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收集3篇)

时间:2024-08-06 来源:

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范文篇1

1、离退休教职工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

多数高校对离退休工作重视不够,认为离退休工作不是学校的重点工作,因此,在软、硬件投入及经费支持等方面不能受到足够的重视。更有人存在偏见,错误认为离退休教职工不能给单位直接创造经济效了,档案管理也就无足轻重,以至于离退休教职工档案的收集、整理及管理开发等工作困难重重,故相关部门确实应引起足够的的重视。

2“.多头”管理影响了离退休教职工档案管理质量

离退休教职工的工资待遇档案、任职档案、房产档案、在职及退休后档案都分别记录、保存在不同的部门,这种“多头”管理的现象在现实工作中较为普遍,显然,与档案新规要求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不相符,且易造成档案不完整,工作需要部门间配合时,也易出现互相推诿,影响工作开展。

3、技术手段滞后造成离退休教职工档案共享受限

由于对离退休人员的档案重视不够,“多头”管理存在档案不完整现象,部分还存针对档案的分类整理、快速检索、开发与利用等方面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较落后。且很多高校离退休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无法融入学校整体自动化系统之中,各业务部门之间协作效率低下,造成档案资源不能共享。因此,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挖潜离退休人员档案价值亟待提高,以便更好发挥离退休人员继续为社会服务的作用。

二、加强高校离退休教职工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1、提高档案信息化意识,强化信息观念

高校离退休教职工档案信息化建设质量是衡量离退休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故须高度重视高校离退休教职工档案的价值。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强化信息观念,用服务观念指导高校离退休人员档案信息化建设。

2、健全离退休教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机制

首先要明确全校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相关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其次规范离退休人员档案业务流程,健全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查阅、利用等相关制度,使高校离退休档案管理工作有章可依。

3、强化高校离退休教职工档案标准

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范文篇2

根据北京市企业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国营企业1989年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京企调办字〔1990〕1号文件)精神,现就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提高档案工资的范围

1.凡地方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局级总公司机关及所属的学校、医院、科研等事业单位,均列入这次提高档案工资的范围。

2.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精神,凡属尚未明确性质的公司这次提高档案工资工作暂缓进行,待公司性质明确后,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按有关企业工资工作安排意见和规定进行此项工作。

3.国营企业中1989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含未定级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均列入这次提高档案工资的范围。

4.198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10月1日以后到企业报到工作的,也列入这次提高档案工资的范围。

二、提高档案工资的办法

1.这次提高档案工资前每个职工的现行档案工资,应按照市劳动局有关档案工资的规定确定。企业自定升级所增加的工资不列入档案工资。调动工作的职工,按照市劳动局的规定,由调入单位重新确定档案工资的,即以调入单位重新确定的档案工资作为本人现行档案工资。符合提高档案工资条件的职工,在本人现行档案工资的基础上提高一级档案工资。

2.提高档案工资的职工,凡本人现行档案工资已达到或超过本职务(岗位)最高一级工资标准的,干部按上一职务相应工资级别向上顺延增加一个级差的工资,工人按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相应工资级别向上顺延增加一个级差的工资。

3.根据市劳动局京劳资发字〔1989〕232号文件精神,凡企业自行确定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最低职务工资等级线高于市劳动局文件规定的最低职务工资等级线的,这次提高档案工资时,应在市劳动局规定的最低职务工资等级线的基础上予以提高。

4.凡1987年以来使用3%奖励晋级指标晋升过两级以上(含两级)档案工资的厂级以上领导干部,这次不再提高档案工资。

5.1989年9月30日以前调动工作的职工,由调入单位负责提高其档案工资;1989年10月1日以后调动工作的职工,由调出单位负责提高其档案工资。

三、提高档案工资的时间从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

1.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适当提高部分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及第八条关于计发离休人员相当本人一至两个月工资额的生活补贴基数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办理退休的人员。

2.属于1957年以来未升过级,也符合提高退休费最低保证数条件的退休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增加退休费的办法,然后再按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有关普遍增发退休费的规定增加退休费。

3.195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参加工作以后至退休前没有升过级的,也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增发退休费。

4.1957年以来已升过两个半级的离退休人员视为已经升过级的人员,不再按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增发离休费、退休费。

5.给离休、退休人员增发离休费、退休费,必须查清本人有关调整工资的历史情况,看其是否升过级及其工资的具体数额,而后再按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有关政策规定增发离休费、退休费。有保留工资的,在此次增发离休费、退休费时不予冲销。

五、对于1989年10月1日以后至1990年4月30日以前符合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这次增加档案工资时所增加的档案工资,百分之百计入退休费。

六、1989年9月30日前已经按个人工资总额计发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其离休费比按本人离休前档案工资为基数计算应发离休费增加不足一个级差的,退休费比按本人退休前档案工资为基数计算应发的退休费与困难补助之和增加不足一个级差的,应补足其差额;增加的离退休费达到或超过一个级差的,不再增发离退休费。1989年10月1日至1990年4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中,按个人工资总额计发离退休费的,也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七、1989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离休、退休和按国务院规定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自1989年10月1日起补发到死亡之月。

八、按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离休、退休人员增发离休费、退休费以后,不变动离休、退休前的工资级别。

九、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1.提高档案工资的审批程序

每个企业都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提高档案工资的方案,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分别按以下程序报批:

(1)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的企业,提高档案工资的方案由区、县、局、总公司审批。

(2)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不包不挂的企业(含实行提成工资制的企业和全员集体租赁的企业),提高档案工资的方案由区、县、局、总公司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局批准。经批准后,提高档案工资增加的工资可列入成本。

(3)企业的干部提高档案工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2.提高离休、退休待遇和增发离休、退休费的审批程序。

(1)企业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给离休、退休人员提高离休、退休待遇,由企业负责填写《1989年北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提高待遇审批表》,离退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工人由企业审批。

(2)企业负责填写《1989年北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提高待遇名册》报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备案。

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方案范文篇3

时间:2023-06-29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一、2023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视和关怀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强调,要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在老有所养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2023年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造成一定影响。但是我国物价、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均有一定程度上涨,且2023年是建党100周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继续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预计我省将有950余万名退休人员受益。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

二、制定我省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政策依据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0号)、《关于做好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23〕12号)、《关于天津等24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批复》(人社厅发〔2023〕39号)有关规定,制定了符合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的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

三、2023年调整水平多少?这一水平是如何考虑的?

2023总体调整水平为2023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

基本养老金调整,是一项社会政策,要突出保基本兜底线功能,确保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国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2023年我国物价和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都有一定程度的上涨,为了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需要适度调整养老金。但是,2023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济目前还处于逐步恢复过程中,下行压力加大。综合考虑多种因素,2023年按照4.5%的比例继续调整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既有利于保障大家的基本生活,也体现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要求。

四、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为什么这样安排?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是,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这样的安排,是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待遇确定机制决定的。按照现行制度,无论是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单位,都同样实行与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个人缴费情况挂钩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单的说,2023年新退休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以2023年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而2023年退休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以2019年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在退休时已适当分享上年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按照这一原则,在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将范围确定为上年底退休人员,以体现公平性,这也是历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一贯做法。

五、今年的调整办法和去年一样吗?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统一吗?

今年我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与2016年以来的调整办法基本相同,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三结合调整办法,其中,定额调整指全省各类退休人员统一增加相同额度的养老金,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指增加的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这一调整办法能够适当调节退休人员收入差距,体现了二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

六、全国各省的调整水平和办法是一样的吗?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各省份结合地方实际,兼顾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三部分的具体比例,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省调整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因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缴费年限、退休人员结构等不尽一致,虽均是按照国家统一政策确定调整比例和水平,各省份实际调整后的增加额也不完全一样。

七、可用案例说明如何调整基本养老金吗?

例1.非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张某,61岁,2023年办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35年,基本养老金为4000元,其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为:

定额调整:42元;

缴费年限挂钩调整:15年×0.7元/年+20年×1.8元/年=46.5元;

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4000元×1.3%=52元;

合计:42+46.5+52=140.5元。

例2.非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王某,71岁,缴费年限30年,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3200元,其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为:

定额调整:42元;

缴费年限挂钩调整:15年×0.7元/年+15年×1.8元/年=37.5元;

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3200元×1.3%=41.6元;

高龄倾斜调整:35元;

合计:42+37.5+41.6+35=156.1元。

例3.六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李某,71岁,缴费年限35年,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5600元,其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为:

定额调整:42元;

缴费年限挂钩调整:15年×0.7元/年+20年×1.8元/年=46.5元;

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5600元×1.3%=72.8元;

高龄倾斜调整:35元;

艰苦边远地区倾斜调整:80元;

合计:42+46.5+72.8+35+80=276.3元。

八、今年调整养老金工作的总体安排是什么?退休人员何时能拿到增加的养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今年4月下发了通知,对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作了安排,要求各省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我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确保在7月1日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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