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人的要求(6篇)

时间:2024-07-27 来源:

非遗传承人的要求篇1

一是积极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经费。根据《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申报2019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完成2018年度省级补助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上报,并积极申报“安顺唱书”“安顺屯堡要文化”“屯堡山歌”三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经费申报工作和传统工艺振兴补助经费的申报。二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管理培训。制定下发《安顺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培训工作的通知》,明确传承人及传承基地开展培训工作任务。三是推进传承人研修研习培训工作。根据《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推荐“2019年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基地”的通知》,组织推荐高校(安顺学院)和我市非遗文化企业(安顺市西秀区杨婷婷蜡染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申报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基地。委托安顺市西秀区杨婷婷蜡染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至6月11日举办安顺蜡染技艺传承人群培训班,共培训传承人40人,目前已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四是按要求筹备安排“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遗宣传活动。积极策划“印象非遗·文脉传承”安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图片收集、拍摄、展出活动,活动将于2019年6月10日启动。五是继续推进数字化建设工作。根据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转发<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关于开展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记录成果线上填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完成我市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苗族跳花节》的线上录入工作。六是对各县区局春节期间开展的非遗宣传、以及民俗活动等进行收集整理。2019年春节期间,西秀区开展了一年一度的“抬汪公”民俗活动;平坝区局举办了贺新春2019“戏剧进乡村”系列活动,以及举办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推介活动,组织非遗类表演节目开展各类演出活动;普定县局举办了民族民间文化展演活动、马官镇第六届屯堡花灯地戏大赛活动、铁水冲龙展演等活动;镇宁自治县在布依族花包节上展示了布依族服饰、蜡染、竹杆舞、板凳舞等非遗项目;关岭自治县局打造了“盘江小调”“苗族花棍舞”“苗族芦笙舞”“凡化地戏”“花灯戏”等非遗节目参加送戏下乡文艺团队到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开展关岭自治县2019年庆祝建国70周年暨“我们的中国梦”文化进万家·多彩贵州百姓大舞台文化旅游法治扶贫送戏下乡演出活动40余场;紫云自治县举办了“亚鲁王”电音节;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南山村开展了春节地戏展演,西门跳花坡上广大苗族同胞共度“跳花节”。七是组织参加非遗项目和传承人分别赴河南开封、山东烟台、江西南昌参加我市旅游推荐活动,展示我市丰富的非遗资源,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推进非遗项目的数字化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部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数字化建设,按照省文化厅要求,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系统,并与《贵州生活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系统》进行数据传输。同时指导各县区完成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建设工作。二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和培训力度。一方面充分利用我市22个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和4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开展非遗传承培训,扩大我市非遗传承人队伍。三是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推广工作。充分利用“文化与自然遗产日”,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宣传工作,着力提高人们的知晓率,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

非遗传承人的要求篇2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的活态文化遗产,既见证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和变迁,又体现了各民族文化的多样性、艺术性和创造性。近年来,国家层面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门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等文件,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造就了其具有旅游品牌、艺术、审美、体验价值,为延伸旅游产业链条、促进区域旅游产业发展提供了潜力,适度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已成为其保护传承发展的有效途径。

承德有得天独厚的历史人文积淀和“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良环境,是中国各民族融合发展的聚集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作为承德支柱产业之一的旅游产业发展迅速。截止2017年4月,承德市拥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9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59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34项,分布广发,门类齐全,资源丰厚,逐渐营造出了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相应旅游资源开发的氛围,日益成为承德经济发展的强进动力之一。

一、承德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现状

承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和客源,2016年共接待入境游客3000余万人。目前,承德独具民族特色和多样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旅游资源开发提供了源泉,呈现如下特点:

1.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目前,承德的各区县均有不同等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更好保护与传承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承德市政府、文化局到各区县文化馆、博物馆等部门,都制定了相关管理规范,增加了经费投入,并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申报、保护等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奠定了重要基础。

2.已产出了较高旅游价值。在表演艺术类(如:承德避暑山庄皮影演出团、热河二人转、二贵摔跤、清音会等)、民间美术类(滕氏布糊画、丰宁满族剪纸等)、传统工艺类(山庄老酒传统酿造工艺、一百家子拨御面、平泉羊汤烧饼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方面形成了较好的产业规模,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3.开发积极性逐年提高。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将承德定位为“生态涵养功能区”、“国家绿色发展试验区”、“国际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助推了承德市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各级政府、企业及非遗传承人都希望借助旅游市场平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推广和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因此,提高了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积极性。

4.开发主体多元化。目前,承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形式具有多样性特点,但主要有三大类:企业运作(如:山庄老酒集团、承德颈复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政府部门介入(丰宁满族吵子会、清音会等)和个体小作坊(杨茂昌根雕艺术、何清华剪纸等)等。

5.产出经济效益参差不齐。目前,承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因其发展历史、管理方式、开发模式、市场定位等存在较大差异性,产出的经济效益参差不齐。多数承德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项目产出的经济效益较低或几乎没有,只有少数精品的民间美术类(滕氏布糊画、丰宁满族剪纸等)和传统技艺类(山庄老酒传统酿造工艺、平泉羊汤烧饼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过产业化和市场化的运作,获得了良好的旅游经济效益。

二、目前承德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存在问题

1.缺乏整体布局,资源开发较分散。目前承德市旅游管理部门将更多精力投入到了相对集中、便于管理、较快产出经济效益的避暑山庄、外八庙、乡村旅游等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和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缺乏系统整体规划和布局,资源开发较分散,基本上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县区镇村等部门自行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览、展演等活动,人力、物力、财力及外宣工作投入不足,忽视了旅游市场结构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难以形成旅游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2.合作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承德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独特性、多源性和多样性特征,门类齐全,涉及文化、工业、艺术等众多行业领域。〔1〕承德市各?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之间及资源开发企业期间缺乏联合和沟通机制,各自为政,未形成有效合力。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资源开发企业、传承人、大众等利益主体关系不够和谐,信息资源共享力度不够,资源开发受阻,较难实现保护与开发的有效结合。

3.地方性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目前,承德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避暑山庄及外八庙等)方面制定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地方性管理体系,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管理规范依然空白,没有结合自身区域特点建立起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以保护承德市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因此,在传承人法律地位、资金投人、保护性旅游开发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范依据,限制了承德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4.旅游资源开发特色不够突出,缺乏竞争力。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打造成旅游产品,需要灵活的商品市场化运作,在保持原有特色的同时进行“商业包装”,树品牌,造精品。〔2〕目前,承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没有从其独特的文化底蕴和特色上进行深入内涵挖掘,旅游产品品种单一且档次偏低,庸俗化、雷同化现象严重,缺乏特色和创新,市场竞争力偏弱,效益普遍较低。同时,相关部门及媒体的宣传推介力度不够,导致市民对承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度和开发的旅游产品知名度较低。

5.部分传承人生存状况堪忧,资金投入不足。调查发现,85%以上的承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仍生活在乡镇甚至偏远山村,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传承人数不足20%,多数依靠体力劳动维持生计,生活压力较大,加之部分传承人存在的文化自卑心理及观念,导致部分传承人生存状况堪忧,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逐渐消失殆尽。同时,由于在产品开发、创新推广、宣传管理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足,导致许多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无法转化成旅游产品,目前承德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的数量仅在15%左右。

三、承德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的对策建议

1.坚持“系统规划、统筹兼顾、整体开发”的科学发展理念。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涉及行业和领域广,难度大,建议由承德市旅游局、文化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f调编制《承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在充分调研目前承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资源开发现状及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明确制定原则、目标、措施方法、重点项目规划、具体职责和协调机制,统筹兼顾,全面科学指导承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工作。将承德非物质遗产旅游资源开发的碎片化转变为整体性、标本化转变为活态性。

2.坚持“制度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一方面,要做到制度先行,监督《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积极探索制度保护与政策保障相支撑、政府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政府投入与社会力量相补充、原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照应的科学、协调制度体系,制定《承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为开发企业设“红线”,要求合法合理开发。另一方面,要做到以人为本,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是文化生态建设的主体,必须要保护好传承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传承人生活社会保障制度,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活态有序传承;建立健全传承人和旅游资源开发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特别要保护好具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旅游产品成果,激发旅游资源开发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传统文化焕发生机,服务社会,惠及大众。

3.坚持“打特色,创精品”的原则。特色游、精品游已成为各地开发旅游资源的重要原则。推进承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研究基地、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民族传统节日保护示范地、民俗街、民俗村、民族镇建设等工作,树立典型,建设代表区城的非物资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体验区、聚集区和示范区,深入挖掘各民族文化特色,推广生产性保护先进经验。针对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小、散、弱”的特点,通过文化创意、艺术包装、打造品牌、市场营销等方式,不断培育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产业群或产业带,助推地方经济发展。把双桥区、丰宁县、平泉县等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源丰富、项目数量多且旅游发展基础良好的区域作为开发试验区,重点建设成承德特色文化旅游的理想目的地。承德市旅游局和县区旅游、文化管理部门及企业联合设计一批精品文化旅游线路、推出一批精品旅游商品、推介一批特色演艺场所、打造一批文化特色小吃等,从而打造文化旅游特色产业聚集区。〔3〕

4.坚持“保护第一、适度开发”的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决定了承德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必须坚持“保护第一、适度开发”的原则。第一,全面开展遗产普查工作,运用大数据、互联网、VR、软件开发、数字化等技术等现代技术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分布及保存现状进行收集整理和分类,根据类别进行体验项目、创意产品、文化演艺、展览展出、医药产品、饮食等项目开发。第二,增强群众、传承人、管理人员、旅游资源开发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氛围,创设环境,科学决策,自觉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一体化观念。第三,针对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过度开发现象,建议承德市政府必须强化管理,对于民俗类、节庆类等具有较深文化蕴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保护性开发策略,重视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历史文脉,留住传统文化的根和魂。

非遗传承人的要求篇3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承人;认定程序;分类保护;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9-00-01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加强对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是“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关键。总体上,传承人的保护仍面临着极大的危机,尤以少数民族地区的危机最为严重,后继乏人、人亡艺绝的悲剧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在甘南七县一市等地的田野调查,探讨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传承人的认定问题

传承人的认定是传承人保护前提和首要步骤,只有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认定制度,才能遴选出能够真正代表民族文化传承人并加以保护。我国采取的是政府认定为主的传承人认定模式,文化部2008年颁行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传承人的认定条件、程序等作了简单规定,但公示方法、异议等程序不具体,救济措施不明确,一旦地方政府官员出现偏私,就可能导致选出的传承人不合格,遗漏真正的传承人,影响传承工作的开展。

二、如何完善我州“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制度

(一)引进申报备案和群众推荐制度

将传承人认定的发起主体扩展到传承人自身和群众,引进申报备案制和群众推荐制度。这种认定制度可以有效扩展“非遗”传承人认定的发起人,进一步扩大“非遗”保护的参与面,让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常态化、程式化,减轻政府机关的工作负担,发现更多的传承人,提高传承人保护的效率。

(二)传承人评审时听取群众意见,引进专家考核机制

很多地方政府运用“非遗展演”的形式来保护“非遗”及其传承人,在选择申报传承人时,可能会倾向于那些文化程度高、对外交流能力较强、形象较好的传承人,而忽略那些自我表达能力较弱手艺极佳的传承人,导致评选出的传承人不是最具代表性甚至不合格。要避免这种流于表面的形式书,深入到群众中,听取群众的意见,深入了解传承人的传承历史和技能。

(三)制定合理公示制度,确定有效的异议细则。

在传承人评审中制定合理的公示制度,虽然《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明确要求部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要向社会公示15天,但并未明确公示的方式、公示的范围、公示的内容等。对于身处大山中的少数民族群众来说,若在政府部门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几乎没有意义。因此,有关公示的方法、内容以及政府对公示内容的解释等,都应当加以明确并力求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和实际。

三、加大传习人的培养

各地在为传承人提供权利保障的同时,均规定了传承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特别是传承人必须授收徒弟。调查发现,大多数传承人很难完成他们授徒义务,其原因并非传承人不负责任,而多半是“无徒可教”。因此,少数民族传承人的危机问题,不仅在于对现行传承人的保护,更在于年轻人不愿意学习老年人的技艺,民族文化传承后继乏人。

(一)大幅度提高有突出贡献传承人的津贴待遇,增加发放传习人津贴

目前,在甘南等少数民族地区,传承人的津贴根据其级别有所不同,国家、省、州、县四级传承人每年的津贴分别为1万元、5000元、3000元、600元左右。年轻人在外打工每月很容易获得一两千元的收入,每年几百元到一万元的津贴在经济上对年轻人缺乏足够吸引力。现行的津贴发放额度、对象和发放方式都应当作适当的调整。一是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可大幅度提高其传承津贴。二是可以在传承人津贴之外发放传习人津贴,选择部分确有兴趣学习非遗的年轻人成为传习人,发放约等于当地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津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三是将每年一次性发放改为按月发放,让传承人有“领工资”的安定感觉,鼓励传承人留在乡村安心传承和传习传统文化。

(二)保留农村居民待遇的同时提供城市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

一是加强经济生活保障;二是提高社会福利保障;三是加强精神关怀与鼓励。

(三)提供进入高校进修学习并获取国家认可的学历和职称机会

在津贴和社会保障之外,晋升学习的机会对年轻的传习人也具有较大吸引力,对于潜心专研民族文化的传习人,通过适当的考核机制,送他们进入地方高校进修培训。

四、加大传承人管理力度

(一)加强对传承人的合同管理

很多地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均与传承人订立有合同,要求传承人每年必须完成一定的授徒、表演等任务,但调查中发现,所签订的合同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对传承人的考核也流于形式,所以要适当调整,规范合同内容。

(二)加强群体性传承人的认定

非遗传承人的要求篇4

关键词:脉络;动态;本真转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现状及脉络分析

民族文化不仅是民族的徽号,更是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现代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朵曾经瑰丽异彩的活态生命的生存环境渐趋恶化,保护现状堪忧。因此,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使中华炎黄子孙能够一代代传承延续优秀的民族民间工艺与艺术,成为了我们亟待解决的先期问题。在此情境下,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传承”的呼声此起彼伏,但究竟该如何“保护”与“传承”、切入路径的突破点在哪里、“保护”与“传承”的中核又是什么,往往成为鲜少涉及的片域,从而使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陷入表象化的虚热假象之中。

二、突破传承瓶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走进高等艺术教育的课堂

针对云南独特与丰厚的民族民间艺术及对非物质文化传承发展的高度重视,笔者所在学院将教学体系依托并扎根在这片多元化的少数民族艺术的沃土之上。丰富的少数民族、多样性的活态民俗民间工艺形式、鲜活的多民族文化属性,成为学院教学与研究的核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系统中传承人因素的子系统结构是由传承人与传承群体共同构成的二元主体结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形态中造型艺术形态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其传承一向因循严格的师徒口耳相授的传承方式,其形态的最后完成往往非一人能力所及,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最直接的依附体应为传承群体。因此,传承人与传承群体的共向发展将成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多维保护的中核。

截止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设计课堂”活动已成功开展了十二期,这种定期有计划、有步骤地聘请云南特色民间工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与师生进行实践交流,有时间保障的现场观摩、学习、实践,能更深层次的触及同学对民间工艺文化的认知能力。该系列活动成为我院专业特色化课程教学的一个亮点,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充分展示了云南省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凸显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表现了部级、省级传承人传承传统文化的风采,实现艺术设计教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有机结合。通过教育的方法和手段传承民族民间优秀的传统文化,非常有助于下一代共享这一独特的文化资源,积极参与到民族艺术的学习和传承中,新一代创新型艺术人才亦可不断涌现,这对民间艺术的传承与发展可起到积极地推导作用。

三、“传承”延伸,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后续设计转换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校园活动本身始终是一个有时间节点的物象,传承人大都来自民间,往往存在着农忙务农农闲制艺的原生态景象,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原生属性的一种自然展现。如果脱离了这种原生环境,一味讲求民族民间艺术的产业化、经济模式化,其实是盲从地将民间艺术自然生长的土壤基质进行毁灭性地颠覆。民族民间艺术始终来源于民间,民间的艺术文化哺育了这一传统文化形态的内生性与延续性。特定的生活方式、文化方式是民间艺术产生、发展和生存的背景,是民间艺术的文化生态环境基础,一定的生活方式和文化方式决定、影响了民间艺术的创造动机、样式和存在形态。”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始终要把握一种空间延续上的“层”与“度”。活动本质是让学生在无障碍的环境下与来自民间的传承艺人交流、沟通,感受原汁原味的民间艺术蓬勃的艺术向心力、了解不同工艺的制作流程、激发学生对民间艺术的关注度、增强学生对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的认知力,而非单纯的培养传承艺人。

每次活动结束后,学生将根据自己在课堂上所接触到民间工艺形式进行设计创意的后续教学拓展。通过学生的兴趣将传统民族民间工艺与现代设计形式相结合,天马行空般发挥自己的创意思维,定稿后学生将选择性地进入实验室制作加工自己的作品。这样既使学生对中国传统优秀民族文化艺术有一个较为深入的了解,无形中传承了民间艺术的物态形式,另一方面,使学生能够将传统艺术元素与现代设计相结合,增强了学生主题设计的实战经验。设计成品的完成仍旧不是教学的最终目的,为使学生对自己所设计的成果有一个全面的认知,使学生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现在社会的设计需求,我们开展了“创意集市”的学生作品市场售卖活动。使学生走出校门、走进社会、走入市场,切身感受设计成果如何与市场需求形成完美的对接,从而使学生反观自己的设计行为与设计理念,形成需求促进求知的良好教学预期。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符合新的精神诉求,面对对内的社会发展,对外的文化冲击,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活态性、传承性、民族性等基本特点决定了对于非物资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的探寻不能停留在一个点或是一个层面上。

参考文献:

[1]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2]戚序,王海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存环境的思考[J].西南大学学报社科版(CSSCI),2011(3)

[3]唐家路.民间艺术的文化生态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戚序,郭纯.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层”与“度”[J].文艺理论与批评,2009(4)

TheNaturalConversionoftheDynamicofVenation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

Summary:Fortheinheritance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whatarementionedmostandmostin-depthare“protection”and“heritage”.However,astohowto“impart”and“inherit”totrulyrealizethegoalofextendingtraditionalfolkartsinalivelyandrealstateandmakethemadapttomanyarealconditionduringthedevelopmentofmodernsociety,thereremainsrepresentationandunidimensionality.Thisarticletriestoputthenaturalformofart,namely,theinheritanceoftheintangiblecultureintoeducationalpractice,andexplorearoadforpromotingtheactive-stateextensionofarteducationinChinaandthenaturalinheritanceoftheethnicculturethroughthebreakthroughofinherentinheritancebottleneckandtheresetofteachingthinking.

KeyWords:Venation;Dynamic;NaturalTransformation

非遗传承人的要求篇5

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的依据主要是两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92年发起《世界记忆》计划,到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关注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献遗产的保护,到关注依托于人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味着人类完整的文化遗产观的形成。

我国是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重要发起国,2004年加入该公约,并两次当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2011年我国提交的首份履约报告获得充分肯定。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在我国设立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截止2011年,我国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9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7项,成为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在充分吸收国际公约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制定的,有中国自己的特色。该法首次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在文化观念上是一个重大突破;六章四十五条的法律条款,从调整对象、保护原则、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到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决心和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酝酿、草拟、讨论、审议到通过,历经十多年,凝聚了全国上下、社会各界包括立法机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的心血,是中国国家意志和中华民族文化意识的日臻自觉、不断提升的结晶。

结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本文将对依法保护、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一下梳理。

一、深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特点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本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这两个文件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并揭示出其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主要是:

1、其表现形式和传承方式的非物质性、无形性

物质文化遗产是以物为载体,是静止的实体。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注重的是以人为载体的知识和技能。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也有物质的因素或载体,但其价值主要通过人们行为活动的动态过程所体现出来,反映的是人们的情感、智慧、思维方式、审美观和价值观等精神的因素。

2、活态流变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的活的见证,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只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变迁,有的进入了衰微状态,但它不是“死”文化,而是仍处于存活状态的文化遗产,仍然在与自然、历史、现实的互动中,不断生发、变化、传播、发展,具有活态流变性。

3、世代相传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延续至今的,作为一种活态文化,主要通过人的活生生的现实行为活动所创造和表现出来。因此,它的存在必须依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依靠社区群体、民众的实际参与,在不断的传承过程中才能保持、延续下去。一旦停止了传承,也就使之中断或消亡,即“人亡艺绝、人走歌息”。

4、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积淀下来的,更加真实地反映了生产生活的实际,它扎根于民间,生长在民间,往往就是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组成部分,群体性、地域性较为突出。

还有其他特点:基质恒定性、共享性等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方针与原则

(一)指导方针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上述特点而定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也有很大差异。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本质意义就是保存,即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将其物质形态保存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根本上说,是针对保护对象生命系统生态整体的保养与呵护,着眼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活态,意在推动其延续和发展。

两个公约使用的“保护”概念也不相同(中文均译为“保护”),《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使用的概念是protection,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使用的概念是safeguarding,二者的含义有区别。Protection主要指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行政权力进行保护;safeguarding则有“维护”之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仅有法律保护是不够的,还需配合其他许多支持措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Safeguarding),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Protection)、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是一种全方位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将公约的“保护”(Safeguarding)具体化为保护和保存两个概念,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

(二)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确立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大原则:

1、注重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

所谓“真实性”,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客观的调查、记录,反映其真实形态;在保护、传承中坚持其基质本真性,不能随意改变。这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首要原则。所谓“整体性”,有两层含义: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身具有的文化整体,如京剧不仅仅是各种角色的表演,还包括剧本、音乐、唱腔、演奏、脸谱、服饰、舞台等因素共同构成这一遗产,保护时要全面、整体地进行;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所依存的环境构成的生态整体,要求保护时必须将其所生存的特定环境一起加以完整保护。我国开展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就是整体性保护原则的具体实践。所谓“传承性”,其内涵有两方面,一是通过师从前人学习、继承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在此基础上通过创新将这项遗产发扬光大,并传之后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这样“世代相传”延续至今,保护工作也要注重“以人为本、活态传承”。

2、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产物,在其传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历史的烙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托于人而存在的活态遗产,它与文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其直接渗透、反映一定的思想性和价值观,这种思想性和价值观与时代精神有一致也会有不一致的地方,“三个有利于”为我们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和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问题提供了指南。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制度与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

(一)调查制度

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工作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针对各个调查主体(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组织和个人)的调查分别作出了规定,并明确要求“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截至2012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219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8566项,地市级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近2万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万多项。

推荐申报代表性项目必须掌握认定标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是两个基本条件。部级代表性项目,还要看它是否具有突出的、重要的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是否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是否具有鲜明特色,有重大影响等等。

正确处理代表性项目申报与保护的关系,重申报,更要重保护,要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实施代表性项目保护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保护方式

(一)抢救性保护

运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多媒体技术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社区、群体)及其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真实、完整地记录下来,并收集相关的实物和资料,建立完整的档案和数据库。这一方式适用于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传承人年老体弱、状态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建立以代表性传承人为核心的传承机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建立“人间活珍宝”国家体系指南》中指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性保护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进一步发扬这些知识和技能,并将这些知识和技能传给下一代”。

1.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

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技术或知识的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的决定性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必须是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持有者;必须具备相应条件、符合认定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的条件是: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至2011年,文化部已认定、命名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488名;省级代表性传承人9564名。

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对丧失传承能力的,不取消资格,也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例如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等。

2、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方式主要有:授徒传艺方式,包括家族传承、师徒传承;群体传承方式,如民俗;教育传承方式,包括学历教育和培训班形式。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传承人年事已高,后继乏人,群体参与不够广泛等。因此,除了对代表性传承人采取认定、保护措施外,还应该对继承者、学艺者采取更多鼓励措施,如助学、奖学措施,提供更多展示交流机会,通过考核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给予社会认可等。

(三)整体性保护

整体性保护主要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生存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一起进行保护,是一种文化生态保护,强调文化的原地生存状态,强调不离本土及民众的文化延续,强调可持续传承的文化传统氛围,注重的是文化生态环境的建设、维护与修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而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2007年6月至今,文化部相继设立了12个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积极开展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探索和实践。

保护区建设中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1、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文化生态的保护不是封闭的、真空的,而是顺应当地民众需求的、开放式的保护,是在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发展的辩证关系中维护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和整体性。因此,“要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考察目标”。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发展旅游的关系

旅游是文化的重要载体,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一把双刃剑,处理得好,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处理不好,则会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丰富旅游内容,但要注重文化遗产内涵和价值的揭示。要防止把特定区域的整体保护变成经济开发区、旅游开发区。

3.政府主导与民众主体作用的关系

文化生态保护带有明显的导向性,要由政府主导,但主导不等于包办。最重要的是发挥保护区广大民众这一建设主体的作用。保护区的民众是文化的创造者、享有者,也是最直接的保护者。他们对文化的认同、参与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着保护区建设的成效。

(四)生产性保护

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主要在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和传统药物炮制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这些项目基本属于传统手工艺,其文化内涵和技艺价值只有在生产实践中靠人的手工创造来实现。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可激发其自身活力,使之更紧密地融入当代生活;可提高传承人的积极性,培养更多后继人才;可促进文化消费、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但是,不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简单地理解为发展生产,甚至将其概念兑换为产业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方式是多样化的,采用的是传统的工艺流程,手工艺产品要求个性、独特,讲究差异,有的手工技艺凸显的是在民俗生活中的功能。而产业化采取的是标准化、批量化、机械化或自动化的规模化生产,商业化运作,讲究的是低成本、高效率、高利润,追求利益最大化,两者截然不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一种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强调尊重其生产方式,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能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保护传承。

(五)宣传、展示与传播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十四条对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作出了规定:“各缔约国应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1)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主要通过:向公众,尤其是向青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有关社区和群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管理和科研方面的能力培养活动;非正规的知识传播手段。(2)不断向公众宣传对这种遗产造成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活动;(3)促进保护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的教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播,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宣传、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职责。

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例如将民歌民乐纳入音乐课,将年画剪纸纳入美术课,将传统技艺纳入手工课,将传统舞蹈、武术纳入体育课等,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不仅仅是物的展示和解读,更重要的是体现文脉的薪火相传,因此,要注重活态展示,即传承人的现场演示。陈列展览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谱系为脉络,以历代传承人为核心,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人为本的特点;现场演示以代表性传承人为主体进行现场表演或制作,展示其动态过程,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点。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的作用,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六)数字化保护

数字化保护是以数字化的影像采集技术、数据存储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本手段,将景观再现技术、三维动画技术、动作捕捉技术等综合运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保存、保护、传承工作中。是最具有当代特色和独特优势的保护方式。

“十二五”期间,文化部将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2011年的一期建设初步完成了两项工作,一是起草制定数字化标准规范草案;二是选择徽派传统民居营造技艺、高密扑灰年画和秦腔三个部级代表性项目为试点,进行了数字化采集和资源数据库建设。

(七)弘扬、振兴

深入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陶冶情操、提高民族文化素质以及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社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鼓励各地依托各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供特色文化服务,活跃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对有开发潜质、有一定市场需求的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和传统药物炮制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生产性保护方式,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特点和核心技艺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生产性保护实践,有条件的可以发展特色文化产业。

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城乡面貌、彰显地域魅力结合起来,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丰富旅游内容,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推动文化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要求:“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质本真性是灵魂,是基因,不能改变。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与文化创意产品、旅游产品区别开来。

非遗传承人的要求篇6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要求进行行政法保护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产属性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历经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无不刻上历史的遗迹,呈现出遗产的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有新颖性、显著性、实用性等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产属性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必须站在历史的高度,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属性。而承担保存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责任的管理部门即为国家行政机关,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行政机关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需遵守相应的行政法规范,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产属性决定了行政法对其保护的要求。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形性的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首先是指人们的理念、情感、技能、才智、知识、以及生活状态,它本身具有无实体性或无形性,但是它可以通过人或物表达、体现和展示出来,成为人们能够感受、认识和共享的客观现象。其次是指表现形式或者类型,包括特定的语言、传统表演、技艺、仪式、习俗、岁时节令等,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器具、实物和文化空间。”基于此,造就了因其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所附载体的观念性、无具体实物性,也导致了对这类社会关系法律保护不能通过私法来完成,它需要公法的规范和调整。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的要求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数无法通过文字的方式进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时代相传的文化现象,表现在时间上的纵向移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随着特定民族、群落、社区繁衍而一代一代地流传下去,然而在传承过程中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直接经济利益性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境人不得不自动放弃其所掌握或控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任期流失和消亡。此时,国家就有责任阻止放任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和消亡的行为,而实施这种阻止行为的具体责任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此,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正确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效地进行这种阻止行为,这样,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保护。

二、行政法保护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有法律保护的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必然要涉及到“人”,且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与“人”融为一体。法学理论告诉我们,人是法律关系主体,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实中,人又是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保护‘人’特别是保护好那些创造、拥有、传承、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生生的人,是我们做好保护工作的根本。”而此时,私法领域在对待这样的权利人时,就无能为力了。但行政法却能通过其特有的行政确认制度,将这些权利人确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加以特殊保护。行政法有的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指导等具体行政法制度,就是运用国家行政权力,通过行政确认、行政许可等方式有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人、传承人。

三、行政法保护能弥补知识产权保护的局限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完全对应

知识产权是概括知识产权各类客体的集合概念。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它可以具体地分为三类:一是创造性成果;二是经营性标记;三是经营性资信。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范围内的古代神话、传说、诗歌、寓言、故事等作品及民间戏剧、口技、舞蹈、杂技等艺术形式的表演作品与知识产权客体范围还是存在一些差异。对于一些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的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则无法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之下。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其包含许多基本的知识、经验和精神价值等形成的自成体系的标准不能满足知识产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新颖性、创造性及显著性等条件,它虽然有时也关注特定文化创新的形式和风俗仪式等,但在更多时候却更关注不属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畴的精神活动或创意本身。

2.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利益在性质上有差异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发展和传承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仅包括私人利益,更关系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特定群体的利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者、传承者和表演者来说,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新、传承和利用的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主要不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处于市民社会中的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文化的象征,是一个民族或特定群体精神的体现。它的失传会使特定群体以至全社会都失去对这些民间文学艺术、节日、技能和知识的欣赏、传承和发展的机会,从而使社会文化多样性遭受了巨大的损害。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必定蕴涵着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特定群体的利益。知识产权法作为私法,它所保护的利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私人利益,所调整的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在利用、控制和支配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公、私两方面的利益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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