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策原则(6篇)

时间:2024-08-12 来源:

社会政策原则篇1

美国公共政策学者斯图亚持·尼古认为,公共政策分析就是根据政策与目标之间的关系,在各种备选的公共政策中确定何种政策将最有效地实现一套既定目标的过程。这一分析过程,是政府“政策主张的先决条件”,亦即政府决策、主张及其实施的前提,从而决定了公共政策的性质。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能力的发展;是指既实现人类经济发展的目标,又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并促进人与环境和谐地发展。笔者认为,尽管不是每个具体而微的政策问题都与可持续发展问题有关,但至少从宏观而言,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共”原则,才能使公共政策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共”原则的内涵

我国台湾学者张世贤、陈恒均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用来“处理或解决公共问题或公共目标”的。日本学者药师寺泰藏也认为,公共政策就是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可见,“公共”指向的目的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公共政策分析只有遵循“公共”原则,才能真正体现这一本质属性。这里所谓“公共”原则,一是指政策问题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坚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原则。公共利益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系统。各利益主体间的此得彼失,影响着公共利益的实现,甚至影响着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政府作为“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机构”,在借助政策手段行使公共权力、承担公共责任、解决公共问题的过程中,必须谋取公共利益,而不能在私人领域侵犯私权,或为少数人甚至政府自己谋取私利。“公共”原则要求,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问题为纲领性的政策问题进行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决策能够更有效地约束、引导各社会主体,包括政府自己在公共领域内以其秩序化的活动增进公共利益,并“中立”地使之为现实和未来的各社会主体所平等分享。

二是指政策目标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坚持以代际目标的实现为原则。从一个历史过程来看,“公共”原则要求,通过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决策得以把政府的行为目标,规范、约束在既立足当代人的利益要求,又确保未来人可发展的基本条件的取向上。唯有如此,才能体现政府行为在代际之间的公共性、公平性,而不是偏执于当代的自私性、狭隘性。“发展才是硬道理”。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当代和未来连续、不间断的发展,即持续发展,才能真正确保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这种代内和代际的持续发展,是当代人和未来人公共利益的根本体现。因此,从另一角度也同样可以说,以代际目标为取向的公共政策分析,同样是在公共利益实现意义上的“公共”原则的体现。

三是指政策问题范围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坚持以整个发展系统全面、协调的发展为原则。根据前面的结论,持续发展问题也应该是当代政府纲领性的政策问题。持续发展是整个发展系统内各因素的全面、协调发展。目前,全球范围内形成的威胁着持续发展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人口剧增、生态破坏等严峻问题,正是由于当代政府违背“公共”原则,默许甚至鼓励人们对公共资源“各取所需”式的无节制开采与利用,才造成了发展系统内部各因素之间,尤其是人与资源、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失调,使符合持续发展需要的公共资源的供给呈现出间隙性,甚至短缺或中断。因此,从政策问题认定的范围来看,“公共”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就所有制约持续发展的问题,包括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从当代人到未来人的各种有关发展问题的有序而系统的解决,既尊重人类的利益,又尊重自然界的利益;既尊重当代人的利益,又着重作为利益主体目前尚还缺位的未来人的利益。

还需提及,如上所述,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公并’原则,实际上已内在地与持续发展问题联系在一起了。可持续发展既是一种持续发展的状态,又是当代人类在发展问题上的一种价值取向。可持续发展问题与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公共”原则之间,是内在相连的。可持续发展理应成为人们透视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共”原则的基本角度。

二、当代公共政策分析对“公共”原则的偏离

从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角度看,当代公共政策分析在若干环节上的局限,使公共政策难以真正体现公共利益要求,实现代际发展目标,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系统内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偏离甚至违背了“公共”原则。

(一)公共政策分析理念对“公共”原则的偏离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提出的个人利益先于公共利益的思想,一直深深地影响着现代政府的决策理念,以致于发展为约瑟夫·雷茨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立原则,认为纵使公民的所作所为为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所不赞成或违背了绝大多数人的愿望,只要不侵犯他人权利,国家也不得干预。美国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肯尼思·阿罗甚至专门论证了“不可能定理”,认为社会一般不可能形成某种一致的选择,或对事物进行一致的优劣排序;即使这里的所谓“一致”仅理解为“多数决定”,也是不太可能的。按照这样的逻辑,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公共利益,至少,不存在一种能够明确定义,在现实中能够实际起作用的公共利益。这种否定公共利益的存在,片面强调国家中立,而不得干预所谓不损害他人利益的个人利益的决策理念,无法使公共政策分析体现“公共”原则,必然损害公共利益,当然也影响着体现了公共利益的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共政策分析过程对“公共”原则的偏离

不少学者认为,“公共物品生产的资源配置问题不能通过经济市场来解决,而要通过政治市场来解决”。因此,当代政府的政策分析过程,多是凭借政治市场进行博奕的过程。一方面,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尽管政治市场在起点上具有一人一票的平等性,但在终点上受“少数服从多数”的主导,表现出了“多数”强制“少数”的不平等。并且,“国家在过去被看作是大公无私的,现在则被当成参与政治活动者进行交易的市场”。因此,作为有“经济人”特征的选民与政治家,其政治市场上的价值取向,不能不受组织良好或力量强大的利益集团的影响,使政府常常不得不制定有违“公共”原则的政策,把公共资源的利用导向对公共利益的破坏,或者反过来,借公共利益之名,据公共资源为非“公共”之用。另一方面,受认知能力的局限,当代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按政治市场的要求去准确地收集信息,并形成与整个社会的公共要求相一致的偏好。这就使政府与其各个部门之间难以获得有效的沟通,形成对公共利益的共识所需要的充分信息。其结果是,政府及其部门之间政出多门,难以协调发展系统内部诸因素间的矛盾,误导出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社会主体对公共资源的无序利用,最终使发展失去其可利用的资源而被迫中断,无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标对“公共”原则的偏离

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标,是指“政策执行之后,政策的标的团体,所分配到的社会资源,所享受到的效益,所负担的成本等公平分配的程度”。公平应该是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统一,是政府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满足社会公共利益要求,提高自己的合法性及其政策权威的重要目标。它既是一种客观状态,又是一种主观判断。从伦理上讲,公平是指未来各代人与当代人分享资源与环境利益的平等权利。然而,当代人的认知局限及其难免的功利主义倾向,使他们难以克服代内公平的目标偏好,很难理性、自觉地从未来人的角度,要求公共政策分析能着眼于在代内和代际之间公平地分配公共资源,并使之成为其政策诉求的主要取向,谋求从当代指向未来的持续发展。

不仅如此,当代政府还面对着解决有关代内公平的公共问题的现实压力。斯图亚持·尼古认为,“从政治上讲,增加效益也许要比降低成本容易些”,效益的增长意味着政府及其政策“运作得更有效或会得到更高的评价”,“而降低成本或削减项目预算”,“也许会激起人们的反对”,因为这意味着在一定效率的条件下,人们可能获得的效益将下降。因此,当代政府为了实现公平,在“使穷人的境况好起来,而不使富人的境况坏下去”的前提下,其“公共政策只有当它们提高最小人群组的福利时,才应该被采纳执行”。可见,人们要求公共政策实现的代内公平目标,不是靠清教徒式的节俭,而是靠成本投入、靠自然资源利用量的不断增加,来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平均效益,并扩大其在穷人当中的得益面与得益程度的。

显然,严峻的问题是:公共政策分析的这种公平目标,存在着严重的结构缺陷。它忽视了代际公平而偏于代内公平;并且,在代内公平的现实压力下,难以对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盲目追求当代人的利益要求进行有效限制,将断送未来人发展的条件,使经济、社会的发展呈现出间隙性。从人类历史的动态过程来看,与其说当代公共政策分析由于公平目标的结构缺陷,不如说由于严重违背了“公共”原则,才使政府的职能范围超出了其广义的公共领域,使人类(包括本来人)的公共利益更多地满足了当代人(或政府)的眼前私利,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公共政策分析模型对“公共”原则的偏离

国内外学者都把公共政策分析的理论模型概括为多种决策模型。其中一些决策模型的固有局限,决定了相应公共政策偏离“公共”原则的倾向。国内也有相关著作对这些决策模型的局限性提出了批评。最典型的,一是团体决策模型的局限。该模型认为,作为政治过程产物的公共政策是利益团体间斗争的产物,并反映占支配地位的利益团体的利益。随着各利益团体力量和影响的消长,公共政策将变得有利于其影响增加的那些利益团体的利益。这就清楚地表明:该决策模型下产生的公共政策,反映的是占支配地位的利益团体的利益,而不是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尽管在实际决策过程中,无论哪一个利益团体,在法理上,还是能力上,都无法取代政府的主导地位,公共政策不一定就反映影响力最大的利益团体的政策要求,但是,这种模型无视公共利益要求的倾向,无疑将是对政府及其政策背离“公共”原则的某种认可。二是精英决策模型的局限。该模型认为,公共政策是由掌握统治权的精英人物决定,并由行政官员和行政机关付诸实施的,公共政策反映的是精英阶层的偏好、利益和价值选择。很明显,虽然该模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代议制民主下各国决策实际可能的情形,然而,与团体决策模型相比,该模型更多地强调了居社会少数的精英阶层的利益,更是直接地背离了公共政策的“公共”原则,漠视了公众的公共利益。总之,这些局限,将不同程度地带来了公共政策分析对“公共”原则的偏离,弱化了政府的政策手段对人与公共资源间关系的协调能力,难以实现对公共资源掠夺性利用的控制,破坏了可持续发展赖以实现的条件。

三、公共政策分析应如何体现“公共”原则

公共政策从本质上是导向未来的。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在公共政策分析中体现“公共”原则,就是使公共政策能既立足当代,又面向未来;既面向人类自己,又兼顾资源、生态、环境,维护人(包括当代人和未来人)与自然共有的公共利益。只有这样,人类才能真正在自然限度内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并使其利益得到持续实现与尊重,进而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可靠保障。

(一)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必须反映“公共”原则

人类的活动在自然界面前不是绝对自由的。为了保护更多的公共利益,政府在公共决策中,必须彻底抛弃视人类为自然界的中心的陈!日理念,形成以保护自然并协调其与人类的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新理念,进而“建立一个以自然持续发展为基础、经济持续发展为任务、社会持续发展为目的”的人与自然和谐一致的新的发展观。按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反映“公共”原则,一方面,就是以新的伦理道德和价值标准,把人类利用自然的自由,限制在自然界本身作为人类生态体系总体利益中利益主体的一方,使其权利不被侵犯的范围内,不再把自然界看作是被人类随意盘剥和利用的对象,而看作是人类生命和价值的源泉;另一方面,就是要求当代政府必须将其关注的公共领域进一步拓展到自然界,使自然界中的每一个变化,无论是否人类活动所致,无论是否对人类有直接利害,都成为公共问题而进人政府的视野,进而进人政策议程。只有这样,才能在更广的范围内,从根本上协调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系统,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二)公共政策分析的主体必须遵循“公共”原则

政府是公共政策分析最重要的主体。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能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系统内各因素、各环节的利益要求,包括资源、生态、环境作为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即能否遵循“公共”原则,既影响着政府自身的合法性,又造成人们对资源的种种不合理占用,进而使政府面临着能否遵循“公共”原则,按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协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重大压力,也就如著名政策科学家叶海卡·德罗尔所说的政策制定中的“逆境”。德罗尔认为,在决策主体处于“重大的两难境地”时,应尽量“将这些政策坚持若干年”,“因为对大多数逆境来说,没有持续和连贯的多年努力是不可能取得成效的”。这就提示人们,着眼于人与自然各自利益及其共同、长远(包括本来人)的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分析主体理应在各种干扰面前“不为所动”,在人与自然组成的公共领域内,坚持“公共”原则,不徇政府私利,力戒价值偏好,协调整个发展系统内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否则,可持续发展将难以实现。

需要进一步指出,由于长期以来工业的盲目增长,已经导致了全球范围内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系统的失调。如若美国学者詹姆斯·安德森所说“政府的任务是服务和增进公共利益”,并且这种公共利益是“普遍而又连续不断的为人们共同分享的利益”的话,那么,当代各国政府作为决策主体,就应该遵循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原则,加强国际合作,解决全球性的环境污染、生态恶化、人口膨胀等公共问题,在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下使全人类“可持续”地享受其应得的公益。可以认为,把利益的可持续性分享看作公共利益的属性,是安德森有关公共决策问题的深刻见解,他实际上已经把公共利益与可持续发展问题内在地联系起来了。从这个意义上讲,为了全球的公共利益,即可持续发展,就会如德罗尔所说的,将“减少了各个国家政策制定的自主程度”。各国政府作为公共政策分析的主体,甚至不能因本国的价值偏好而违背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原则,损害可持续发展的全球条件。

(三)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标必须体现“立体”要求

社会政策原则篇2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5-0075-02

1政策执行的概念

政策执行是政策执行者通过建立组织机构,运用各种政策资源,采取解释、宣传、实验、实施、协调与监控等各种行动,将政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实际效果,从而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

2政策执行的过程

政策执行的过程主要包括政策宣传、政策分解、物质准备、组织准备、政策实验、全面实施、协调与监控等环节。

上述诸环节构成政策执行的功能活动过程。只有每个功能活动环节都做好了,政策执行活动才能顺利进行,政策方案才能取得预期的政策效果。

原则性是指政策执行必须遵循政策的精神实质,保证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和一致性,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全面的、不折不扣地实现政策目标。

灵活性是指在不违背政策的精神实质和保持政策方向的前提下,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去实现政策目标。在政策执行中这两者是缺一不可的,但又存在着矛盾。

过分强调原则性,会导致照抄、照搬、照套的教条主义,一切等待上面的政策,甚至执行的细则,不敢试、不敢闯。过分强调灵活性则会导致各自为政的分散主义,削弱中央政策的权威性和一致性。

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许多问题的处理都在探索之中。有些政策已经过时但没有明令废止,有些有政策但不具体,有些压根就没有政策。怎样把握政策执行中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度”,合理变通,创造性地执行是政策执行的基本矛盾。西方学者将之称为“行政权的核心”。

3对政策执行基本矛盾的论述

这两者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也是政策执行的基本条原则。

3.1政策执行的原则性的论述

原则性要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求政策执行主体要遵循政策所规定的内容,各司其责,不能越权或侵权等。它就犹如一个圆,超出这个圆的范围即使执行的再好,做得再多也不会被认可,反而还会受到惩罚。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下达以后,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停办或者同党政机关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大多数已经回到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职务。国家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目的就是防止我们的机关或者干部利用自己的权力,违背政策制定的原则性。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

两者的对立性表现在:

3.1.1刚与柔的对立

政策执行的原则性体现“刚性”的一面。这种“刚性”要求在任何情况和条件下一旦政策制定并加以认可,都要无条件的执行和遵从,任何违背的人和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上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一旦颁布,就要求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严格遵守,一旦有违背的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就是政策的刚性的一面。

政策执行的“柔性”体现在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有的时候可以对某些事或者人进行“特赦”和“特免”的规定。一般这种情况下是由于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遵循了政策的“合理性原则”。而“合理性原则”体现的是一种与社会道德相符的价值标准。讲究的是“人情”和“人性”。这与“法”的刚正不阿是对立的。

3.1.2不变与变的对立

“政策是死的,人是活的”这句话就是政策执行基本矛盾的体现。政策执行的原则性完全尊重固有的不变的法律和条文。目的是维护政策的权威。就像马路的红绿灯一样,红灯停绿灯行,使人们形成一种习惯的约束,以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和条件违背这一规则。

政策灵活性的“变”生动的体现在行政的“自由裁量权”上: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自由裁量权”虽然有一定的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但是它却有一定的变通和选择性。在某种情形和条件之下还是有一定的自由和权变性的。与那种墨守成规的政策执行的原则性相比,在政策执行中“自由裁量权”变通的余地要大得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我们在政策执行中无限制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话,那就会为“腐败”提供滋生的“温床”。

3.2政策执行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性体现在一下几点

(1)政策执行的原则性是政策执行的灵活性的基础;

(2)政策执行的灵活性是政策执行的原则性的必要补充;

(3)他们两者是一种相互相承,相互依存的关系。

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如何做到恰如其分,恰到好处,就涉及到了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政策执行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度”的问题。也就是这个“度”加大了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的难度。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一旦太过于重视“原则性”就会变成政策执行中的“本本主义”和“教条主义”。相反,如果政策在执行中过于“灵活性”超出了一定的范围,就会变成政策执行的“随意性”,破坏法律的尊严。这样就会变成“”和“权力滥用”的工具和手段。

行政执行的这一基本矛盾说到底就是如何处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这一基本矛盾的“度”的问题。而在“度”的问题上如果能做到恰到好处,也就做到了我们所讲的政策执行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原则性要求在政策执行中要严格维护法律政策的威严,不能突破这一范围,胡作非为。

下面我们来对比下人类社会和法律:

(1).从两者变更的速度:由于环境和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要求法律也应该随着这一变化相应的变化。由于法律的变更总是滞后于人类社会的变化的。这就使得政策执行“灵活性”的存在成为必然。

(2).从两者包含的范围:法律所适用的范围总是小于人类社会的活动范围的。对人类社会所面临的任何一种情况并不能面面俱到。只是对社会的大的方面的一个总体大概的界定。行政执行中的灵活性就是对这种之后和没有能够界定的范围的补充。不能讲法律没有规定的,我们就不作为,这同样也是政策执行的一种“失误”。“将在外,军令有所不受”这些古训就是政策灵活性的生动体现。

4我们如何调和行政执行这一基本矛盾

提出了两种理论:

4.1圆周理论:(以不变应万变,以变促不变)

圆的半径的长度是不变的,变的是半径在圆周范围内转动的角度。

在政策执行中,最理想的是能结合圆周理论做到变与不变相融合。在政策执行中,变得是政策执行的手段和方法,不变的是政策执行的精神。在政策执行中,我们面对的情况和事物是复杂多变的,这就要求我们能够灵活的运用政策以政策制定的精神为指导,时刻提醒自己是人民的公仆,贯彻为公众服务的精神。只有抓住这一点,我们的政策执行人员在政策执行时才不至于超出“圆周”所指定的范围。即使半径再怎么旋转,也不至于违背“政策执行的原则性”这一问题。

4.2太极理论”――以柔克刚,刚柔并济

(1)原则性的“刚性”体现了行政执行的硬性指标。

(2)灵活性的“柔性”具有一定的变通性,与“刚性”是基本对立的。

(3)两者就如太极中的阴阳两极,柔中带刚,刚中带柔,刚柔并济。

表现在行政执行中,要求我们抓住“目的、动机、成效…”这些主要的概念,即在行政精神的指引下采取的手段和方法所达到的成效与目的与行政执行原则性所要求的目的与成效基本一致,不违背行政执行的精神。在政策执行中,在政策精神这个问题中,我们绝对不可以有任何妥协,但是只要能够有利于公众的利益,把事情办得更好,在手段和方法这一块,我们可以灵活选择。那么这样,我们便做到了“太极理论”中所说的“刚柔并济”。

下面我们来列举两个案例:

案例1:

一个小偷在偷东西过程中被发现了,在事发后小偷见事情败露,拼命的逃跑,警察在追捕小偷的过程中开枪意外将小偷打死了。

分析:

警察的目的和动机是好的,为了维护公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但是警察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采取了“过激”的手段违背了行政执行的精神。(小偷偷东西,罪不致死,警察开枪针对这个小偷只能是一种“威慑”的手段)可以肯定他的目的并不是要将小偷打死,只是想让小偷接受逮捕。但是警察朝小偷重要部位开枪的行为却政策执行的精神。警察所使用的手段超出了“圆周”的范围。所以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是有过失和错误的。

对于政策执行的灵活性与原则性这一对基本矛盾来说,案例一是一个政策执行的灵活性违背了原则性的反面的例子。

案例2:

如果小偷在逃跑过程中持刀反击,那么警察在追捕过程中开枪防卫将其打死,那么警察在执行政策过程中的这种开枪行为就不会造成执行中的过失和错误。不管从“目的、动机、手段”方面来讲,他都不违背政策执行的精神。

同样是警察在追捕过程中将小偷开枪打死的案例,警察所受到的待遇是不相同的,归根结底就是政策执行人员在处理政策执行的灵活性与原则性方面的“度”的不同。

要想将“度”做到恰到好处,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着手:

(1)就是要提政策执行人员的法律和政策素质,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职业道德。

(2)要完善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体系的构建,积极发扬民主和政策透明度。

参考文献

[1]宁骚主编.公共政策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8).

[2]张金马主编.政策科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3]张国庆.现代公共政策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4]卡尔?帕顿.政策分析和规划的初步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5]R?M?克朗.系统分析和政策科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社会政策原则篇3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300387)

摘要:政府强制统一更换商铺招牌,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决策行为应依法进行。政府强制更换商铺招牌必须在法律授予的权限内行使,遵循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专家参与,符合行政决策的实质合法性要求,特别是应符合比例原则。

关键词:行政决策;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D922.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1-0049-05

收稿日期:2014-10-10

作者简介:魏建新(1974—),男,河南南阳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行政法、行政学;王照华(1987—),男,山西太原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青年基金项目“利益相关方参与行政决策的法律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YJC820107;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行政决策权制约的法律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TJFX11-05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5批面上资助项目“利益视角的行政决策参与”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M551030。

2011年1月10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强制商铺更换街道牌匾事件。该区政府发出通知,对几条主要街道户外牌匾进行彻底整治,强制更换商铺招牌,要求统一规格、统一标准和统一时间完成,而商户则要自行承担大约1200万元更换商铺招牌的全部费用。类似杏花岭区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政府通常以提升城市形象为由来推行商铺招牌更换。暂且不论政府初衷如何,仅这样强制统一更换商铺招牌的做法就遭到了公众的普遍质疑。

一、行政决策视角的政府强制更换商铺招牌行为

行政决策是政府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目标,完成社会事务管理而做出的重大决定,是“国家机关为了贯彻执行权力机关的意志,在行政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立法事务、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重要建设项目等所作的调研、论证、咨询、评估、选择以及决定的活动和过程。”[1]首先,行政决策具有公益性。行政决策作为一种公共决策,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满足公共需求,实现公共利益目标和决策预期,对某一类公共事务进行的统一安排和调整,离开了公共领域就没有行政决策权力作用的空间。[2]其次,行政决策具有法定性。尽管在行政决策领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为行政决策主体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但决策的主体资格、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等应依法规范,实现法治化。

政府强制统一更换商铺招牌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决策。政府强制更换招牌行为是区政府对辖区城市建设、市容事务的管理,是对社会事务做出的重大决定,并非针对某个特定主体,影响的是公共利益,是行政权力对社会事务的统一管理。从行政决策的特征来分析:第一,区政府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市容管理是其法定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管理目标是整治市容、提升城市形象,具有公益性。第二,区政府作为地方一级政府机关,具有法律规定的决策主体资格,其市容管理职权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赋予,在城市市容管理方面具有决策权,有权在授权范围内通过国家强制力完成管理目标,但应依法决策,不能越权行使。

从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到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建设的意见》再到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行政法治在不断进步,其中依法决策与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已经成为行政决策的三大基本价值目标。法治政府背景下的行政决策,不仅要求决策权限法定,而且还要求对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进行法律规制,这是行政决策法治化的重点。政府强制更换招牌行为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必须具备合法性,这是建设法治政府在行政决策领域的具体体现。

二、政府强制更换商铺招牌的决策权限分析

行政决策权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统一设定,行政决策主体必须在法律授予的权限内行使决策权。[3]我国地方行政决策主体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组织法》),其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人大的执行机关,具有行政决策权。区政府涵盖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中,按照逻辑分析,区政府是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有权管理当地社会公共事务,也有权对地方公共事务进行行政决策。

区政府通知整治牌匾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法强调对公权力的制约——“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区政府若要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取得相应的法律授权。根据我国《宪法》第107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从规范角度分析,区政府有权决定,但要遵守一个前提,即“法律规定的权限”,这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区政府只能在权限范围内管理地方区域事务。《地方政府组织法》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地方政府组织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属于基本法律范畴,地位仅次于宪法,属于《宪法》第107条规定的法律。从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区政府整治街道商铺牌匾可以认为属于卫生行政工作或者城乡建设事业,区政府对商铺招牌的管理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区政府强制统一更换商铺招牌主要涉及到城市市容的管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有关城市市容的行政法规,依据其规定,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的政府有权自行制定实施细则。杏花岭区政府对于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权限依据是太原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制定的《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00年经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属于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从形式上看,区政府的整治市容行为有太原市地方政府规章的授权,形式合法。但这只是合法性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则应满足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不同。前者是消极地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法律;后者是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此意义上,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比法律优先原则更加严格。”[4]《立法法》规定,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并且规定了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层级,要求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办法》明确规定了县区一级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要求违反管理办法的组织和个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该《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对行政规章的细化操作规则,赋予区政府在辖区内具体执行相关事务的权力。综合来看,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地方政府规章,区政府整治牌匾的行为都有据可循,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且没有越权,符合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的原则。因此,区政府强制商铺统一更换招牌的决策权限符合法律规定。

三、政府强制更换商铺招牌程序的合法性分析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行政决策程序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没有决策程序,决策权力就难以合法运行”。[5]

(一)行政决策的程序要求

根据《意见》的要求,“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由此可见,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专家参与是构成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⒈决策信息公开。行政决策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形主动或者因申请而公开行政决策的有关信息。“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是行政决策程序的两项基本原则。”[6]公开是现代民主社会和阳光政府的基本要求。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是把信息公开提升了一个新高度,使得公开有了严格的操作程序。决策的首要前提是信息的获得,决策的过程就是依据所知的信息做出的决定,公众只有获得了充分信息,尤其是知晓行政机关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资料、重要分析数据和统计报表、专家建议等,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决策机关才有可能做到理性决策,不被误导、欺骗。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应该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整个过程。[7]由于政府代表着国家公权力,在资源获取、信息更新等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而决策利益影响的社会公众通常处于信息中的弱势一方,除政府公开信息外,社会公众难以通过其他渠道知晓相关决策信息,因此难以参与到行政决策活动中去。

⒉公众参与。“参与是行政决策的本质属性”,[8]公众参与是行政决策程序的另一项重要内容。这一原则保障了受决策利益影响的公众的行政法主体地位,能够真正成为参与行政决策的主体之一,摆脱了被行政机关忽略、支配的地位。如果组织良好,行政决策的理性可以因公众参与而增强。“不断增强的公众参与通过拓展公众与政府间新的沟通渠道并保证对政府的监督来增进政府以及公共管理者的责任。”[9]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主要有现场询问、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在现实中,政府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往往要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讨论、咨询以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并以此为理由排除公众的参与。但是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不能代替公众的意见。行政决策涉及众多主体的利益,决策的过程是多元利益相互平衡、博弈的过程,公众作为独立主体,其利益诉求不能被替代。“公众参与的核心在于其有效性,通常表现为参与者的心理上的成就感和参与者对政策的实际影响。”[10]公众参与是行政决策的必要程序,且不论结果如何,保障参与程序本身就是决策正义的体现。

⒊专家参与。“行政决策是公共决策的重要表现形式,其特征在于日常性以及对公众利益影响的广泛性。从内容上看,行政决策具有技术和专业性特征,因而其科学化需求更加强烈。”[11]那种简单的“拍脑袋”式决策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行政决策的需要,专家作为某个特定领域的权威,通常拥有最新的知识、更坚实的理论基础以及更开阔的视野,专家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行政决策过程,有助于减少经验主义所产生的决策失误,提升行政决策的理性。行政决策过程中专家参与的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决策的事实性依据,包括有关方面的调查报告、统计数据等,而且这些数据、报告可以公开,作为政府信息披露,不仅可以作为检验事实是否准确的材料,而且有助于决策者做出合理的决策;二是协助决策作出的专业知识,如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分析方法,将这些方法及其分析结果作为决策依据。现代社会事务纷繁复杂,需要借助于专业知识进行决策的事项越来越多,因此专家参与决策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能,实现科学决策的保障。

决策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专家参与是行政决策程序合法的三个基本要求。决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相互依存:一方面,决策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另一方面,公众参与到决策中,能够提高决策理性程度。公众参与和专家参与相互补充:一方面,公众参与是决策民主性的体现;另一方面,专家参与是决策科学性的体现,二者共同实现了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当然,决策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专家参与能否作为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还有赖于行政决策法治化的要求。

(二)政府强制更换商铺招牌的程序不合法

⒈区政府强制更换商铺招牌不符合信息公开要求。根据《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属于政府主动应当公开的信息。该《条例》也对公开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强制统一更换街道牌匾的影响范围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自主经营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属于其切身利益,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主动公开事项,应当在该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2010年10月,太原市政府下发了《关于集中整治户外广告的通知》,要求在2011年1月15日之前,完成店名牌匾橱窗广告的集中清理整治和规范工作。为此,从2010年11月17日开始,杏花岭区专门开展了《城乡清洁工程百日专项整治行动》,而对于户外广告的综合整治,区政府提出了自己的实施措施。从以上时间可以看出,2010年10月杏花岭区政府就已经接到了上级通知,2010年11月17日就已经形成了该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可是2010年11月23日才发出要求拆除旧牌匾的通知,并且要求商铺在两日内完成拆除。由此可以看出,在信息已经形成的情况下,第一,政府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第二,要求商铺在接到通知两日内完成拆除工作,时间过于仓促,没有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甚至有商铺经营者反映当时自己并不在店内,等再次回到店里时,自己原先的牌匾早就不见了踪影。可见,政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条例》规定主动公开信息,是一种违法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

⒉区政府强制更换商铺招牌没有经过众众参与。杏花岭区政府开展了《城乡清洁工程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对于户外广告的综合整治明确提出了实施细则,要用高标准规范门头牌匾和橱窗广告。从杏花岭区政府公告到强制拆除街道招牌,从公众角度来看,没有看到政府采取任何形式的实地检验、测量、现场统计等措施,无论新牌旧牌一律要求更换。在决策过程中,相关决策机关并没有提供公众参与的途径,既没有采取专门的听证会来听取商铺经营者的意见,也没有采取其他的非正式参与途径,比如询问、座谈、调查等。因此,区政府在强制更换商铺招牌的整个行政决策过程没有达到公众参与的程序性要求。

⒊区政府强制更换商铺招牌不符合专家参与的程序要求。政府强制更换商铺招牌属于行政决策,那么一整套信息搜集、各部门论证、专家意见、数据统计等决策程序自然不可或缺。《意见》的精神是要坚持规范决策程序,那么无论决策是否重大,都应当包含《意见》所要求的程序理念。《意见》中所列举的方法、措施是形式上的程序,核心目的是借助合理可行的决策分析方法,提升决策的合理性。政府强制更换商铺招牌属于重大决策,那么同样应当遵循《意见》的指导思想,形式可以不拘泥于《意见》中所提到的专家参与方式,但适当的程序规则是不可或缺的。从专家参与角度来看,区政府在强制更换商铺招牌决策过程中没有过任何有关于更换商铺招牌的专家论证、咨询、方案对比、可行性论证等措施,这样的做法明显不符合行政决策的程序要求。

四、政府强制更换商铺招牌的实质合法性分析

2013年2月23日,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法治思维要求工作思维方式要符合法治理念、法治原则和法治逻辑。行政决策作为政府管理中的重大行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行政决策中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是对行政决策的实质合法性要求。

社会生活是极为复杂并且不断变化的,法律因其特性难以满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法理上看,法律具有滞后性,并且受实施者思维能力的影响,法律没有办法将所有行政行为全部涵盖在内。由于行政决策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衡量行政决策合法性除依据行政法律规则外,还应该把法律原则也作为衡量行政决策合法性的依据。近年来,西方国家行政法的焦点之一就是从“规则之制”转向了“原则之治”。[12]由于法律的抽象性,法律原则具有填补法律规范的作用,“法律原则是对一定时代与社会中的普遍价值观念的法律表达”。[13]在行政决策的实质合法性中应当强调的是行政决策行为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的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中所扮演的角色,可比拟‘诚信原则’在民法居于‘帝王条款’之地位。”[14]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保护公众利益,尽量减少不利影响,把达到行政目标和对公众不利影响控制在适度的比例中。首先,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必要性——行政行为如要实施,特别是在实施对公众利益有不利影响的行为时,必须是为了实现适当的行政目的所不可缺少的;其次,行政行为具有适当性——行政机关要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先要衡量相关利益。行政行为得以实施的前提是该项行为对于实现行政目的是适当的,最终效果是利大于弊;最后,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是最小的——实施行为时,应当制定多种方案,在其中衡量并选出对公众利益损害最小的方案。

以比例原则三项内涵来分析政府强制更换商铺招牌行为。第一,在采取行为之前,先要明确所要达到的行政目的。区政府强制更换商铺招牌是为了执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户外广告的通告》,太原市之所以发出这个通告是为了迎接即将到来的中部博览会,可以理解为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城市看起来美观,不因为牌匾的陈旧破损影响城市整体形象。以这样的目的来看,是没有必要整条街全部更换牌匾的,样式各异、不统一并不等于不美观,不会因此影响城市形象。政府只需对严重破损的牌匾进行个别重置就可以达到效果,完全没有必要全部统一更换,显然政府强制统一更换商铺招牌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第二,以适当性来看,要进行一个利益衡量,那么政府从强制更换商铺招牌行为中得到了什么呢?最直观的是政府所追求的城市美观。再看作为公众的临街商铺利益有何变化,牌匾统一更新,乍一看是好事,但问题是这样的更换未必符合每个人的利益预期,有些商铺因为更换牌匾而损失相应的利益,是额外费用的支出。据报道,商铺为这一项置换工程大约花费1200万元,花费如此巨大的金钱,并没有得到预期的商业利益,以众多商铺的巨大付出换取值得商榷的城市形象目标,其适当性值得质疑。第三,是否是从最小损害角度来进行的市容环境整治。区政府提升城市形象完全没有必要整条街不加区分一刀切,只需要对有更换必要的商铺招牌进行更换就可以达到目标。区政府为了达到管理目的,给商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失,并且这种损失通过选择其他方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由此可以看出,区政府强制更换商铺招牌的行为是不符合比例原则的。此外,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决策的实质合法性也包含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在对行政决策事项作出裁量时,必须要求决策者的裁量与这些原则所追求的价值相一致,区政府强制更换商铺招牌即使具有法定权限,但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裁量权也应符合行政决策的实质合法性要求。

参考文献

[1]袁曙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读本[M].法律出版社,2004.127.

[2]戴建华.行政决策的价值理念——以正义为中心[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2.41.

[3]卢剑锋.行政决策法治化研究[M].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139.

[4]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30.

[5]孙秀君.决策法学[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316.

[6]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83.

[7]杨寅.行政决策程序、监督与责任制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16.

[8]魏建新.民主抑或利益:行政决策中的参与[J].理论月刊,2014,(07).

[9](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M].孙柏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81.

[10]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69.

[11]王锡锌.行政决策正当性要素的个案解读——以北京市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为个案的分析[J].行政法学研究,2009,(01).

[12]周佑勇.行政裁量治理研究——一种功能主义的立场[M].法律出版社,2008.42.

[13]付子堂.法理学初阶[M].法律出版社,2009.138.

社会政策原则篇4

关键词:公共政策以人为本政策规划

美国著名学者戴维?伊斯顿从政治系统分析理论出发,提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权威性的分配”,而北京大学陈庆云教授则认为,公共政策的本质是政府对全社会的利益作有权威的分配,并且认为政策制定绝不是简单地表现于分配功能,还包括分配前的选择利益和综合利益,分配后的落实利益,其中落实利益是公共政策最关键的一环。同时,把利益真正落实到公民个人,也是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以人为本思想的根本要求。以人为本的实质是以人民群众为本,最终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只有把落实利益作为关键点,让大多数人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由此可见,以人为本是公共政策的核心价值。但如何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一、公共政策是关于人的政策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决定了公共政策是关于人的政策,是人的存在方式的体现和实现形式。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关为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而制定,这就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公共政策主体权力来源的公共性

公共政策是政策系统的输出产品,而政策系统的核心是公共权力。所谓公共权力就是基于特定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同意或授权,为管理、支配、影响、调控该政治共同体内部的公共事务,而集中起来掌握在法定公共组织手中的一种公共权威力量。政策系统的运行就是公共权力的运行,公共政策则是公共权力运行的表现。公共权力的公共性产生于公共权力机关的公共性。对于实行民主制的国家来说,政府的根本理念是属于人民,政府权力来源于公众结成的社会,来源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这就意味着公共权力机关是人民的人,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因此,政府的政策须以人民为服务对象并对全体人民负责。在当代中国,党和政府旗帜鲜明地声明要为广大的劳动人民服务,公共政策是从维护最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公共权力机关权力的真正拥有者。

(二)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最终诉求

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获得合法性的基础,但公共利益不可能通过自发的途径实现,而必须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才得以实现。英国近代思想家边沁(JeremyBenthan)主张立法(政策制定)要从整体人民的观点出发,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里的公共利益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与一定地域共同体多数成员密切相关的社会需求或要求。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公共利益的主体是社会公众。公共政策是根据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制定的。多数人的意愿所达成的共识谓之“公意”,它是多数人意志偏好的整合,而不是个人意志偏好的简单相加。但是,我们在强调“多数人至上”理念的同时,并不是一味地排斥少数。因为“少数人”不管他们是“恶”还是“善”,都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排斥了“少数人”,公共政策无法真正显示它的公共利益诉求。

(三)公共政策问题是与人的问题紧密相关的社会公共问题

对于公共政策问题的含义,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美国学者安德森认为,从政策意图的角度来看,政策问题可以被定义为引起社会上某一部分人的需要或不满足的某种条件或环境,并为此寻求援助和补偿的活动。寻求援助和补偿的活动可以由那些受环境影响的人直接从事,也可以由别人以他们的名义进行。威廉.N.邓恩认为政策问题(PolicyProblem)是指“有待实现的需要、价值或机会,不论其是怎样确定的,都可以通过公共行为实现”。

我们认为,第一,这些社会公共问题反映了人最根本的需要,这些需要都是人们共同面临的问题。人的需要是人的内在尺度最直接的表现,是人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发展而对外界事物的一种追求或要求。从政策问题的产生到政策问题的解决其实都是围绕人们的需要进行的,人的需要是政策活动的原始动力和目的。第二,政府最初就是人们为解决社会公共问题通过契约形式产生的,所以,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是政府最基本的职责,否则,政府就会失去存在的权威性与合法性,政治领导体现的就是建立在公共政策基础上的围绕利益而进行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一种社会交换关系。第三,公共政策之所以关注人的问题,是因为到目前为止,许多政策决策者往往把社会公共问题与人的问题割裂开来,只重视对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而忽视人的问题。这一方面源于对人的问题的认识还有待于深化,但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许多决策者常常把对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与其不正确的政绩观联系在一起,才出现政策上的短期行为;某些社会公共问题解决了,但人的问题却被忽视了,甚至在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的同时却给人自身带来危害。总之,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威,只有立足社会生活中人的基本问题来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才能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把政府政绩同公众利益结合起来;把对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与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到政策服务于人,政府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才能巩固。离开人的问题,公共政策只能成为“权力游戏”的工具,其结果必然导致人类的灾难。

二、人的差异性及其生存困境

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其中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是人和动物相区别的根本属性,是人的本质所在。人要谋生,因而必须劳动,也必须相互结成关系,组成社会。这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说明单独的个人是无法生存的,人为了要生存和发展就要彼此合作,进行相互交往。“人只有在社会并通过社会来获得自己的发展”。所以,人的生存和发展要以社会为前提。而在现实社会中,影响人的生存方式的因素很多,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把人分为不同的群体,根据不同的角度和层次,可分为老年人和年青人、富人和穷人、多数人和少数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等等。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及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产业结构和就业制度、社会财富的分配制度、经济和政治发展机会的分配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的社会结构和社会阶层也发生了重大变迁。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些阶层在资源的生产和分配中所占的份额相对增加,成为所谓的“强势群体”;另外一些社会阶层在资源的生产和分配所占份额相对减少,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影响力相对下降,成为“弱势群体”。市场竞争的加剧、权钱交易盛行和权力资本化,使社会资源的分配更加向强势群体集中,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弱势群体在物质生活条件、权力和权利方面、社会声望方面、竞争能力方面及发展机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与强势群体利益分配矛盾逐步激化,成为社会转型期的不稳定因素,影响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三、实现公共政策的以人为本价值取向的策略选择

中国改革发展到今天,面对在人的问题上的困惑,都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是人为改革服务还是改革为人服务?而作为执政党的首要问题就是解决“为谁执政”“靠谁执政”和“怎样执政”的问题。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进入全面转型时期,即目前改革有三大趋势:第一,改革已经到了利益关系调整最关键的时期。如果调整好了,改革、发展就没有大的问题。如果利益关系调整不好,不仅影响改革发展问题,还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就是说,当前改革已进入以调整重大利益关系为重点的新阶段。第二,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于利益主体的变化,利益结构的变化,现在社会结构已形成或者基本定型。谁是强势群体,谁是弱势群体,这种利益结构正在快速的形成当中。第三,改革到了全面开放时期。全面开放条件下,公民更加了解外部世界,了解人的基本权利,各方面都关注人的需求及其全面发展,这种趋势对“以人为本的政策观”提出了客观要求。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正是从这种社会客观实际出发,提出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具体对公共政策来讲,要想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把利益真正落实到公民个人,解决现代人的生存困境,让大多数人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必须在政策规划中遵循以下几点:

社会公正原则。就政策规划而言,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在于政策规划的价值确定和政策覆盖在社会层面上要兼顾到政策相关利益主体,而不可以偏私偏废。所谓偏私偏废是指在政策规划中有意忽视一部分人及其团体的利益,或者通过牺牲一部分人及其团体的利益而成全另一部分人及其团体的利益。这样的政策规划在解决一部分人及其团体问题的同时却“得罪”了另一部分人及其团体,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达到一定的政策目的,但在更长的时期内引起更多的政策矛盾。当然,绝对的公正是不可能的。问题只在于如何取得相关利益主体的理解,建立起某种相对的利益平衡。否则,由于政策规划适用的时间跨度比较大,社会有可能长期处于动荡之中。

最劣者受益最大原则。该原则强调政策规划在阶层或群体方面的价值取向上,要优先考虑处于最劣势的那一部分人。通常,这部分人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在社会层面上,这一部分是竞争的失败者,尽管失败的原因可能是复杂的、多种多样的,比如历史的抱负、自然条件的限制等客观原因;思想观念落后、偏安一隅的心态、受教育程度等主观原因。但处于社会竞争的下风是不争的事实。他们最需要得到政府的帮助。对他们来说,公共政策规划要具有一定的倾斜性,适当地对他们给予照顾,使他们获得向社会上层流动或公平发展的机会。

最终受益者是个人原则。该原则反对空洞的、不切实际的政策目标,强调公民是政策规划的最终受益者,而公民在现实社会中是作为个体存在的,因此,作为个体的公民最终能否受益是检验政策规划是否合理的主要社会标准之一。这方面的衡量指标很多,例如,在医疗体制改革中,公民尤其是农民能否看得起病,是否会有有病看不起、看病难或天价医疗费等现象的出现;在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是否有高校乱收费、高收费等导致贫困学生上不起学的现象。与最终受益人是个人的原则相联系,政策规划还应强调社会分配的原则。该原则强调公共政策规划的普惠性,认为公共政策规划的独特性质,就在于它着眼于照顾社会的绝大多数人的需要。失去了这一点,公共政策规划就失去了其应有的“公共”性质。

[参考文献]

[1]转引自陈庆云,戈世平.张孝德:现代公共政策概念[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3第4页.

[2]陈庆云.关于公共政策分析的思考[J].北京大学学报,1995.6.第72―77页.

[3][4]宁骚.公共政策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94页,第245―246页.

[5][美]詹姆斯.E.安德森.公共政策[M].第65―66页.

社会政策原则篇5

关键词:政府管理创新激励相容性时间一致性

政府管理创新是当下政府改革的一个核心概念。然而,如何来判断政府管理的一项改革是否为创新呢?目前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理论界都没有给出完整、系统的说明。这种判断准则的缺乏导致政府管理创新成为一个充满了矛盾和冲突的领域,结果是不时出现一些“伪创新”。本文总结和归纳了判断政府管理改革是否为创新的几个理论准则,目的是从理论上指导和检验政府管理创新的实践。

一、帕累托准则

本文所指的帕累托准则由帕累托原则和帕累托最优两个概念构成。帕累托原则,就是资源配置从一种状态变到另外一种状态,至少应该使一个人的福利变好而又不使其他任何人的福利变坏。由帕累托原则出发,可以定义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资源配置达到了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不论进行怎样的调整,若不使一部分人的福利水平降低的话,就不可能使另一部分人的福利水平获得提高。帕累托最优表明了资源配置的一种均衡状态。从理论上说,经过不断的帕累托改进,资源配置最终会实现帕累托最优。

帕累托原则可以作为政府管理改革是否为创新的评判准则,关键在于帕累托原则的鲜明特征。个人福利水平的价值判断和加总是帕累托准则的第一个特征。帕累托准则建立在社会总体福利水平比较的基础上。而在考虑社会福利水平时,它是建立在个人的价值判断基础上的,即个人主义的福利原则:在比较不同社会状态下的福利水平差异时,只有个人才知道自己的偏好因而只有个人才能判断哪种状态的福利水平更高。这一限制性条件表明,政府管理改革时,应该尽可能地使利益相关者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判断,并将这种判断作为改革的一种决定因素,而不能只由某些人代为判断和作出决定。

能力取向的价值判断是帕累托准则的第二个特征。帕累托原则和帕累托最优并不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理想状态。它只是表明,从一个没有达到资源配置最优的初始态出发,经过一系列的调整,资源配置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由于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无数个可能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资源配置究竟处于或趋向于哪一个最优点,是由社会行为人各自的讨价还价能力决定的。因此,帕累托准则只与能力公平相联系,而与结果公平没有任何关系。

配置效率取向是帕累托准则的第三个特征。帕累托最优只受资源稀缺性和生产的技术可能性的约束,而不受制度约束,它是在资源稀缺性和生产的技术可能性条件既定的前提下,在各种制度安排中寻求产出最大的制度安排。因为它认为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的提高对社会来说是可取的状态。从这一意义上,帕累托准则义足限制性最少的一种准则。冈为它将人类社会最为原始和最为核心的问题,即生存问题或维持生存的问题放在了首位,而将其他问题均放在了从属的地位上。

综合考虑效率改进的结果及其实现条件是帕累托准则的第四个特征。虽然帕累托准则讲的主要是从结果上考虑的效率的改进,但由于帕累托最优的实现依赖于一系列条件,因此,在完善帕累托实现条件与环境方面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自然也就是政府管理的一种创新。事实上,新公共管理理论中所提出的大部分政府管理改革的取向、方式与途径,如引进竞争、重新管制、消除外部性与垄断、强化责任等,均是从完善帕累托最优的实现条件角度提出来的。

二、补偿原则

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以满足“古典环境”为条件,显然这一条件过于苛刻。因此,在政府管理的现实改革中,真正能够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情形非常少见。为了能够对类似于这样的改革做出是否可取的评判,人们提出了若干补偿原则。

1.卡尔多补偿原则。卡尔多认为,在无法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情况下,应该以“虚拟补偿原则”代替帕累托准则作为检验公共政策或政府管理是否促进了社会福利水平提高的标准。所谓“虚拟补偿原则”,是指政府管理的一项变动或一种新公共政策的实施,使一部分人的福利获得了提高,同时也使另一部分人的福利受到损失,但只要福利获得提高程度大干福利受到损失的程度,那么社会净福利水平仍然得到了提高,冈而政府管理的这一项变动或公共政策的实施,就是可取的,因为它促进了社会福利的增进。否则就是不可取的。卡尔多补偿原则的特征与帕累托准则的特征十分相近,只是使政府管理的福利效应评判标准更为宽泛了。

2.希克斯补偿原则。希克斯认为,卡尔多补偿原则存在两个缺陷,一是这种补偿仅仪足一种虚拟的补偿而没有进行实际的补偿;二是这种补偿仅考虑了一次变动的静态结果,而没有考虑变动的动态结果。希克斯认为,评判政府管理改革或公共政策变动的福利效应,不应该仅从一次性变动的静态结果上来考察,而应该从长远的角度来考察。只要政府管理改革或公共政策的变动,能够有效地提高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那么这个社会的财富量就会比变动前增加得快。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社会中所有人的福利境况都会因为社会生产率的提高而“自然而然地”得到提高,因此那些在改革过程中福利受损的人也就“自然而然地”得到了真实的补偿而不是“假想中的补偿”。

希克斯的这一补偿原则与邓小平提出的“先富、后富到共同富裕”的政策主张具有异曲同工之妙。这一原则最重要的,是克服了一次性再分配有效而长期无效的问题。这种一次性分配增加社会福利而长期无效的政策主张,正是将社会引向最终无效率状态的最有说服力和最容易获得多数人支持的观点。事实上,福利国家的危机正是这种政策主张的一个自然结果;同样,实现分配的完全均等化,最终也会导致所有人的福利极大地降低。从长期和动态的角度上看,希克斯补偿原则要优于卡尔多补偿原则,而且希克斯补偿原则更适合于用来判断中国地方政府管理改革是否为创新的标准。

3.西托夫斯基补偿原则。西托夫斯基认为,判断政府管理改革或公共政策的福利效应,不能只从一个方向进行检验,而应从两个方向进行检验,即顺向检验和逆向检验,而且只有双向检验的结果一致时,才能得出政府管理改革或公共政策的福利效应。如果顺向检验与逆向检验的结果相矛盾,则得不到这些政府管理改革的任何确定的福利效应。即:假设政府管理有两种状态,分别是A和B。假如政府管理由A到B,这是一种改革。改革实施后,社会福利的变动符合卡尔多补偿原则或希克斯补偿原则;现在反过来,政府管理实施改革,由状态B改革到状态A,社会福利的变动同样符合卡尔多补偿原则或希克斯补偿原则。则由A到B的这种改革就是一种“伪创新”。如果由B到A后,社会福利变动不符合卡尔多补偿原则或希克斯补偿原则,则由A到B的改革,才是社会福利水平增进的改革,凼才是政府管理的真正创新。

三激励相容性准则

无论从政府管理的体制和过程上说,还是从政府管理的相关机制上说,公共管理领域都充满授权或委托活动,如上级对下级官员的任命、公共物品的供给、政府管制、政府采购、工程承包,等等。在委托——关系中,往往是一方(人)具有另一方(委托人)所不具有的私人信息,如果具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策略性运用这一信息,或委托人对人的私人信息一无所知,那么,不仅合约无法有效执行,而且合约的设计也会成为一个大问题。如何设计效率最高的合约或机制,并使这种最有效率的机制能够被真实地执行,是政府管理面临的最为普通和经常的问题。事实上,政府管理改革的过程,就是合约或机制的重新设计过程。

现代委托——理论表明,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最有效率的机制或合约必须满足激励相容性要求。激励相容性概念最初由赫维茨提出。赫维茨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如果让参与人报告自已的真实类型(如偏好、能力高与低等)是一个占优策略,必须要满足激励相容性条件。迈耶森证明,一个满足激励相容性条件的机制,必定是一个直接的真实显示机制,因而也就证明了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只要满足激励相容性条件,那么每个人选择报告自己的真实类型就是一个最优策略。

激励相容性所表明的,不仅是应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而且应按劳取酬或“论功行赏”。这是其特征之一。特征之二是满足激励相容性或理性约束条件的最优机制,本质上是在效率、信息租金与低效率人参与之间所进行的权衡取合。在允许低效率人参与的前提下,最优机制是在高效率人的信息租金与效率之间的取合;而在不允许低效率人参与的前提下,是在信息租金与社会最优产出水平之间的取合。特征之三是激励相容性机制具有自我实施性,因而可以节约大量的交易成本,特别是监督和计量成本。特征之四是激励相容性可以使政府管理的产出水平或绩效在信自。不对称情形下达到次优状态。特征之五是激励相容性条件保证了直接显示机制是真实的,因而满足显示原理的要求。激励相容性诱致了一个直接显示机制,因此,它能够节约大量和繁琐的人类型甄别问题,因为显示原理表明,委托人只要提供一组简单的契约,其个数至多等于人类型空间的基数,就可以保证该机制的自我实施陛。特征之六是激励相容性涵盖人们通常所说的透明性或信息公开性、降低交易成本或简化行政程序、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绩效预期与绩效管理、公绩制、市场化等政府管理的相关创新途径。

激励相容性准则可以广泛运用于政府管理体制、组织结构、运行机制等的改革,也可以运用于公用事业的政府管制、政府工程承包、外部性问题的内部化(环境治理、污染问题的解决等)、内部性问题(生产安全、工作场所环境、交通运输等领域中安全问题等)的管制、信息不对称问题(如产品质量、安全性、广告真实性)的解决机制以及腐败治理等政府管理领域之中。

四、时间一致性准则

时间一致陛问题,过去一直是困扰政府管理者和公共政策决策者的一个难题。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将其归纳为“时间--一致陛问题”,并认为,政府公共政策的设计和制定受制于时间一致陛问题。所谓时间一致性,是指一项公共政策是最优的,它不仅在当期是最优的,而且在以后各期也是最优的。换言之,最优的公共政策必须在以后所有时期都是最优的。所谓“时间不一致性问题”是指预先是最优的政策,在理性的单个行为主体对其形成理性预期并影响个体行为后,此政策就不再是最优的。当公共政策是时间一致性的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共政策始终是最优的,公共政策的成效明显;而当公共政策是时间不一致性的时,原先最优化的公共政策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成为次优政策或非优化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政策就可能会失效。

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认为,最优政策的时间不一致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原因在于政府管理者或公共政策制定者,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里寻求短期政策目标。正是这种政府的短期行为,才使其经常会面临这样的两难选择:当社会事物或经济偏离政策目标时,要么政府采用规则的政策,但它会被公众的理性预期所抵消,从而难以达到政策目标;要么政府为了追求政策目标,通过相机抉择来“欺骗”公众。但这种通过相机抉择方式选择公共政策时,虽然公共政策能够达到政府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但它却使政府的信誉受到了伤害。

最优公共政策的时间一致性问题,对于指导和检验政府管理创新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首先,关于经济政策的时间不一致问题的讨论有助于人们区分相机抉择的政策与规则一致政策之间争论的实质。可以认为,规则一致的政策描述的是有约定情况下的政策,而相机抉择政策描述的是没有约定情况下的政策。按照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的观点,社会不能在有约定的均衡和没有约定的均衡之间自由选择。因为约定的手段要么可以得到,要么不可以得到,它本身不是可供选择的目标,因此社会也不能在规则一致或相机抉择政策之间自由选择。

其次,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的时间一致性模型表明,政府如果追求短期目标,从事短期行为,那么,本质上政府的公共政策会随政策制订者的变化、随其主观意志或其偏好而变动,社会行为者失去对政府行为的应有预期,不得不在政府各种可能行为中进行猜测,人们感到政府失去了稳定社会行为规则作用;另一方面,政府管理规则随意变动,会在社会中产生政府管理规则不可信的心理态势。这两种结果必然导致政府失去信誉而使其政策无效,从而导致政府失去合乎义理性和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再次,时间一致性问题的提出为解决和理解该类政策和管理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考角度和心智模式。事实上,近年来的研究表明,时间一致性问题存在于众多的政策方面,如失业与通货膨胀问题、税收政策问题、公共支出组合问题、资源与环境保护问题、政治动机与政治机制可信性问题、政府管制政策有效性问题、相关制度安排激励取向问题、公共工程的设立与规模、公共事业改革,等等。这些问题纳入到时间一致性框架中来分析,可以得到较为透彻的理解,特别是为判断解决此类问题的公共政策或政府管理改革是否为真正的创新提供了一个新的准则。

五、最大化最小值准则

上述各项判断政府管理创新的准则,均是从经济运转的合理性的角度提出的,是一种从“经济规范”到“政府管理规范”的一种思考。虽然这种思考也能够涵盖政府管理的大部分内容,但由于角度不同,必然或很容易遗漏政府管理的某些方面,甚至有时是最为基本的方面。如各种价值的排序问题、差别对待的合理性范围以及相关的选择策略等。特别是政府管理创新有各种策略和各种标准,如何在各种策略和各种标准中进行选择,这是上述各种评判标准中所没有涉及的问题。这是一个关于标准选择的元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能够对上述政府管理创新的判断准则加以补充的,也是能够对策略和标准进行元分析的,是罗尔斯的最大化最小值准则。

罗尔斯给自己提出的问题是,处在原始状态中各方当事人会如何决定选择哪些正义原则呢?罗尔斯提出了三种策略:一是最大化最大值规则,即根据各可选方案的最佳可能结果对它们进行排序,并从中选择这样一种方案,即它的最佳可能结果比其他任何可选方案的最佳可能结果为更好;二是最大化最小值规则,即根据各可选方案的最坏可能结果对它们进行排序,并从中选择这样一种方案,即它的最坏可能结果优于其他任何可选方案的最坏可能结果;三是期望效用最大化规则,即根据各可选方案的可能收益的估计对它们进行排序,并从中选择这样的方案,其估计的可能收益大于任何其他可选方案估计的可能收益。

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的屏蔽下,人们必然做出“最大化最小值”的选择,即人们必然选择如下的两个正义原则:(1)每一个人都拥有和其他所有的人的同样的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2)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被如此加以安排,以使它们:(a)既适合于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又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b)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各种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人开放。这两个原则是以“词典编辑顺序”而被表述的,这表明它们具有优先性的差异。事实上,罗尔斯规定了两条“优先性原则”,以明确两个正义原则中各要素的各自重要性。

社会政策原则篇6

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就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制定,同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法研究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范畴。在1982年宪法颁布之后国内的一些学者就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展开了研究,但是由于标准存在差异,因此各方学者在具体如何构建行政法基本原则上存在一定争议,学者之间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不同看法使得行政法得到了一定的关注,并且推动了行政法的发展,但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制定应该持有怎样的标准这个问题一直有待解决。文章通过对制定行政法基本原则与策略所应该遵循的标准和原则,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管理策略提出建议。

一、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制定所遵循的标准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概括性、指导性和稳定性的原则。第一,概括性。行政法因其自身是对行政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赖以生存,集中表了行政法的价值诉求,因而具有高度的概括性。第二,指导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对整个立法行为有着指导和调整作用,而且也指导与调整整个行政执法的执行力,因此行政法的原则的制定必须坚持指导性原则。第三,稳定性。行政法的原则的制定要遵循连贯性与一致性,因此行政法同时也是法律的体现,而法律的稳定性主要是通过法律原则的稳定性得以实现。

(二)行政法原则应具有法律属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备法律属性,主要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原则相比其他的道德原则、政治原则更加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基于此行政法也必须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原则。二是行政法和行政管理原则是不同的,它不是具体的行为规范,因此行政法原则的制定必须坚持基本法律原则。另外,行政法是为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解决思路与方法,而行政管理是解决行政管理中遇到的科学性的问题,两者是不能混淆的。

(三)熟知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一种基础性原则,它对其他的具体规则具有指引性和指导性,同时体现着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中是最基本的、第一层次的行为准则,它对其他的准则有着一定的统帅作用。

我国的行政法是分散于众多法律文件中的行政法规的组成,因此相对于其他的法律来说容易发生变动,如何才能确保行政法规的稳定、协调性,那就需要保证行政法的稳定性,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司法机关在具体执行中是按照行政法规范来操作,这就造成在具体执行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作为一种法律体系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稳定性、统一、协调性。

(四)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确立的实质标准

现代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就是确立一个符合实际情况的标准,而非照搬发达国家先进理论,只有结合国家实际情况制定的行政法及法律法规才是科学、适用的。如何才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家发展实际的实质性的标准,在制定之前就要对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作出一定的判断,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明确行政法的目的:

在制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前首先要理解行政法的目的。结合我国学者的观点,行政法的目的内涵主要有两种观点:平衡论和控权论。结合其他国家在行政法的观点,例如英国行政法认为,行政法的最初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范围内执行,并且要对政府滥用权力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以此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在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遵循合理性原则、公正原则、越权无效原则;相比英国坚持的三项基本原则,因为法国是在“三权分立”平衡理论的影响之下,法国在制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坚持的是行政均衡和行政法制原则。从英国、法国在制定行政法基本原则时都是受国家实际情况的影响,因此我国在构建与制定自己的行政法时首先要明确我国制定行政法的目的,只有明确了制定行政法的目的才能更好的确立我国在执行行政法的具体标准。

2.明确行政法的根本价值: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制定要体现行政法根本价值的原则。行政法作为法律部门之一应该遵循现代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虽然行政法在具体执行中有着一定的有别于其他法律的制度内容,但是根本价值与其他法律别无二样,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制定也必须遵循秩序、自由、平等、效益等原则。“法律的其他价值目标必须统一于正义这个目标中,只有正义这个目标充分实现了,其他目标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才具有合理性,而不至于为一种祸害。”由此可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作为法律价值的重要载体,只有这个载体体现出正义的价值才能真正的实现行政法的作用,因此,在构建与确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时必须将正义原则作为行政法的根本。

二、如何制定行政法的管理策略

自194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的社会功能就在不断的发展中,从行政法初创阶段的管理到发展阶段的控权和深化阶段的权利保障的历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行政法及行政管理正处在新的历史阶段,行政法在其社会功能及管理策略上也应该不断的发展和演变,首先我们需认清并遵守行政法在我国社会功能的演进规律;同时意识到行政法社会功能演进过程的动态和必然发展性。行政法的社会功能即行政法的社会作用,其社会功能在社会管理、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方面表现为不断演进的轨迹。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和时期,因行政法目的不同,其社会功能呈现出动态的演进趋势,如何利用行政法的演变规律更好的服务现代社会的发展是学者一直研究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加深行政法及在以行政法的视角来认知社会管理才能更好的提出行政法的管理策略,同时提高并完善我国的行政管理。

(一)加深对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宏观背景的认识

如何在行政视角下制定如何社会管理创新的策略,在制定管理策略之前首先要加深对社会管理创新背景的认识。在对宏观背景认识清楚之后才能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下面我们就了解一下我国社会管理创新背景的主要因素:首先是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虽然行政法的社会功能在市场经济改革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目前在我国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资分开等实际情况下,国家提倡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其次,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改革带动我国逐渐改善了从动员国家和社会资源到社会服务、管理水平的客观性条件,同时我国还出台了一些“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在这种大背景之下,人们应该更多的从政府组织的角度来考虑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具体操作该怎么做?社会组织是什么、社会组织有哪些作用?如果对于这些问题认识不清楚、不透彻就会引发更大的争议,这就不利于政府从传统型向现代社会管理方向转变。此外,我国的政府的公共管理模式也正从传统的政府一元化管理走向多元化管理,从单纯的管理、维持秩序到服务型政府。

(二)建立与社会管理创新相吻合的法治理念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慢慢发生着变化,因此国家需要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管理与时俱进的法治观念顺应时展的需求。

1.建立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管理理念: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的推行过程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列入其中,通过规范国家的权力,以此保障公民的权利,并且突出的宣示出了我国法律对于人权的热烈的关怀。因此,这就要求各个阶段的相关人员必须谨慎的使用手中的权利,加强对人权的认识的程度,通过在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自觉尊重并且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真正建立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理念。通过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对平等权利、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权利。

2.建立完善行政民主、共同治理的理念:

从行政法的视角来看待社会管理现状,首先要认识到社会管理在当今的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如何促进行政机关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需要更多的行政的相关人员积极参与到行政管理过程中,同时要顺应民主要求提升民众平等相处。通过密切关注我国在行政管理中的行政法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积极的解决,例如可以采取具有协商性、可选择性的方法对管理过程实施柔性管理。

3.建立政府服务公共的政治理念:

随着国家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应该不再是政府、行政机关对社会采取秩序型、管制型的传统的管理模式,而是基于政府服务社会的现代化管理模式。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下,政府管理模式的转型不仅推动了社会自行话的管理与治理模式,同事还有利于推动我国行政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因此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为人民服务,坚持政府服务公共的政治理念,转变工作思路顺应时展,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服务理念。

三、结语

社会的发展需顺应时展的要求,因此,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和管理部门,应该不断的创新社会管理策略及模式,在建立健全依法治国的法制规范的基础上加强对社会的管理,从而维护国家和民众的合法权利,通过积极落实相关政策,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行政法基本原则只有在概念基础上形成符合实际情况又符合形式标准的法律原则才能作为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的策略才能逐步推进我国行政法对社会管理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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