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管理篇1
【关键词】公路;运输管理
众所周知,国民经济之命脉之一就是公路交通运输交通,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大的作用,因此能否将公路运输管理好,也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命题。诚然,目前我国公路交通运输管理中仍存在着若干的问题,与我国公路交通运输地位是不相符合的。作为管理部门在公路运输行业中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应不断优化、完善公路运输管理模式,使之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推动者。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提高公路运输管理水平的一些措施。
一、公路交通运输业发展现状
我国公路运输业随着改革开放几十年经济迅速发展而发展,整个成就也可谓之举世瞩目。中国公路汽车运输在西南和西北地区占据着比较特殊的地位,相比较而我国东部铁路和水运都较发达的地区,但这不能说明。1949年以前的近半个世纪,全国只修成13万公里公路,其中勉强能通车的仅7.5万公里。至1991年中国大陆公路通车里程达104万公里。十二五规划后,我国公路通车里程数更是快速增长,2013年底全国仅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突破10万公里,变化可谓巨大。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是符合我国生产力的发展需要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于交通运输管理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同时,经济管理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公路运输,做好公路运输经济管理工作能促进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公路运输能够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于发达区域的交通条件比较便利,而中西部内陆地区的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因此这些地区的公路运输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公路运输对于外资具有很大的吸引作用。交通便利是外资介入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公路运输对于引进外资,促进区域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我国公路交通运输管理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1.公路交通管理的整体水平相对滞后
因为一些历史以及认识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公路交通运输管理存在着很多问题。我们知道,要管理就要有管理的正确思想,要有合理的组织结构,要合理的分配。由于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开放的步伐是落后与普通企业的,但是交通运输管理整体水平仍然滞后于其他类的企业。
2.公路运输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
近些年,利用职权的职务犯罪在在交通运输管理环节时有发生,这严重了制约了交通运输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对交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有着严重危害。同时,在交通运输业中,也有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出现,如车辆结构体系不合理,超重、超载现象严重。由于我国运输车辆的吨位不高,老旧程度现象严重,超载更易引起交通事故,安全事故被隐藏;也就是说,超限以及超载运输是我国公路运输的杀手。这种行为不但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同时对公路的使用寿命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极大的缩短的公路的使用寿命。很多报道都说明这个问题,部分超载车辆甚至压垮了桥梁,造成了交通中断,对当地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3.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性易诱发公路管理中的腐败事件
市场经济的最大特点是竞争,那么盈利就成了经营者在追逐的目标,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一些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不择手段,千方百计地打通运输管理人员这个“关节”。根据笔者的总结,目前在公路运输管理中,经营者主要采取金钱铺道法,这是最直接的。还有一些运输企业挂靠大树好乘凉。或者一些权力部门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来干涉公路运输管理。
4.公路运输管理技术水平相对不足
科学技术在发展,现代交通管理就需要更多的科学技术的运用来指导现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最普通的如在交通运输中普及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应用,从而提高公路运输管理的效率。计算机信息技术在统计数据,处理数据的速度上,占有先天的优势,同时对于制定道路运输管理政策提供了良好的决策来源和支持。在管理过程中同样可以利用计算机,整理汇总各类信息,提高管理的质量。另外,还可以将现代电子工程技术应用到公路运输管理中,这些都有利于提高我国的道路运输管理水平。交通运输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三、加强公路交通运输管理的对策
1.建立新形势下的公路运输管理制度
一个完善的制度是提高公路运输管理水平所必须的,正如法律上的有法可依一样,公路运输管理也必须做到有制度可以依靠,如此,才能从制度层面来保证公路运输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我们还应该承认哲学上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的反映,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这要求人们理论联系实际,必须从意识上重视公路运输管理的重要性。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旧的公路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在新的经济背景下,从实际出发,努力完善公路运输管理,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政策,并以此作为公路管理工作的指南,能有效实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2.培养党员带头作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首先,党员必须发挥带头作用,在行业管理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其次,要市场对管理人员进行党纪法规教育,要做到警钟长鸣。在管理中绝对不能松懈对员工思想的要求,必须时刻对员工的思想进行监督。再次,一定要进行反腐倡廉教育,使运管人员在心中树立起防腐大堤。最后,要提高运输管理人员的职业思想、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教育。我们要通过不断的教育提升运输管理人员的素质,通过教育使广大运管人员时刻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朴,自觉端正学风,保持廉洁,遵纪守法,以带动和促进社会风气的进步。
3.强化运输收入的稽查
运输管理过程中的运输收入必须得到夜歌的稽查,因为只有将收入稽查正确无误,才有助提高运输管理水平。新形势的工作要求我们的收入稽查人员既要帮促基层收入部门提高运输进款的核收业务,防止多收款、少收款或漏收款,减少收费上的差错,又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工作作风与职业道德,强化稽查力度,准确分辨违纪行为的隐蔽化、多样化,严肃运输收入纪律,尽可能挽回国家运输收入经济损失。如此能能够从收入把握源头,杜绝由收入源头产生的腐败现象。
4.公路运输管理中的成本控制与管理
公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重点是要控制公路运输管理中的成本,但这也是一个难点,在公路运输管理中需要克服的一个难题。去控制成本就需要预算管理,公路运输管理的预算管理是控制成本的制度保障。预算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已经发挥出来,在公路运输管理中,也会放出异彩。公路运输的成本控制管理工作,重点在做好全面预算工作。公路运输建设工程的成本预算,是公路施工企业的平均成本水平的反映。成本控制预算包括材料成本的控制预算、工人成本控制预算、机器设备的成本控制预算以及管理费用的成本控制预算等。
四、结论
公路运输管理对我国总体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它还是我国现代经济管理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经济发展依靠公路运输的支撑,同时公路运输又需要当地经济的发展,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详细的说,公路运输建设能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缩小贫富差距,有利于缓解人民内部矛盾。同时还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的快速发展又为更好地建设公路提供了扎实的物质基础。因此,公路运输管理水平的高低将决定了公路运输对地方经济的促进作用。当然公路运输管理的提高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需要我们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运输管理篇2
关键词:铁路运输;安全管理;铁路货运管理;体制改革
0引言
铁路运输的核心目标就是铁路安全,并且铁路的安全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以及很多方面的制约。近几年我们国家正在快速的发展,我们国家的铁路也经过了大规模的扩展以及路局直管站的机构改革,这些都是造成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不便的因素,也是因为铁路的提速发生了越来越多的安全事故。
1铁路运输安全所具特点
首先来描述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系统性,因为铁路运输的开放性导致铁路运输非常容易受到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铁路运输安全分为铁路运营和线路两个方面,其中从业人员的安全,火车车辆的安全以及铁路相关设备的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还有线路安全中的运输安全,经过隧道时的安全,以及道口的安全都是包含在两个方面之中的,另外,动态性和事发严重性都是铁路运输安全所具的特点,这是根据铁路列车在运行中的特点而总结出来的,铁路列车在运行的时候本身就是动的,所以它具有动态性的特征,在铁路运行的时候有可能会因为速度太快而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也没有办法进行救援活动,因此会造成我们无法预计的损失。最后铁路运输安全是长期复杂以及艰巨的,对于我们国家的铁路运输安全工作必须要给予高度的关注,任何时候都不可以松懈。
2在铁路运输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铁路运输管理方面是存在一些问题的,比如说在管理体制方面就存在问题,另外在铁路运输的过程中也存在安全隐患,从事我国铁路运输的工作人员也存在技术水平低下的问题,下文来详细说明这些问题。
2.1铁路运输的管理体制不完善
正因为我们国家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铁路设备和组织的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所以对于我国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一直以来都是由我们国家的铁道部来领导我们国家的铁路管理,导致我们国家的铁路管理体制一直都是铁路运输的共性为重点,而忽略了不同地区线路的个性特点,给我们国家的铁路运输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问题。如果我国的铁路运输体制更新不够及时,一旦铁路运输的过程中发生安全问题,那么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就会导致安全隐患的出现。
2.2铁路运输安全存在事故隐患
机车在运输的过程中脱轨脱线,机车撞上人或物造成的损伤,机车内的工作人员不慎触电以及铁路施工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都属于铁路运输事端。由于铁路运输的工作人员缺乏安全认知,不按照规定的走行径路行走或者是钻爬到机车车底在道心行走就是造成我国铁路机车损伤的隐患。另外有的铁路运输工作人员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在机车运输的过程中不按照铁路的要求跳车或者爬车,造成下道或者没有及时避开而伤及人身安全,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我国铁路运输的工作人员在执行防护工作的时候,没有自我防护的意识,对于个人的防护措施不到位或者是根本不设防,这两种情况也属于我国铁路机车损伤的隐患。机车在电气化区调车或者是我国铁路运输的工作人员在铁路施工工作中没有安全意识,总是做一些违章的事情,不认真对待工作,抱有侥幸心理削减工作步骤;我国铁路的室内工作大部分都是带电工作,如果铁路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专心或者是不小心,都有可能造成工作人员触电的现象;其次工作人员在维修接触网的时候不按照路局或者路段的要求进行防护工作,没有对此进行绝缘物的增设,以上三种情况都属于工作人员触电的隐患。
2.3从事我国铁路工作的人员技术水平不达标
自从我国铁路提速以及铁路进行货运开始,具有新技能的配备不断的投入我国铁路中使用,但是却忽略了对我国铁路的工作人员进行知识技能的培训,导致我国铁路运输的工作人员所具备的能力以及判断故障的原因和处理故障的经验都无法满足我国铁路运输的需求。当我国铁路机车发生故障以后,铁路的工作人员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出正确的判断,也不能做出及时的处理,不仅会造成铁路运输的效率低下,严重的话会导致运送的货物损坏以及人员伤亡,所以必须要消除我国铁路的安全隐患,定期的给我国铁路的工作人员做培训,让我国铁路的工作人员掌握最新的技术。
3对于我国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于我国的铁路运输可以采取建立完善的运输管理体制,提高我国铁路运输的管理人员素质等一系列措施,下文我们就这些措施来作详细的介绍。
3.1我国铁路应建立完善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体制
为了确保我国铁路运输的安全,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建立一套健全完善的铁路运输安全体制,安全管理体制应该渗透于我国铁路运输安全。对于我国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体制应该规定,所有的铁路工作人员都应该具备安全的管理理念,将我国铁路的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日后工作中的重点任务,然后将我国铁路的安全运输工作做到最好,并且不断的提升决策的水平。另外我国铁路运输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我国铁路运输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有责任感,对于铁路机车上的客运人员要加强管理。其次要完善每一项安全管理制度,形成一套规范的安全管理体系,在铁路运输中的每一项工作都要按照给每张工作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实施,另外还需要注意实施安全负责制的制度,对于安全工作的考核制度要加强,对客运人员进行合理的约束以及管理。还要健全完善我国的铁路安全法规以及监督机制,将我国铁路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
3.2将我国铁路运输的管理人员素质提高上去
想要保证我国铁路客运人员高效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加强培养我国铁路客运人员,让我国铁路客运人员掌握超强的安全管理意识,以旅客的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作为工作的重心,使我国铁路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得到加强,另外定期安排我国铁路的客运人员进行培训课程,将客运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文化水平都提高上去,用高度的责任心来执行我国铁路运输工作。最后要加强使用设备的人才建设,将全体铁路客运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安全素质都提高上去,在铁路运行的过程中要规范的使用所有的设备设施,避免因为人为处理不当发生的安全事故。
3.3我国铁路运输应发挥典型的引领作用
目前我国铁路运输管理制度中将转变经营理念作为另外一项重要措施,其要转变为以服务为主的经营理念,为了让货主感受到安全感,以及利益和实惠。在我国铁路货运运输的过程中要以服务为基本原则,从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入手,能够让货物运输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变化,争取为货主提供最为方便实用的货物办理流程,为了能够使更多的货主选择采用我国铁路货运运输的方式,我国铁路货运运输要将办理货物运输的门槛降低。
4我国铁路货运的改革措施以及所得效果
4.1我国铁路货运的改革措施
4.1.1我国铁路货运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将改善铁路货运效劳作为本次铁路货运体制变革的根本意图,第一变革是改变铁路货运运送安排方法,货物运送方案要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编制,第二是将货运受理的方法进行变革,增加货运运输的渠道,并且将铁路货运的办理手续进行一定程度的简化,第三对于铁路货物的收费标准进行整理,按照我国的运价标准进行统一的报价收费,第四实行铁路货运门到门的物流服务,对于货运运输的费用实行一口价收费,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将我国铁路货运运输的服务转变为现代化的物流服务形式。4.1.2由我国铁路总公司组建货运营销中心为了推进我国铁路货运向商场的改变,我国铁路货运总公司要组建货运营销中心,其中货运基地组织必须到位,合理的进行人员的调整以及机构的调整,将我国铁路货运的受理方法进行简化,客户只需要向我国铁路货运公司提出自己的需求,然后我国铁路货运的客服人员就会帮助客户将货运手续办理好,新的货运营销中心免去了之前复杂的货运办理手续中货运计划申报以及请求车等手续,不仅方便了客户办理手续,而且也实现了我国铁路货运运输以及货物装卸的服务一体化的目标。
4.2我国铁路货运组织改革所带来的效果
我国铁路货运的受理方法由一开始的等客上门变成了现在的去客户那里取货的方式,实现了我国铁路货运一体化的目标,并且我国铁路货运的办理手续也由复杂变简化,省去了一开始的货运方案申报以及恳求车这些繁杂的手续,为客户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不管客户什么时候来铁路货运运营公司办理手续都可以进行办理,并且我国铁路货运为了保证客户的利益,从收到货物到货物运输的整个过程都会进行全程的管理,保证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另外,我国铁路货物运送的安排方法也会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重新编制,将原来的等客户上门改为自动效劳的方式,最大程度的满足客户的需求。还有改变以往的货运运输费用大,环节又多的程序,公开我国铁路货运的收费标准,让客户在比较之后选择铁路货运的方式。最后我国铁路货物运输要实现从客户手中到运送货物以及收货人收到货物的整个过程都进行管理的运送服务。以上所提到的都是由于我国铁路货运的组织变革而带来的变动效果。
5结束语
我国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体制必须以我国市场化规律作为改革的原则,同时还要将我国铁路运输转变为以服务为主的经营理念,为了让货主感受到安全感,以及利益和实惠,将我国铁路运输的整体服务质量提高上去,对于我国铁路运输的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都要及时的解决,并且将问题进行总结,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另外我国铁路货运公司要省去一些复杂不必要的办理手续的过程,并且将我国铁路货运的运送费用公开,让更多的客户知道我国铁路货运的运送价格,客户本人通过对比之后选择我国铁路货运的方式,从而达到帮助我国铁路货运走出困境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雪林.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对策思考[J].科技展望,2016,26(17):192.
[2]刘坤.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分析及对策[J].交通科技与经济,2014,16(01):76-78.
运输管理篇3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包括站(场)服务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城市公共交通和乡村客运的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和统一管理。
积极发展乡村客运,扶持乡镇和行政村提高班车通车率,推进乡村客运班车公交化,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道路运输管理经费。道路运输管理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七条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
班车客运(包括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不得站外揽客。
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不得沿途揽客。
第八条同一客运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班线经营权的客运经营者,在招投标确定的期限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许可经营线路后,应当对班线客运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辆配发客运班车标志牌。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县乡公路的,应当将相关的乡村客运站点等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乡村客运班车实行公交化运行的,道路、站点、车辆和行驶等应当符合安全保障要求。
第十一条乡村客运票价的确定应当考虑经营成本和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
公交化运行的乡村客运班车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等规费。
第十二条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取得出租车营运权;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人员和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与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出租车营运权的投放总量应当根据当地城市交通规划、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结合现有出租车有效里程使用率等指标,综合考虑出租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后确定。
投放出租车营运权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出租车营运权应当确定合理的使用期限。本条例实施前未确定营运权使用期限的,应当在车辆更新时确定。
第十四条出租车应当喷刷出租车车辆标志色;设置出租车专用待租标志、顶灯;安装出租车里程计价表;标明起步价、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监督电话。
出租车应当按照营运车辆的要求进行维护和检验,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经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服务知识、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基本技能等内容考试合格。
符合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的考试范围、标准等具体办法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出租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与乘客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三)不得拒绝载客、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乘客。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的营运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十八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重型化、厢式化。重型车辆和厢式车辆通行费、养路费的吨收费标准应当低于其他车辆。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省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须到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并按本省规定缴纳规费。
前款所称的驻点经营是指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其货物运输连续两次以上起讫地都在本省境内,或者起讫地一端为本省境内,另一端为车籍地省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第二十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有序。
本省的经营性货运车辆,在有效装载空间超过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时,凭本省动植物检疫证书或者鲜活农产品产地证明,免费通行本省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
第二十一条非本省注册的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需在本省境内承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在承运前五日内凭车籍地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有效证件及危险货物运输合同到本省起运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执行国家、省规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收费标准,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车票。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班车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班车标志牌。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行车安全档案和安全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
重、特大交通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规定时间内上报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隐瞒不报、少报或者迟延报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本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货主不得在托运普通货物运输时夹带危险品。
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前款物品的乘客乘车,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品的货物。
第二十六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略物资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运输,由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服从统一调度,确保如期完成。
政府应当对按规定承担运输任务的经营者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九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限额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一节站(场)服务经营
第三十条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合理安排客运班车的发班时间和班次,公平对待进站发班的客运车辆,不得拒绝接纳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也不得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
旅客运输经营者与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的安排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
第三十一条二级(含)以上旅客运输站(场)应当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乘客应当配合旅客运输站(场)对行包的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运输站(场)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货运站(场)经营包括货物集散服务、货运配载服务、货运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方便货物集散和车辆出入,为进场的货运经营者提供便捷、安全的配套服务。
第三十三条货运配载、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不得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运输业务。
第三十四条仓储理货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仓储货物完好。
第二节机动车维修与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第三十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按规定执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配件合格证书,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账;
(二)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按规定要求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检验场地及设备、设施;
(二)有必要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检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第四十条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为经其检验的机动车建立检验档案。
第三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四十一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开业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第四十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理论教学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二年以上机动车驾驶经历;
(二)具有规定要求的学历、职业资格、技术职称;
(三)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理论知识和教学能力考试合格。
第四十三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操作教学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二)具有汽车相关专业中职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三)具有规定年限的驾驶经历及安全驾驶经历;
(四)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理论知识、驾驶技能和教学能力考试合格。
第四十四条教学人员应当持教练员证上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教学期间不得离岗;
(二)不得索要学员财物;
(三)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如实签署培训记录。
培训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和教学人员应当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和教学人员不得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
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的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培训记录受理驾驶证考试科目申请。
第四十八条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员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接受并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执法。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便于识别的道路运输稽查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但拦截已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的车辆或者被举报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的车辆除外。
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出具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并对车载旅客改乘其他车辆提供必要帮助,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车载的鲜活物品或者易腐烂、易变质物品,经营者应当自行及时处理。
经营者提供车辆营运证等合法营运凭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车辆。
查实属于无车辆营运证从事经营,或者经营者在车辆被暂扣之日起二十日内不提供有效证明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依法送达经营者。经营者履行处罚决定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车辆。
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车辆在被暂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又无法当场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营运证,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
暂扣车辆营运证的,应当签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证,并及时通告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无经营许可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可以暂扣其设备、设施等有关物品并按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五十六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信用考核办法,积极引导、促进道路运输行业信用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或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车辆或者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设备、设施等,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
(一)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五)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拒不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关于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决定的;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或者教学人员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班车客运(包括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的;
(二)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沿途揽客的;
(三)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
(四)外省籍的营运车辆在本省驻点营运,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缴纳规费的;
(五)非本省注册的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省境内承运危险货物,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货运发票或者旅客车票的;
(七)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
(八)道路货运、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
(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
(十)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检验档案的;
(十一)驾驶培训教学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十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如实签署培训记录的。
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的客运、货运车辆,但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体运输经营者本人生活服务的客运、货运车辆和仅在工矿区域内的货运车辆除外。
运输管理篇4
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七条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
第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
(一)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三)对于车货总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通行证》式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三章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十五条承运入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十八条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第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对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四)、(五)项限值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应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派员护送。
第二十二条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使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管理篇5
上文中也提出了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在整个国家的经济生产中起着非常关键的纽带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许多经济产业不仅实现了全国的普及,甚至是跨国生产都有了非常迅速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发达的交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交通已经形成了一个强大的系统,高速公路、高铁、水运方面的建设都有很大的提高,我国的交通运输网络已经达到了比较全面的水平。但是在现有的交通运输网络中,还是存在着不同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阻碍着交通运输的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是不利,因此加强交通运输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新时期下,加强交通运输管理是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运营的前提,是提高交通运输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是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向前发展的有效途径。
2、交通运输管理中的问题
2.1生产力水平有限。虽然我国经济的发展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我国国土面积广阔,各地区的地形与气候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交通运输行业在各地区之间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与国外先进的生产力相比,我国在生产交通运输设施方面还存在着生产力水平较低的问题,交通建设的速度跟不上经济的发展,客货运输车辆也无法满足旅客和货主的需要。2.2发展不协调。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在不同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样,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形的影响,我国交通运输也在各个地区的发展也呈现了不协调的现状。交通运输发展的不协调对该地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日常生活有带来很大的阻碍,使得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水平产生更加不协调的发展。除了我国的基本国情之外,造成交通运输不协调发展的原因还有交通运输的规划不够合理,不合理的交通运输规划使得交通运输管理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不仅降低了交通运输在经济发展中的效率,对于我国其他产业的发展也起到了阻碍的作用。2.3服务质量低。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国土辽阔,从运输货物和人口流动方面我国的交通运输都是非常重要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个行业的经济产值也都在不断地提高,因此需要更多的交通运输,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现有的交通运输行业并不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这种需求,导致许多运输车辆出现超载的情况,在交通运输中存在许多安全隐患。作为我国服务行业的一种,交通运输行业面对着许多压力,加上某些交通运输管理人员的素质达不到要求,在管理交通运输时出现执法不严的情况,致使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服务质量低。
3、强化交通运输管理的措施
运输管理篇6
论文关键词:道路运输;管理;发展
0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是我国道路运输发展速度最快的历史时期,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全国道路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以调整道路运输结构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抓好道路运输质量和安全为前提,以不断推进道路运输行业文明建设为保障,加快发展道路运输业,使道路运输生产力水平跃上了一个大台阶,满足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目前,道路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道路运输结构明显改善,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由“走得了”向“走得好”加快转变。道路运输的快速发展与道路运输的管理是息息相关,只有道路运输管理的好、管理到位,才能保证道路运输市场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1道路运输管理概论
1.1道路运输管理概念
道路运输管理,是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简称,是指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行使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活动。
道路运输管理的要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理解。
(1)道路运输管理的主体。
道路运输管理的主体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执行机构。
(2)道路运输管理的对象。WWw.133229.COM
道路运输管理的对象是道路运输市场领域中的各种经济活动,按道路运输行业划分为道路客运、道路货运、道路装卸搬运、机动车维修和道路运输辅助服务。
(3)道路运输管理的性质。
道路运输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在道路运输领域的延伸,具有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属性。从行政管理类型划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具有代表政府管理道路运输行业的行政功能。
(4)道路运输管理的目的。
道路运输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正确实施;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通过适度调控实现运力供给与需求平衡,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
(5)道路运输管理方式和手段。
道路运输管理方式是依法行政管理。按照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道路运输管理必须由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直接管理向侧重于间接管理转变。与之相适应,在管理手段上,应以经济、法律管理手段为主,并辅以行政管理手段。
1.2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任务、特点及基本方法
(1)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取决于道路运输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对交通部“三定”方案的职责规定,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是: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搬运装卸、车辆维修、运输辅助服务等5个方面。
(2)道路运输管理的任务。
道路运输管理的任务是由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基本目标和职能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其基本任务是对道路运输的发展、经济关系、经营活动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发挥政府管行业、管市场的行政功能。
(3)道路运输管理的特点。
①微观放开,宏观调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微观经济行为主体的管理要放开,而对宏观经济要通过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有机结合实施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对道路运输资源的配置功能。
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是按部、省(市、区)、市(地)、县(市区)、乡(镇)五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全国形成从上到下的道路运输管理体系。
③统一规范,依法治运。道路运输业由于具有生产门类多、行业结构复杂、队伍庞大、经营分散的特点,在客观上要求必须制定和实施统一的规范,对其各项政策、各项活动、各种关系、各种行为进行依法调整,才能促进协调发展,建立有效的运输市场规则,保证运输各方权益,维护正常秩序,推动运输生产的发展。
④关系复杂、协同管理。在综合运输体系中,道路运输不仅自身单独承担了大量的长途、中途和短途运输,而且还担负着其他运输方式其起点、终点处的集疏运任务,因而与其他运输方式之间有着广泛的联系。在横向管理关系方面,它既是一个独立的专业经济行政管理体系,又同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统计等综合经济管理和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能密切相关,横向管理关系相当复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协同工作。
(4)道路运输管理的基本方法。
在道路运输管理实践中,常见的有三种管理手段、三种管理方法,即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源头管理法、过程管理法和目标管理法。
①经济手段。经济手段是采用价格、财政、税收、利润等与价值范畴相联系的经济杠杆来管理道路运输事务的方法。
②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指依据国家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法律监督和法律诉讼来调控道路运输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处理经济矛盾,解决经济纠纷,维护运输生产和经营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济正常运行的一种方法。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进行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时,除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以外,还必须遵守交通行政管理法规、规章。
③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采取行政许可、行政认定、行政监督检查的管理方法,依法对管理对象所作的行政决定具有强制力。
源头管理法是指道路运输管理要从当地管起,以管好当地道路运输经营者和在籍车辆为主的管理方法。在实践管理工作中,要切实有效地运用源头管理法,必须使其与过程管理法有机结合,以源头管理为主,过程管理为辅。所谓过程管理法,是指在道路运输生产、作业过程,也就是在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过程中,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能的工作方法。
所谓目标管理法是相对过程管理法而言的,即当确定了管理要达到的目标之后,我们可以严格验证经营者是否合格、达标,而不要过多地去关注或干预经营者采取何种方式(当然是合法的)来达到这一目标。这不仅是进一步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和政企分开的需要,而且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既要综合运用三种手段,又要注意与三种管理方法相结合。
1.3道路运输管理的规范化
(1)规范化管理的涵义与基本特征。
道路运输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就是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标准、规范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管理者以及对他们的经营行为和管理行为进行组织、监督与协调,以达到预期的管理目的,取得最好的管理效果。道路运输市场管理规范有以下基本特征:程序化、标准化、统一化、定量化。
(2)规范化管理的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规范化的内容主要有:经营资格规范、市场行为规范、经营服务质量规范、运输价格规范、运输证、照、牌、单规范、规费缴纳规范、商务活动规范、监督处理规范。
(3)规范化管理的基础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基础工作包括:标准化工作、信息化工作、规章制度、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计算机应用与管理等。
2完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职责
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体系、行政职责的职能体系和制度规范运作体系的总称。它关系到能否实现有效的分工协作以取得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良好绩效等问题,其包括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在内的管理四大环节。
2.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
当前我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在交通部1987年的《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基础上,根据《国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参照各省、自治区的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按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盟、州)、县(市、旗、区)、乡(镇)五级管理层次设置的组织机构。
2.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能划分
道路运输管理的五级机构、三个层次以及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能及有关工作制度,构成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基本体系。根据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三定”方案和交通部《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确定的职责、任务和职权,规定了各层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能。
(1)决策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部、省级)的主要职能是对全局性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进行筹划与决策。
(2)中间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地、州、盟级)的主要职能兼有决策和执行两种层次的职责和职权。
(3)执行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根据上级及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的有关指令,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
3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和从事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素质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对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效果,而且关系到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因此要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政策水平高、懂业务、会管理、作风硬、适应道路运输管理需要的队伍,就必须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的建设,从队伍的素质培养和职业道德建设人手。其具体作法是以下几方面。
3.1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素质培养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包括政治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等几个方面。
3.2提高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素质的途径
提高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素质的途径有:从严把关、加强培训、严格行政执法监督、加强队伍作风建设。
3.3强化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职业道德是对从事一定职业者的一种道德要求,也是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道路运输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道路运输管理存在体制不顺、职责不清、行政效率低、办事不公平、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
(1)道路运输管理政出多门、分工不明确。
道路运输管理涉及到交通、工商、税务、公安、城建等很多部门。从实际工作上讲,这并不完全错。而现实工作中的不合理是由部门利益的存在和宏观制度上的不协调,所产生的政出多门、分工不明确的问题。
(2)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不清。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行业管理理论提出以来,对道路运输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较大改变。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人们对新形势下道路运输管理的职责依然认识不清,由此造成了许多问题。
(3)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作缺乏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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