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环境治理方案(收集3篇)

时间:2024-10-30 来源:

工地环境治理方案范文篇1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工地环境治理方案范文篇2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韶关重金属污染整治。2013年,省委书记在韶关调研时,强调粤北山区是广东省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必须承担起生态保护的责任,坚决守住生态底线。今年8月31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印发了《韶关市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5-2023年)》(以下简称《方案》)。

为加快推进韶关市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23日,省环保厅在韶关召开《方案》实施推进会,督促韶关市加快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各项任务的分解落实,确保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实处。

省环保厅党组书记陈光荣在会上表示:“韶关是全省重金属污染工作重点,‘重’剑高悬,韶关不安,全省难安,须重典治乱。”

根据《方案》,韶关将实施落后产能淘汰、产业整治提升、土壤污染修复治理示范、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四大类工程项目,总投资估算为27.8亿元。

事关千万人口饮水安全

韶关不安全省难安

乐昌市粤X化工厂厂区废水处理设施破漏,跑冒滴漏严重,厂区地面矿粉到处撒漏,雨污分流不完善,涉重废水有外排隐患。

武江区福兴机械配件厂,车间废水横流,治理设施和生产工艺简陋,废水含铊、锌等重金属,却位于人口密集的市中心,紧挨居民区……这是笔者近日随省环保部门在韶关走访时,发现的部分重金属环境隐患。

“心头之患,寝食难安。”陈光荣透露,韶关重金属污染隐患突出,是全省环境整治的重点,近10年来,我省发生的重大重金属污染事故和血铅事件,超过80%发生或起源于韶关,特别是2005年12月北江镉污染,是建国以来广东最大的一次污染事故,2010年北江又发生韶关引起的铊污染,甚至对当时的广州亚运会造成威胁。可谓,韶关不安,全省难安。

据了解,韶关市大部分地区位于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我省重要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区,关系到当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北江下游广州、佛山、清远等地九百多万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环境地理位置异常敏感,是全省重金属污染整治的重点。

省环保厅总工程师陈铣成透露,在《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7个国家一级重点防控区中,4个在韶关。130多家涉重企业,在韶关遍地开花。

2005年以来,韶关先后发生镉污染和铊污染两次重大污染事故,仁化董塘和翁源铁龙林场血铅等一系列重金属污染事件,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教训非常深刻。

对此,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省主要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多次召开现场办公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并对重点工作进行部署。

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先后印发了《大宝山矿区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仁化县董塘镇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督办。近三年,省环保厅已争取国家和省财政支持韶关环保资金约3.09亿元推动韶关重金属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

“十二五”以来,韶关市通过贯彻落实《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大宝山、凡口铅锌矿及其周边地区等重点防控区为重点,全面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截至2014年年底,韶关全市共投入各级重金属资金9.76亿元,完成大宝山李屋拦泥库污水处理厂,槽对坑尾矿库污水处理厂,以及矿山清污分流工程等在内的90余项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

据统计,与2007年相比,韶关全市4个重点防控区的铅、汞、镉、铬、砷的排放量分别下降42.5%、55.5%、50.2%、66.1%和38.3%,完成五类重点重金属比2007年减少13%以上的任务。修复土壤29.96万平方米,初步完成北江流域饮用水源水质预警监控系统和北江重点流域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开展了粤北典型地区大气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体系建设,提升了环境风险预警预报水平。

历史遗留问题多

产业结构不合理

“有成效,但是还不够,与人民群众环境质量期待,与省委省政府要求还有差距。”陈光荣指出,当前韶关环境隐患突出,环境风险极大,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这其中,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韶关是有色金属之乡,涉重金属行业在地方经济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历史老矿山、涉重金属企业众多,大宝山、董塘等地区存在环境本底偏高的现状。

此外,涉重行业工业布局产业结构不尽合理。据介绍,目前全市有6家涉重企业位于生态严控区内,12家厂址与城市规划不符,7家与居民点、学校等距离过近,极易发生重金属污染事故。

如仁化县银海有色金属综合回收公司,储存、处置大量危险废物,当地政府规划时,却将其划为县城规划区,周边居民、建筑众多。

丰富的资源,成就了韶关优势的重金属产业,然而,也正是这种资源优势,让地方政府发展理念患上了“资源产业路径依赖症”,产业转型升级缓慢,产业结构长期单一、粗放,资源利用率不高,布局不合理。

据统计,韶关涉重金属行业占韶关市生产总产值30%,产业结构明显单一。涉重行业整体上装备工艺水平不高,低水平的冶炼等工业产值占涉重行业总产值85%以上,深精加工行业产值比例不足15%。年产值在十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仅5家,占全市企业总数量的3.6%。众多涉重企业分散于各县、区,难以集聚发展。

再者,韶关涉重企业大部分规模小,不愿加大投入完善环保设施,不少企业环保守法意识淡薄,企业环境管理、治污水平整体不高。

据统计,2014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韶关参评的19家涉重企业中,仅有两家获得绿牌,红牌黄牌各1家,蓝牌15家,整体环保等级在全省偏低。

面对如此严峻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任务,韶关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却严重滞后,市、县两级环境监察部门“小马拉大车”,没有一个达到国家标准化要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的重金属监测能力严重不足。

《方案》介绍,积极实施落后产能淘汰、产业整治提升、土壤污染修复治理示范、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四大类工程项目,总投资估算为27.8亿元。

成立督办小组

整治任务未完成将“一票否决”

“重剑高悬,涉重行业整治刻不容缓。”陈光荣表示,下一步要切实明确和落实好三个责任,一是韶关市政府落实《方案》的主体责任,二是省环保厅监督韶关市政府落实好《方案》的监督责任,三是企业要落实治污责任。

“这两年,我们每个月都来韶关督查一次。”据介绍,省环保厅近年来加强韶关重金属污染整治的督查工作,“为了一个污染要素,固定每个月来一次核查,这在我省环保史上也是少有的。”据悉,下一步,省环保厅还将成立督办小组,继续强化跟踪督办,2018年对方案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2023年进行最终评估。

“韶关将严守生态环保底线”韶关市代市长骆蔚峰介绍,2005年韶关发生北江镉污染时,他在番禺任职,番禺喝的北江水,当时非常担心。此经历让他深刻体会到保障北江下游百姓饮水安全的责任重大。他要求,对未落实工作责任、未能按要求完成《方案》整治任务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韶关市副市长许志新表示,韶关市政府将尽快成立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整治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序推进方案落实。

《方案》明确将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强化对各责任主体的问责,对因掩盖问题、回避困难影响工作进展的,要通报批评;对未完成整治方案任务、未达到整治方案目标的地区,要在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中直接“一票否决”,并提请省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企业不消灭污染

污染将消灭企业

整治涉重企业,促进环境改善和转型升级,是《方案》的重中之重。

“对小、散、乱企业的整治,将为高、精、尖企业的发展腾出环境容量、土地等空间。”省环科院专家表示。

“不是不让韶关发展,而是要帮助韶关实现更有质量地发展,在发展的同时给人民良好的生态环境。”省环保厅表示,对于小散乱涉重企业的整治,不但是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是韶关自身发展要求,将为产业转型升级腾出环境空间容量。

“方案的制定,由省委省政府领导亲自作出指示,历时一年反复论证征求意见。”省环科院王博士说,“为了做好方案,省环保厅还组织国家、省里的专家在韶关进行了近半年的调研,韶关130多家涉重企业,每一家的现场我们都仔细看过。”

据介绍,淘汰整治提升涉重行业,是整个《方案》中最重要、最有效,同时也是难度最大的工作之一,是韶关市解决重金属污染问题、促进涉重行业升级改造、提升行业绿色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

根据《方案》要求,韶关市要在2023年底前完成“关停37家落后产能企业,搬迁改造11家企业,整治提升93家企业”的目标任务。

“企业不消除污染,污染将消灭企业。”陈光荣表示,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对所在区域和企业实行限批,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审批。并且定期曝光一批环境违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健全鼓励公众监督举报的机制,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氛围。

“严格准入,不欠新账”陈光荣要求,提升风险防控水平,防范再次发生污染事故和环境是韶关当前重金属防控工作的重点。

工地环境治理方案范文篇3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入持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查明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从源头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确保全县环境安全。

二、职责划分

局机关统一安排部署全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抓好协调督促落实,环境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局内各有关股室按职能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按要求认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自查自纠,认真落实环境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三、排查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范围。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2、环境风险源企业,包括:化工企业、周边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重点行业企业,建设有废渣场、尾矿库的企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可能造成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企业等。

3、县污水处理厂、中天羊业有限公司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4、各类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活动中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

(二)排查内容。

1、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情况。重点排查各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分布、水源构成、水质状况、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划定和审批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建设管理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水污染的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集中式水源地上游企业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整治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实施情况等。

2、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情况。重点对化工企业等重点风险源企业执行环保制度情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危废处置等有关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包括环境应急处置设施、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尾矿库环境风险防范情况、周边环境敏感点情况等开展细致排查。

四、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纠。全县各内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环保部制定印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全面做好隐患自查,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发现的一般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要采取应急措施,制定整改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组织实施。要制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完善企业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工作。4月15日前,企事业单位上报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附表)。

(二)集中排查整治。县环境监察大队要对照排查范围和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对全县内风险源单位和环境敏感点逐一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彻查到底;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明确提出整改要求、时限和责任人,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把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抓实抓细。企事业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送县环保局,我局及时组织人员对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三)落实整改措施。各有关单位对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制定整改方案,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从2017年4月1日起,各有关单位每季度向县环保局报送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和重点隐患问题整改方案,县环境监察大队汇总后,将全县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上保险政府。

(四)严格验收销号。实行“谁检查谁督促,谁签字谁负责”和“排查—整治—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制度,按照“边排查、边整治、边验收”的要求,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复核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化解环境风险、遏制突发环境事件、保障环境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环境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生产经营企业作为环境安全责任主体,要全面履行职责,组织彻查本单位环境安全隐患情况,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防控措施,并落实资金和力量,及时整改到位。

(二)全面排查,落实整改。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照排查范围和内容,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全面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确保环境安全。一是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对建设项目要求配套的环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二是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三是对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必要时应责令停产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建议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发现存在隐患但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责的,应立即移送相关部门。四是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向同级政府提出整改建议,涉及企业的,立即依法查处。五是认真梳理涉及环境安全问题的案件,加大查处力度,有效防止发生。

(三)加强指导,确保实效。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作为环境应急工作常态化管理和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抓手,要通过排查,建立健全日常监管、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应急联动等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长效机制。要认真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切实整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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