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范文篇1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县(市、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卫生、科技、教育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相关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市和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行动保障工作。
2、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
(二)日常管理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在卫生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出咨询建议和进行技术指导等。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四)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2、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水源、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置、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三、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市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二)预警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县(市、区)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以上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置、边抢救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响应措施
1、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市、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对我市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疫情事发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组织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6)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估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市级以及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疾病防控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开展科研和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市卫生局应急响应。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指导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及时向市政府、各县卫生行政部门以及驻军等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向毗邻、可能波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做好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置需要,启动本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设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市卫生局应急响应。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迅速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并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毗邻、可能波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市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四)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奖励
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七、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建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共享。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完善市、县、乡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充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我市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4、卫生监督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向各乡镇派出卫生监督分机构;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5、卫生应急队伍
(1)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市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市级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卫生应急队伍,每类队伍各20人左右。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临床救治、心理干预、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管理和培训。县(市、区)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演练
各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
各级政府的卫生、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商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2、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三)通信和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卫生处置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法律保障
市法制办、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定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市级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主题词:卫生安全事件通知
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范文篇2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体系
2.2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处理调查
5.3
善后处置
5.4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6.4
应急车辆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应急资源的管理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7.2
本预案用于的含义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和减轻、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X,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省环境保护条例》、《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县境内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不超出X县政府处置能力)以及县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除外)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环境应急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
1.4.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
1.4.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县环保部门。
1.4.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依法设立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县委和县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指导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必要时,县政府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
2.2
乡镇级(街道)组织机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必要时,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2.3.1污染处置组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组成部门: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水产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等。
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2.3.2
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组成部门: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水产局、县农业局、县水文局、县气象局等。
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3.3
医学救援组
牵头部门:县卫计局。
组成部门: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职责:负责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2.3.4
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组成部门: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办、县环保局等。
职责: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2.3.5
社会稳定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组成部门:县经信局、县商务办、县环保局等。
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3.6
新闻组
保障牵头部门:县新闻办。
组成部门:县网信办、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广电台等。
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l.2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保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县辖区内黄河水域上浮桥及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环保部门会同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3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4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备。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5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
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收集到的信息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在省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后,县政府按照文件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在省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后,县政府按照文件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黄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在市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后,县政府按照文件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具体由县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当我县辖区内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市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后,将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县政府将立即宣布解除已的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2.4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3
信息报告和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县政府或者县环保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要尽快核实情况。力争在15分钟内向县政府电话报告,并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简要情况,最迟必须在事发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要尽快核实情况。力争在15分钟内向县政府电话报告,并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简要情况,最迟必须在事发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时,按照变化后的级别及时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及县环保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
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
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
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
因环境污染印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大的;
(6)
县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先于我县政府及县环保局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县政府及县环保局应按照上级要求核实并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街道通报的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较大(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4.1.2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县政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详见附件3)
4.1.2.2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县政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详见附件3)
4.1.2.3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县环保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级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Ⅳ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
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市环保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
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保持与市环保局的通信联络,及时汇报事件动态情况。
(3)
配合市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相应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请求市环保部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县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费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
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突发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
环境应急监测
县环保部门在环境监测中的职责为: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信息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发生在我县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县政府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形式按照《X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执行。
4.2.5安全防护
4.2.5.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5.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难场所。
4.3应急终止
4.3.1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响应终止的程序
(1)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县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根据市政府或市环保部门安排组成调查组,配合上级政府,及时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
善后处置
县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应急保障
按照《全国环保部门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县环保部门应急能力要达到二级标准。
6.1队伍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对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县、乡(街道)和县开发区、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中央、省、市级财政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县财政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有力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
6.3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建设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备库,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应急车辆保障
县环保部门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至少装备一辆环境应急指挥车和一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环保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时间现场。
6.5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县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6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
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应急物质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6.8.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6.8.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8.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环保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县环保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预案的要求,制定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7.2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X县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级部门职责
3.《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4.1分级响应部分内容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
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
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指
挥
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主任
县环保局局长
组成部门及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自然生态系统(除农、林外其他生态系统)的外来入侵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撒离;指导全县公安消防突发环境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
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负责配合上级民政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县住建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协调工作,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指导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县交通局:负责县辖区内黄河水域上浮桥及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公路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县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水务部门组织协调并实施重要河流库及跨县区、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县水文局:监测并相关水文信息。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
县水产局:负责对突发环境造成的渔业水域生态损害进行评估,并向责任方提供索赔,组织开展渔业水域生态修复。
县林业局: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种资源破坏处置。
县商务办:负责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并及时为相关卫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县广电台: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工作。
县安监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预报服务;必要时协调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网信办:负责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县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工作。
县黄河河务局:负责X县辖区内黄河干流范围内及相关支流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黄河应急水量调度,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附件3
《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4.1分级响应
部分内容
......
4.1分级响应
4.1.2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Ⅱ级响应。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
开通与事发地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级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
及时向省政府、省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政府启动响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4)
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
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其他组成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及时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
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
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2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上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Ⅲ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
开通与事发地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级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向省政府、省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
及时向省政府、省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
市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政府启动响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4)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其他组成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及时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范文篇3
关键词: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程序;保障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91.25文献标识码:A
一、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1、分级响应
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由市政府应急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对事故进行处置。
较大以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按照有关程序报请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先启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2、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事故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环保、卫生部门和所在镇处。市环境保护部门接到报告,立即进行初步判断,确认事件级别。
实施响应时,市环境保护局按下列程序实施:
(1)立即向莱山区政府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开通与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组织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各镇(街道)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3、扩大应急
因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区政府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请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莱山区政府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可提请烟台市政府要求各方面力量的支援。
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邻市、区环境,莱山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可提请莱山区政府请示烟台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邻县(市、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增援。
4、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公民在发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后,有权通过110、119、120、129等特服电话进行报告或举报。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莱山区环境保护局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主动进行先期应急处置,防止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
莱山区环境保护局必须在1小时内初报事件的有关情况,对初步判定属于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30分钟内初报,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二、组织指挥及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措施
1、组织指挥
(1)指挥协调
莱山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政府领导小组在上级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政府领导小组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程序,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的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指导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价。
(2)指挥与协调内容
①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②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工作。
③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④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监控工作。
⑤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
⑥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2、技术保障
建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成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后相关环境专家能够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3、物资保障
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救援行动等所需的车辆和设备,物资的储备等,加强维护保养,保障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
4、人员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要组建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培养一支熟悉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充分掌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三、应急终止程序及事件处理报告内容
1、应急终止程序
莱山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完善水质监测系统,建立水源污染预警机制;负责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分析污染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环保局要协助政府领导小组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事发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迅速开展善后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事件处理报告内容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事发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初报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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