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6篇)

时间:2024-05-08 来源:整理

简述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篇1

[关键词]新乡村;美学;乡土;原乡;景观设计

近些年,我国相继出台了十余份旨在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的“一号文件”。从2005年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到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正在成为引领当前我国城乡发展的一个重要领域。广大乡村地区以其特有的环境敏感性与生态脆弱性以及乡村建设的自发性与随机性,使本已受到异化的乡村环境面临着更为严重的威胁与破坏。各种借区域生态环境改善与复育之名建设的景观工程以及地方文化、旅游与休闲娱乐等设施正在快速吞噬着故土与原乡的风景与风情。面对上述挑战,亟须从乡村发展的社会、经济与生态学本源上重新认知乡村的美学意义及其存在的社会价值。

一、新时期的新乡村

(一)新农村建设的时代特色

2015年在大理考察时为我国新时期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科学指引,新农村建设一定要走符合农村实际的路子,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充分体现农村特点,注意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留得住青山绿水,记得住乡愁。新农村建设正在从最初的以经济发展目标为龙头的一元化、片面式的重项目轻设施、重建筑轻环境的发展道路,逐步走向以城乡二元协同、重视乡村整体发展为目标的多元化综合性的改造推进方式转变。这种整体性已经从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善、文化保护与复兴,关联到乡村的产业经济振兴与社会制度建设等。其中,改善乡村居住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是各地方政府普遍采用的首选措施。各地均从环境改善入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经济、社会与文化等全方位复兴。笔者认为,上述各项举措中,重拾农村建设的原乡化本质,从乡村原乡性入手,界定并强化乡村环境与城镇环境之间的差异化与个性,是从根本上解决前文所述问题的重中之重。农村,意为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人聚居的地方,强调生产方式。乡村意为主要从事农业、人口分布较城镇分散的地方,暗含与城市的二元对比,也强调了除生产方式外,空间集聚形式的特征,以与同样由农业人口聚集而形成的小城镇相区分。乡土意为本乡本土,指向精神皈依的本土特性。当新农村的规划建设重点摆脱粗放的一元经济发展模式,开始强调乡村建设的品质与精神属性的时候,本乡本土的原乡化特质便成为进行新农村景观建设的起点,引发更多思考。

(二)城市化大潮下的城市与乡村

自然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与焕发生机的本体环境,城镇与乡村均是异于自然世界的人居聚落。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城乡一直以二元对比的方式存在于人们的印象中。城市是人类进行社会活动、从事物质与文化产品的生产与交换、传承地域文化、丰富社会生活的物质空间载体。乡村是人类融于自然、感受自然,再造自然的社会源点与终点。城市以大规模的社会性建造活动为特色,是资源、人才、信息与资金的汇聚地与辐射中枢。乡村以灵活的布局、众多的数量和与所处环境的依附关系而长期盘踞在广袤的自然环境中。在漫长的农业文明中,自然与人工的力量曾经在乡村形成稳定的平衡。乡村聚落与在地环境、地景资源达成完美的融合,而城市则以社会化的人工建构筑物(人工化的场所环境)的高密度集聚为环境特色,以高效率的产出空间为发展目标,成为全球化时代各区域经济与社会竞逐的核心空间。乡村、农业种植区与自然景观和城市之间,始终存在着必要但并不稳定的环境、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关联。工业化时期,城市借助更集约的成本效益和更快速的更新与扩张获得飞速发展,打破了曾经和谐的城乡关系与平衡的人工—自然格局。城市的大规模扩张对乡村及其特有的乡村文化带来了严重冲击,使乡村地区原始的自然简约之美与淳朴的民俗民风等快速消失。如果不立即对现有景观资源与乡村田园系统进行保护、整理与挖掘,乡村地区将避免不了被城市同质化的命运,失去其原有的立地资本。与此同时,乡村所记录的依托人工与自然的长久平衡而形成的和谐人地关系及其所特有的在地文化也将随之消失殆尽。我国当前正经历着快速的城市化过程。2000年,我国城市化率为36.22%,2005年为42.99%,2014年达到54.77%。根据联合国的估测,世界发达国家的城市化率将在2050年达到86%,我国的城市化率在2050年将达到72.9%。农业和相关技术的发展使更多农业人口能够也愿意聚集到生产效率更高、资源品质更优的城镇,一部分乡村势必会被迁并。但是以往的经验和研究证明,城镇扩张发展带来的生产高效,不应该再以牺牲环境效益为代价。那些存在于田野腹地内,能够缩小农业生产者与生产地之间的距离,并能够与所在自然环境构成稳定平衡的乡村,始终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的关键时期,对那些区域地景景观格局与乡村景观风貌尚未遭到严重破坏的,具有典型地域文化特征的乡村环境进行研究、保护与提升,对现时期我国的城乡协同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为此,重新认识并挖掘原乡化的乡村之美,成为引导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重中之重。

二、原乡化的乡村之美

(一)景观之美

美是指能引起人们美感的客观事物的一种共同的本质属性,具有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却又不是理性的规律与目的,而是一个直接的感官概念。实践美学认为,美是客观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既是客观的,又离不开人类社会,具有客观的社会生活属性。美与美感的本质,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才能洞明。美与美感都是在漫长的历史实践中诞生的,是社会历史流变积淀的成果,由实践初期的感官直觉升华到审美阶段的心智认知必须经过多个中介,而不能直接用于实践对审美的解释。李泽厚给美下了一个颇具代表性的定义:就内容而言,美是现实以自由形式对实践的肯定;就形式而言,美是现实肯定实践的自由形式。这一表述后来成为实践美学对美的本质的经典表述。目前,学界所普遍使用的景观概念,意为某地的人造或自然景色,常常具有一定的分类或类型意义。现论普遍认为,景观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空间和物质所构成的综合体,是复杂的自然过程和人类活动在大地上的烙印。景观之美是现实以自由形式对人地互动实践的肯定。美的景观产生于和谐的人地互动实践之上,这个实践既包含对自然的探索和改造,也包含在这种持续探索与改造过程中所形成与累积的社会文化的诞生与传承。

(二)原乡之美

因聚居地的功用差异,在不同实践作用下城市与乡村的景观趣味日益形成了不同的审美取向。如果采用康德对于审美的二元划分理念来解释这种审美趣味的差异性,那么我们可以将城市的审美趋向简要归结为人造的崇高与小自然优美之间的协同,而乡村的审美,则更多呈现为栖于崇高自然之中人造的优美。源于城市化的场所环境所能提供的高效能的社会、文化与经济生活,现代人逐渐游离于原始的自然环境之外,生活在城市化的场所环境之中,但是现代人对于原始自然的亲近感与敬畏感却从未消失。近年来,伴随全球环境危机的持续加重,走进自然、亲近自然与融入自然已经成为一种健康生活的标志。那些彰显新技术与时尚潮流的密集而直观的建构筑物连同城市内部的小尺度自然(更多地以人工自然的形式存在)场所一道,在传递现代技术崇高美的同时,逐步沦落成为城市栖居环境中的调剂品与避难所。反观那些盘踞在大都市周边区域的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可以为人们提供真正足以使个体摆脱卑微与高傲、获得平和愉悦的独处或交往之所而重新获得了发展良机。因乡村的特有聚居尺度,自然的郊野农田或原野山林更容易被聚居于其中的人与环境感知。壮美的自然是乡村景观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底景,激发着人们对于土地与自然的敬畏与感激。在这种广阔的自然崇高中,人们需要乡村提供的是亲切、功用、紧凑而自制的、平淡而宁静的安栖之所。乡土成为乡村维系自身环境特质、维系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与吸引力。乡村之美,产生于农业生产与聚居生活的实践之中。聚落内真实、常态、传统、原生的农耕生活,是人类在漫长的实践中反复探索与验证而形成的与大地之间最为亲密与隽永的关系。乡村区别于城市而特有的、基于功用性与适地性的杂乱与朴实之美,是自然秩序假借人类之手在聚落内部滋生的一种自然生长,即乡村的原乡之美。城市与乡村在彼此的景观特质上存在着天然的二元分异性。新农村建设绝不能在景观建设的形式与风格上重走或延续城市化的覆辙,不能再追求虚荣的奢侈之美与短暂的时尚之美。而应该紧密结合自身的原生态特质,以最少的介入来彰显其独特的文化个性与环境魅力。

三、原乡化的景观设计原则

乡村景观设计是一次发现美、提炼美、升华美的过程,是一次美景的梳理与规划过程。好的乡村景观设计应当重点关注村落的外部空间与环境系统、空间结构与区域地景景观格局之间的重构以及公建与公益性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同时,能够将现代人生活的便利性、参与性和趣味性植入原乡化的乡村生活。具体而言,优质的新乡村景观设计应该满足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真实性

真实强调的是对事物本质的感受。艺术的真实性原则是事真、情真、理真的三位一体,高度统一。维护乡村景观设计的真实性,即承认并维护乡村和都市景观的二元性,尊重乡村自身的自然个性与人文个性,这是乡村长远发展的根本。乡村及其农业种植区只有作为绿色基质时,才具备景观性,而一旦进行开发与建设,其原生的景观性就会遭到大幅削弱。因此,通过对比、分析与整理,提炼乡村地景景观资源的个性与特质,拉近乡村生活、农业生产与地景塑造之间的关系,使生产、生活与观光融为一体是乡村景观设计工作需要关心的要点与难点。规划设计工作者应寻找挖掘具体的可以彰显、体现并延续在特定乡土气息的村落空间构成和地景景观塑造的策略与方法,而不是制作概念化的示意简图与描述性的规划原则。乡村的杂乱性也是乡村朴素生活的一种自然流露。与被精细划分的专业化的城市专属性空间的表现有所差异,乡村的杂乱性代表一种随机的设置,是乡村人情化与趣味性的自然表露。挑担的小贩“见缝插针”摆摊贩卖本地产品,特别是特定时节会集中出现的市集,是乡村长久生活实践选择的最有效与实用的商业模式。事实上,自聚落和贸易出现之日起,就有货摊出售物品。设定特定位置由摊贩自由销售某些类型的商品能够提高零售区受欢迎的程度,使广场或人行环境充满活力,同时为乡村社区提供安全的社会保障。真正影响乡村公共空间品质的,不是上述这种零售形式,而是在未经管理的情况下,公地效应造成的公共环境损坏和利益驱动下的不良经济行为。参考在旧金山、伯克利、波士顿、芝加哥、尤金和波特兰实施的零售法案可以看到,在这些城市,新的零售法规详细规定了零售地点、规模和货车的设计,所售货物的类型以及允许的价格,所销售的东西通常是那些城区商店没有提供的,如水果、蔬菜、鲜花、手工艺品和外卖食品。以此经验可知,允许乡村聚落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的摊贩零售行为,依照需求在合理的空间设置合理数量的“多用途”公共空间,既可以展现乡村原本的生活面貌与地方产品,又可以提升空间活力、创造地区财富。乡村景观建设的真实性原则,既是选择材料、营造场所与美化感官的真实性,又是体察民生、考量社会需求、设定区域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等区域愿景目标的公务行为的真实性,是一种设计结合自然的设计逻辑,更是一种理论结合实践的实事求是的生活哲学。

(二)功用化

功用意指功能和作用。对功用的提升,即对实践的支持;提升功用设施的舒适性与便利性,即大幅提高空间质量,带动空间活力的有效措施。乡村作为一种最初的功用性的聚落产生于人类的生产与生活实践之中。农业生产、生活和社交是乡村必备的基础功用,而满足这些基础性的社会功用需求是乡村景观建设必备的基本特征。提升新乡村景观建设的功用化,主要体现在服务于现代化农业生产活动的设施与其特有空间的景观化,丰富、改造现代乡村生活所需的便利化、多样化的生活设施,塑造便于人们自由沟通的舒适的公共空间。因乡村在公共土地利用方面的集约化、便利化发展需求,这三类功能常常按照紧凑集约的务实原则达成在空间上的紧密关联,甚至交叠于同一空间中。纵观当下我国乡村景观建设实践,景观资源保护最完好的地区、乡土气息最浓郁的原始村落大多位于人迹不便到达的地区,也就是目前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尚未完善的地区,这些村落也恰恰就是那些未来最有可能不被城镇吞并、仍以原乡形式为农业生产提供聚居生活空间的场所。因此,对这类村落采取引导性的保护工作,提炼特色景观区域,整理公共资源空间,将其改造设计成可以同时服务于原住民并吸引外来游人的良好的生活场所,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近阶段收益效率较高的一种投资方式。

(三)整洁化

整洁指规整而洁净,这里的整洁是作为杂乱和无序的对立面而存在的某种秩序。整洁的程度直接影响着美感的形成。乡村的整洁,既是良好社会秩序的反映,也是良好社会秩序得以持续的基础。为更好地维持社会秩序,避免公地效应和破窗效应的发生,采用一定的措施维护空间环境的整洁是十分必要的。当下,影响乡村风貌整洁的主要因素,是胡乱弃置的生产和生活垃圾以及碎片化的场院空间与村巷。这是由于乡村原住民的环卫清洁意识较为薄弱,垃圾收集设施设置的不合理或缺失造成的,也更多地反映了既有乡村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不足与缺失。要维护乡村的整洁,首先要做的就是根据村落的现实情况及时规划和建立垃圾、污水等乡村日常生活与生产性废弃物的收集和管理系统,投入相应设施,并大力普及垃圾分类与雨污水收集等生活常识。同时,对村民的引导也十分重要,当村民意识到整洁化的环境能够为村落创造更多的旅游收入与产业发展空间的时候,人们将会自发地开始维护自家院落乃至整个村落的环境整洁。

(四)简约化

简约是一种起源于现代派的极简主义的设计风格,是将设计元素、色彩、照明和原材料简化到最少的程度,同时对色彩、材料的质感进行严格控制,在施工上更要求精工细作,力求为空间赋予真正的品质。因此,简约化的空间设计通常会带有含蓄而清明的美感,往往能达到以少胜多、以简胜繁的效果。在乡村景观设计上采用简约化风格,意味着新景观与设施应该以更少的介入,将自身融入乡村的故有文化与习俗的自然传承中。简约化并不等同于场所环境的形式语言与实用功能的简单化,亦或是绝对数量的增减与相对规模的大小。相反,升华到艺术与人文境界的简约化乡村环境塑造行为均源自对具体而微的实际功用性的深层级思考,具体使用功能的兼容性与复合性以及对具体、真切的原乡化的风景与风貌的理性提炼和重塑。原乡化的景观设计需要对乡土资源、本土材料与建造工法有深入的了解与认知;进而能够依据新的空间需求进行最少打扰的简约化设计,尽可能地避免引入非原生植物,控制对非本土材料的使用,沿用当地传统的构造与工法,尊重并呼应现存的玲珑尺度,将人的视线从繁杂而无意义的过度装饰中解放出来,回归到原真的乡土美感体验中。

(五)常态化

常态指平常的、正常的状态。常态代表着系统的稳定,意味着社会生活的有序,是舒适与平稳生活的必备条件。常态是真实的繁荣,是对地方经济、社会生产与居民生活真实客观的反映。常态化的乡村景观,不应是东施效颦的工业化装饰,也不应是表面功夫的节庆工程。常态的乡村景观,应是田间的辛勤挥洒与农机轰鸣,是市集上的讨价还价与热闹繁华,是播种季精心梳理的土地,是丰收季的仓满屯满,是雪落如盖与绿树成阴,是犬吠鸡鸣与小桥流水人家。常态的形成,需要乡村改造能够真正地激活乡村自身的活力。乡村景观需要切实成为满足村民与游客的新生活需求,并为人们日常所用的人性化场所。这就需要设计师对维系每个乡村实现高活力发展的内在动力因子进行有的放矢的实地研究与体验。每个乡村均具有在区域系统中独一无二的特质和不可或缺的独特作用,不同的动力因子因村而异、千村千面,均需要设计师站在区域的高度,以更广阔的视角去探寻。

四、结语

新乡村建设的原则不是彼此分离、孤立存在的,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全息统一体。新农村建设发生在城市与乡村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二元特征更加突出的新时代。乡村景观设计的工作,早已不止功在乡村,而是对城—乡—自然系统的整体提升。通过优质的设计,将现代人良好的生活习惯、传统区域优良的美德以及乡土气息的人文传统,再次赋予这个地方的居民,同时展现给前来观光的游客,是乡村景观设计者应当承担起的社会责任与职业责任。我们真诚地希望这次自上而下的新农村建设国家战略可以激发原住民广泛的参与意识,渐次演化成为一场全民的自下而上的真正的原乡复兴运动,并且能够持续地推进下去,直至根植于广袤的原野与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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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篇2

关键词:水工建筑物;工程等别;结构安全性;混凝土强度指标;抗震设计

作者简介:刘远(1979-),男,广东中山人,华南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讲师。(广东?广州?510642)

基金项目:本文系华南农业大学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项目编号:JG09016)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25-0059-02

“水工建筑物”是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课程的主要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各种水工建筑物的设计理论和方法。该课程内容多、知识面广,涉及重力坝、拱坝、土石坝、水闸、水工隧洞等各种不同的结构物。它们在材料、工作原理上都不一样,所以设计方法也不一样,这是“水工建筑物”学习的难点之一。但是,各种水工建筑物的设计共同遵循着一些基本准则和方法。因此,在开始学习各种水工建筑物的设计之前,必须先学习“水工建筑物设计综述”这一章,意在探讨这些基本准则和方法。“水工建筑物设计综述”是“水工建筑物”课程的主线,对整个课程的学习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由于课内学时的压缩,教学内容的删减,很多教师只给这一章内容安排1~2个学时,有的甚至是一带而过。这将给后面课程内容的教学造成很大的困难。笔者自2007年开始讲授“水工建筑物”,积累了几年的教学经验后,越发觉得“水工建筑物设计综述”内容的重要。因此,自2010年起将这一章内容的授课学时增加至6学时,重点讲述“水利水电工程等别划分”(0.5学时)、“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2学时)、“混凝土的强度指标”(0.5学时)以及“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2学时)等内容,务必使得学生先打下良好的基础,再学习各种水工建筑物的设计。

一、水利水电工程等别划分

对于一般的水利水电工程,需先确定工程等别,然后根据工程等别确定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最后根据水工建筑物的级别确定结构安全级别。结构安全级别是进行水工建筑物设计的安全依据,设计时相关安全系数的取值是根据结构安全级别来确定的。若结构安全级别定的低,就会使得选择的安全系数偏小,结构的安全就存在隐患;反之,结构安全级别定的高,选择的安全系数就会偏大,使得结构的安全余量过大,建筑物的材料用量增加,加大了工程的投资。因此,水利水电工程等别的划分直接影响水工建筑物设计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等别的划分,目前有3个规范可依:国家强制性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水利行业标准SL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以及电力行业标准DL5180-2003《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别,根据水库规模、防洪对象的重要性、治涝规模、供水对象的重要性、水电站的装机容量等,分为Ⅰ、Ⅱ、Ⅲ、Ⅳ、Ⅴ五个等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是根据工程等别及该水工建筑物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确定,它反映了对不同水工建筑物的不同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分为1、2、3、4、5五级(其中主要建筑物分1~5级,次要建筑物分3~5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分为3、4、5三级。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级别,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及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确定,与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对应,分为Ⅰ、Ⅱ、Ⅲ三级(1级水工建筑物对应结构安全级别为Ⅰ级,2、3级水工建筑物对应结构安全级别为Ⅱ级,4、5级水工建筑物对应结构安全级别为Ⅲ级)。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的划分看似简单,容易被忽视,但它直接影响水工建筑物设计的安全性和经济性,是水工建筑物设计的其中一个关键步骤,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当中涉及水利水电工程等别、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和结构安全级别三个提法相近,但含义不同的概念,容易造成混淆。教师在讲授时,可结合工程实例来阐述这三个概念的含义,有利于学生理解。

二、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

简述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篇3

答:****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该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权利的总称。****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法定****和实有****。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每一个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选择范围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加深的过程。由于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政是发展****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的保障就只能停留于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而不可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之中。如果说宪法是应有****向法定****转化的关键,那么宪政就是法定****向实有****转化的关键。

2.简述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答: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宪法和法律指示的轨道有效地运行。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即运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离开了宪法和宪政,法治就失去了基本的依托,丧失了生命和活力,权力也就不会服从于法律。因此,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

3.简述有限政府与宪政的关系。

答: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众所周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宪法的基本内容。现代政治制度之所以要以宪法为基础,就是想通过制定宪法的形式为国家权力设定根本的规则——提供合法性来源,规定权力行使的根据、标准和程序,明确其界限和责任。按照宪政主义的基本要求,一切国家权力都必须根植于宪法当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也就是说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首要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项宪政原则:一是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论述题

1.试论宪政与宪法的联系与区别。

答: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constitutionalism)与宪法(constitutionorconstitutionallaw)有不解之缘。《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即将宪法、宪政作为同一词目诠释而并未将其明确区分。从历史渊源看,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也曾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词语。在他那里,宪政与宪法的含义并无二致。但到了近代以后,宪法与宪政的含义在有联系的同时,也有很大不同。

(1)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①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②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宪法的目的;③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2)宪法与宪政在具体含义、表现形式、内容范围和价值取向上又存在区别:①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者指宪法性法律,因而一般是指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即动态的立宪政治。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但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并不限于宪法的规定。诸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宪法典以外的规范,由于是在政治实践中产生的,是动态政治的产物,因而都属于宪政的范围。③从价值取向的角度看,有宪法并不意味着有民主,但宪政则必须贯彻民主精神。如果不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从而将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全面真实地贯彻于具体的政治实践,那么,这样的政治状况绝不是民主宪政。因此,虽然宪法与宪政在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上可能相一致,但也有可能相抵触。

简述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篇4

[关键词]宪法序言概念特征争论评析

2004年3月14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过表决,以赞成2863票、反对10票、弃权17票通过了包括13项主要内容的宪法修正案(下称2004年修正案)。其中,涉及对序言的修改共4处:一是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二是将“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三是在“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四是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自十六大召开以来,修宪呼声渐次高涨,来自民间和官方的各种修宪建议纷至沓来,学界对宪法问题的争论更是异常激烈。争论中,有人提出取消或删除现行宪法序言的主张。2004年修正案的高票通过,意味着取消或删除宪法序言主张的破产。因为,2004年修正案不仅没有接受上述删除或取消序言的主张,而且还进一步完善了现行宪法的序言。但宪法序言的争论并不会因2004年修正案的通过而自然平息。因此,本文拟对宪法序言的概念、特征、与宪法正文的关系及重点对宪法是否一定要有序言、宪法序言到底应该包括那些内容及序言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宪法序言的概念与特征

宪法序言,又称宪法前言,目前学界并无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所谓宪法序言,是指由该宪法或该国传统、习惯、理论以“序言”(或“前言”等)的名义所确认的,位于宪法正文之前,具有相对独立性,并成为该宪法正式文本之有效组成部分的叙述性文字。由于各国对宪法序言功能的认识、各国实际赋予宪法序言的功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不易准确、完整地概括,因此,没有必要在宪法序言的概念中对序言的各种功能、内容等进行总结性界定。

根据这一定义,宪法序言的特征如下:(1)位于宪法正文之前。(2)是一种叙述性的文字,主要用以叙述立宪之根据、建国的由来、国家之目的、宪法之地位及确立意识形态等,在内容上不属于宪法规范,不适宜写进宪法正文。须注意的是,宪法序言也有以条文形式表现的,如玻利维亚共和国宪法的“序言”就由4个条文构成,但是不能认为这些条文是宪法正文。(3)宪法直接将其确认为序言,或者该国传统、习惯及宪法学理论将其视为序言。位于宪法正文之前的叙述性文字并不总是宪法序言,还要该宪法是否确认它是序言。如法国1958年宪法的序言前还有一段文字:“共和国政府根据1958年6月3日的宪法性法律建议,法国人民通过,共和国总统公布宪法性法律,其内容如下”,该宪法将接下来的文字标明为“序言”,这说明该宪法并未将前面这段文字视为序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则须尊重该宪法的意愿。(4)是正式公布的宪法文本的有效组成部分。(5)宪法序言在内容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的关系

这里讲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的关系,其当然的前提是宪法必须有序言。笔者认为,揭示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之间的区别并无实质意义,因此,在此主要揭示二者的关联。

首先,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共同构成完整的宪法典。这是从宪法的形式结构上讲的。一部拥有序言的宪法,其序言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对一部拥有序言的宪法而言,其完整的形式结构一般包括:序言、总则、分则、附则四个组成部分。

其次,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分享共同的原则和精神。这意味着序言与宪法正文在内容和含义上必须保持高度和谐一致,而不能出现矛盾、抵触。二者如有抵触或矛盾,应当依序言优先的原则进行解释,这是因为序言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往往是在政治层面上)进行的原则概括和抽象,应当具有更普遍的适用性。当然,如果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较大,不能用解释的办法进行弥合,则应考虑修宪了。一些纯粹叙述性的宪法序言似乎并不包含什么原则和精神,但仍须保持序言与宪法正文之间的一致性。

再次,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在内容上互为补充。包含基本原则、精神的宪法序言,对宪法正文的适用和解释具有约束力,也即宪法具体条文的适用与解释必须贯彻序言所载的原则和精神;而对宪法具体条文没有规定的事项的处理,须遵从序言的原则、精神。“宪法本文(即宪法正文——谢注)的各个条款的实施也只有和宪法序言所宣布的原则相结合才能有明确的目的”,因此,宪法序言“构成宪法本文的指导原则”。另一方面,对宪法序言内容的准确、全面把握,并使它在实践中真正实现,往往也依赖于宪法正文的具体条文。如我国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赋予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规定自身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它须与总纲第5条规定结合起来方才构成宪法保障制度。当然,宪法保障制度在我国也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关于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的争论与评析

第一个问题:宪法是否一定要有序言?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宪法序言是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存在具有积极意义。有学者甚至认为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是旷世之作。根据学者们的概括,宪法序言作用是:宣布统治者的建国纲领、政治主张或理想,规定不便于用条文形式规定的内容;宪法序言具的功能如下: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是“国家的总纲领”,它“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我国官方也特别看重宪法序言。如有国家领导人认为,宪法序言“是宪法的灵魂”。

也有人持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宪法不应该有序言。其主要理由是:宪法首先是法律,而法律就应该有法律的样子,即每个宪法条文都必须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序言不是法律条文,所以,宪法不该有序言。如果希望宪法被人民尊为法律,希望它被人民尊为最高法律,我们必须将一切非法律规则从宪法中赶走扫尽。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修改太频繁的原因之一就是为序言所累,因此主张删除宪法序言。

其实,关于要不要宪法序言的问题,在我国早有争论。在1970年对我国1954年宪法进行修改的讨论中,即有人主张不要“序言”——将“序言”合并“总纲”中。不过当时的出发点是想使宪法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疏简文字,避免重复。而且,也不是彻底不要序言,只是要将序言合并到总纲中去。当然,这个建议最终没有为当时的修宪者采纳。

笔者认为,对要不要序言的问题,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首先,从法典的形式结构看,序言并非宪法绝对必要的组成部分。这一方面可从宪法序言产生的缘由中得到说明。一般法律都由第一条开始按照顺序展开。到近代,立法者为使人民更易于理解,除了使条文的规定更加明确易懂以外,最重要的是在法律前面加上一个序言,用以说明法律的目的和根据等事项,指导或启发人民对法条加以正确理解和解释。而在宪法正文前冠以序言,由美国1787年宪法首创其例。近代以来各国制定宪法时多有仿效。说明宪法的目的和根据,指导或启发人民对宪法条文加以正确理解和解释,这是宪法序言产生的主要缘由。从这个缘由可以看出,序言并非宪法绝对必要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序言并非绝对必要,还可从当今世界仍存在很多没有序言的宪法这一事实得到解释。据有关统计,目前虽然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序言,但是,没有序言的宪法也达31部之多。多数宪法有序言,表明序言的存在具有某种合理性,实践中这些序言也确实发挥了某些作用;但31部宪法没有序言,也说明:序言对宪法并非必不可少。总之,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将其所取得的成就或者所发生的问题,完全归结为拥有或者没有宪法序言。

其次,宪法是否有序言,并不是一个原则问题。一部宪法的关键,是要把人权保障确立为其核心价值,要将人民、法治及民主作为其基本原则,对权力能够进行有效地约束,并且能够保证宪法本身得到全面实施。在一个宪法止于政治宣言的国度,其宪法序言无论它写得多么美妙动听,多么冠冕堂皇,其与真正的都没有直接的关联。其实,宪法的价值和原则以及立宪的目的等内容,并不是非由序言来表达不可。从根本上讲,宪法的价值是通过所有宪法规范组成的规范体系所发挥的整体功能来体现的,而不是单纯地寄托于宪法的序言。

再次,是否一定要在宪法正文前冠上序言,从形式上看,是由制宪者决定的;从根本上看,则完全是由不同国家或民族依各自的文化传统、习惯及经验所决定的。有或者没有宪法序言,对宪法及都不会带来太大的影响。当然,也不可否认,如果一国宪法本身拥有序言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重新制定或修改宪法时去掉序言则可能会对该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但是,这实际上主要是关乎人们的心理及习惯的问题,而不全在于有无序言。就我国现行宪法而言,问题的关键不是去掉序言或“将一切非法律规则从宪法中赶走扫尽”,而在于如何使宪法序言的内容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如何将已有的宪法规范落到实处。

我国自《共同纲领》就设置“序言”,几部宪法都将序言作为重要内容,而且宪法序言在我国政治实践中一直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总之,宪法序言已为国人普遍接受。因此,我国宪法以保留序言为宜。

主张不应有宪法序言或应当删掉现行宪法序言的观点显得过于武断,而所给出的理由也经不起推敲。同一般法律规范一样,宪法规范也由条件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要素构成,这已成为学界的普遍共识。但是,宪法规范并不等于宪法条文,也不是每个宪法条文都对应于一个宪法规范。一个宪法条文可以完整地包括一个甚至几个宪法规范,一个宪法规范可以体现在一个宪法条文中,也可以体现在几个宪法条文中,甚至还可能出现宪法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结合在一起才能构成一个宪法规范的情形。总之,我们绝不能说,“每个宪法条文都必须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我们甚至还会发现,一些法律条文包括宪法条文本身就不包含法律规范,这种现象大量存在。玻利维亚共和国宪法“序言”的4个条文的序号与宪法正文序号连续排列。可见,仅从所谓宪法条文的形式无法判断其是否宪法规范。

第二个问题:宪法序言包括哪些内容?

从世界各国宪法序言来看,其内容大体包括:叙述历史、表达理想;立宪目的和依据;规定建国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使命;人权条款;规定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有的涉及国家体制。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包括叙述历史、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与指导思想、实现根本任务的内外条件、宣告自身的根本法地位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多数学者对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所包括的这些内容都给予了充分肯定。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宪法序言所规定的内容、文字的叙述方法,及至宪法序言的主要功能,都可以进行重新讨论和审视”。“我认为,宪法序言只需对制宪根据、制宪目的及宪法的重要原则作出规定即可。其次,宪法序言的文字只能是叙述性的,但能否更严谨一些?……再其次,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完全可以作为宪法的正文内容来作出规定,而没有必要在宪法序言中作出规定。”

首先,我们看宪法序言对历史、意识形态和国家根本任务应如何规定。

从根本上讲,在宪法序言里加进什么内容,完全取决于制宪者。但是,制宪者在确定宪法序言的内容时,也不完全是任意的,而是要受到历史文化传统、民族习惯、政治力量的现实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同时,还要考虑宪法本身的稳定性、科学性,以及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对历史、意识形态及国家根本任务等的规定,宪法序言应采取特别审慎的态度。

1.关于历史。

宪法序言中叙述历史的部分,在我国具有极为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法理意义。在中国,一直不存在类似西方社会契约论所表达的权力来源于权利的观念,而将权利理解为法律的赋予。在形式上,权力或权力的正当性、合法性并非来源于人民,而是来源于宪法本身。但这种形式合法性的依据极不可靠,因为,宪法既然可以规定,当然也就可以不规定或者取消规定。因此,人们需要寻求一种相对比较稳定、牢固的基础,我国宪法将这种基础寄托于历史。“按照中国宪法序言的逻辑,宪法以及宪法所授权力的实质合法性依据来源于历史,是历史赋予的。”宪法序言“通过对20世纪中国历史事件作一番选择与排列,一般性的历史知识或历史事件就演化成或上升为‘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历史逻辑与历史哲学。”“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历史,也就成为客观的历史规律,变成了逻辑和哲学,甚至成了真理本身。“在这样的历史依据中制定的宪法,其正当性与合法性也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因此,我国宪法序言的重要功能就在于,通过历史赋予宪法本身及由宪法所授权力以正当性、合法性。

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卡尔·贝克尔提出了“人人都是他自己的历史学家”的观点。这一观点虽然过于武断,已经滑进了相对主义的泥潭,但它强调历史认识的主观性,却并非全然没有道理。至少可以说,历史并不是凝固的,它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认识手段的科学化,可能会呈现出不同的面相。不同的人,甚至同一个人在其不同的阶段对历史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因此,通过“历史”赋予宪法本身及由宪法所授权力以正当性、合法性,实质上是建立在一个远不是确定无疑而是大可争辩的基础上的。而且,还存在进一步的问题: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法律的目的是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以法律面目出现的“历史”却意图“规范”人们的判断。因为,法律是不容违犯的,写进宪法序言中的“历史”也不容许对其“歪曲”或进行“肆意”地解释。

我认为,宪法序言对待“历史”的最佳态度,或者说宪法序言(乃至宪法)要使自己不那么快地成为“历史”的话,其最佳方式就是尽量地远离“历史”。必须写进宪法的,也要减少对其细节的描述,尽量客观、免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就有人提议在序言中详细地叙述我国的革命历史。当时的制宪者们就已认识到,“如果在宪法的序言中加上许多对宪法并不是必要的历史叙述,那是不适当的”,因此,没有采纳这一建议。

笔者提出宪法序言要远离“历史”的一个重要理由还在于:从西方各国来看,其宪法及由宪法所授权力获得正当性、合法性的实质依据,在于赋予宪法以人权价值和确立权力来源于权利的原则。而形式上的依据是民主,即通过民主将权力授予政府并通过定期的选举确定或变更具体的权力行使者。这对我们应该具有借鉴意义。

2.关于意识形态与宪法的指导思想。

台湾学者谢瑞智博士曾以是否附有意识形态为标准将宪法分为“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和“不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即规定有意识形态之“纲要”的宪法。而“不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是指以明示或默示排除规定意识形态的意图,而只以统治过程的力学为内容的宪法。他还列举了以下“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1917年墨西哥宪法强调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德国威玛宪法标榜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混合;1936年苏俄宪法即强调社会主义;1933年葡萄牙宪法及奥国均悬挂天主教的旗帜;西德基本法标榜民主与社会的联邦国;“中华民国宪法”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等。依此标准,我国现行宪法自然属于“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由于认为我国宪法的序言“最集中地体现了党的基本主张和人民的根本意志”,因此,我国官方一直将宪法序言作为意识形态的主要载体。现行宪法进一步将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这是我国现行宪法作为附意识形态一个最显著的标志。现行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集中而完整地表述了这一原则。也正是如此,才有学者认为,“序言第7段是序言的重中之重,甚至可以说是整个宪法的核心。”

关于现行宪法中的意识形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看法。一是认为,宪法的精神和价值应集中体现在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的保障上,而其中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最为关键。意识形态将会妨碍人们思想自由,也会危及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意识形态与宪法的内在精神存在着本质的、不可调和的冲突。因此,宪法不应该附有意识形态。二是认为,意识形态由于具有极强的政治性、某种程度上的集体主义倾向以及所代表利益的单向性和对传统的否定倾向,而与宪法不相协调,因此主张淡化意识形态色彩,以使宪法获得自主性。具体的主张是,宪法的指导思想要科学,具有稳定性,不得随意改变;同时,指导思想要抽象、概括,只须明确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方向即可。三是认为,现行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关于指导思想的表述已经很准确、概括,没有必要再加上其他内容。现行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集中表述了四项基本原则即现行宪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具体表述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1999年修正案在“思想”之后加上了“邓小平理论”、2004年修正案再加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而将这一表述改变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宪法指导思想是现行宪法中修改频率最高的部分之一。有人担心,宪法的这种修改会没完没了。他们认为,无论是思想,邓小平理论,还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都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发展,都属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或者说是其组成部分,因此,没有必要再单列出来。将组成部分与整体并列,在逻辑上也不妥当。四是一些政治学者担心,宪法序言中“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原则可能因为意识形态刚性而阻碍中国政府市场化、法制化、民主化的治道变革进程。”他们认为,对四项基本原则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其中一种是对四项基本原则进行“极左”的理解,把社会主义道路理解成计划经济,把人民民主理解成无产阶级下的继续革命,把共产党的领导理解成中共的一元化领导,对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狭隘理解导致视法治为阶级之治,这种理解“可以扼杀一切市场化、法制化和民主化的努力。

邓小平对四项基本原则进行了灵活的解释: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人民民主是国体,人民代表大会是政体,国体是本质,政体是形式;中共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它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但它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马克思主义、思想必须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这种灵活的解释当然解决了四项基本原则与市场化、法制化和民主化进程的矛盾。但是,这种灵活的解释也只能应付一时,因为“四项基本原则的阐释如果有相当的灵活性,就有可能是宪法本身的致命伤。”现行宪法隐含的意识形态基础与市场经济、法治国家、民主政治实践之间的矛盾并未消除。

我们认为,既然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那么在宪法中体现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就是无可厚非的。同时,像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都充分体现了时代精神,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重大发展,在宪法中有所体现,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而问题是如何体现。马克思列宁主义是发展着的,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都是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们都是那个时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既然序言中已经表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有没有必要再写其他内容,是否一定要把他们并列起来,这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那么,这些新理论该怎么体现?我认为,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第一种方案是,只写马克思列宁主义,在其后不必再增写其他内容。但按照新理论修正宪法有关具体条款或增设相关条款,以使宪法条文不与新的理论相抵触或冲突。这样就不必经常修改宪法指导思想的表述,可以有效地保持宪法的稳定性。第二种方案是,既然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都是当时或当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序言中就只写思想,或邓小平理论,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而不再保留“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字样。总之,无论怎样修改,在宪法的具体条文中,都要突出宪法作为法律的规范性,淡化意识形态色彩,从而使宪法规范具有中立性、可操作性。至于对四项基本原则理解的差异,主要是政治上的,这当然会影响对宪法的理解。但严格说来,这并不是宪法本身的问题,因此,笔者在此不予深究。

西方国家大都不把意识形态写进宪法。有学者指出,西方国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掩盖其阶级本质。但我们必须看到,在实践中,不附意识形态的宪法确实表现出了很大的优越性:一是不会因为意识形态问题动辄修改宪法,可使宪法保持更强的稳定性;二是可使宪法保持形式上的“中立性”,因此,不同阶级、阶层的人们都有可利用宪法来维护其权益、保障其权利;三是使宪法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宪法条款具有更大的弹性,宪法在实践中体现出更大的适应性。这正是我主张淡化意识形态色彩的主要原因。

3.关于国家的根本任务。

自二十世纪以来,由于发展中国家大多将宪法作为发展经济的手段,在宪法中规定国家目的或发展经济的任务,已经成为一种很普遍的现象。我国的宪法自然也不例外。1982年宪法序言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1993年宪法修正案修改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2004年宪法修正案又修改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对国家根本任务表述的修改也是现行宪法修改频率较高的部分之一。对国家根本任务表述的修改也是现行宪法修改频率较高的部分之一。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根本任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是:(1)内容及文字表述几乎直接照搬有关党代会文件。党代会上有关问题的变化成为宪法修改的重要原因,这对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存在不利的影响。(2)规定过细、过于具体。如,“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一旦实现了这几方面的现代化,这个宪法文本就又得修改。同时,“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在内容上有重复。

严格说来,我国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仍属于国家在一定时期的阶段性目标。要避免不断的修改,应在宪法序言中确立一个面向未来的长远目标。具体说来,可将现行宪法中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简化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其次,要密切关注由宪法序言内容引致宪法序言的增长趋势及其解决之道

与序言对国家根本任务之规定过细、过于具体相一致,我国宪法序言对所有写进序言的其他内容也都力求完备。这使得宪法序言在文字上呈不断增加的趋势。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宪法序言发展的趋势。有学者分析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根本原因是国际国内的变化所致;而在社会主义国家,这既与这些国家的共产党本身对立宪规律的认识和理解有关,也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如前南斯拉夫等国宪法有较长的宪法序言的影响有关。

宪法序言不应,当然也不会无限地增长下去。笔者认为,只要坚持写进宪法序言的内容必须符合重大、长期、简约、原则的要求,就可以避免宪法序言不必要的增长。所谓重大,是指写入宪法序言的内容,必须是一国在某一时期最为重大的问题,如果不写进这类重大问题则宪法本身会显得与时代不合拍。所谓长期,是指写入宪法序言的这些重大问题,不是临时的、偶发的,而是在一段时间会长期存在的,或者虽然是临时的、偶发的事件但其影响会长期存在。那些临时的、偶发的,其影响也只是短时间的事件,则无论它如何重大,都没有必要写入宪法。所谓简约,是指对这类重大问题在宪法序言中的表述,简明扼要,只述大略或主要内容,而不必事无巨细全盘搬进宪法序言。所谓原则,是指在宪法序言中对这些重大问题,只须规定其处理的原则即可,而不须将处理该问题的具体办法、手段、措施等内容都写进宪法序言。坚持宪法序言内容的重大、长期、简约、原则,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宪法序言的“恶性”增长,而且还可以增强宪法序言的适应性和稳定性,从而减少对宪法序言的修改。

第三个问题: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目前关于宪法序言问题最有争议的问题。这一问题并非为我国所独有,西方国家也出现过这类的争论。在日本,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论是围绕宪法序言能否直接成为法院所运用的裁判规范而展开的。在法国,自1946年以来宪法序言的法律价值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经典”问题。一直到1971年7月16日,宪法委员会通过对关于结社自由的决定确认1946年和1958年宪法序言的宪法价值而使该问题得到解决。另外,在德国学界也出现过关于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论。争论中,施米特认为宪法序言没有法律效力。

(1)无效力说的主要理由:第一,宪法序言中大多数原则性规定难以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没有必要赋予其法律效力。第二,宪法序言主要是某种价值观的表述,其价值主要在于使宪法结构更具完整性,本身不具有法规范的属性。第三,宪法序言原则性的规定和事实性的叙述,其结构形式不符合也没有必要符合法律规范的结构要求,因而其法律效力也无从谈起。(2)有效力说的主要理由:第一,宪法序言作为宪法的构成部分之一,自然与宪法的其他部分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宪法序言同宪法的其他部分一样,其修改也都遵守严格的程序。第三,宪法序言在正确解释宪法、使用宪法条文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即在现代宪法体制中宪法序言的职能作用日益体现出来,它具有构成宪法规则的规范性基础。(3)部分效力说的主要理由:上述两种认识都具有片面性,只针对宪法序言的部分内容,不能涵盖宪法序言的全部。因此,宪法序言仅具有部分法律效力,即它必须和宪法条文相结合,宪法序言才具有法律效力。(4)模糊效力说的主要理由:宪法序言的抽象性特点可能导致一种效力的未确定状态,即模糊效力的状态。模糊效力说肯定了“部分效力说”关于宪法序言的原则性内容须与其他条文相结合才能发挥效力的观点,主张以“模糊效力”一词来予以体现。

从新近出版、发表的文献资料看,我国现在较多的学者同意宪法序言有效力说,很少有人完全否定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了。也就是说,对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论已趋于平息。但还不能说,对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已经没有争论了;而仅是争论的重点发生了转移:现在所争论的焦点是宪法序言法律效力如何表现,这个争论已将宪法序言具有效力接纳为一个确定的前提了。上述“部分效力说”和“模糊效力说”,本质上并不是关于宪法序言有无法律效力的争论,而是转向宪法序言法律效力如何表现问题的争论。

笔者赞同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的主张。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在于,宪法序言也同宪法的其他部分一样具有法律性。但宪法序言的法律性具有特殊性,即宪法序言并非由宪法规范构成,也不能从中产生出具体的权利义务

关系。宪法序言的法律性主要表现在:(1)宪法序言的制定和修改都同样遵循了宪法制定和修改的严格程序。(2)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宪法序言已经逐渐成为审判的规范。法国宪法委员会已在1971年的裁决正式确认了宪法序言的法律价值。在日本,虽然学界对宪法序言能否作为审判的规范存在肯定、否定两说且目前否定说占上风,但在实践中,持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判例均已存在。在我国,宪法的正文尚未正式成为审判的规范,更遑论宪法的序言了。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具有如下特点:

(1)判断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不是看宪法序言是(或能)否在法院适用即具有司法适用性,而是在更广义地层面上看宪法序言是否得到普遍而有效地贯彻或遵守。

(2)宪法序言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宪法正文条文及其施行过程中不能存在违反宪法序言的现象。二是宪法序言对宪法的解释具有约束力,序言是宪法解释的依据,其解释不能与序言相抵触。三是一般法律、法规及其执行中也没有违反宪法序言精神的现象。四是宪法序言在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中没有被违反的现象。可以说,宪法正文条文本身是在宪法序言的指导下才能充分发挥其效力,而不是宪法序言须依靠宪法正文条文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宪法序言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简述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篇5

马克思指出,真理的本身力量是可以战胜谬误的,但它需要采取更加吸引人的方式来表达,唯有如此才能取得更好的大众化效果。在马克思主义在俄国大众化的过程中,列宁提出了最高限度的马克思主义等于最高限度的通俗化和简单明了大众化的话语观。[1]467-468斯大林对此领会更加深刻,并进行了实践。1938年由其主持编写出版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下称“《党史》”),可谓马克思主义通俗化的经典和大众化的范本。高超的大众化话语艺术,不仅使该文本获得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科学的‘百科全书’”和“‘马克思列宁主义领域基本知识’的百科全书”的称誉,更一度成为各国共产主义政党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经典文本之一。概括地说,其简洁明了、通俗形象的话语建构,极大地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基础知识以及俄国经验的传播,为推动俄国革命和建设、指导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党史》大众化话语建构的背后,同时也重复着苏联哲学“为政治而哲学”的逻辑理路。也就是说,它还隐含着简化、神化、僵化、丑化等形式的话语“陷阱”,使其在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过程中充满了某种悖论,并给世界共产主义运动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本文拟通过考察斯大林、联共(布)对党史教科书的大众化话语期待,概括《党史》文本大众化话语建构的形式与特点,总结其话语功能,明晰其话语“陷阱”,以期为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及其话语建构提供有益思考。

一、话语建构:《党史》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话语艺术及特点

国内外史学界充分肯定《党史》具有简明流畅、叙事生动、史论结合的话语特点[2]。这主要归功于《党史》自身“积极修辞”的力度,使其既能增添历史文本的逻辑自洽,也能奠定以《党史》为“范本”大众化普及俄国马克思主义的“技术”基础,同时还造成了联共(布)充满“神性”色彩的党史话语。就《党史》大众化话语建构来说,主要通过如下四种方式:

一是通过简明性、平民性、阶级性的话语方式,增添《党史》的渗透力,将俄国革命政策、主张和理论简洁明了而又泾渭分明地推介出去。一方面,《党史》以平民化的手法解释联共(布)的各项政策、理论和主张。如1898年3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党史》形象地称之为完成了党成立的“正式手续”[3]23,起到较好的革命宣传作用,以此强调该事件在联共(布)党史上的意义。在讲述革命斗争的策略原则时,《党史》以“不善于正确地进攻,就不能战胜敌人。不善于正确地退却,毫不慌张、毫不慌乱地退却,就不能在遭受失败时避免覆灭”[3]104的通俗而又辩证的话语,明确战略进攻与退却的逻辑关系。当社会主义建设遇到困难时,“为粮食而斗争,就是为社会主义而斗争”[3]246成为组织工人下乡运动时耳熟能详的口号。另一方面,大量军事语言和阶级斗争语言的运用,不仅使《党史》在立场、观点上“泾渭分明”,也使其本身变成了战斗檄文,对于特殊时期的政治宣传和理论动员具有重要意义。如在论述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时,指明它“是用冲击、用正面进攻来夺取城乡资本主义分子的堡垒的尝试。在这个进攻中,党向前跑得太远,有脱离自己根据地的危险。列宁这时主张稍许后退一点,暂时退到较接近于自己后方的地方去,由冲击堡垒转到较为长期地包围堡垒,待积蓄起力量后,重新开始进攻。”[3]246“冲击”、“正面进攻”、“夺取……堡垒”、“根据地”是军事斗争的重要话语,在史学话语体系中是鲜用的。再则,《党史》的“阶级斗争”话语更为显著,许多历史事件和人物也都被赋予“敌对斗争”色彩。如在论及革命时期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孟什维克路线时,《党史》认定其“滚进了妥协主义的泥潭”[3]105。在论及对待沙皇军队参加帝国主义战争态度时,布尔什维克反对孟什维克想使工人服从帝国主义资产阶级影响的企图,称之为“孟什维克积极参加了资产阶级玩弄的这种冒牌爱国主义勾当。”[3]190在论及“基洛夫案件”的审判时,将托洛茨基、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等人称之为“白卫虫子”、“人类渣滓”、“人民公敌”[3]381。这种话语的历史真实性值得商榷,但在革命与战争的特殊时代背景下,它极易造成一种独特的话语气质,既有利于增添政治传播和社会动员的大众化效果,也面临着深陷“阶级斗争”话语囹圄的历史风险。

二是通过高度的语言概括能力和高超的文字水平,采用完成时语态各种政治性指示或结论性话语,赋予联共(布)历史、理论和经验以“不容置疑”的话语权力。一方面,《党史》不仅每章结尾都有“简短的结论”以概括本章要点,而且全书结尾还有概括性极强的“结束语”,将联共(布)历史经验浓缩凝聚为基本的“六条”内容,成为联共(布)及各国社会主义政党学习的中心材料之一。而且,在对每条历史经验的概括中,都以“党的历史教导说,……如果(不),……那么(就)”的话语形成完成式论调,赋予俄国革命和建设经验以“无可争辩”的历史合法性。另一方面,《党史》提纲挈领地归纳了联共(布)的重要史实和俄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如归纳了辩证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唯物主义的三个基本特征、“反对派”集团发展的四个阶段、苏联红军的三个特点、机会主义的三个基本来源等,虽有简单化的嫌疑,但有利于联共(布)干部群众的大众化学习与掌握。再一方面,《党史》习惯性地将经典论著概括为几个理论层面或要点,以帮助人们认知与理解。仅以《党史》引述列宁的论著为例,《怎么办?》一书,从六个方面批判了“经济派”的机会主义哲学,具有四条历史意义[3]38-41;《进一步,退两步》一书,从六个方面阐述了布尔什维克党组织基础的基本组织原理[3]50-54;《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一书,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列宁的策略思想[3]71-84;《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从六个方面对“哲学上理论上的修正主义”做出了批判性结论[3]113-115。最后,《教程》在论证上述经验和理论时,习惯于采用排比性的话语结构并最后形成结语,造成极其强烈的语势。如为说明人的生活方式决定人的思维方式,《教程》连用七组“这就是说,……”的排比段落;在论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不可调和之矛盾时,同样的排比段落连续使用三次[3]135-140。此种编撰技法的重复运用,不可避免地带有教条的色彩,也可能使《教程》披上“神性”的外衣,但对于迫切需要总结和学习联共(布)历史经验的联共(布)和各国共产主义政党来说,无疑将会满足其“久违”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话语期待。[4]

三是运用比喻、拟人、双关等修辞手法,增添《党史》的艺术感染力,使“历史语言”、“政治语言”展现生活语言的话语艺术魅力。众所周知,“生动、鲜明、幽默的修辞话语容易引起接受者的兴趣。就书面语而言,丰富的词汇、铿锵的音节、适当的偶句、精彩的堆叠等调整适应得好,就容易激起受话兴趣”[5]108-109。反映在《党史》中,则表现得更为淋漓尽致。如在描述1884至1894年社会民主党的不成熟时,援引列宁的“胚胎发育的过程中”[3]16表述,生动贴切地阐明了党组织的现实状态;在描述从思想上彻底粉碎“经济主义”时,把“机会主义”形象地界定为“尾巴主义、自流主义”[3]41,用形象化的描述揭示其本质;在反对“经济派”斗争时期,将党的组织上不统一现象称为“手工业方式”[3]57,使党在组织上的零散及思想上的涣散问题一目了然;在记述沙皇政府解散第一届国家杜马后,将摧毁无产阶级的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残害革命者的绞架蔑称为“斯托雷平的领带”①,显示了对落后势力的反讽;在论述放弃“已被机会主义者和社会主义叛徒们玷污、糟蹋”的社会民主党称谓时,援引列宁在《四月提纲》中的话语,要求抛弃这件“肌脏的对衫”②,更是形象而具体地演绎了党的政策。科尔尼洛夫叛乱被粉碎以后,在叙述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人组织召开预备议会(共和国临时议会)时,《党史》转述工人的话语,挖苦其为“澡堂预备间”,斯大林更称之为“科尔尼洛夫叛乱的流产儿”③。《党史》还把与联共(布)中央政策相左、与资产阶级或富农意见相近的人,形象地蔑称为“同路人”、“应声虫”等等。在论述暴力革命的性质和特点是,同样援引马克思和列宁的话语,指出“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3]145,而“战争是资本主义不可避免的伴侣”[3]178。《党史》通过广泛使用各种修辞格,以俄罗斯民众生活中喜闻乐见的生活事物解释联共(布)的各种实践、政策和理论,是大众化普及俄国马克思主义的有效手段,彰显了日常生活视域中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基本规律。

四是引用诗歌、神话、典故以及文学作品,把对革命实践的理性分析同文艺作品及俄罗斯民族的相关生活意象相结合,增添《党史》的艺术说服力。在《党史》的文本书写中,大众化、民族化的话语内容比比皆是。如在记叙列宁强调要将工人、群众、“每个罢工者”提高到党的水平这一任务时,《党史》借用果戈里《死魂灵》中具有多愁善感、痴心妄想性格的地主形象,指出“如果以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论在什么时候,几乎整个阶级或者整个阶级都能提高到自己的先进部队即自己的社会民主党的觉悟程度和积极程度,那就是马尼洛夫精神和‘尾巴主义’”[3]51,也即是想入非非和不切实际的。在叙述沙皇政府为了应对十月总罢工而颁布虚伪的“10月17日宣言”时,《党史》援引了当时民间流行的歌谣,以此评论沙皇宣言是“沙皇心发颤,颁布一宣言;死者得自由,活人进牢监”[3]86。在叙述托洛茨基支持孟什维克取消派主张时,《党史》援引列宁引述犹大出卖耶稣的宗教故事,甚至不惜用宗教中的“卑称”――“犹大什克?托洛茨基”[3]151,表达对这一时期托洛茨基“叛变”的态度。1917年,当资产阶级想把政权转交给尼古拉?罗曼诺夫的弟弟米哈伊尔以保留君主制时,《党史》借用了俄罗斯俗语“洋姜不比萝卜甜”④,表达了工人们要求结束战争、结束君主专制的呼声。为叙述1919年底高尔察克军队溃败,《党史》借用了西伯利亚民间流传的歌谣来嘲讽高尔察克是“英国的军装,法国的肩章,日本的烟叶,鄂木斯克的执政王。军装穿破了,肩章脱落了,烟叶吸完了,执政王不见了。”[3]262而其中最为经典,也是被马克思主义者援引最多的,即是在《党史》“结束语”中借用了古代希腊著名神话英雄人物安泰,旨在阐明其之所以强大就是因为他们同自己的“母亲”,即同生育、抚养和教导其成人的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借以强调保持和巩固同无产阶级劳动群众关系的重要性。[3]399上述艺术人物及形象、民间歌谣、典故俚俗,或来自欧洲传统文化,或来自俄罗斯人民的日常生活和革命斗争,以此来表达联共(布)的意见、阐释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宣传俄国革命经验,极大程度上增添了《党史》的趣味性、可读性和普适性。

不难发现,简明性、阶级性、艺术性、民族性是《教程》在修辞上的显著特色,它是俄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话语建构的根本特质。此举既有助于广大党员群众认知和理解联共(布)历史经验,也彰显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俄国实际相结合的民族风格与民族气派。其独特的话语体系,比较适合革命和战争主题下的理论动员和政治动员的需要,对于共产国际各支部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土化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但与此同时,《教程》大众化话语建构也隐含了一个尴尬的悖论,当脱离实际、脱离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指导,尤其是当读者无法科学辨析话语建构主体的话语目的之时,大众化的话语建构就成为一把“双刃剑”,极易造成非马克思主义的话语“陷阱”,这是建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话语时必须警惕的。

二、话语功能:《党史》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话语建构的价值

自1938年《党史》出版发行以来,其独具风格的话语建构对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影响深远。在对其诸多评论中,最为政治家、史学家强调的是其“有史有论、以论为主、文字简明、利于普及”的大众化话语艺术。就其话语建构功能而言,主要体现为四个层面:

首先,《党史》大众化话语建构有利于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知识的普及。在共产国际、联共(布)等的决议、文件、领导人及理论家的相关话语表述中,《教程》被誉为“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基础”或“基本”知识的“百科全书”,是“集中了并以一般化了的形式表述了布尔塞维克党全部伟大的历史经验”[6],是适用于“宣传干部,而且苏维埃干部、经济干部、合作社干部都要掌握”的教科书[7]。究其缘由,主要是“以扼要的、集中的方式所写的革命马列主义的指导思想,(是)先进思想底如此丰富材料”[8],并且在教科书的写作方法论上、主题上和技巧上提供了“模范”。历史学家雅罗斯拉夫斯基就曾指出,《党史》中斯大林所撰写的《关于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一节,是给予千百万群众和社会运动以“简明而扼要地说明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的典范[9]。米丁也肯定《党史》中斯大林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简明、通俗,而又系统的阐释”和对党的“理论的和实践的经验”的哲学概括[10],对于普及俄国经验意义重大。可见,“基础的”、“通俗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话语,是《党史》之所以能够造就出大批“精通”马克思主义干部的根本原因,这就为在世界范围内传播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普及俄国革命经验创造了重要的文本条件。

其次,《党史》大众化话语建构有利于无产阶级革命建设情感的调动。《党史》作为党史教科书,强调其政治功用以调动政治情感、培养革命和建设热情,是其应有之义。《党史》出版之际,联共(布)就认定其是“解决掌握布尔塞维主义,以及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即关于社会及政治斗争发展规律的知识)来武装党员这种任务上是最重要的工具,是增强党的和非党的布尔塞维克底政治警觉性的工具,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底宣传提高到适当的理论高度的工具”[11]。《党史》出版一年,雅罗斯拉夫斯基高度评价它在“党和全体苏维埃人民底生活里引起一个新的强大的思想上的高潮”,因为它“以极紧密的形式在一本书内提出党史内的一切最重要的事实,在深刻掘凿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照耀下阐明他们,把布尔塞维克底巨大经验普遍化”[12]。加克也认为,《党史》是“在行动中,在三个革命的经验中,在苏联建设社会主义的胜利的斗争的经验中说明了布尔什维克的政策”。这种经历无数次革命斗争锤炼的经验,“不仅对于俄国工人运动底范围内,而且在国际舞台上,(对于)反对国际机会主义、国际社会叛徒,……,有全世界意义,是对于各国工人的政策和策略的模范,是全世界劳动者为着跟随的模范”。[13]英国共产党领袖哈里?波立脱高度评价《党史》是“一柄新的有力的武器”,是每一个党员必须研究的,因为“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对于我们反对资本主义与改良主义的革命的工兵厂的一个贡献”[14]。可见,阶级的、斗争的、革命的话语建构,彰显了《党史》大众化话语艺术的政治动员功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不仅要以“理”服人,更要以情“感”人和“动”人,此举对于引导各国共产主义运动的发生发展意义重大。

再次,《党史》大众化话语建构有利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实践的激发。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旨归是掌握群众和指导实践,而《党史》的编撰并非仅仅基于理论导向、政策引领的考量,更是为了发挥实践层面的示范和激发功能。正如共产国际所评价的,《党史》是“创造性的马克思主义底一个模范的榜样,……将成为全世界上理论的马克思主义思潮底一个新高潮底起点”。它所叙述的革命建设经验,对于一切国家的劳动者具有“决定意义”,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者更具有“特殊意义”,尤其体现在建设巩固新型政党、开辟社会主义革命崭新道路以及制定布尔什维克党在行动中的策略等方面的卓越贡献。[15]329若具体考察各共产主义政党对《党史》的态度,其实践激发特质则更为明晰。如在中国共产党内,《党史》被认定为“百年来全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最高的综合和总结”、“理论和实际结合”的“完全的典型”[16]803,通过学习它“就可以知道我们在中国是应该如何地工作”[16]803。在美国共产党看来,《党史》可以“产生出为人类最优秀思想所熏陶的整个一代”[17]。而意大利共产党认为,联共(布)所应该解决的主要问题与意大利党具有“特别类似的地方”,正是这种“类似性”使得《党史》对于“一切意大利的反法西斯战士特别有价值”。特别是对消除法西斯主义影响,克服意大利工人阶级“政治与思想的分歧”,纠正庸俗化、歪曲马克思主义等方面具有现实意义[18]。荷兰共产党认为,《党史》“把一把极端重要的武器放在了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共产党员手里”。不仅给予其联共(布)的经验,而且“帮他们了解他们本国革命运动的发展和斗争的前途”,为荷兰革命提供了“直接证据”和“明确态度”[19]。可以说,《党史》以高超的大众化话语传递与各共产主义政党相契合的理论主张,并给予其实践示范和现实参照,成为激发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重要思想力量。

最后,《党史》大众化话语的建构有利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经验的升华。《党史》的编撰和推介,内含了斯大林和联共(布)的马克思主义观,也彰显了其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基本经验。可以说,通过言简意赅、提纲挈领的话语建构与总结,《党史》提升了联共(布)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基本经验。一是强调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根本原则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党史》认为如若“蔑视”这一点,尤其是“降低社会主义意识和社会主义理论的作用”,必将使“党蔑视其认识现在和预见将来的武器”而陷入机会主义泥潭。[3]39二是强调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目的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运用。《党史》认为,既要善于把马克思主义应用于当时俄国的经济政治环境,又要通过理论创新,尤其是通过“制定党在国内经济生活一切问题上的新方针,以适应新的情况”[3]276,这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根本诉求。三是强调领袖群体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核心主体。《党史》认为普列汉诺夫、列宁、斯大林等人,不仅“发挥并论证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等一系列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观点[3]16,而且还“向俄国社会民主党人指出了资产阶级革命必须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的光辉前景”,在改变人们的“过时思想”的同时,用“新的理论丰富和推进了马克思主义”[3]189。四是强调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要坚持科学的态度。《党史》强调“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不是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3]391。它要求必须将学会马克思主义的“字句”和精通马克思主义实质区别开来,将马克思主义切实应用在无产阶级斗争的各种条件下。[3]391可见,《党史》的大众化话语建构,意在规范、总结和提升俄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经验,同时也为各国共产主义政党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提供了镜鉴。

通过上述考察不难发现,在革命和战争时代主题下,《党史》独具风格的话语建构不仅满足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话语期待,而且与俄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互契合,同时还为其他国家共产主义政党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提供了话语建构资源和示范。

三、话语反思:《党史》的大众化话语“陷阱”及现实关照

纵观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历史进程,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基于一定风格的语言、语言艺术以及话语(体系)建构,只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书写和理论传播的符号载体与方法手段,多体现为工具层面的价值,若没有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作为指针,可能会过度强调“话语为政治服务”,而陷入苏联哲学过度“政治化”的历史泥潭,致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话语建构陷入一种“话语陷阱”。这并非是大众化话语本身之过,而主要是话语建构主体之因。充分认识这一点,对于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及其话语建构具有深远意义。

第一,要充分研判《党史》的大众化话语“陷阱”。这一点已为人们普遍认知,主要表现在如下一些方面:一是“简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实践。典型地表现为《党史》简单地以联共(布)的路线斗争为纲,以党的历次重要会议为线索,以列宁和斯大林的革命活动为主体,将丰富多彩的联共(布)党史简单归结为一个政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的历史;二是“僵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它既将马克思主义变成一个封闭的理论体系,又将俄国革命和建设经验模式化;在禁锢马克思主义开放性的同时,又推动苏联模式的神圣化;三是“神化”领袖个人及其权威。它通过选择性的话语传播,甚至不惜篡改史实,既“漠视”斯大林的错误,又“前置”斯大林的话语,还竭力援引斯大林的观点来诠释和评价历史,以凸显斯大林的历史“在场”与权威;四是“丑化”党的其他领导人和理论家。无论是作为“红军之父”的托洛茨基,还是被列宁称为“党的最可贵的理论家”的布哈林,都被扣以“反党反社会主义”、“富农路线的代表”、“反对派”等之类大帽子。上述四种非理性的话语建构,并非话语本身的错误,而是隐藏在话语文本背后的特定话语建构主体对马克思主义“构陷”,它使得一部分缺乏分辨能力的政党和读者深陷其中,造成了一系列的理论迷茫和实践冲突,这一点已为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所证明,但教训仍需时刻谨记。

第二,要客观评析《党史》的大众化话语“陷阱”。话语是表述和直接实现思想的工具,话语建构艺术是创造性应用语言以达到良好表达和接受效果的方法和技巧。但思想通过一定的话语表达,就成为相对独立的存在。鉴于社会历史条件、个人立场、阅读方法等方面的不同,具体的话语建构艺术往往被有意或无意置于一定的话语目的之中。因而话语及话语艺术作为书写和形成意识形态的工具和技巧,极易为政党政治和政治领袖所利用,以此来影响人们对理论的阅读、理解和实践。可见,若不能坚持马克思主义真理性、科学性和批判性原则,则必将带来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及其话语建构的话语阻碍,也势必导致认识模糊、思想僵化、理论禁锢,乃至造成个人崇拜的后果。所以,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党史》文本的大众化话语建构,既带来了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的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知识的普及,也记叙和传递了斯大林等对联共(布)历史史实的篡改、政策口号的曲解、理论观点的误读、人物评价的偏误。但后者不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话语建构的旨归,由此造成的话语戕害,必须依据客观事实加以分析和鉴戒。因为,简洁、通俗、生动、概括的话语建构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内在要求,而简化的思想观点、僵化的理论体系、错误的逻辑思维和充满神性的历史叙述,则是政治家们对马克思主义和联共(布)党史的一种“另类”的政治期待,是为了寻求一种绝对的政治话语权力而有意为之的。

第三,要厘清《党史》“中国化”带来的话语“陷阱”。从抗日战争及至社会主义建设,从党内及至全国,从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及至普通群众,从理论教育的“中心材料”及至高等院校“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课程内容,20世纪的中国掀起了热烈的学习《党史》运动。但是,《党史》的大众化话语建构及其话语体系是把“双刃剑”,它在满足“以俄为师”的政治期待,推进第一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和理论进程之时,却也产生了无法规避的负面影响。其中最突出的是,它所创设的所谓的社会主义建设的“范本”,使我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把它当成理论联系实际的最完整的典型,对它抱着一种教条主义的态度,乃至错误地把苏联一国、一党甚至是一时的经验,当成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从而照搬苏联的经验。其直接的后果是造成了我们对无产阶级斗争模式、社会主义建设模式、党的建设模式等方面的误读,带来了绵延不绝的路线斗争、阶级斗争、个人崇拜等诸多问题。可以说,《党史》在中国的大众化传播,创设了一个悖论:我们既得到一个“范本”,也因袭了一种教条,在给予它崇高荣誉的同时,也使双方都背负上了侮辱。究其缘由,《党史》文本的话语“陷阱”是难辞其咎的。鉴于特殊的世情、国情和党情,在我们缺乏一种“挑战”《党史》文本话语权力的勇气之时,再加上中国的话语接受者们或自觉或不自觉的政治意识,使得《党史》的话语痼疾影响至今。

第四,要镜鉴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话语建构。党的十八大要求全党继续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而推进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则是当前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思想宣传工作的重要战略工程。而完成该任务,离不开独具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话语建构。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话语建构的桥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鉴于《党史》文本本身的大众化话语建构特质及其内在逻辑,以及历史上联共(布)和中共以《党史》为“中心材料”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经验教训,在继续推进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话语建构的过程中,至少应做到如下四点:一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话语建构理论上的科学性、完整性和严肃性,避免大众化话语建构中“以讹传讹”,真正做到“正”本而“清”源;二是要秉承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话语建构方式的灵活性、艺术性和针对性,丰富大众化话语建构的话语风格、气派和艺术;三是要追求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话语建构内容的真实性、民族性和时代性,以利于整体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四是要恪守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话语建构的普遍性、实践性和真理性,保证切实实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话语建构的功能与旨归。唯有如此,才能为继续推进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及其话语建构创造先决条件。

注释:

①《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8页。意指沙皇政府在解散第二届国家杜马后,在内务大臣和大臣会议主席斯托雷平的主导下,镇压工农革命运动,大肆屠杀革命者,绞索遍及全国,故称为“斯托雷平的领带”。

②《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7页。意指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要求放弃“社会民主党”这一名称,而把党的名称改为“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

简述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篇6

民政部解读《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并向社会通报民政部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相关安排。

关于个别农村出现的“大拆大建”问题,朱耀垠指出,它有三个违背:违背农民的意愿;违背村庄的演进规律;违背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它有三个盲目:盲目地撤村并居;盲目强迫农民集中居住;盲目利用非农用地。它有三个不利于:不利于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农村的持续发展;不利于新型城镇化的健康推进。

朱耀垠指出,对大拆大建强迫农民上楼的行为,民政部的态度非常明确,坚决反对把农村社区建设简单理解为撤村并居。推动出台《指导意见》的重要目的之一正是为了对将农村社区建设简单等同于“农民上楼”的思路进行澄清,对一些地方客观存在的借农村社区建设之名进行大拆大建,强迫农民上楼的情况进行纠正。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严禁强制推行大拆大建、撤村并居,严禁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擅自改变农地用途,严禁以‘管委会’等机构取代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将农村社区建设简单等同于农民上楼的认识和做法,忽略了农村社区建设的丰富内涵,将农村社区建设狭隘理解为农村居民居住形态的城市社区化。为了扭转这种片面认识,《指导意见》确定了“城乡衔接、突出特色”的基本原则,要求“既注意以城带乡、以乡促城、优势互补、共同提高,又重视乡土味道、体现农村特点、保留乡村风貌。”既要合理借鉴城市社区建设的有益经验,又不能简单复制城市社区建设的操作模式。

朱耀垠表示,农村社区建设有着丰富的内涵,《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农村社区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完善村民自治与多元主体参与有机结合的农村社区共建共享机制,健全村民自我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有效衔接的农村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形成乡土文化和现代文明融合发展的文化纽带,构建生态功能和生产生活功能协调发展的人居环境。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的现代化和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确保农村基层既充满活力又管理有序,确保农村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上述目标并不必然需要通过农民上楼来实现,从此前各地的试点情况来看,以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点为单元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地方占比很少,主要集中在城镇化推进较快的城市近郊地区。《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农村社区建设要在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开展,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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