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的服务理念篇1
【关键词】社会养老服务居家养老老年福利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
截至2012年底,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已达到1.94亿,占总人口的14.3%。与人口老龄化快速增长相伴而来的,则是数以千万计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带来长期照护需求的急剧增长。然而,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在独生子女浪潮的冲击下不断趋于弱化,社会流动性的增强、竞争压力的加大、代际间情感纽带的松弛更加削弱了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因此,探索多样化的养老模式,加快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养老问题的必然选择。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源起和内涵
随着我国进入现代工业社会,人口预期寿命不断延长,慢性病患病率不断增加,这导致失能老人和高龄、空巢老人数量急剧攀升。同时,随着家庭规模的缩小,代际交往频率和范围相对缩小,对老年人的长期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需求的满足已远远超出了传统家庭养老的能力,因而寻求社会组织和机构的帮助就成为自然的社会发展趋势。可以说,我国社会化养老事业发端于农村五保老人和城市三无老人的机构供养服务①。1997年民政部制定《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敬老院的办院方针、原则和形式,使敬老院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之后又相继出台一系列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的规章制度,为我国机构养老服务初步打造出一个相对规范化的法制管理体系。
随着20世纪90年代后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社区服务开始得到初步的发展。民政部于2001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发起“星光计划”这一老年社会福利项目,计划在3年内,由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筹资100亿元以上用于资助城市社区老年社会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农村乡镇敬老院的建设,使得老年人能够在自己居住的社区内实现基本生活有保障,家庭困难有帮助,看病保健有服务,娱乐体育有场所,活动健身有设施,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可以说,这一福利制度的出台开创了社区养老服务的先河,并在服务主体、筹资渠道、服务方式、组织方式上打破了传统的政府主导下的福利一元性,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共建养老服务平台,并探索出了基层老年组织自我管理、市场化运作等新型运作模式。
2006年,国务院转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指出“养老服务业就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提倡发展“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服务体系,并鼓励“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此后,北京、上海、江苏等许多省市都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的试点工作。2011年,国务院下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进一步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内涵界定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面向老年人的补缺和普惠需求提供全方位服务网络和一系列配套制度,从而为大力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奠定了制度基础。这一概念的定位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的现实需求:在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情况下,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居家养老由于符合我国老年人的养老意愿和习惯,成为老年人首选和不可替代的养老方式;而当老年人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或缺乏居家养老服务条件时,机构养老则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养老机构的服务资源也可为社区所共享。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老年人的养老需求逐渐呈多元化发展趋势,除了经济、照料、医疗保健等基本需求之外,也增添了精神慰藉、文体教育和社会参与等自我发展性需求;在服务方式和性质上也需要政府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市场提供的选择相结合,充分吸收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领域。因此,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面向老年人的多元需求,居家养老、社区服务、机构养老相互补充和强化整合,基本服务与选择相结合,形成“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理论基础
社会化养老服务作为一种老年福利制度,是国家为了满足老年人的经济支持、起居照料和日常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文化、社会参与等特殊的生活需求,保障并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而采取的养老政策措施和提供的养老设施服务。这一福利制度较新中国成立之初的老年福利制度已有了根本性的突破,即开始了由补缺向普惠的转变:将服务对象由特殊老年人转向全体老年人乃至老年家庭;在服务项目和产品的供给上,不仅要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保障基本生活水平,还要兼顾其发展性需求和改善生活水平,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多样化需求。这一转变的背后是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老年人口问题的凸显,补缺型老年社会福利制度不仅与社会福利的公共性背道而驰,也无法体现公民的权利,更无法解决越来越庞大的老年群体的养老问题。因此,建立普惠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解决社会养老服务的供需矛盾、提升家庭养老能力、实现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乃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社会化养老服务应着眼于老年人的多元化养老需求,但由于老年人存在着极大的群体差异,因而在以需求为导向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中,应对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做进一步的细分。对于高龄、城市三无、农村低保和城乡残疾老年人等特殊老年人群来说,应以提供包括经济支持、医护服务等基本服务为主;而对于低龄、经济条件较好、能够自理的老年人来说,精神文化和社会参与需求可能更为突出,因而应关注其发展性需求以及提供选择;由于老年人身体机能的退化,工具依然为绝大多数老年人的首要需求,但农村老年人除了生活照料等工具性需求外,农活帮助需求等也应受到关注。因此,基于养老服务需求的群体性差异,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提供主体等方面也需做出相应的差异化制度设计。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核心功能和本质是为老年人提供有质量的养老服务,而这一核心功能背后则应以“积极老龄化”为指导理念。“积极老龄化”即保障老年人的躯体、心理和社会功能保持良好状态,从而提高健康预期寿命,将对社会的贡献和高质量的生活延伸到晚年,其核心是健康、参与和保障。从这一视角出发制定出的政策,将力求发展老人的独立潜能,同时也要对那些有需要的老人提供足够的保护与照顾,使老年人获得有保障、有尊严的晚年生活。可以说,“积极老龄化”将养老政策从需求视角转向权利视角,以承认老年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将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发展的各种福利服务视为老年人的应有权利。同时,要最大限度地延长老年人健康预期寿命,延缓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时间并积极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
因此,我国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的终极目标应是发挥整个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互动,使老年人不离开家庭、不脱离社会,继续生活在社会大家庭中,享有健康、充满尊严和价值的晚年生活。在这一理念指导下,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应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导性地位,促进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之间的功能互补与资源整合,并在服务提供者、资金筹集渠道、运作方式、监督保障等方面加强社会力量的参与,为市场化运作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从而使得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真正成为一项全民工程和社会事业。
我国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因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而出现的一种补偿政策,其重要目标之一即是弥补家庭养老功能的缺失。然而,家庭养老在我国依然有着深厚的文化根基和普遍需求,家庭依然是大多数老年人最理想的养老场所,家庭成员也是老年人的首选照料者。2000年城乡一次性抽样调查显示,我国90.8%的老年人主要依靠配偶及子女提供日常照料,农村地区的这一比例高达97.3%。因此,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出现对于家庭养老的作用不仅在于弥补,更需要融入养老服务的家庭视角,以老年人家庭的整体需求为服务出发点,拓展养老服务体系的家庭支持功能。2011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就明确提出,将“老年家庭建设”作为“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的主要任务之一,强调要完善家庭养老的支持政策。对此,家庭养老支持服务应被纳入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从教育培训、住房改造、家庭津贴、税收减免等方面提升家庭内在养老资源和能力,保障家庭更好地发挥养老功能。
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政策思考
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应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努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服务提供社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规范标准化,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相结合,打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服务体系。
第一,明确政府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履行政府在完善政策法规、提供财政支持、强化科学管理等责任②。完善的政策法规是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得以良性发展的制度保障,尽管国务院已下发“十二五”期间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厘清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构架和目标任务,但在服务的供给、管理、筹资、规范标准和评估等具体方面缺乏可操作性,相关法律法规也极不完善,只有完善立法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才能真正使社会养老服务得到真正落实。在财政支持方面,应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动态管理保障的长效机制,采用政府购买或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对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给予支持。此外,政府应加强科学管理,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的组织管理和运作机制,实现服务参与主体的多元整合,不断创新管理运作模式。在管理方面,要进一步协调和整合老龄事业相关政府部门职能,促进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服务组织联动;建立完善分类管理制度,落实服务内容的分类管理和养老机构的分类扶持政策。同时,要积极吸收社会力量的参与,落实和完善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等养老服务主要运行模式,最终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配”的多元运行机制。
第二,丰富养老服务内容和创新养老服务方式。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作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三大模块,面向不同服务对象及需求提供基本和选择,然而,这三种模式缺乏必要的整合,使得养老服务资源难以得到充分利用。尽管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因符合老年人的心理而成为老年人最青睐的养老方式,但当前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资源供给上仍是力不从心,一些城市的居家养老服务仅仅限于家务帮助、订餐送餐和基本照料等服务,而老年人需要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需求则难以得到相应满足③。而这些医疗护理等服务则正是机构养老的优势所在,因而探索实现机构和社区的资源共享,能够打破资源闲置和短缺并存的局面。同时,应针对老年人的需求在服务项目和方式上有层次、有重点的推进,重点发展和探索各种形式的城乡日间照料和托老所服务;在农村则应加强日间照料和托养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模式;推进养老机构的结构优化,加大护理型养老院、老年痴呆症患者的安养院等特殊需求养老机构的建设力度;探索包括“虚拟养老院”、老年宜居社区在内的社会养老服务新模式,促进养老资源和服务的集约化、专业化和人性化。
第三,加大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巩固社会养老的支持保障系统。目前,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较为滞后,在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无障碍设施等方面依然存在严重的供需矛盾。就养老机构床位来说,截止2003年年底,我国目前各类老年福利机构床位数仅为473.6万张,占老年人口总数的2.34%④,远低于发达国家5%~7%的水平;而居家养老服务也只在一些大中城市和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得以试点开展,远远难以满足大多数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因此,应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先行,重点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护理型等特殊养老机构的建设力度,同时加强老年福利设施乃至整个社会环境的无障碍改造,打造老年宜居社区,为老年人打造一个安全、舒适、充满尊重和关怀的生活环境。
第四,加强各层次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落实人才保障机制。在当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起步阶段,养老服务人员在数量、结构和服务质量上都有待提升,很多地方的服务人员都由“4050”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构成,人才的缺失成为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一个瓶颈。对此,需建立制度化的养老服务人员招募和培训机制,充分利用大专院校、老年福利机构的教育资源或新建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机构,加强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优化养老服务人员层次结构,在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养老服务管理领域加大专业社会工作人才比重,将社会工作“自助助人”的价值理念以及专业技巧引入社会养老服务领域;充分利用志愿者队伍的力量参与到社会养老服务事业中,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养老问题“全民关注、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促进志愿者服务的制度化和常规化。
结语
总之,在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以及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的背景下,我国开始探索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面向老年人及其家庭的多元需求提供补缺性和普惠性相结合的社会服务。对此,应在福利转型、积极老龄化和家庭需求视角的理念指导下,从强化政府角色和职能,丰富服务内容和创新服务方式,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本文系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52WW1225)
【注释】
①董红亚:“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解析和重构”,《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第70页。
②周湘莲:“居家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责任”,《学海》,2011年第6期,第98页。
③孙宏伟,孙睿:“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选择”,《东北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第400页。
养老机构的服务理念篇2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据国家统计局的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3年末我国人口总数为13607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73111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3.73%,乡村达6296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比例46.27%。从年龄结构上看,65岁以上人口全国共计1316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数的9.7%。据此推算,至2015年末,我国老年人口已接近1.78亿人。我国老龄化趋势明显加快,在未来一到两年我国将正式迈入“老龄社会”。
在巨大的城乡收入差距的背景下,人口老龄化城乡倒置现象使农村老年抚养比明显高于城镇。农村的老人抚养比从2001年的11.60%上升到2011年的14.62%,远远高于城镇的老人抚养比10.27%,也就是一个农村劳动力负担的非劳动人口是高于城镇的。一个收入较低的农村劳动力赡养着比城镇更多的老年人口,其经济与生活负担的沉重可想而知。
而随着我国城镇化进度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离开乡村家庭走进城镇务工,造成由留守老人与留守儿童组成的“空心村”不断涌现,传统的依靠家庭养老的养老方式受到时代的冲击,大量的农村老人不但需要负责照料自己的生活,还要照顾留守在家的孙辈的生活,加之目前农村机构养老的财政福利性投入不足,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健全,使得我国农村的养老服务矛盾逐渐加大。因此,建设一套完善健全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基层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职能缺位及原因
基层政府作为农村养老服务的供给主体,在农村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满足农村老龄人口人性化、个性化、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很多地方开始采取各种措施来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产业,但由于在服务供给中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观念认识不足,基层政府出现了供给不足,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滞后。
(一)基层政府对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观念认识不足,资源供给不足
农村养老服务应由基层政府为主导,并带动社会的其他相关力量配合的一项产业,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划分权责,充分整合农村各项资源优势与社会力量,以实现社会公共资源的效用最大化。
但由于基层政府的管理者对于农村养老服务体系观念上的认识不全面,存在“短视”行为,没有意识到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业将会带动农村经济相关性的整体发展,反而把老年人看成是社会的负担。养老服务作为一项公共产品,必然需要公共财政的支撑来维系其发展,但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而同时养老服务的经费主要从财政上自上而下的转移,导致基层政府在经费上的支持捉襟见肘,支持的力度远远不足。我提出要在2022年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在此背景下新农合与新农保使得农村老年人的经济状况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需求与养老资源供给的缺乏这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如果基层政府不加大对养老服务资金上的资金投入和财政政策上扶持,将会直接影响到广大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二)基层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管理制度不合理,管理人员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未形成较为规范的法律体系制度来明确划分基层政府各部门的职权范围。基层政府包括县、乡镇级地方政府之间以及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对其各自管辖范畴认识不清,对管辖内容指代不明确,直接影响到政策的上传下达及政策的有效实施,造成该发挥效用时未能及时履行其职能,该放手交由市场来发挥效用时又不放手的情况屡屡出现,不利于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
相对于由国家和政府划拨专项资金与政策扶持的公办养老机构,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介入的民办养老机构就显得不受重视。从发展的起步阶段就处于不公平地位,是的公办养老机构与民办机构很难进行公平竞争。政府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性质与定位认识存在偏见,单方面的认为民办养老机构的建立目的是单纯盈利,而公办养老机构是政府为老年人履行养老服务职能、提供养老保障的非盈利机构。这种“重公立、轻民办”狭隘观念,打击了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再加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在管理方面随意,运营方面混乱,更难以进行专业化、产业化发展。对于其基础设施、管理模式、人员培养方面缺乏前瞻与重视,导致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始终处于较低的水平上。这样的养老服务现状与农村老年人所期望的养老服务相去甚远。
专业性较强的社会工作人员与专业的医疗护理人员队伍不够壮大,无法满足广大农村对于专人专才的迫切需要。在提倡“以人为本”的基层政府从管理走向服务的转型时期,人才培养的缺口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老龄人对于政府养老服务的直观感受与体验,导致基层政府在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中的步行放缓,难以实现农村老年人的现实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平衡。在现阶段农村留守老人、高龄老人、失能老人等比重较重的农村,如果缺乏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来实现养老服务的供需平衡,将致使农村老年人长期处于生活与精神的困境之中。
二、基层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职能定位与建议
为了保障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有序、健康持续地运行,核心就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市场的规范引导,使得具有广泛参与意向与协调分工的民间资本社会力量积极、广泛的参与、渗透其中。
(一)基层政府要大力扶持和引导农村养老服务产业的有效运营
在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过程中,基层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创立创办复合农村老年人特性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包含生活照料、心理慰藉、娱乐教育等内容的养老服务体系。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提供政策扶持,在税收政策与资源的供给上提供便利,并且在后期引入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管。
(二)基层政府应积极鼓励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项目与创新的服务理念
养老机构的服务理念篇3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94亿,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也是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面临挑战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老龄化社会的形成让我们面对严峻的养老现状,“未富先老”加之人口众多、发展差异大的基本国情,使得我国养老问题更为复杂,解决困难也更大。传统观念主导下的居家养老模式已然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转变传统养老观念,创建并完善新型社会养老体系则是当下改善我国养老现状、解决养老问题的关键之策。
论文关键词老龄化居家养老社区养老
据我国民政部的统计,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人口已经达到1.94亿,2022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养老问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我国居家养老的现状
我国的养老模式主要采用居家养老的方式,这是几千年的农耕社会所延续的家庭养老的模式。中国一直缺乏有效的社会养老机制,养儿防老是中国人最传统的观念,居家养老是最主要的养老模式。这种养老模式存在天然的优势。老人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可以享受天伦之乐,物质上和精神上都能老有所养。但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和家庭结构的改变,居家养老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我国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快速的转型。工业化的进程需要很多产业工人,人口流动成为了常态,人口跨区域的流动使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距离增大,老人不愿离开熟悉的社会环境去陌生的环境生活,另一方面子女还缺乏应对高成本的生活支出,这使空巢老人增多,居家养老破灭。其次,家庭结构的变化也使居家养老雪上加霜。传统的大家庭被小型的核心家庭所代替。30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养老的重负都压在了独生子女的肩上。生活压力、工作压力使独生子女在面对养老重任时力不从心。《中国青年报》对独生子女赡养父母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74.1%的人表示工作生活压力大,照顾父母力不从心;68.4%的人表示要同时负担多位老人的养老;50.1%的人表示居住在异地暂时没有能力把父母接到身边;42%的人表示不同城市的老年人社保、医疗保险不能有效融合;37.7%的人表示对社会养老机构不放心。居家养老缺乏了家庭成员的支持,该模式必然徒有形式,家庭养老的功能丧失。因为缺乏家庭成员人力、精神、经济的支持,居家养老难以为继。即使勉强支撑,老人的养老的质量也很难如意。许多空巢老人患有各种老年性疾病,加之身体器官机能的衰退,许多日常生活性的事务都勉为其难,生活质量很低。我们国家又缺乏专业高效的家政服务和配套的公共服务,社区养老更是在探索之中。辅助居家养老服务的缺乏,使居家养老更是难上加难。
二、居家养老问题产生的原因探析
(一)传统观念的桎梏
社会的进步并没有使人们的养老观念也同步转变。在几千年的传统文化的浸淫下,中国人的家庭观念很强。传统的家庭观念强化了子女对于养老的责任和义务,养老成为家庭生活的一项主要职能。家庭不仅仅是一个为老年人提供物质需求的场所,更是一个精神寄托的港湾。这种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情感关系让老人们感到慰藉和舒心,人们认为养老是家庭内部的事,居家养老天经地义。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敬老的国度,民有敬老之情,官有奉老之礼,历代陈陈相因形成了千古不变之民纲。几千年的敬老养老的历史文化积淀,强化了这种美德,使其延续至今。到目前为止,仍然有一些人认为将自己年老的父母送到养老院是一种十分不孝的行为,养老问题在家庭范围中便习惯性的被强化了。因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老人不愿离开家将自己的晚年生活托付给社会。
(二)社会养老体系的不健全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养老服务青黄不接,存在不少问题.从目前来看,我国在社会养老方面的财政投入尚不足,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专业水平也参差不齐,养老机构不够完善是老人不愿意住进养老机构的主要原因。公办养老院和民办养老院在设施建设和服务上存在严重的两极化现象。公立养老院设施建设和服务均比较到位,可是想要住进去也得排队,通常情况下都是其他老人过世,床位才能空出来,因此长时间“一床难求”也让想要住进去的老人们一筹莫展。私立养老院能住,但是条件相对较差,并且收费颇高,动辄四五千/每月,这让拿着微薄退休金或养老金甚至低保的老人无力支付。同样的,养老院的居住环境也是千差万别:有的数千张床位,地理环境优美、设施齐全、视野开阔、服务周到,而有的却只有寥寥几十张床位,环境脏乱、设施陈旧、空间狭隘、防暑及保暖手段有限、护理人员缺乏。而许多民办养老机构因为条件差不能满足老人需求,无法吸引老人入住,因此收入少甚至亏损,这样一来便没有充裕的资金改善机构内部居住环境,如此形成恶性循环。公立养老院“一床难求”的情况短时间得不到改善,私立养老院又因为经营中的困境而无法发展壮大,在这样的情况下,老人们只好继续在家独居生活。除此之外,护理人员的紧缺也是公立与私立养老机构都要面对的难题。有数据显示,以我国老年人口的情况来看,我国需要的养老护理人员应该在1000万左右,但是目前这个行业中只有22万人,并且真正拿到资格证的也只有区区2万人。大多数护理人员只负责老人的日常基础生活,对于心理安抚等专业性知识了解甚少,由于人手不足,通常都是一个护理人员来照料6、7位甚至更多的老人,如此一来,老人的生活质量必定是无法得到保证的。这就是为什么有钱的不愿意去住养老院,没钱的又住不起,从而导致部分养老院床位闲置。总之,我国目前的养老服务业在专业技术和基础设施方面都不能满足老龄化社会的需要,必须有进一步的强化和完善。
三、完善我国养老模式的对策
(一)转变传统观念,积极推进社会养老
在传统社会,基本的养老模式是家庭养老,以前的生产生活方式决定了家庭养老是人们的一个必然选择。在以儒家文化为基础的中国社会,代际关系表现出以老为贵或尊老文化的强烈特征,而尊老敬老的理论基础则是孝。正是长期以来这样的文化思想导致人们普遍认为,只有把老人放在家庭的中心才算孝,老人的晚年也理所应当在家庭里度过,如果说把老人送出家庭,让社会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那则是不孝的表现。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养老服务已从家庭内部转变为全社会性的问题。社会形态的转型和家庭结构变化都使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困境,老人和亲属都应该意识到家庭养老的模式必须改变,社会养老应成为一种合理的模式得到接受。养老服务由私人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其文化基础发生了改变,单纯的传统孝文化已难以涵盖,需要拓展,应培植新的与老龄化社会相适应的照护文化。因此,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转变传统的养老观念,为思想注入新的血液,强化社会在养老工作中的责任,这其中包括政府、企业、民间组织、社区、志愿者等等,要明白养老并不是某一个家庭的事,而是整个社会的事。要把社会与家庭的力量恰当的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全民的、社会性的养老理念,寻求最务实的养老方式,只有这样才有从根本上转变当前养老现状的可能。
(二)鼓励建立社会养老机构
现有的社会养老机构无法满足老龄人口不断增涨的需要,鼓励社会养老机构的建设是促进养老体系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现阶段,中国的养老机构正处在“公立难进,私立难营”的尴尬局面。要想使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政府需要发挥基础性作用。一是要整合现有资源,为养老机构场地提供方便,利用街道的旧厂房、废弃学校等,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租赁给养老机构。二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给予老人公寓开办补助以及老人入住补贴,补齐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经费缺口,对养老机构的税收进行适当幅度的减免。三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机构服务,将公办养老机构的改造和经营活动交给专业化组织去做,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在机构养老上的潜力。
(三)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
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是衡量一个地区养老事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老人晚年生活质量的关键所在。养老服务是基于一种社会分工的职责,有客观的规范和要求。因老年群体的特殊性,服务不仅有专业性的要求,更要凸显人文关怀。养老机构服务水平的提升可以从人和物两个方面来完善。首先是关于养老机构服务人员的专业化、规范化的问题。政府应鼓励和支持职业教育机构开办与养老服务专业相关的课程,有针对性地培养护理、老年医学、心理康复、营养搭配等方面的专门性人才,不断扩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政府组织应制定从业人员的入职标准并进行资格考核,服务人员应持证上岗。政府机构应组织开展培训,推进养老护理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养老服务业职工的薪资和福利待遇,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此外,完善机构内部的硬件设施也是不可忽视的。养老机构要按标准建设配套服务设施,适当增加床位、合理拓展空间、解决安全隐患、提供健身和阅读场所、改善就餐环境等。通过集团化经营强化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消防和防暑设施的完善。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创新管理模式,使养老机构为老人提供更加优质的生活环境。
(四)大力发展社区养老
养老机构的服务理念篇4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民间养老服务机构;养老保障
人口老龄化是当前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目前,全世界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已达6亿,有60多个国家的老年人口达到或超过人口总数的10%,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行列。根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百年预测》,2010年老年人口将达1.74亿,占总人口的12.8%;2022年进一步增至2.48亿,占17.2%,呈加速增长之势。并且80岁及以上高龄人口已达1619万,到2022年将进一步增至3067万。随着经济社会结构的不断变迁,我国家庭的类型、规模、结构等都发生了变化,“4—2—1”的家庭结构难以担当居家养老的重任。
作为补充力量的老年机构服务体系,为满足老年人的福利需求和为年轻人解决照顾老人的后顾之忧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社会福利社会化背景下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既弥补了国家和集体照顾的不足,也为社会上的热心人士搭建了一个回馈社会的平台,进一步造福老年人。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政府扶持政策的不到位,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并非都是一帆风顺,多数民办养老机构处境艰难。人口老龄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对社会、经济、文化产生了深刻影响。老年人不仅要求解决代养问题、医疗问题,同时还要求解决护理照料问题,对社会提出的特殊服务要求更加迫切。
一、民间养老服务机构现状及问题
(一)现状
据民政部统计:截止2005年底,全国城乡共有养老院、社会福利院、老年人乐园、养老公寓和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机构39546所,床位数达到了149.7万张,其中农村的仅在农村的乡镇敬老院就有29681所,总床位89.5万张[1]。但我国的家庭结构转型也很快,核心家庭在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节奏的同时,也对传统的养老方式提出了挑战,“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在今天已不适用,社会养老已成为必然,并且,国家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约有1400多万老年人有进入老年福利机构养老的意愿。所以,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所能提供的床位远远不够。
另外,传统观念认为,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多是为那些无子女的孤寡老人或者子女不在时的空巢老人而设的。但是事实显示,我国这类老年人的收养比例也很低,甚至很多孤独老人,都因无人照看而导致死亡。国家民政部的统计数据显示,老年人社会性收养覆盖率只有78%,农村五保户由集体供养的占64%,敬老院供养的有13.6%,还有114万人即五分之一的五保户得不到供养,城镇的孤寡残幼约150万人,他们大部分靠低保救助,仅有13%左右由福利机构供养[2]。
这些现实向我们展示了一个矛盾,一方面,养老服务机构的利用率不高,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住院老人达到5%—7%的社会供养比例,同时机构总量却没能满足社会需要。
(二)问题
造成以上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自身问题。第一,养老服务机构本身属于微利行业,投资大、回报周期长造成很少有企业和个人愿意投资,而且在我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属于新兴事物,尚未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第二,机构拥有者对社会福利、福利市场的认识水平参差不齐,国内有部分机构是由下岗失业人员兴办的,这与国外通常由社会热心人士承担民间慈善事业情况不同,动机和发展方向上的差别容易将举办人的社会公益精神置于危险境地;第三,满足老年人不同需求和偏好的灵活服务形式供给缺乏,尤以就近方便的、以居家养老为依托的社区养老服务严重匮乏,作为养老服务机构支柱的专业工作人员太少,截止2005年底,全国取得养老护理员资格的专业工作人员不足2万人,相比较1400万需要照料的老年人来说,这个数字相去甚远,并且志愿者随意性大,且绝大部分缺乏护理老年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志愿者在这些服务机构一般打扫卫生或者跟健康的老人聊天、娱乐,真正日常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帮助的老人需要的还是专业的工作人员。
2、社会观念原因。传统的养老观念仍旧为多数人信守,很多老人无法接受进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养老。随着“4—2—1”家庭结构的到来,养老功能慢慢外移,社会养老已成为一种趋势,传统的养老方式和养老观念也应当同步向社会养老转变,但是,现在中国很多老人甚至年轻人观念上还没有转变过来,不能接受进
养老机构养老的行为。尤其是那些文化程度不高、生活水平较低的老人,仍旧持有“养儿防老”的想法。他们认为进养老机构养老的老人是那些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自己有儿有女的,自然应该有子女们负责自己的晚年生活。很多年轻人,尤其是在农村,认为将自己的父母送进养老院是不孝顺的表现,这种行为在外人眼里可能与虐待老人的性质无异。还有一些老人,不相信养老机构里的服务质量,即使花了钱,也认为无亲无故的人不可能尽心尽力地照顾自己,因此,即便是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多数还是选择了自己独自待在家里,坚决不去社会上的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机构的服务理念篇5
【关键词】养老模式,农村居家养老,建设思路
1引言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76亿,占总人口的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亿人,占8.87%,老龄人口以年均3%的速度递增。到本世纪中叶,这个数字将上升到4亿左右,即每四个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与城市相比,农村养老问题的形势更为严峻。一方面,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更为严重,农村老年人口已超过1亿,其规模是城市的1.69倍,其中农村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已增加到1100万人,占农村老年人总数的11.3%。此外,还有部分失能老人1894万人。
没有发达的养老服务保障,即使有养老金也不可能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家庭养老模式渐渐无法满足养老的需要,在这种趋势下,居家养老应运而生。居家养老是指以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以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的服务。由于老年人居住在家中却享受着社区为他们提供的社会化的养老院式服务,因此有学者将居家养老服务比喻成“没有院墙的养老”。
2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农村地域差异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孝文化基础不同,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模式也面临一些挑战。
2.1筹资来源问题。目前农村基层居家养老服务主办机构反映的最普遍问题是筹资难。其主要原因是:(1)政府投入不足。长期以来,政府在养老服务事业上财政投入方向上明显重城镇轻农村、重机构养老轻居家养老、重硬件轻软件、重关系投入轻制度保障。(2)集体经济薄弱。现阶段农村中,空壳村、赤字村很多。那些居家养老工作先进村大多是靠土地置换、拆迁补助款、集体山林收入等的支持,离开了这些工作将难以开展。(3)社会参与意识淡薄。目前,在我国强政府弱社会,慈善意识薄弱。(4)养老观念落后。养儿防老、自主养老已根深蒂固,付费养老意识不强。
2.2服务消费问题。
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必须明确服务的对象、方式及内容等。其主要问题是:(1)对象偏差。来居家养老服务站享受服务的多半是健康、低龄、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好的老人,而真正需要服务的老人往往得不到服务。(2)方式单一。农村老人只愿意接受无偿服务或低偿服务,而不愿意接受有偿的、市场化的居家养老服务。(3)内容贫乏。现阶段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质量低下,许多居家养老服务站等于麻将室,乡镇敬老院如同“集中营”。
2.3队伍建设问题。
推进农村居家养老发展离不开人才队伍建设。目前,无论管理人员、专业护理人员还是志愿服务人员都面临人才短缺的难题。(1)管理人员短缺。目前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人员主要是村干部和村老年协会人员。由于村干部业务繁忙,工作开展全凭村干部本人的觉悟和能力,而老年协会人员普遍年龄偏大、素质偏低,难以发挥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核心作用。(2)专业护理人员短缺。专业护理服务极其短缺,也没有形成有效的参与渠道与政府购买服务机制。(3)志愿队伍短缺。在服务方面是形式重于内容,老百姓的认可度不高。
2.4政策配套问题。长期以来政府对社会事业均衡发展重视不够,导致相关政策滞后、服务不配套。主要包括:(1)养老与医疗不配套。目前我国养老与医疗卫生政策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政策制定与执行难以同步。特别是,老年人护理服务风险很大,缺乏制度化的护理保险制度。(2)硬件与软件不配套。目前政府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大多用于硬件,用于人力资源培训的太少,相关职业等级评定与待遇政策也亟待完善。(3)城市与农村不配套。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养老服务须城乡统筹。
3完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的政策建议
人口老龄化问题表面上是年龄结构问题,实质上是社会结构问题,其内核是社会财富在不同年龄人群中的分配与协调。
3.1转变发展理念。完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必须树立新的发展理念,包括养老服务城乡统筹发展理念,机构养老与居家养老并重发展理念,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养老、家庭和个人自主养老相结合的理念,发展养老服务事业与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相结合的理念等。
3.2加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是社会公益性事业,离不开财政支持。由于农村县乡基层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称,财政筹资能力有限,需要省市政府对其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支持。(1)加大政府购买力度。从财政收入、收益中适当安排专项资金,实行政府出资或部分出资购买服务。(2)制定优惠政策,给予社会办养老机构一定的财政补贴、贷款和税收方面政策倾斜。(3)设立农村居家养老专项发展基金。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和国内外慈善机构对其给予捐赠。(4)加大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护理人员技能培训和养老护理人员收入的财政投入。
养老机构的服务理念篇6
1养老体系建设的途径
养老体系的建设需要确保老年人财富消耗和赡养服务两个层面的供应。首先,养老过程需要财富消耗,社会在任何时候都应当提倡个体必须为自己准备好养老过程中发生的财富消耗,但无法保证个体在有劳动能力时准备好的财富,恰好能够与养老财富消耗等同;其次,伴随着年龄的增长与个体机能的退化,养老过程需要他人来提供持续的赡养服务,提供赡养服务的人与老人之间可以有血缘关系,也可以没有血缘关系。围绕这两个层面,养老体系必须考虑两种建设:一是基于财富消耗的体系建设。这种养老体系意味着一个人有劳动能力时,不仅要为自己准备好养老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财富消耗,而且要为所需要的赡养服务做好购买准备。这种养老体系必须在财富宽裕的条件下实施。它既可以个人产权财富为基础,也可以社会共同财富为基础。二是基于赡养服务的体系建设。其运作机制是:在一个由人际关系构建的财富生产单位中,劳动成员所创造的全部财富,足以支撑这个生产单位中全部成员包括老人养老的消耗。可见,这种养老机制必须在财富为生产单位所共有的条件下实施,并且需要有相应的意识形态构建,来确保这个生产单位中有劳动能力的人自主承担老人所需的赡养服务。产权是经济社会得以发展的基础,在产权基础上构建的生产方式,必然经历所创造的财富由匮乏走向宽裕的过程。生产方式的演变及发展决定了可供老人消耗的财富总量。可以推测,在财富总量由匮乏到富裕的过程中,只有确保赡养服务的提供,才能妥善解决养老问题。
2农业生产方式下东西方社会的养老体系建设
2.1东西方社会在赡养服务提供问题上的对比繁衍是生物延续自身的本能行为、物种进化的必然过程、自然演化的内在规律。与生俱来的延续种族的本能驱使生物繁衍后代,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进化规律驱使生物将后代抚养成独立个体而自身却随着机体的逐渐衰老最终被自然淘汰。对大多数生物来说,亲代对子代的抚养是一种发自内心的、愿意为之无条件付出、不求回报的行为,而子代对亲代并不一定要承担赡养义务。子代对亲代的反哺,只有人类社会才有(姚远,2000)。人类凭借有意识的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创造了人类社会与文明。人类社会与文明发展的每个阶段都会产生与之相对应的道德、宗教、法律等意识形态,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类的行为。人类繁衍行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则是科学与价值的相互渗透,可以用意识形态来解释缺乏足够理论和经验依据的各种理论的产生与传播(R.C.Richardson,1987)。纵观人类社会,西方文明下,父母几乎从来不会要求子女来赡养自己,子女也不必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而东方文明下,“孝”是传统文化的精髓,父母的养育之恩重于泰山,父母能力不及时,子女应该反过来无私帮助和照顾父母的观念深入人心,这种观念还受到道德与法律的双重保障,成为人们思想中的一个共识,如果子女不赡养父母,将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在农业经济时期,所创造的财富尚不宽裕。农业生产方式以血缘关系为生产单位,劳动生产的财富为家庭所有。在这个生产单位中,如果要求子女对父母承担起赡养义务,从行为角度来说,仅凭血缘之亲难以保证子女必须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从社会角度来说,血缘之亲难以规范、管理。在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方式下,东西方社会构建出完全不同的两种养老体系。
2.2农业生产方式下东西方的养老体系建设西方在生产方式演变及发展进程中,其个人主义意识形态促使其推进各类社会养老模式的发展,即基于财富消耗构建的机构养老模式、居家养老模式等涉及经济合同的、以个人产权财富为基础的社会养老体系。西方老年史和家庭史的研究表明:首先,老年人是通过转移私有产权或将遗产留给子女,换取子女签署的退休合同和有限的退休保障。这类合同通常极为详尽,规定子女应提供的食物数量、其它物品及居住空间。由于西方社会老年人权力的逐渐减弱,尤其是伴随着私有产权和遗产的正式转移,使其对年轻人的控制力非常微弱,经常出现拒绝赡养老人的现象。西方文明曾以一种难以置信的龌龊的态度对待老年人(林义,2000);其次,欧洲大陆及美国工业化以前占统治地位的家庭结构是核心家庭而不是扩展的家庭形式,由此而出现了老年经济保障一般是通过家庭、教会、各类自愿互助组织、私人保险、政府救助以及发展到近代政府举办的社会保险来实施的状况(林义,1999)。东方在生产方式演变及发展进程中,则首先构建了“百善孝为先”意识形态,并以此为前提构建了家庭养老模式,即基于赡养服务的家庭养老体系。首先,为了促成子女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整个社会倡导“父母在,不远游”的血缘意识形态,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在意识形态层面上整合到一起,建立了一个颇具地域特色的概念———孝;其次,为了解决财富上的不宽裕,提倡“大家庭”生产方式,确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所创造的财富,足以支撑家庭全部成员包括老人养老的消耗。由此建设了在农业经济生产方式下稳定的、长盛不衰的家庭养老体系。
2.3对中国社会养老体系建设的启示总体来说,虽然同在农业经济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下,西方社会和东方社会在养老体系的建设路径上有着天壤之别:西方社会首先强调的是养老过程中的财富消耗保障,忽视了养老体系中的意识形态构建;东方社会则首先强调意识形态构建,保障养老体系在赡养服务层面得以实施,其次以“大家庭”的方式保障财富消耗层面。由此产生东西方社会与文明在对待赡养服务上的差异,以及家庭这个生产单位在组织规模上的差异。由此可见,被赋予一定价值的意识形态对养老体系具有极大影响。试图解决养老问题时,我们不能忽视养老体系与生产组织关系相适应,更不能忽视意识形态建构。家庭养老体系先是围绕赡养服务进行建设,再以家庭组织形式保障财富消耗,在生产方式发生转型时,继承并延续以赡养服务为基础建设社会养老体系的思路,对政策制定、体系完善能够起到一定启示作用。
3中国社会养老体系建设的研究新思路
3.1我国社会养老体系建设现状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庭养老体系,是生产方式与意识形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凝结了前人的智慧,是璀璨文明的闪光点。工业经济出现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分崩离析,这也意味着养老体系由家庭养老为主导逐渐向家庭养老与社会养同支撑转变。我国四种社会养老模式的现状可归纳为表1。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体系重点在于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模式的构建。机构养老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的机构(王瑞华,2010)。以安徽省为例,到2015年机构养老模式构建的目标为:全省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其中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①。对于失能老人来说,机构养老为最佳选择,但从老人心理慰藉来说,机构养老劣于居家养老。居家养老服务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学习教育、健身娱乐、情感慰藉、法律咨询、生活援助、参与社会等内容。而日间托老所、老年餐桌、送餐服务等既是社区服务的内容,也是机构养老服务的一种延伸,对居家养老形成支撑,从而也可视作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陈友华,2012)。
3.2社会养老体系的建设新思路在生产单位由家庭向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产权的依然存在,导致目前的社会养老模式存在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机构与居家养老,产权概念在这种养老模式中非常明晰———以财富来购买赡养服务;一种是义工养老,实质上无需任何产权概念———用社会成员的劳动来支撑赡养服务。义工养老继承并延续了家庭养老模式的特点(见表2),当把社会视为一个生产单位,这时宽裕的财富生产能够促使“劳动成员所创造的全部财富,足以支撑这个生产单位中全部成员包括老人养老的消耗”状况的出现。如果能够借鉴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孝”这一意识形态的构建路径来构建以非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敬老”意识形态,确保生产单位中的成员自主承担老人所需的赡养服务,那么这种养老体系是具备稳定和长久不衰的潜质的。基于财富消耗构建的机构养老模式、居家养老模式等涉及经济合同的、以个人产权财富为基础的养老模式是社会养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中国社会,构建出完善的机构养老模式和居家养老模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来说,义工养老模式在提高养老能力、减少养老成本、甚至国民道德修养等方面更胜一筹,诚然现阶段还无法实现,但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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