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的作用篇1
1.1采用直观的图形界面创建电路:在计算机屏幕上模仿真实实验室的工作台,绘制电路图需要的元器件、电路仿真需要的测试仪器均可直接从屏幕上选取。
1.2软件仪器的控制面板外形和操作方式都与实物相似,可以实时显示测量结果。
1.3EWB软件带有丰富的电路元件库,提供多种电路分析方法。
1.4作为设计工具,它可以同其它流行的电路分析、设计和制板软件交换数据。
1.5EWB还是一个优秀的电子技术训练工具,利用它提供的虚拟仪器可以用比实验室中更灵活的方式进行电路实验,仿真电路的实际运行情况,熟悉常用电子仪器测量方法。
二、软件的操作说明
2.1元件与信号源
EWB软件的工作界面具备美观大方、简捷明了的特点。在基本工作区上方有菜单栏、工具栏、元件库栏。从菜单栏可以选择所需的各种命令,从元件库栏中根据图标选择所需要的的元件或仪表,使用鼠标拖放操作安放元器件到工作平台,完成实验电路连接。选中虚拟仪器图标,通过使用鼠标拖放操作,可以安放仪器仪表,设置好仪器仪表的参数后,按下仿真开关控制电路的运行与停止,即可观察测试结果,在基本工作区下方是电路描述窗口,可根据需要输入有关电路的介绍或说明。
EWB提供了丰富的元器件库,根据不同类型可分成:信号源和电源库,基本元件库、二极管库、三极管库、模拟集成电路库、数字集成电路库、逻辑门电路库、数字触发器库、指示器件库、控制器件库、杂元件库和自定义库。
在设计电路时,设计人员根据需要从该库中进行查找与选取元器件,对选中的元件用鼠标左键将其拖放到电子平台工作区,同时可利用旋转、平翻、直翻调整元件方向。为了使电路便于连线,图形整齐,还可以通过鼠标操作对元件进行移动、复制与删除。为了使电路连接简单明了,还可以将一些常用电路定为子电路,子电路相当于用户自己定义的小型模块电路,存放在自己定义的元件图标库里,供以后反复调用。
2.2虚拟仪器仪表的使用
EWB提供七种虚拟仪器,每种只有一台,在电路设计中,每种仪器只可使用一次,这是其软件设计的局限性,而目前其升级版本已将虚拟仪器增加到11个,而且同一种仪器可以多次取用。
模拟仪器仪表主要包括万用表、函数发生器、示波器、波特图仪(扫频仪)以及电压表、电流表,数字仪器仪表包括数字发生器、逻辑分析仪、逻辑转换器。这些仪器仪表(除波特图仪),在接入电路后,开启仿真开关,若改变电路的测试点,则显示的数据和波形也会相应变化,而不用重新启动电路。EWB的虚拟测试设备能提供快捷简单的分析,主要包括直接工作点,瞬态,交流频率扫描,付立叶、噪声、失真度、参数扫描、零极点、传递函数、直流灵敏度、交流灵敏度、最差情况、蒙特卡洛法等14种分析工具,可以在线显示图形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三、软件在广播电视技术工作中的实际应用
3.1在广播电视技术培训工作中的应用
EWB软件是一款优秀的EAD软件,推出后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尤其是在教育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许多院校把EWB作为电子类专业课教学和实验的各种辅助手段,最大限度的满足了广大学生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迫切需求。针对软件的这种特殊效能,近年来在广播电视技术领域中,EWB也同样得到了普遍应用,尤其是许多单位把EWB软件应用在了技术队伍培训工作中收效显著。广播电视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对广播电视技术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广泛开展技术培训工作,但是在职教育和在校学习有着很大的差别,资金、场地、设备、设施等诸多因素制约了技术培训工作的良性发展,EWB软件的应用不仅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而且体现了三个优越特点:(1)节约资金、高质高效;(2)功能强大、直观形象;(3)操作简便、方便普及。许多单位还把EWB软件应用在了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竞赛中,更是得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通过对软件的应用不仅克服了客观条件给技术竞赛多形式、多层面开展带来的制约,同时也可以全面的考查参赛选手的实践技能,为展示技术人员的综合技术水平搭建了最佳平台。
3.2利用EWB软件进行电子电路仿真设计
EWB的优越性能为激发广大技术人员的潜在智能提供了广阔空间。利用EWB可以设计简单、复杂、模拟、数字等各式电路。这为广大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工作提供了非常实用的工具。尤其是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固态化、数字化、自动化的发展方向,使计算机辅助设计、测量、维护等在广播电视技术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EWB软件的出色性能表现,也得到了广大技术人员的青睐。下面仅以双音报警器电路的仿真实验为例,向大家简单介绍其电路设计与分析。首先设计电路原理图并根据电路需要选择所需元件参数。
广播电视的作用篇2
关键词:数字微波;广播电视;信号传输
在最近几年中,我国科学技术在飞速发展的过程中,通信技术也在不断的进步,同时也推动了数字微波技术的不断发展,不同种类的通信将数字微波技术作为主要对象的通信体系大量涌出,也让相关领域得到了较好的应用,特别是同步数字系统(简称SDH)。在被使用后,让数字微波体系的容量日益增加。这样会让数字微波传输网在其领域发挥出重要的作用。本文进行了详细分析,仅供参考。
一、数字微波传输网的特点综述
数字微波技术可以理解为是具有先进的无线通信技术,它有很多的优势,比如:维护简单、组网方便、节约成本等。正是由于数字微波技术的这些优势从而被很多领域使用。在前期发展阶段,因为微波技术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通常都是采取模拟制式的方式来建立微波通信体系,干线传输主要由载波系统和该系统一起组成,也是必不可少的传输手段。
1、数字微波技术的优势
通常信号传输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模拟传输方式;另一方面是数字传输方式。数字微波传输体系也可以称之为传输数字信号的体系,该系统由PDH和SDH组成。数字微波传输系统的相关优势可以分成以下几点:
1.1微波
微波本身属于一种射频频率,它最显著的特点是工作频段较宽,通常情况下,最大的波段频率能够达到300GHz,波长为1m-1mm,其中包括三个波段,即分米波、厘米波以及毫米波。由于微波具有频率高、波长短的特性,所以微波通信都需要通过设置抛物面天线进行信号传输和接收。当给定天线的口面积时,便可以制成高增益天线,这是因为增益与波长的平方成反比,如果波长较之周围的物体尺寸小很多时,由微波所产生的电磁波相当于光波的特性,这样一来便能够获得方向性较强的天线。
1.2多路
该特点具体是指微波本身的通信容量非常大,也就是说微波设备的频带能够做得足够宽,并且还能分隔成为若干个载波频点。
1.3接力
从专业的角度上讲,接力属于一种中继通信方式。地形地貌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地球上两点之间不被阻挡的距离非常有限,为了能够确保通信传输的可靠性,微博线路一般都会在线路的某个段位上设置相应的中继站,中继站设置的数量通常按照线路的总长度进行确定,这样便可以采取接力的方式将发送端的信息传输出去。
2、数字微波传输设备
2.1发送设备
数字微波在传输的过程中,传输在整个系统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依据相关的调查表明:当前普遍都使用的微波传输设备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直接调制式;另一种是中频调制式。一般情况下,通过直接调制式的设备可以应用到容量不大的数字微波传输设备中。倘若容量很大,那么相关人员就应当使用中频调制式设备。
2.2接受设备
数字微波中的收信体系主要分为接受和解调。在当前领域中使用广泛的就是外差式收信设备。外差式收信设备有不同的系统组成。除此之外,在这些系统中的中射频系统不但能够使用微波低噪声放大器,而且能够直接混频。中频系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二、广播电视信号传输中数字微波传输的具体作用分析
在广播电视信号传输中,数字微波传输网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数字微波具有较多的优势,比如:加密方便等,从而确保具有很好的安全功能。倘若国家突然发起战争等情况,那么广播电视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些情况的出现,让广播电视发挥出其最大的作用,使用微波传输网让广播电视信号进行传输,从而确保信息具有一定的安全性,能够在特殊情况下成为重要的战备资源,同时也给国家的安全带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数字微波传输网的保密性较强,从而使其具备了足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这样一来便可以为需要高可靠性传输业务的用户提供服务,有助于广播电视服务群体的扩展。
1、数字微波传输网络系统
为了确保传输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电路应当采用SDH,干线则应当以N+1的方式配置相应的保护波道。同时在对干线进行组网时,传输电路可按照环路的方式进行布置,也可以在节点或是光缆干线传输网上进行连通,借此来形成互为备份的传输网。在没有特殊要求的前提下,支线微波传输电路可以采用树形或是星型的方式进行组网。
在网络管理中心,相关人员应当把干线微波传输电路进行设置,同时应该对网管系统设备恰当的选择从而做好备份工作。相关人员还应当将网管信息放置在相应的业务信道里面,并且根据主业务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倒换。
微波总站可以借助公用通信网络集建立能够连接所有电路的应急指挥通讯系统,并配置相应的通信设备,各个微波站应当配置一路外线电话。
2、电源系统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低压供配电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要求;播出负荷供电应当采用独立的低压回路;微波电路首站必须配置自备电源,以确保播出负荷能够连续不间断地运行;微波总站应当配置移动式发电机组,以备应急之需;微波站的直流电源应当设置相应的冗余,蓄电池组的后备时间不得低于8h。
3、信号系统配置
倘若信号切换设备时,该设备应该拥有告警功能,而分配等相关设备应该拥有断电的功能,这样能够让信号处理设备的得到安全性的保障。
4、自台监控系统
在微波站中,相关人员应该将发送信号的相关输出做好监督,对于微波首站就应该对信号码流检测进行合理的设置。
相关人员应当对检测系统做出恰当的配置,并且是为了检测信号系统设备运作时产生的状态,该系统在发生故障时会自动报警,而且还能够对数据进行记录等特点。
相关人员应当对微波站配置采取合理的监控系统,并且应当对供电设备的数值做好详细的检查工作。倘若机房温度发生异常的情况,那么检测系统就会在第一时间发生报警并且尽快进行解决。
三、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的广播电视不管是性能还是业务都在日益改变,这种改变的产生和各种不同的先进技术有一定的关联。数字微波技术有较多的优势,它不仅能够在信号传输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而且在不同领域对它的使用也让广播电视迈出了一大步。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模拟电视的未来发展方向必然会朝着数字化电视的方向发展,随着时代的进步,电视系统具有数字化的特点在将来的发展中会得以实现的。在未来发展的道路上广播电视不仅能够让人们体验到试听感受,而且也推动了广播电视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广义.浅谈新疆广电局数字广播电视信号传输方式与实现[J].广播电视信息.2013(07)
[2]姚红玉,张建军,姚忠诚.复用技术在数字微波中的应用[J].内蒙古广播与电视技术.2012(02)
广播电视的作用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和繁荣广播电视事业,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放、闭路电视系统的管理、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广播电视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弘扬优秀文化,丰富人民文化生活。
第四条广播电视事业实行统一规划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列入事业系列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把广播电视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加快广播电视工程和设施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六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关于广播电视的法律、法规;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本级广播电视台,组织广播电视的宣传;
(四)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行业的管理和监督;
(五)按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闭路电视系统、公共场所播放电视节目的大型电视设施、影视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交易;
(六)按《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管理音像制品。
第七条计划、财政、税务、物价、教育、公安、国家安全、工商行政管理、著作权行政管理、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八条广播电视工作应面向群众,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广播电视工作人员依法从事广播电视活动,受法律保护。
广播电视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第二章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条广播电视台(站)是指制作、播放广播或电视节目的机构。
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播电视事业的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稳定的广播电视事业经费;
(五)有固定的用于节目采编、制作及播出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设立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台(站),乡(镇)可以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站。
市(地)、县(市)不得开办或联合开办跨地区的广播电视台;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设立广播电视台。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省内设立、经营广播电视台(站)。
不得设立私营广播电视台(站)。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和制作、播放节目。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对广播电视台(站)实行年检。
第十三条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立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审核上报,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省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设立县级或乡(镇)有线广播电视站,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站,由申请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设立教育电视台,应按照规定,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设立收转、播放节目的闭路电视系统,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闭路电视准播证,方可收转或播放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对不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台(站)试播三个月后,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播出。
第十六条用于无线广播电视的频率、频道在启用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广播电视台(站)经批准设立后,其名称、呼号和频率、频道、天线高度、天线程式、发射功率、地址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广播电视台(站)不得转让、出租频率、频道或播出时段。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台(站)的各种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按规定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率、频道,影响公众的收听、收视。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台(站)应按批准的办台宗旨和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不得擅自扩大节目设置范围、增加自办节目套数。
专业广播电视台不得擅自向综合性广播电视台转变。
教育电视台不得播放与教育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第二十条广播电视台(站)不得播放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或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危害民族团结或损害民族尊严的;
(三)违公德的;
(四)宣扬、色情、迷信、暴力的;
(五)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六)歧视、侮辱妇女或损害妇女形象的;
(七)国家和省禁止播放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台(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整转播或传送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市(地)、县(市)广播电视台并应按规定完整转播或传送浙江人民广播电台、浙江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
有线电视台(站)应按规定转播中央、省和当地电视台的节目,并安排专门频道转播教学节目。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台(站)应建立健全播放节目的先审后播、重播重审的审查制度,防止出现差错和事故。
广播电视台(站)应加强直播节目的管理,提高节目质量,注重社会效益,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台(站)应加强播放技术管理和设备维护,提高播放质量。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台(站)播放的节目应坚持以国产节目为主,努力提高节目质量。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播放。境外影视剧播出的比例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
广播电视台(站)播放电影节目,必须遵守《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有线电视台(站)和县级电视台播放的音像制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闭路电视系统播放的音像制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播放专供家庭使用的音像制品。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设立和电视剧的制作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颁发。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应按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台(站)制作和播放节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台(站)对其制作的节目,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台(站)的新闻报道应真实、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
广播电视台(站)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禁止有偿新闻的规定,严禁采播有偿新闻。
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台(站)播放广告,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播放的广告应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
广播电视台(站)播放广告应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按规定的时间、比例在广播电视节目前后播放。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视台(站)应按时、按预告播出节目,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更换节目。
第三十条广播电视台(站)制作、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应使用规范化文字和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章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设专用的全省广播电视覆盖网。广播电视覆盖网是指广播电视台(站)、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卫星电视广播地球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站、微波台(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等。
广播电视覆盖网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分级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由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同一城市或同一行政区域只设立一个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网络的频道应统一规划,分配和使用方案应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广播电视工程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哄抢、偷盗或以其他形式进行破坏。
第三十四条广播电视覆盖网使用的技术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三十五条广播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六条有线电视台(站)可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第三十七条县(市、区)、乡(镇)、村的广播电视传送设施的建设,由县(市、区)、乡(镇)、村分级负责;维护由县(市、区)、乡(镇)负责。
第三十八条巩固农村有线广播,发展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和有线电视,逐步实现有线广播与有线电视的共缆传输、共同入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播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设立条件的,经批准后开播;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予以关闭。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播出,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按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责令其停止制作,没收违反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闻报道失实造成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反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或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频率、频道的;
(二)擅自变更呼号或发射功率、天线高度等技术参数的。
第四十八条干扰、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率、频道,影响公众收听、收视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危及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二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广播电视台(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广播电视的作用篇4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树立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海峡西岸绿色腹地的发展战略,结合我市广播电视发展实际,在十一五”期间以建设广播电视网络为主线,抓住广播电视数字化建设的突破口,努力扩大广播电视覆盖,为全面建设海峡西岸绿色腹地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文化氛围。
二、发展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设想及全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我市广播电视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做好宣传。同时,要依靠科技进步,实现我市广播电视事业建设的跨跃式发展。我市广播电视事业建设的十一五”规划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应用数字化技术,推进我市广播电视网络化、数字化建设,为数字福建”闽北工程建设提供网络基础;稳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现广播电视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产业的全面、协调发展;采用有线数字电视、卫星直播、光缆联网等高新技术,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传输质量,扩大广播电视有效覆盖。到十一五”未实现广播电视基本覆盖全市人口,使全市的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达到97%,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达到98%。
三、发展重点与布局在十一五”期间,我市广播电视建设要抓住广播电视数字化这个重点,进一步完善全市的广播电视光缆网络建设,加快广播电视体制改革步伐,努力建成以南平市为中心,上连省上,下接县市、区,通达乡村的广播电视光缆网络。通过实施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程及广播电视设备数字化改造,全面提升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质量,促进广播电视网络多功能业务的开展,推动我市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
广播电视的作用篇5
【关键词】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同步播放版权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普及,我国广电行业很快意识到互联网给广播电视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全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纷纷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互联网播放自己的广播电视节目。随着移动互联技术在21世纪的飞速发展,手机电视、“微电台”等已逐渐成为广播电视新的传输平台。在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电信网三网融合的大趋势下,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同步播放将更加普遍。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相关版权问题所做出的规定,主要借鉴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的相关条款,而在这些国际版权条约制定之时,广播电视基本上都是通过无线模拟信号传播。在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这一“新事物”大量涌现的情况下,我国《著作权法》无法就一些相关的版权问题给出明确的答案,这必然会给著作权人、版权使用者、执法者、司法者带来困惑。本文将从这些版权问题出发,结合广电行业实际,以利益平衡的视角,探寻比较合理的答案。
一、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的法律性质
本文所称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是指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设立的广播电视台,在利用传统的无线、有线、卫星、微波等手段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同时,通过信息网络同步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例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通过央广网或微电台播放广播节目,中央电视台通过央视网或CCTV手机电视播放电视节目。本文所称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不包括仅通过信息网络播放节目的网络电台(如猫扑网络电台、豆瓣网络电台等)及网络电视(如PPTV网络电视、风云网络电视等)的网络播放行为。
广播电视节目通常由若干素材制作而成,这些素材中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等等。对于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而言,他们享有“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如果把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定性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那么,广播电视台不仅要得到前述著作权人有关“广播权”的授权,而且要得到其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如果把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定性为“广播”行为,那么,广播电视台取得前述著作权人有关“广播权”的授权即可。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如何定性,不仅关系到节目素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系到广播电视对作品的传播。
1.能否定性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的本质就是将数字化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利用信息网络进行传播,毫无疑问是一种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那么,我们能否据此把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定性为《著作权法》所规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该定义中不难发现,版权法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必须具备“交互性”的特征,公众对于获得作品的时间与地点必须具有可选择性。而在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过程中,公众不能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而是与收听收看传统广播电视一样,播什么就听什么、看什么,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具有典型的“非交互性”,因此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不能定性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2.能否定性为“广播”行为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对“广播权”进行了定义,“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由此可见,“广播”行为的具体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狭义的“广播”(即通过传统无线方式传播);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同步传播前述狭义的“广播”(不包括直接以有线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通过扩音器等工具传播前述狭义的“广播”。我们能否将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归入上述第二种情况,从而将其定性为“广播”行为呢?
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界定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之二第1款,《伯尔尼公约》相关条款制订时,有线传播与无线传播特指通过有线广播电视、无线广播电视的传播,其对“有线传播”“转播”的界定显然不涵盖互联网、电信网上的传播行为。如果仅从这种“历史解释”出发来理解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显然不能将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归入上述第二种“广播”行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在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时也使用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的表述,但却没有将“有线或者无线方式”限定于互联网或电信网,这里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甚至可以涵盖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只要具备“交互式”特点,就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由此看来,我国《著作权法》中“有线方式”“无线方式”的表述已经不仅涵盖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无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而且涵盖计算机互联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中“有线传播”“转播”(无线同步传播)宜理解为可以涵盖各种网络上的有线、无线传播。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是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同步传播广播电视(即前述狭义的“广播”)的行为,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行为的界定,因此可以将其界定为“广播”行为。
除此之外,“网络同步播放是传统意义上的广播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两者有着许多共同之处,最为明显的体现在它们是由同一信息源在同一时间向公众中的成员传送同一节目的行为。实际上,网络同步播放只不过是改变了广播信号的承载和传播形式,它所播送的内容仍然是广播组织以无线信号方式所播送的广播节目。”①把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定性为“广播”行为,也更符合客观实际。
从其他国家的立法来看,英国于2003年颁布的《版权及相关权法令》第4(1A)条款明确规定,广播不包括任何互联网传输情形,除非:(1)互联网传输和其他方式的传播行为同步进行;(2)对现场事件的实时传输;(3)传输已录制的图像或者声音构成了传输者所提供的某一节目的组成部分,而该节目是被该传输者在其确定的时间内进行传输。根据这一规定,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在英国应被视为“广播”,与无线广播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对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做出这样的界定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值得我国在修订法律或解释法律时吸取借鉴。
综上所述,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是一种“广播”行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在通过这种广播行为传播各种作品时,无需从作品的著作权人那里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只要享有“广播权”就可以合法地实施这种“广播”行为。
二、网络同步播放中广播组织作为邻接权人的权利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对“广播组织权”做出了如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未经广播组织的许可,其他组织在信息网络上同步播放广播电视节目,是否可以定性为上述规定中的“转播”行为,是否构成对“广播组织权”的侵犯?
根据《罗马公约》第三条的解释,转播是指一个广播组织的节目被另一个广播组织同时广播。根据这个定义,转播只能发生在不同的广播组织之间,不包含非广播组织转播广播组织播放的广播、电视的情况;转播只能通过无线电磁波的形式进行传输,不包含信息网络传输的情况。《罗马公约》对“转播”(rebroadcast)做出的这个定义被国际版权界广泛接受。如果据此来解释我国《著作权法》中“转播”的概念,那么,其他组织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就通过信息网络同步播放广播电视的行为不构成对“广播组织权”的侵犯,广播电台电视台就此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
随着三网融合的飞速发展,通过互联网、电信网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的情况逐渐增多,在网络上盗播广播、电视信号的问题也随之而来。这对广播组织的危害非常大,因为信息网络的传播能力远胜于“转播”和“录制复制音视频载体”,如果不赋予广播组织许可或禁止网络传播其播放的广播、电视的邻接权,广播组织所拥有的权利便会成为一纸空文。如果说当初各国著作权立法纷纷创设“广播组织权”是为了保护广播组织以制止第三方对其节目信号的非法盗用,就有必要与时俱进,把对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延伸到通过信息网络盗用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
近些年来,国际上一直在积极考虑将广播组织邻接权的保护延伸到信息网络,目前已形成《关于保护广播组织的草案》。该草案规定广播组织享有的权利包括:“授权以任何方式转播其广播节目的专有权;禁止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利用擅自制作的录制品向公众提供其广播节目,使公众中的成员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广播节目的行为。”②本文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应该顺应时代潮流,将“转播”做扩张解释,广播组织权的内涵应该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做必要的延伸扩展。
综上所述,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其他组织在信息网络上同步播放广播电视节目,构成对“广播组织权”的侵犯,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制止这种侵权行为。
三、“准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的版权问题
1.“准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的界定
本文所称“准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是指与“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相类似但又有细微差别的行为,具体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广播回听、电视回看(时移电视)功能的行为。例如央视网提供的对中央电视台电视节目的回看功能、央广网提供的对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广播节目的回听功能。这种行为与“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有着高度的相似性:首先,二者都是广播组织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传统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其次,二者都是为了使公众能够更加便利地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第三,二者都不直接以盈利为目的;第四,二者都是将传统广播电视节目直接上传网络,未改变传统广播电视节目对各种素材作品的使用方式。这种行为与“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仅有一点差异:前者可以使公众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而后者仅仅是增加了公众“非交互式”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渠道。鉴于二者的紧密关联,本文将二者放在一起进行探讨。
2.广电节目网络回放与一般音视频点播行为的区别
从表面上看来,广电节目网络回放与一般音视频点播行为都符合《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然而,二者却有本质上的差异:首先,前者在网络上传播的是完整的广播电视节目,后者通常传播的并不是广播电视节目;其次,前者是为了使公众更加便利地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后者是为了使公众更加便利地获取各种音视频素材;第三,前者未改变传统广播电视节目中对各种素材作品的使用方式,后者直接通过网络交互的方式传播各种音视频素材。由此观之,广电节目网络回放不宜与一般的音视频点播行为相混淆,直接简单地将其界定为版权法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不符合客观实际。
3.“准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的法律适用
如前所述,广电节目网络回放是一种“准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信息网络音视频点播行为。因此,在解决广电节目网络回放版权问题时应参照“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的规则来执行。也就是说,广电节目网络回放也是一种“广播”行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在通过这种广播行为传播各种作品时,无需从作品的著作权人那里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只要享有“广播权”就可以合法地实施这种“广播”行为。
另外,本文建议把“准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界定为“广播”行为而不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除了前述理论上的原因,还有不可回避的现实原因。如果把广电节目网络回放定性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那么广播电视台不仅要得到素材作品著作权人有关“广播权”的授权,而且要得到其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然而,广播电视台为制作节目而使用的作品范围广泛、种类繁多、数量巨大,且广播电视节目时效性极强,节目制作周期非常短,广播电视台在使用素材作品制作节目前一一找到作品的权利人取得授权显然不可能,那么广播电视台就只能通过法定许可制度解决节目素材作品的版权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取得“广播权”授权有可能通过法定许可制度来实现,但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却不可能用这种方式来实现。要求广播电视台在使用素材作品制作节目前,一一找到作品的权利人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实在是勉为其难,而立法的宗旨应是顺应社会生活发展趋势,促进权利保护和资源的有序顺畅流动。事实上,广播电视台为了给公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提供新的便利,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回听回看服务,仅仅是增加了传统广播电视的传输方式,并不会给节目素材的著作权人带来任何损害,从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版权问题不应该成为阻碍新技术给公众创造福祉的桎梏。
综上所述,从理论与现实两方面来看,把广电节目网络回放这种“准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界定为“广播”行为,并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合理性。
(作者单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注释
广播电视的作用篇6
【关键词】:广播电视;中国梦;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作为极具影响力的传媒,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肩负着重要责任。
1正确的舆论导向是广播电视忠诚捍卫的生命线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社会科学,要坚持正确导向,唱响主旋律,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思想舆论氛围。”凸显了宣传思想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赋予了宣传思想战线建设和谐文化的重要历史使命。在当前这个思想大活跃、观念大碰撞、文化大交融的时代,在正确思想和错误思想、主流意识形态和非主流意识形态交织,先进文化、有益文化、落后文化和腐朽文化并存的复杂态势下,广播电视传媒更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自己,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个根本,练就一双慧眼,做大做强正面宣传,壮大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提高舆论引导水平。
2大力弘扬我国传统文化中促进社会和谐的元素。
弘扬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道德因素,必须站在时展和社会进步的前沿,扎根现实生活,紧扣群众思想脉搏,使传统美德得以传承、优秀民族文化得以新生,实现民族道德文化的现代转型。
要加强对各种传统节日的开发利用,充分利用反映团结和睦、爱国爱乡、孝敬父母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民族传统节日,并赋予其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更加丰富的新的道德内涵,使人们在各种节日活动中学习和实践传统美德。要多创作反映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影视文艺作品,以现代形式巧妙地展现传统美德的独特魅力,使传统美德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所实践。
广播电视要加强可以促进传统价值和文化回归的节目的创办和开发。像中央电视台的《央视论坛》、《百家讲坛》栏目就很好的促进了传统价值观念和现代社会观念的衔接,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教化的作用。它们以丰富多彩的形式使全社会获得精神文化享受的同时,也接受了传统文化的洗礼。另外,公众喜闻乐见的电视剧也应“铁肩担道义”,发挥好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作用。
3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形成
广播电视媒体不单单是传播信息和输送娱乐的媒体,它还担负着培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职责。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重塑人们的思想观念,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不断提高,是广播电视媒体应该而且必须要起到的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除了包含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以外,还包括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关系的和谐。而做到这些,就要求广播电视媒体在制作和播出节目的时候要考虑到整个社会的情况,考虑到国家建设社会和谐的需要,帮助培养积极的社会意识形态。要大力颂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弘扬时代精神与传统美德,引导人们辨别是非、善恶、美丑,要培养健康理性、友善宽容、自信向上的社会心态,促进人的心理和谐。要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和谐文化,用和谐之美陶冶人们的精神。
4宣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
文化作品是人类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也是和谐文化的重要载体。它的繁荣和发展,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设和谐文化,要求创造更多的符合和谐要求、倡导和谐精神的优秀文化产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满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需要。要通过鲜活感人的艺术形象,真实反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反映人类向着和谐世界不断前进的强烈要求和发展趋势,并且努力用社会主义和谐的思想理念教育和激励人民,给人们以积极进取、奋发图强,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力量,推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进程。按照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理念的要求,精心组织,精心创作,生产出更多真正称得上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致、具有强烈吸引力和感染力的优秀作品,积极报道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典型,积极播出体现和谐精神,讴歌真善美的文艺作品,让受众在享受多彩文化生活当中陶冶情操,愉悦身心,和谐共生。
5加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是民生理念的基础
没有广播电视的基础设施建设,没有广播电视采编播设备的正常运转,谈广电民生理念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广播电视的投资力度,强化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在提升广播电视宣传保障能力,扩大广播电视信号覆盖,解决广大偏远地区群众收听收视难问题上取得了显著效果。工作中,我们始终把推进广播电视事业建设进程作为树立民生广电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放在心里、落实在工作中。按照无线、有线、卫星信号混合覆盖原则,不断扩大广播电视覆盖面,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收听收视难问题。解决弱势群体和边远地区收听收视难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要逐步实现广播电视公共覆盖城乡一体化,让城镇和农村都能收听收看到同等数量和同等质量的广播电视节目,让城市居民和农村用户都能享受平等的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
通过数字化,把广播电视建设成为政务信息平台、教育培训平台、生活信息服务平台、电视商务平台。要把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放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环境中来运作,既要符合科技发展的大趋势,又要考虑低收入群众的承受能力,充分尊重不同收视人群的选择权,不搞强制转换。把整体转换工程作为民心工程,做到群众满意、政府放心、和谐转换、平稳过渡。同时,要在改造传统产业过程中,大力引进高新技术,带动传统媒体的升级,采用高新技术发展新产业,积极开拓数字电视、高清电视到网络电视、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等数字新媒体阵地,以丰富广电精神文化产品的表现形式,提高广电精神文化产品的传播效率。
总之,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会不断出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党和政府会根据相应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方针、政策,这些方针政策与百姓的实际利益相关,往往会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议论。在公众对政策的细节不清楚甚至出现误解的情况下,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及时介入、跟踪、报道显得尤为重要,引导的及时、准确,舆论就会平稳、和谐。从民众的角度上对方针政策予以解释和沟通,保证政令畅通,增强人民群众对党执政能力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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