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护理的重点(6篇)

时间:2024-09-20 来源:

儿童护理的重点篇1

一、我院在促进妇女儿童发展中的作用及主要成效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我们法院的责任。法院行使审判权,而审判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有效保障。因此,法院是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能部门中最重要的部门之一。从司法实践以及行政执行的实践看,法院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位置。也可以说,法院具有其它机关、其它单位所具备的优势。这主要是由法院的职能特点决定的。首先,法院是国家唯一赋予审判权的机关。即所有是非曲直的评判,几乎都落脚到审判上。我国宪法及其它基本法律赋予公民、赋予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大多都得通过审判得以最终保障。因此,法院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坚强的后盾。其次,法院具有执行及强制执行职能,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仲裁机关仲裁决定中所确定的义务,法院都是以其强制力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以更好地实现。第三,法院不仅具有审判职能,同时兼有其它机关、单位所具有的调解职能,而且法院调解又以其有审判与执行,直接保护的特点区别于其它机关、其它单位的调解。众所周知调解具有及时、快捷之特点。因此,法院能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以尽快实现。这些都足以说明、法院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以保护与实现的最有效的保障之一。

近年来,我院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加大维权力度,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努力促进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推动妇女儿童发展的工作格局。一方面,强化了思想认识,优化了社会氛围。我院充分认识维权工作的重要性,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时代意义,加强领导,做到机构建立、领导到位、认识到位、人员到位。能找准维权工作与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及时解决维权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大量侵权案件得到有效处理,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开展了以宪法为中心,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制宣传,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精神逐步深入人心,妇女依法维护权益的自觉性和能力不断提高,促进了全社会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风尚的日趋形成。另一方面,坚持预防打击并举,注重司法保护各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推动部门维权和社会维权相结合,各项维权工作制度和维权网络逐步健全,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明显提高。依法惩处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保护妇女儿童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权;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与学校共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以案释法,普及维权法律法规;突出维权重点,立足“教育、感化、挽救”,抓好少年审判工作。2008年以来,共依法选举——名妇女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依法维权,促进司法公正。审结的妇女、儿童为一方主体或双方主体的民事、刑事案件——件,这期中,涉及维权的占——%,这些维权案件中,有——件通过判决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以保护,其中的——多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调解成功率达到——%以上。这些判决、调解又都通过执行得以及时实现。同时,我院还进一步加强了同妇联组织的配合,有效促进妇工委办公室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及时掌握维权案件的特点趋势,准确快结地审理好维权案件,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二、当前妇女儿童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多年来我市一直致力于努力改善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初步形成,妇女儿童的各项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但由于历史及其他客观原因,妇女儿童发展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男女平等问题。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现实中的男女平等,妇女的经济地位、政治权利、教育机会、发展环境和法律保护等合法权益的实现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进程,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几千年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上妇女自身素质及旧价值观的影响,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农村和边远山区妇女儿童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较差,法制观念相对薄弱。

(二)法制宣传问题。维权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出现时松时紧的现象,依法维权浓厚氛围和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未能有效形成。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在部分地区还存在形式相对陈旧、内容比较单一等问题,实效性不明显。针对青少年防范犯罪的自警、自律、自护意识教育在一些地方和区域还没有得到普遍重视。

(三)女职工保护问题。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较薄弱,女工组织作用发挥不到位,女职工“四期”保护不落实,劳动用工不规范,劳动合同中没有女职工劳动保护条款或合同流于形式,任意加班加点、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及使用童工等现象仍然存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落实较难,劳动力市场歧视妇女的现象时有发生,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困难。

(四)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问题。家庭暴力是危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主要问题。婚外恋、包二奶、第三者插足是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仍占一定的比例,妇女儿童在离婚案件中仍处于弱势。

(五)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龄化趋势,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已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全县普通高中升学率为45%左右,一些闲散青少年、流动人口子女、离异和单亲家庭子女、特困家庭子女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违法犯罪问题日益凸显,侵财型犯罪所占比率仍然居高不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尚未形成,非法“网吧”、不健康图书等文化垃圾仍在很大程度上危害着未成年人的健康。

三、加强新形势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的几点建议

维权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要以统一思想认识为着力点,组织领导到位,营造浓厚的维权工作氛围;以务求实效为出发点,方法措施到位,开展扎实有效的维权工作;以完善制度为落脚点,维权机制到位,努力提升维权工作水平。

(一)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增强责任紧迫意识

妇女是“半边天”,儿童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新形势下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要把提高妇女地位、增强儿童素质,全面维护妇女儿童在经济等各个领域中的合法权益作为义不容辞的任务和责任,切实提高对维权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检查督促,细化分解责任,依法开展妇女儿童发展工作。要通过抓学习、抓教育、抓队伍、抓执法、抓规范,加大维权工作力度。要突出重点,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的原则,推动《xx省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xx省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确定的妇女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目标的全面实现,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政治、经济、教育、健康、人身、财产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完善维权工作机制,深化基层维权力度

要进一步健全妇女儿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务必在履行职责中达成共识,各负其责;在协调配合中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维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纳入工作责任制,对涉及妇女在政治、劳动、人身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等领域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妇女儿童工作组报告。要建立健全网络、司法保护网络、社会救助网络和维权监督网络,形成妇女儿童维权社会化工作体系。基层司法、行政执法单位要从妇女儿童维权实际需要出发,注重实效,形成有效的预警防范机制,从源头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各级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妇女利益的代表者,要切实履行代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把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作为主要任务,着力发挥协调推动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工作载体,开展调查研究,参与执法检查,及时解决维权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共青团组织要认真贯彻中央综治委、《关于共青团组织进一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推动青少年维权中心建设,及时有效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强化司法保护,坚决打击侵权行为

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是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做好新形势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国策意识,自觉承担起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特殊责任,从教育培训、咨询服务、援助发展、司法保护等各个环节帮助支持妇女儿童,为新形势下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司法机关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互相配合,认真查办,不得拖延推诿。人民法院要在充分体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优先做好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各类案件的调解和审理工作,加大对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儿童保护力度。要继续吸纳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维权工作经验的妇联干部和社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调解和审理,切实加强对妇女儿童的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要继续加强对侵害妇女儿童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和工作,加大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积极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伤害、、拐卖、吸毒、贩毒、等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措施防范,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110”家庭暴力接警和处理机制,有效遏制家庭暴力行为;加强与各级妇联组织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共同解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有关事宜,提高妇女儿童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和基层司法调解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加强妇女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妇女儿童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继续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努力构筑学校、家庭和社区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闲散青少年、困难家庭子女纳入教育、管理和服务范围,在生活上解困、学习上帮助、行为上纠偏,把违法犯罪的倾向和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儿童护理的重点篇2

该评选活动自2010年起已开展四年,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关注,并进一步推动了中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此次评选出的十大事件包括了“南京两名女童被饿死案拷问当前儿童保护制度”“陕西富平产科医生贩婴案折射‘社会病’”“西安幼儿园私自给幼儿服用处方药暴露安全监管缺位”等具有影响力、能体现中国儿童保护工作发展需求和趋势的事件以及政策。

此次评选出的十大事件分别为:

南京两名女童被饿死案拷问当前儿童保护制度

2013年6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某单元楼内,年仅3岁和1岁的两名幼童被发现饿死家中。据媒体调查,这两名幼童曾因饥饿而彻夜拍门喊妈妈,甚至趴到马桶上吃粪便充饥。而她们的父亲正因吸毒服刑,母亲乐燕也有吸毒史,事发时下落不明。2013年9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检察机关指控,两女童的母亲乐燕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明知两被害人无生活自理能力,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会饥渴致死,2013年4月底至6月21日案发未曾回家。审理后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乐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点评:

南京两名女童被饿死案同许多孩子被父母长期虐待致死致残案件一样,再一次引发我们对儿童法律保护困境的深思,为什么监护人侵害儿童权利的案件会屡屡发生,为什么喧嚣过后归于平静甚至麻木,直至下个案件再次发生。这个案件暴露的是儿童法律保护领域老生常谈的问题,就是儿童保护制度不完善,尤其是对监护人的支持、监督和干预制度。当家庭监护出现问题时,如何监督父母的行为,并对不当行为给予及时干预,已成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需要研究的重点内容。民政部门正在开展的社会保护试点也力图解决这一问题。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要求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的联动衔接机制,建立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和干预机制,并统筹整合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力量和资源,逐步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希望试点工作能够积极探索,为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及时得到有效保护提供宝贵经验。

陕西富平产科医生贩婴案折射“社会病”

陕西省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科副主任张淑侠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之间,先后以“婴儿患有先天性疾病”为由,诱使家属放弃对婴儿的治疗,并交由她来帮忙处理婴儿。张淑侠将董某、王某等人所生子女拐卖给他人后贩卖,从中获利一千元至数万元不等,其涉嫌拐卖婴儿共立案6起。张淑侠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死缓,有关责任人因失职被判刑。

点评:

产科医生贩婴案发生后,在强烈谴责、严惩恶行和弥补制度监管漏洞的同时,更应深刻反思为什么父母轻易放弃可能病残的新生儿,为什么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屡打不绝。目前缺乏能够有效保障患病残障儿童得到持续治疗的针对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如果家庭中生了体弱或残疾的孩子,不仅不能养儿防老,还将支付大笔医疗费用,这对他们的家庭是残酷的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屡打不绝与买方市场需求旺盛密切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买家在司法实践中几乎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有个案被刑事处罚的,也都是缓刑处理。收买行为不被追责,客观上纵容了非法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

西安幼儿园私自给幼儿服用处方药暴露安全监管缺位

2014年3月10日,西安市枫韵幼儿园和鸿基新城幼儿园被发现,在未告知家长的情况下,从2008年起开始购入处方药品违规给幼儿集体服用。不少孩子被发现存在头晕、腿疼、肚子疼等相同症状,引发众多家长的强烈不满。案发后两所幼儿园5名相关责任人以涉嫌非法行医被依法刑拘。据涉事幼儿园负责人交代,因了解到“病毒灵”可以预防感冒、增强抵抗力,为提高出勤率,减少给家长的退费,提高幼儿园的收入,因此在未告知家长的情况下给幼儿服用。

点评:

陕西西安两所幼儿园被发现长期违规给园内儿童集体服用处方药“病毒灵”,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在强烈谴责园方受金钱驱使师德沦丧的同时,事件所暴露出来的监管漏洞无疑同样令人心惊,幼儿园和医药监管部门等难辞其咎。从购药到保存直到最后的服用环节居然无人监管,其“畅通无阻”的程度令人费解,凸显了相关部门对幼儿园卫生保健的监管缺失。尽管原卫生部2010年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人员及设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如果要在实践中切实发挥作用需要行政机关的严格执法。由于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作用发挥得不够,导致相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没有被有效执行。教育部门和卫生管理部门有责任为孩子拉起安全的防线,预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重庆10岁女孩电梯摔婴案――不处罚不等于不干预

2013年11月25日,重庆市长寿区某小区一住户10岁女孩李某放学回家,在电梯内遇原原(乳名,男,1岁)与其奶奶外出。李某在原原奶奶出电梯时,将原原抱起,电梯门自动关上。电梯监控视频显示,李某在电梯里对原原进行了殴打。李某陈述,她将原原从电梯抱回25楼家中,在客厅沙发上对原原实施殴打,后将原原抱至阳台栏杆上逗玩,致原原从阳台栏杆坠落。因行为人李某只有10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目前原原已度过开颅手术危险期转入普通病房,但左侧肢体尚无知觉。原原家长已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点评:

事件发生后,女孩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侦查,受害人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女孩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女孩在没有受到处罚的同时也没有得到任何干预和指导,无法判断其是偶发行为还是品行障碍,是心理压力导致的病态还是一种宣泄。由于无法做出评估判断,更难以有针对性地给予干预建议。

在这个事件中,不能简单地以“刑事责任年龄不够不予立案”就不了了之,也不能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解决问题的办法。干预机制的缺失导致无法对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给予有效矫治、更无法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希望通过这一典型事件,推动建立完善对有暴力危险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风险评估、教育支持和行为矫治制度。

严重伤害儿童的暴力案件成为新挑战

在过去的一年中,严重伤害儿童的暴力案件频发,成为儿童保护工作的新挑战,有些事件甚至骇人听闻:

2013年7月18日,河南安阳民警郭增喜从李青峰怀中抓住7个月大的女婴,高举过头扔在地上,造成女婴颅底骨折。一个月后该事件被媒体曝光,法院判决郭增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3年7月23日,在北京大兴区一公交车站,两名男子与婴儿母亲发生争执,一名男子将婴儿车内的女童摔在地上,导致女童严重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摔婴男子韩磊被法院判处死刑。

2013年8月24日,山西临汾6岁男童斌斌在野外被伯母张会英挖去双眼,案发后张会英自杀。在社会爱心人士的帮助下,斌斌在深圳一家医院成功植入义眼,现已出院。

点评:

因为儿童缺乏抵抗能力,容易成为对社会报复泄愤者实施暴力的对象。针对儿童的极端伤害案件经常见诸报端,这反映儿童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远未在全社会得到充分理解和自觉实践,消除针对儿童的各种形式的暴力是政府所面临的严峻考验,预防、制止和消除针对儿童的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拐卖人口转移到网络,公安部摧毁特大网络贩婴团伙

2014年2月27日,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全国27个省区市统一行动,一举摧毁4个特大网络贩婴团伙,382名被拐卖婴儿得到解救,抓获犯罪嫌疑人1094名。

去年以来,警方发现“圆梦收养送养之家”“中国孤儿网”等4个网站涉嫌买卖婴幼儿,经查,这4个特大贩卖婴儿网络团伙由人贩子、网站管理员、买卖中介等分工明确的犯罪链条组成,嫌疑人通过设立网站、即时通讯群组、网店等方式搭建非法交易平台,组织贩卖婴幼儿。

点评:

我国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一直给予严厉打击,但拐卖儿童犯罪的成因十分复杂,既有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也有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等方面的原因,短期内难以根除。

近年来拐卖儿童犯罪出现了新形势和特点,例如本案暴露出的利用网络以民间收养和送养为幌子的拐卖,公安部也陆续推出一系列打拐新机制,包括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儿童信息通报核查机制等。希望在公安机关持续严厉打击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逐步消除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

12岁女孩被生母虐死案呼吁具有儿童视角的反家暴立法尽快出台

2013年11月20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美慧虐待女儿小妍(化名)致死案公开宣判,李美慧犯虐待罪,考虑到其还有三个子女需要抚养,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3年4月27日,小妍被母亲李美慧殴打后急性腹膜炎发作,次日死亡。法医看到,女孩的四肢皮包骨头,肚子却肿大泛青。手臂上、大腿上,数个硬币大小的新伤呈鲜红溃烂状,而全身则遍布大量旧疤痕,甚至包括下体,头皮上密布着白色疤痕,像一张网,箍紧女孩的头颅。女孩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遭受母亲殴打后呕吐物阻塞呼吸道致窒息死亡,而她身上的伤痕,却是七八年累积的结果,并且长期营养不良、发育不良。尽管老师早已发现小妍受伤、精神恍惚等异常,但除了找家长,别无他法。在小妍活着的时候,长达七八年之久,却没有得到任何救援。

点评:

该事件中,最让人震惊的不仅是孩子被打致死的严重后果,而是在长达七八年的时间里,尽管老师、周围的人知道这件事情,但虐待的情形并没有中断。法律中没有规定儿童被监护人伤害后相关人员应当报告的义务,实践中大部分人在面对这种情形时也缺乏报警以及帮助孩子的意识和行动。在特定的社会历史以及发展背景下,整体的意识改变也许需要一段时间,但是通过完善立法、执行立法并且宣传法律本身就是改变现状的过程。

反对家庭暴力立法已经进入了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为了使这部法律能够成为保护儿童免遭暴力的重要保障,法律应当体现出儿童视角,例如强制报告义务的规定是发现儿童伤害的第一道关口,只有具备发现问题的渠道才能提供进一步的干预。同时家庭暴力对儿童而言不仅是恶意造成损害后果的伤害,也包括时常发生的因为父母管教不当而实施的伤害行为,例如2014年5月20日,杭州发生女孩因抄作业被生父打死,其父被刑拘的案件;2014年3月31日,成都发生父亲8小时暴打儿子17次的案件;2014年3月18日晚,南京市秦淮区发生一起13岁女孩逃学被父亲用钢管打死的惨剧。通过立法建立符合儿童需求和视角的反对暴力机制,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多部门合力预防、严惩儿童遭受害案件

2013年9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全国妇联联合出台《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工作的意见》。《意见》针对预防儿童被犯问题,对校园日常管理工作提出细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包括科学做好预防犯教育、定期开展隐患摸底排查、切实加强教职员工管理、密切保持家校联系以及妥善处置中小学生犯事件等。

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并了《关于依法惩治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强化了对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突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保护,明确了多个关键问题的刑法适用,强调对害犯罪人适用缓刑的限制,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经济赔偿与救助。

点评:

上述两个《意见》分别从预防和惩治的角度关注儿童遭受害问题。儿童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方方面面。教育部等四部门的《意见》主要从加强预防犯教育、加强常规管理、密切家校联系、积极应对犯事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等方面,对做好预防儿童遭受工作提出了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的《意见》针对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危害和特点,充分考虑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需要,鲜明体现了对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从严惩治,明确了儿童特殊、优先保护原则,规定了公民尤其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报案或者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上述文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和对儿童有特殊职责人员的培训,提升儿童保护意识以及相关部门在实践中的积极落实。

民政部开展试点突破传统儿童福利工作保障范围

2013年6月19日,民政部通知,决定在江苏省昆山市、浙江省海宁市、河南省洛宁县、广东省深圳市等地,“适度普惠、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分区域”地开展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2014年,民政部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二批试点工作,又有46个市(县、区)被列为试点城市。

所谓“适度普惠型”,是指逐步建立覆盖全体儿童的普惠福利制度。“分层次”,是将儿童群体分为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普通儿童四个层次。“分类型”,是将各层次儿童予以类型区分,孤儿分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养育孤儿2类;困境儿童分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3类;困境家庭儿童分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的儿童、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贫困家庭的儿童4类。“分区域”,是指全国划分为东、中、西部,因地制宜制定适应本地区特点的儿童补贴制度。“分标准”,是指对不同类型的儿童,分不同标准予以福利保障。

点评:

国家作为儿童的最终监护人,应当对所有的儿童承担起保护其健康成长的职责。孤儿以及不能得到有效监护的困境儿童更是应当予以优先保障的对象。民政部文件开展试点的重要意义在于将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孤儿养育标准保障范围后,进一步实质性地扩大了保障对象,将困境儿童包括残疾、重病以及流浪儿童以及困境家庭即父母因为疾病、服刑、死亡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中的家庭也纳入了重点优先保障对象,要求建立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制度。这将使为数不少的曾经没有被纳入政府制度性保障的困境儿童因此受益,也代表着政府在儿童保护职责方面的不断加强和扩充。在儿童保护制度发展的新阶段,政府不仅对于失去父母的孤儿予以有效安置和照料,对于监护人虽然存在但监护存在问题家庭中的儿童也将探索提供有效保障。

弃婴安全岛试点突显弃婴保护需要根源预防与事后救助并举

2013年7月,民政部下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强调以儿童利益优先原则,规定各省应确定1~2个试点,由儿童福利机构作为“婴儿安全岛”的设立主体,地点将设于儿童福利机构附近或弃婴现象多发地区,同时规定了安全岛的设施标准和工作制度。2014年3月16日,广州市宣布试点“婴儿安全岛”暂停,原因是短时间内弃婴数量已超出福利院承受的极限。这是全国第一个被迫关闭的弃婴岛,试点仅运行了50天,接收弃婴262名,且全部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

点评:

婴儿安全岛接受的婴儿数量直接说明了我国弃婴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婴儿安全岛”有助于及时发现以往被隐蔽的遗弃婴儿,能够有效改善弃婴因为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的情况,是对弃婴生命和健康权利的有效保护措施。

儿童护理的重点篇3

关键词眼外伤儿童心理护理

眼睛是心灵的窗口,儿童眼睛一但受到伤害,会给家庭和儿童造成严重的创伤。据报道,眼外伤是儿童致残、致盲的主要眼病,我国儿童眼外伤占全部眼外伤的12.4%~40.4%[1]。儿童正处于发育生长阶段,学习生活刚刚开始,意外受伤对全家身心造成了严重的创伤。亦有报告致盲率为39.9%[2],因此护士要了解儿童手术前的心理状态,积极进行心理护理指导,使患者积极配合手术护理治疗。

临床资料

2009~2010年眼外伤患儿20例,男15例,女5例,年龄1.5~15岁,男性多于女性,男性儿童顽皮好动,更喜欢结伴玩耍打闹,好斗好胜,农村高于城镇。眼球穿通伤10例,眼球钝挫伤5例。受伤入院时间1~2小时。致伤因素:锐器伤7例,钝器伤5例,异物伤3例。手术均在手术室麻醉监护下进行,手术后随访时间4~6个月。

入院患儿心理特点和影响

心理特点:眼外伤为突如其来的疾病,不同年龄段的患儿表现出不同的心理反应。儿童多为独生子女,在父母的溺爱中成长,依从性强,学龄期的患儿年龄较大,往往担心自己会残废,加上对疼痛的恐惧,加上对医院、医务人员的害怕心理,有时害怕做错事家长责备,有意隐瞒病情,有问题不愿向医护人员讲真话,对检查,治疗用药及护理不能很好地配合。学龄前期和幼儿患者,心理脆弱,感到不安全对父母比较的依恋,医院环境的陌生害怕手术治疗检查恐惧心理较严重,幼儿语言发育不健全造成医患之间沟通困难,一旦发生眼外伤,因疼痛而哭闹不止,患儿家属当得知孩子受伤承受不了打击,出现焦虑和恐惧心理。担心孩子眼睛会不会失明,愈后会不会留下残疾,手术医生技术好不好,手术后伤口能否愈合等。大部分家长的这种不良情绪直接对患儿的心理造成明显的影响。

心理因素对眼外伤恢复的影响:①一方面患儿不疼痛后,有些表现为不予以重视,继续不停玩乐,局部点药无法实施,眼睛不舒服就用手揉搓眼睛,致使术后控制感染不好引起眼炎。②另一方面儿童自控能力差,任性,害怕,不能配合用药。儿童伤后此两种表现均可加重眼内容物脱出,对脱出的眼内容物,不应随意还纳,嘱咐患者勿揉眼及用力挤眼,以防加重眼内容物脱出[3]。对患儿的眼球修复及视功能的恢复产生不良的影响,增加污染创面致眼内感染的几率,致使错过最佳手术期。

护理

入院心理护理:入院时,患儿有紧张畏惧心理,护士要主动热情地接待,像亲属一样主动迎接,安排病室要注意安静,环境整洁,使患儿放松情绪,采取鼓励赞扬的方式,注意微笑逗引,采取形象故事性事例,消除患儿的恐惧与不安,鼓励患儿勇敢地对待检查、手术和用药,树立起战胜疾病的信心。病房内可选择曲调优美的音乐,减少护理操作中的不良刺激,缓解紧张和疼痛,护理过程采取抚摸的方式服务患儿,使其对医护人员产生熟悉,亲切,温暖安全感。经常巡视病房,多与患儿接近,护士要加强个性化心理护理,让患儿感到母爱的关怀。减少疾病对患儿心理造成的不良影响,增强患者的安全感,以取得患儿更好的配合手术治疗。保持眼内清洁,术前1天剪睫毛,全麻手术前告知患者禁食禁水,嘱咐家长一定看护好孩子进食情况,以免麻醉出现意外情况。术前肌肉注射阿托品安患儿体重,剂量一定要准确。

术中护理:手术一般在全麻监护下进行,病房护士要和手术室护士做好交接,检查手术前医嘱执行情况,入手术室要多安慰儿童,鼓励患儿不要紧张,耐心地为儿童及家属解释担心问题,告知手术室的先进设备,手术中随时能观察患者呼吸、意识血压、心脏等全身情况的变化。医生技术高超,使家属避免不必要的急躁和担心。手术中注意患儿的保暖,患者手术结束后,等待清醒期时注意患者的约束带使用情况,保证孩子的安全,防止坠床,清醒后手术室护士和麻醉师共同护送患儿到病房。

手术后护理:患儿手术结束后,病房护士要及时给予吸氧,准备好吸引器,安置卧位,去枕头偏一侧。共同与手术室护士交接孩子的全身情况,包括伤口敷料,静滴输液位置,手术中输液量等。认真填写护理记录单,患儿在未完全清醒时,保持室内安静,温度、湿度适宜,注意患儿的保暖,嘱咐家属把住患儿手,以避免用手触摸眼部或揉眼,做好家属的心理护理,先向患儿家属讲明病情,稳定家属情绪,减轻患者亲属的心理负担,特别是患儿的母亲、奶奶、外婆等,叮嘱不要哭,家长不良的情绪直接对患儿产生不良的影响,叮嘱患儿家属的良好配合是我们护理工作成功的保障。患儿在完全清醒后,护理人员祝贺患儿手术成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呵护关心孩子,加强临床护理技术,避免技术不熟练给孩子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家属也会因此产生矛盾。观察患儿眼部有无眼红、眼痛等情况,如有异常立即报告医师,为了使患儿积极配合治疗,护士有针对性的进行健康教育,我们及时向患儿家属谈明伤情,饮食、点药、活动的注意事项,让患儿家属参与护理的全过程,饮食给予易消化清淡营养食物,保持大便通畅。全面评估患儿及家属的心理状况,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做好相应心理疏导工作。

出院指导:在患儿出院前1周,护士应教会家长正确的滴眼药方法及相关的医学知识,详细交代清楚复查时间,讲明服药及眼部护理的注意事项,儿童处于生长代谢旺盛期,术后并发症发生率较成年人高,有不同程度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导致视力下降,严重损害视功能,甚至失明。出院时护理人员应客观地全面评估患儿及家属的心理状况,对特别敏感患儿父母多关怀和爱护,出院后应严密观察眼部的病情变化,加强宣传教育,保护儿童,避免二次伤害。如有不适随时就诊,并告之家属密切配合恢复的治疗和定期复查的重要性。填好回访卡,联系电话,以便随时联系。

讨论

通过对2009~2010年20例行眼外伤手术儿童加强正确的心理疏导后,患者和家属紧张焦虑的情绪得到缓解,护理工作取得满意的效果。儿童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视力的障碍会给成长带来许多影响,给患儿和家属带来心理重大打击。采取个性化对眼外伤儿童的心理护理使患儿克服了不良心理,积极配合治疗及用药,取得患儿及家长的好评,能够最大限度地恢复患儿视功能,减少并发症的发生。宣传禁止玩危险物品,重视预防爱护眼睛教育。如果一旦发生眼外伤,应及早就医,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处理好并发症,把眼外伤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4]。促进了医患关系的和谐融洽,保证了手术的成功。

参考文献

1周瑾荣.眼外伤儿童的心理状况分析及对策.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09,30(2):247.

2李昂,易延群.儿童眼外伤123例临床分析.眼外伤职业眼病杂志,2001,23(6):678.

儿童护理的重点篇4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现状及建议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县认真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努力改善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初步形成,妇女儿童的各项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一、维权工作的主要成效近年来,我县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加大维权力度,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工作格局。(一)强化思想认识,优化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维权工作的重要性,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时代意义,加强领导,做到机构建立、领导到位、认识到位、人员到位。能找准维权工作与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及时解决维权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大量侵权案件得到有效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各单位认真实施“四五”普法规划,开展以宪法为中心,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制宣传,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精神逐步深入人心,妇女依法维护权益的自觉性和能力不断提高,全社会已初步形成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风尚。(二)预防打击并举,注重司法保护各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推动部门维权和社会维权相结合,各项维权工作制度和维权信访网络逐步健全,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明显提高。县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保护妇女儿童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权;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与6所学校共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以案释法,普及维权法律法规;突出维权重点,立足“教育、感化、挽救”,抓好少年审判工作。20xx年,全县共依法选举11名妇女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依法维权,促进司法公正。今年上半年,县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严格执法,加强对侵害妇女儿童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和起诉工作。侦查监督侵害妇女儿童及青少年犯罪案件10件25人,均在受理后3日内办结;提起公诉涉及未成年人案件12件26人,侵害妇女儿童案件10件14人,其中涉嫌犯强奸罪8件8人,拐卖儿童罪1件4人,重婚罪1件2人,有效地震慑和打击了犯罪。公安机关积极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严厉打击伤害、强奸、拐卖等各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今年上半年,开展“扫黄打丑”行动,加大对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淫移物品、违禁出版物、音像制品的查封、收缴力度,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净化中小学校周边环境。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148”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20xx年至20xx年上半年,提供司法援助230件,其中涉及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案件117件。(三)依法维护权益,促进发展进步各单位加大维权工作力度,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和各项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取得新成效。妇女就业比例逐步提高。县劳动部门今年来积极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努力消除以性别为由的录用标准,提高女性就业率,开展2次“手牵手”再就业宣传活动和劳动资源见面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411本,其中女职工172本,占41.8。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得到提高。目前,全县女专业技术人员达7265人,政府系列科级女干部25人;20xx年以来,我县先后录用224名惠籍大中专毕业生中,其中女大中专毕业生84名。妇联、工会、共青团依法履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一定保护,“双学双比”、岗位练兵活动扎实开展。今年有1名赴省、5名赴市表彰“女职工自我成才达标”活动标兵,1名女职工赴市表彰“女职工再就业带头人”;今年我县18名市劳模中有6名女职工,占33.3。全县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中,已建立女工组织达70以上,为开展女职工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组织保证。维权工作成绩显著,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不断深入。全县共有8个系统参与了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县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共青团中央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光荣称号,并创建了3个省级、9个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得到促进,《母婴保健法》得到有效落实,至去年年底,孕产妇系统管理率79.21、高危孕产妇管理率99.65、新法接生率100、住院分娩率99.78、母乳喂养4个月率97.81、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74.89、3岁以下儿童管理率78.76,妇女儿童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儿童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校生法制教育力度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全县各类学校治安形势较好,无出现政治案件、重大安全事故,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均远远低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规定的标准,得到省、市的一致好评和肯定。从98年至今,全县婚姻登记率达100,杜绝了童婚、早婚现象。二、维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县维权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历史及其他客观原因,维权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男女平等问题。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现实中的男女平等,妇女的经济地位、政治权利、教育机会、发展环境和法律保护等合法权益的实现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进程,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几千年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上妇女自身素质及旧价值观的影响,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农村和边远山区妇女儿童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较差,法制观念相对薄弱。(二)法制宣传问题。维权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出现时松时紧的现象,依法维权浓厚氛围和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未能有效形成。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在部分地区还存在形式相对陈旧、内容比较单一等问题,实效性不明显。针对青少年防范犯罪的自警、自律、自护意识教育在一些地方和区域还没有得到普遍重视。(三)女职工保护问题。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较薄弱,女工组织作用发挥不到位,女职工“四期”保护不落实,劳动用工不规范,劳动合同中没有女职工劳动保护条款或合同流于形式,任意加班加点、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及使用童工等现象仍然存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落实较难,劳动力市场歧视妇女的现象时有发生,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困难。(四)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问题。家庭暴力是危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主要问题。婚外恋、包二奶、第三者插足是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拐卖妇女儿童、强奸、**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仍占一定的比例,妇女儿童在离婚案件中仍处于弱势。(五)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龄化趋势,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已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全县普通高中升学率为45左右,一些闲散青少年、流动人口子女、离异和单亲家庭子女、特困家庭子女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违法犯罪问题日益凸显,侵财型犯罪所占比率仍然居高不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尚未形成,非法“网吧”、不健康图书等文化垃圾仍在很大程度上危害着未成年人的健康。三、加强新形势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的几点建议维权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要以统一思想认识为着力点,组织领导到位,营造浓厚的维权工作氛围;以务求实效为出发点,方法措施到位,开展扎实有效的维权工作;以完善制度为落脚点,维权机制到位,努力提升维权工作水平。(一)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增强责任紧迫意识妇女是“半边天”,儿童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新形势下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单位要把提高妇女地位、增强儿童素质,全面维护妇女儿童在经济等各个领域中的合法权益作为义不容辞的任务和责任,切实提高对维权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检查督促,细化分解责任,依法开展维权工作。要通过抓学习、抓教育、抓队伍、抓执法、抓规范,加大维权工作力度。要突出重点,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的原则,推动《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20xx—20xx年)》、《福建省儿童发展纲要(20xx—20xx年)》中确定的妇女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目标的全面实现,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政治、经济、教育、健康、人身、财产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二)完善维权工作机制,深化基层维权力度要进一步健全妇女儿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务必在履行职责中达成共识,各负其责;在协调配合中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维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纳入工作责任制,对涉及妇女在政治、劳动、人身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等领域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妇女儿童工作组报告。要建立健全信访网络、司法保护网络、社会救助网络和维权监督网络,形成妇女儿童维权社会化工作体系。基层司法、行政执法单位要从妇女儿童维权实际需要出发,注重实效,形成有效的预警防范机制,从源头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各级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妇女利益的代表者,要切实履行代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把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作为主要任务,着力发挥协调推动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工作载体,开展调查研究,参与执法检查,及时解决维权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共青团组织要认真贯彻中央综治委、共青团中央《关于共青团组织进一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推动青少年维权中心建设,及时有效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三)不断强化司法保护,坚决打击侵权行为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是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做好新形势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国策意识,自觉承担起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特殊责任,从教育培训、咨询服务、援助发展、司法保护等各个环节帮助支持妇女儿童,为新形势下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司法机关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互相配合,认真查办,不得拖延推诿。人民法院要在充分体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优先做好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各类案件的调解和审理工作,加大对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儿童保护力度。要继续吸纳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维权工作经验的妇联干部和社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调解和审理,切实加强对妇女儿童的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要继续加强对侵害妇女儿童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和起诉工作,加大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积极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伤害、强奸、拐卖、吸毒、贩毒、嫖娼等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措施防范,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110”家庭暴力接警和处理机制,有效遏制家庭暴力行为;加强与各级妇联组织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共同解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有关事宜,提高妇女儿童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和基层司法调解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切实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加强妇女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妇女儿童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继续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努力构筑学校、家庭和社区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闲散青少年、困难家庭子女纳入教育、管理和服务范围,在生活上解困、学习上帮助、行为上纠偏,把违法犯罪的倾向和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四)加强维权队伍建设,优化维权社会环境要加大维权工作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关键是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要强化执法人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认真学习维权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关心社会弱势群体。要完善并不断壮大基层维权工作队伍,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维权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创造有利于制裁和消除任何歧视妇女儿童现象的社会执法环境。要深入开展“四五”普法教育,加大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的社会宣传力度。企业经营者是“四五”普法的重点对象,要加强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守法的自觉性,确保《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落到实处。要有针对性地组织新闻媒体,正面宣传妇女儿童发展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知识和先进典型事迹,揭露和鞭挞各种歧视妇女儿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行为与不良倾向,扩大维权工作社会影响力和覆盖面,在全社会倡导尊重妇女、关爱儿童的良好风尚,使广大妇女自尊、自爱、自重、自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儿童护理的重点篇5

1.1临床资料

选取2013年2-3月来本院静脉输液的儿童100例。其中男48例,女52例;年龄6~12岁,平均(8.4±2.1)岁。儿童均实施不握拳的手背静脉穿刺,所有儿童均无其他严重疾病且儿童家属同意进行本次研究。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50例。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对照组输液时按照常规操作进行。观察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给予赏识教育。具体方法如下:(1)输液前发现儿童优点并合理表扬;(2)理解并尊重儿童的感受,进一步强化赏识教育,增强其抗痛信心。输液完成后,医护人员应及时兑现承诺,肯定儿童的勇敢,形成良性循环。

1.3观察指标

对两组穿刺成功率、疼痛与恐惧情况、家长满意度进行观察。儿童情况根据其可抚慰性、哭闹、活动、腿的动作以及面部表情5方面确定,每个项目2分,总分为疼痛评分,分值越高,儿童疼痛感越强。儿童恐惧情况分为I级、Ⅱ级和Ⅲ级,家长满意度以自制调查表进行,以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表示。

1.4统计学方法

以SPSS17.0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组间比较以t检验,计数资料以χ2检验。

2结果

2.1两组穿刺成功率比较

观察组一次穿刺成功率为94.0%,显著高于对照组的82.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两组疼痛情况比较

观察组疼痛评分为(2.89±0.25)分,对照组疼痛评分为(5.36±0.32)分,观察组疼痛评分显著性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43.0102,P<0.005)。

2.3两组恐惧情况比较

观察组恐惧程度明显轻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4两组家长满意度比较

观察组家长满意度为96.0%,显著性高于对照组的80.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6~12岁儿童血管较细、好动、耐受性较差,对其进行静脉输液时,儿童不能有效配合,恐惧感较强,这就加大了医护人员的穿刺难度,导致穿刺成功率较低,加大了儿童的疼痛,易形成恶性循环。赏识教育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方式,充满人情味,不仅是爱的教育,也是生命的教育,而渴望得到爱、理解、尊重和赏识,是人的本质需求。赏识教育重点发现儿童的长处和优点并予以表扬,对儿童适当的赏识是对儿童的赞赏、鼓励和正确爱。发现优点、欣赏优点是赏识教育实施的最基本途径,通过实施赏识教育可使儿童自尊心和自信心增强,进而使儿童配合治疗。儿童静脉输液时有其独特的心理特点,医护人员给予其赏识教育,满足儿童的心理需求,减少儿童抵抗、恐惧以及焦虑等情绪,保持儿童情绪稳定,分散儿童静脉输液时的注意力,增强儿童的自信心,儿童更加配合治疗,可显著缩短操作时间、提高一次穿刺成功率,使输液顺利进行。本研究中,观察组儿童给予赏识教育,结果观察组一次穿刺成功率更高(P<0.05),疼痛与恐惧更轻(P<0.05),表明赏识教育应用于静脉输液的儿童有利于其积极配合治疗,提高静脉穿刺的成功率。患者及家属对护理服务的满意情况直接影响到医疗纠纷和护患纠纷的发生,因而提高患者及家属的满意度对减少医疗纠纷和护患纠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人们对健康需求日益多元化和增大,且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使得护理医疗工作呈现高风险态势。尤其是在儿童输液过程中,一次穿刺成功率、儿童的反应以及医护人员的态度直接决定了儿童家属的满意度。因此,在对儿童进行静脉输液时,医护人员面带微笑,热情地与儿童及家属交流沟通,通过对儿童实施赏识教育,不仅消除或缓解儿童及家长负面心理情绪,也使儿童在更加舒适的状态下完成了输液,儿童恐惧、疼痛明显减少,一次穿刺成功率明显提高,这些都使儿童家属的满意度较高,并且有利于护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儿童早日康复。本研究中,观察组儿童家属满意度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

4结语

儿童护理的重点篇6

国内儿童化妆品市场空间无疑是巨大的,一方面年轻的父母们更注重对孩子的健康护理,且舍得投资;另一方面,国内正值生育高峰,基数巨大的儿童群体,也使得这一市场自然也就相当庞大。然而市场大归大,但并不“高”——品牌没有高价位,没有高端品牌。

纵观目前儿童化妆品的趋势,产品的理念角度考虑是儿童品牌的安全、实效。与此同时,配方的多元化也决定了儿童洗护产品的多样性。许多专家分析,温和、无刺激是婴幼儿及儿童洗护用品的最基本要素,也是未来儿童化妆品鲜明个性的特征。为了全面了解儿童洗护产品的核心卖点与竞争力,我们先来对儿童产品的一些现状进行分析:

一、儿童自身的特点。

儿童的皮肤一般都是最好的,这是上天的恩赐,多少成年女性花掉无数银子、甚者冒着生命危险做美容,追求的就是婴儿般娇嫩的肌肤。大家都不陌生,儿童的皮肤不油不腻,不干不躁,没有粉刺,没有色斑,没有皱纹,属于中性皮肤,不用特别的护理已经非常的好,这些是她们自身的生理特点,使用化妆品在她们身上似乎都显得有些多余,由于对于儿童来说,化妆品不是迫切需要,所以自然对化妆品的要求与期望也就低,而这些特点也意味着,儿童化妆品诉求简单,只是停留在一般的清洁、防皴裂及滋润上,还有特殊用途的止痱子,防治蚊虫叮咬等。因为诉求简单,产品价格自然也就上不去。

二、与成人产品相比,儿童产品不受重视。

成人用化妆品,无非是想变得美丽年轻,以博得他人的好感与关注,并获得社会利益;或个人自信等心理方面的满足,而儿童本身由于自身年龄的原因,还不能有意识的去选择化妆品来护理皮肤,现实环境也不允许他们自身购买化妆品,有意识的家长才会帮他们选择护肤用品。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消费者是儿童,选择权却在家长。而家长也了解儿童的生理特点,也不太会在化妆品方面给与特别的关注,认为发展儿童的智力和健康才是最为重要的,化妆品虽然也有保健的功效,一般却仅限于外表,所以家长会在自己孩子的智力开发和营养保健上投资较大,而化妆品方面则占的较少,更不会刻意的去追求名牌和高档,从而使儿童的化妆品市场不会产生高档品牌。

三、保护皮肤从儿童开始。

《中国零售业》白皮书披露,儿童化妆品将成为化妆品市场的一个热销趋势。然而,儿童由于与成人在皮肤结构、特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儿童化妆品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在儿童专用化妆品的研制过程中,应该与成人系列区别开来,遵循其独特的侧重点。儿童的皮肤厚度较成人的薄,对各种刺激反应敏感。在针对儿童设计配方时,应当控制配方的刺激性,尽量使用天然的原料,少用防腐剂、香精、化学成分。彩妆对人体的肌肤都会有一定损害,随着彩妆市场的“低龄化”趋势的发展,儿童彩妆的配方及技术更加亟待提高,应大大降低有害添加剂的成分,尽可能多使用一些天然无刺激的植物颜料。

当前儿童日化用品的霸主非美国强生公司莫属,其开发的产品线几乎涵盖了所有婴幼儿洗护用品,单品的价位从几元到二十几元,几乎没有超过三十元的。国内品牌上海家化的六神、天津的郁美净、福建双飞的青蛙王子、广州大方永嘉的大眼睛,其单品的零售价均在三十元以下。比起普通的女性化妆品品牌动辄上百元、甚至上千元来说,实在是太低了。成人产品与儿童产品的开发与品牌定位上各有所长,儿童化妆品的发展趋势与品牌鲜明卖点的定位,离不开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儿童洗护产品的无泪配方,仍是儿童化妆品的核心卖点!

犹太人的赚钱智慧,女人与小孩的钱是最容易赚的。事实胜于雄辩,在现在的父母亲对小孩的呵护,只要产品对孩子没有副作用,不会危害到儿童的健康,作为父母亲都会愿意花钱购买同等价值的化妆品给孩子使用,在前几年奶粉危机“三聚氰胺”的危害下,父母亲在购买儿童产品的基础上是越来越谨慎,选择产品多从安全考虑。

儿童产品的“洗护二合一”使用简洁,便利。

儿童产品的讲究的是温和性,在使用方面也提倡方便。“洗护二合一”的儿童产品,需要从儿童实际用途的便利性来权衡与考虑。因此,温和型的儿童产品也会使得产品的品质得到提升,儿童产品所含的刺激性物质必须要少,以防止儿童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出现刺激性、过敏等现象。

水果味道有吸引力的儿童产品。

水果类型的化妆品,大多是使用在脸部、唇部等相关的SPA类型产品,其实在儿童产品概念中带有水果香味的产品,更加适应其对产品的适应度,在使用的过程中能够促使儿童增加对水果类型产品的兴趣,也是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一大卖点。

卡通型儿童产品有创意性。

大多数父母亲在帮孩子购买化妆品是,会习惯性地考虑专门为孩子量身打造的化妆品。造型各异的儿童产品,能让小孩在产品使用过程中,通过与产品图案、造型的接触,激发儿童的创新的意识。具有新鲜感的产品也是儿童产品的一大特色。

环保产品将是儿童产品发展的主要趋势。

一些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为获取更多的利润,置国家有关的法律不顾,采用低质量的包材生产儿童化妆品包装。这样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在使用产品时出现过敏或感染的现象。很早以前,不少国际知名的化妆品品牌就开始重视化妆品的环保问题。‘使用有机成分’、‘采用可回收包装’以及‘不用动物做实验’是化妆品界环保的三大准则。我国自创的护肤品牌--佰草集,其产品包装也尽可能回收降解,外花盒用再生纸制成,印着“支持环保,建议回收”的字样,并在专卖店设立回收箱,这种模式值得儿童化妆品企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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