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填埋处理方法(收集3篇)

时间:2024-10-21 来源:

垃圾填埋处理方法范文篇1

【关键词】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生态效益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

工业化和城市化迅速发展,使工业生产的规模不断扩大、产值持续增长,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需求的扩大,废弃物产量与日俱增,对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形成了垃圾堆放地。对废弃的垃圾堆放地进行卫生填埋法处理是我国乃至国际上最为通行的做法,然而,对土地的占用和覆盖处理会使原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生活垃圾是垃圾填埋场的主要成分,在降解的过程中,会引起垃圾沥出液和主要成分为甲烷的填埋气体的产生及土壤特性的变化,填埋地之上植物的生存与成活都会受到影响。对垃圾的填埋处理还会导致垃圾填埋地地面塌陷、填埋气体污染、渗滤液污染地下水、地质地貌景观遭到破坏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垃圾填埋地附近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也会受到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制约。

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及其法律制度的概念

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概念。垃圾填埋地的生态恢复是通过采取整治措施,因地制宜地使因垃圾填埋而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渐恢复到符合代际间需求的可持续状态的过程。可见,垃圾填埋地的生态恢复目标不仅仅是恢复土地的价值,更为重要的是恢复生态环境,这与我国传统的土地复垦的目标不同。2011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规定:“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显然,这一概念对生态恢复的界定还是以土地利用为主要目的。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目标上升到更为综合的生态问题的解决,而不再是单纯强调以土地利用为主要目的。我国垃圾填埋地恢复的内涵也开始趋向于对垃圾填埋地整体环境的生态恢复,而不再是强调将毁损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的概念。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是指由调整特定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是指某类或某项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工作或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某类或某项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工作或活动的法定化和制度化,是某类或某项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工作或活动的法律规则、程序和保障措施的总和。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是为恢复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而设立的,要求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必须采取恢复措施的法律制度。

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与一般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区别在于后者是为了填补受害人损失,而采取的以金钱给付为主要方式的赔偿。但是,由于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还具有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很多情况下,其生态价值往往大于其经济价值。因此,对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的损害不是以简单的金钱赔偿就可以弥补其损失的。设立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使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所具有的生态功能得到恢复,生态价值得以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得到协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得以促进。

我国关于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有的关于垃圾填埋地恢复治理的规定比较分散,分布在包括《宪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在内各个层次的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中。例如《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为我国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立法奠定了宪法基础。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垃圾填埋地属于《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使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有法可依。

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并初步形成了关于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主要法律制度,但是这些法律制度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基金制度有待建立。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是一个需要资金持续投入的系统工程,因此,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基金制度作为强大的经济后盾制度能够有效促进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顺利进行,是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的核心。

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是一项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土地复垦条例》中政府筹措土地复垦资金的渠道具有保证金性质,有利于“不欠新账”。《土地复垦条例》在第三条中规定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进行复垦,但是由于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等鲜有兴趣。所以,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新帐的偿还义务人通常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那么对于已经欠下的“旧账”呢?《土地复垦条例》在第三条中又规定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可见,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旧账的偿还义务人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样看来,垃圾填埋地无论其是否已经被损毁及损毁原因如何,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义务人通常都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我国而言,很多基础设施、医疗文化卫生等公共福利设施需要政府投资,完全依靠政府是不现实的,地方政府也常常由于资金实力问题难以保障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持续进行。通过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不欠新账”的同时也能够“偿还旧账”的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建立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基金制度,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立法上对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不够重视。《土地复垦条例》的诸多条文主要关注的是矿区废弃地的生态恢复,垃圾填埋地只是作为生产建设活动毁损土地的一部分进行生态恢复,并没有考虑生产建设活动毁损土地的普遍性和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特殊性之间的协调问题,立法上的偏颇导致了实践中的薄弱。前些年我国行政部门官员普遍存在的注重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的现象已经大为改观,如今的地方官都知道只抓经济行不通,可是转向环境保护却耗时耗财见效慢。通过对经济与环境的综合考虑,普遍采取的方式就是追求能够短期见效的环境效益,以应对任职期间的考核。特别是在衡量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效果指标不健全时,追求显而易见的短期利益的吸引力要远远大于需要逐步渗透与改善的垃圾填埋地生态长期利益。

公众参与力度不够。我国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公众参与大多是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参与其中,往往局限在会议讨论和社会调查的参与形式。然而,周边居民作为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却参与较少,即使参与进来,也往往局限在前期准备阶段。如果不调动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中最大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在实际操作中仅强调自上而下的执行方式,忽略政策对象行为影响因素和行为模式特点,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过程能否顺利进行有待考究。为了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切实权益,公众理应全面全程参与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而如今难以实现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公众参与组织及平台的缺乏。

垃圾填埋地生态效益评估制度不健全。我国的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的恢复是一个生态系统的重构或再生过程,以重新恢复到健康并有益于人类生存与生活的状态为目标,以遵循自然规律为基础,以技术上适当、经济上可行、可被社会公众接受为原则。但是,对于垃圾填埋地生态环境究竟要恢复到什么程度,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得到统一。一直以来,我国对于任何类型的废弃地进行恢复后的做法就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优先将复垦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因此,农业用地或林业用地等土地利用形式就成为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首要目标,这些做法有利于提高进行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工作的全面展开。但是,这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大面积挖掘周边土地用以覆盖垃圾填埋地,使得更大面积的土地遭到破坏,更大空间的生态系统退化。

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后的维护制度欠缺。一项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工程的完成,同时也意味着对垃圾填埋地周边环境的保护又回到了起点,恢复后的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没有原生态系统稳定,极易再次遭到破坏,这种保护与对原垃圾填埋地生态环境的保护显然是不一样的。社会各界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恢复垃圾填埋地的生态平衡,改善垃圾填埋地周边环境,保护并合理利用生态恢复后的垃圾填埋地十分必要。此外,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过程需要监督和管理,生态恢复后垃圾填埋地的再利用也需要监管措施。

完善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法律制度的建议

建立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基金制度。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基金制度是一项专门针对垃圾填埋地恢复治理而设计的制度,美国的《超级基金法》适用于闲置不用或被抛弃危险废物处理场的治理,该法规定,超级基金在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或无力支付、不愿承担治理费用时先行垫付,然后,可以为了追索已支付的治理费用,向其能找到的责任主体提讼。“土地复垦基金”的来源有:向企业征收的费用;复垦土地使用费刨除养护开支后的余额;个人、团体、公司、协会和基金会的捐款;例如违规开采矿山的罚金、申请采伐许可证的费用、基金利息等的其他款项。

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不仅要靠政府的投入,还要借助社会的力量,即实行国家、地方、集体和公民一起上,多渠道、多方位筹集资金。针对我国目前的保证金收取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当借鉴美国的超级基金,建立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基金制度。同时还要考虑我国国情,以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为引导,拓宽融资渠道。对于资金实力不够雄厚的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义务人来说,建立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基金制度使经济压力得到减轻的同时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治理的积极性也得到了提高。

从立法上加强对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重视。不同的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恢复的时间也不同,一般来说,退化程度轻的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恢复的时间要短些。但需要强调的是,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的恢复需要严格遵循生态规律,在那些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退化较为严重的地区,明显改变生态效益通常需要几代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如何追求垃圾填埋地长期的生态利益不仅要求要有充分科学的认识,而且要有更为详尽的长、中、短期互相结合的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总体目标。因此,要在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过程中处理好实践中的部门利益、地方的局部利益与全国的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的关系,必须要有一个从整体上关怀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基本思路。

提高公众参与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水平。只有以垃圾填埋生态恢复地区周边居民为着眼点构建生态恢复机制,才能实现机制设计的初衷,实现垃圾填埋地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此外,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中最大的利益相关者也可以监督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资金的使用情况。在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过程中,可以制定关于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公众参与的手册,运用问卷与实地调查、咨询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明确利益相关者、生产建设单位、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提出公众参与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范围、程序、时间和期限等,使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各环节信息的公开、查询、参与、反馈一体化机制得以建立。为促进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和谐进行,可加强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交流讨论,从而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和公众的知情权,化解并防止矛盾和冲突。

完善垃圾填埋地生态效益评估制度。垃圾填埋地生态效益评估制度的标准因为受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动态性等特点的干扰而变得复杂。因此,在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生态规律,考虑垃圾填埋地自身的理化性质、自然条件以及社会需求,不能一味要求恢复到垃圾填埋地被破坏前的状态。我国在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比照国际恢复生态学会建议适用的九个反映生态系统属性的指标来进行评价分析,例如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功能以及非生物的生态服务功能等。鉴于生态科学的专业性强,在对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进行验收时,可以邀请生态学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制定出科学合理、现实可行的标准,从而健全垃圾填埋地生态效益评估制度。

建立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维护制度。垃圾填埋地的生态恢复并不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而是一项耗时颇长的系统性工程。垃圾填埋地的生态恢复过程通常会涵盖经济性、社会性重大事项,例如产业结构的调整与转移等。所以,为了人们自身的生活质量不会降低,产业结构调整得到发展,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成果的维护与巩固,需要在经济性、社会性配套措施支持配合的前提下,运用先进生态技术。恢复后的垃圾填埋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对原垃圾填埋地生态环境的保护要区别对待,应该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过程中考虑如何与生态恢复工程进行衔接的问题,例如,要制定更详实的禁止以及更严厉的惩罚措施。

结语

对废弃的垃圾堆放地进行卫生填埋法处理是最常见的做法,然而,这种方法也会使原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生活垃圾是垃圾填埋场的主要成分,在降解的过程中,会引起垃圾沥出液和主要成分为甲烷的填埋气体的产生及土壤特性的变化,填埋地之上植物的生存与成活都会受到影响。对垃圾的填埋处理还会导致垃圾填埋地地面塌陷、填埋气体污染、渗滤液污染地下水、地质地貌景观遭到破坏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我国在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方面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之路任重而道远。通过构筑垃圾填埋地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思路,提出完善建立垃圾填埋地生态恢复全过程控制的治理、维护等法律制度,督促垃圾填埋地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逐步改善垃圾填埋地现状,从而使我国的垃圾填埋地利用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发展相协调。

垃圾填埋处理方法范文篇2

内容摘要:减量化和资源化是处理生活垃圾的重要原则。本文对贵州省贵阳市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现状进行剖析,发现存在一些问题,由此提出了加强政府统一引导,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征收垃圾处理费由定额制向从量制转变;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化市场,推进垃圾资源产业化;开展可持续填埋,实现填埋场向巨型中转站转变等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分类可持续填埋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废纸、废塑料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和人口规模的增长,垃圾围城的局面在众多城市正日益显现,有效地应对生活垃圾危机受到广泛关注。为了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吕军和董斌(2007)通过模型从理论上证实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保护城市环境。孙晓杰(2009)等从社会进步和分工角度认为生活垃圾应先混合收集再分类。刘莉(2007)、周宏(2007)等分别就加拿大、日本等国生活垃圾的管理举措进行探讨,以期将其成功做法应用于国内实践。这些研究对于国内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工作提供了理论参考和实践依据。但鉴于中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条件差异较大,有些做法在特定地区不具有普适性。而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是主导原则。为此,本文将以贵州省贵阳市为研究对象,对其在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方面开展的工作进行研究。

贵阳市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现状分析

生活垃圾减量化是指尽可能减少流向垃圾填埋场的生活垃圾量,通常的措施有:生活垃圾产生之前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减量化;生活垃圾产生之后通过垃圾分类实现减量化。本文主要从垃圾分类角度对减量化问题展开研究。资源化指将生活垃圾中能回收的、可再利用的物质分离出来加以利用,使生活垃圾最终填埋量降至最低。近年来,贵阳生活垃圾清运量呈逐年上升态势,仅2009年市区生活垃圾产生量为71.02万吨,比2008年增加了17.86%,卫生填埋为主要处置方式。但是,贵阳目前营运的高雁和比例坝填埋场日处理能力仅为1530吨/日。显然,垃圾产生量已经远远超出现有垃圾填埋场的处理能力。为满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的需要,贵阳拟在花溪区、息烽县、开阳县和清镇市新建四个卫生填埋场。可是,填埋场兴建意味着巨大投资,同时因垃圾卫生填埋的技术处理、地点选择等因素影响,垃圾填埋可能会引发地下水、空气和土壤等环境污染问题。为此,减少生活垃圾填埋量,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是贵阳应对垃圾危机的重要举措。至此,贵阳市已开展了大量工作。

(一)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的进程

2009年12月,贵阳市委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调研后指出在2010年开始进行垃圾收集试点工作。为逐步形成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削减、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运行机制,贵阳市城管局在云岩区和南明区选定30多个社区和学校作为试点,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运输。在这些试点区域分别设置垃圾分类收集桶,并向居民和学生发放绿色和黑色两种垃圾袋,垃圾袋上印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的垃圾种类。可回收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等,而不可回收垃圾包括普通生活垃圾、废旧电池等有毒有害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计划从2010年开始,按照先试点推行、再逐步推广的方式,在贵阳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工作。

(二)引入新式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长期以来,大多数城市生活垃圾都以混装为主,家庭通常是“一袋制”,垃圾箱是“一桶制”,贵阳也不例外。目前,云岩区、南明区的部分街道,仍然可以看到混装式垃圾箱或大型垃圾桶。近年来,贵阳在生活垃圾收集上逐步引入垃圾分类收集思想,如在中华路等主干道用三格式垃圾箱替换混装式垃圾箱,摒弃了“一桶制”,这种垃圾箱与混装式垃圾箱的不同在于,垃圾箱分为三格,分别存放不同类型的垃圾;箱外喷涂“可回收”、“不可回收”、“废旧电池回收”字样及标识,便于市民正确投放垃圾。除三格式垃圾箱外,在其他街道还有两格式垃圾箱,但这种垃圾箱仅包括可回收与不可回收两个格间。

(三)尝试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根据垃圾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国内许多城市都开征了生活垃圾处理费。目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途径有:第一,将垃圾费收缴附征于营业税和产品税等。第二,将垃圾处理费附征于水、电等公用事业收费。第三,直接向公众收取垃圾费。按计价方式不同,分为定额制和从量制。定额制以户或人头作单位,收取固定垃圾费;从量制按垃圾量收取费用。为降低政策的执行成本,贵阳垃圾处理收费选择定额制。从2010年1月起,对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镇居民等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城镇居民为2元/月•人,一般随水费。垃圾处理费的收取为贵阳生活垃圾的安全处置提供了资金保证,可以扭转因资金短缺而导致垃圾处理不力的局面,建立垃圾处理产业,同时提高了市民的垃圾付费意识,强化了环境卫生观念。

贵阳市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存在的问题分析

贵阳在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一些深层次问题依旧制约这两方面工作的开展,具体表现如下。

(一)市民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不高

生活垃圾分类有利于实现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但却未引起市民足够的重视。主要因为:第一,长期养成的垃圾混装习惯短期难于改变。因垃圾分类异于传统垃圾处理,客观上要求市民分类放置垃圾,这需要人们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增加了个体工作量。第二,市民开展垃圾分类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很好保护。有些市民对垃圾进行了分类,但因贵阳生活垃圾多采用混合运输,使得市民垃圾分类的努力没有得到体现。第三,缺乏相应的垃圾分类设施和设备。目前,贵阳尚未建立起统一的垃圾分类收集装置,无论街道、社区还是企业用于装垃圾的垃圾箱和垃圾桶各种样式的都有,难以引导人们正确地投放垃圾。第四,缺乏相应监督机制和强制性惩罚措施。目前,生活垃圾分类都建立自愿基础上,垃圾分类与否、分类是否正确没有相关的组织和机构来监督和管理,使得倡导垃圾分类流于形式。第五,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教育工作力度不够。很多市民对如何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不了解,这客观阻碍了垃圾分类在社区和家庭的开展。

(二)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不足

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的缺乏,使得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很难推动。贵阳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较为落后,主要表现如下:第一,垃圾容器配置不规范。市区街道配置的垃圾箱部分是混装式,部分是两格式,还有部分为三格式,且前两种垃圾箱所占比重较大,这种设施布局不利于生活垃圾的安全处置。因为前两种垃圾箱无法阻止废电池、日光灯管、杀虫剂容器等危险废物进入生活垃圾。同时,许多居民小区也是混装式垃圾箱与分类垃圾箱并存,并建有垃圾池,而这些垃圾池实质上就是大型的混装式垃圾箱,这些均不利于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处理。第二,运输设备配置不合理。目前,市区生活垃圾的运输工具主要有手板车、人力三轮车和垃圾车。当垃圾运输时,不论垃圾是否分类,都将垃圾直接倒在车上,垃圾分了又混、多种垃圾互混现象普遍,运输工具没有做到专车专运,专类专运,使得垃圾箱的分类效益无法体现。

(三)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不完善

没有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垃圾资源化工作难于开展。贵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第一,征收定额制垃圾处理费不能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将为贵阳生活垃圾的安全处置提供经济支持,但是定额制收取方式对减少生活垃圾产生起不到激励作用,可能还会产生负作用,排放更多生活垃圾。第二,混装运输降低了分类效率。贵阳生活垃圾运输一般先由手板车、三轮车将垃圾箱、垃圾桶的垃圾收集到垃圾转运站,再由大型垃圾车运至垃圾填埋场。这样常出现将已分类好的垃圾混装后拉到垃圾转运站,这客观上要求进行二次分类。但是,转运站的分类程度非常有限,价值较高的垃圾通常被分拣出来,而价值较小、分类难度大的垃圾往往得不到妥善处理,从而导致可回收垃圾不断涌入垃圾填埋场,缩短了垃圾填埋场的使用寿命。第三,生活垃圾处理尚未产业化。尽管生活垃圾可在不同层面开发利用,但是目前贵阳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为卫生填埋,对其开发利用还处于较低级阶段,并且贵阳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社会化程度不高,参与生活垃圾开发利用企业较少。

(四)生活垃圾资源化没有延伸到垃圾填埋场

卫生填埋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手段,也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随着贵阳生活垃圾处理量的增加,填埋用地的需求也同步增加。目前,贵阳在拟增建四个垃圾填埋场,再次突显了贵阳生活垃圾处理方面所面临的巨大用地压力和环境压力。垃圾填埋用地是有限的,但生活垃圾产生却是无限的。不断增建垃圾填埋场应对生活垃圾处理危机,从长远看不可持续。同时,出于垃圾焚烧厂可能带来环境危害的考虑,贵阳市取消原定在高雁垃圾填埋场二库区建设垃圾焚烧场的计划,这表明通过焚烧垃圾减少填埋用地的做法暂时在贵阳行不通。因此,当前唯一可行的是加大对填埋场生活垃圾的开发利用,提高填埋场的使用寿命,但在现实中对被填埋生活垃圾的开发利用关注较少。

促进贵阳市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对策建议

生活垃圾减量化及资源化是减少污染、节约资源和减轻生态环境压力的必要举措,是贵阳生活垃圾管理理念的一次变革,是贵阳市民环境保护意识的一种提升。

(一)加强政府统一引导,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

为更好地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工作,首先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的统一规划,避免垃圾分类收集流于形式。为此,贵阳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垃圾回收系统,如向市民下发“垃圾回收日历”,规定不同类型垃圾的回收时间(王子彦,2008),引导市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证源头分类的实施。其次,应该明确垃圾减量进度规划,制定长期的削减目标,并随时公布削减进度,让民众了解垃圾分类效果,有利于赢得到民众支持。最后,应该加大对垃圾分类配套设施的建设,如推广三箱式垃圾收集方法,即给每个家庭都免费配备红绿黑三个垃圾箱,其中红色的装普通生活垃圾,绿色的装玻璃瓶、易拉罐等可回收物;黑色的装厨房垃圾。同时,在社区也配备红绿黑大垃圾桶,从而实现垃圾分类回收。另外,改变混装式运输,力求做到专类专运、专车专运。垃圾分类运输承接源头分类,客观上要求对现有垃圾清运车进行整改。

(二)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逐步实现垃圾收费由定额制向从量制转变

市民观念上的认同是实施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关键因素。市民应当成为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的主力军,使垃圾源头有效分类成为可能,这需要他们对生活垃圾分类有着正确的认识,积极主动参与到垃圾分类中来。因此,应采取多种手段进行多层次宣传,着力提高市民环保意识,争取做到人人管垃圾、处处管垃圾和时时管垃圾。广泛开展循环经济教育,使市民懂得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对个人、社会和环境的积极意义。另外,垃圾处理费征收逐步由定额制向从量制转变,并提高费率。随着垃圾付费意识增强,特别当很多家庭按从量征收的垃圾处理费较低时,实行从量制将使垃圾排放量大大减少。

(三)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化市场,推进垃圾资源产业化

贵阳是商务部确定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第一批试点城市之一,目前已建成再生资源社区绿色回收站500个,乡村绿色回收站119个。可以说,在生活垃圾减量化方面贵阳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生活垃圾资源化方面还有许多问题急待解决。以前,垃圾处理投资主要来源政府,这使得当地政府背负了很大的财政负担。因此,应逐步开放、规范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与运营市场,引进具有较好生活垃圾处理能力的企业,鼓励兴办专业化的垃圾处理公司,将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有机衔接起来,使企业实现对生活垃圾有效处理的同时得到发展壮大。另外,虽然价值较高的生活垃圾得到了回收利用,但有大量价值低的生活垃圾被填埋。基于此,本文建议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分拣中心,力求使可回收垃圾得到最大限度利用,在资金、市场、技术投入方面政府给予企业必要支持。

(四)推进可持续填埋,实现填埋场向巨型中转站转变

因土地、资源等紧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正朝着可持续填埋方向发展。可持续填埋使生活垃圾这种资源得到重复有效利用,同时填埋场的空间能够得到持续有效的重复使用(楼紫阳等,2007)。为达到此目标,一方面必须采取人为措施提高填埋场内微生物的活性,加速填埋场的稳定化,另一方面则需尽快导出并利用填埋场降解过程中的产物,尽可能减少垃圾在填埋场中的停留时间,即填埋场仅作为部分垃圾的最终归属。具体来讲,作为垃圾填埋场主体物质的生活垃圾,可从两方面加以利用:第一,原位利用,主要用作相关植物种植的苗圃;第二,异地利用,主要包括矿化垃圾的开采与利用。另外,除了对生活垃圾的实体进行开发利用外,还应加大对填埋场沼气的开发利用,从而实现填埋场作为部分垃圾的巨型中转站的转变。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EB/OL].中国环保网,2000-5-29

2.吕军,董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及其政策效应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07(5)

3.孙晓杰,王洪涛,陆文静.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和分类方式探讨[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9(10)

4.刘莉,李晓红.加拿大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管理[J].环境保护,2007(20)

5.周宏,涂晓玲.日本生活垃圾的管理及处理[J].城市问题,2007.7

垃圾填埋处理方法范文篇3

生活垃圾主要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而不包括工厂所排出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其中大部分生活垃圾的成分很复杂,但大致可分为有机物、无机物和可回收废品等。属于有机物的垃圾主要是动植物的废弃物,属于无机物的垃圾主要为炉灰、庭院灰土、碎砖瓦等,可回收的废品主要为金属、橡胶、塑料、废纸、玻璃等。

我国是世界上垃圾包袱最重的国家。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农业部联合的时期为2007年度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全国共有垃圾处理厂(场)2353座,垃圾填埋量1.53亿吨(占全国垃圾处理量的90.5%)。其中:无害化填埋量8592.92万吨,简易填埋量6726.82万吨。无害化填埋场已填埋量3.75亿立方米,占设计容量的20.9%;简易填埋场已填埋量4.29亿立方米,占设计容量的30.5%。垃圾焚烧处理量1370.80万吨,占全国

垃圾处理量的8.1%。渗滤液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2.46万吨,氨氮3.22万吨,总磷456.85吨,石油类409.32吨。

1我国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1.1处理技术现状

目前,我国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处理处置技术有垃圾填埋(无害化填埋、简易填埋)、焚烧处理2种方式。填埋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目前大多数垃圾填埋方式都是无害化填埋,但简易填埋的比重还是相当大的。无害化填埋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目前采用的无害化填埋厂全是靠卫生填埋技术建造的垃圾处理厂。

1.1.1卫生填埋技术

卫生填埋是将垃圾在选定的合适场所内进行处理,因其采取了渗滤液收集与处理、垃圾的覆土与喷淋等污染防治措施,其具有垃圾处理量大、投资少、成本低、施工简便等优点,如果设计、施工、管理科学合理,一般不会造成大范围的环境污染。但此法使用时间有限,且侵占了宝贵的土地资源,浪费了垃圾中宝贵的可回收资源,地下水系统受到了污染的威胁。[1]

1.1.2焚烧技术

焚烧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垃圾处理方法,焚烧处理是是对生活垃圾高温分解和深度氧化的综合处理过程。将生活垃圾作为固体燃料送入炉膛内燃烧,指在850℃-1000℃的高温条件下,垃圾中的可燃成分与空气中的氧进行剧烈的化学反应,放出热量,转化成高温的燃烧气和量少而稳定的固体残渣,同时杀灭病毒细菌的方法。优点是能显着地减容、节省填埋空间,可以进行余热回收利用或发电。焚烧技术的特点是处理量大,减容性好,无害化彻底,并且热能可回收利用,因此这种方法是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垃圾处理技术。[2]

1.1.3简易填埋

没有采取如防渗、防尘等基本的保护措施,把垃圾露天堆放,目前我国特别是中小城镇利用周边的荒地、谷地随意弃倒垃圾,简单填埋,生成许多简易垃圾填埋场。这些垃圾场都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残留着大量的细菌、病毒;还潜伏着沼气、重金属污染等隐患;其垃圾渗漏液还会长久地污染地下水资源。所以,这种方法潜在着极大危害,会给子孙后代带来无穷的后患。这种方法不仅没有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处理,而且大量占用土地,是把污染源留存给子孙后代的危险做法。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明令禁止填埋垃圾。与国外相比,我国简易填埋场数量众多,而且运行管理不善、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因而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由于各地的发展水平不同,当前对简易垃圾填埋场的污染防治的认识差距甚远,可以说在很多地方还没有把它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我国政府的各级主管部门对这种处理技术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有了认识,势必禁止、淘汰此类行为。

2生活垃圾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问题得到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视,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并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治理历史欠账较多,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仍日趋严重。主要表现在:

2.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程度不够

由于我国垃圾无害化起步晚,历史欠账较多,到目前为止还存在大量简易垃圾填埋场,加之近年来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垃圾量持续增长与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填埋场超负荷运转的现象普遍存在。全国城市中仍近三分之一的生活垃圾没有得到妥善处置,仅有少数省、市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管理范畴。

2.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资金难以保障

随着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增加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需要政府投入越来越多的资金,才能建设足够数量的无害化处理处置工程,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达到既定目标。由于生活垃圾治理一直视为公益事业,其经费来源主要靠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给政府财政造成了巨大压力,一般用于市容环境卫生的固定资产投资在市政设施投资中所占比例普遍偏低,大多为1.5%-4.5%[3],且大部分用于城市垃圾的清运。由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征率和收缴率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所需经费普遍以公共财经投入为主。一些城市公共财经投入不足,填埋运行经费严重短缺,制约了生活垃圾处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阻碍了填埋场正常运行和无害化处理水平的提高。

2.3垃圾混合收集为主、减量化程度不够

目前我国大部分生活垃圾还是采用混合收集方式,突出表现为有机垃圾与其他垃圾一同收集,造成垃圾含水率偏高而发热量较低的特点。这种垃圾若采用填埋的方式处理,将会显着增加渗滤液产量,提高二次污染的控制成本;若采用焚烧方法处理,须加助燃剂才能满足处理的最低要求,而使得运行费用大大增加;此外,垃圾中还含有塑料、橡胶类组分,若采用焚烧技术处理,还会产生有毒有害的气体。相当部分城市还是直接填埋原生垃圾,随着生活垃圾总量的不断增加,许多填埋场的设计使用年限快速缩短,而新的填埋场建设又普遍面临选址难等问题。

2.4法规不健全,全民环境意识不高

目前我国已颁布的《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条例》等对防治城市垃圾污染作出了全面规定。一些城市还制定并颁布了地方性的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法规基础和依据。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子法&r

dquo;及实施细则,给依法管理带来了困难,执行力度不够。要处理好生活垃圾问题,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比如在一些公共场所人们随地乱扔垃圾,人为地破坏一些环卫设施,将垃圾倾倒在禁止倾倒的地方,环境意识不高给环境管理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生活垃圾处理对策

3.1简易垃圾场污染防治

针对简易垃圾填埋场产生的公众环境问题和安全隐患,国内外都在开展各种补救措施和填埋场生态修复,主要涉及六个方面:垃圾搬迁到焚烧厂或卫生填埋场处理;加速垃圾分解;填埋气处理-防爆;除臭和供能;防渗与渗沥液处理;植被再生;填埋场再生。

简易垃圾填埋场的污染防治是一项综合工程,要进行全面环境治理需要很大的投入。不同的填埋场要根据填埋物的性质、污染状况、当地自然条件以及地方经济条件选择适合本地的污染防治措施,寻找简单、经济和易操作的技术方法。[4]

3.2大力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工作,保障运行资金到位

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各地可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统一征收的方式,或与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联合征收的方式,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使其可以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成本,并使垃圾处理企业有合理的利润。通过垃圾处理收费方式还可增强人们的“环境消费”意识。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的管理,确保用于环卫设施建设和运行。各地公共财经要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设施效益。

3.3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方式

垃圾分类收集要坚持“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是将垃圾按照种类的不同分别收集,以提高废品回收率和便于分类处置。分类收集方式在我国刚刚起步,人们对它的认识还不够,缺乏经验。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经济条件优越的城市先进行试点,然后向全国推广,这样“以点带线,以线带面”逐步在全国实现垃圾的分类收集。首先提倡居民在家中分类收集;其次在机关、学校、公园、车站等地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将废塑料、废纸张、废玻璃、废金属加以分类收集。为了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回收能顺利开展,要制定与之相应的废品回收价格和奖罚制度,以保证垃圾分类收集和废品回收的可持续发展。

3.4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保护意识对人的环境行为有指导作用,能够使环境行为具有目的性、方向性和预见性,从而对环境保护的进程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长期以来,人们都注重各自家庭的小环境而忽视了公共的大环境,如果能够将居民们的小环境意识延伸到社会公共环境上来,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必将得到居民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教育居民提高对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制定相应的法规,要求居民将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做到分类收集、分类运送、分类处理利用。我们要通过各种媒介不断地利用环境观、垃圾资源观、资源危机观等来教育居民,让居民了解保护环境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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