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范文篇1
1.1政府主导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和完善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民的医疗保障主要依靠合作医疗体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合作医疗体系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目前,农村处于旧医疗卫生体系解体,新医疗卫生体系完善的过渡时期,处于医疗卫生保障的薄弱环节。自2002年中央决定建立并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这一实践工作。以加强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为主,逐步强化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每一次公共卫生事件都促使政府加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医疗救治机构、公共卫生研究机构切实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1.2非政府组织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建设以建立农村三级医疗机构为主体,构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经过2003年以来政府主导非政府组织承担的基础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三级机构得到保证,基本支撑建立起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相关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奠定了非盈利医疗机构为主体,盈利机构补充地位,促使公立医疗机构主导,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
2.我国农村公共医疗卫生存在的问题分析
2.1政府财政投入不足投入卫生事业的费用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是反映政府重视卫生程度的重要指标,经调查核实,全国农村地区卫生机构总数不足全省卫生机构总数的11%,医务人员总数不足全国医务人员总数的28%。[1]财政投入不足导致了投入不能够满足补偿县级以下公共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成本的需要,甚至连医务人员的工资都不能够保证;地方政府部门为减少人员投入,压缩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导致开展正常工作的人力不足,许多地区的人员编制低于国家标准;投入不足导致机构设备陈旧,缺乏开展工作的必要设备。
2.2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队伍素质较低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很多农村卫生室预防保健力量比较薄弱,基本以从事医疗为主。村医中“三低”现象(学历低、技术水平低、服务质量低)非常突出,很多人根本不具备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再加上政府投入不足和防保人员频繁轮换,多数乡镇卫生院的防保人员只能应付日常琐碎工作,其结果是农村预防保健工作没有连续性,许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几乎是空白,远没达到农民对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
2.3管理体制不顺,“三级医疗网络”的保护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我国大多数乡镇卫生院实行乡办乡管,尽管在一些地区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目前普遍存在缺少财政支持、缺乏业务管理能力、公共卫生服务部门人员配备少、专业性不强等问题;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缺少调控和监管手段,致使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基本处于拆拆分分、体制不顺、功能弱化状态。在医院,防保部门的地位、收入和被重视程度远不如创收科室,人员不稳定、流动性大、素质不高。县、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各自独立,管理松散,缺少有效的纵向业务合作。
2.4资源闲置与效率低下并存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号召下,我国实行农村行政区划调整,在撤乡并镇及镇镇合并的大环境下,一些乡镇卫生院形成重叠设置,效率不高。乡镇医院的业务量不大,服务的利用率较低,有些地区接近70%的乡镇医院出现亏损或接近亏损的边缘。目前乡镇卫生院实行的是行政主导制的人事管理制度和差额预算、自负盈亏的财务制度,由于政府对乡镇卫生院的资金投入不足,无法维持其正常运转,卫生院“以药补医”、防保机构“以医补防”的现象比较普遍,其实质是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实际上被营利性经营所取代。
2.5公共卫生供给水平低一方面农村人口居住分散,因生活水平、认识水平的限制,对自身的健康关注不够;另一方面,由于经济收入低,对购药治病和日常保健的医院支付能力也就停留在较低水平上,一般性疾病能不治疗就不治疗,重大疾患则赴城市求医。这就使农村公共卫生、医疗设施无法取得规模效益,缺乏必要的供给动力。在这种情况下由个体医生开设的小诊所、小药房就作为公共卫生医疗设施的补充,成了农村居民日常求医的地方。这些小诊所、小药房设施简陋,无法达标,给农村公共卫生环境造成很大隐患。
3.我国农村公共医疗卫生问题的解决措施
3.1强化政府职能,提高对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认识政府应利用好中央财政对农村公共卫生的专项补助经费,保证农村公共卫生经费落实。同时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经费和建设资金,严格农村卫生经费管理。加大基本医疗服务设施的建设及改造投资的同时,应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农村医疗卫生资源配置。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参与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县、乡镇、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分工和协作。
3.2积极培养引进医学专业人才针对我国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队伍素质较低的现实情况,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医学院校培养一批专科层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来充实镇村卫生组织,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一方面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以改善和优化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结构。另一方面加大现有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组织交流和学习,积极提高和优化现有医务人员的知识结构。
3.3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县级要成立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健康教育所和卫生监督执法所,乡级要强化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职能,把各项公共卫生职能进行分解细化,设立乡镇疾病控制科;村级要设立村卫生所,村卫生所要健全疾病控制,母婴保健,加强公共卫生职能。对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的人员,要规定结构构成,制定准入政策和鼓励政策。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范文篇2
1建设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必要性
1.1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对卫生服务需求变化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得到不断的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居住环境、生活方式、经济水平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对健康和保健的关心程度也有极大的提高,开始发展专家预约、私人保健、家庭病床、网上医疗等多样化的需求。广大农村居民多层次、多样性的健康需求的扩大,传统的卫生服务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需求,将直接要求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在此背景下,党的“十七大”报告把“人人享有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之一”。加大对农村基层卫生资源的配置,覆盖农村在内的医疗体系构建的需求日益凸显,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以为农村居民提供就近、方便、贴心、高效的卫生服务,可切实有效地解决广大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1.2合理调整卫生资源向农村基层社区倾斜的需要早在2008年全国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召开的“加快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案办理协商会上,卫生部副部长高强表示。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必须把重点放在加强农村和社区医疗卫生建设和发展上。他认为:医改重点是加强农村和社区医疗卫生建设。在2009年3月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指出“今后三年各级政府拟投入85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3318亿元,以保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在农村和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上,国家也积极的采取了许多可行的措施,不断增加投入,但是城乡之间、大医院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差距仍在扩大。把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都放在大医院上是不太现实的。迅速建设更多的大医院,以及让大医院提供高成本低收费的服务是目前国家财政承担不起的,是不太现实的选择。因此。如果把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都放在大医院是很难扭转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局面。同样,从另一方面看,让大医院大量从事应该由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的小病小灾、大量的门诊,也是不应该的,这种医疗结构是不够科学的。大医院更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从事一些疑难病症的研究、医学难关的攻克等方面上来,应该把一些基本的医疗、小病小灾合理的分流到基层来。因此,加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是更加切实可行的,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不可轻视的组成部分。加强和完善以县人民医院基本现代化医院创建为龙头,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对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具有重大的推进作用。
1.3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合作医疗是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政府组织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建立“低水平、广覆盖”的新型医疗制度相适用。两者互相促进,共同发展。首先,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可以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站开辟一条新的资金筹集渠道,通过制定合理的合作医疗就诊费用报销补偿办法,可以有效引导和鼓励农民在基层就诊,从而促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发展。其次,合作医疗的实施,将采取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规范基层卫生组织的行为,这在客观上会促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
2发挥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医疗体制改革中的作用的具体措施
2.1加强卫生人才队伍的建设卫生部副部长高强曾强调,基层的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的重点不完全在于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关键在于人。因此。想要更好的发挥农村医疗服务在医疗体系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要不断深化卫生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卫生人才培养。推进医学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强乡村全科医学知识培养,要着力培养适合农村需要的人才,要能够为农村培养引得进,留得住,用得上的人才,形成合理的人才结构。对一般的服务站的医生,可以实行定期培训,轮岗制度,定期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医生的业务水平。同时要加快人才引进,对于确实无法引进的人才,如高层次人才,可以由县医院负责组织高层次人才不定期到县内个服务站开展不定期坐诊,为农民治疗某方面的疑难病症,并对服务站的服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不定期巡回医疗帮扶工作。人才是根本,想尽一切方法解决农村医疗人才问题是更好的发挥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的关键。
2.2加强服务站在农村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中的作用把农村医疗服务站作为加大建设公益性公共卫生机构的排头兵,充分发挥服务站在疾病预测、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健康教育中的作用。首先,服务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社区居民健康档案。该档案包括个人健康档案、家庭健康档案和社区健康档案,用以记录与农民健康有关的病历记录、健康检查记录、保健卡片、个人及家庭一般情况等资料,这些资料都可以整合成一个详细的资料库,用来全面了解居民的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为医生开展临床预防、诊断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计划等提供重要的资料来源,为农村主要卫生问题提供依据,为全科医学教育和科研提供信息资料。其次,开展农村社区健康教育宣传。每个服务站的医生都要发挥健康教育员的作用,针对许多农民文化程度低,对健康知识无法有效获取的情况,服务站的医生可以利用村广播、宣传画、讲座等形式大力宣传卫生常识。着力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开展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的健康教育:帮助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倡晚婚、晚育、优生,注重妇女五期卫生,加强围产期监测;强化居民保护环境的意识,防止空气和水污染:发挥服务站在合作医疗中的宣传和实施作用,合作医疗是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部分农民思想观念比较落后而拒绝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害怕交了医保金不生病就亏了或真的生病了无法报销,因此服务站要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在农村合作医疗上做好宣传和动员作用,讲透国家这项政策的好处,
让人民群众早日参加医疗合作,确保人民群众受益。第三,对居民开展定期体检或普检,达到早期发现疾病的目的;对传染病要实行“早隔离、早报告”,可以防止传染病蔓延,控制流行。第四。开展预防接种和计划免疫,由服务站负责执行管理。确保常规免疫接种到位、规范,做好预防接种反应及处理,提高疫苗可预防疾病的防控水平,提高居民的免疫水平。第五,把农村医疗服务站建设成为不走的三下乡医疗队。
2.3改善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水平高强表示,最近五年,国家采取了很多措施,增加了很多投入,加强农村和社区卫生的发展。“但是坦率地说,现在城乡之间。大医院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差距还在扩大,这该引起我们的关注”。高强认为,如果把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都放在大医院上,那永远解决不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因为我们发展不了这么多的大医院,在大医院要求提供高成本低收费的服务,国家财政是承担不了的”。高强指出,必须把重点放在农村和城市社区,加大它的发展。因此,要逐步做到小病在服务站。大病到医院,康复回服务站,合理引导病人流向,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为了实现此目标,就要合理改善服务站医疗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不断提高服务站的整体医疗水平。要创新工作机制,采用延时服务、错时服务、上门服务、预约服务等办法,合理安排医务人员上班时间,尤其是要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值班工作,保证卫生服务站24小时为当地老百姓服务,尽力解决群众求医难的问题。同时,服务站要加强与县医院的联系。加强建立业务联系,争取更多的业务指导。针对社区医疗设备落后的状况,要逐步建立以县医院为核心,同时发挥各个服务站医疗设备的优势,建立设备互助协议,推行医疗设备流动服务业务。同时充分利用县疾病控制中心、县妇幼保健院的优势,加强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技术支持力度。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范文篇3
第一条引导合作医疗参合人员患病首诊在本区域内定点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村卫生室就医,上述定点医院治疗有困难的可选择经区合管中心公布的本市内其它定点医院(见附件1)。
第二条疑难病症在本区或本市定点医院无法治愈,经初诊医院出具凭证可转非定点专科医院或外地专科医院治疗。其住院费用补偿需经区合管中心审核,并按相应医院补助规定再降低15%的比例予以补助。
第三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外出打工、就学、探亲、访友人员因情况紧急的危重病或分娩可就近在县、市级以上医院就诊,但在入院后三日内必须报区合管中心。其住院费用经审核批准后按相应医院补助规定再降低15%的比例予以补助。报告内容为: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入住医院名称与联系电话。
第四条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外出因患病(分娩)在当地就诊后申请补助时需提供所在工作、生活的单位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外出的地域范围是指在长沙市市区以外的区域。
第二章补偿的诊疗项目与用药目录
第六条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综合服务项目类
1、各种挂号费、病历手册收费等。
2、出诊费、救护车费、取暖费、空调降温费、检查治疗加急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护理附加费(含陪护费、陪床费)、电话预约看病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费、普通病房收费以外的特殊病房费加收部分、各种功能评定费(精神病除外)、健康评估费、健康档案费、健康体检费、医疗用品损坏赔偿费、医疗污物处理费、膳食费,超所患疾病的范围进行检查化验项目单项费用较高的。
3、医疗期间收取的一切保险费。
4、血容量测定费、红细胞寿命测定费。
5、尸检病理诊断费及尸体化学防腐、整容、料理、存放、运输等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手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眼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矫治口吃、矫治牙列不齐、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隆鼻、正颌、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各种男女生殖器整形修复、雀斑、粉刺、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等费用。
2、各种减肥、增肥、增高项目费用。
3、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用药、各种疫苗及预防接种费(动物致伤接种狂犬疫苗和外伤破伤风疫苗接种除外)、疫病普查费、疾病跟踪随访等费用。
4、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精神病的司法鉴定、职工的劳动鉴定);暗示疗法、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等项目费用。
(三)诊疗设备、材料及器材项目类
进口各类义肢(指、齿)、镇痛装置、镇痛泵、化疗泵、医用耳脑胶、生物蛋白胶、各种助听器、各种跟踪观察器、各种保健器材、各种、各种排卵试纸、各种早孕试纸、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各种便携式器械、轮椅、和种眼镜架费、各种眼镜片费、各种辅助床费、各种辅助床垫费、各种服装费、各种鞋帽费、各种餐具(厨具)费、用具费、各种降温器材费、各种取暖器具(器材)费、各类住院生活用品。
(四)其它
1、近视眼矫形手术费。
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不含精神病)、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性等辅治疗项目费用和各种理疗康复费用。
3、戒毒、不育(孕)症、障碍的治疗费;试管婴儿、输卵管通水手术、取环手术、婚前检查及各种性病所致医疗费用。
4、违反计划生育而发生的一切医疗费;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职业病、医疗事故等各类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以及违法乱纪等引发的医疗事故。
5、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的医疗费。
第七条按费用比例控制纳入补偿的诊疗项目
国产无法替代的各类进口导管(套、丝)、各类进口体内放置材料、各类人造器官,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核磁共振(MRI)、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CT)、彩超、冠脉造影、数字血管减影(DSA)、静脉肾盂造影、纤维支气管镜、支气管造影、心电监测、动态心电图以及其它治疗、材料费用较高的项目均按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的30%纳入补偿计算额内,再按相应补偿比例计算应补偿额。
全部采用中医药诊疗的住院病人的药费除限制补偿药品外,可同比提高5%的补助比例。
第八条对超出《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今年版)》以外的药品不予补偿。
关于住院床位费限额补助标准参见附件2。
关于不予补助的意外伤害项目参见附件3。
第三章住院补助(含分娩补助)
第九条合作医疗参合人员都在缴纳合作医疗基金的街(乡)合管办申领住院补助的兑付,跨运行年度住院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运行年度时间界限分别计算,并分别计入相应年份。
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含2000元),由街(乡)合管办审批;2000元—1万元的,由区合管中心审批;1万元—2万元的,由卫生局局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批准。区合管中心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条兑付日期统一规定为每周星期一、三、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传统节日(春节、端午、中秋)除外。
第十一条患者向街(乡)合管办申请补助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户参加合作医疗的有效凭证;
(二)定点医院规范的住院发票、费用总清单或一日一清单、出院诊断证明书、医嘱单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诊断证明及居住地村卫生室就诊证明;
(三)凡在市外非定点医院急诊救护的除应符合上述相关要求外,还应出具所在地村卫生室就诊证明该情况是否属实,并报经区合管中心核准,其住院费用按相应级次医院的比例下降15%予以补助。
(四)外出打工、就学、走亲访友人员应提供所在地村卫生室出具的因病住院证明。
以上各项证明资料必须真实、有效、齐全,否则不能办理补助。
第十二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出院患者在年度期满后一个月以内申请补助有效,逾期不得办理补助手续。
第十三条在定点医院治疗,因患者家庭困难,在院外租房居住,且出院时有完整出院手续的,按住院补助。
第十四条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同时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原始住院发票及相关资料应提交乡(街)合管办审核,2000元以上(含2000元)交区合管中心审核。原始发票及相关原始资料由保险公司留存的,应递交其复印件,并由留存原件的单位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证明。不能出示原始发票或其复印件未签字盖章证明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凡年满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住院治疗,凭有效证明,按相应补助比例提高10%的补助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同一病因在30天内两次间断在同一医院住院治疗,第二次住院时则扣除50%起付线;两次住院在不同级次医院治疗的,只扣除最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
第十七条在运行年度内参加了合作医疗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住院分娩者不论在哪类医院生产,其生育费用按平产300元、剖宫产550元实行一次补偿;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予补助。
第十八条申请分娩补助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农户的参合有效证件;
(二)《生育证》、《出生证》、住院发票;
孕妇在分娩过程中因婴儿死亡的,应有婴儿死亡证明,并收存《生育证》、《出生证》复印件以便备查。
第十九条因产前、产中、产后的并发症凭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按医疗住院规定执行,但分娩定额补助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门诊补助
(含特殊慢病门诊补助与动物咬伤)
第二十条根据各乡、街实际参合农民人数,按当年基金总额的20%统一划拔给各乡、街对农民常见病的门诊费用进行补助,该款项实施“总量控制、量入为出,原则上超支不追加,结余滚存下年”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立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民申请补助的特殊慢病门诊疾病限于如下二十种疾病,按门诊发票金额,每月扣除100元起付线后,按下列标准计补,不足补偿标准的按实计补。
1、肝豆状核变性200元/月
2、慢性梗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100元/月
3、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100元/月
4、慢性肾炎100元/月
5、风湿性关节炎100元/月
6、高血压(Ⅱ期)100元/月
7、血小块减少性紫癜400元/月
8、糖尿病出现合并症100元/月
9、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200元/月
10、慢性活动性肝炎200元/月
11、失代偿期肝硬化200元/月
12、恶性肿瘤门诊放疗与化疗800元/月
13、系统性红斑狼疮400元/月
14、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排异反应治疗800元/月
15、尿毒症透析门诊(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800元/月
16、帕金森氏症200元/月
17、白血病400元/月
18、精神分裂症200元/月
19、癫痫100元/月
20、血友病400元/月
上述20种病,应由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并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病门诊补助申请表》后,由乡、街合管办负责人审核,在划拔到各乡、街的门诊补助费用中补偿列支。
第二十二条申请特殊慢病应在各参合年度中申请一次,并自申请批准日起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动物攻击造成身体伤害的,凭门诊发票补助25%,但最高补偿不得超过200元(所导致的急性传染病需住院治疗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参合农民可持“医疗卡”在各村卫生室、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常见疾病进行门诊并申请医疗费用补助。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可申请补助二次。在村卫生室诊疗的,按村卫生室处方的35%予以补助;在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的,按该中心开出处方的30%予以补助。
第二十五条村卫生室每次对参合农民开出的门诊处方限额为50元/次计补,并应保证三天内的药量;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参合农民开出的门诊处方限额为60元/次计补,亦应保证三天以内的药量,对超出处方限额的医疗费用部分,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自付,并在处方上签名后方可开出,但超出部分不计算补偿。
第二十六条对于门诊补偿与特殊疾病门诊补偿的事项,由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职能,并定期开展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法纪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村卫生室与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本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助情况。各乡、街合管办应定期公布特殊慢病门诊补助情况,并将其列入各村、乡(街)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章意外伤害补助
第二十八条合作医疗的意外伤害对象是指合作医疗参合人在劳动作业和生活过程中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身体或精神伤害的住院治疗患者。
第二十九条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助对象不包括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医疗事故:经法定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的:
(二)交通事故:有责任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三)自杀、自残:由于自杀自残后一年内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酗酒、吸毒:因酗酒、吸毒引起的身心疾病;
(五)职业病以劳动法规认定的职业病:
(六)工伤:在各类用工单位的劳动过程中造成的身体伤害;
(七)纠纷:邻里纠纷、家庭暴力及其他民事纠纷产生的身体伤害:
(八)其他有责任方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意外伤害补助的程序
(一)向户口所在地乡(街)合管办申报并提交申请住院补助的相关资料;
(二)由村卫生室配合该村村委会对意外伤害发生情况应进行实地调查,填制《意外伤害调查表》,载明调查情况,并予公示,一周内无异议,再由街(乡)合管办主任签署意见,报区合管中心审批,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
(三)意外伤害补助按住院补助比例计算补助额,但最高补偿额不得超过4000元/人/次;
(四)具体操作参见本细则(附件2)。
第六章对医疗机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区合管中心应在每年度工作运行前与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芙蓉区新农合医疗机构定点合同》。
第三十二条凡签订合同的医疗机构,应积极开通计算机HIS接口,其使用的医院计算机管理软件应由市卫生局农合处验收合格并由区合管中心认定后方可启动医院直补。
第三十三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对需要进行新农合报销的对象,应对其合作医疗证进行确认,并在其门诊病历本或住院病历卡的右上角注明“参加农合”的标识。一级医疗机构全年接诊农合病人的平均诊疗医药总费用不得超过2700元/人/次,二级医疗机构全年接诊农合病人的平均诊疗医药总费用不得超过4300元/人/次。对超额的部分,区合管中心有权对实施直补的医院予以拒付。直补的结算时间以季度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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