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的公积金政策篇1
记者粗略统计,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30个城市出台去库存新政。记者梳理发现,各地出台的去库存政策主要分为5类:
招数1
公积金成重要工具
住房公积金已成为各地去库存的重要工具,多地公积金贷款率超过50%。据四川省住建厅统计,2019年公积金贷款为四川全省全年商品房销售贡献了1/4份额,为化解库存贡献了1/3份额。
推进异地贷款、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放宽提取条件等已成为各地公积金新政的标配。如江西、甘肃等省份已落实公积金贷款全省一体化政策,积极推进异地购房。多省还表示将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如四川省今年将推进住房公积金向城镇稳定就业新市民覆盖,湖北已探索在乡镇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等。
招数2
降低税费减轻负担
多地政府采取降低税费、契税补贴等方式减轻购房者负担。
甘肃省近日将住房转让手续费整体下调33%;江西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有的省份推出对商品房交易契税实施财政补贴等多项举措。如在宁夏,居民购买住房交易契税税率超出1%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新疆将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比照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确定补贴年限后,差额部分由政府财政予以补贴。此举惠及进城农民工、新就业大学生等购房群体,等同于他们已享受公积金优惠政策。
江西省南昌市日前正式出台文件,全面下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据南昌市税务部门测算,预计2019年南昌市地税和国税部门约分别减收企业所得税6亿元和2亿元,将惠及400余户房地产开发企业。
招数3
鼓励农民进城购房
加快农民工市民化,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工买房也是重要措施。目前,山西、山东、甘肃等省已明确出台政策鼓励引导农民进城购房。如山东将对农民进城购房给予契税补贴、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物业费补贴等政策,以使其成为长期稳定的住房消费群体。
招数4
回购房作为保障房
不少地方利用棚户区改造,通过货币化安置、政府回购商品房等政策化解房地产库存。如甘肃计划今年4.6万套保障房中的3.3万套从存量商品房中回购,福建等省明确表示不再新建公租房。
此外,山西、广西、安徽等省份已将货币化安置作为棚改的重要渠道,如广西货币化安置帮助消化的存量商品住房约占总销售面积的15%。安徽等省住建厅要求,确保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山西更是要求商品房库存较大的市要达到80%以上。河南出台新政策探索租售并举,规定公租房承租对象租住一定年限后,符合规定的可选择申请直接购买所租住公租房。
招数5
新出的公积金政策篇2
(一)拆分重组型。一是制造假离婚。夫妻暂时性办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形成两个家庭,并在离婚协议中将所有房产划归其中一方,再以无房的另一方名义购房,获取银行贷款后复婚。二是修改户口簿。通过公安部门等关系网络,修改户口薄等身份信息,制造单身无房假象。三是以子女名义购房。已拥有房产的父母以刚成年、但尚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名义登记,此时房主没有收入来源,房贷实际还款来源仍为购买多套房的父母。四是以无房亲友名义购房。假借无房亲友名义登记,享受首套房信贷优惠,私下签订书面合同或公证,由已拥有多套房产的实际出资人支付首付款和按揭还贷资金,房产归实际出资人所有。
(二)制假造假型。一是交易双方及房产中介串通伪造购房合同,虚假抬高二手房交易价格,在相同贷款成数下,可以获得更多银行信贷资金,从而变相减少首付款。如,实价50万元住房,按5成首付,最多只能获得25万元贷款;而经过中介操作,扰乱评估价值,将价格标高至70万元,则可能获得35万元贷款。二是购房者将多套房产交易笼统归集至一份购房合同中,以期银行在审批时,仍以单套、首次购房情况办理优惠贷款。
(三)折扣首付型。一是开发商向购房者返回部分首付。对欲购第二套及以上房屋但首付款不足的购房者,少数开发商出具首付资金到位凭证后,再将部分资金返回购房者,允许购房者一定期限后(一般是交房时)补足返回资金。二是部分购房者欲将现有房产卖出后再购第二套,但感觉现有房产还有升值潜力,不想仓促出手,于是将已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第一套住房抵押给开发商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支付第二套房的首付资金。
(四)绕道贷款型。一是假借消费贷款购房。在多套房、大面积房贷款全面收紧的情况下,拟购房人可能绕道个人消费贷款。目前商业银行开通的消费贷款品种繁多,包括旅游、婚嫁、教育、汽车及其他大额耐用消费品等。借款人以各种消费用途名义获取贷款后,再通过直接受款的消费品出售商家,将款项曲折转回房地产市场,作为购房时的自有资金。二是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商业银行基本均已执行房贷新政,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第二套住房仍实行三成首付政策,部分购房者绕道商业银行,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低首付低利息优惠。目前全国部分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贷款政策方面仍执行原有政策,暂未根据房贷新政作出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论贷款申请人是否已有住房或是否已在银行贷款买房,只要未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即可定为“首贷”。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也低于银行。为此,部分投资、投机购房者在商业性贷款受阻后,出现转借住房公积金贷款规避二套及以上购房政策限制的现象。
二、房贷新政执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家庭住房套数认定难。一是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对个人住房套数的认定是以个人征信系统的住房信贷记录为标准。只有当个人使用贷款购房时才会记录贷款人的贷款购房信息。如果个人未申请贷款购房或贷款全部偿还后,其购买住房的行为就不会记录在征信系统中,系统也就无法反映个人全部的房产交易信息。二是地方民政部门信息系统与央行征信系统尚未达成信息共享,家庭成员关系确认存在难度。目前家庭成员关系只有地方民政部门掌握,而且地方民政部门信息系统与央行征信系统是平行操作,未形成系统联网信息共享。在一个家庭以多个成员名义购买住房时,央行征信系统中根本无法征集相关信息。三是改善型住房标准界定尤为困难。在房贷新规中,明确了二套房、三套房的贷款政策,而对“改善型住房”政策标准没有做出规定。
(二)规避房贷新政限制难。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一些贷款人规避房贷新政的行为。一是贷款人的户口是集体户口,购买第二套或者第三套住房时无法被发现。二是贷款人采用假离婚等手段规避二套房贷的高额利息。三是商业银行执行三套房政策空间过大。新政策明确了部分房价过高地区可暂停第三套房贷。这一政策给银行留出的空间过大,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就是说银行可以对三套房停贷,但也可以不执行。在低利率的前提下,首套房贷优惠反而成为银行最不“赚钱”的业务,在首套、二套和三套房贷对银行利润的贡献度中,后两者的地位远比首套房高。可以预见,“风头”过后,三套房贷仍然会进入银行的视野。
(三)降低存量贷款风险难。有资料显示,一季度全国房地产贷款继续增长,其中,个人购房贷款新增5227亿元,季末余额同比增长53.4%,比上年末上升10.3个百分点。管理层一连串的房贷“收紧令”在打击投资购房的同时,也让商业银行可能面临地产商、炒房者无力还款的风险,存量房贷风险凸现。随着信贷门槛的提高,一旦住房销售回笼放慢,或者外部环境收紧,部分同价同地、高价拿地、过度依赖杠杆的风险型资金链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从而给商业银行原有的房地产开发存量贷款的安全性带来严峻考验。此外,人为降低首套房贷准入门槛。由于首套房贷政策规定的是底线,并非一刀切,政策出台后,银行的收益一定会受到影响,加之二套、三套房贷刹车,银行出于利润考虑不排除简化贷前核查,放宽首套住房贷款条件等做法,从而使房产新政流于形式,增加银行信贷资金风险。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监控难。各地(市)住房公积金工作主要由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所属财政、审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监督。从近年情况看,主要偏重于监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投向及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情况监督约束较少,削弱了房贷新政的执行力度。一是部分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直接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而不是转入开发商账户,存在资金改变用途或被挪用风险。二是某些地区由公积金中心“直接”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现象,致使受托银行不能掌握借款人实际贷款用途,也难以履行受托人职责。三是可能使部分公积金中心发展成为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吸收住房公积金存款、“直接”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准银行业机构,潜在较大风险。
三、落实房贷新政的对策
(一)落实房贷新政,强化对公业务。一是严格贯彻房地产开发贷款准入标准,把好新增投向关:进一步优选支持综合实力强、现金流较充裕、品牌和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第一还款来源足额、贷款用途合规、可抵押的经营性项目;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的支持力度,优选具有较强实力、经营财务状况良好、贷款合规性手续齐备、具有政府背景的开发企业,优先支持以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政府财力回购的项目,对保障性住房贷款优先安排提用款。二是加强对存量授信客户的重新审核,加大减退力度。参照新政要求,对存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重新审视,对国资委公布的78家不以房地产为核心主业的中央企业和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企业一律不新增审批房地产开发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立即予以减退。三是强化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将土地储备贷款视同为地方融资平台类贷款严格管控,合理控制授信额度,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总量。对于前期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以及近期土地市场流拍较多的城市,审慎发放用于商业用地储备的土储贷款。四是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实施更为严格的抵押率标准。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落实抵押,且抵押物应为对应项目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率不超过在建工程及土地抵押价值的50%。对存量房地产开发贷款进行逐笔排查,对仅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须追加在建工程抵押,已发放的信用、保证类贷款尽快追加有效抵押。五是加强动态风险排查,及时控制和化解潜在风险。进一步完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金流封闭运行的管理措施,确保项目销售收入优先偿还交行贷款,在销售达80%时全额归还贷款本息,动态调整减退名单并逐户落实减退计划,确保如期实现减退目标;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储备中心经营情况的动态监控,密切关注土地市场价格走势,跟踪贷款对应土地的出让情况,确保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偿付交行贷款。
(二)落实房贷新政,强化个人业务。一是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标准: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原则上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贷款,对于确属真实自住需求的,可予发放贷款,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对于投资、投机型购房行为,不得发放贷款。二是贷款利率执行标准。对于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按客户分层进行风险定价,贷款利率最低为基准利率的0.7倍;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5倍。三是严格落实面谈面签及实贷实付要求,确保贷款用途真实。高度重视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三查工作。要求营销人员必须与借款人及相关人员面签合同、借据等信贷文本,确保签字的真实性;要求贷款调查人员运用现场调查、电话查问、面谈面签、居访照相及其他信息咨询等手段,充分落实贷前调查要求,严把风险管控关口;贯彻落实银监会出台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贷实付”原则、受托支付要求及贷款全流程管理等相关规定,开发个人贷款贷后管理系统,及时全面监控贷款资金流向。
(三)落实房贷新政,强化贷前调查。一是严格核查申请人婚姻状况,鉴别真假单身。对申请人离异情况审查,认真核实离婚证等凭证。若为刚离婚不久,则要向相关知情人进行核实,确保客户情况真实;对离婚购房客户、特别是新政出台后离婚的客户,在办理业务中区别夫妻协议离婚与法院判决离婚两种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不同方式进行确认,对协议离婚客户的离婚原因,以及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反复询问和仔细分析,判断离婚实情。此外,银行应从三方面调查,一看手续办理时间是否为三个月以内,二看个人征信报告中婚姻情况,三看客户经理上门调查结果,主要是家庭访问或工作单位走访调查。二是仔细辨别刚成年房主状态,追加还款来源。对客户用刚成年但还未参加工作的子女作为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情况,要求追加父母为共同借款人,并明确其所购房仍然适用二套房标准。三是严格审查首付资金来去向,避免虚假首付。一方面,加强对购房者首付资金来源的调查。如商业银行受理房贷前要求购房者必须对首付资金来源作出说明,对可疑来源进行重点核实。另一方面,对开发商首付资金去向实行严密监控,要求首付资金必须入交行专用账户,对该账户资金去向进行严密监控,防止开发商向购房者返回首付款。四是审慎评估拟购房合理价值,严防套取贷款。对新建住房合同价明显高于市场均价的贷款申请,商业银行基本予以否决。针对二手房价格不如新建住房公开透明、易受买卖双方及中介机构操纵的弊端,银行在受理二手房按揭贷款时要审慎操作。
(四)落实房贷新政,强化流程管理。政策颁布后,商业银行纷纷对房贷提高门槛甚至禁入。一是严格执行个贷制度规定。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防范借款人资金挪用。二是重点监控个人消费贷款。对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房屋装修消费贷款、旅游消费贷款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实行严格控制。三是密切关注经营贷款资金。如商业银行要求经营性贷款申请须出具承诺书,一旦信贷资金流入楼市、股市,该行即收回贷款并予处罚,并要求按月度对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开展贷款检查。此外,建议制定统一的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和方法。目前各商业银行对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存在不同认识,这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效果有一定影响,且不利于房贷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统一制定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并为银行提供获取居民住房套数数据的查询系统;建议制定统一的房地产开发相关抵押业务执行标准。如国内各城市房地产相关抵押登记机构及手续不一致,有的城市土地和房产抵押登记分属国土和房产部门管理,有的城市土地和房产登记在同一部门办理,有的城市规定取得预售证时须释放土地抵押,这不利于银行房地产信贷的风险控制。国内部分城市不支持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导致无法落实在建工程抵押,部分城市规定,办理在建工程抵押需释放土地使用权抵押。这些标准不统一,导致银行难以控制风险。
(五)落实房贷新政,加强公积金监管。一是强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监管。建议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借鉴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完善合同约定,由受托银行直接将资金划转至开发商账户,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购房,防止资金挪用;建议各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地方政府组织房贷新政落实情况全面调查,尽快修订出台配套措施,明确二套房认定标准,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二是改革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可参考几种模式进行设计:参照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功能由住房保障延伸到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障领域,整合现有住房、养老、医疗和失业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综合公积金制度;探索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监管体制,公积金的征管工作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公积金中心接受政府委托,负责公积金的运营工作,并由金融监管部门通过要求其建立风险资本和准备金制度、风险分类制度和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等,逐步规范其贷款审批、发放、投向等运营管理,使其通过政策性住房信贷机构的模式发挥住房金融保障职能。
新出的公积金政策篇3
住房公积金受惠者仍是少数
今年24岁的女孩王虞(化名)在某政府机关工作,工作未满两年,却已经在工作所在地浙江衢州购下了80平方米的住房,成为同龄人中为数不多的几个有房族之一。这得益于小王单位在过去两年里给她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6万元的房子,首付了8万,剩下的全部用公积金贷款,每月大概还给银行一千多元。”王虞笑着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虽然日子过得比从前紧张许多,但比起商业房贷却可以省下不少钱,而且从此在这个城市里有了自己的一个安乐窝。小王说:“过去压在心里没有住房的这块石头,总算落地了。”
但在现实生活中,像王虞那样工作时间不长,却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为自己买房的人并不多。据了解,浙江省绝大多数非公企业,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比比皆是。
江西来的小余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去年年底通过层层筛选,进了杭州一家外贸企业工作,每月3500元工资。对一名刚大学毕业的年轻人来说,这个待遇已算不错。但小余仍很苦恼,因为他在杭州没有住的地方。每月的工资除了租房交房费,吃饭,想在短时间内买一套不大的房,也是天方夜谭。他很有感触地对记者说:“在杭州租房很贵,想买房由于缺乏一定的贷款资格,只凭每月的三千多元钱,根本不可能。”他说:“如果拥有一份公积金账户,至少可以让我的买房计划缩时不少。所以,有时候想想宁可少点工资进事业单位,一来稳定,二来各种社会保障全面,可以省不少事。”
记者了解到,眼下,除了非公企业的职工之外,还有更多的人,如一些农民工更是对住房公积金不敢有太多的奢想。在他们心目中,每月能按时从老板手里拿到工资就已经不错,谁还会再去奢想住房公积金或其他保障呢?
近日,当记者在杭城某建筑工地采访,告诉打工的农民工小李有望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的时候,他的眼神里流露出来的是怀疑和茫然,可依然是笑着对记者说:“那敢情好啊!”
用住房公积金买房,已成为越来越多老百姓的渴望。而现实并不让人乐观,一些省份公积金覆盖率还在50%以下。
现有的住房公积金体系有其不足
新年伊始,当建设部关于公积金的方案通过媒体传播给大众的时候,业界不乏喝彩之声。然而,另一方面,对这个被专业人士称为住房公积金的破题之举,许多人抱有怀疑。新政出台,能否力导公积金政策的真正“突围”,实质性地减轻普通百姓对买房难问题的担忧呢?
一些专业人士认为,从积极的角度看,围绕住房公积金的新规,将促使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进一步完善。可记者采访时候却发现,许多普通老百姓对此并不看好。有人甚至对记者表示,现有的公积金体系本身有其不足的一面。比如垄断企业与一般企业的缴费程度不平衡,公积金申领手续的繁杂都已经与推行公积金制度的初衷相背离。
浙江广电集团事业编制的罗先生本身已享受了公积金政策,但是用他的话来说:“公积金属于鸡肋的概念,弃之可惜,食之无味。”他说,但凡公积金缴费高的人大多是有钱人,他们或者是垄断企业,或者是权要部门,本身有房有车,或者可以分到公房,根本不用为买房子发愁,却享受着最高额度的公积金。但是另一方面,低收入人群住房公积金偏低,一年千把元钱根本不能为他们解决任何住房难题。
所以,当农民工小李在了解了具体的操作规定后,短暂的兴奋随即便被冲淡。因为根据规定,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进城务工人员,必须是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有工资收入的,而且,在办理房贷之前需要签订缴存协议,协议约定的支取条件称,贷款前的缴存余额为两年。这样的门槛,事实上又将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挡在了享受公积金福利的大门外。
记者在采访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主任杜康生时了解到,其实公积金向穷人推广的政策并不新鲜,在国家政策中,规定了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为正规合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虽然这几年下来交纳公积金的单位已经越来越多,但远远没有达到全民普及的范围,更谈不上普及到农民工。
目前,不少进城务工人员以打零工为业,即便是有单位招用,能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也是寥寥无几。
再说缴存余额两年。按照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应由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但对于进城务工人员来说,近几年,劳资纠纷问题还未得到完全解决,外来务工人员若能按时足额收到发放的工资就相当不错了,谁肯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而延伸出来的另一个问题是,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即便是已符合贷款条件,但由于许多地方的住房公积金还不能异地支取,所以,他们只有在就业地买房时才能动用住房公积金,在家乡买房、建房时则无法使用。由此,农民工担忧这些公积金最终是否只能躺在账户里“睡大觉”。事实上,许多外来务工人员是根本无力在大城市买房的,对他们而言,在城市辛苦挣了钱,回家乡能盖上一间房才是最现实的事。
新政实施任重道远
新政策开局,总是困难重重。2007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政策的逐步推行,也为许多没有交纳公积金的人带来一些新的希望。新的公积金细化的政策也同时为缩短贫富差距,创造和谐社会带来福音。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主任杜康生对记者说,事实上,早在2001年,浙江省就提出了在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企业之外的非公企业推广和普及公积金政策。新政策出台后,虽然在公众视野内掀起轩然大波,但在业界,这已经是非常古老的话题。
2006年,浙江省住房公积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首次达到10亿元,比上年增加2.7亿元。年末风险准备金余额近22亿元,占贷款余额约5.3%。住房公积金贷款大幅增长,逾期贷款率大幅下降,贷款资产质量进一步提高。公积金贷款额比上年末增加35%,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的比例达到78%,比上年提高8个百分点,贷款率多年位居全国各省、区第一,连续两年位居各省、区、直辖市第二。据了解,在未来的几年里,浙江省将大力加强对个人贷款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力争使逾期贷款率进一步下降,贷款资产质量大幅提高。
同时,2006年,浙江省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4亿元,到2006年底,已累计提取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4亿元,已使用2.8亿元,成为廉租房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为我省住房保障工作做出了贡献。
“但是,目前在我省还有许多地方,许多企业没有按规定给职工办理和交纳住房公积金。许多企业职工群众还是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惠。”杜康生对记者说。
对此,有专家认为,要想让住房公积金真正为一次性支付购房资金有困难的广大群众提供购房资金和购房贷款,需要切实从以下几点加以完善:
第一,住房公积金要回归它的调节功能,既要发挥好它调节住房资金的功能,也要发挥好它调节社会公平的作用。需要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对不公平、不公正现象进行纠正,而且要必须限制“腐败福利”。防止有人一分都缴不上,有人却月缴数千元的现象。避免住房公积金变成富人的“俱乐部”。
第二,要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据统计显示,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非常低,没有发挥应有的效能,这其中既有金融制度方面的缺陷,也有监管不力的问题。
第三,要加强住房公积金征缴管理。虽然目前公积金交纳面要覆盖农民工还有很多困难,但对城市中不积极缴存公积金的单位,要加大引导和处罚力度,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扩大覆盖面。
第四,要完善住房公积金风险和监管制度。近年来,因住房公积金监管漏洞,腐败大案屡有发生。还有,建设部是否有金融机构监管的专业能力也广受质疑。同时,世界银行在一份报告中也指出,住房开发和安全合理贷款二者之间也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据了解,在未来的几年里,浙江省将大力加强对个人贷款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力争使逾期贷款率进一步下降,贷款资产质量大幅提高。
记者相信,随着住房公积金新政策、新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推广,城市里一些居无定所人群将逐渐圆上“有房”之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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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制度将覆盖农民工
近日,建设部就住房公积金工作,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督促各地按照“严肃纪律、严格监督、规范运作、强化服务、防范风险”的要求,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依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依法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认真清理、坚决纠正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缴存政策。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归集扩面工作,使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2007年,实现全国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比上年增长5%以上。
二是,稳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加大对中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增强服务意识,便捷贷款程序,合理降低费用,提高办事效率,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自住住房,支持中低收入职工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保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户数和数额持续稳定增长。
三是,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强化对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使用的管理,严格防范资金运作中的各类风险,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控,严禁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非自住住房消费。开展贷款风险排查,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违法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四是,夯实各项基础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加强统一管理,强化对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监控,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新出的公积金政策篇4
一、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公开、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1999年颁布,仅在2002年经过一次修改,至今已经十多年。目前该制度中的许多内容已经严重滞后于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甚至成为了掣肘。
(一)未普遍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决定》第9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第30条中提出:“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尚未普遍建立重大决策制度,未普遍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的公开透明机制。在管理方面,公众呼声最高的就是公开透明问题。不少公众指出,住房公积金的运营情况、增值收益的构成等信息,均未及时公开。近年来,伴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的日益庞大,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大案要案频发,无论发案数量还是涉案金额都呈整体上升的趋势。专家称,如果按照现在的速度增长,在不久的将来,住房公积金将会成为中国最大的基金。现行的监管模式和制度能否管好这样一大笔钱令人生疑。
(二)对近年来日益猖獗的套取、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手段无相关规定
近年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出现多起通过各种手段套取、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而《条例》由于在制定之初并未预见到该种行为的发生,所以对该种行为及其处理方式只字未提,从而导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处理此类行为时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依据,只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寻找相关依据,而且也无统一、规范的处理流程,给打击此类行为造成了相当难度,导致该种行为屡禁不止。
(三)对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行政权力类型界定不清晰
目前《条例》对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行政权力类型界定主要体现在第11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中。而该条并未明确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权力类型,使用的字眼为“编制、执行、负责、承办”,而第4项“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又类似于行政许可,容易产生歧义。一方面,根据行政法基本原理以及结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有权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被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也符合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要求;另一方面,对于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是否应列入行政许可范畴,有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范的要求,目前全国许多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做法也不统一。而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性质的界定直接影响到具体的办理要求、办理程序、办结期限以及法律责任等。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开、规范的对策
(一)建议建立住房公积金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面对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种质疑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使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全面透明公开,使公众的住房公积金始终置于公众的监督视野之下。在这种背景下,建议制定统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风险评估、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各项住房公积金管理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的公开性、合法性、民主性、科学性。主要的环节有:1.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开;2.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反馈或公布;3.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特别是涉及重大资金安排的决策事项,按照要求通过专业部门、专业人员充分评估论证;4.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听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5.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决策前进行社会稳定、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或经评估认定风险不可控的不决策;6.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由法制机构组织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提交会议讨论、不作决策;7.实施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价制度,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评估审查,并根据评价结果判断相关决策是否需要作出调整或者停止执行;8.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以及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建议对套取、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的处理作出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至第14条的规定,法律具有最高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罚款的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省级政府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规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可见,行政处罚设定主体级别越高,处罚设定范围越广。故建议尽量通过较高级别的文件对套取、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如可以通过修改《条例》,在“罚则”中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处罚流程等作出相应规定。
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罚流程,可以具体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职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提取了住房公积金或取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于这两种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不同,建议在进行处罚时有所区分。具体的处罚流程为:1.业务窗口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以上违法行为后将当事人的相关材料及违法证据报送至相关处室;2.相关处室填写《立案审批表》,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签字批准后立案;3.相关处室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做好《询问笔录》,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确需进行处罚的,由相关处室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其他材料由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查后报住房公积金中心领导批准;5.相关处室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6.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送达;7.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又不履行资金退回义务的被处罚人对象,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案件处理结束后,由相关处室填写《结案报告》并按相关要求对案卷进行归档。对于在套取、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过程中出现的伪造、变造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的行为,以及伪造印章、居民身份证、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公积金中心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三)建议明确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权力类型
目前,根据《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涉及的行政权力主要有九项: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的处罚、对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处罚、对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责令限期缴存、对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责令限期缴存。除了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的处罚、对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处罚这两项已经明确为行政处罚外,其余七项业务权力类型均不明确,而且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的类型争议较大。建议将这两项直接明确为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审批要完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流程进行,要求较为严格,如:必须以书面方式申请;无论受理与不受理均应出具加盖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许可决定也应公开;行政许可案卷要按要求制作归档等。从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的职责来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贷款业务主要是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相关材料,类似于各银行网点按上级规定经办各类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涉及面广、业务量大、人员数量有限的实际情况,如果按照行政许可程序操作,将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造成极大的不便,不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和提升服务满意度,业务审批与效率优先之间的矛盾将会越来越突出。所以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出发,从方便职工、简化操作角度考虑,建议直接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这两项业务权力类型明确为非许可审批。
综上,住房公积金管理应着力于政策公开透明、管理统一规范、各项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健全,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及时研究新情况,科学发展、与时俱进,促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新出的公积金政策篇5
[关键词]以房养老思路方式
我国正进入老龄社会,目前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5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1%,预计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达4.2亿,占总人口近25%。在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未富先老”的国情,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成为政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一、问题与思考
“老有所养”的两大基本要素:一是有适合的居所,因为老年人生活内容主要是依托居住空间环境来实现,年龄越大对居所的依赖性越强;二是有相应的可支配收入,用来满足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
近几年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养老事业,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养老金递增等方面实施政策倾斜。一是政府财政是养老事业的投资主体;二是机构养老(如养老院,托老所等)是政策优惠和资金投入的主要对象;三是政府可投入的养老资源与实际需求差距很大。目前社会各界议论和关注的热点主要围绕:政府应加大投入、老年公寓如何设计、如何服务等问题展开。但资金从何处来这一核心问题却被忽视。笔者认为,即使今后我国财力不断丰厚,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持续增加,也无法同步满足日益庞大的老龄群体和日益增长的物质及精神需求。
如:鞍钢目前大部分退休人员而言,其特点是原工资性收入较低,积蓄较少。通过房改获得的自有住房是其家庭最大的财产,也是在生活资料方面最大的社会资源存量,因此只有发挥和盘活现有住房,向存量住房要资金,将生活资料转化为养老资金,降低生活成本,提高支付能力,才能加快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
二、思路与方式
1.总体思路
主要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房养老、金融服务。
(1)政府引导。高度重视养老事业,鼓励引导以房养老,通过制度创新,政策倾斜,专项启动,积极调动社会各方资源为养老事业服务。
(2)市场运作。按照市场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进行市场化运作,由银行、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管理和司法公证部门、拍卖行业、中介行业等机构和部门共同参与及操作。
(3)以房养老。实施住房生活资料与养老货币资金的互动与五个“转通”:
一是人与房转通。60岁前人养房,60岁后房养人。
二是新与老转通。一方面是老年人与中年人转通,现有60岁及以上为“存量人”,将近退休的中年人为“增量人”,两者不能隔裂而应贯穿,破除现行就存量老人制订和开发各种优先政策及金融产品的思维定势;另一方面是老房与新房转通。现有自住产权房为存量房,需要购买新居房为增量房,在发掘、搞活现有存量房资源的同时,对后续新居增量房需求一并考虑,统筹建设,如适合老龄人居住的多功能老年公寓、普通商品房等。
三是房与钱转通。通过运作机构将住房变现金,用自己的房变现为自己的钱,用于提升养老生活质量。
四是购与租转通。根据老年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对购房、租房、调房应同步顾及、相互转通。
五是政策性住房与商业性住房转通。老龄群体中经济收入存在高、中、低三个层次。目前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在数量上难以普惠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者,由于历史的原因,部分老年人居所多为老、破、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这部分住房腾出,用于廉租住房房源。
(4)金融服务。目前无论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政策性住房贷款,还是商业银行提供的经营性住房贷款,均以退休年龄为“红线”,申贷人资格和还贷期限一般截止到退休年龄。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买断产权以房自助养老尤为重要。
自主开发创新,如:(1)由开发商建造新型养老公寓,个人购买,公益性机构管理;(2)由开发商建造,政府一次性买断,个人租用;(3)由开发商建造,政府租用,公益性机构管理;(4)由公益性机构建造,政府补贴,个人买或租:(5)老年人腾出的住房由政府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解决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问题等,也可将各种方式组合交叉运作,充分调动市场各种存量房资源,加以重组整合,营造全新的格局。
2.养老方式
据2015年国民经济长期规划预测,在本世纪前15年,我国将强调以家庭养老为主,走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道路,改造和新建多样化的老年住宅,增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大力改善家庭养老环境是我国老年安居环境建设的首要任务。
目前我国养老方式基本为四种:一是分散式居家养老,其住宅为本人或子女所有,生活自理或请保姆或由子女护理,这种传统型养老是目前主流方式。二是集中式机构养老(也称社会养老),即各种“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护理院”等等,由政府投入或社会捐赠,属社会福利性质,主要解决“三无”老人(无子女、无依靠、无经济实力)的养老问题。三是集中式老年公寓,由开发商建造,市场化运作,且带有一定的公益色彩,可购可租,配套设施齐全,实施产权式酒店管理和服务,是新型的居家养老方式。四是分散式社区养老,在传统家庭养老的基础上,由社区建立专门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所在社区的老人,分门别类适时上门提供生活照料及保健康复等方面的服务,是社区福利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及今后总体上是以居家养老为主,社区养老为辅,机构养老为补充。
目前我国独生子女政策形成“4:2:1”家庭结构的现状及占比持续扩大的趋势,老年人及青年人观念的不断转变,传统型分散式的居家养老方式将逐步被集中式新型老年公寓的养老所取代。但是在制定房地产开发政策和开发商新建住宅小区时,这一趋势尚未受到重视,在政策上只明确要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房、定销房和占70%的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房,以及绿化率、商场、服务行业、文体活动场所等生活服务设施,唯独没有提出有关老年公寓的政策要求。
建议在新住宅小区开发规划建设中,明确设定多功能老年公寓建设的量化比例,如10万平方米住宅小区,应建若干比例面积的老年公寓,同时配套社区养老服务部门,使新建住宅小区成为适合老、中、青、幼四个层面宜居的和谐社区。
三、启动与试点
如何找准切入点,启动创新试点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住房金融入手。在老龄金融服务和以房养老方面,初步设计以下创新品种。
1.试办住房公积金“加按揭”贷款。“加按揭”贷款是指已办住房按揭贷款,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为现房的借款人提供一种“追加”贷款服务,包括两种涵义:一是根据其抵押房产的评估值和贷款成数,已还部分贷款后,房屋价值大于贷款余额,对已还贷款数仍可继续贷出。二是房价升值,现评估值超过原评估值,升值部分可按贷款成数计算后再追加部分贷款,增加的贷款可付现金用于合法的日常消费,对于即将退休或原贷款期限30年的借款人,突破原贷款政策以退休年龄为限的红线,增贷部分可以用于养老。
2.试办老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退休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退休时不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者,可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用所购新房抵押,由本人或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无贷款的子女偿还,原住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增值收益资金收购,用于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3.试办“以房自助养老”。对退休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已退休且年满65岁及以上的老人,可将自有产权住房卖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老人一次性收取房款,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将此房返租给老人,租期双方约定,租金与市场价相同。老人按租期年限将租金一次性付与管理中心,其他费用均由管理中心交付。租期满后,如老人健在则租金全免:如期内过世,剩余租金则退还老人的遗产继承人。这一办法侧重于居家养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终将其房屋用于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4.试办按揭与倒按揭串联接力贷款。对现有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房的职工,即将退休且正常还贷即将结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双方约定,再办理倒按揭贷款,对该房重新评估后再抵押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性或按月取得一笔资金,用于养老费用,该房仍由本人居住直到去世,其房产可以由其子女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售,用来偿还贷款本息,如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置变现,价值大于贷款本息的,剩余部分退还给继承人。
5.试办产权回购或业务。开发公司建造的商品房或老年公寓,由老人本人或家人全额付现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入住。次年起,开发商逐年向其回购部分产权,对全额付现购房者,其回购资金用于养老;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者,可以用回购资金偿还贷款。由于房价的升值,原则上可以住新房不花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购完毕取得完全产权后,可再循环使用。
新出的公积金政策篇6
关键词:公共财政体制积极财政政策原则
我国公共财政理论的发展演变
(一)计划经济下的公共财政理论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理论指导,借鉴苏联财政管理模式,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实践,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理论,即“国家分配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分配论”以财政活动满足国家职能需要作为理论研究的起点,通过透过财政的现象抽象出财政的本质,认为财政的本质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基本属性是公平性和利益集团性(或阶级性)。这一认识不仅正确揭示了财政的本质、主体、目的,并且搞清了财政分配与其他分配形式的制约关系,这具备了独特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国家分配论”狭窄化的倾向,它片面强调财政分配的独立性、强制性、无偿性、服务性,其代表形式就是计划经济时期出现的无所不包的“大一统财政”,由此其局限性也逐步为人们所认识。
(二)市场经济下的公共财政理论
1992年,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推进,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我国财政学界开始注重对源于西方的“公共财政论”的认识与辨析。在保留“国家分配论”原有理论精髓的基础上,国内学者吸收了大量市场经济的内容,对自身的研究方法、理论观点与政策主张等进行了修正、补充和完善,我国财政理论研究与西方财政理论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出现了融合,对以市场经济为背景的“公共财政论”的认识得到清晰化和具体化。
1998年12月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我国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思路及相关原则,包括以下四个要点:一是调节市场资源配置;二是保证公共支出;三是促进公平分配;四是做好宏观调控和转移支付工作。其后,各个方面对公共财政的讨论得以全面展开,并最终将其明确写入了中央全会的文件和国家发展规划。从1998年提出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到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再到十七大提出“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逐步成为党、政府和广大人民的共识。
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实践
财政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扩张性财政政策,又称积极财政政策,是国家通过财政分配活动刺激和增加社会总需求的一种政策行为。
(一)1998-2004年的积极财政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强调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面对1997年突如其来的亚洲金融危机,党中央、国务院于1998年果断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通过增发国债等手段筹集资金,1998-2004年我国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9100亿元,用于交通通讯、农林水利和生态保护、城市设施等基础建设。实践证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对于遏制通货紧缩趋势,拉动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短期政策的长期化,积极财政政策的负面效应也逐步显现出来:连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中央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有所扩大,财政风险也相应加大;主要依靠增发国债扩大政府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对民间投资和消费产生了明显的挤出效应;经济增长形成对财政政策的依赖,政策退出受到相关利益部门的制约,积极财政政策难以淡出;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投入,并没有明显改善居民的消费能力,无法在投资与消费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传导桥梁,后期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进作用呈现出递减趋势。
(二)2008年以来的积极财政政策
2008年下半年,新一轮金融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愈演愈烈,经济增长放缓甚至衰退,我国政府再次实施积极财政政策。2008年我国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以上,经济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科学发展、均衡发展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重要的政策取向。所以此次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除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外,更加突出了民生、“三农”以及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支出,投资范围更宽,力度更大,更注重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向结构调整倾斜。民生支出是指与人民群众生活直接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文化等方面支出的汇总。据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数据,2009年安排的民生支出达到7284.63亿元,教育、医疗、社保等投入将间接拉动消费增长;为稳固农业基础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2009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方面的支出安排合计7161.4亿元。
我国1998年开始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主要通过发行国债来筹集财政资金,形式较为单一。时隔十年,我国财政政策工具更加丰富,运用的政策工具包括:扩大公共投资和实行结构性减税,减轻企业和居民税收负担,扩大企业投资,增强居民消费能力。
积极财政政策淡出的条件
在我国应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积极财政政策作为反危机的特殊手段,是一种短期宏观调控政策,从中、长期来说,应当坚持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并逐步缩小财政赤字,因此积极财政政策早晚要淡出或退出。危机后积极财政政策的淡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经济发展进入平稳增长轨道
2009年,在四万亿投资计划的拉动下,我国gdp总量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8.7%,实现年初制定的“保八”目标。但是,我国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拉动的局面并没有改变,部分行业的过度投资甚至带来了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问题;随着中央和地方大规模投资计划的完成,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将出现回落,而社会投资比重偏低、民间投资活力不高成为投资可持续增长的瓶颈;信贷过度投放加大了资产泡沫和通货膨胀风险;总体上消费需求有所回升,但主要靠的是政策拉动,四万亿投资偏重于基础设施建设,使得投资和消费没有形成有效对接,居民收入增长缓慢,消费增长无以为继,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不足。因此,我国经济复苏的基础并不稳固,经济稳定还面临诸多不确定性。
(二)对外贸易发展稳定
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外需空间急剧缩小,2月份外贸进出口总额跌至谷底,3月份开始出现连续环比增长,10月进口值年内首次实现月度正增长,11月进出口总值月度指标也首次实现年内正增长,但总起来讲,全年贸易顺差同比下降34.2%;2010年一季度我国贸易顺差降幅近80%,而3月份出现月逆差72.4亿美元,这是自2004年5月以来我国首次出现月贸易逆差。长期以来,对外出口在我国经济增长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最近两年的对外贸易数据也说明我国的外需情况还不稳定,加上人民币升值压力越来越大,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我国出口复苏之路并不平坦。
(三)财政的承受能力
发行国债筹集资金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但财政赤字规模的不断扩大也会积累很高的财政风险。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实施了积极财政政策,财政赤字率曾一度从1997年的不足1%提高至2002年的2.6%,赤字规模最高扩增突破3000亿元。但随后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期,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增长,2007年财政赤字率只有0.8%,2008年更是一路下滑至0.6%。按照国际惯例,3%是财政赤字率的警戒线,即使2009年在新一轮积极财政政策下我国财政赤字率也不足2.9%,所以目前的财政风险还是可控的,是我国综合国力可以承受的,而且还留有一定的继续操作空间。
2008年新一轮积极财政政策实施以来,我国经济已经初步企稳向好,但经济在总体上复苏的基础并不牢固,我国仍处于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要让我国经济真正回暖、站稳并最终走出危机,保持积极财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积极财政政策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我们需要以公共财政为导向,加快财政体制和财政政策改革,稳固经济基础,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公共财政体制下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原则
(一)既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又要推动经济结构优化
实践证明,积极财政政策作为一种反危机政策,在经济衰退时期能有效促进经济复苏。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现阶段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保持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发展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在此基础上不断壮大财政实力,为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提供坚实的财力保证。同时,要把总量扩张与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应对资源和环境约束,实现粗放型发展向集约型发展转变,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作为保增长的主攻方向,增强发展后劲,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既要统筹兼顾,又要突出重点
公共财政体制的完善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积极财政政策实施要谋篇布局,统筹兼顾,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重点,协调发挥财政的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经济稳定职能。同时,适应财政调控方向的变化,重点加大“三农”、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引导企业注重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逐步突破传统的、偏重于经济建设的供给模式,向以公共服务和宏观调控为主要内容的新模式转换。
(三)既要增加政府投资支出,又要引导社会参与
我国公共事业发展起点低、底子薄,要改善民生就要持续不断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民生,加快社会建设,既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也要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政府财力是有限的,因此非完全公共产品的投入没有必要完全依赖财政资金,一定程度上应允许甚至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管理,只要政府政策得当,特别是赋予社会资本应有的获利机会,少量政府投入便可以调动起大量民间投资,有效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运营成本,逐步建立起合理的基础设施投资管理模式,为经济长期增长和社会协调发展奠定牢靠坚实的基础。
(四)既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又要加强监督管理
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建立的时间不长,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针对体制机制中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问题,应通过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保障民生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财税制度改革,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继续优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财政透明度,建立起财政体制的外部监督体系,形成人大、审计、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多层次、多方位的监管,为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张平.中西方财政理论的比较研究[j].江苏商论,2009(3)
2.朱志刚.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n].人民日报,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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