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体系(收集3篇)

时间:2024-08-25 来源:

新型农业体系范文篇1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问题探析

[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650(2014)07-0021-01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发展现代农业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准点。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发展农业新模式,同时也是全面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在农业经营体系中,既包括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主体的农民,也包括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农业生产和经营所提供的各种经营活动。因此,在农业经营的过程中,应该不断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的解决种地问题。

一、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合作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路径

1.夯实家庭承包经营基础

我国法律部门规定,在坚持原有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农民群众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基本的使用权、占有权和收益权,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地位和基础,同时还应该不断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在同一和分割的基础上进行不断的创新发展,转变农户联合和合作的经营方式,在农业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在分割的层次上,家庭经营应向先进的科技和生产手段方向转变。

2.培育农业经营主体

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应该坚持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提高家庭农业经营的集约化水平。坚持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以专业农业大户、家庭农场为着力点,大力培育多元化适度的经营主体。在发展农业过程中应该扎实推进启动工作,鼓励农民群众大胆尝试,积极的探索,不断的积累经验,然后在农村地区全面的推广。加强农业生产技能培训,注重对农民的农业教育力度,加快培育新型农民。在农业经营过程中应该大力发展家庭农场,鼓励和引导当地的农民群众、企业、大中专院校进行合作,创办现代大型的农村企业。

二、始终坚持改革创新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根本动力

1.改革创新是动力

改革和创新是推动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马克思说过,当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之后,对生产力起着推动的作用。改革创新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动力源泉之一,对农村地区的土地经营制度进行改革,是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进行的一场深刻而伟大的变革。这种改革极大的解放和发展了农村地区的生产力,激发了亿万农民群众的创造力,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在农业发展过程中,要想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应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群众全面增收为主要核心,立足我国农业实际的发展现状,顺应时展的规律,依靠科学技术和创新驱动,最终全面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努力做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能力强、生态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2.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在农业经营体系发展过程中,加快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建设的能力,推广涉及农业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发展。政府部门要积极保障经营主体的各项利益,维护施工秩序,激发农业经营主体的创造力和积极性。还应发挥其主要职能,加强农村发展战略、规划和标定的制定和实施,加强政府部门在农业发展的中的公益性和社会监管的能力。

3.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

坚决破除一切束缚农民生产的不合理机制和体系,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政府部门应该为农业经营主体的充分发挥腾出足够的空间,以增强农村社会的创新活力。要做到放权到位、放权合理,把应该由市场承担的职能交给市场进行调控,积极推动政府办公部门其他职能不断的转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断的完善和进步。

4.处理好政府部门和农民群众的关系

在发展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充分重视农民群众的意愿,切实保护好农民群众的各项利益不受侵害。其次,政府领导应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走进农村,走进群众,充分了解农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倾听农民群众的殷切盼望。基层的领导干部应该熟悉当地的农业发展情况,了解农业,对各种农业作物的种类、习性、农业科技以及市场需求有着充分清楚的认识,提出相应建议及对策。

构建创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要坚持因地制宜、不断探索、循序渐进的原则,不追求过度快速进行,允许不同的地区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过渡性,从而扎实稳步的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高静.农业现代化与农民增收致富――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对我国的启示[J].行政与法.2010(11)

[2]崔东梅,孙福春.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4)

[3]宋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经济师.2010(06)[4]张俊武.我国农业现代化的现状及对策浅析[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03)

新型农业体系范文篇2

关键词生物技术生物经济新型农业体系

1生物技术与生物经济

对生物技术的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为“对基因、细胞、器官、胚胎、微生物、动植物等生命体进行研究开发运用的技术活动”。就本文的生物技术研究(非农学意义,而是社会——经济意义上的)来说,对生物技术的一切研究都必定是建立在对生物技术如何具体运用于中国本土社会发展的研究之上的,是和中国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的。生物经济是生物技术顺延而来的一个概念,2000年美国科学家StanDavis和ChristopherMayer基于生物技术的迅疾发展及其影响,正式提出了“生物经济”(Bio-economy)的概念,“它是以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开发与运用为基础的,建立在生物科学技术产品和产业之上的经济,它孕育于1953年发现的DNA双螺旋结构”。如果生物技术只是停留在实验室阶段,尚未能独立地成为一种社会——经济事业的话,也就没有生物经济这个概念了。所以,生物经济这个概念是指生物技术与实验室外的社会接壤后发生的经济——社会事实。如果没有产业化的运作,没有它运作的动力与目的,生物技术本身并不能直接衍生出生物经济。生物经济必然是通过市场运作,到达最大范围的受众,才能成为一种现在被舆论预测“将替代信息经济成为新经济龙头老大”的经济形态的。就象资本的本质实现是获得利润,技术的本质实现就是获得传播运用一样。我们就该关注什么样的生物技术能够被传播运用,又是怎样成为经济因子的,亦即生物技术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和社会事业的运作的动力和目的。

实验室里的生物技术,一个人可能一辈子也与此无干。要使技术与经济生活连接的前提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所需要并要获取,必须有一个共享的范围,这个范围较大,技术的(经济)价值一般就较高。技术可以很个人,它是单向度的,它自身不能检验它的社会需求,而技术的经济性则着重在共同群体间的服务,必须是普遍的认同需求与供给的共同利益的平衡,必须产生社会效果。生物技术的传播与共享永远只是一个不断克服局限的努力,但局限是永远存在的,先天的利益不公正已经包含其中。所以我们来研究生物技术,更重要的是研究它怎么逸出实验室,飘落到社会经济生活土壤中,结出生物经济这朵花来的,而这朵花的粉与蜜又是为谁所拥有和采摘的。

2生物技术的物质层面与社会层面(亦即事实层面与价值层面)

笔者认为,生物技术应该有两个层面的属性。

第一个层面,物质层面亦即事实层面。如前面提到的,生物技术研究的是基因等生物体,这是物质基础和前提。但是它还不足以使生物技术“走出来”,进入市场运作成为生物经济因子。生物技术其实是生物经济的潜在形式,是它的质料。就象转基因大米种出来就是为了进入市场卖掉,但并不是所有的都卖掉了,有的也许是农民自己吃了,这时候它就不是生物经济成分;决定转基因大米进入市场的是米业制度、米市行情和机遇,当然前提是你必须是用转基因大米种子种出来的大米。借用逻辑学老祖宗亚里斯多德的一对哲学范畴来说,质料只是潜能,从潜能转化为现实存在,还需要目的因和动力因,质料和形式这一对范畴是被亚里斯多德用来解释事物发生的原因的,形式本身可以划分为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再加上质料因,便是亚氏著名的四因说,一切事物的发生离不开这四因。在他看来,作为潜能的质料从理论上讲是在先的;但实际上,现实性是在先的,因为如果潜能在先的话,那么很可能一切的东西都可能存在,却还没有存在。就生物技术来说,它出不了实验室,进入不了生产体系,没有生产运作的目的和动力,就不会是生物经济的因素。所以,生物技术的第一个层面的含义就是划定了生物技术的质料,从定义的角度来说,就是规定了事物的属性。形式逻辑的定义法也是亚里斯多德开创的:被定义项(种)=属+种差。属和种是事物的外延,种差是事物的内涵,属的外延大于种的外延,一属有多种,种与种的区别便是种差。如果我们把生物技术与生物经济联系起来看,那么生物技术的这一层面的属性便不足以揭示出生物技术的种差,比如已能作为生物经济因子和不能、尚未作为生物经济因子的区别。我以为,生物技术的物质属性只能是生物技术的属概念,而不是种概念,更本质性的东西还没有被揭露。这就涉及到生物技术概念的第二个层面的划分。

第二个层面,社会层面(亦即价值层面)。生物技术必须具有社会——经济价值,才能进入市场完成使命,所以生物经济意义下的生物技术必然是社会性的存在。然而我们似乎一直不敢公开宣称这一层面,因为我们害怕掉进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泥潭。我们一直以来都有泛政治化的“左”倾倾向,十年动乱留下了惨痛记忆,连养只鸡都分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所以我们一直强调技术的物质层面,以为凭此可以保住技术再不受上层建筑的凌迟,但技术终究不是乌托邦了,终究要降落到社会大地上来。

在生物经济概念下来看生物技术,就会重视价值观视角的引入。作为生物经济因子的生物技术与否的两者之不同就在于前者是有价值标准与衡量级别的,这个标准在一个共同的范围内是有效的,尤其在技术的实用性、对经济的促动性等方面;然而这种效应也是有边界的,它受制于我们所处的社会,所以才有一个社会里的生物技术创造出来的生物经济价值不同于另一个的社会的现象。那什么又是生物技术(经济)价值呢?有人说,“是经济效益、盈利能力,技术实力基础,未来的发展前景、社会意义”,“它们的价值体现在高新技术性、巨额营利性、美好的不可预计的前景性”。显然,与其说这些优点是生物技术价值性的本质体现,不如说是生物技术与社会上受众的价值关系的表现。生物技术的价值说到底是一种价值观,是我们人在说这种技术而非那种具有价值,任何价值都不是孤立悬置的存在,主客体之间任何一方的缺失都会导致价值的消失。价值不是事物的属性,它是一种关系的体现。我们可以来分析转基因大米有多少先进成分,宣布它有多少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但转基因大米的价值对于愿意吃它的人和一个不愿吃它而愿花大价钱买“有机食品(organicfood)”的人是不一样的,价值和主体是不可分割的,这里就存在一个价值的有效性和边界的问题。

3生物技术价值的有效性及其边界

由前述可知,生物技术价值是一种价值观,但它不是个别的价值观,而是一种普遍的社会价值关系的体现,在这个意义上,生物科技及经济行业是一种社会存在和社会事业。

在对价值关系的考察中,也许我们应该格外重视对于主体的考察,因为价值的本质体现在主体上。但这个主体并不是主、客观相分离的形而上学两分法的主体,而是一种能动的主体,是主、客观相交融、相统一的主体,价值事实便是在主、客体价值关系运动的现实效果。

生物技术价值的主体当然是人,而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比之单个人,社会更应该成为生物技术价值的主体。就价值主体来说,小而言之为单个的人,大而言之为整个人类社会,这个谱系还能划分出无数层面:国家、民族、地区、阶级、集团、社区等等。站在不同的主体层面,就有不同的价值评判,价值评判的背后是利益原则:商业利益、政治利益,或者其他。不同的价值主体就是不同的利益集团。在实际生活中,生物技术事业应该以国家和民族为价值主体,生物经济价值就必须服从国家民族共享的价值观念体系,并且生物经济价值评价标准也应该以社会价值观体系为边界。因为不同的国家民族的社会体制、社会规范、文化不一样,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念体系也绝不会和另一个社会的完全一样,生物经济价值所立足的特定社会价值观念体系就决定了其价值的标准及其有效性的边界。

目前生物技术界是众所注目的朝阳领域,被视为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社会上对这个新生事物有赞扬也有疑虑。中国生物科技事业是伴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而发展起来的,改革的目标和归属是富民强国,“国”是社会主义中国,“民”是最广大的中国人民,中国生物科技事业在根本上不得违背这个共同的利益原则,不得无视这个价值主体,这是它的使命,也是它的发展源泉和合法性所在。那么,中国生物科技事业发展取向和价值坐标是否就应该是,立足和造福于中国这个农民大国和最普通的百姓。当前,新一界政府对经济建设利国利民的强调,对“和谐社会”的不懈追求,对“三农”问题前所未有的重视,都是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表征。今天的中国生物科技事业应该时刻往这一方向努力,以此树立自己安身立命的所在。

4对“新型农业体系”理论的一点看法

谈到生物技术、经济,自然要联系当前我国农业的实际。专门论述生物技术、生物经济与中国农业发展的关系还少有研究。笔者在学习过程中,注意到有研究者提出建立“新型农业体系(NewAgricultureSystem,NAS)”研究框架,他的学术目标是建立一个类似于“可持续发展”概念体系,以解读生物经济与中国农业发展的关系。

他强调要,以“非农”的体系外的思路和手段来解决“农”的体系内的问题。第一,新型农业体系理论新就新在它认为要以非农的思路来解决农业问题。其次,研究工业反哺农业、对农业补贴保护政策与措施。随着工业化程度的加深,即由工业化中期向工业化中后期、后期推进,我国“三农”奉献的阶段应当基本结束,应该进入工农互补、城乡共荣的发展阶段,或者说进入以工补农的阶段。第三,研究与新型农业体系相关的非农化问题与途径。探讨在非农化进程中缩小“旧农”的必然性与拓展“新农”的必要性关系,以及如何释放农村劳动就业市场,将农村人口转移到传统非农领域——包括新的农业领域和非农业领域的政策措施与途径。第四,研究新型农业体系的技术体系及其与常规农业技术体系的关系。即研究在利用常规农业技术的同时,如何利用生命科学与现代生物技术的最新成果来拓展农业新的领域。

作为一个新建构的理论,新型农业体系理论在“破”的意义上,这一理论已经做的比较充分完备;但在“立”的意义上,这一理论还尚待明确它的现实指向。生物技术、生物经济与中国农业发展之间有着密切复杂的联系,它决定了对任何技术的运用都必须和中国社会现状相匹配而行。

参考文献

1邓心安.生物经济时代与新型农业体系[J].中国科技论坛,2002(2)

2邓心安,王世杰,姚庆筱等.农业易相发展理论与中国农业现代化[J].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2(6)

新型农业体系范文篇3

陕西安康阳晨集团的农业企业,生猪产业联盟与农户家庭猪场实现了双赢,探索出了“公司+基地+农户”有机融合的龙头企业带动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阳晨产业联盟成员涉及产前原料供应企业、生产和技术服务组织、产后加工企业和产品市场供应企业,联盟企业为农户提供风险担保和融资担保,真正降低了养殖风险;四川崇州土地合作社经营,以土地股份合作为核心,新型的农业科技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品牌服务、农村金融服务4大服务体系为支撑的“1+4”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了粮食规模生产,促进了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开创了粮食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局面;上海松江家庭农场经营,以顶层设计为先导,开展都市“三农”工作的各项创新实践,家庭农场模式赢得了民心,引领了都市“三农”发展……

尽管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态势总体较好,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体培育投入不足、成长缓慢,土地约束适度规模难实现、机制不完善、运行不规范,政策落实不到位;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上产前、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不完整,市场化进程缓慢;同时现有的农业推广体系作用不到位,政府部门间的监督管理不到位。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关注的几个原则

1.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关键任务是促进和引领好规模经营农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社区性或行业性的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和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重点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需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需要积极发展农业经营新型市场主体。

2.追求规模经济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动力

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扩大经营规模,科学组合和集约利用各种生产要素,可以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但规模超过一定程度,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土地产出率有可能出现下降。因此,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规模经营要适度,不能盲目追求扩大规模。要根据各地资源条件、经营者能力来适当控制规模。如果经营规模过大,超过了经营者自身的能力,需要雇佣大量工人,就会出现劳动监督问题,导致成本增加,就会由原来的规模经济转变为规模不经济,进而丧失家庭经营优势。

3.因地制宜是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的原则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不存在优劣、高低之分。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发展实践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定位不同。要针对各类主体的不同特点,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努力形成各类主体间合作与联合的组织形态。各地发展经验表明,农业经营体系的选择不能一刀切,也不能跟风。在选择经营主体时要考虑四个方面:农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务农农民收入明显增加;转出土地的农民权益得到保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和农业发展水平相适应。

4.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离不开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配合与支撑

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对公共产品性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越来越明显,而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农业服务供给既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又存在政府失灵问题。各地成功经验表明,经营主体离不开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力支撑。

5.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政府的推动与扶持

政府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立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促进规模化经营、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和体系,需要由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和农业等条件进行宏观规划,并制定相应政策、进行宣传与推动;其次,由于农民是低收入的群体,促进土地流转需要保障转出方和转入方均能受益,并达成双方满意的价格,而双方的价格缺口需要政府补贴来弥补;第三,由于农业具有弱质性,为了保证经营主体的积极性,需要政府在各生产环节进行资金补贴,并不断调整农业补贴的投向与结构;第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主体会遇到来自技术和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需要政府对经营主体的技术服务和职业农民培训发挥作用;第五,规模化农业遇到产前和产后的咨询、粮食烘储、销售和管理等问题,需要政府推动建立多主体、多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其进行帮助。

二、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对策

1.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发展规模经营需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探索农村土地“两权分离”的创新性制度安排,使农户拥有的承包权最大程度地获得财产收益,使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流转,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为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创造条件。鼓励各地区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和农业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创新和制定适合本地的农业经营模式,设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

2.建立服务体系与经营主体配合机制,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

要把握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运行规律,强化利益上的互补,驱动多种服务提供者与其服务对象在长期互动中寻求动态的供需平衡,提高体系运行效率。

首先,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村商品流通服务、农村金融服务、农村信息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等方面进行制度优化,形成长效机制。

其次,在市场建设方面,一要开拓农村市场,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二要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完善农业信息收集和制度,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减免运销环节收费,加快形成流通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的农产品营销网络;三要保障农用生产资料供应,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严厉惩治坑农害农行为。

此外,应随时了解经营主体在各环节的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加快构建公益型服务与经营型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调整相关的服务主体、内容与方式,逐渐建立二者高效的协调、合作关系。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突出并细化对家庭农场的支持

应重点针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对农民和农业生产具有明显带动促进作用的农业企业,加大政策扶持,以促进其快速发展。在增加农业补贴总量的同时,新增农业补贴向这几类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强化财政对其购买农机、农业保险的补助力度。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家庭农场在我国各类经营主体中,经营耕地比重最高,在保障粮食安全的目标中起关键作用。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并未明确家庭农场的地位,扶持政策也多偏向于其他经营主体,因此,家庭农场扶持政策急待细化和深化。

4.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为抓手,推进农业生产经营职业化

新型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要把培养职业农民作为提升农业劳动者素质的核心任务,以提升农民的科学素养、职业技能和经营能力为重点,探索培育模式,强化政策扶持,加大培训力度,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加快推进农民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切实解决“谁来务农”的现实难题和“怎样务农”的深层问题。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培训,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选择一批素质较高的农民,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加强专业知识培训,使之成为专业种养大户。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投资创办农业实体,吸引和支持高素质人才务农创业。

5.不断创新金融支持,突破农业经营体系资金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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