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行业篇1
分析影响矿业项目投资成功的主要因素,提出投资资源项目成功的几大要素,并指出投资矿产资源项目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些问题,可供相关企业在矿业投资工作中借鉴。
关键词:
矿产资源;项目;投资;管理
引言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了连续多年的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呈现了旺盛的态势,因而掀起了一场矿业投资的热潮,各行各业众多企业纷纷投资矿产资源项目。在过去的几年里,南钢相继投资了金安矿业、东方钙业、金黄庄煤矿和松河煤业等矿业企业。在这一轮矿产资源项目投资中,有的企业抓住时机、顺势而为,取得了良好的投资收益,也有企业因资源、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陷入了被动局面,矿产资源项目的投资与管理已成为对外投资企业的重要课题。
1影响矿业项目投资成功的因素分析
为了更加直观地对矿业项目分析,在资源可靠的前提下将项目分成投前和投后两个阶段。投前工作包括项目信息收集、项目指标测算、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投后工作包括项目建设、项目运营、项目完善过程,在投资过程中忽视哪一个阶段的工作都有可能导致项目失败或处于被动。下面从人员、资源、时间、方法、环境角度进行分析,找出影响投资成功的主要因素,以便改善矿产项目投资的效果。
2投资矿业项目成功的几大要素
2.1矿山具有充足的资源量和良好的矿石质量
矿产资源是企业开展矿业项目投资工作的对象和基础,资源量大小、矿石品位高低是决定矿业权价款和矿山建设规模的主要指标,对矿山的运行成本也有重要影响,它们是企业进行矿业项目投资工作首先需要考虑的因素。矿区资源量越大、矿石品位越高,其矿业权价款越高。从矿山生产经营的角度来看,矿山建设规模与矿产资源量、矿石品位应当匹配,随着资源量的增加,矿山的建设规模与生产能力相应增加,随着矿石品位的提高,矿山得到的最终产品数量相应增多,反之亦然。南钢于2003年底投资的金安矿业累计查明铁矿石资源量超过9300万吨、平均品位29.62%,资源量较大但矿石品位较低,如采用年产100万吨的生产能力,则矿山服务年限可达90年,当年生产能力为300万吨时,矿山尚可服务30年,很显然在上述两种生产能力情况下矿山经营效果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制定投资方案前应结合自身实际综合考虑,尽可能多一些方案进行比较。
2.2矿山具有良好的开采技术条件和矿石加工性能
开采技术条件是矿山选择开拓方式、采矿方法的重要依据,它主要包括矿体赋存条件(埋藏深度、走向长度、厚度、倾角等)、工程技术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环境影响条件等。比如:当矿体埋藏较浅或地表有露头时可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当矿体埋藏较深时可采用竖井、斜井或斜坡道开拓方式,当矿体埋藏在山上时可采用平硐开拓的方式,在矿体上方无重要设施、允许崩落时可选用崩落法,如地表有河流、铁路、村庄等需要保护则应在采矿过程中预留保安矿柱,矿体厚度、倾角不同可采用的采矿方法也相差较大等等。以上这些差异对矿山建设投资、采矿成本有重要影响。矿石的加工性能主要包括可选性、嵌布粒度、单体解离度等,它们是矿山选择工艺流程的主要依据,对选矿技术经济指标有重要影响。下面以铁矿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矿石品位相同的磁铁矿、赤铁矿、菱铁矿、黄铁矿可选性相差较大,磁铁矿的磁性率高采用单一弱磁选方法即可获得高品质的铁精矿,赤铁矿的磁性率低需要采取提铁降硅的措施方能获得合格的铁精矿,而菱铁矿则需要采用焙烧和磁选的方法,黄铁矿虽然可选性较好但使用在烧结、冶炼中尚需进行脱硫和再选工作。磨矿的过程是将矿石粒度由大变小,使得各种有用矿物与连生在一起的其他矿物在粒度变小的过程中分离,因此,铁矿石嵌布粒度、单体解离度与磨矿能耗和选矿回收率关系密切,嵌布粒度越细的矿石所需的磨矿能耗越高。金安矿业铁矿石主要为易选的磁性矿,采用阶段磨矿、单一弱磁选工艺后铁精矿品位可达67%以上。
2.3矿山具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物流条件
矿山外部环境主要包括矿区地理位置、自然条件、水电供应、人口状况、道路交通,民风民俗、经济发展等因素,它们对矿山开发有重要影响。如:矿山地理位置偏僻、水陆运输条件差,则需要投资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并增加物流费用;矿区附近人口稀少、劳动力紧张,则需要增加用工成本;矿区雨雪多、冰冻期长,则需增加防汛和供暖费用并缩短有效工作时间;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低、工业基础差,则需要建设相关辅助配套设施;矿区附近没有电力供应、没有水源地,则难以实施矿山开发等等。金安矿业距离淮河较近的平原地带,具有较好的外部环境和物流条件,铁精矿到达南钢汽运、水运费用相对较低。由此看来,矿山具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可减少项目总投资、降低项目运营成本,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2.4企业具有一支经营有方、技术高超的投资团队
经济效益最大化是企业投资矿业项目追求的目标,而矿山效益与投资规模、建设周期、投产时间、生产能力、综合成本、产品价格等指标有着密切的关系,加上矿山开发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风险因素多等特点,要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这一目标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此企业必须建立一支经验丰富的投资团队,以应对矿山开发过程中出现的诸多复杂问题。如:当前国家经济形势存在下行压力,铁矿石、煤炭等原材料价格呈下降趋势,使得一些尚处在建设期的矿山骑虎难下,甚至对项目前景丧失信心,从而以消极的心态、悲观的情绪对待项目建设过程,造成工程进展缓慢、工期延长,最终影响矿山经营的效果。相反地,在这个时候面对困境,保持积极进取、乐观向上的心态,去发现并解决项目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可能化解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影响,最终达到投资省、建设快、潜力大、效果好。此时,企业的投资团队在项目建设中可发挥重要作用,对矿山投资规模、建设周期、开发方案、生产能力等提出优化意见,并给出不同条件下效益的测算依据,从而改善矿山的经营效果。在金安矿业开发建设过程中,南钢经营团队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保证了矿山长期稳定有序的发展。
2.5企业重视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工作
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通常地,在矿山生产建设过程中增加少量投资或成本,就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明显的社会效益,它包括低品位矿石的开发利用、尾矿的综合利用两个方面。在矿山开发过程中,综合考虑富矿、贫矿、低品位矿石资源的利用问题,不仅可增加资源储量、延长服务年限,还有利于矿山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矿山加大尾矿综合利用的力度,研究多途径消化尾矿的措施,不仅可减轻尾矿治理的压力、降低尾矿处理成本,还能变废为宝、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改善矿山经营指标、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金安矿业尽管在尾矿利用方面也开展了相关工作,然而细粒尾矿除充填到采空区、排放放到尾矿库外,并没有得到综合利用,因此尾矿问题一直困扰着矿山生产。
3投资矿产资源项目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些问题
3.1加强矿业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有利于优化项目的投资效果
按照矿业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可将其大致划分为项目准备期、项目建设期、项目运行期,在项目准备期应重点关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在项目建设期应重点关注矿山工程建设进度,在项目运行期应重点关注矿山生产经营指标,因此,加强矿业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十分必要。
3.1.1深入研究矿山资源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开发利用方案
矿产资源是企业投资矿业项目的对象,直接影响投资的效果,充分认识资源对投资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常地,资源量决定建设规模、开采条件决定采矿方案、加工性能决定选矿工艺、矿石品位决定产品产量、地理位置决定物流费用、综合成本决定市场竞争力……,在矿山开发中忽视了对任何因素的研究都有可能导致投资的项目处于被动状态。因此,投资人员应认真地研究矿山地质资料、选矿试验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发现资源存在的致命弱点和突出优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开发利用方案,使矿山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3.1.2合理安排矿山工程施工顺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缩短项目建设期
矿山项目涉及面广、工程复杂、建设周期长、不可预见因素多,其建设速度不仅与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施工水平等有关,它与矿山工程的总体安排以及施工顺序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矿山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配备一支懂技术、会管理的专业队伍,深入细致地研究矿山工程的资料及图纸,找出矿山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线路,理清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不断地优化调整施工计划、施工顺序和施工进度,对于加快矿山建设速度、缩短矿山建设周期、尽早产生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3.1.3持续改善矿山经营管理,提高矿山生产效率、降低矿山运行成本
除了市场、价格因素以外,矿山运行成本的高低是决定项目成败的重要因素,而矿山运行成本与矿山的经营管理水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在项目投产后,矿山应注重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工作,以改善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降低矿山运行成本的主要途径有:提高矿山生产能力、优化工艺技术参数、提高采选设备效率、降低矿石损失贫化、降低材料备件消耗等。在产品价格一定的情况下,矿山通过提高原矿产量,可降低产品成本中固定费用所占比例、提高产品的盈利能力、增加矿山的销售收入,有利于缩短矿山投资回收期、改善矿山投资的效果。如:金安矿业最初矿山设计的综合能力为100万吨/a,经两次技术改造将矿山生产规模逐步扩大到300万吨/a,显著降低了吨矿投资,为矿山降本增效、发挥规模效益奠定了坚实基础。金安矿业在技改扩能方面的经验值得金黄庄煤矿、东方钙业双桥矿借鉴,以发挥各自矿山在资源特征方面的潜力。
3.2加强矿山科研与技术攻关力度,有利于增强矿山发展潜力
3.2.1以科研与技术攻关课题为载体,解决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复杂问题
提高矿山综合技术水平是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解决矿山生产过程中各类复杂问题的法宝,因此矿山应重视科研与技术攻关工作。就新建矿山而言,通常技术力量薄弱、事情杂乱头绪多,对一些技术问题的认识往往比较肤浅,通过科研和技术攻关活动,不仅可以锻炼专业人才队伍,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矿山的综合技术水平。其有益做法是,采用列举法将矿山生产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各类问题一一列出,按照长期与短期、整体与局部、重大与一般进行分类,制定出矿山科研与技术攻关计划,使各类疑难问题逐一地得到解决,不断改善矿山的运行质量。
3.2.2以创新思维化解项目的经营风险,提高矿山的综合经济效益
因矿业项目涉及面广、影响时间长,在矿山经营过程中可能会碰到很多意想不到困难,而重大技术问题在矿山效益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解决此类问题需要集体的智慧和创新的思维。在矿山生产过程中,改变采矿方法或选矿方法、调整采矿或选矿工艺参数、应用先进采掘或选矿设备、优化原矿或入选矿石品位等,都有可能给矿山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化解矿业项目的经营风险。如梅山铁矿在采矿生产中,通过开展科研与技术攻关工作,不断优化无底柱采矿参数、采掘设备配置,在国内首创应用大间距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大幅度节省了采准工程量,显著地提高了矿山采矿生产能力和生产效率,使采矿成本降低60%以上,从而极大地增强了矿山的盈利能力;又如金安矿业采用阶段空场嗣后充填采矿法,通过技术攻关将阶段高度由60m加大到120m、将矿房宽度由15m加大到18m,大幅度节省了底部结构等采准工程量,为降低采矿成本提供了有力支撑。
3.3加强矿山财务管理,力求项目效益最大化
俗话说,吃不穷、穿不穷,算计不到一世穷。对一个矿业企业来讲,尤其是新建矿山,加强矿山全过程的财务管理,算好用好每一分钱都是非常重要的,在项目建设期内节省每一笔费用的意义在于降低项目总投资,在项目运行期内每节省一笔费用都能降低矿石综合成本、每增收一笔费用均能提高矿山效益。
3.3.1以项目概预算指标为基础,控制好矿山工程建设投资
项目概预算是全面反映矿山工程建设费用的基础性工作,包括:项目总投资和不同分类类别的分项费用。矿山在建设过程中执行概预算指标,有利于控制项目总投资、分项投资,有利于保证矿山的运行效果。当矿山的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导致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进而影响矿山的经营效果,此时,不仅要对项目的概预算指标进行调整,还要对矿山的经营情况提前作出预测,以便于矿山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适当或必要的措施。
3.3.2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统筹好矿山生产运行指标
矿山从建设期转入生产期后,在保证安全生产、环保达标的前提下,不断改善运行效果、提高经济效益成为矿山的中心工作。因产品价格趋势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大,矿山很难做出准确的预测,只能从矿山生产能力、原矿质量指标、采选综合成本等方面加以考虑,而通过优化原矿产量和品位来调整矿山效益指标是最为直接的,所以,矿山应统筹好生产运行指标,保持生产准备矿量平衡,使原矿产量稳定运行在高水平上,尽早收回项目投资、实现矿山经济效益最大化。鉴于当前国际铁矿石价格低迷的情况,金安矿业通过提高原矿品位,将选矿比由3.8t/t以上降低到3.6t/t以下,从而显著降低了铁精矿综合成本,为矿山度过寒冬提供了良好的资源保障。
4结语
矿产行业篇2
关键词:矿产资源矿企矿权流转机制
本文为湖南省教育厅课题《基于产权变迁视角的中小矿企安全秩序重构研究》研究成果,课题编号:09C1197
我国能源消费70%是煤炭消费,煤炭产业是我国能源体系中的龙头产业,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远高于石油、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产业及国民经济的其他各种行业。当前我国煤矿安全事故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带来较高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损害行业国际声誉,因此研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问题具有深远的意义。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研究理论较多,比如有安全目标管理方法、事故树分析法、概率风险评价法的研究与运用、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及专家系统的研制。但这些理论并不能从本质上解决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矿难频发,只有从产权制度改革角度来突破。
一、基本概念辨析
(一)矿权
产权是一束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处置权等,矿产资源的产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阐释:(1)它是矿产资源的财产权利,包括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体现了国家的,国家依法对属于它的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它是一束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受益权、处置权等,又由于矿产资源不同于一般商品,因而将矿产资源的产权界定为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矿业权(即探矿权和采矿权);(3)这个权力束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另外,我国法律中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矿产资源产权的转让仅限于矿业权的转让。矿产资源的产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其由此派生的矿业权等权利组成的权利集合。
(二)矿业权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该法第一百二十三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地资发[2000]309号)第三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显然,矿业权是矿权的一部分,矿权包含矿业权,矿权的范围要比矿业权的范围更广。矿业权是由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派生而来,两者是一种派生与被派生的关系。
(三)矿权流转机制
矿业权流转是指在矿业权市场中,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相互让渡探矿权与采矿权的矿业权交易活动。矿业权主体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他们是政府、各种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探队。流转的客体是矿业权本身,探矿权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区块,采矿权的标的物是特定区块的矿产资源。
矿权流转机制我们可以理解为“矿业权流转机制”。如前文所述,矿权包括矿业资源的所有权和矿业权,是《宪法》及《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所有”是一个矿产资源一向不变的特性,矿权的流转实质上不会进行所有权的转移,即指矿业权的流转,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矿权流转机制即指矿权流转的制度规定,下文中矿权流转机制即指“矿业权流转机制”。
(四)矿业权流转的一般机制
目前我国矿业权合法流转形式包括出让、转让、与他人合并、投资入股等各类情形。这些流转形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交叉和模糊的情形。由于矿业权的特殊性,国家一直对其实行严格的类似于“不动产”的管理体制,并从流转程序上加以控制。即在流转协议签订前对拟转让的矿业权必须事先获得行政许可。实践中多数矿业权流转并没有得到矿业主管部门的事先审查,获得行政许可更是微乎其微,这种状态主要存在于个体采矿主体之间非法流转。
我国对矿业权实行不动产管理制度,但不是任何形式的流转均须变更采矿权主体,矿业权流转也并不必然涉及采矿权主体及矿业权证件的变更。综合我国企业法、公司法、民法等法律制度,矿业权的流转机制可以分为内部流转和外部流转两种。内部流转的情形诸如在矿业权属于矿山企业的情形下,各股东或合伙人对内部股权份额进行相互收购或转让,此时的各投资人股份比例的调整实际上是间接地对矿业权进行调整。此外,非股东以股权收购的方式而获得了矿山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在不分解或注销矿山企业的情形下,矿山企业合法的采矿权主体地位实际上并未改变,此时只需改变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而无需变更矿业权主体。反之,在采用企业合并、分立、合资等方式改变原企业自身主体地位情形下的外部流转,则需要适用行政许可前置的流转方式,此时即涉及到重新变更矿业权主体的问题。
二、我国矿产资源的产权现状
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一方面,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可分布具有地域性,这使国家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利益争夺的矛盾。国家从发展地方经济的大政方针出发,将部分矿产资源所有权通过法律赋予地方政府,从而使地方政府成为事实上国有矿产资源开采的人,这就使矿产资源的产权在理论上存在矛盾;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矿企的分权化改革进一步加快,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矿业权逐渐分离,这就使矿权在现实操作中存在明显的矛盾。
(一)理论上存在的矛盾
按照科斯第一定律,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无论初始产权归谁所有,自由的市场交易能实现资源配置的最大化。然而现实的交易费用通常大于零,甚至无穷大,那么不同产权界定将会导致不同资源配置效率。地方政府在界定或者配置矿产资源使用权过程中通常不是借助市场的讨价还价机制配置矿产资源,更多地借助非市场手段进行产权安排,不可避免地造成产权扭曲,资源配置低效或无效。
(二)现实中存在的矛盾
由于矿产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其无异于“公共用地”,从而会使矿企存在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社会收益小于私人收益问题,由此导致矿产开采的超额供给或者过量开采。在矿产开采企业中,企业的采矿成本或者生产成本应包括生产设施的折旧、矿工工资及福利、安全生产开支、发生事故的善后处理开支以及治理采矿导致的环境破坏支出、政府税收等,然而现实中采矿企往往会尽量降低生产成本,如减少安全生产开支、对采矿造成的环境破坏转移给社会、事故善后处理交给政府等,最终形成“矿主赚钱、矿工受难、政府买单”的局面。采矿企业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与相应的权利不一致,使经营者有强烈的激励机制对矿产资源进行破坏性开采和超量开采,从而引起“矿难”频发。
三、国内矿权流转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矿业权市场的要素“缺位”
矿业权市场包括三方面的要素:一是市场主体,即矿业权交易双方;二是市场客体,即矿业权;三是市场中介,包括交易场所,交易中介机构和交易信息等。
目前,在矿业权市场主体要素方面,我国政府在引进外资方面制定一些优惠政策,赋予外商以“国民待遇”,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繁杂,立项申请涉及行政管理环节多,加之各地方矿业投资环境差,则吸引外资能力较弱;从客体要素来看,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或因各种原因收归国有的矿业权不清,可以进行出让的矿业权底数不清,使得矿业权一级市场建设相对于矿业权的二级市场明显落后;从中介要素来看,我国除了矿业权的评估业务和业务外,其他中介业务,比如经纪、交易服务、交易信息等还没有开展起来,矿业权市场中介要素明显“缺位”。
(二)矿业权中介机构不完善
无论是矿业权一级市场,还是矿业权二级市场,矿业权交易都要借助中介机构有效服务,才能实现矿业权的交易。按各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的不同,可以将矿业权市场中介机构分为矿业权法律咨询机构、矿产储量评审机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机构、技术咨询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拍卖机构、登记机构和投资咨询机构等八类。当前我国矿业权专业中介机构数量少,制度不完善,不能满足矿业权市场的要求。
(三)政府职能定位不准
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政府一方面代表国家行使矿业权的所有权人的权利,通过收取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等实现国家所有权的收益,另一方面以行政管理的角色,对矿业开发中涉及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行政管理。所以,政府与矿业企业之间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横向的、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国家与矿业权人之间纵向的、不平等的管理关系。实际工作中,两种关系往往交织在一起,由于各种原因,政府管理存在有缺位、越位现象,故影响矿业市场化发展。所以,目前矿业权的流转过程中不完全是价值规律在起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是行政调控在直接或间接地起着支配作用,市场运作与行政调控的和谐环境尚未形成,明显地制约着矿业权市场的发育和成长。
四、建立高效矿权流转机制的途径
(一)建立矿业权的资本化经营体制
矿业权资本化有利于增加各级财政收入,有利于业主加大投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最大限度的开采资源,有利于业主自觉地保护块段资源的完整性,增强公众对国家资源的保护意识,所以作为中小矿企应该在产业联盟和合并重组的基础上,开展矿业权的资本化经营,并且建立相应的矿业权资本化经营制度加以推进,并成为有效的保障制度。
1、矿业权资本化
可以采用价值概念看待矿业权,矿业权人为获取矿业权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或通过自己创造性投入获取矿业权而发生的一定的费用,将这部分支出计作一项资产――无形资产,然后在矿业权转让或矿产资源开采中分期转入矿产品成本中得以补偿。
2、矿业权资本经营
矿业权资本经营的前提条件是矿业权交易,具体运营可按以下六种方式运行:
(1)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是同一民事主体进行采矿活动,权益主体没有改变,资本逐渐由无形资产变为实物资产或货币性资产;
(2)探矿权人将勘查阶段的探矿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由他人完成后续勘查工作;
(3)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连同优先采矿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由他人申请采矿权;
(4)探矿权人与他人合作申请采矿权,成为采矿权人的出资者;
(5)探矿权人与他人合作进行进一步的探矿活动,原探矿权人成为新的探矿权人的出资者;
(6)采矿权人将采矿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由他人进行采矿活动。以上六种方式中除第一种外其他权益主体都发生了变化。矿业权资本经营形式可采用企业合并、分立、合资、合作、出售、抵押、参股等方式,但前提条件是矿业权先作价,然后再进行一系列投资活动。
(二)取消矿业权资质认证的相关限制,实现矿业权主体多元化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营矿业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而集体性质的矿山企业只能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个人只能采挖零星分散的资源。这是区别对待不同身份主体的规定,不利于矿业权取得的公平竞争,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应作修改。具体来说,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或者个人,只要具有探矿采矿的资金与技术优势,就可以参与矿业权的竞标,争取成为矿业权人,从而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矿业权人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促进矿业权的合理配置与矿产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而且还有利于矿业权市场的发展。
(三)借鉴山西省经验,组建省矿权交易中心
政府授权发起筹建省矿权交易中心,投资者可包括公司、银行、政府机构和其他社会机构,以及基金持有者,也包括个人投资者。该中心的业务范围是:为矿业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依法接受政府或其他权益人委托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出让与转让等交易与签证服务;依法组织办理矿权托管、质押登记;矿业设备展示、交易、调剂;矿业企业的招商引资;为企(事)业单位改制、并购与重组、整合提供财务顾问和管理咨询服务;矿产开发策划服务、矿产开发投资与技术咨询、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对场内矿权经纪人的培训及管理等;依法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
矿权交易中心在市场运作上应本着规范与守信、网上与网下、中介撮合原则,拟从几方面展开业务:矿权交易,即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招拍挂和转让,基于融资目的的矿权质押等。
(四)建立矿权分级流转机制
矿权流转宜分为两级,一级矿权流转为国家矿权出让(租让)。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是不能买卖,而经营权是可以转让,一级矿权出让是国家维护矿产资源所有权和财产权、维护国家队普查前期基础地质调查权和财产权的根本利益,向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开发性地质找矿、采矿的地矿企业和矿山企业有偿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二级矿权流转为市场矿权转让。如勘查企业、矿山企业国家有偿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经过物化劳动,发现和探明矿产地面获得的新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作为一种财产权上市交易。矿权流转应不分矿种,不论经济成分,由国务院授权的地矿部、省、市、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五)规范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职能,简化矿业权流转手续
矿产资源资本化的先决条件是矿业权的价值确认――矿业权评估。矿业权评估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的评估,涉及到储量、品位、矿种、地质成果、自然环境、市场行情等,比如应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当前政府应该引导与规范矿业权评估机构,尽量形成良好制度简化流转手续,建立起高效有序的矿业权评估环境。
五、结束语
矿企矿难频发的根本原因在于产权制度扭曲,本文从我国矿企的产权制度出发,剖析我国矿产资源的产权现状,指出矿权流转机制的弊端,提出矿权流转机制途径,从而切实有效地解决矿难频发的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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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夏磊.关于矿权运作的思考.[J]地质勘查导报,2005(07),第003版..
矿产行业篇3
【关键词】矿业权法律体系矿产资源法
国家基于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权利和地位,将享有的矿产资源所有权这一民事权利中的部分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通过收取一定的对价,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让渡给非资源所有人,以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这个自物权得以实现经济意义上的运作,实现有限资源的最优利用,于法律上创设了他物权――矿业权制度。
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统称
我国矿业权制度建设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矿业权作为财产权的初次建立(1986年至1996年)。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首次规定了采矿权的财产权制度,明确了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但没有明确探矿权的财产权属性。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建立了探矿权、采矿权制度,但当时的法律既没有对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定义,也没有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却规定禁止采矿权流转(对探矿权流转没提及)。199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同样没有规定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法律属性,但在第六条中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定义。这个阶段矿业权的法律属性基本处于一种暧昧和尴尬状态,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权。这表现在:一方面,现有《民法通则》规定了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实施细则》规定了矿业权的一些民事权利,体现了一定意义上的财产权属性;另一方面,法律却未对其法律属性作出任何明确规定,并且禁止其流转。
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的逐步形成(1996至2007年)。1996年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依法有偿取得并可有限制地流转。这使矿业权的财产权性质获得了一定程度的体现,但法律同样没有对矿业权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规定,并且在同一条款中还出现了与财产权属性不同调的所谓“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规定。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三个配套办法)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进行了规定,将法律中确立的矿业权制度落到了实处。但直到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矿业权的法律属性才得以明确规定。可见,这个阶段尽管在法律法规层次并没有对矿业权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规定,但整个法律框架内的矿业权的物权特征已很明显,矿业权是派生于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他物权的主流观点逐渐得到认同,只是对将其定义为准物权、用益物权还是特许物权存在不同的观点而已。
矿业权定性为用益物权在法律中得以明确规定(2007年至今)。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肯定了矿业权的物权地位,将探矿权、采矿权规定在“用益物权”编中。显然,《物权法》是将矿业权确立为用益物权。从此,以前所有围绕矿业权法律属性的争议不再存在。
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制度体系评价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制度主要散见在四部法律――《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矿产资源法》,三部法规――国务院240号、241号、242号令,三部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309号、197号、12号文中。现行法律框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性质与归属、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矿业权属性、矿业权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矿业权设立(出让)、变更、转让到终止的申请、审批及登记、矿业权保护等都有规定。但是,现行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体系结构不合理。现行的矿业权用益物权制度主要分布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当中,而作为调整矿产资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法――《矿产资源法》,对矿业权基本制度的规定严重缺失,就连矿业权的法律属性都没有规定,仅仅规定了矿业权有条件转让的几种情形,不符合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由于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低而导致制度可执行性较差。
制度内容有缺失。第一,缺失矿业权登记的法律效力的规定。第二,缺少对矿业权变更、延续登记的流程和条件的规定。第三,缺失对矿业权保护的规定。现行法律框架下,探矿权采矿权作为物权的表征是勘查许可证和开采许可证,即“以证载权”,也就是说,财产权和作业许可证“权证合一”,当矿业权人因为违规违法被吊销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时,就不可避免出现“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等于没收其财产权”的法律后果。此外,还缺少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征收矿业权并给予矿业权人合理补偿的规定,由此出现行政权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在现实中时有发生,并引发矿业权人的掠夺性开采行为。第四,缺失对矿业权受到侵害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规定。当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得不到相应的赔偿。
制度之间的衔接有问题。第一,作为特别法的《矿产资源法》与《物权法》不够衔接,《物权法》明确了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矿业权就应具有较好的可流转权能,而现行矿法对矿业权的转让做了过多的限制。第二,上位法与下位法、同等级部门文件衔接得不好。如国土资源部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在其上位法还在对矿业权作限制流转的规定时,就擅自扩大矿业权转让的内涵和外延,不仅存在上下位法不衔接,还涉嫌违反《立法法》中的有关规定。第三,对矿业权的相邻权和地役权的规定出现前法与后法、上位法与下位法不衔接。如矿业权人在其作业区及相邻区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及在相邻区域通行等属于矿业权的相邻关系法律制度,1996年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及与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并没对此做出任何规定,制度链条脱节。实践中,矿业权人的通水、通电、通行等权利常常得不到法律保障。
制度的有效性、可操作性与合法性存在诸多问题。第一,排他性和可流转性是有效率的产权的两个基本特征,现行法律和法规中对矿业权转让限制性规定违背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阻碍了我国矿业权市场的发展。第二,现有的探矿权优先取得采矿权制度对探矿权的保护不具有肯定性,影响了探矿权人的投入和权利预期,并没有对探矿权人的权益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第三,现行法律框架对矿业权的转让没有给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不仅存在法规与部门文件的不统一,还存在一定的法理和逻辑问题。第四,现行的矿业权登记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第五,现有法规对矿业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规定不利于平等交易的保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生效。此规定混淆了债权的效力与物权的效力,有悖法理,容易导致矿业权转让一方规避违约责任。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法律体系的建议
如上所述,现行法律框架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制度主要分散在各个层次的法律文件中,无论是体系结构、制度内容和制度衔接,还是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均存在诸多问题,已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目前,重要的是配合《矿产资源法》的修改,通盘考虑配套法规的修改和构建,对此建议如下:
矿产行业篇4
关键词: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矿业人员;结构性失衡
矿业人员分流问题是当下我国矿业经济发展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就煤炭去产能征求意见稿显示,2016—2018年我国仅煤炭行业分流人员就高达100万人。矿业人员分流问题的实质是矿业人员结构性失衡,在矿业发展模式上体现为矿山开采与矿山环境治理结构的不平衡,开采多、治理少,导致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不足。据《2015中国矿产资源报告》统计,截至2014年底,我国矿山损毁面积为303万公顷,本文根据2003—2012年《中国矿业年鉴》数据测算,全面整治矿山环境问题需花费约7111亿元。通过矿山环境治理解决矿业人员分流问题,是实现矿业经济绿色化、环境治理专业化、人员安置规范化的新出路。
一、当前矿业存在人员结构性失衡问题
我国矿业在发展黄金阶段,吸收大量人员、尤其是基层员工以满足生产需要。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市场需求下降、产品价格下跌、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等综合因素导致矿业人员结构性失衡问题浮出水面,直接表现为产能过剩、库存高企,而矿业专业人员缺乏,无法适应国际竞争。生产效率低而劳动力富余的矛盾,使企业陷入生存困境、生态危机局部爆发。矿业人员结构性失衡具体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1、矿业一般性人员过剩,专业化人员不足
由于我国矿业企业长期依靠“采矿———卖矿”的单一盈利模式就能获得巨大收益,使企业不思求变,对员工培训重视不足、人才发展意识薄弱,致使当前矿业基层初级加工人员过剩,具有硬知识、硬技能的专业化人才匮乏。矿业一般性人员过剩与专业化人员不足的矛盾,导致企业难以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大量基层员工由于缺乏核心竞争力,只能沉积在矿业企业,大量的人力资本缺乏流动性,不能给矿业企业带来收益;而专业性人才奇缺,矿业企业无法完成产业结构调整,无力突破“高能耗、低效率”的樊笼。
2、矿业生产人员过剩,矿山环境治理人员不足
我国矿业走“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矿业企业注重经济效应、忽略环境治理。矿业企业发展过程中只顾扩大生产规模,矿业生产人员过剩;矿山环境治理专业人员不足,企业在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中缺乏主动意识、专业指导,矿山环境治理效果差。低端矿业生产人员过多和矿业企业落后的开采、挖掘模式,导致我国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矿山环境治理人员过少,使得矿山脆弱的生态环境雪上加霜。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无法摆脱“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
3、矿业产业链上游采选人员过剩,下游深加工人员不足
由于我国矿产资源普遍开采难度大、集约化程度低,我国矿业企业本就难以应对国际竞争。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大量人员向产业链上游聚集,上游开采、洗选人员过多,下游深加工人员缺乏,向产业链下游延伸的人才储备不足,导致精细矿产品少,使我国矿业企业竞争劣势进一步加重。矿业产业链上游采选人员过多、下游深加工人员太少造成我国矿业经济发展畸形,矿业下游企业无法消耗上游企业产能。中国矿业经济发展处于“头重脚轻”的局面。
二、矿业人员结构性失衡影响企业改革、产业升级、环境治理
当下矿业人员结构性失衡是矿业重经济、轻环境的发展思维的短期集中体现。我国矿业发展过程中政府轻视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矿区居民环保理念的匮乏等因素制约我国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矿业企业过度依赖矿产资源开采、规模效应,与下游产业沟通不畅、环境治理重视不足,严重阻碍了我国矿业企业自身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矿山环境治理进程。
1、矿业企业改革突破难,转型效果甚微
迫于当前经济形势,矿业企业谋求转型以获生存。但由于技术人才、专业化人员、产业链下游深加工人员缺乏,矿业企业转型尤为困难。上市、向产业链下游延伸、多元化产业布局等转型尝试失败,进一步加重矿业企业财务压力。中共中央(2016)《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要求矿产行业绿色化、集约化发展道路。李予阳(2016)提出煤炭行业存在大量冗杂人员,致使生产效率低下,企业无法突破发展旧模式,转型受到限制。
2、矿业企业人员分流压力大,影响产业升级
矿业低迷形势下,一般性人员、生产人员、产业链上游采选人员过剩,阻碍企业从重资产中脱身。企业既无法将这些多余人力资本转化为收益,囿于社会稳定的考量,又不能直接将其分离,进一步使企业陷入增长无门、安置无路的矛盾之中,制约企业发展,阻碍产业升级。解决矿业人员结构性失衡的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稳定的大事。基于人力资本的特殊性,要求企业采用适当的方式剥离繁杂人力资本,矿业企业产业升级在人员分流压力下举步维艰。
3、矿业企业环境治理难度大,生态欠账多
矿业经营与治理人员不均衡,导致矿业将生态环境中的资源通过产业链转移到其他行业,造成我国经济高污染、高浪费。矿山环境专业治理人员不足,导致矿山生态环境欠账多、环境治理不彻底、治理方式不专业,矿山环境治理处于投入多、收益少、进展缓慢的尴尬局面。这种现象在空间上,表现为矿山环境破坏严重;在时间上,表现为前期生态问题在短时间内集中爆发。
三、以矿山环境治理解决人员分流问题的对策建议
矿业人员分流问题不可一蹴而就,稳定有序、层层推进的分流计划是解决我国矿业人员结构性失衡的前提。2016年,国务院提出既要去产能也要保就业,解决矿业人员结构性失衡的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全面的参与。通过以矿山环境治理进行人员分流,吸纳矿业过剩员工,将矿山环境治理发展为成熟产业,吸引各行业人员主动加入矿山环境治理,形成矿山环境治理产业链,将矿山环境治理由对人员的被动吸收转化为主动吸附。矿山环境治理实现“队伍———产业———产业链”的发展,人员分流形成“吸纳———吸引———吸附”的转化,从根本上解决矿业人员失衡问题,实现人力资本的再造和生态资本的积累。
1、人员分流有分有留,留分统筹
在转岗分流工作中,留下技术人才,加强对其培训,提高矿业企业人力资源素质,激活其创新能力,发挥其技能优势,为矿业企业转型改革提供人才储备;加强矿业人员职业再培训,提高部分矿业人员专业能力,解决矿业专业人员缺乏的问题;分出缺乏专业技能的基层员工,精简企业组织机构,去除组织冗杂人员,减少人工成本。通过有计划的转岗分流,实现矿业企业再发展。
2、将分流人员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将人力资本转化为生态资本
将矿业分流工作中分出的基层员工吸收进矿山环境治理,由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安排分流人员进行矿山环境治理具体工作。充分利用矿业沉淀的人力资本,弥补生态资本不足,将人力资本转化为生态资本,实现我国矿业经济绿色化。
3、提高分流人员专业素质,建立专业化矿山环境治理队伍
通过对分流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将矿业基层员工发展为矿山环境治理专业化人才,组成矿山治理人才库,建立我国专业化矿山环境治理队伍,发展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产业,使矿山环境治理既依附于矿业,又相对独立,从而提升我国矿山环境治理经验。
4、成立中国矿山环境治理总公司,发展矿山环境治理产业,广泛吸引矿山环境治理相关人员主动加入
由中央牵头,成立中国矿山环境治理总公司,吸收资本、引进技术,搭建矿山环境治理资源平台,将矿山环境治理发展为独立产业,与矿业进行明确分工,企业开采、第三方治理。扩大产业规模,吸引当地居民、矿业员工、先进人才主动参与到矿山环境治理产业中,在解决矿业人员过剩问题的同时,进一步解决矿区居民就业问题。
5、以矿山环境治理为中心形成生态产业网络,加强对各行业人员吸附
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治理相关产业发展,向产业链下游延伸,在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生态畜牧业、生态服务业等生态产业,使更多人员吸附于矿山环境治理。既解决矿业人员分流问题,又缓解其他行业人员过剩压力;既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又改善矿山环境,实现大众治理,万众受益。
矿业人员结构性调整不仅关系到我国矿业经济的发展,还会影响我国社会的稳定、整体经济的发展。矿业人员结构性调整要以“有分有流,流分统筹”为指导思想,坚持培养专业性的矿业经营人员,提高矿业企业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坚持构建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产业,培养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人才,吸引矿山治理资源,加强相关产业联动发展,解决分流人员就业问题。以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解决矿业人员结构失衡问题,既解决社会矛盾,又解决生态矛盾,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多重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予阳:央企竞争力须增强“瘦身健体”核心是提质增效[N].中国财经报,2016-5-20.
[2]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2016.
[3]中国矿业年鉴编辑部:中国矿业年鉴[M].地震出版社,2013.
[4]中国煤炭新闻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正就煤炭去产能征求意见[N].中国煤炭新闻网,2016-1-25.
[5]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既要去产能也要保就业[EB/OL].
[6]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财政积极支持钢铁煤炭去产能[EB/OL].
矿产行业篇5
关键词:采矿工程;实践教学;专业模型制作
前言:采矿工程是地矿类工程技术应用型专业,专业学习的实践教学环节是整个课程学习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其中的矿山生产实践教学,是整个采矿学习的一次大综合实习,可视作学生出校门前的一次大演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大环境下,矿山的生产实践教学活动正陷入无法进行的困境,因此,如何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改革这一实践课程变得越来越迫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的采矿模型制作过程,可形象地模拟矿山生产过程组织活动。作者认为对矿山生产实践教学具有很好的部分替代作用。
一、采矿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采矿工程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工程技术应用专业,其专业学习涉及多学科领域。由于工作对象――矿体,埋藏于地下,其大小、形态、产状及围岩物理化学性质等开采技术条件千变万化,使得采矿生产方式多样,生产过程管理复杂,工作环境随着工作面的推进不断变化,具有不可重复性[1]。
对这一专业学习,不仅需要具有较强的空间思维能力,还需要具有较高的想象和组织理解能力,这样,才能将采矿生产的各大系统空间布置与生产过程有机联系起来,将采矿工艺过程与相关专业技术应用有机结合。所以,采矿教学仅有课堂理论的学习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矿山生产实践环节的学习,让学生亲临现场,去看、去想、去感受、去体会,将理论课上抽象的开拓、通风、供排水、供电、提升运输等系统的空间构架关系变成现实的空间实景呈现,从而更好地理解各专业系统在整个开采过程中的协调和运作。因此,矿山教学实践环节,是采矿教学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采矿专业实践的教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接纳学生实习的矿山越来越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谋求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矿山的生产管理也在不断从外部市场化向内部市场化深入,繁重的生产目标责任制指标和严格的安全责任考评制度,都使得企业无暇承担学生实习这样的社会责任,特别是时间要求较长的矿山生产实习。因此,采矿教学活动的矿山实习,越来越面临着无实习接纳单位的拙场
(二)学校实习经费不足。随着教育的产业化,高校扩招,学生规模扩大,学校提供的学生生均实习费用降低,而市场经济模式下,学生每次外出实习费用则随市场水涨船高,有限的经费已经无法满足实习费用不断增长的需求。
(三)实习过程简单,实习效果欠佳。迫于诸多困难和压力,即使学校争取到矿山愿意接收学生实习,也不得不接受矿山见意,压缩实习内容和实习时间,难得的实习变成了匆匆的赶脚,生产现场更变成了跑马观花的两日游或一日游,效果令人堪忧。基于上述原因,我们选择以模型制作的方法替代部分矿山生产实习教学。
三、采矿模型制作
(一)材料工具选择。露天采矿模型:黏土、广告颜料、包装木板、硬纸板、水桶、小铁铲、铁钉、钉锤、字起(或中粗毛衣钢针)、玩具工程车。地下采矿模型:泡沫包装板、广告颜料、水彩笔、钢直尺、裁纸刀、小刻刀、十字起(或中粗毛衣针)。
(二)场地选择。教室或空地
(三)制作基础。露天采矿模型和地下采矿模型制作在分别完成相应的理论教学后,可在课程设计完成或结合课程设计进行。
(四)模型制作过程。(1)露天矿采矿。1)根据矿区地质资料,将黏土用广告颜料加水拌合染色成不同颜色,软硬适中的可塑性土;2)用木板钉成小框;3)根据地质地形图纸资料,矿岩界线将不同颜色的黏土按地层状况、矿体形态,按比例在小木框内缩小堆叠,形成地表形状;4)根据开采设计用小铁铲平整工业场地,十字起(或大号毛衣针)模拟钻孔凿岩爆破,玩具工程车辆(或小铁铲)模拟采装、运输、排土工作,完成露天矿生产工艺过程;5)随生产过程形成一个个台阶工作面,完成最终开采境界。(2)地下矿采矿。1)根据设计开采矿体中中段高、中段数和开采分层高、分层数分别选择不同厚度和数目的泡沫板并在板侧注明中段号和分层号,按高程或中段分层顺序叠放;2)根据地质资料给每块板外表面用水彩笔圈出矿岩界线,并用广告颜料根据不同矿岩分别进行涂色,以反映矿岩空间形状;3)根据设计,按统一比例将叠放好的泡沫板,按中段和分层分别在其表面绘制平面图,反映巷道断面尺寸、长度和井巷位置;4)对于竖、斜井的开挖用十字起(或中粗毛衣钢针)模拟钻孔,用小刻刀掏空形成井巷;对于平巷,用钢尺和裁纸刀沿巷道长划出深度等于巷道高的两条巷道边刻线,再用小刻刀抛出两刻线间多余泡沫形成巷道;对于采场中的开采分层,则可依照上述方法,属平面工程在分层板上表面反映,属上向的切割、开槽、凿岩等工程在上分层板下底面反映;5)各层泡沫板工作完成则矿体开采的各个系统也大致形成,在竖井或斜井位置装上一象征提升设备的杆、绳、框,则井巷的空间位置关系和中段分层平面可分层旋转打开,地下开采结构一目了然。
四、模型制作替代矿山生产实践教学的可行性
(一)模型制作克服了寻找实习单位,安排实习内容的忧虑。模型制作不受场地和实习环境限制,学生在校园内随便一间教室或空地上,在老师的带领和指导下就能完成,无需再为四处奔波为找寻实习单位或实习单位不能安排长时间工作现场实习,完成不了实习内容而发愁。
(二)模型制作极大地节约成本。模型制作的材料工具简单易得,一般文具店中均有销售,而且成本低廉。同时,模型制作实践省去了外出矿山实习所必需的车旅费、住宿费等等开支,极大地降低了实习的费用。
(三)模型制作可改善提高实习效率。露天矿模型制作就如同一个雕塑的过程,山形地貌、平台等高线、开段沟、出入沟、扩帮、工作线等等,一个个抽象的名词和工作过程,在同学制作模型的过程中变得具体、生动和简单,露天开采的工艺过程变成了有一个简单的游戏过程。
地下矿模型的制作貌似复杂,其实也好似土拨鼠打洞的游戏。制作的过程就是一个由上往下一层层开挖路径,接近目标,采摘果实,通达地面的过程。操作时泡沫本身的颗粒紧密排列,使得挖除时必先取一空间,好似开采中的补偿空间,而挖除泡沫时手中力度不同所导致的颗粒大小、形状,与开采中爆破后的矿岩形态如出一辙。
模型制作整个过程犹如游戏,学生在玩中学,学中玩,在老师的指导下将所学知识在模拟操作的实践中得到最直观,最简单的体验,曾经难以想象的空间位置关系,专业应用联系,生产过组织都在这“玩”的开挖过程中一一展现,变得了然于胸。学生的学习兴趣空前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和自主性也得到了极大释放,学习的效果大大优于观光似的矿山生产实习。
结语:利用模型制作可替代矿山生产实践教学中矿山生产现场的实习实践,具有诸多优点,是高职教育改革的有效尝试,值得推广及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矿产行业篇6
【关键词】矿业权属性矿业权市场矿业权流转
一、我国矿业权的特征和属性
1、矿业权的法律特征
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我国的矿业权采取的是两分法,即把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两部分。国内学者对矿业权的研究已久,但是因为我国的《矿产资源法》从未对矿业权的物权属性进行过界定和说明,矿业权的物权属性问题一直是我国学术界争论的焦点。
自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以来,我国学者对矿业权的物权属性主要有准物权说、特许物权说、用益物权说、他物权说、自然资源使用权说、新型物权说几种观点,相关文献较多,在此不再赘述。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改以后,学界普遍把矿业权区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两种不同的权利属性进行研究,但是对采矿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争议较少,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探矿权的物权属性上。另外,还有学者认为探矿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探矿权的物权属性之所以产生如此多的不同观点,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探矿权所指向的客体不明确,即在探矿的不同阶段,矿产资源不一定是探矿权作用的法律客体;二是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其物权属性进行阐述和规定。
2007年3月16日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的一般规定中的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自此,探矿权、采矿权被正式划归用益物权,受《物权法》的保护。
2、矿业权的经济属性及特征
(1)矿业权的产权属性。2000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可见矿业权是一种财产权,属于不动产范畴。
(2)矿权的资产属性。资产是指可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经营过程,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即资产是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按照我国现行的矿业权制度,矿业权是一种财产权,而且可以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并带来经济利益。因此说矿业权是一种资产,具有明显的资产属性。又因为矿业权无独立实体,必须依托于矿产资源,并能在未来经营中获得利益,符合无形资产的特征,是一种无形资产。
(3)矿业权的商品特征。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统一体。矿业权是一种商品首先是因为矿业权具有使用价值,拥有了矿业权就可以拥有勘查或开采的权利,同时可以依法转让,可以创造财富;其次,矿业权包含了人类的劳动,具有了价值。因此矿业权具有商品属性,是一种特殊商品。
(4)矿业权的社会属性。矿业权是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而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享有国家一切权利。另外,矿业权的形成离不开国家资金投入和地勘单位的劳动投入,矿业权的流转离不开政府的监督和管理,矿业权的行使也与矿产所在地的居民利益息息相关。所以矿业权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
二、矿业权市场及矿业权流转
1、矿业权市场现状
矿业权既然是一种商品,那么它就和一般商品一样存在着流转的市场。
矿业权依法流转的前提是,矿业权主体从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手中取得矿业权。于是矿业权的出让形成了以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业权人为市场主体的一级市场,或者叫初始市场。其实质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人资格,采用市场的方式,将矿产地的矿业权出让给不特定矿业权申请人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相应地,矿业权人为了经营目的将矿业权再次投入流通所形成的市场便构成了矿业权流转的二级市场。
2、矿业权流转
(1)矿业权的设定。矿业权的设定是矿业权流转的开始,我国矿业权的设定是在矿业权的出让过程中完成的,即国家没有出让行为就形成不了新的矿业权。矿业权的出让方式一般有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5种。出让的方式不同,矿业权的流转程序也不同,但是无论哪种方式都要经过登记管理部门审查,对符合要求者方可予以矿业权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于采取何种出让方式以及出让的要求,我国的《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都有具体的规定。
(2)矿业权的转让。矿业权的转让是经营者之间的平行转移,表现为经营者之间的交易行为,反映的是以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经营价值为基础的企业价格,是扩大供给条件下的市场行为。其流转形式包括:矿业权的直接转让、出租、抵押等。
矿业权直接转让,即矿业权人作为民事主体一方将矿业权转让给民事主体的另一方的行为,其具体形式又有出售、合作、作价出资、重组改制、上市等。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矿业权不得进行承包和转包。另外,对于矿业权在现实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互换、赠与、继承等方式,我国矿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矿业权转让的一般程序为:首先矿业权人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有关资料,其次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最后由审批管理机关按照规定对收到的矿业权转让申请进行审批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转让人。
三、我国矿业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矿业权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由于其经历的时间还十分短暂,并且矿业权市场建设涉及的经济关系复杂,所以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我国的矿业权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我国目前已颁布了一系列与矿业权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关于矿业权的民事法律落后,矿业权人的权益得不到较好的法律保障。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颁布已有十年,很多条例已不适用于当前矿业权的运转,有些条例甚至与后来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另外,对于矿业权市场建设中出现的诸多现实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也不能很好地解决,一些可供操作的实施细则还不健全。如对矿业权的上市和矿业权有价证券的流转,我国法律还没有条例进行规范。
2、矿业权收益分配关系不明确
推行矿业权有偿出让和依法流转,涉及到矿权收益的调整和重新分配,对各种主体的收入带来直接影响。由于国家尚未对出让转让矿业权所得作出明确的收益分配规定,当前我国矿业权出让转让收益分配混乱,难以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充分调动地方政府、探矿或采矿者、投资者、地方居民等多方主体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矿业权市场的发展。
3、矿业权市场发展不平衡
矿业权市场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一级市场不完全,二级市场不发育,中介服务不健全”。在矿业权一级市场,由于其国家垄断性,这种交易绝大多数仅表现为申请、审批、登记、发证的过程。无偿出让的情况较多,行政审批仍是主要出让方式。二级市场中,政府对二级市场干预过多,很多矿业权是由政府出资形成矿业权的“再出让”。这样政府部门既作为管理者又作为交易者出现在市场上,具有了双重的身份,其行为目的必然要发生变化,就可能出现利用管理权进行寻租的活动。中介服务不健全表现在:中介结构资质管理不严,缺乏行业自律;评估本身受到多方干扰,随意性大,严重缺乏公正性;各种咨询业务基本处于空白。
4、政府监管职能不到位
政府履行矿业权市场监管职能不到位主要突出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在矿业权市场中存在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矿业权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
(2)政府勘察缺乏真实性,监管随意性大,矿业权管理的地方保护色彩较重。一些地方政府监管力度不够,甚至不作为,导致矿业权非法流转和以采代探问题普遍存在。
(3)审批程序复杂,环节多,周期长。
(4)政府收取税费种类繁多。一个采矿权人要交办证费、使用费、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等。
四、完善我国矿业权制度的建议
从矿业权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要完善我国的现行矿业权制度,必须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完善我国矿业权制度的法律法规
首先要对我国的矿业法律进行增补和修改,以规范当前矿业权交易实践。其次,要制定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我国矿业法制的空白,解决当前较有争议的问题。
2、规范和完善政府作用
政府在矿业权市场中充当着双重角色,要使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一定要规范完善政府在矿业权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另外,政府职能部门还要加大宏观调控监管力度,做好矿业权市场的统筹、政策指导、交易规则的审查、市场监管等工作,为矿业权制度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3、加强矿业权中介组织的建设
要完善我国矿业权制度,保障矿业权的正常流转,需要大力加强矿业权中介组织机构建设,建立提供矿业权信息服务、矿业权交易服务、矿业权评估服务。同时,应完善相关法律服务的矿业权交易中心和中介服务平台,围绕矿业权出让、转让、租赁等开展工作,吸引地质勘查、矿业企业、资产拍卖、矿权评估、储量评审、法律服务等机构进入交易中心,提供中介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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