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的监督职能篇1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监督职能体系经营活动
我国改革开放不断取得进展,在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也得到了迅猛的进步,企业财务监督水平日益提高,这都为我国的监督职能做了很好的铺垫。我们都知道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向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济组织,而财务监督职能的作用也将得到更好的发挥。将财务管理独立于企业之外,是为了更好地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监督职能。我国的企业应积极地克服前进中存在的困难,朝着更新的发展目标努力。
一、我国企业财务监督存在的缺陷及解决方法
我国在经济上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我们知道中国是市场计划经济国家,计划经济企业在财务认识上往往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企业管理需要多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来更好地为自己服务。不得不指出的是,我国在监督职能方面还略显弱势,主要是因为企业在定位和自我角色扮演上没有划分好,为了更好地完善企业的财务监督,我们首先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企业财务监督者的失职造成的损失及解决的方法
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的财务监管职能为例,目前在企业管理过程中,许多企业财务监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签定、执行与结算过程监管缺失,财务人员审核结算单据及重要单据时,总是主观地依据自己对它的理解来进行核算,使取得的财务数据不实,造成财务核算严重滞后,脱离了真实的经济业务。这样取得的财务数据既不能给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有用的决策支持,也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信息,这是企业财务监督者的失职。
(二)我国企业财务监督职能发挥的作用
财务监督的作用是指在对公共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效果,通过对公共组织财务活动的监督审查,揭示差错和弊端,同时在纠正核算差错的前提下,提高财务工作质量并维护财务制度及财经法纪的严肃性,企业财务监督职能发挥的作用可以概括以下几点:
1、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改善其财务管理体系
3、促进企业加强预算和防范风险管理,保证其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4、加强企业执行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的重视,同时增强广大财务监督者和企业管理者的法制观念
二、我国应用改善企业财务管理方法来提升监督职能的处理及对策
经济的迅猛发展推动了全球一体化的进度,同时使得我国企业不仅要在激烈的国内市场上展开角逐,而且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在这种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境下,来提升企业国际竞争能力和水平,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向国际化发展。在知识经济作为主流世界经济发展的前提下,知识的持续增加以及不断地更新,对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具有多方面的影响作用,促使企业财务管理更加完善。
(一)民营企业的财务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
由于大部分中小企业均为民营企业,我们可知中国市场的开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必将促进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诞生。由于民营企业规模小、资本少、技术低,受到经济体制和市场坏境的影响较大,为此,提高民营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进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快速发展至关重要。目前民营企业财务管理比较混乱,经营规模较小,融资难,缺乏抵御市场波动风险的能力。另外,民营企业在管理上滞后,对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对财务监督关注少。
(二)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国家的发展离不开国有企业的存在。国有企业中监事会是监督整个企业的财务运行的部门,但是现实中一些董事会总会制约企业监事会,使得其职能机制弱化,也极少有监事会尽职尽责,以至于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都发生草草了之的现象。我国的监督机制过于单一,缺乏有效的管理,造成监督者权力小和管理者权力大,从而使得监督机制失灵,造成监督部门职责不明确。
结语:我国的企业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越来越被受到重视,其中的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也越来越大,其存在的问题反映的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进程中,必不可少的步骤。从影响财务监督职能的因素来看,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更加激烈,财务的监督职能越来越重要,所要迎接的挑战也越来越大。
参考资料:
[1]李建锋,于千.财务职能理论研究综述.财会通讯,2011,(5)
[2]财政部.《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56号
财务的监督职能篇2
(一)相关法律规定未构成一个完善的财务监督框架
我国的财务监督法律体系十分复杂,其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为其主要构成元素。虽然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了相关的财务监督法律法规,但是还未构成一个完善的财务监督框架,就其内容相对来说,太过原则性和指导性。例如:《公司法》虽然详细阐述了公司财务、会计原则、公司内部财务监督等问题,但其中关于财务监督制度的规定并不多。《会计法》规定:统一的会计制度是一个国家财务安全的保障,国务院财政部是编写会计制度的主要单位。在会计监督中虽然详细作出了财务监督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也过于原则性。《证券法》尽管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化和财务信息的定期披露作出了规定,但是还有完善的空间。《税法》《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为特定客体服务的法律规范,对企业纳税人、国有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作出了有关财务监督方面的规定,但是其内容相对较少,也有待加强和完善。
(二)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相对过多,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政府直接的财务监督权,均在《会计法》《证券法》《税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法律规范中作出了规定,而且审计、税务、财政等部门都具有对企业进行财务监督的权力。例如:《会计法》规定:有关具有财务监督权力的部门,在对相关企业进行了会计资料的财务检查之后,检查报告必须及时出具,并且对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如果其他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能够用到的,不需要再进行检查。
(三)社会监督制度不完善,监督能力较弱
1.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与问题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是1994年之后独立发展起来的。1999年底,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正式完成,但是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并未沿着市场化的方向规范发展,并且会计师事务所未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仍然与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本质上并不独立。这样就失去了会计师事务所安身立命的根本,导致审计师市场无法形成。在英、美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己成为企业外部财务监督的主要形式,且其行业监管体系等均较完备。
2.我国社会监督行业规范不合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还不够成熟,社会监督也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行业规范并不合理,相关法律法规也未特别设计。所以,很容易引发社会监督者为了自身利益,而丧失职业道德的情况。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督制度的历史短、行业规模较小、执业人员偏少、体系不完善。另外,企业年报审计业务有限,年报的业务量不能满足会计师事务所的需要,造成会计服务市场业务竞争激烈。这种现象导致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追求盈利而不择手段。
(四)股东财务目标不同,内部财务监控部分失效
大部分出资人或股东投资的目的在于实现自己财富的最大化。对上市公司而言,股东投资的目的,则是股价的最大化。股价的高低,对出资人来说与公司的价值成正比。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因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化,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目标并不一致。对中小股东来说,市场价格决定其财富的大小,股价越高,财富就越高。相对于中小股东,大股东的财富取,决于公司净资产的高低,净资产越高,其财富值越大。然而,事实上往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具有较大的支配权,所以上市公司的内部财务监督体系,较侧重于保护非中小股东,使得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
(五)控股股东对董事存在委托风险,监事会职能失效
1.监事会缺少基础的监督条件
从表面上看,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起到了与董事会等其他利益者相互制约的作用。然而现实情况是,如果监事会缺少基础的监督条件,那么其作用将受到质疑。例如,董事会有提名监事的权力,并且大多数监事都是由董事会提名安排的。此外,管理层也有直接和间接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的权力。所以,在上市公司中,存在着监管者被被监管者控制的现象。从股东大会监事选举的情况看,董事会操控股东大会直接选举自己提名的监事,存在作弊现象。
2.监事会成员不具备专业技能,且缺乏必要的知情权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的监事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但是大多数监事都属于雇佣角色。这就导致许多监事会成员不具备监事专业技能,不能很好地履行其义务。另外,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监事缺乏对公司必要情况的知情权,导致监事会成员无所事事的情况存在。
(六)独立董事存在弊端,导致独立董事监控机制失效
1.大股东的“一票否决权”使独立董事不能发挥其效用
大股东的“一票否决权”在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中十分普遍,所以在独立董事的立场与大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独立董事都无法与大股东所抗衡,这就导致独立董事在很多时候不能发挥其效用。
2.独立董事无所作为的原因
导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无所作为的原因是,上市公司众多独立董事缺乏独立的“人格”。独立董事之所以独立,是因为其有独立的人格,否则难以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绝大多数独立董事是由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的,这个规定导致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遭到破坏。此外,独立董事职能缺乏清楚的定位,同时履行职责又缺乏规范的运行程序,没有合理的评价和激励机制,是独立董事难以有所作为根本原因之一。
二、财务治理下改进上市公司财务监督机制的措施
(一)转变政府监督职能
1.政府监督应向社会监督转变
我国政府是上市公司外部监督的核心。政府部门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才能完善外部监督体系,保障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对财务报告的监督,政府部门应尽可能地辅助社会机构,不应过多地干预公司的正常财务治理活动,而应加强对公司外部监管环境的治理。政府应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用外部压力促使公司强化自律机制,尊重市场的客观规律,而不应随意干扰市场秩序。应给予公司相当的空间,逐渐减少政府监督对公司的干预。
2.司法应适度介入监督领域
自律和司法,是法治国家对解决公司管理纠纷的两个主要途径。拥有很大权限的法院,可很容易介入公司管理纠纷中并协助解决。随着我国市场化的逐渐推进并走向成熟,政府对市场过度干预的现象会越来越少,简政放权是我国政府最应该做的。我国应学习发达国家适当加强司法介入监督领域的权限,使得我国能够进入多层次监督的时代。例如,政府应合理地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内容,增加证券民事赔偿的界限和范围,明确和细化民事责任制度;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细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加强和细化对证券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明确相关行为应当使用的司法程序。
(二)完善社会监督的制度建设
政府监督已不能完全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且政府监督投入不足以满足现实需求,受到了人力、物力的约束。所以,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是顺应潮流趋势的。只有这样,才能平衡我国社会监督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政府部门只是对市场进行宏观的调控和审查,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必须靠准官方机构来实施,政府不应对市场过多干扰。因此,为了杜绝政府监督的诸多弊病,实现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应建立具有充分职权的、实效的准官方机构,由其实施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和监督。
(三)正确处理公司内部层级监督关系
对内部财务监督,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财务监督机关,应尽职地完成各个层次之间的监督。为了使监督体系能够高效运行,会面临许多问题,其中包括公司各个监督部门关系的界定、公司内部监督权限的界定、重复监督导致的成本问题界定。重复监督的现象,会造成在监督过程中监督成本加大、公司经营的成本和压力加大,妨碍公司正常生产运营。此外,重复监督的现象,还会导致监督机关相互推卸责任、对被监督人的监督不能有效进行,监督机关等于虚设。因此,要加强监事会、财务总监、内部审计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
(四)用独立监事制度取代独立董事制度
由于大多数监事会对公司监督不力,我国向发达国家学习了独立董事制度,但是独立董事制度仍然未解决之前监事会所遗留下来的问题,而且也未提高公司财务监督机制的效率。正是由于我国公司制度的特殊性,不仅不能使独立董事制度有效且合理地运行,而且还会与监事会制度的作用相冲突,造成不必要的财务监督权利的重叠。所以,对我国上市公司应因地制宜,尝试引入独立监事机制,在加强监事会权力的同时,避免监督权力叠加。因此,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引入独立监事制度,不仅可完善监事会,而且还可适当降低公司成本,这对各利益相关者都是有益的。
(五)加强监事会的核心地位
我国监事会制度的主要任务,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对经营决策和企业管理执行人员进行监督。所以,监事会制度应得到加强。其具体措施是:1.通过法律赋予监事会监督职权通过法律赋予监事会监督职权,从而加强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为监事会能够有效执行财务监督权力、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提供坚实的基础。2.明确监事的选任资格、约束条件、法律责任对监事的选任资格、约束条件、法律责任等,必须明确规定且严格执行,从而加强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监督的可行性。3.加强监事的职权和权限为了使监事会能够更好地发挥其权责作用,应加强监事的职权和权限的履行,如各种财务资料的查阅权等。4.将董事会和监事会重叠监督职权合二为一可将董事会中具有监督职能的下设委员会,转到监事会之下设立,将董事会和监事会重叠监督职权合二为一,能够起到加强监事会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中的作用。
(六)设立专职财务监事
财务的监督职能篇3
关键词:母子公司管理体制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对策
通常情况下,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发展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只有子公司得到切实的发展,母公司才能不断巩固自身,以谋求更长远的发展。因此,构建健全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制度,才能有效的降低金融和财务风险对企业的打击和巩固提高企业的发展实力,母公司应从不断增强对子公司监督管理的角度出发,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实行母子公司统一的管理与考核,以实现母子公司平衡统一的发展。
一、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主要形式及利弊
子公司是母公司投资注册成立的,换言之,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主体,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所有权,但子公司又独立存在,并具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和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母公司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在为子公司提供具体财务运作指导的同时,监督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有效的降低子公司自行治理带来的多种风险。委派财务负责人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决策型财务负责人
是指母公司所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深入到子公司的内部决策当中,参与子公司各项经营管理的决策,并在整个决策过程中话语权十足,除此之外还附有监督职责。这种类型的财务负责人身兼决策权与监督权,缺乏约束力,完全依靠自我评价和监督去考核,违背了“会计中立”的企业运行原则。而且一旦财务负责人被子公司管理层收买或者贿赂等,那么经营重心将会偏向子公司,所作出的决策可能会忽视母公司的经营策略,进而损失母公司以及集团的共同效益。
(二)监督型财务负责人
监督型财务负责人只需要履行自身的财务职能和执行集团公司的意志,不需要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工作绩效和能力受子公司管理者、领导的监督和考核。监督型财务负责人解决了所有者缺位造成的子公司内部控制问题,降低母公司作为投资者的风险和保障其利益。监督型财务负责人所有的工作活动都会基于集团公司的利益发展而展开,同时也碍于监督型负责人职能的限制性,那么可能会使得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尽最大可能弱化财务负责人的职权,降低其监督职权,那么此时就失去了母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到子公司中去的意义。
(三)混合型财务负责人
混合型财务负责人兼顾了上述两种类型的特点,既适当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当中,又负有一定的监督职权,差不多集监督、决策、执行三种权利于一身,这种类型很明显的存在很大的风险,很容易引发财务负责人越权做一些对集团不利的非法活动。因此,一般不适宜在子公司委派混合型财务负责人,为避免财务负责人的职权重叠,财务负责人最好不参与决策,只履行自身的财务智能及监督职能,在制约子公司的决策符合母公司的经营方向的同时,也履行监督和被监督的义务。
综合上述,并结合目前集团公司的发展状况,本文着重研究监督型财务负责人的制度建设。
二、监督型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第一,对子公司的经营政策、方向及财务制度等进行监督、核查,确保其与母公司总体经营方向保持一致;第二,履行财务职能。配合子公司完成各项财务工作,为子公司的资金融通及投资提供财务支持,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工作及财务预算机制并落实子公司会计收支明细的核算和检查,确保子公司会计信息的准确、合法及客观性,第三,对子公司项目经营管理进行监督,避免出现违法及违背母公司制度、经营目标等行为。
三、监督型财务负责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权力制衡
母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到子公司中,并对其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实际上就是对子公司高层经营者的监督,通常财务负责人的在子公司中的职位会低于子公司高层经营的职位,因此子公司的经营者会忽视财务负责人的监督,从而影响监督效果。虽然子公司的高层经营者也是由集团公司部门统一管理,但是财务负责人往往因为顾忌自身与子公司领导的相处,因此会尽可能保持子公司财务决策目标和母公司财务监督目标的平衡,从而达到二者兼顾的效果,但是这直接导致财务负责人不能实现预期的监督效果。
(二)缺乏权威性
母公司与子公司虽然都明确财务负责人在子公司中除了身负财务职能以外,还负有监督职能,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母公司更注重财务负责人履行财务职能及执行集团意志的职能,并不会刻意强调监督职能的执行。因此在对财务负责人监督职能的制度安排上可能会有所忽视,监督职能缺乏权威性,不能完全得到施展,直接对监督效果造成消极的影响。
(三)缺乏主动性
监督型财务负责人不参与到公司的经营决策当中,因此在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负责人只需要履行自身的财务职能和执行集团公司的意志,从而将大部分精力都放在实现集团公司的经营目标和财务总体目标上,在制订子公司年度财务计划、全面预算管理以及会计核算等工作中通常会疏忽自身的主观性和创新性。财务负责人通常会认为,只要把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明细上报给母公司,自身只负责执行母公司传达的命令既可,缺乏主动性。财务负责人缺乏主动性的观念,违背了母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到子公司的意义。
四、构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制度的对策
(一)协调好母子公司间的财务关系
母子公司之间关系复杂,使得财务负责人不得不寻求母公司财务监督目标和子公司财务决策目标之间的平衡。一旦二者不平衡,母公司的监督职能完全压过子公司决策职能,子公司内部的运行制度将得不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从而对企业的经营效益造成影响。除此之外,也有可能会造成子公司完全忽视财务负责人的监督职能,造成母公司无法完全、准确的获取子公司的财务状况,从而影响母公司的经营目标的实现。因此,只有财务负责人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努力使二者协调,才能推进母子公司的共同发展。
(二)提高财务负责人的权威性
赋予财务负责人一定的权威性是保障其更好的履行自身监督职能的前提,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执行:第一,向子公司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的职能,明确其监督范围等;第二,虽然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不参与子公司的决策、也不涉入到领导阶层中,但是必须保障财务负责人与经营层平级并享受同等待遇;第三,避免同一以财务负责人在子公司工作的时间太长,定期轮换。
(三)建立财务负责人激励制约机制
财务负责人担负着非常重要的职能,因此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负责人考核机制和激励与制约机制,进而保障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能力满足母子公司对其的需求。一方面,由于财务负责人不参与到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当中,业务考核通常通过子公司的经营成效来评核,所以受利益趋势,容易导致财务负责人违背或损害集团意志做大子公司业绩,甚至当洞察到子公司涉及违法行为时也不及时上报。另一方面,财务负责人归母公司管理,工资、奖金等都由母公司发放,因此可能造成财务负责人丝毫不关心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能履行自身的职能。因此,对财务负责人的考核应从其基本职能和目标着手,严格考核其编制子公司财务工作计划以及会计核算等方面的主动性。建立健全的财务负责人激励制约机制,确保财务负责人严格履行自身职能,推进母子公司的共同发展。
五、结束语
母子公司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只有子公司得到切实的发展,母公司才能不断巩固自身,以谋求更长远的发展。构建健全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制度有利于有效降低金融和财务风险对企业的打击以及巩固和提高企业的软实力,以实现母子公司平衡统一的发展。
财务的监督职能篇4
关键词:会计信息;质量监督;市场经济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带动了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企业经济实力的不断长大,也带动了财务数据的不断庞大,而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因此,必须通过企业内部、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三方面共同努力,加强会计信息质量和监督体系相互协调,真正实现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准确,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符合市场需求,财务活动能够合法有效,这就需要企业内部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管理,有效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一、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的核心要素
(一)内部监督
企业内部监督是会计信息采集的源头,它是会计信息质量的把控者和决定要素,在整个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首先,需要落实会计信息的生成、搜集和归档环节的会计监督工作,需要确立在会计信息的各个环节都有专门的负责人,做到人尽其职,有效监督。其次,内部监督的机制要求具有相互牵连、全方位管理的监督机制,它要求财务机构必须切实履行具体资金流通监督,保证企业财务收支平衡,财务收支活动合法有效。会计机构必须能够有效监督企业经济往来和财务收支活动,保证监督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二)社会监督
在社会监督层面,需要企业需求社会第三方财务专业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来进行企业会计信息的外部监督和检查,它在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中发挥着独立自主的工作,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化运营过程中,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以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无立场原则。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可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对于企业经济活动审计监督,积极监督企业内部会计信息质量,切实履行企业赋予的民事赔偿责任,实现第三方会计事务所的咨询业务与审计业务的共同提高。而注册会计师依据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独立审计原则可以给企业提供完整的监督机制,有效保证会计报表的客观性,促进财务报告审计的合法性。
(三)政府监督
政府监督处于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的主导地位,它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监督的制定者、监督者和完善者,主要是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会计法》的法律规定,组织监督检查企业的经营业绩报表、财务报表和相关会计账簿。政府监督行为中,除了财务部门针对企业内部责任人的会计监督、单位内部利益代表之间财务监督和企业外部经济联系的会计监督外,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要求从专业或者行业角度开展有效的监督检查。
二、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采集、整理的不规范
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深入开展和企业财务范围的不断扩展,对于企业内部监督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会计法》规定,企业内部监督的主体是企业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但是企业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个人利益往往依托于企业经营者而不是企业所有者,他们必须接受企业经营者管理,而其所开展的业务范围也需要经营者同意,企业经营者对其有生杀予夺的权利。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不合理,造成了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缺乏独立自主的地位,也不符合新《会计法》对于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基本规定,导致企业内部监督缺乏可行性。其次,企业会计信息报告缺乏客观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很多企业经营者为了追求市场覆盖率、财务报表的账面漂亮和经济指标任务的完成,往往在企业会计信息报表上做手脚,而企业会计人员的个人利益大多依靠企业经营者,导致会计统计工作很难做到客观公正。而企业监督部门最多能够对一个部门的单一统计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很难对企业总体经营业绩信息报表做到全方位的监督检查。
(二)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不专业
随着市场化运作和国家关于财务管理规范性的要求,带动了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不断增多。但是在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监督过程中,企业往往把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放在次要地位,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成为了装裱财务报表的工具。此外,有些会计事务所和审计机构受到利益驱使,其背离了行业宗旨和社会外部监督的职责,发现企业从事违背国家《会计法》的财务行为,不能做到及时监督和制止,反而视而不见,甚至帮其刻意隐瞒,这种行为根本无法达到社会外部监督的目的。我国没有建立完整有效的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体系和行业规范,很多注册会计师不能有效监督企业主体的市场经营活动,也不能对企业的财务行为开展有效的会计监督。而这些诸多因素导致社会外部审计的鉴证功能很难达到会计信息质量监督的要求。
(三)政府各能部门的监督不到位
我国政府部门众多,对于企业监督检查的职能也非常广泛,而工商、财务、税务、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往往检复的比较多,长此以往,容易导致企业经营者的不堪重负,而职能部门的职责不清又容易导致监督职能不到位。国家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指导职能部门的会计监督和审查,但是各个职能部门内部对于如何贯彻执行会计监督缺乏明确的规定,它导致政府各职能部门或者对于企业财务往来采取无视行为,丧失了会计监督的政府责任。或者,政府各职能部门越权监督,导致其监督范围超越了国家法律赋予的范围,造成监督局面的混乱。而国家职能部门受限于事业编制和岗位限制,不能真正做到人尽其职、尽职尽责,而往往是1~2个人承担着繁重的部门职责,长此以往,只能是人浮于事,不能做到政府监督职能的尽心尽责。
财务的监督职能篇5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如何认识财政监督职能的重要作用,如何调整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如何转变财政职能的实现机制,是摆在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监督主要以行政监督为主,通过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检查,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财政资金的运行和财务活动的进行以及财政政策、会计制度的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财政监督具有了新的内容,它既要体现以国家为主体财政分配关系的监督要求,也要反映以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为特点、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监督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性质,要求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进行监督,通过国家分配政策、财务制度以及相关法规的颁布,反映社会主义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同时,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要求通过私营、外资、合资企业的监督,维护按要素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分配运行秩序。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财政监督要反映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转变财政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运用经济、法律方法监督地方、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经济活动,使其收支行为、分配方式、资金营运、上交利税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市场准则,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财政分配的正常运行,维护国民经济运行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国家财政在收支过程中统收统支、大包大揽,不讲经济效益的指令性分配方式。国家财政分配出现了三个转变,一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分配方式上变统收统支分配体制为明确事权、划分税种、确定收支的分税制机制。二是在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上,变单一按劳分配方式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要素分配为补充的分配体制。三是在国家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分配关系上,变预算内、预算外分配双轨制为逐渐向预算内单轨分配转变。财政监督也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事无巨细、一统到底的直接监督,变为依法监督和间接监督,通过《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条例》等财政法规,监督财政部门内预算编制情况和预决算执行情况,监督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汇集、解缴情况、纳税对象的完税情况,以及各财政部门非税性财政收入收缴上解和使用情况。并通过社会监督机构,监督企事业单位资产运行过程和财务会计活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企业出资人利益,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保障。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财政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财政监督更加必要。
二、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
财政监督是对各项财政资金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寓监督于整个管理之中。它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专门的监督机构要和其他业务机构合理分工,专司监督的部门应该牵头抓总,对整个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工作安排部署。第二,各业务部门要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督。这要研究专司监督部门和业务部门分工到什么程度,怎样分合适。第三,正确运用检查的权力,对各种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事后要有核准报告制度,要由监督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认可,使监督寓于管理之中,通过各项业务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第四,体现财政监督的功能。结合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改造传统的支出体系和信息系统。在支出改革过程中,必然要触动传统的模式,旧的方法不行了,新方法要建立。在这个过程中,财政监督部门要发挥作用,要使每个制度建立的时候,就考虑到监督的职能,在新的管理体系和信息系统中资源共享,数据透明,预算确定下来后,必须进入信息系统,执行到什么程度,授权限于哪些人,在关键处行使监督职能。
三、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
在财政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的过程中,及时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改变过去传统的单一的财政监督内容和监督对象,把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对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放到同等重要位置。必须从传统的以企业财务收支为主要对象的监督模式,转换为充分运用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财政收支的职责特点,在开展对企业执行财会制度和预算收入解缴情况监管的同时,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本级预算收入、划分、留解、退付的监督上来。
2.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并重上来。通过财政收入监督,可以达到增加收入,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的目的。但财政支出方向是否正确、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都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新形势下的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必须逐步建立从财政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
3.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督为主转变。没有事前、事中监督,根本谈不上监督体系建设。必须有一套办法规定,由专司监督的部门利用其所处的地位和职权来调动所有业务科室,对这套办法进行检查。
4.要从大检查突击性监督向日常全方位监督转变。十几年的大检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工作方法,但带有突击性质,并且检查对象多是企业。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工作的中心是以管理为主,因此,财政监督要转变监督方式,逐步由突击检查转到日常全方位的监督。财政监督不只是简单的查,要查、督并重,甚至监督应该更重要。重点不再是企业,而应是财政资金,真正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
5.由监督检查转变到监督服务。财政监督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检查与管理服务相脱节的做法。变单纯的监督检查为监督服务,寓服务于监督之中,把监督检查与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结合起来,达到为加强财政管理服务、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的目的。
6.从对外为主向对内为主转变,强化内部监督。财政部门手中的“财权”决定了有必要在内部建立起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包括自身队伍建设,制度规定的建设,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提高工作透明度、规范自身行为。内部监督应该做好内部审计、专项检查和离任审计。
四、坚持财政监督职能,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坚持财政监督,健全财政职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就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依法理财氛围越好,财政监督职能越能得到充分发挥。
财务的监督职能篇6
一、财务总监制度属于财务监督范畴
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建立财务总监制度,其最直接的现实动因是不少国有企业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滥收乱支、国有资产流失这三个与财务工作密切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始终困扰着我国经济生活和国有企业改革。这三个问题存在着内在联系:财务滥收乱支是因,国有资产流失是果;这一因果关系是这三个问题的实质内容,而会计信息失真则是因之而生产的表象。在这三个问题中,财务收支管理上的失控是最根本性的一个问题,表明我国现实企业管理中财务监督十分薄弱。所以,国家在一些国有企业中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度,利用货币收支对经营过程的基础保证作用(支付职能),从时间、数量上对实际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利用各种财务收支及管理标准,对实际和将要发生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监督的领域主要涉及投资、筹资、收入分配和日常经营收支,基本覆盖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各个主要方面。可见,财务总监制度是针对加强财务监督而来,其工作内容涉及财务监督的主要方面。
财务总监制度实际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和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关于财务工作组织运行和财务监督上的更高层次的发展与完善,它吸收和集中了总会计师和内部审计中的部分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也弥补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地位和职责权限上的不足,同时还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内部审计监督的滞后性缺陷。另外,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设立的监事会是政府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的组织,以其职能来看,基本上也属于事后监督,同样,在设立监事会之后,再辅以财务总监制度,可弥补监事会的不足。从国有企业财务总监选派程序和职责上看,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是政府派出并授权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大中型国有企业整体财务(包括事前、事中、事后)进行专业、专职财务监督的人员。
二、财务总监制度实质上代表着所有者利益
尽管“两权分离”已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目标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基本要求,但现实中,两权完全分离是不可能。两权分离的确切含义,应该是形成两权互相制约、促进、保证的关系。在现代产权制度及企业制度条件下,所有者有必要对经营者实施适当的监管,这种监管主要体现在两大环节上:一是对经营者的选择;二是对经营者重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包括对国有资产调配与处置)的审定和制约。对此,国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公司法》对国有企业进行规范,以及部分赋予经营者管理权力的同时,制定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财务通则》、《财务制度》和相应的财务监督制度。但从现实情况看,在两权关系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行为失控并存。特别是后者问题更为严重,经营者失控,即经营者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约,必然会产生经营者、谋取私利、独断专行等问题,使“两权分离”下的企业约束机制流于形式。这样前面出现的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滥收乱支、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就难以避免。《中国资产新闻》报1997年5月刊登的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关于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请记住我站域名/当前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许多地方和部门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对此57.6%的人认为企业经营者要负大部分责任。因此,规范和约束企业经营者的行为,不仅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力保证,也是企业经营者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
改变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权失控状况,绝非一蹴而就,但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上首先建立起比较确定的互相制约的机制,无疑会有助于克服上述问题。财务总监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使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利益把好财务监督关,另一方面也可为经营者充分施展经营才华,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强有力的保证,硬化所有权对经营权的财务约束,使经营者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收支活动方面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所有者利益,这也是是国际上处理“两权关系”的通行作法。上述调查结果同样显示:除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者把代表所有者利益作为首要选择之外,各类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者认为首先代表的是企业利益;在国有企业中,首先选择国家出资者利益方面的经营者只占34.1%。可见,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产权需要更加明晰,企业经营者的责任以及在保障所有者利益上的要求应更加明确,并且需要通过法律和契约形式,把维护所有权和接受来自所有者方面的产权监督明确下来。毫无疑问,财务总监制度是代表所有者利益,规范和约束经营者行为的有力措施之一。
1994年深圳市政府为维护国有企业所有者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率先在部分国有企业中实行了财务总监制度或财务部长逐级委派制度。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国家经营和管理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法人机构)向管辖的124家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124家企业中有18家一类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向这些企业派出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作为委派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对企业财务计划的制订有参与权,对财务计划的执行有监督权,对企业重大资金的调拨有签字权,限额以上数额的外拨资金只有经
过财务总监签字才能对外拨付。可见,财务总监是从产权角度去行使权力,体现的是一种来自于产权约束的监督关系,财务总监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也是源于此。
应该明确的是所有者对经营者行为及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并不是干预经营者的经营权。所有者的监督,也不可仅仅停留在事后监督上,即仅仅通过审阅公司财务报告,考核公司经营业绩等途径来实现监督。所有者监督必须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那种认为实施财务总监制度将会侵犯经营者合理权益的观点是不妥的。因为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必须体现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这是任何社会经济制度下企业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经营者与财务总监在组织财务收支上的基本原则是完全一致的,赋予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是完全合理可行的,这与强化企业自我约束,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与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与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的基本要求是完全一致的,而且只有所有者利益得到了维护,与之有关的经营者利益、职工利益等各方面利益最终才能得到维护。很难想象,一个连对所有者利益也不尽维护义务的企业,就难以指望它能对社会各方面承担责任。
三、财务总监制度是现代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和管理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代表所有者利益的财务总监制度与来自企业外部的社会监督(如来自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宏观调控者身份对企业实施的必要监督)有着本质区别。一方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涵之一,是通过明晰产权关系,强化产权约束,依靠产权制度的自身运转的内在机制,构建企业内部决策、执行和约束职能相统一的有机体制,从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财务收支方面自动地防范和避免背离所有者利益的行为不受约束,从而实现对资产运营过程中的产权控制,硬化产权监督。尽管财务总监往往是由企业所有者委派到企业中,但其职责的履行是与企业内部经营活动以及经营决策行为紧紧联系在一起,财务总监制度是构成现代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有机部分,在内部约束机制运行中发挥财务监督职能,这种监督具有及时性、有效性、经常性、自觉性特点。显然,作用于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监督是企业外部任何监督所无法取代的。
另一方面,财务总监制度还具备一定的管理职能。表现在财务总监要在企业资本的投入、资金的筹集、资产调配、费用成本、利润分配以及财务计划、财务考核、会计组织运行等许多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活动中与经营者一起共同行使组织、协调、控制等管理职能。加强企业管理,优化管理者行为,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毫无疑问应是企业所有者的根本要求,也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源泉,同样也是财务总监制度的目标之一。在优化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中,应充分考虑财务总监制度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积极意义和作用,使之成为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总制度应是财务监督职能与管理职能的有机统一,其中监督职能是本质,管理职能是实现监督职能的途径,即财务监督是寓于财务管理之中,在财务管理过程中,体现出财务监督意义;离开大量的具体的财务管理活动,财务监督便失去立足之地,毫无意义,同样没有财务监督,财务管理便失去目标,走向失控。
四、财务总监督制度是两权分离下企业组织规模和经营规模扩大化和复杂化结果
在一人企业或小型私营企业,所有者往往就是经营者,财务收支完全是由自己决定,显然财务监督是不存在的。而在一个有很多且分布很广甚至有海外投资单位或项目的企业,或者一个有多层次管理层和多元化经营的较大规模企业,或者一个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下的企业集团中,所有者无力也根本无法事必躬者亲地实施经营与管理,这就须聘用一些专业人员或懂行的专家负责企业全面或某一方面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这些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中切实地对所有者负责,并保证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企业正常高效运转,所有者除了规定事后考核业绩指标外,还要在组织上和机制上采取对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有效制约的措施,顺应这种要求,财务总监制度无疑代表所有者并分担起本应属于所有者所拥有的部分管理与监督权力和职责,是所有者职能的传递或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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