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的账务处理(收集3篇)

时间:2024-07-05 来源:

非税收入的账务处理范文篇1

【关键词】债务重组公允价值账面价值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一、新准则下以房抵债业务会计处理探析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①以资产清偿债务;②债务转为资本;③修改其他债务条件;④以上三种主式的组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存货抵偿债务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可见,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行为,只有在符合债务重组定义并满足债务重组条件时,才能按照债务重组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前述第①、②种情况的以房抵业务,由于其符合或基本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按照债务重组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实务中不存在任何争议;即:在协议生效或商品房所有权转移时确认收入实现,按照以房抵债协议确定的所抵债务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账款”科目,将照商品房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将商品房公允价值与所抵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借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同时结转商品房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同时按照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而对于第③种情况的以房抵债业务由于在相关准则中未对其会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务处理就出现了二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即:①按照所抵债务的账面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不确认开发产品公允价值与所抵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即:按照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将开发产品公允价值与所抵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捐赠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上述二种处理方法,第①种会计处理方法明显不符合收入计量的有关规定,混淆了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公允价值的区别,因此不正确;而第②种会计处理方法则更符合该项经济业务的实质,因为开发产品公允价值高于所抵债务账面价值的部分实质上是一种无偿赠与,按照捐赠支出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是合理合法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第③种情况的以房抵债业务采取该种处理方法是正确合法的;即:在协议生效或商品房所有权转移时确认收入实现,按照以房抵债协议确定的所抵债务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账款”科目,将商品房公允价值与所抵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捐赠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将商品房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商品房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同时按照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

二、以房抵债业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处理探析

根据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产品抵债属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计征相应的税款。营业税方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的规定,视同销售的应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核定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可见,对于前述第①、②情况的视同销售行为,由于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小于或等于所抵债务账面价值,因此按所抵偿债务的账面价值确定其应税营业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在实务处理中不存在任何争议。而对于前述第③种情况的视同销售行为,如何确定其应税营业额在实务处理中则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大于所抵债务账面价值,但由于以房抵债行为是因企业资金紧张等原因引起的,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营业额的视同销售行为,因此应按照所抵债务账面价值确定其应税营业额;第二种观点认为开发产品公允价值高于所抵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实质上是一种无偿赠与或利益输送行为,属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营业额的视同销售行为,因此应按照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应税营业额;对于上述二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比较牵强,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而第二种观点则更符合该项业务实质,且与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时的应纳税额一致;因此对于前述第③种情况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照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应税营业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非税收入的账务处理范文篇2

关键词:商业实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增值税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由公允价值的定义可以得出公允价值为含增值税的价税合计金额(若交易行为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这是因为当企业发生购货行为时,除了向销售方支付货物本身的价款外,还需支付按货物价款计算的增值税,因此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为含增值税的价税合计金额(若交易行为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一、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

1.讲解的处理

20×7年8月,甲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交换乙家具公司生产的一批办公家具,换入的办公家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甲乙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35000元,公允价值为75000元。办公家具的账面价值为80000元,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75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乙公司换入甲公司的设备是生产家具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设备。(例题假设及甲公司的账务处理略)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库存商品换入其他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换出办公家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75000×17%=12750(元)

借:固定资产——设备

87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7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办公家具80000

2.存在的问题

在上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按讲解对公允价值的理解上看属于等价交换(公允价值相等),实际上乙公司做出了让步,因为在上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当中乙公司交换资产为存货,销售存货时除收取价款外,还收取增值税款,购买方购买存货时,除支付价款外,还支付增值税款,在本例中乙方未收取增值税款,甲方未支付增值税款,因此对于未收取增值税款可以看做是乙方对甲方的让步。另外从乙公司换入设备的入账价值为87750元,明显高于其公允价值75000元,说明账务处理存在问题。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是对公允价值的概念理解存在偏差,未考虑公允价值含有增值税。

3.公允价值重新解读后的账务处理

若题目中办公家具公允价值75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除以1.17(即公允价值为计税价格加增值税销售项税额),其他条件不变。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未发生变化。(准则讲解甲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未考虑增值税,这里也未考虑)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库存商品换入其他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换出办公家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75000÷1.17×17%=12750(元)

借:固定资产——设备

7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4102.5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897.44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办公家具80000

调整后资产的入账价值等于在换出单位的公允价值,更符合交易的经济实质。

二、在涉及补价的情况

1.讲解的处理

20×8年5月,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协商,甲公司决定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发电设备、车床以及库存商品换入乙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货运车、轿车、客运汽车。甲公司发电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5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3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车床的账面原价为12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60万元,公允价值为80万元;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300万元,公允价值为350万元,公允价值等于计税价格。乙公司货运车的账面原价为15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5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万元;轿车的账面原价为20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9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客运汽车的账面原价为30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240万元。乙公司另外以银行存款向甲公司支付补价40万元。(题目中假设及乙公司账务处理略)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1800000

累计折旧900000

贷:固定资产——发电设备1500000

——车床1200000

借:固定资产——货运车1500100

——轿车1595200

——客运汽车2399700

银行存款4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800000

主营业务收入350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00

贷:库存商品3000000

2.存在的问题

在上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另一方面,从乙方的账务处理也可以判断出,乙方交换资产中:货运车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50万元,轿车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10万元,客运汽车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20万元,三项资产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共计60万元,而乙方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为119.5万元,差额为59.5万元与存货对应的增值税款一致。由此可见乙方实际应确认60万的营业外收入,59.5万元系公允价值理解问题。再次,甲方入账的货运车、轿车、客运汽车价值与公允价值不同,或高于或低于公允价值,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入账存在问题。

3.公允价值重新解读后的账务处理

若题目中存货公允价值350万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除以1.17(即公允价值为计税价格加增值税销售项税额),其他条件不变。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未发生变化。(准则讲解甲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未考虑增值税,这里也未考虑)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1800000

累计折旧900000

贷:固定资产——发电设备1500000

——车床1200000

借:固定资产——货运车1500000

——轿车1000000

——客运汽车2400000

银行存款4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800000

主营业务收入299145.3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854.7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00

贷:库存商品3000000

经上述调整后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更加合理,更符合交易的经济实质。

通过上述两个例题可以得出结论,即公允价值应该含有增值税。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人民出版社.

非税收入的账务处理范文篇3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营业税、消费税等的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支付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消费税、运杂费等,不考虑增值税)。其处理方法为:如果是为换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出资产处置损益,不计人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为换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2008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中国税务出版社《财务与会计》(以下简称教材)第165页例进行分析如下。

[例1]长江公司与华山公司经协商,长江公司以其拥有的专利权与华山公司拥有的生产用设备交换。长江公司专利权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42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华山公司生产用设备的账面原价为600万元,已提折旧为170万元,已提值准备为30万元,公允价值为400万元,在资产交换过程中发生设备搬运费2万元;华山公司另支付20万元给长江公司。长江公司收到换人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华山公司收到换人的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对此项业务笔者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教材中的处理不一致,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在2008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务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中还指出,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会计上应确认收入,按照销售处理。按规定计算的应缴消费税应计入长期投资的账面成本,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但笔者认为,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既然会计上应确认收入,那么视同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由此看出,该教材将换出资产应缴的营业税、消费税及产生的运杂费计人了换人资产的成本,但笔者认为不应该计人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应计入换出资产处置损益。就上述业务而言,长江公司换出资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应该冲减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而不应计入换人设备的成本。华山公司发生的设备搬运费,与换人的无形资产无关,也不能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视换出掇产的类别不同而有所区别: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投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应支付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消费税、运杂费等,不考虑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为:无论是为换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还是为换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均计入换人资产的成本。对此类会计处理方法,各类教材的会计处理方法都是一致的。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不论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换出资产应缴的增值税都应计人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应冲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按税法规定不可以抵扣的应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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