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会计工作计划(收集3篇)

时间:2024-08-24 来源:

中职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篇1

第一条为加强我厂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划生育管理对象为本厂育龄职工(包括停薪留职、内退人员)。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厂办公室负责全厂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育龄职工计划生育档案,并对各单位、各科室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各基层单位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目标,并及时与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各单位、科室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各单位、科室要加强对计

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掌握育龄职工计划生育情况,实行分类管理,督促落实可靠的避孕措施。

第五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科室,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不能晋升职务;计划外生育的职工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能晋升职务、评优评先。

第六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七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应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报请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批准领取计划生育证。

第八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必须接受当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指导,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

计划外怀孕的职工,应当在当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指导下落实补救措施。

第九条实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育龄女职工环、孕检每四个月一次具体时间按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通知。

第十条停薪留职和内退育龄女职工在办理有关手续前,须进行当月环、孕检,确认无计划外怀孕,并与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厂办公室应在15日内将女职工的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及当月孕检情况等书面通知职工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并索

要回执。

第十一条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49周岁以下的育龄女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每四个月应自行将依法取得的现居住地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环孕检证明用挂号信寄厂办公室,或返回单位接受环、孕检。凡未按期寄回相关证明或返回单位接受环、孕检的职工,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鼓励职工晚婚晚育。晚婚、晚育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按政策规定增加婚假和产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

三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日;

四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

五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女职工,计划外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日;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日。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者晚育的同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只生育1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及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领取独生子女证。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按政策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费,生育后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十五条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的职工,除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厂部将视违育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并享受奖励费的,应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中职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篇2

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贯彻党和国家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确保我矿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某某市、某某区政府和集团公司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以“xxxx”重要思想和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落实《中共中央xx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为中心,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某某市实施〈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为重点,强化宣传教育,落实责任目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保证措施,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综合治理,实施工作创新,努力开创我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二、奋斗目标

1、计划生育率100%;

2、计划生育信息准确率/>蔚轿弧⒋胧┑轿弧⑼度氲轿弧⒐ぷ鞯轿弧?/p>四、工作职责

1、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

⑴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和计划生育管理网络,明确齐抓共管的内容和要求责任制,实施综合治理。

⑵定期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会议,分析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研究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和普及教育,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

⑷检查考核基层各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文明创建和党支部达标评比之中,实行“一票否决”。

⑸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确保及时奖罚兑现。

⑹完成集团公司党政、地方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井党总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

⑴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督促基层党支部组织职工学习宣传人口理论、计划生育知识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⑵定期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井范围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帮助指导计生兼职工作人员处理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

⑶积极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和普及教育,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按照上级计生办的要求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

3、计划生育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⑴认真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执行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属地管理机构、矿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及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⑵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属地管理的要求,研究拟定本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和措施,制定矿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制度,提交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讨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⑶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基础工作,掌握、分析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和动态,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重大问题提请矿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⑷组织落实计划生育的具体检查措施,测算兑现计划生育政策所需经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独生子女入托入学报销费用、女职工定期妇检费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办公经费等)提交委员会研究解决。

⑸组织指导计生宣传员开展基层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开展创建、达标活动。对基层工作检查考核,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对辖区内计生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请矿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⑹负责矿委员会和矿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4、相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

⑴政工部(组织、宣传、纪委)

①负责将计生工作纳入各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和创先争优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考察领导干部政绩的依据之一。

②选拔后备干部和发展新党员应有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发现违反政策的一律不得使用和发展。

③负责编制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宣教计划并列入党委中心组和各党支部干部职工的学习内容。

④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计生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干部职工模范执行计生政策的先进事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优生优育、人口理论知识,发挥宣传~作用。

⑤监督检查党员、干部贯彻执行计生政策情况,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计划生育失控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

⑵群工部(工会、团委)

①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方针、政策,采取多种途径、各种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②发挥阵地宣传作用,利用各种宣传牌板、电影幻灯等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计生法律知识。

③加强对实行计划生育特、贫职工和困难职工的扶贫帮困工作,协助计生办组织好女工妇科病普查普治工作。负责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工会建家的一项重要内容,评选文明单位、文明职工和模范、先进职工之家、优秀工会工作者、建家积极分子要经计生办审查签字,实行“一票否决”。

④将计生纳入评选先进团委、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的重要内容,在发展新团员时,严把计生关、对违反计生政策者,不予发展。

⑤负责与全矿未婚青年签订晚婚晚育合同,保证晚婚率90%以上,晚育率100%。

⑶党政办公室

①协助分管领导开好计生委员会议,协助组织好党委中心组学习,并做好记录。

②矿工作计划要安排计生工作内容,并协助做好检查落实。

③做好计生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⑷职校

编制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矿干部、职工的人口理论及计生政策法规的培训,各类培训班都要安排计生内容,做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与其它培训同步进行、同步考核,各项教学基础资料、台帐齐全,符合上级要求。

⑸电讯中心

①利用广播、有线电视广泛宣传计生政策、法规及优生优育、人口理论知识、宣传计生先进典型、发挥宣传~作用。每季开辟一次计生专题广播电视节目。

②帮助计生办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实现计生信息计算机动态管理。

⑹劳保科

加强对育龄内退职工的管理,负责与育龄内退女工签订管理合同书,定期联系,负责召集育龄内退女职工按照规定时间参加综合服务。

⑺财资部

①对育龄职工在办理调动或内退、解除合同手续时必须先由计生办审核办理有关计划生育管理移交手续后,再经计生办登记盖章后方可办理其他调动或内退、解除合同手续。

②协助计生办做好办理井下照顾生育二胎职工的出勤工数的审核,确保不出差错。

③负责为全矿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及相关手续。

④按照上级规定认真落实计生经费,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计划生育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专门列帐管理。

⑻保卫科

①严把流动人口居住关,凭计生办证明方可办理《暂住证》,并做好记录,健全台帐。

②负责会同房管科、计生办搞好一年两次清查矿内和所管辖区的探亲家属及流动人口,并负责对无《暂住证》、无计生证明的流动人口进行管理。

⑼企管部

负责全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与奖罚兑现。严格按照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和矿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要求,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奖罚兑现。

5、基层党支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

⑴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理论以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

⑵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台帐,做到人员、信息登记表、帐卡等基础资料填写及时准确,内容齐全,并根据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报表。

⑶根据计划生育管理的要求,负责督促本单位职工做好男工函调和女职工随访服务。

⑷组织本单位育龄职工按时接受避孕节育综合服务,按时参加妇科病普查普治。

⑸加强本单位流动人口管理,及时向矿计生办通报本单位不在岗职工的情况,掌握流出原因,去向。随时掌握本单位职工家属流入情况,督促流入人员到矿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审验证》

⑹负责与外出创业人员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措施

1、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工部在安排月度学习计划时,要统筹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学习宣传内容,各基层单位对职工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要有学习宣传记录,此项工作由政工部纳入文明创建和党支部达标考核内容,并严格考核兑现。

2、建立育龄女工定期随访制度。有女职工的单位每季度要安排专人对本单位所有育龄女工进行一次面对面随访,向育龄女工进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女性健康、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宣传与服务,了解她们的思想动态和需求,及时为她们提供服务,各单位随访情况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报矿计生办。

3、严格计划生育管理程序,加强计划生育人员信息的动态管理。凡职工调动(包括调进矿、调出矿、本矿内部调动或办理退休、内部退养等),必须由调动职工本人携带本人的计划生育登记表、卡片等计划生育信息资料到矿计生办登记盖章后,财资部方可为其办理调动或退休、内部退养手续。劳保科每月必须将当月办理正式退休的人员名单报计生办一份,计生办核减统计人数。

对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或除名的职工,必须由当事职工本人到矿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后,财资部方可为其办理其他有关结算手续。

4、认真落实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两次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凡应接受避孕节育综合服务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携带完备的(必须有本人近期照片)综合服务证,按照计生办统一安排的时间接受综合服务育龄妇女接受综合服务时,必须有所在单位的计生宣传员带队,计生宣传员不得无故缺席。

5、严格执行非本集团公司双职工男工函调和独生子女函调制度。每年必须对45周岁以下非本集团公司双职工男工婚育状况和独生子女情况进行一次函调。

6、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凡外出超过3个月以上的流出人员,必须先到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手续,或签订《流出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否则,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外出手续。对整建制外出创业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就是计划生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必须指定一名兼职计生宣传员,负责做好外出创业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保持与计生办的联系,及时传递计生信息。

对流入矿区的育龄人员,必须在十五日内携带国家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审验证》,保卫科凭计生办出具的《流动人口审验证》为其办理《暂住证》,房管部门查验其《流动人口审验证》和《暂住证》后,方可安排住房。

7、严格婚育假审批制度。所有婚假(含三天法定婚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假,必须由其单位出具证明,经党政主管领导签字后,到矿计生办审批,未经计生办审批的婚育假和四项手术假一律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考勤做帐,违反者,严格追究其责任。

8、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矿每年初都要与各基层单位和各机关部室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年终检查、考核、评比,且奖罚兑现。

9、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兼职计生宣传员的作用。矿对计生宣传员实行责任津贴,每人每月10元。各单位在进行工资二次分配时,要适当增加兼职计生宣传员的分配比例,要有在经济分配上向计生宣传员倾斜的政策。要保证计生宣传员有足够时间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每月不少于一天,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天数。

六、奖励与处罚

1、奖励

(1)年终根据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考核情况进行奖罚,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由矿根据责任书的规定标准给予全额奖励。

(2)如全矿杜绝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年终对井党总支及相关部门和矿计生委成员进行适当奖励。

(3)对计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经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可另行给予奖励。

2、处罚

⑴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除对当事人按照《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同时对当事人给予开除、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并罚款二万元。对当事者所在单位除实行“一票否决”外,按每出现一例计划外生育的,罚所在单位二万元,罚其单位党政主管各XX元,罚计生宣传员500元。

⑵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2条的,逾期不报报表或不按要求进行随访的,每次对该单位给予5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党支部书记和计生宣传员各罚款100元。

⑶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3条的,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对财资部经办人罚款2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⑷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4条的,逾期不参加综合服务的,每有一人对其所在单位罚款500元,对当事者本人按每延误一天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以此类推。同时,对当事人的亲属给予停班处理,直到当事人接受了综合服务为止。对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计生宣传员每人罚款100元。

⑸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5条的,凡不按要求进行函调的,对其所在单位给予1000元的罚款,对当事者本人给予500元处罚,同时责令其停班函调,直到完成函调工作

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6条的,违反者,对经办人给予500元罚款,并责令经办人负责办理管理移交手续,凡没有兼职计生宣传员的整建制外出创业单位,对项目负责人给予5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如有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每发现一人次,对当事人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接受我矿组织开展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凡不按时接受综合服务的,按本规定第四条给予处罚

中职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篇3

【关键词】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设定受益计划;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1.4;F27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7-0121-05

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首次明确给出离职后福利的概念,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离职后福利进一步区分为设定提存计划以及设定受益计划。新准则中明确提出离职后福利,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趋同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也体现了我国对单位职工老有所养的问题进一步重视。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雇员福利的相关规定于1999年至2011年期间在不断修订中得以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中的离职后福利则是首次提出,其中的设定受益计划刚刚开始执行,处于起步阶段。相比较国际会计准则,我国会计准则对离职后福利的规范尚不完善。本文重点探讨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设定提存计划与设定受益计划

(一)设定提存计划

在设定提存计划下,企业按期向社保中心等独立福利基金支付固定费用,除此以外,企业不承担其他义务。职工退休后由该基金支付养老金,职工所得养老金数额主要取决于企业已缴纳提存金总额及基金运行产生的收益,由此具有不确定性。设定提存计划下,投资收益风险由职工承担,与企业无关。目前,我国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采用的是设定提存计划,其他大部分商业保险也属于此类。

(二)设定受益计划

准则中并未给出设定受益计划的具体概念。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与职工达成协议,职工退休后,企业会给职工支付固定金额的养老金,且必须履行该义务。在此方法下,职工退休后的受益是固定的,无需承担风险,企业将承担年金缴纳和投资运营风险。企业在计算每期应缴费用时需综合考虑职工薪酬水平、在职服务年限、退休后寿命等多重因素,若后期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大于预期数额,由此导致的精算风险也将由企业承担。

由此可见,设定受益计划与设定提存计划在风险承担主体和养老金支付方式上都存在差异。新出台的设定受益计划有其独特的优点,一方面体现在企业采用设定受益计划法,企业是风险承担主体,职工退休后的福利有所保障,且职工的工作年限及供职期间的贡献收入与退休后福利相关,因此设定受益计划对职工吸引力较大,可以激励职工在供职期间更好地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企业采用设定受益计划,无需定期向基金缴纳费用,缴费具有一定弹性,企业可灵活掌握投资运营。

二、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

设定提存计划下,企业仅仅负有向基金提存金额的义务,因而会计处理比较简单。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根据一定比例计算的应缴纳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中增加了一条规定,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结束后12个月内,企业若不能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则需要按新准则规定的折现率将应缴存金额折现,并将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一般情况下,全部应缴存金额将于会计报告期结束后的12个月内支付。

例1:2015年1月,东方公司当月应发工资200万元,其中生产A产品工人工资50万元,生产B产品工人工资60万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30万元,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工资30万元,销售人员工资10万元,工程施工人员工资20万元,公司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14%、20%和2%计提职工福利费、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职工薪酬计算表见表1。

1.计提应付职工薪酬时

借:生产成本――A产品680000

生产成本――B产品816000

制造费用408000

管理费用408000

销售费用136000

在建工程27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000000

――福利费280000

――设定提存计划――养老保险

400000

――设定提存计划――失业保险

40000

2.发放职工薪酬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000000

――福利费280000

――设定提存计划――养老保险

400000

――设定提存计划――失业保险

40000

贷:银行存款2720000

例2:东方公司2015年1月应为销售部王经理计提养老保险2000元,失业保险500元,王经理由于个人原因停薪留职三年,协议三年内停止计提各种保险,三年后即2018年1月开始缴纳。假设适用折现率为8%。

本例中,由于东方公司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1年内不会支付应缴存金额,故应将应缴存金额进行折现处理:

养老保险金现值=2000(P/F,8%,3)=2000×0.7938

=1587.6(元)

失业保险金现值=500(P/F,8%,3)=500×0.7938

=396.9(元)

借:销售费用1984.5

未确认融资费用515.5

贷:应付职工薪酬――设定提存计划――养老保险

2000

――设定提存计划――失业保险

500

以后各期,将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到财务费用中,即: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三、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

(一)设定受益计划的步骤

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会计处理的步骤可分以下几步:

1.用精算假设确定职工离职后福利金额。运用精算假设方法要考虑众因素的影响,具体包括职工的死亡比率、流动比率、离职后寿命年限,以及财务方面的折现率、福利计划资产的预期回报率、通货膨胀率等多重因素。上述因素若有变动,由此带来的风险将由企业承担。

2.计算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义务,并计算该义务现值,从而确定当期服务成本。计算方法为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所谓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是早期国际会计准则中提及的方法,即估计职工未来养老金的总额,根据其继续供职的年限及相应的折现率计算折现额,并将折现额分摊至职工服务的各个期间。其中折现率的选择方法根据新会计准则具体规定执行。采用此种方法计算,企业每期承担的义务各不相同,但为职工每期提供养老金的终值是相等的。

3.若存在职工离职后福利的资产,即存在设定受益计划资产情况下,该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当期价值,然后将上述计算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这一步设定受益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较。若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大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即为盈余,将差额作为净资产;反之,则为赤字,差额作为净负债。若差额为净资产,则采用盈余与资产上限较低者。所谓资产上限,是指企业通过设定受益计划的退还或提存金的减少而获得的金额,即该资产产生的预期流入收入的现值。

4.计算设定受益计划下职工薪酬成本。按新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成本由三部分构成,即包括服务成本、设定受益计划的利息以及重新计量受益计划净资产或净负债导致的变动等。其中的服务成本也是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当前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设定受益计划结算。

5.确定其他综合收益和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由于精算假设,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实际收益率或资产上限等因素发生变动,则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或净负债需重新计量,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以后期间满足条件的除外。服务成本和设定受益计划的利息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具体案例分析

例3:2015年1月1日,东方公司开始实施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决定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5名销售人员,退休后每年支付年薪20%的养老金,当年每人年薪20万元。目前5名销售人员的平均年龄55岁,退休年龄60岁,5名销售人员还可为公司服务5年。精算师预算5名销售人员退休后平均寿命为10年。假设采用的折现率为8%。

本题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计算未来退休金折现至退休时点的现值。

退休后每年的退休金=200000×20%×5=200000(元)

方法一:每年逐步计算现值(退休金义务现值表见表2),取合计数额。

方法二:用年金现值系数计算。退休时点现值=200000

×(P/A,8%,10)=200000×6.7101=1342020(元)。

方法一适用于退休后各年退休金不相等,计算复杂;方法二适用于退休后各年退休金相等,计算简单。两种方法计算结果的差异由系数小数点所致。本例题为计算简单取方法一的结果,退休金折现至退休时点的现值为1342000元。

第二步,将年金现值平均分配至服务期各年(服务期间成本计算表见表3),计算当年福利义务,即1342000÷5=268400(元)。

第三步,将当年义务计算复利现值,即当期服务成本。

第四步,计算服务当年现值本利和,并计算期末福利义务。

计算说明:

1.当年加以前年度义务(C)=当年义务(A)+以前年度义务(B)。

2.当期服务成本(D)=当年义务(A)×(P/F,I,N)。

即第一年服务成本=268400×(P/F,8%,4)=268400

×0.7350=197274(元)

第二年服务成本=268400×(P/F,8%,3)=268400×0.7938=213055(元)

以后各年以此类推。

3.当期服务成本现值本利和(E):

第一年本利和=197274+0=197274(元)

第二年本利和=197274×(1+8%)=213055.92(元)

第三年本利和=197274×(1+8%)(1+8%)+213055.92

×(1+8%)=460200.78(元)

以后各年以此类推。

4.利息(G)=期初义务(F)×8%。

5.期末福利义务(H)=当期服务成本(D)+期初义务(F)+利息(G)。

本题中,东方公司在职工供职期间发生服务成本的会计处理如下:

2015年末:

借:销售费用197274

贷: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197274

2016年末:

借:销售费用213055.92

贷: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

213055.92

同时:

借:财务费用15781.92

贷: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

15781.92

2017年末至2019年末账务处理以此类推。

例4:承例3,若东方公司每年根据确认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提存相应资金成立基金,并进行投资,即形成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假设基金收益率为8%,则:

方法一:

2015年末提存资金时:

借:设定受益计划资产197274

贷:银行存款197274

2016年末提存资金时:

借:设定受益计划资产213055.92

贷:银行存款213055.92

同时,基金产生的收益为197274×8%=15781.92(元)

借:设定受益计划资产15781.92

贷:财务费用15781.92

2017年末至2019年末账务处理以此类推。

方法二:

年末提存资金账务处理相同。

对于设定受益计划资产产生的收益,则也可作如下处理:

借:设定受益计划资产15781.92

贷:投资收益15781.92

方法三:

年末提存资金账务处理相同。

设定受益计划资产产生的收益,也可冲减计提义务时计入的服务成本:

借:设定受益计划资产15781.92

贷:销售费用15781.92

在设定受益计划资产收益率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折现率相等的情况下,两者产生的收益与利息相互抵销。在正常情况下,5名销售人员退休后,其养老金恰好可以由东方公司设立的设定受益计划资产等额支付。若收益率与折现率不相等,则产生净资产或净负债。

例5:承例3,东方公司于2017年开始对该5名销售人员的工资进行上涨调整,因此东方公司于2017年对设定受益计划进行重新计量。假设由于在职薪酬的调整而导致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增加了20000元,则形成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精算损失。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该损失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2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20000

四、离职后福利会计处理中的问题

离职后福利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是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也是实施过程中的难点。当前各国采取的主流方式是设定提存计划,相比较设定受益计划,设定提存计划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也相对完善一些。由于我国养老金方面的会计体系起步较晚,此次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中第一次提到设定受益计划,因此设定受益计划在实务中具有以下难点和问题:

1.会计处理比较复杂。首先体现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如要计算每期的应计负债和费用,需要通过精算假设计量。由于精算假设包含的因素较多,容易发生变化,所以会经常产生精算损益。其次,当期应付薪酬的计算需要选择合适的折现率进行折现。最后,企业年金费用的确定较复杂,与企业当期缴费的金额一般不相同。

2.新准则中,将离职后福利引起的负债全部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离职后福利可能是一项长期负债,而“应付职工薪酬”是一项流动负债,如此记账,没有考虑负债的偿付期问题。而且在报表列示中,无法区分与其他职工薪酬的差别,会导致信息披露不充分。

3.新会计准则中对设定受益计划的规范不够详细、具体。主要体现在设定受益计划资产方面,没有明确给出设定受益计划资产的定义,也没有规范设定受益计划资产收益的具体会计处理。因此本文例题中,对设定受益计划资产的收益处理,列出几种不同的理解。

4.相比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我国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设定受益计划项目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

五、对离职后福利会计处理的建议

1.在离职后福利核算中,应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对离职后福利独立反映,使离职后福利的偿付具有长期和短期的弹性表现。在信息披露中,应明确离职后福利在报表中的确认和计量,建议将离职后福利作为独立项列报。

2.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对会计人员及精算师要求较高,应加强会计人员及精算师的专业培训和职业素养,提高其会计核算能力和精算能力。建议将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进行适当简化,使企业和会计人员更好地运用设定受益计划。

3.针对目前新准则规范存在的不足,对设定受益计划的内容应作出更详细的界定,建议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1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对设定受益计划会计处理的规定应进一步细致,明确设定受益计划资产的相关处理。

由于设定受益计划是我国会计准则中提到的新兴概念,会计处理及各项规定不够完善,企业在执行设定受益计划过程中会承担较大风险及支付不确定性,若企业盲目随意执行,则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设定提存计划的规定及会计处理都比较成熟,所以,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企业普及执行设定受益计划的时机并不成熟,应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实施。大部分企业可以先继续执行设定提存计划,可以先鼓励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会计核算制度非常完善的企业先行实施,在摸索中不断完善,引导其他企业逐步执行设定受益计划。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S].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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