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制度考核范文篇1
为了增强调研活动的针对性,使调研成果运用于实际工作,切实解决本院存在的突出问题,院党组成员之间对调研课题进行了交流,大家认为:在新的形势下,法院工作面临收案大幅上升,审判力量不足;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增多,队伍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办公办案经费紧张,“两庭”及信息化建设资金缺口大;执行装备落后,“执行难”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干部职级待遇偏低,影响队伍稳定;绩效考核奖励机制不完善,考核奖惩不严格,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不充分;审判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有些是需要区委和政府帮助解决的,如人员编制、办案资金、职级待遇等,对此,院党组将积极向区委和政府汇报,努力争取解决。有些问题如考核机制不完善,执行不到位,考核不严格,奖惩不分明等问题,必须通过完善制度,加大执行,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强化管理逐步加以解决。为此,院党组决定,把“强化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推动审判工作科学发展”作为全院的重点调研课题,以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奖励机制,进一步强化对党组成员、庭室负责人及干警的目标管理考核作为提高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以此激发全院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队伍管理水平,推动审判工作科学发展。
一、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为审判工作科学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要使各项工作走上正轨,有序开展,规范运行,制定具体、实在、管用的制度是第一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个规矩是什么?对国家来说就是法律,对单位而言就是制度。无章可行,工作就会混乱,盲目。制度建设是一个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制度的没有终点的动态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所以,管理者在制定制度时不可能做到绝对严密,完美无缺,因为实践是在发展变化的,制度也需要在实际执行中不断的修正和完善,因此,本院根据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后勤保障等需要,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案件流程管理时限若干规定》、《案件质量评查若干规定》、《本院二审发改案件、再审改判案件、错案责任查究办法(试行)》、《加强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民事案件速裁工作规则(试行)》、《执行款物管理制度》、《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档案借阅利用制度》、《各类案件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等审判管理制度;《党组工作规则》,《考勤及请销假制度》、《加强干警教育培训若干问题试行规定》、《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暂行办法》等队伍建设制度;《调研信息工作规则》、《车辆管理制度》、《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后勤保障制度,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发挥制度对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的引导、规范作用
事实证明,制度制定以后关键是执行,再好的制度,没有人去执行或执行力不到位也是没有用的。从本院制度的执行情况看,效果不是很理想,一方面制度本身还不够完善、不够科学,操作起来不够客观;平时工作过于繁忙,工作台帐记录不全不详;人少案多的矛盾非常突出,干警工作压力很大,经常加班加点,导致执行制度不够严格。另一方面,没有把制度放到一个应有的高度并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是导致执行制度不严的重要原因,有时甚至用“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的借口让制度成了一种摆设,失去了制度应有的引导、规范作用。因此,要严格执行制度,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除了制度设计上的科学性、操作性外,制度执行时的严肃性、公正性乃是保证严格执行制度并能够以制度管人的重要一环。另外,严格执行制度,还需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尤其是领导者和管理者更要带头严格执行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在全院营造一种尊重制度、严守制度的良好氛围。不能认为制度的执行是某一部门或某一岗位的事,任制度推行部门及人员忙的不亦乐乎,而被检查的单位却不痛不痒没有感觉。制度制定与制度执行的过程就是管理的过程,没有各级管理者的参与和承担责任是不可能成功的。
三、强化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增强党组成员、中层领导及全院干警的责任心
制度是否科学,执行是否到位,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检验和证明,而强化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正是检验和证明制度科学与否,执行是否到位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实施绩效考核时要掌握以下原则:即公开性原则:以让被考评者了解考核的程序、方法和时间等事宜,提高考核的透明度。客观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评价与考核,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情感因素的影响。开放沟通原则:通过考核者与被考评者沟通,解决被考评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差别性原则:对不同类型的人员进行考核内容要有区别。我们过去也有考核制度,也在执行考核,但存在考核的透明度不高,掺杂主观臆断和个人情感因素,考核者与被考评者缺乏沟通,考核内容的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影响了我们考核的质量和效率。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深刻变化,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我们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的原则方法等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和深刻认识审判工作、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理清思路,重点完善《各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各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各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分解》、《干警目标管理责任书》等制度,通过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进一步增强党组成员、中层领导及全院干警的责任心,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推动审判工作科学发展。
四、重视考评结果的运用,激发全院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考核工作只有做到准确、公平、公正才能达到激励的功效。一要建立专门的考核机构。任何考核工作都是由人来开展的,因此要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首先必须健全考核机构,统一考核尺度,要加强对考核人员的教育,树立客观、公正、对事不对人的考评观念。二要坚持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可以分为月考、季考、半年考、年度考核等,不论何种考核,都离不开平时考核资料的积累。因此要特别注意加大日常考核督查力度,并建好台帐,使之成为阶段性考核的重要依据。三要不断探索新的考核方式。当前,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在法院工作中的广泛作用,考核工作要逐步向网上考核发展,一些考核的数据能用电脑统计的尽量用电脑设计,确保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客观性,各类考核信息的传递,也尽量通过内网传递,以提高考核效率,降低考核成本,并防止被考核者弄虚作假。四要严格兑现考核结果。避免考核工作在实践中流于形式。要想充分发挥考核激励机制在队伍管理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激发全院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首先对考核激励机制要有一个科学的认识,既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又要严格考核,避免滥用。本院虽然制定了考核办法、项目及评分标准,但量化不细,分值设置不科学,配套机制缺乏,加之重视不够,台帐不清,考核工作没有真正深入开展,没有真正按照既定的考核办法开展严格的考核,导致在工作中对考评结果的使用即使“有心”但却奈何“无力”,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的管理水平不尽人意。2008年,中院对各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首次进行目标管理考核,这对健全和完善本院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既是契机,也是一个推动,本院将按照中院的要求和借鉴兄弟法院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完善本院的目标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和强化目标绩效考核奖励,努力解决
“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
以及优劣不分,奖罚不明的大平均主义,不仅将考核结果与干警的经济待遇挂钩,还要将考核结果与干警的政治荣誉,如年终评先、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挂起钩来,从根本上扭转考核工作形式化,走过场的局面,从而增强惰者的危机感和责任感,保护、激发原本工作积极人员的积极性,
核心制度考核范文篇2
关键词:医师定期考核实践体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11]43号)、《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呼卫字[2012]44号)文件精神,呼和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如期圆满完成了第一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组织学习沟通,奠定基础
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于医疗、预防、保健等机构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中心首先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文件内容、吃透政策、领会实质、提高认识,为顺利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奠定理论基础。
由于第一次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面临诸多实际问题。在文件内容把握不准、单位遇到特殊情况的时候,中心经常与呼和浩特市卫生局、中国医师协会等上级主管部门沟通,使得一些问题得以妥善解决。同时,中心组织一名工作人员到上海参加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业务干部培训班,组织两名工作人员到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等兄弟单位学习,借鉴其先进经验,为顺利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奠定坚实基础,从而推动中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组织结构,明确职责
中心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由中心主任亲自担任委员会主任,负责中心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领导和考核结果的审定工作。委员会下设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科,由人事科、党委办公室、科教科的负责人和考核专家组成,负责制定中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和考核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完成后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和存档。人事科负责医师考核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及建档;党委办公室负责本中心医师职业道德评定的组织实施,并将评定结果报人事科;科教科负责医师业务水平测评的组织实施,并将测评结果报人事科;中心各科室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小组,负责本科室医师工作成绩考核评定,并将考核结果汇总报人事科进行复核。
三、制订方案制度,确定步骤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中心工作实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了一套详尽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工作制度;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初稿进行分析讨论,确保方案、制度更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经反复讨论研究后,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印发《中心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中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等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医师定期考核的各项程序、实施步骤等,有效地推动了工作进程。在考核工作中从每个步骤、每个环节抓起,在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及上报的各项表格等方面都逐一进行分析研究,以探求最便捷、实用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短时间内高质量、高成效地完成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任务。
四、按照考核规定,落实考核
中心领导高度重视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一次提高执业医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标准来衡量。中心医师考核委员会,要求中心各科室组织有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时段为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中心参加本周期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考核共有88人,由本中心负责考核。按照文件要求,参加简易程序考核的有55人,参加一般程序考核的有33人。简易程序考核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包括考核周期内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对参加一般程序的人员进行了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和业务水平考核。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与此同时,完成了《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录入工作。
五、规范考核管理,提升素质
这次医师定期考核,是对中心所有具备执业资格的公共卫生医师一次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和业务水平的检查。考核委员会严格执行考核程序的有关规定,做到了客观、科学、公正、公平、公开。通过此次考核,积累了一些经验,促使各级医务人员增强了责任意识,敬业理念,为更好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与发展是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今后的定期考核中,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统领,以人为本,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总结经验,不断改进,确保医师执业管理达到实效。
参考文献:
核心制度考核范文篇3
为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车辆管理服务中心各岗位职责,保障医疗抢救和工作需要用车,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和服务制度的落实,提高驾驶员能力与素质,鼓励工作积极性,有效改进工作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一、岗位职责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疗养干部服务、为全院服务、为领导服务的思想,谦虚谨慎、任劳任怨、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每位驾驶员应“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维护领导及自身形象,不应有任何有损于全院形象的言行,严守机关保密条例,不道听途说。
(三)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谨慎驾驶,警钟长鸣、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做到“安全正点、准确及时、文明礼貌、热情周到”。
(四)自觉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安全学习,及时总结安全行驶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熟悉和掌握车辆性能,做好日常保养,保持车容整洁,及时排除故障,按时完成车辆年检,确保车辆良好性能状况。
(六)精心爱护车辆,按规定停放车辆,不无故在外乱停放及过夜。未经领导同意,车辆不得私自转借或公车私用,如有特殊情况用车,应事先向院办或院领导请示并征得同意。
(七)服从车辆调度,如遇本人身体不适或车况不佳,应及时汇报,以免影响出车任务。
(八)相对固定的车辆,如领导专用车辆,驾驶员及车辆由院办统一安排使用。
(九)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做好出车前、归队后的检查,做到车况不好不出车,安全系数不达标不出车。
(十)遵守劳动纪律,提前上班到岗,做好随时出车准备,必须车等领导,不能领导等车。
二、适用范围
1、适用于本中心各管理人员
2、适用于本中心所有驾驶员员
二、考核办法
(一)采用奖惩考核办法,由车管中心责任人考核登记,并与其绩效工资挂钩,按奖惩数额实施奖罚。完成岗位职责给予奖励。
(二)凡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奖励:
1、全年安全无事故,没有发生因主观原因造成人身或车辆损害的,奖励200元。
2、服从领导,工作积极主动,完成任务出色,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工作人员形象,奖励200元。
3、有其它突出成绩的酌情奖励。
(三)凡有下列情况的予以扣罚绩效工资:
1、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伤(损)害的,视责任扣发绩效工资。
2、不服从领导和调度,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损于工作人员形象,违法乱纪行为的,视情节扣发绩效工资。
3、违反交通法规,受到罚款等处罚的,一次扣50元。
4、服务态度不好、服务素质不高,接到投诉,调查属实的,一次50元。
5、未经批准,将车辆转借给他人,或公车私用的,一次扣50元。
6、未按要求做好车辆保养、保洁工作,或因主观原因造成车辆机件损坏的,一次扣50元。
7、因主观原因,影响出车任务的,每次扣50元。
8、无故不参加院或车管中心会议或学习的,每次扣50元。
9、相对固定车辆驾驶员在领导外出或不用车期间,未按规定回队的,发现1次扣50元。
10、无序停车,每次扣10元。
11、有其它违规行为的酌情扣罚。
(四)考核考评及奖扣
1、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罚款的,不论金额多少,一律由驾驶员自负,不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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