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6篇)

时间:2024-08-17 来源:

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标识的式样与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

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企业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三)评价依据;

(四)绿色建材等级;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发证机构;

(七)绿色建材评价机构;

(八)证书编号;

(九)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四条每类建材产品按照绿色建材内涵和生产使用特性,分别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标识等级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评价标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原则,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六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色建材标识产品信息平台,动态管理所有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工作,负责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上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产品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省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九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和相应的技术要求,负责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工作,包括受理生产企业申请,评价、公示、确认等级,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三章申请和评价

第十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由生产企业向相应的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提出。

第十一条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评价技术要求申请相应星级的标识。

第十二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相符的生产能力和知识产权;

(三)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四)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五)申请的建材产品符合绿色建材的技术要求,并在绿色建筑中有实际工程应用;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提交评价申报书,提供相关证书、检测报告、使用报告、影像记录等资料。

第十四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及每类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进行独立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产品抽检。

第十五条评审结果由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进行公示,依据公示结果确定标识等级,颁发证书和标志,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开。

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可申请延期复评。

第十六条取得标识的企业,可将标识用于相应绿色建材产品的包装和宣传。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标识持有企业应建立标识使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保证出厂产品与标识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标识不得转让、伪造或假冒。

第十九条对绿色建材评价过程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诉,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重大问题之一的,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撤销或者由主管部门责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撤销已授予标识,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一)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标识产品经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抽查或工商流通领域抽查不合格的;

(三)标识产品与申请企业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四)超范围使用标识的;

(五)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五章附则

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篇2

[关键词]环境绩效;信息公开;评价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3.01.002

[中图分类号]F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3)01-0005-02

基于信息公开的企业环境绩效评价是指基于企业对外公开的环境信息,由独立的第三方对一个区域或一个行业的企业进行环境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公众,为政府部门的管理工作提供信息,为企业的投资者和消费者决策提供依据,并以此督促企业改善环境行为的管理方法。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一定程度上,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以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为代价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非常突出。因此,解决环境问题,不仅需要健全环境法律法规,更需要加强管理。而加强环境管理仅靠政府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促使企业积极参与。本文研究企业环境绩效评价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为有效地加强企业环境管理提供帮助。

1存在的问题

1.1因缺少环境报告指南带来的环境信息披露可比性差问题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中,对重点污染行业企业都提出了强制对外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但却没有与之相配套的《企业环境报告书指南》。国内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基本都是参照国际组织提供的环境报告指南或者国外知名企业的环境报告书进行披露的,以至于环境报告书之间基本不具备可比性。

从西方国家环境信息披露的实践来看,很多发达国家都了与其法规相配套的环境报告编制指南,这一方面为企业对外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提供了技术参照,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外部的环境绩效评价提供了统一标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给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带来了很大不便,严重影响了企业环境信息的可比性,也给外部人评价企业环境绩效带来了很大困难。

1.2因缺少环境会计核算带来的环境财务绩效评价困难问题

环境会计是通过对企业发生的环境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并为环境信息披露提供数据的。因此,缺少环境会计核算会使环境信息披露缺少了一个能用货币计量的环境财务信息来源。

我国目前还没有独立的环境会计准则,尚未实施环境会计核算。在现有的会计准则中,环境事项的一部分已经被化整为零地分散到了不同的地方,如将企业发生的排污费、绿化费、矿产资源费等纳入到了“管理费用”中,将企业发生的环境设施支出纳入到了“固定资产”中,将环境事故引发的债务问题归入“或有事项”进行处理等等。由于目前财务报告格式和内容的局限,使得这些应披露的环境财务项目不能从现行财务报表项目中分离出来,外界很难获知,企业环境行为导致的环境财务绩效几乎没能得到反映。

1.3因环境信息利用效率低下带来的企业信息披露积极性差问题

一般来说,政府管理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对环境信息的利用情况与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积极性之间是正相关的。据了解,日本的企业对披露环境信息有较高的积极性,这与近年来日本企业环境信息的利用效率不断提高有关。日本企业的环境意识已经由“对社会的一种贡献”转变成为“左右企业绩效的重要因素”,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战略之一”。

我国目前主要的环境信息使用者是政府机构和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对环境信息的需求程度远没有达到应有的预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对外披露环境信息的积极性。很多企业对一些披露成本很低的项目,如有无环境违规处罚情况,有无环保被投诉情况,企业的绿化率情况,对职工的职业病防控情况等都疏于披露,可见企业缺乏环境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使得不同企业之间的环境绩效综合得分差距较小,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环境绩效的好坏。

2解决建议

2.1积极完善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的法规体系

全面的企业环境绩效评价规范体系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从现有的体系来看,法律层次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绩效评价没有提及;法规层面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尚未形成体系;规章制度层面仅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缺乏直接规范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的环境绩效评价准则、环境报告准则、环境会计准则等。

为此,应尽快完善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的法规体系,补充完善有关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的法律要求;在法规层面建立起日常环境管理的法规;在操作性规范方面,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先出台能够有效指导企业对外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指南或办法,使得企业环境绩效外部评价具有坚实的信息基础,再相继制定企业环境绩效评估指标方面的指南或办法,以有效地指导企业环境绩效外部评价工作的开展。

2.2努力推进实施环境会计

我国目前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没有实施环境会计,即使有部分企业强制或自愿对外披露环境信息,但由于缺少环境会计系统的支持,也无法提供更相关的环境信息。

因此,应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国内企业,如著名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已完成ISO14000认证的企业、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等积极推进实施专门的环境会计,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核算以及环境活动的财务影响核算从现有的财务系统中分离出来,将以货币计量的环境信息通过独立的环境报告书或与财务报告相结合的环境财务报告方式对外公开,这对于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决策均有必要。

2.3不断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环境责任意识

在环境问题上,日本、美国和欧洲国家都十分重视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互制互动关系,强调三元结构的稳定性。目前,我国企业对外披露的环境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政府,企业披露多少环境信息完全取决于政府的管理和监控力度,投资人、企业管理者和社会公众对环境信息的需求远未提到应有的高度。

因此,应从我国企业和社会公众环境意识的养成提高为切入点,切实地提高他们的环境责任意识,才会逐渐生长出企业和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现实需求,这种需求会直接刺激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积极性,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使得基于信息公开的企业环境绩效评价具有坚实的信息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篇3

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强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支持和引导《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xx〕17号)目标任务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xx〕1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专项资金支持事项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方案)等。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年度方案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等方面。

第五条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本地区相关地市制定本地区本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1),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具体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文),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中央财政在下达专项资金时,将分省绩效目标连同资金指标文件一起下达地方。

各省份根据确定的中央专项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调整完善年度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申报表,并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对绩效目标不完善或与资金不匹配的要限时予以修改完善。

第六条绩效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2),明确评价标准和原则要求,确定专项及区域绩效目标,并组织对各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负责对地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地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编制并提交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及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

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区相关市(区)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形成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经省政府审核后的评价报告分别报送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保护部负责汇总审核各省份绩效评价报告,形成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

(三)财政部分配以后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将参考环境保护部提供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第八条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含)至90分的为“良好”,60(含)至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绩效评价结果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选择通过政府官方网站、通报、报刊等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下一级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督促绩效目标有效实现。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年度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年度实施方案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xx〕17号)及水污染防治项目中央储备库衔接、项目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对各省份上报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对于未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或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省份,暂停或减少拨付下一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附:

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篇4

一、整治内容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调查工作,坚决取缔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和休闲度假区,严禁船只滞留,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对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采沙;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不得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或转运站。

继续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对全县已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重点污染企业,进一步论证、完善应急预案。县环保局要制定全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督促重点污染企业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措施的实施情况,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对存在影响饮用水源安全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整治淮河、涡河沿岸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凡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在今年7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转产、搬迁;对确实无法达到环境安全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二)集中整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问题。以县经济开发区为重点,对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建设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规范。

1.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2.建设项目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评价等级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3.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

4.建设项目虽经环保部门审批,但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的规定,在试生产前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生产报告的;

5.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6.建成投产企业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以及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要在今年5月份全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企业和建设项目环保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对,摸清企业和项目底数,对企业和建设项目的达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执行情况、试生产和项目竣工验收情况,逐项进行排查,及时填报《企业及建设项目环保情况登记表》,提出初步整治意见,县环保局核查,提出指导性意见,形成整治方案。

对未履行试生产报批手续已投入试生产的项目,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完善相关程序;对未经批准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三同时”设施因工艺需要合理调整和改变的,经设计部门和环保部门认可后,补办变更手续;对拟开工建设项目,必须完备环保审批手续后,方可予以开工建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一律予以关停取缔;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和审批不符合规定的,要按照相关要求予以纠正;对不能达标排放以及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区别情况分类施治,问题突出的实行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

(三)集中整治重点水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继续以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6月15日至10月31日)

集中力量对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二)自查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专项行动的自查工作,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研究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15日前将总结报送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

三、工作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行动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及产品,提倡和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监察部门负责配合环保部门,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活动,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水利部门负责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水功能区管理;根据江河湖库水量和水质情况,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建设部门负责集中式供水设施、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管理,加强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工商部门负责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经营企业。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能,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的专项行动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督查。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县政府牵头挂牌督办。凡挂牌督办的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明确挂牌督办案件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二)加强水质监测。对重点排污口和重点排污企业实行加密监测,每周不少于1次。环保部门每季度公布一次饮用水源监测结果。

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篇5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企业为重点,对全县所有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进行排查整治,督促企业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台帐和信息档案、制定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排查整治对象

(一)河库沿岸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可能产生或排放汞、镉、铬、六价铬、砷、铅、镍、氰化物、黄磷等特征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隐患企业,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产生、处置危险废物企业(医疗危废除外)。

(二)庐山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集中区内已投入运行及在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工业集中区和地处偏僻、工艺简单、设备简陋、规模小、季节性生产的化工企业。

(四)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设施运行企业、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

(五)年以来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

三、排查整治内容及要求

(一)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企业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实际生产工艺是否与环评验收文件相符;企业环评文件是否包含环境风险评价内容,环评文件及批复是否对特征污染物监测提出明确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包含环境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提出明确结论,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情况。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等重污染土小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以及其他应予取缔的企业和项目,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停止建设、生产和经营,限期整改到位并补办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针对化学品特性或特征化学污染物要求、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限期补做或补充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已完成环境风险评价和验收的,必须严格按照环境风险评价和验收要求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对未落实“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不到位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

(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在线监测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增建),污染治理设施是否完善、运行是否正常,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以监督性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监测单位的监测报告为依据)。

对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污的企业,要停产治理;未开展特征污染物监督性监测及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危险废物处置管理情况。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环保专项行动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重点加大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设施运营企业排查、整治力度。

1、铬盐行业重点检查内容:(1)列入《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中的历史堆存铬渣治理情况。截止年年底历史遗留铬渣累计处置量、现有堆存量,年年底前所有历史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任务完成情况。(2)现有铬盐生产企业年后产生铬渣治理情况。年以来历年铬渣的产生量、处置量、现有堆存量,年年底前处置任务完成情况。(3)铬渣贮存、处置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铬渣堆存方式及堆存场所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铬渣处置方式及是否符合《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T301—),对铬渣解毒效果的监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处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是否到位。(4)铬盐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新建铬盐生产项目情况,包括是否通过环评,环评文件中是否包含铬渣处置方案;是否配套建设铬渣处置设施;技术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2、多晶硅行业重点检查内容:(1)产生四氯化硅的多晶硅生产企业四氯化硅产生量、贮存量、自行利用处置量和转移量;四氯化硅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落实情况。(2)利用四氯化硅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四氯化硅的来源、接收量、贮存量及利用量,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对年新建企业同时检查是否符合《多晶硅行业准入标准》要求。(3)多晶硅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3、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设施运行企业重点检查内容:(1)危险废物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贮存、管理、利用、处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达标情况。(2)处置选矿、冶炼、电镀、电路板生产企业灰渣、污泥和废液的涉重金属企业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4、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重点检查列入名录(包括临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以及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单位。在拆解利用过程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拆解后的危险废弃物种类、产生量、处置量以及最终处置去向。

5、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重点检查建立污泥管理台帐情况,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执行情况;工业污水比例较高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开展危险废弃物鉴别工作;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和转移量,污泥接收处置单位处置量及最终去向。

对年年底前未完成年后新产生铬渣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整顿;对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企业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一律永久取消补贴资格;对存在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不规范、无危险废物标识、未严格落实危废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的产生与处置台帐不符等情况,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转移等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企业和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的,按照危险废物实际转移、倾倒批次,依法从严从重分别予以处罚;未按要求完成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建成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整改到位;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高限处罚,责令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对铅蓄电池行业不能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

督促各相关企业每年定期向社会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危险废物产生、储存、去向、处置等情况。对未按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向其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包括信贷、生产许可证等各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等文件。

(四)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分布及数量,是否依法履行区域环评手续;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名称及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园区内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及污泥产生和无害化处置方式。采用焚烧、填埋、堆肥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应分别提供相应文件。

工业园区未履行规划环评手续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补做规划环评;未配套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限期整改;园区内建设项目违法建设和不达标排放的,限期整改到位。

(五)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在历次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对存有重大环境风险、不能有效控制的企业和建设项目,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责任分工

(一)对辖区内所有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企业进行排查,监督整治到位,确保辖区生态环境安全。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于11月19日前对本所辖区域内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排查整治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县环保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组织协调、督导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现场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核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组织环境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纠改。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三)监督各有关部门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措施,依法开展执法监察,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县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县监察局。

(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责任单位:县经信局、节能办。

(五)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六)加强对各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及时完善安全生产措施,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七)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监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责任单位:县质监局。

(八)加强剧毒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严厉打击剧毒化学品非法流通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九)加强对危险运输化学品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的行业监管,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依法查扣非法营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十)严格营业证照管理,对未办理环保审批、安全审批等前置手续的企业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被关闭取缔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变更、注销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十一)全面进行环境风险隐患自查,完善环境风险和安全防范工程;未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落实环境风险和安全防范工程。在拟建、新建、改(扩)建项目时,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严格落实环境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三同时”制度。责任单位:各企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县政府成立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机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的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格局。

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篇6

二、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和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土地资源的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和实施土地资源、城市规划管理的规范和办法;依法承担有关行政复议事项。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审核各县(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小城镇规划;编制和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指导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城市规划实施细则》,草拟城市建设规划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负责本城市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报审和实施管理工作。

3、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城市规划执行情况和行政执法情况;负责全市土地开发基金的统筹安排及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收取地价款及土地使用费;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实施规划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5、实施地籍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管理和指导全市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

6、拟订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转让、租赁、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拟订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农村、牧区非农牧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管理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并依法与受让方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范管理土地交易行为。

7、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全市城市规划、土地档案和信息管理工作。

8、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协助环保部门搞好地质环境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9、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等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和预报工作,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的资格认定。组织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遗迹。

10、对国家财政、自治区财政拨给我市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11、参与本市内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规模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选址意见书;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统一编制、核发全市规划、土地等方面的各种合同、许可证、合格证。

12、搞好本城市勘察测绘、规划设计院(所)、土地储备中心、地价评估的行业管理工作。

13、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部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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