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乡镇申报材料(收集3篇)

时间:2024-07-08 来源: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篇1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贯彻执行上级文件指导精神,xxxx年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D级危房户,要优先纳入室内改厕范围,xx月底全面完成室内改厕任务。

(二)基本原则

x、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农民的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在不增加农民负担、不违背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有效调动农民自愿参与改水改厕建设的积极性,广泛动员农民参与农村室内改厕工作。

x、政府主导,统筹推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指导、多渠道筹集资金、专业服务相结合的推进体制,实行县政府、乡、村统一负责,三级联动分级负责。

x、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结合各村屯实际,科学制定室内改厕工作目标,采用适合农户实际的室内改厕模式,防止生搬硬套和“一刀切”。原则上在农民居住住房的室内改造建设水冲厕所。

x、典型引领,示范带动。按照县级抓示范乡镇、乡镇抓示范村、村庄抓示范户的思路,梯次推进,确保成效。

二、改造范围、方案及补助方式

(一)改造范围。我县农村居住,具有“

x县农村户籍”的房屋。

(二)改造方案。按照《x省农村室内厕所改造技术导则》贯彻执行。

(三)补助方式。上级财政拨付户均xxxx元改厕补助资金,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匹配。

三、产品及设施有关技术要求

(一)厕屋。厕屋应单独设置并与生活区分隔,根据实际需求可采取软、硬隔断;厕屋内应设置便器、照明、通风等必要设施,并采取防渗、防冻措施;厕屋地面应进行防水及面材粘贴处理,墙面及屋顶进行必要的装修处理;厕屋的建筑卫生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二)出户连接管线。排水管材应选择硬聚氯乙烯管(PVC-U)、高密度聚乙烯管(HDPE)等满足建筑标准的材料;卫生间冲厕排水管管径应满足≥xxxmm、采用节水型便器坡度应≥xx%;采用直排式便器,便器与化粪池连接组件中,应设置通气管,防止厕屋返味及沼气积聚,保证安全。

(三)便器。便器应采用新型节水型便器,蹲便和坐便两种,便器材质应选用陶瓷材料。

(四)单户三格化粪池。化粪池罐体宜采用整体形式,化粪池应按三格设计,各格容积原则为x:x:x,应预留水泵抽取口或配备水泵,可根据第三格的有效容积、池深及井筒的尺寸选择适合的、耐腐蚀的抽吸水泵;化粪池每格均应设置清掏口,清掏口的设置不应影响化粪池的整体性能;化粪池应选用无害化、防腐性能好且具有防渗漏功能的材料建造,如玻璃钢、PE、PVC-U等材料,避免污染地下水。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x月xx日前)。分解任务、宣传发动、技术培训等工作。同时各乡镇要综合考虑本乡镇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本辖区的改厕计划,做到底数清楚、登记入册。依据改厕标准,本着农户自愿的原则选户。

x、申请。农户向村委会提出室内改厕申请,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户口本、身份证)。

x、审核。村委会对本辖区室内改厕申请户的资格及房屋是否具备改造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名单上报所在乡镇。

x、审批。乡镇对村委会审核合格的室内改厕申请户的资格及房屋是否具备改造条件再次进行审核后审批。

x、上报。乡镇将审批的室内厕所改造农户名单上报县农村改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全面实施阶段(

x月

xx

日—

xx月

xx日)。农村室内改厕工作全面展开,各乡镇按序时进度全面完成室内改厕任务,同时施工方与住建局村镇办、农户签订改厕合同,各乡镇做好材料留存、档案制作等工作,并组织完成初查验收上报工作。

(三)验收阶段(xx月

xx日—xx月

xx日)。在各乡镇与监理公司初验基础上,县住建局对农村室内改厕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四)档案归档和迎检总结阶段(

xx月

xx日—xx月

xx日)。各乡镇做好档案工作备案,确保顺利通过上级年终考核验收。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农村室内厕所改造工作顺利开展,成立x县农村室内厕所改造领导小组。

长:xxx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xxx

县政府副县长

xxx

县政府党组成员

员:xxx

县住建局局长

xxx

县审计局局长

xxx

县财政局局长

xxx

县发改局负责人

xxx

县民政局局长

xxx

县环保局局长

xxx

县卫计局局长

xxx

县农业局局长

xxx

县新农村办主任

xx个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x同志(兼)任。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到地方政府是农村室内改厕的实施主体,务必要把农村室内改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室内改厕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x名改厕技术员,认真解决室内改厕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室内改厕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注重示范引领。各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引导农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使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参与农村室内改厕;要组织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到室内改厕先进单位观摩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好的做法。

(三)抓好业务培训,强化技术指导。县住建局要加强农村室内改厕技术培训及协调推进和督导工作。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农村室内改厕工作进行科学规划,从室内改厕建设、使用维护等方面,给予村民全程指导服务,并成立一支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室内改厕施工队伍。各乡镇在建设化粪池的同时,要将厕屋配套建设工作同步推进,室内厕所建成后,立即拆除露天旱厕。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篇2

一、目标任务

2016年省、市下达我县完成无害化卫生厕所共7000座,按各乡镇卫生改厕普及率,分解下达到新安镇等5个镇(见附件),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

二、项目实施

(一)资金筹集与管理

1.资金筹集。资金筹集坚持政府支持引导与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建设三格式化粪池、化粪池安装等费用,县财政补助镇政府800元/户,除县财政补贴外,建设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所需的其余建材由农户自购,有条件的镇、村视财力状况对本地农村卫生改厕给予扶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

2.资金管理。按照《省爱国卫生条例》,县财政建立农村卫生改厕专项资金,并加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由县财政局会同爱卫办每半年一次,按实际完成数将资金拨付镇财政所(分局),由镇财政所(分局)组织统一支付给村或施工队。各镇对改厕资金补助标准、补助方式要向农户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审计部门要对本年度的改厕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二)技术标准

严格执行省卫生改厕地方标准。三格式无害化卫生厕所要求厕所有墙、有顶,有蹲便器,粪池为三格式化粪池并有盖板、无渗漏,密封好、厕内清洁、无蝇蛆,基本无臭,粪便定期清除并达到无害化处理效果,鼓励厕屋入院入室。

(三)工程管理

1.项目申报。改厕项目由镇向县爱卫办申报,经县爱卫办进行实地考察后填写项目申请书上报至市。

申报条件:本年度确定为省级生态村创建村必须申报,新农村建设集中居住点优先申报,有组织实施改厕能力、群众积极性较高、经济条件较好的村也可申报。

申报内容:村居总人口数、总户数、已改厕情况、拟改厕受益户数、改厕类型、拟施工时间、预算费用、资金筹措等基本情况。项目村改厕完成后无害化户厕普及率达90%以上。

审批程序:县爱卫办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厕所选址是否在室内、院内或靠近住所的地方,并远离水源等。

2.施工管理。县爱卫办按程序负责改厕材料集中招标,中标商负责运输到村。镇负责确定改厕施工队,并组织施工人员参加培训,专门负责改厕的建设施工,以保证质量,降低成本;每月向县爱卫办上报一次工程进度。

3.工程实施。各相关单位要对照《省爱国卫生条例》全面组织开展改厕工作;县爱卫办每月将改厕进度报表报县政府领导和市爱卫办,并及时报道改厕进展情况及经验做法;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保证工程顺利推进。

4.竣工验收。改厕完成并投入使用为竣工,改厕竣工实行逐级验收,考核验收人员对结果负责。村自查。由村验收人员、施工队负责人、村委会,改厕户登记后报乡镇。乡镇复查。由乡镇组织财务、监察等人员对改厕逐户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方、分管负责人、镇长签字确认后,上报至县爱卫办。县考核。各项目镇向县爱卫办提出验收申请。县爱卫办会同财政局对项目村改厕受益户完成情况及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抽取样本户不低于20%,验收合格后,向市爱卫办申报;市爱卫办组织对项目村改厕工程质量及受益户数进行复查后,报省爱卫办验收。

(四)加强宣传

县爱卫办要印发有关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宣传材料,各镇、项目村要深入农户进行宣传,大力宣传改厕的意义、好处,教会农民正确的使用方法,保证工程发挥良好的效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农村卫生改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县卫计委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文明办、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环保局等部门分管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委,县卫计委爱卫办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农村改厕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工作。

(二)注重协同配合。县卫计委、县爱卫办负责制订改厕计划、技术标准、组织培训、监督指导、检查考核、中末期评估等工作;县督查办负责将改厕工作列入全县目标考核;县财政局要将配套资金纳入年初预算并负责按工程进度及时下拨给各乡镇财政所(分局);县住建局负责将农村卫生改厕纳入村庄环境整治工作中;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工程资金使用的审计;县文明办、环保局、卫计委等相关部门将农村改厕工作纳入创建文明镇村、生态镇村、卫生镇村的考核指标,合力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范文篇3

第二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坚持以个人负担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由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管委会负责。

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查,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村(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工作。

第四条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安排适当的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卫生部门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审计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五条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为本区农业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二)持有民政部门发给《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特困户;

(三)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医疗费实报实销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

第六条救助对象患下列重大疾病之一的住院医疗,可申请救助:

(一)急性脑中风;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三)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重度精神分裂症;

(五)重度大面积烧伤;

(六)经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管委会确定并经区民政局认可的其它重大疾病。

第七条对患有属于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救助。

(一)五保户当年大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元时,超过的部分可按60%予以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二)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当年大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费用超过2000元时,超过部分可按40%予以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第八条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五)不在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优抚证》,申请对象是残疾的还应提供《残疾证》;

(四)填写《申请救助审批表》;

(五)指定医疗机构诊断病历、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

(六)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医疗救助对象应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医疗终结或出院3个月后未提出救助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十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实行按季审批。审批程序为:

(一)村(居)委会及时开展入户调查,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并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根据需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二榜公示,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对象上报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村(居)民委会告知申请人。

(三)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及时进行复查审核,核定其应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申请救助人。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金由民政部门发放,救助对象于每季度次月1日到10日直接到民政部门领取。对边远乡镇领取不便的,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代领的,但必须出具代领手续,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乡(镇)中心卫生院和指定的县级医院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院。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院由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卫生部门联合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五保供养证、特困救助证、优抚证等)到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疗就诊时,免收普通挂号费,大型检查费、普通住院床位费、手术费等费用按30%予以减免,规定范围内药品费用按正常销售价20%优惠后收取。

第十三条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拨入的农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区和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财政部门每年预算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三)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十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区财政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台帐和个人档案,加强规范化管理。采取适当方式将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投诉并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院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按照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按季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划拨到民政部门,保证医疗救助按时足额发放。或由民政部门先垫支,按季与财政部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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