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大自然的意义篇1
关键词:见义勇为;行政奖励;救济;见义勇为者;权益
一、见义勇为的界定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一词最早源于孔子的《论语•为政》,其中提到“见义不为,非勇也”,意思大概是看到正义的事,便要勇敢地去做。①古代仅从道德层面对见义勇为进行定义。而如今,随着见义勇为事件的频繁发生,仅从道德层面定义见义勇为已不能很好满足现状。见义勇为在现代社会并非法律强加于人的义务,但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护却必须通过法律予以强制,并使这种保护成为一项义务,而要想通过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前提就是对见义勇为进行准确界定。笔者认为,见义勇为,从字面上理解,义即正义,在危难面前保持一颗正义之心,勇即勇敢,在危难面前,敢于抛下自己安危于不顾,为他人利益着想。而危难的来源通常表现为人为的或者自然的,即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行为。因此,笔者将见义勇为定义为,公民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在危难面前,为保护国家利益、他人合法利益而勇于抛下自身利益,勇敢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进行抢险救灾的行为。
二、见义勇为者权益行政法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一)见义勇为者权益行政法保护的现状
1.国家法的立法现状:针对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保护意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进行了总体统一的规定,此规定也是国家层面的、目前为止针对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最新规定,当然,在这之前,有关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规定还包括:《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2004)》等。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保护意见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提出了几项政策措施,例如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等。这一规定作为唯一的、专门针对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法律文件,由于其中部分规定较为笼统,再加上各省市、自治区有各自的保护条例,所以其在实践中有时只起到指导性作用。2.各省市、自治区的立法现状:在2012年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保护意见出台之前,各省市、自治区设置的见义勇为保障条例,相对比较丰富,数量较多,对于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并且,目前,各省市、自治区的保障条例仍具体指导各省市、自治区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工作。笔者在此部分针对涉及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部分展开讨论。在现行的地方性法规中,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条例是目前使用最多、适用范围最广的关于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法规,但各省市、自治区的法规名称有所区别,内容结构也存在差异。笔者总结各个省市、自治区的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条例,在此进行分析比较。第一,名称上存在区别,但大都包含了“保护”、“奖励”、“见义勇为”这三个关键词,只是排列组合方式上有所区别。比如《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内容结构上存在差异,但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即将条例分为除附则之外的五章,分别是总则、奖励、保护、经费、法律责任,如《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条例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确认、奖励、保护、经费、法律责任,如《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未对条例进行章节划分,只是详细规定每一条的内容,如《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二)见义勇为者权益行政法保护的不足
1.现有立法位阶较低:笔者在立法现状中提到,针对现有的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法律文件,多为地方性法规、规章,还有部分为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只适用于各个地方,具有一定的区域性,真正起到统一标准、统一立法作用的是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部分年代久远的、针对性不强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对于针对性不强的法律法规,专门针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便是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保护意见,此法律文件的性质为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相比法律法规,其立法位阶较低,而较低的法律位阶,在客观上,势必会导致法律文件执行力低下,没有强大的威慑力,法律形同虚设。2.见义勇为者缺乏权利救济手段:为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对见义勇为者给予行政奖励,换种角度也可以说是国家赋予见义勇为者的权利,而对奖励主体——行政机关而言实质上是国家依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如果行政主体不依法对见义勇为者予以行政奖励,也就损害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纵观我国相关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各法律文件,它们赋予见义勇为者一定权利,如在医疗费用、伤残补助费用的承担上等,见义勇为人可以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受益人承担补充责任,要求政府支付相关费用等等,但是请求得不到落实或者见义勇为者对得到落实的程度并不满意时,立法并未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救济途径。所谓无救济即无权利,即使制度赋予见义勇为者再大的权利,如果得不到落实,法律就好比一纸空文。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而导致见义勇为者不能得到应有的救济和奖励的事情时有发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保护意见并未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有效、充分的权利救济机制,部分省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对救济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还有部分省市对此并无规定,各立法对于见义勇为者权益救济的规定不够健全使得见义勇为者无法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见义勇为者权益行政法保护的完善
(一)提高现有立法位阶
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专门立法,上文提到只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保护意见和各省市、自治区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奖励条例,各省市、自治区的条例作为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法律文件在客观上存在差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保护意见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只起到精神上的指导作用,但其位阶过低,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发挥其指导作用。因此,笔者主张,提高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立法位阶,制定一部全国性的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当然,针对学界存在见义勇为属于道德范畴,不应由法律加以强制的分歧,笔者认为,立马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法律不仅在时间上,并且在实践上都是极为困难的,所以,笔者支持邢捷分两步走的方案,即第一步,先由国务院制定一部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相比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更灵活、便捷,并且行政法规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法律,效力可以及于全国范围且对地方性法律法规具有指导性,而且先制定行政法规可以尽快解决实践中立法不一致、存在差异的问题,能够及时弥补立法空白,使得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护获得全国性的执法依据;第二步,等到行政法规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改,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升为法律,并且通过实施行政法规,总结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完善,可以使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更为科学,更加适应实践。
(二)设置见义勇为者救济手段
保护大自然的意义篇2
[关键词]天然林保护工程意义
[中图分类号]S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650(2016)08-0019-01
上世纪末,国务院启动了《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并逐渐扩展到各个省份,扩大了保护天然林资源的投资额度。国家对天然林保护工程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要从根本上遏制生态恶化,解决天然林资源的发展、生存为宗旨,力求保护生物多样性,将生态环境的需求作为导向,禁止开采天然林,并开展营造林建设,用新思维、新方式进一步优化天然林区结构,开辟就业门路,最大程度的发挥生态保护作用。2015年国家将河北省纳入非天保工程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下达承德市1198.3887万亩停伐任务,占全省总任务的91%。其中:国有82.2061万亩,集体1116.1826万亩。2015、2016两年度中央财政拨付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资金合计47366.52万元,其中国有部分管护补助资金986.47万元,国有停伐补助资金12894.22万元;集体和个人部分管护补助资金33485.83万元。
1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重要意义
1.1天然林保护工程是促进我国林业发展的举措
我国政府历来都重视林业资源,也出台了与林业相关的文件,其中明确规定了停止采伐天然林,由此可见天然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停止开采天然林,是遵循自然规律、吸取历史教训所作的决定。上世纪松花江、嫩江等地的特大洪灾,原因之一就是不合理的利用自然资源,破坏了天然林和生态环境,因此恢复与保护天然林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天然林保护也是我国国土整治,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决策。长期以来,我国西部闹风沙,东部涨大水,长江的水污染情况十分严重,黄河的水位不断下降,各地的土壤营养成分含量较低,营养物质流失,影响了国土的整治。此外,保护天然林资源也是为人类和社会做贡献的表现。恢复和保护天然林,保护生态和生物多样性,这一举措也顺应了世界潮流,深受赞赏。我国清晰认识到了天然林资源的地位与作用,实施了保护天然林工程这一举措,必然得到社会大众和国际的支持。
1.2保护天然林资源是我国林业发展的转折点
天然林保护工程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措施之一。天然林系统本身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其中孕育着稀有珍贵的动植物资源,为动物的生存与繁衍提供得天独厚的自然空间,其破坏会影响到多种野生动植物的生存,自然也会影响到人类的发展。保护天然林是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方式。林业的发展离不开森林资源,为了改善环境效益,就需要做好天然林保护工作,促进天然林资源的健康发展,不断扩展林区面积,改善天然林的质量。保护天然林也是一项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措施,将砍树人转变成为种树人,实际上这可以理解为向后代还账的工程,在经营方向、思想认识、方针政策和管理体制上都有重大突破,是林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转折。因此,我们应该具备高度责任感,突破思想束缚,更新传统观念,提高认识,投入到林资源建设中,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体制,培养新型经济增长点,调整产业结构,这些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天然林资源的落实措施
2.1森林抚育是保护天然林的重要措施
森林抚育的主要目的是调节林分密度、调整树种的构成,均衡土壤养分,促进水分循环,改善天然林资源的生态条件,进一步缩短森林的培育周期,提高木材的附加价值,充分发挥出森林的多重功能。对中幼龄林的抚育主要是丰富和稳定森林群落结构,改善森林的质量,以综合效益与林地生产力为原则,优化森林环境,配植健康的生态系统。
3结束语
开展的天然林保护工作,是我国集体天然林停伐的第一步,也是带有示范性、标志性和最为关键的一步,承德市作为先行先试地区,我们将高度重视天然林保护的重大意义,以时不我待的责任感承担起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准确把握工作的关键节点,以求真务实的作风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圆满成效;充分认清工作的艰巨性,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坚决完成好天然林保护任务!同时,深入研究,认真总结,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积极的探索,在省林业厅的正确领导下,形成一套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天然商品林停伐经验,为建设生态文明、富裕殷实、山川秀美的河北做出新贡献。
保护天然林资源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的工程,而非简单的保护措施就可以完成,它需要专业的经营技术体系,转变传统的森林经营思想,明确建设思路和林业建设目的,以恢复和保护天然林为中心,改善生态环境,降低各种自然灾害发生的几率,争取在2050年实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远期目标,即从根本上恢复天然林资源,实现人工林为主的木材生产,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和产业体系,促进天然林资源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亚文.浅谈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重要意义[J].经营管理者,2011,13:206.
[2]陶自员.浅谈景洪市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意义[J].生物技术世界,2016,04:45+47.
保护大自然的意义篇3
关键词:遗产廊道;保护规划;生态基础设施;大运河
在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宝库中,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有着独特而重要的地位,但这一重要的遗产种类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目前我国的遗产保护体系中尚不包括有关区域战略性的内容。这一体系由于缺少这部分内容而产生的弊端已经凸现在包括大运河在内的一些重要线形文化遗产保护中。
遗产廊道(heritagecorridor)是发端于美国的一种区域化的遗产保护战略方法,同时在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思路的保护措施。本文认为,重视遗产廊道的保护可以为包括大运河在内的我国的遗产保护提供新的思路。
一遗产保护区域化的历史趋势
在历史保护领域中,对历史环境的关注很早就开始了。早在1931年由国际智力合作所通过的《雅典宪章》就提出“要着重保护它风景如画(pictur—esque)的特征”。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则更进一步提出了要保护“城市的或乡村的环境”。随着城市规划学科加入到遗产保护领域中,人们开始把文化遗产保护放在更广阔的背景下来认识。《马丘比丘宪章》、《内罗比建议》、《华盛顿宪章》等重要文献的制定,表明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实际上已经扩大到整个历史城镇。
遗产保护区域化趋势表现在把自然和文化遗产合二为一。早在1968年,美国就召开了“世界遗产保护”白宫会议,呼吁保护世界的自然风景区和文化遗产,这是官方公开发表的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合二为一最早的文件之一。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式把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一起作为具有普遍价值的遗产加以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合二为一是这一权威公约的突出特点。公约中有一条“人与自然的共同作品”,后来作为“文化景观”单独列入遗产地范畴。在1984年的世界遗产会议上,人们曾就这个问题做过讨论,许多专家认为,在今天的世界上,纯粹的自然地已经十分稀少,更多的是在人影响之下的自然地,即人与自然共存的区域,这些区域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重要价值。
在这一背景下,许多西方国家都开展了区域化的遗产保护。以法国为例,在1983年法国就制定了《建筑和城市遗产保护法》,对包括建筑和城市在内的文化遗产加以保护。1993又在该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制定了《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法》,提出了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的概念,对包括建筑群、自然风景、田园风光在内的区域加以保护。
同时,在我国,运河作为工业文化遗产(industri—alheritage)的研究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产业遗产保护委员会(TICCIH)为此组织了专门的研究(1996),并形成报告提交给ICOMOS。
跨地区甚至跨国家的文化线路(culturalroutes)作为一种遗产形式正在因为其崇尚的“交流和对话”理念而进入人们的视野。1993年,西班牙的桑地亚哥·德·卡姆波斯特拉朝圣路被列人世界文化遗产名单。1994年,在西班牙政府的帮助下,在马德里召开了世界文化遗产专家研讨会。现在,ICO—MOS下边设有专门的机构CIlC(TheICOMOSInter—nationalScientificCommitteeonCulturalRoutes,国际古迹理事会文化线路科技委员会)负责文化线路类遗产的研究和管理。
遗产廊道主要发展于美国,是一种在遗产保护区域化进程中采取的方法。该方法在保护中强调遗产的文化意义和自然价值,强调文化遗产保护和自然保护并举,是一种追求遗产保护、区域振兴、居民休闲和身心再生、文化旅游及教育多赢的多目标保护规划方法。
二绿色通道与遗产廊道
遗产廊道的出现和绿色通道的发展成熟紧密相关。绿道在美国有很长的发展历史。其概念由Whyte于1950年代首先提出,1987年在美国户外空间总统委员会上官方首次使用这一概念。这一委员会认识到几年之内美国将有80%的人生活在城市中心,而远离自然,因此提倡把自然引入城市,以方便市民游憩之用。保护基金会(TheConservationFund)在同一年发起了美国绿道计划,现已经发展了或正在修建的绿色通道加起来有600条之多。
不同的研究者对绿色通道的定义不尽相同。其中Little认为绿色通道是能够改善环境质量和提供户外娱乐的廊道。包括五种基本类型:城市河边绿色通道;以道路为特征的游憩绿色通道;生态上重要的廊道绿色通道;风景或历史线路绿色通道;综合的绿色通道系统或网络。可以认为,绿色通道是连接开敞空间、连接自然保护区、连接景观要素的绿色景观廊道。它具有游憩、生态、美学等多种意义。而Little绿色通道定义中的第四种主要就是遗产廊道。
遗产廊道是绿色通道和遗产保护区域化结合的产物,是一种线形的文化景观,在这些景观中人与自然共存,长期的发展形成了“人与自然的共同作品”。尽管其价值未必能够突出到列人世界遗产名录,但是因其代表了早期人类的运动路线、体现着一地文化的发展历程而具有文化意义。一般来说,遗产廊道是“拥有特殊文化资源集合的线性景观,通常带有明显的经济中心、蓬勃发展的旅游、老建筑的适应性再利用、娱乐及环境改善。”
遗产廊道首先是一种线性的遗产区域。它把文化意义提到首位,可以是河流峡谷、运河、道路以及铁路线,也可以指能够把单个的遗产点串联起来的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线性廊道。它对遗产的保护采用区域而非局部点的概念。它又是一个综合保护措施,自然、经济、历史文化三者并举,是一种多目标的保护体系。
一定尺度上的遗产廊道同时也可以成为战略性的生态基础设施(Ecologicallnfrastructure)。遗产廊道不仅保护了那些具有文化意义的线形遗产区域,而且通过适当的生态恢复措施和旅游开发手段,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和保护,使得一些原本缺乏活力的点状遗产重新焕发青春,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为城乡居民提供游憩、休闲、教育等生态服务。这一点对于那些经济发展落后、人地关系危机严重的地区来说尤为重要。
遗产廊道的保护规划除了像一般的绿道规划那样强调景观生态过程,强调土地覆被、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适宜性等因素以外,更重视的是对文化因素的保护和旅游开发的组织。就文化因素来讲,它强调对具有历史意义的植被如古树名木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历史气氛的烘托。
三在我国建设遗产廊道的必要性
1.问题分析——从大运河的保护看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目前,作为一个重要的人类工程遗产和遗产廊道,大运河的保护基本处于失控状态。造成大运河保护现状的本质原因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次还有一些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这些法规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涉及三个层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后者针对单体文化遗产,前两者针对历史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这种体系架构实际上未涉及区域性的遗产保护。像大运河这样长达上千公里且价值十分珍贵的文化遗产,作为文物保护单位对待显然是不适宜的,更不可能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来对待。现行文化遗产保护的正式架构中实际上没有此类遗产的地位。
目前针对大运河的保护仅仅是区段性的,地方政府出于旅游开发的目的,对个别河段进行厂景观整理。这样的保护,对大运河这样的文化遗产保护来说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若要从根本上保护好大运河这样的文化遗产,还是需要引入遗产廊道式的区域保护体系,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改革相关的保护架构,最终实现多目标的多赢保护。
2.在我国建设遗产廊道的必要性
(1)以此保扩大量珍贵的线形文化景观遗产
在我国众多的历史文化遗产中,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或类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是极为丰富的一个种类。在这些遗产中包括世界闻名的丝绸之路、大运河,更有着像剑门蜀道等为数众多的在地区文化历史上有着重要地位的线形文化遗产。然而大量的对这种线形文化景观的保护目前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保护这种线形文化景观,就需要建设我国的遗产廊道。
(2)以此建设前瞻性的生态基础设施
在人口负重与土地资源贫乏的背景下,我国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可以说是危机四伏。正如区域和城市开发的可持续性依赖于前瞻性与高效兼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道路系统,给排水系统等)一样,区域和城市环境的可持续性也取决于生态基础设施的建设。生态基础设施是区域和城市所依赖的自然系统,是区域及其城市能持续地获得自然服务(Na—ture'sServices)的基础。这些服务包括提供新鲜空气、食物、体育、休闲娱乐、安全庇护以及审美和教育等等。它不仅包括习惯的城市绿地系统的概念,而且更广泛地包含一切能提供上述自然服务的城市绿地系统、林业及农业系统、自然保护地系统。遗产廊道是构成生态基础设施的内容之一,无疑将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以此进一步发展文化旅游
建设遗产廊道,将使原先零散的文化遗产成为区域性的整体,通过系统的解说、游道组织,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这一点已经被大量的事实所证实。美国很多地方遗产廊道带来的旅游业已经成为地方经济的亮点之一。在我国建设遗产廊道,必将使得大量的文化遗产焕发活力,必将促进文化旅游的发展。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设遗产廊道,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紧迫的。我国遗产廊道的保护规划应如何进行,本文就大运河为实例做简要讨论。
四遗产廊道保护规划理论和方法的简要探讨——大运河整体保护研究的初步理论框架
1.遗产廊道建设的理论基础——大运河的价值认识
(1)大运河的文化意义
大运河北起中国首都北京,南至杭州,是世界上最长的人工运河。它开凿于中国诸侯割据的公元前5世纪(春秋未),拓展于中国封建王朝即将走向强盛的7世纪(隋),贯通于少数民族统治的13世纪(元)。在中国漫长的封建时代里,它一直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南北物资运输通道,并同时作为区域水系骨架发挥着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是该地区形成众多城市的主要因素之一。
大运河是中国南北经济和文化交流历史,地区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历史的重要记录、见证和载体。其文化意义不仅体现为构成运河各遗产元素的文化意义,更体现为作为整体的大运河文化线路的文化意义。其价值载体不仅包括实体型的文化遗产,还包括构成运河文化线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大运河的当代区域景观生态战略意义
大运河的当代景观生态战略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它是对区域生态结构有着广泛影响的半自然生态系统;第二,它是运河区域城乡生态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大运河有着丰富的湿地生态系统存留,这些湿地生态系统有着重要的景观生态战略意义。
2.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大运河整体保护研究的初步理论框架
(1)分析问题——大运河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大运河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城市化进程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另一方面是南水北调工程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就快速城市化进程的影响而言,主要有快速城市化进程带来的对遗产廊道保护的不利影响。包括对构成运河之各遗产元素及组成本身的影响,对其历史环境的影响以及对各元素历史空间关系的影响等;同时,还包括对运河景观生态系统的影响,包括对作为景观基质的农田的影响、对运河及其支流廊道功能和景观结构的影响、对区域景观格局的影响等。其机遇则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城乡居民的休闲需求,这些需求和经济发展本身必将促进遗产保护上的投入,为大运河遗产廊道的保护提供了有利机遇。
南水北调给大运河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更带来了保护的机遇。大规模调水使得建设高效和具有前瞻性的遗产廊道成为可能,不仅能够有机会对断流和生态功能瘫痪区域进行系统的生态修复,而且有可能对作为遗产廊道的大运河进行系统的保护。
(2)解决问题——大运河整体保护战略对策
在必要的历史地理学、建筑学、城市规划学和景观生态学研究(研究的理论框架见表1)的基础上,提出大运河整体保护战略对策,并在以下两个层次上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战略与实施导则。
第一个层次是遗产廊道宏观尺度上的保护战略,包括遗产廊道范围的划定、廊道区域内诸遗产元素的判别、廊道遗产元素空间关系的重建等;同时制定所涉及的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战略,包括已列入或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遗产、历史街区与历史文化名城等。这一层次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运河文化线路的价值认识和评价,以此为基础进行运河诸遗产要素历史空间关系的重建,即运河文化线路的识别和判定。
第二个层次是遗产元素尺度—亡的保护设计导则,包括如直接涉及的单体和群体文化遗产保护设计导则的制定,并结合具体运河道提出断面保护设计导则、护岸设计导则、游道设计导则等。这一层次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诸遗产元素的价值认识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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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在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日益受到关注的今天,我国的类似遗产还远远没有得到重视。借鉴遗产廊道这一历史与自然保护并举的遗产保护思路和方法,完善和建设我国的遗产保护体系,保护我国以大运河为代表的丰富线形文化景观遗产,无疑是非常有意义的。
[作者简介]
李伟(1972—),男,汉族,陕西咸阳人,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文化遗产保护与景观规划设计;
保护大自然的意义篇4
摘要:法律的正义价值高于其他价值。国际私法中的弱者权利保护方法与正义有天然联系。晚近的国际私法倡导对弱者的保护。国际私法弱者权利保护方法的正义内核体现在涉外消费者的保护、合同关系中“自由选择法律的限制”、保护妇女、子女等的立法,以及跨国侵权关系中对受害人的保护。保护弱者是国际私法适应现实生活需要而出现的制度安排,彰显了国际私法弱者权利保护方法的正义内核。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权利保护正义国际私法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但一部分当事人相对于他方当事人而言,因市场地位、信息技术知识的不平衡或自然生理原因而处于劣势是个不争的事实。国际私法的弱者权利保护与正义有着天然的联系。正义是国际私法弱者权利保护方法的逻辑前提,国际私法的弱者权利保护是正义的客观要求。国际私法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公正合理地解决每个案件来凸现其正义内核。国际私法弱者保护方法的原则和制度基础也凸现出以人为本的根本特点——体现人的本质,满足人的需要,关怀人的未来。国际私法用自己独特的方式保护着涉外民商事交往中弱者群体的正当权益。这里所说的“弱者”主要包括涉外合同领域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雇佣合同中的被雇佣者、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受让方;涉外侵权中的受害人,尤其是涉外产品责任的受害人,以及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需要确认是否有婚生地位的子女;被监护人、被收养人、被扶养人等。具体来说,国际私法弱者权利保护方法的正义内核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具有涉外因素的消费者的保护法律的作用在于形成相关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制衡关系,从而为当事人之间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创造条件。就保护以具有涉外因素的消费者为典型代表的弱者而言,国际私法是以一种特殊的标准来衡量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的。这些特殊的标准源于社会对“弱者”身份的认定,是以特殊身份来决定利益的保护,从而使这种保护有利于“弱势身份”的一方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利益原则是以消费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性为基础而进行的一种制度上的设计,其目的在于对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予以补救,从而达成新的平衡关系,以保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我们只要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主张其利益。而处于强势地位的主体则会充分利用其优势地位,尽最大可能维护其自身利益,从而难免在一定程度上侵害或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为:“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换言之,它具有不法的本能。”消费关系中处于强制地位的主体个人利益的过分张扬,往往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而通过倾斜的方式,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以特殊的保护,可以起到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二、合同关系中“对自由选择法律的限制”一些立法中对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的方式做出了限制,即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海牙公约草案第6条第2款规定,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法律的形式应是明示的,从而排除了默示选择。因为默示选择的方式被认为不符合消费者保护的目标。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民事权利的社会化迫使立法者进一步限制和削弱“当事人意思自治”。对此,有学者通过法理研究,主张“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一项原则应当包括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适当限制两个方面,其主旨是把“对自由的适当限制”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中的一个内容,而不是原则之外的东西。这样来理解和运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将有助于兼顾各方的正当权益,有助于建立正常的经济秩序,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因顾及弱者的权益而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或禁止(或者说是“对自由的适当限制”)主要表现为特殊合同领域。这里所指的特殊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有一方当事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合同,主要是消费、雇佣以及保险等合同。在国际合同领域,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是一般做法。但是,在特殊合同中,消费者、受雇人、投保人相对于商家、雇佣人、保险人来说,无疑处于劣势地位。因此,晚近的国际私法为了保护弱者的地位,对此类合同中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的权利进行限制。限制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强制性规则进行。具体采用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方式是在总则中规定强制性规则。如1989瑞士《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第18条:不论本法所指定的法律为何,因其特殊目的应予适用的瑞士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保留。在总则中规定强制性规则,虽然不是专门针对弱者权利进行保护,但实际上可以达到保护弱者权利的效果。因为消费者、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则是一国强制性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种方式是仅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规定强制性规则。如《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与诉讼法的法律》虽在总则部分未规定强制性规则,但在第21、22条均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法律选择协议排除国家强制性的、不许当事人选择的保护雇员权利的法律规定以及消费者住所地国法中有关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强制性规定。第三种是前两种方式的融合,即既在总则中也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规定强制性规则。如韩国2001年修正国际私法,其不仅在第1章总则中规定了强制性规则,而且在第27条消费者合同、第28条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中也进行了规定。此外,有些国家立法甚至排除了意思自治在特殊合同中的适用。如瑞士《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第120条第2款明确规定,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应予排除”。而其关于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其首要原则。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从一般意义上而言,是指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享有选择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双方。但是,由于弱者权益保护原则的冲击,在一些领域,出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变异。这种变异后的意思自治原则,虽然有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蕴含在里面,但是意思自治的主体不再是当事人双方,而是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这在侵权法律关系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正义的法律应该保持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均衡,不会厚此薄彼。国际私法也不例外。从侵权法律关系来看,受害人无疑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应该强调对受害人的保护。但是,这种价值倾斜应有一定限度。如果过分强调受害人的利益,超出了侵权人正常合理的预期,对侵权人的利益也将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许多国家国际私法立法虽然允许受害人进行法律选择,但受害人的选择权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能随意选择。而且,所选择的法律应该是与案件及当事人有关的国家的法律,比如当事人的国籍国法、住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居所地法、物之所在地法、侵权行为地法等。有些国家还在立法中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案件的准据法。考察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可以发现这一原则虽然在杜摩兰时代就被提出,但是其真正确立则是近代的事情。这一原则的广为传播是与19世纪契约自由、私法自治的观念分不开的。在当时条件下,国家奉行的是自由经济,亚当•斯密的自由经济思想在法律领域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建立在“平等性”和“互换性”基础上的私法认为:当事人是平等的,偶尔的不平等可以通过角色的互换达到平衡。因此,在私法领域要遵从私法自治,契约自由。以涉外私法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国际私法也受其影响,意思自治原则得到了迅猛发展,特别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领域。但随着资本主义走向了垄断,私法自治的两个前提“平等性”和“互换性”的缺失以及30年代经济危机时“凯恩斯主义”的影响,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生活的干涉,国家的公权力逐渐向私法领域进行了渗透,并且不断加强。意思自治原则也由此受到了限制,特别是在当事人明显处于实质上不平等地位的领域。从国内立法来看,各个国家都相继出现了专门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当事人明显处于劣势的领域,意思自治原则受到限制的情况分述如下:1.消费合同关系中“对自由选择法律的限制”在消费关系中,由于经济力量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等原因,导致消费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在实质上是不平等的。一方相对于另一方,处于强势地位。国际私法如果让消费关系当事人完全自主地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当事人随意选择准据法,但这样做就很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国家作为第三方,通过立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作出适当的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从世界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规定来看,普遍的趋势是在国际消费合同中,对当事人法律选择的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甚至排除。各国基于消费者保护的需要,大都对消费合同规定了有别于一般合同的特别的准据法选择规则,如德国1986年国际私法立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得剥夺消费者依其惯常居所地国的强行规定应有的保护。为体现对消费者的保护,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还倾向于适用消费者习惯居所地法。2.雇佣合同关系中“对自由选择法律的限制”法律规定抽象人格,对一切法律关系主体作抽象的对待,于是在企业主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中,造成了经济地位上的强者对经济上的弱者在实质上的支配。劳动者(雇员)受聘往往通过劳动合同来实现,雇主往往会在格式化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适用某一国的有利于雇主的法律,从而使得雇主的某些责任得到预先排除或者减轻。为了纠正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体现法律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有关保护劳动者(雇员)的立法,往往采取倾斜保护政策。就保护弱者而言,有关保护劳动者(雇员)的立法以一种特殊的标准衡量当事人的地位,这种特殊的标准源于对社会弱者的身份认定。为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在雇佣关系中,有些国家原则上适用劳动履行地法律作为确定雇佣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准据法。另外,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有些国家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条款中,若某一合同条款可以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则法院应选择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利(或者说是对保险人不利)的那种解释。三、保护妇女、子女和被扶养人等的立法中对弱者的保护婚姻家庭亲属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与市民社会的价值或利益法则不同,它渊源于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带有鲜明的公法秩序和社会保障、福利属性,各国法律均将妇女、儿童和老人视为弱者,予以特别保护。因为在家庭关系中,妇女相对丈夫在许多情况下在体能上、经济上是弱者,子女相对于父母在体能上、经济上、经验上是弱者。而被扶养人更是在经济上、生活上依赖于扶养人。他们之间发生跨国法律纠纷,迫切需要进行法律上的利益平衡。各国国际私法大都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保护妻、子女、被扶养人的亲属法体系。为体现对弱者的保护(主要是指对儿童的保护),在亲子关系、监护、收养等关系中有多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法院适用对儿童最为有利的法律。瑞士、奥地利、匈牙利等国的国际私法均有体现这一立法特点的明文规定。四、跨国侵权关系中对受害人的保护相对于加害人,跨国侵权中受害人是弱者。受害人往往由于不熟悉侵权行为地法和加害人属人法,加之路途遥远、取证困难、语言障碍等诸多因素,致使跨国侵权诉讼往往很难成功。这就为许多恶意侵权者逃避法律制裁大开方便之门,使大量的无辜受害者投诉无门。侵权法一直是理论研究的热点,有关的理论和学说层出不穷。近年来颁布的一些国际私法立法,如1992年罗马尼亚国际私法第112—118条、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第62—63条、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第71—74条都先后规定了保护受害者的条款。从晚近的国际私法立法来看,就一般侵权行为而言,已有一些国家规定受害人享有一定的法律适用的选择权,如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改革法》第62条、1998年《委内瑞拉国际私法》第32条、199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非合同债权和物权的国际私法立法》以及《立陶宛共和国国际私法》等。这些法律一般均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受害人也可以要求适用侵权事由的发生地法。在特殊侵权,如产品侵权案件中,则有更多的国家允许原告(即受害人)享有在一定范围内法律适用的选择权。国际私法立法对跨国侵权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所予以的呵护和人文关系,体现了现代国际私法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从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可以看出,保护弱者是私法适应现实生活需要而出现的制度安排。随着社会生活的深化,必然在现实中涌现出各种各样的需要法律予以保护的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弱者。如果说21世纪是人类更为进步的时代,那么这其中必然包括着基于社会实质公平和正义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这种保护不仅意味着应尽可能全面地为现实中的弱者提供畅通无阻的法律救济途径,而且意味着通过法律救济途径,弱者能及时地获得无论在保护广度还是深度方面都足以弥补其劣势的救济,从而进一步全方位彰显国际私法弱者保护方法的正义内核。注释: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1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79页。尹田:《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平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51页。参见吕岩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内涵探析》,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1期。董保华:《关于建立“现代劳动法学”的一些思考—兼论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术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页。EugeneF.Scoles,PeterHay,ConflictofLaws,2ndedition,WestGroup,1992。徐东根:《人文关怀与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www.law.1caifu.com.2006—11—5.文章来源:中华励誌网论文范文www.zhlzw.com
保护大自然的意义篇5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症结对策
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9(a)-0180-02
1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定义的分析
旅游产业可持续性发展是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的开发,其本质是以开发旅游为目的的可持续性发展示,伴随着民众对可持续性发展更加地了解,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从概念上与旅游开发的可持续性之间的区别混淆,造成了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定义的错误,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是以不破坏原有的优质生态人文环境以主旨与旅游产业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旅游人员对优质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使旅游者得到更深层次方面的生态人文体验,从心出发回归自然,全身心得到净化,提升旅游者的心理水平以及调整更加平衡健康的心态。
2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现状
2.1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概念理解的泛化
当今生态文明旅游产业与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是现在旅游业的重点开发内容,各个传统与新开发的旅游景点的建设、开发、规划、设计中都添加了自认为的“原生态自然开发”的旅游概念,打着“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的幌子,只重视眼前利益,而忽略了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的开发意义是贴近人与大自然,保持自然保护区原有的生态环境以及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旅游者与政府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的环境保护与教育的宗旨,旅游业的开发只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而忽略了生态效益与环境效益有重要意义,失去了“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内在强调的保护、可持续性的内涵。
2.2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人才的断层和规划的落后
我国旅游业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与传统旅游开发之间的区别从本质上划分不清,其特征与性质理解不全面细致,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研究工作不深入,没有建立起相关的科学理论体系,使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进度缓慢,因此,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的人才培养是必要的,如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专业知识的培训,对自然保护区人文生态保护的培训等一系列的旅游开发流程,以及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项目以科学为依据,保护自然生态为前提的规划与建设的深入调查、研究等各项工作,避免开发商以经济效益为目的随意粗暴的开发,使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资源上遭到不可修复的、严重的破坏,开发相关产品不全面深入,宣传力度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2.3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者社区有效参与度低
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保持人文生态环境造福于当地社区,是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的意义。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的可持续性建立在保持增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保护,提升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以及对未来旅游经济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当地居民及各相关机构参于的积极性与相关的利益,尤其是偏远落后经济不发达的地方,当地政府对生态旅游开发资金的不足,一心想思变求富的及个人政绩利益下对开发商不正当开发不断地做出让步,而疏忽带动当地居民共同参与开发及建设。
3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对策
3.1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线路
自然保护区旅游线路制定应利用实际考察与相关部门对保护区的航拍影像相结合,利用立体镜观察自然景点与实际考察结果相结合的方法来科学合理的确定具体的自然保护区旅游线路。
3.2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
对于不同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地区的环境各自拥有不同的特殊状况,当地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相关法律,来完善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的规章制度。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相关保护自然的相关立法现在有虽然有许多,但一旦出现问题各相关部分没发明确的分工责任之间的相互推卸,未能及时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针对以上政府应对相关单位建立起分工明确细致划分,相互监督举报等良性的管理制度,才能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全方面的有效管理。
3.3对游客开展宣传教育
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的宣传教育工作,应首先在旅游者住宿餐饮区建立起一个专门针对该旅游区内国家保护动植物及有害植物及害虫标本照片资料的展览馆,并标注其名称及所属科目、特征等信息,并重点标注有害植物与害虫有生活习性及危害并说明防治方法,并针对防治害虫采用以物治物的思想,利用害虫的天敌鸟类,来控制其数量与危害程度。通过专门宣传展览,提高旅游者对自然保护的意识,及自身安全的保护意识的加强,了解到自然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3.4进行杂灌改造
对自然保护意识的缺乏,林区采伐基本上都是皆伐的方式,容易造成水土的流失,应在采伐地植树造林,防止下层的小乔木和灌木及杂草疯狂生长,使高乔木生长缓慢稀少,逐渐演变成了典型的灌木林在冬季增加易燃危害,在雨季增加因水土流失行成山洪泥石流的安全隐患,对此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植树造林,栽种生长速度快树冠较大的高于灌木的乔木苗,栽植密度以3~5年能将整个灌木林地覆盖为宜,还有就是旅游线路远离灌木林,防止对消防工作带来的潜在危险。
3.5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发展筹资,加强科技投入力度
发展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相应的管理规划人员及最先进的科学研究,但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而言单方面依靠国家及地方政府或单纯依靠市场是不现实的,应动员当地居民、开发商、政府及各方面组织共同开发管理,资金的投入和相关人员技术的开发建设,所以,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的开发建设离不开科技的支持,而科技的发展则需要所有人员提供的大量研发资金的推动。
4结语
此文中针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的定义,症结及对策等各方面做了深入阐述,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是一项利国利民,能更好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利于旅游产业的长期持续性的发展,并可以同步提高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政府旅游经济及旅游经济的有效管理手段。
参考文献
[1]赵希勇,闫金娟,马建章,等.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适宜性尺度评价模型及其应用[J].野生动物学报,2016(12):67-71.
保护大自然的意义篇6
【关键词】生态旅游定义经济意义
DiscusstheEconomicsConceptsofEcotourism
【Abstract】Ecotourismhavebeenasanideallystandardfordevelopingareaprojects,whilenowadaystourismisbecomingtheemphasiseconomicdomaindepartmenttilltothesustentacularindustrialinsomeplaces.Manyscholarstriedtofindoutdefinitionof"ecotourism"conceptsincethetermwascoinedin1980s,andresearchedonthestrategicideologyonsustainableendgenousparadigm,soundsinpayingmoreattentiontothewealthofecotourism,andtoinitiatethedevelopmentofecotourisminChinese.Thisissuespaperfocusesoneconomicimpactbyecotourism,therearetworelated,butdistinct,economicconceptsinecotourism:economicimpactandeconomicvalue.
【KeyWords】EcotourismDefinitionEconomicConcepts
一、生态旅游概念的再定义
"生态旅游"(ecotourism)一词是由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特别顾问、墨西哥专家Ceballos-Lascurain(1996)在20世纪80年代初首次提出的。它的含义不仅是指所有游览自然景物的旅行,而且强调被观赏的景物不应受到破坏。直到1992年"联合国世界环境和发展大会"的召开,在世界范围内提出并推广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原则之后,生态旅游才作为旅游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形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的研究和实践。Hetzer认为所谓"生态上的旅游"应具备四个内涵:环境冲击最小化(minimumenvironmentalimpacts)、尊重当地文化并将冲击最小化(minimumculturalimpacts)、给予当地最大经济利益的支持(maximumeconomicbenefitstohostcountry)、以及游客满意最大化(maximumrecreationsatisfaction)(Miller,1993)。
Ziffer(1989)从当地社会参与出发,认为生态旅游隐含了地方社区参与观光发展的模式,目的在于使得地方旅游的发展合乎地方的需要,使社区能适当地行销、设定旅游规范与产业经营规范,以及合理取得财务来源,用以支持提升社区的资源与环境品质。
世界银行环境保护署和生态旅游学会给生态旅游的定义是:"有目的地前往自然地区去了解环境的文化和自然历史,它不会破坏自然,而且它会使当地社区从保护自然资源中得到经济收益。"(山禾,2004)
日本自然保护协会(NACS-J)对生态旅游的定义(山禾,2004)是:"提供爱护环境的设施和环境教育,是旅游参加者得以理解、鉴赏自然地域,从而为地域自然及文化的保护,为地域经济做出贡献。"生态旅游作为一种新的旅游形态,已经成为国际上近年新兴的热点旅游项目。以认识自然,欣赏自然,保护自然,不破坏其生态平衡为基础的生态旅游具有观光、度假、休养、科学考察、探险和科普教育等多重功能,以自然生态景观和人文生态景观为消费客体。旅游者置身于自然、真实、完美的情景中,可以陶冶性情、净化心灵。
世界旅游组织秘书长弗朗加利在世界生态旅游峰会的致词中指出的"生态旅游及其可持续发展肩负着三个方面的迫在眉睫的使命:经济方面要刺激经济活力、减少贫困;社会方面要为最弱势人群创造就业岗位;环境方面要为保护自然和文化资源提供必要的财力。生态旅游的所有参与者都必须为这三个重要的目标齐心协力的工作。"
"生态旅游"这一概念经由国外传入我国并逐渐被接受,1993年9月份在北京召开"第一届东亚地区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会议"通过了《东亚保护区行动计划概要》的文件,标志着生态旅游概念在中国第一次以文件形式得到确认。在过去的十年中,有关生态旅游研究的大量文献和资料都集中在对生态旅游概念的界定、内涵的解释、功能的探讨、特征的描述等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很多的专家和学者根据中国国情,赋予"生态旅游"概念以中国特色(马聪玲,2002)。国内出现的"生态旅游"的定义达几十种之多,如"生态旅游是以生态学原则为指针,以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取向展开的一种既能获得社会经济效益,又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边缘性旅游生态工程和旅游活动。""生态旅游是到大自然中去的,将自然环境教育和解释寓于其中的,受到生态上可持续管理的旅游。"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将生态旅游定义为:"以吸收自然和文化知识为取向,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公众教育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的旅游活动。"
目前,生态旅游一词虽已得到广泛应用,但是对其概念的定义仍存在很大争议,有的定义仍沿续绿色旅游和自然旅游的概念,将其定义为一种旅游产品。而新的观点则认为生态旅游是在自然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面达到可持续旅游目标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关于生态旅游的概念可分为三个范畴:
一、从旅游发展战略上对生态旅游进行定义。这一定义将可持续发展目标为生态旅游核心概念,把生态旅游看作一种旅游发展模式,将旅游发展与社区发展、环境保护紧密结合,认为只有同时具有保护资源和促进社区经济发展功能的旅游是生态旅游。
二、基于旅游主体行为对生态旅游定义。这一概念倾向于市场和消费行为为生态旅游核心内容,将生态旅游做为一种旅游产品向市场推销,向旅游者提供没有或很少受到干扰和破坏的自然和文化旅游环境,如自然旅游、文化旅游、科学旅游、探险旅游等旅游类型。这种类型的旅游活动相对一般旅游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较小,并可以增强旅游者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从旅游资源价值观的角度定义生态旅游。这一定义强调旅游管理者、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的行为规范和旅游规划与开发的资源价值观,通过旅游活动和旅游教育使旅游者和当地居民建立环境保护和环境道德观。
总之,生态旅游定义应包涵两个基本内容:首先,生态旅游是一种以自然环境为资源基础的旅游活动;第二,生态旅游是具有强烈环境保护意识的一种旅游开发方式。中国生态旅游实践的研究上形成了两个热点:一个是对我国开展生态旅游条件的判断和注意问题的研究,一个是针对特定区域的生态旅游规划案例研究。
二、生态旅游的经济意义探讨
从以上生态旅游的定义中我们发现,旅游资源与景观环境,人文资源紧密相关。早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英国地理学者Kirk(1951)即指出:在被人类感知之时,环境被赋予了形状、内聚力与意义的整体,一旦意义被赋予后,便会代代相传(Johnston,1986)。近期研究指出,在旅游景观的概念里,除了早期CarlO.Sauer(1925)所关注的物质面向之外,尚存在其它不同异义,例如象征(symbolic)或美学面向等隐喻的景观概念陆续被学者们提出。他们对于文化在景观描绘及意义赋予上所扮演的角色以不同的定位,并对于文化和意识形态而具有选择性对景观观赏行为作出分析。景观是人类周遭可见的实体环境,也是一种可以提供人类利用的资源,因此它提供的利用功能就成为人类保护它的理由,生态旅游理念的提出就具有其特有的经济意义。
(一)生态旅游是对不可再生性资源的保护。作为一种资源从架构上进行分析,旅游景观不仅是一种有限的资源,而且遭到破坏就无法复原,具有不可逆性。不论是人口、科技、交通工具的发展,还是经济全球化使得旅游的"加速增长",或随成长而来的并发症(冲击),地球上有限资源所受的压力日增,大量消费的结果,使旅游资源日益趋于匮乏。从物质循环的观点来看,物质循环是地球循环系统中的一部份。由于地球的岩石圈所含的物质惰性最大,因此在一定时间内,对人为物理变化最具抗拒性,换句话说,旅游景观的改变具有持久性,因此也就使它具有非再生性资源的性质。
(二)生态旅游能够满足人类对生活品质的不断需求。马斯洛(Maslow,1968;1971)提出的人类需求层级中,最高层次是自我实现(Self-actualization),以及求知、求美的需求。无疑的这是真善美的境界。旅游活动包括在大自然环境中的自然欣赏以及在文化环境中,对人文景观的欣赏。从这种活动中不仅获得适当的身心运动和锻炼体魄,使身体更加健康;更因为活动中的静态休闲活动以及净化心灵满足人们生理上及心理上的需求,获得的各种感受(feeling),而使他感觉幸福(Senseofwell-being),培养人们高尚的情操,自尊的情怀,以及对精神上的追求。这些都是人类经验(experience)的有益面,强烈的使人获得满足感,强烈的使人感到幸福,使人快乐。除了这些身心所获得的感受之外,同时也获得知识、记忆、价值、态度、信仰、感动、欲望、情调等内心的成长。这些感受的获得正是情意教学的目标,也正是德、智、体、美、劳五育并行追求的成果。再者,旅游资源所提供自然实习是大众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最好教材与教学环境,也是对书本教材的有益补充。最后,由于从事旅游活动的增加,人们对于生态旅游和环境品质重要性的普遍了解,人类要求清新的空气和纯净的水源,以及减少对旅游资源和环境破坏的诉求。由此可见,人类的生活需要生态旅游进行调剂,为了满足人们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需求,人类情愿花钱去获得更好的旅游质量。总之,不管时代多么进步、工商业多么发达,人类对生态旅游的需求是不可能降低的。
(三)生态旅游是对历史资源的传承和延续。当我们在西方文明的侵袭下慢慢失去民族传统特点的时候,属于我们的旅游资源也渐渐地消失,如果我们不能以生态旅游的理念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那么民族的文化也就真的没落了!旅游资源是经由中华民族祖先的血汗、智能以及梦想改造而成的,是先人们留给我们相当的重要的遗产。从旅游当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各个历史阶段的痕迹,这些痕迹使我们具有不可替代的教育意义、象征意义和潜作用力,生态旅游也后世子孙留下最好的宝贵财富。
(四)生态旅游的社会生态价值链。大自然是一切科学发展的泉源,提供科学研究的环境。无论是生物科学﹑自然科学﹑或是工程科学都可从自然中找出法则。同时,旅游资源提供了社会学、历史学、考古学等人文学科的研究场所。由于无限制地不当开发及大型的人类社会活动,因此生态旅游将有助于集水资源保护、生物的保护、人文形态的保护﹑历史与古迹的保护﹑原始环境的保护﹑游览观光资源的保护,以及土地资源的保护等。可以避免许多人为因素所引起的灾害,而成为安定的自然环境。
(五)生态旅游的经济影响体现为三个方面:直接、间接和交叉影响。直接影响反映在单个旅游者会由于生态旅游环境和行为支出增加,而间接影响体现为提高其它的旅游消费行为,交叉影响是生态旅游带来的诸如"口碑效应"等潜在影响。生态旅游具有的可持续发展观能够不断地促进区域的经济活动,通过经济利益的再分配过程可以使社会分工达到合理化,扩大社会就业机会。正如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秘书长艾杜阿尔多·佩德罗斯在第二届国际生态旅游论坛(2004)上指出的包括生态旅游在内的旅游经济是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在就业方面对世界经济的贡献尤为显著。世界旅行与旅游理事会总裁让-克劳德·鲍姆加腾认为,私有企业进行生态旅游开发除盈利外,还要保护环境,取得社区的支持。同时,厄瓜多尔学者奥斯瓦尔多·马吉奥研究得出一颗50年古树发挥生产氧气、清理污染、保持水土流失、为动物构建家园等作用,其价值为19万美元的结论。可见,生态旅游构筑的价值链不仅仅是现实经济意义上的,也是潜在的,长期的(聂晓民,2004)。
三、结论
研究生态旅游的经济意义的目的所在是为了更好地开发和利用我们人类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旅游资源是人类可能利用的自然界和人文的物质;环境则是资源的状态;而旅游生态就是在旅游过程中人与自然界中各种资源之间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旅游资源观就是资源的持续利用。通过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实现地区经济和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应该维护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要求维护生态平衡。人类不可能不发展,生态不可能不改变。生态平衡既然不可能恢复,只有树立生态动态平衡维护观才是科学的,才能为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实践服务。
当我们追溯历史,人类的文明发展史是基于自然资源的不断开发中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文明古国,人类才有了今天的发展。尽管人类开始懂得理解自然,亲近自然,明白自然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但更加应该形成热爱自然、尊重自然的理念。现在,我们在发展生态旅游中应该回报自然,在原生态保存完好的景区景点,应采取开发单一旅游线路、不要过多地搞人工建筑、限制游客数量、规定活动范围等方法来尽可能地减少发展旅游业给当地生态带来的不利影响,遵循自然法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在开发资源、增加当地收入中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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