的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矿产、盐等,主要是一种级差资源税,即运用资源税手段对资源在开采条件、资源本身优劣和地理位置等方面存在的客观差异所导致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见表1)。三、环境税的征收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分析在研究环境税与我国对外贸易关系方面,本文主要侧重于论述环境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这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出口贸易的贡献率比进口贸易的贡献率高。(一)我国出口优势行业与环境污染密切相关根据统计数据,2005年我国出口贸易额最大的工业行业依次是:机械电子设备制造业(包括精密仪器设备),纺织原料及纺织品制造业,金属制造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塑料及制品,采矿业,皮革皮毛羽绒及制品,食品烟草饮料制造业以及造纸业。而与之相对应,我国历年废水排放量最多的行业依次是: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金属制造业,造纸业,食品烟草饮料制造业,采矿业,机械电子设备制造业。历年废气排放量最多的行业依次是:非金属矿物制造业,金属制造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机械电子设备制造业,食品烟草饮料制造业以及造纸业。历年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最多的行业依次是:采矿业,金属制造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食品烟草饮料制造业。从表2看,上述我国主要出口行业的出口总额已经占到了我国2005年出口总额的绝对份额(81.8%),与此同时,这些主要出口行业的“三废”排放量在行业总额中也占了非常明显的份额:废水排放量为65.1%,固体废物排放量为73%,废气排放量41%。由此可见,我国具有出口优势的行业大多是污染密集性行业,我国出口优势行业与环境污染密切相关。而且,根据叶继革和余道先的《我国出口贸易与环境污染的实证分析》(见《国际贸易问题》2007,5)中的定量分析,随着我国出口贸易量的增大,我国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也随之增加,贸易量的扩大加剧了我国环境污染的程度。(二)我国目前所征收的环境税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不明显环境税作为调节贸易与环境关系的重要经济手段,许多学者认为环境税对贸易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这是因为,征收环境税,会使企业在一定的期间内,对开征环境税的反应是要么减少产品产量供应,要么改变原材料结构。而那些能提供替代品或替代方法的国内企业的产品需求会增加,或国内供需之间的差距将由国外供应填补,这样环境税就会影响到贸易的流量了。此外,环境税的实施也会使消费者的一定的时期内改变消费结构,即通过进口替代对国内产品的消费,从而改变一国的进出口结构。但实际上,我国目前所征收的环境税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不明显。正如表1所示,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能够对我国环境保护发挥明显影响的主要是对某些商品征收的消费税和能源税。这些与环境相关的税种,其范围比较小,它所涉及的商品主要包括某些能源产品、矿产品以及汽车和其互补产品。但这些产品并不是我国出口产品的主要部分。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煤炭出口金额约为66.13亿美元,占全年出口总额的0.87%;原油出口金额约为27亿美元,占全年出口总额的0.35%;成品油出口金额约为64.1亿美元,占全年出口总额的0.84%;汽车及汽车底盘出口金额约为19亿美元,占全年出口总额的0.25%。所以,从微观上看,对这些产品征收环境税,企业可能会基于成本方面考虑而对产品的生产作相应的调整,但是从出口总体来看,由于目前我国涉及环境税的产品范围较窄,故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不明显。(三)环境税的征收对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影响有观点认为,实施环境税有可能使出口企业丧失国际竞争力。因为如果将环境税作为生产性税收,则会影响到生产成本,或直接抬高成本或间接迫使生产者为减少污染排放而使用成本更高的技术。如果该产品参加国际竞争,则由于该产品的成本增加而使其失去国际竞争力,从而使该产品失去一部分国际份额。但笔者认为,竞争力是一个多层面的复杂概念,我们应该明确区分个体企业、各经济部门的竞争力与整个国民经济的竞争力。不同层次的竞争力有不同的定义。竞争力最简单的表述是指创造附加价值的能力。就环境税对竞争力的影响,通常来说,要考虑到许多因素,诸如环境税可选择方案的可行性、经济部门的性质、技术革新的可能性以及环境税的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等。在同一经济部门中,其实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受到环境税同样的影响:一般来说,环境税对老旧企业的影响比较大,而对新的或技术先进的企业来说,则影响不大。这是因为面对某一项环境税,新的企业或先进的生产线的效率比老旧的企业的或落后的生产线的效率要高。当竞争主要以产品的差异性(例如,药品)为基础时,环境税对企业的竞争力影响比较小;如果竞争主要以产品的价格性(如矿物燃料)为基础的,则环境税对竞争力的影响就比较明显。而且,环境税对竞争力的影响还应从短期和长期两个方面来考虑。当一个企业面临新的环境税收或提高环境税收时,其短期的反应可以是减少供应或改变原料投入的结构组合。对于消费者而言,他们可能改变消费结构或者使用进口的替代品(假设进口商没有被完全课税)。而企业典型的长期反应一般是技术革新和资本输出。通常认为,环境税对竞争力的短期和长期影响实际上是生产要素为适应环境税而在部门之间流动的能力的一个函数。从长期来看,环境税的征收会使生产要素由纳税部门流向非纳税部门。而且在这种流动范围内,通过使用革新的末端治理技术或减少污染的生产工艺,将会降低生产成本和税收支付。环境税的长期影响与其短期影响相比,能更大幅度的减少污染排放。总的来说,不可否认,环境税在短期内会对产品和经济的竞争力有负面的影响。但就长期而言,环境税作为纠正市场对环境外部性失灵的工具或手段,一方面它可以优化经济结构,使资源流向环境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或部门,从而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另一方面环境税的实施可以促进环保技术、环保产业的发展。可以说,环境税在长期内能提高整个国家对外贸易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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