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罪的刑法范文篇1
5月9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曾印发《关于开展校园伤害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针对校园伤害暴力现象展开为期9个月的专项治理。
11月11日,教育部又公布了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意见主要涉及五大方面的内容:
一、健全应急预案禁止学生携管制刀具入校。
二、问题较多的学校周边设警务室或治安岗亭。
三、严惩欺凌暴力,教唆、利用中小学生违法犯罪从重惩处。
《指导意见》特别规定,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
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惩处,有效遏制学生欺凌和暴力等案事件发生。
四、处置校园伤害事件严格保护学生隐私。《指导意见》特别指出,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身心安全。
五、落实家长监护责任,防止媒体过度渲染事件细节。
另外,关于学生在学校遭受人身损害之后的责任认定,我国法律早已有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德国:对孩子从小进行“善良教育”
在预防校园欺凌方面,德国就十分重视对孩子从小进行“善良教育”,“善良教育”是德国儿童接受人生启蒙的第一课。
从爱护小动物开始,培养孩子的爱心和同情心;另外,一项重要内容是同情和帮助弱小者。这种以亲自动手喂养小动物为载体的“善良教育”,已经成为德国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身边需要帮助的人,都要尽力相帮,培养他们做人的基本公德。
英国:建立校园欺凌防止体系,学校为主,结合家庭、社会、司法的综合模式
在英国,所有学校都必须制定完善且强有力的反欺凌政策,以此来预防和应对一切形式欺凌事件的发生,告知所有的教师、学生和家长,并按计划在校内开展校园欺凌预防活动,让学生清楚地意识到校园欺凌是不被容许的。
在课堂或活动、会议中,学校让学生讨论他们被欺凌的原因,并主动搜集学生之间存在的隐性冲突,第一时间防止欺凌事件的发生。
英国教育部在2013年颁布的《学校行为纪律》中明确表明,教师有权在校内和校外对学生进行管教。学生一旦出现法律禁止的行为,校长即可依法处以课后留校或停学处分,不予宽贷,以遏止类似行为发生。
在国家政策上,制定专门针对校园欺凌的政策法规。
在社会层面,创造出有助于有效治理校园欺凌的社会环境,从2005年起,英国每年的11月会举行反欺凌周活动,集中开展各种宣传活动。
在教育者层面,强调教育工作者在关注青少年学生成长上的法律责任,近年来,英国教育当局高度重视,老师在服务管理学生行为上的地位和作用,拨付专项经费用于老师的培训,帮助老师掌握识别校园欺凌和进行早期干预和行为矫正的方法。
学校不仅关注学生的校内行为,也关注他们校外的表现,对学生校外行为进行管理,如果学生家长发现老师在校园欺凌方面处理不当,就可以向校长乃至地方教育当局申诉,以追究教师和学校管理疏漏的责任。
2007年,英国启动了一项小学自助反欺凌工程,主要是请高年级学生帮助低年级学生,协同老师,一起反对同学间欺凌行为。
日本:多管齐下
1984年,日本官方正式将校园欺凌现象作为社会问题列入统计范畴。日本政府一直以来也在不断探索治理校园欺凌。
为此,在教育改革中,日本政府突出德育的主导地位,减轻学生学业负担以减少其紧张和压力,避免由此引发的校园暴力。
此外,日本政府还颁布了《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学校、地方政府和警方三方联手应对校园欺凌,有助于减少学校对欺凌问题漠视不管的现象。
澳大利亚:设立网站互动
澳大利亚政府与各学校共同发起了“禁止欺辱行为”运动,并建立了互动网站向家长、学生和教师提供了对付欺辱、骚扰和暴力可采取的k法。
政府采取的保护学生健康安全的措施包括:通过《全国安全学校框架》来协助学校积极打击校园内学生欺辱行为;培养学生具有爱心、同情心、宽容和理解的品质,以消除校园中的骚扰、以大欺小等现象。
美国:立法先行,依照法律进行规制
2000年以来,美国开始立法严厉惩处校园欺凌行为。近年来,全美有约45个州颁布了反欺凌法,主要针对学校欺凌。
并且,美国官方还设有专门的反校园欺凌网站和各类预防欺凌、研究欺凌的机构,很多公益性组织和专家也参与其中。
美国还制定了可操作性强的校园安全管理计划,并且,同时从学校、家庭、媒体等社会层面采取措施。
在美国,校园欺凌被称为“bullying”,根据美国教育部门今年5月公布的最新报告,发生在12~18岁孩子身上的校园欺凌事件在减少,2014年大约有22%的学生被欺凌,是2005年开始收集这类数据以来首次显著下降。一名独立于该调查的欺凌预防专家称,学校进行的各种反欺凌项目和努力收到了效果。那么,美国在预防校园欺凌方面,都采取了哪些措施呢?
明确校园欺凌受害者的法律救济和施害者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不断完善有关欺凌的法律法规。早在2000年到2002年,加州等15州就通过了禁止校园欺凌的法案。美国绝大多数的州也在现实中不断通过立法来加强对校园暴力行为的预防和惩罚,使学校安全成为法律规定的政府目标。
明确学校在校园欺凌中的安全教育、管理和防范责任。
除此之外,美国近年来也向部分州的学校派驻警察,警察除了维护学校秩序外,还负责督学工作。
挪威:政府支持,学校干预,全民行动
在挪威,政府鼓励学校对包括网络欺凌在内的校园欺凌问题采取全校范围的干预措施,学校建立了全校范围的反欺凌政策,例如,对学生行为进行限制,组建教师职业发展小组,与学生开展有关同辈关系与行为的班会活动,为欺凌者、受害者及其家长提供心理咨询等。
为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挪威国会于2002年通过了一个宣言,号召国家、地方政府以及家长和教师团体加入到尽快根除校园欺凌现象的行动中。
校园欺凌罪的刑法范文篇2
校园欺凌(Schoolbullying),指发生在学生间的,个人或集体持续以语言、文字、图象、符号、肢体动作或其他方式,对他人实施的直接或间接的贬损、排挤、欺负、骚扰或戏弄等,使该学生处于敌意或不友善的校园学习环境中,产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财产上的损害。随着对欺凌危害认识的不断深入,国外已越来越重视对其的惩治,许多国家已在立法上出台了预防、处理办法。在我国,校园欺凌越来越严重,暴露出家庭、社会、教育等各方面的问题,对其的预防与惩治也将是个系统性的工程。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尝试分析校园欺凌产生的心理根源,并对这些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分析,从而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
一、校园欺凌的认识误区
对于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可以从诸多视角进行分析,本文则是从法律责任、不利后果的承担上分析学生的心理。
(一)认为并不违法的游戏心理
有些校园欺凌,可能一开始确实仅仅是学生间的游戏行为,只是随着游戏的不断反复,一些不良游戏情节,尤其是一些暴力因素在不知不觉间被加入,游戏中的某些人开始向其他人提出物质财产上的要求,不服从者将受处罚或孤立。这种游戏已经转变成了欺凌行为,学校和家庭也很难及时发现,也就无法予以干预、制止。
(二)认为不到法定年龄的无责任心理
一些校园欺凌行为人在自我认知上,以及其监护人对其认知上,都认为行为人是个学生,还只是个孩子,无法辨识、控制自己的行为。他们之间的行为,即使造成某种后果,也不具有主观恶意,不需要承担责任。行为人或其监护人从我国法律有关法定责任年龄的规定出发,错误地认为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了解法定责任年龄的细节规定,也不了解法律责任的种类。在行为人因不到法定年龄无法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忽视了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需要承担某些替代赔偿责任,在严重情况下,监护人还可能被剥夺监护权。
(三)认为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
校园欺凌大都是由集体实施的,其恶劣之处在于,一群学生对某个学生进行身体侵害,被侵害者无力反抗、不敢反抗。而正是这种集体行为,让行为人存有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认为法律不可能追究每一个人的责任,即使追究,他分担的责任也很小。
(四)认为单个行为危害不大
校园欺凌是持续的行为,双方地位是长久、稳定的不对等,致使被欺凌的一方精神上、肉体上遭受长期的折磨,累积起严重后果。而就每一次欺凌行为来看,有可能都不严重,表面上看都不会对被欺凌人造成很明显的损害。正是这种单次行为危害后果不大的表象,让行为人以及他人看不到欺凌行为的危害。行为人至多是从正在实施的单个欺凌行为判断其危害,掌握自己行为的分寸,认为自己的欺凌行为并不过份,后果也不严重。老师、同学或其他人也多是从正在实施的单个欺凌行为判断其危害,因此也认为欺凌行为不严重,最多只是简单地阻止某次欺凌,而不能据此发现问题,从而有效防止欺凌的再次发生。
(五)认为受害者仅仅是受欺凌学生
在校园欺凌中,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往往认为自己是胜利者,吃亏的是被欺凌者。其实,从美国对欺凌行为的研究来看,一方面,被欺凌者的学习、生活受欺凌干扰,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美国校园枪击案有三分之二是由被欺凌者实施的);但是另一方面,实施欺凌的学生,其心智也深受欺凌行为影响。许多成年罪犯,当年都曾在校园里有欺凌行为,学生时代的欺凌行为极易在成年后转化成犯罪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欺凌实施者也是校园欺凌的受害者。
因为上面这些错误认识的存在,再加之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有些欺凌行为通过网络实施,具有一定的匿名性,使实施者更无责任意识,更加肆无忌惮。因此,要防治欺凌行为,首先要明确欺凌者的法律责任,用必要的惩处来阻止欺凌行为。
二、校园欺凌的责任分析
校园欺凌法律责任的主体以及法律责任的种类,需要从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去完整把握。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欺凌行为人。欺凌的直接责任承担者就是欺凌实施者,不管欺凌行为实施者年龄大小,法律责任都存在,只是有些责任,如果是未成年人则无法承担或被减轻,有些责任转于他的监护人承担(或因无法承担该种责任而对其有其他干预措施)。由于欺凌行为经常是种集体行为,因此实施者的情况也较复杂。直接实施欺凌的带头者、参与者与协助者,都有法律责任;旁观者一般情况下没有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旁观者为欺凌行为起哄助威、出谋划策,甚至教唆他人实施欺凌行为,则属于共同行为人,也有法律责任。
未成年欺凌行为人的监护人。如上所述,对一些未成年的欺凌行为人,由于其无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有些责任转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因为这是种责任的转移承担,因此并不能以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而免除,但是可适当减轻。有些情况下,监护人还要承担对实施欺凌的被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的责任,造成监护人严重损害的,可能被剥夺监护权。
学校。学校对学生管理不善,对校园欺凌不能及时发现、制止,对学生疏于管理,要承担行政上的法律责任。有对被欺凌学生所受损害的责任,也有侵权责任上的补充责任或合同上的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正如前述,欺凌行为中,除了被欺凌者外,欺凌实施者也是某种意义上的受害者,学校对未成年欺凌者也要承担责任,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管教的责任以及按规定送专门学校的责任。
(二)欺凌行为的法律责任种类
1.刑事责任
如果欺凌行为触犯刑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则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集体行为,则行为人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的不同,分别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不满14周岁,则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欺凌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应当负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如果校园欺凌造成被欺凌者人身或财产等损害的,还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欺凌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因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年龄而无法承担刑事责任,则依然要承担民事责任。只是当欺凌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替代承担。如果未成年欺凌者有自己财产的,先由其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当欺凌是由集体实施时,如果数个欺凌者共同实施欺凌,则每一个欺凌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数个欺凌者分别实施欺凌,造成同一损害,则承担按份责任;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无法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3.行政责任
欺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则有可能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处罚。虽然不满14周岁的人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同样应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也同样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如果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对校园欺凌没有及时发现、干预、制止,造成了不良后果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校园欺凌的法律应对
近期,我国一名在美国留学的中学生翟某,因校园欺凌事件,被判处十多年的监禁,引起了社会的大讨论。为扼制住校园欺凌的严重势头,许多国家采取了零容忍态度,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欺凌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是根据行为的性质,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但在如何发现、如何追究、如何定性等问题上,缺乏必要的规定,我国许多校园欺凌行为人仍逍遥法外,责任无法追究。因此,要正确应对欺凌,应制定相关的法规,建立完善的校园欺凌惩治法律机制。
(一)成立欺凌信息的收集机制
对于欺凌行为,被欺凌者因为精神上的恐惧,大都不敢向家庭、学校或他人举报;其他旁观者因害怕自己成为报复或欺凌对象,也大都不敢向学校或有关方面反映。即使有些大胆的旁观者想举报,也不知向谁举报。有的向自己的老师反映,如果不是同一班级或同一学校的学生,往往也得不到重视,获得信息的老师也不知道如何处理。
因此惩治校园欺凌,首先要建立起校园欺凌信息的收集处理机制。学校应建立专门的受理、收集有关校园欺凌的投诉或举报机构,设置投诉电话、邮箱、网页,并大力宣传,让学生、社会人士了解能反馈欺凌信息的渠道。学校也应不时组织匿名问卷调查等方式,灵活技巧地获得欺凌信息。另外,还要建立起全社会的协同通报制度,比如当警察在处理案件时发现存在校园欺凌,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学校;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有可能来自校园欺凌,也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学校;媒体接到或发现校园欺凌的线索,也应及时反馈到学校。此种信息反馈机制,应明定于相关法规中,整合各方社会力量,及时发现校园欺凌。收到相关欺凌信息的学校,如果没有管辖权限,应及时将信息转到有管辖权的学校。
(二)建立科学的调查处理程序
首先,要建立专门的欺凌处理机构,成员应包括校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保证处理机构的专业性与广泛代表性。其次,调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相关信息,听取教师、欺凌学生、被欺凌学生、其他学生陈述,对未成年学生进行询问,应通知其监护人在场。调查中,为保护被欺凌学生,除非必要,应尽量避免学生互相对质。处理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培训,注意保密,维护学生尊严,着眼欺凌行为的校正而不是激化矛盾。再次,学校要建立专门的辅导团队,对有欺凌倾向或被欺凌的学生进行及时、长期、有针对性的辅导,并要有相关的辅导过程与辅导成效记录,辅导学生健康成长,而非简单的以处罚代替教育。然后,要注意各部门的配合。在处理过程中,如果学生涉及多个学校,相互间要密切配合,必要时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如果调查中发现情节严重,涉及违反治安管理甚至刑法的情形,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机关,并依法处理,不能以校内处罚代替行政处罚或刑罚。最后,要根据调查的情况与辅导后的改善情况,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做出处理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行为人,并且要告知不服处理的复议等救济方式及期限。
(三)赋予学校必要的处置权
校园欺凌罪的刑法范文篇3
2016年11月26日,CCTV新闻频道《新闻调查》栏目播出《致命的欺凌》,在挖掘这个15岁少年自杀真相之时,也警醒所有人,防治校园欺凌已刻不容缓。
辱骂恐吓、敲诈勒索、被逼、狂扇耳光……这一年,校园欺凌事件频繁见诸网络,并呈现出低龄化、群体性、反复性、暴力性发展倾向。在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中,可怕的是施暴者的不以为然。有些孩子“天真地”认为暴力行为是可以被接受的、是能够解决问题的;有些孩子想当然地把暴力当作“引起关注”或是“树立威风”的方式,主动录制视频上传网络,将暴力行为当作一场“表演秀”……
这些现象的出现,折射出的是青少年价值观的扭曲。若欺凌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则易使受欺凌者在未来的成长中形成消极人格,产生习得性无助,难以与人正常交流等,严重者还会产生自杀倾向。而欺凌所付出的成本太低,则易导致欺凌者愈发骄横跋扈,出现偏执、易怒等人格特点,甚至踏上违法犯罪之路。
很多学生受到校园欺凌之后,因为害怕而不敢告诉老师、家长,造成校园欺凌愈演愈烈。人民日报官方微博整理出这些可能是校园欺凌信号的内容:身体伤痕、个人物品丢失或损失、如厕习惯改变、自尊心受挫、自我伤害倾向、不愿上学、睡眠问题。
要防治校园欺凌,必须诉诸源头,厘清是什么导致了这类事件屡见不鲜。
“很大程度上,校园欺凌的根子在家庭。”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指出,“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许多施暴的孩子有着相似的家庭背景:或是家境优越,认为不管出了什么事,家长都可以摆平;或是家境恶劣,自己也有过被父母暴力对待的经历。孩子的成长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家长处理问题的方式,往往会引起孩子的模仿。”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马雷军认为,学校的管理规范程度、学校的法治教育效果、教师的法治素养、学校的文化建设、学校的硬件建设等都与学校的欺凌事件发生率有关。
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上的暴力小说、暴力影视作品、网络暴力游戏等都在潜移默化地扭曲着青少年的是非观、道德观、价值观乃至人生观。做事不讲程序规则、处理问题简单粗暴、缺乏民主协商意识,诸如此类的社会大环境,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成为校园欺凌滋生的土壤。
未成年人违法成本太低也是导致校园欺凌发生的重要原因。《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一定程度上,这些规定都限制和降低了对青少年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
那么,该如何防治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呢?
“法律的约束是防治校园欺凌不可或缺的一环。”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范国睿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刑法相关条款,增加“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等内容,适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使中小学生明确并承担欺凌与暴力的相应法律责任。此外,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监护者也进行必要的惩戒,以强化其教育、监护之责。
目前,防治校园欺凌已经成为“国家共识”。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展开为期9个月的专项治理。
11月,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三个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意见》不仅明确要“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还提出了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关注学生有无精神恍惚等异常表现、推进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对屡教不改并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等具体举措。
只有建立学校、家长、相关部门、社会联动机制,认真执行《意见》提出的要求,综合施策、多管齐下,才能有效遏制校园欺凌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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