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存在的困境(6篇)

时间:2024-07-30 来源:

非遗传承存在的困境篇1

【关键词】游乐园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近年来,随着地方各级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研究越来越受到关注,笔者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检索词,在CNKI数据库进行检索,共检索出各类媒体发表的相关文章63164篇,但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档案化研究的仅有15篇,实践中,很多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未建档,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这一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直接有效的举措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未引起太多的重视。笔者以游乐园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个案出发,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科学完整的建立和有效管理存在的困难,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有效方式。

目前,文化部门在普查过程中对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初步建立档案,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分布分散、损毁和流失现象严重,有的甚至濒临灭绝,档案资料收集并不齐全。缺少档案部门的专业指导,已建立的档案难免存在整理不规范、管理不系统、保护不科学等问题。如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系统、规范、科学、便于查找和利用的档案,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实现最优化管理,非物质文化资源得到很好的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游乐园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科学完整地建立和有效管理存在的困难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缺乏档案部门作为法律主体之一的参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由文化部等9部委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中不包括国家档案局。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小组包括文化局、旅游局、财政局、群艺馆、文化馆等单位,其中不包括档案馆。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权力和职责范围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没有档案馆给予有力的指导,在普查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缺少规范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分散,征集困难。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分布分散,其线索也是纷繁复杂,各部门在档案的管理上各自为政,博物馆和群艺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保存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保存有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和发展历程的文献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爱好者和收藏家收藏有价值不菲的艺术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本人因传承技艺的需要也保存着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和实物,这种分散的档案管理方式,极大地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永久保护,没有地方政府的重视和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以及充裕的经费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很难有效齐全地征集和科学规范地管理。

(三)民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意识淡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虽然以政府为主,但在遗产传承、挖掘和资料的整理上仍然以个人行为居多,因此,许多材料还散存在民间或个人手中,由于民众的档案意识淡薄,不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管理,大量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和资料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毁弃或流失境外,一些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亚待建立。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有效方式

(一)征集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独创,它们不只是反映了某项文化活动的真实面貌,也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某一地区某一群体的文化特征。比如一些农民画、木雕、龙舞、狮舞、豫剧沙河调、哪城八景传说、北舞渡闪家胡辣汤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地反映了当地历史、民间艺术、人文掌故、生产技术、工艺流程、风土人情等,带有显著的地方特色,档案馆应主动征集和建立这些内容丰富、有较高利用价值的档案,同时应更新观念,树立开放、创新意识,针对不同情况,多途径、多渠道地开展收集工作。对属于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可依照有关档案法规的要求,收集接收进馆;对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一方面要鼓励其向档案馆捐赠,另一方面可有偿征集。

非遗传承存在的困境篇2

关键词: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境;现状;发展

中图分类号:G0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0125(2014)04-0338-01

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生存环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生存现状,从宏观上分析,日益得到各领导专家的重视,从理论及政策方面都取得了不错进展,开展了各项专题、项目,有针对性地提出改善方针、解决方案。

(一)有利于我国少数民族非遗发展的因素

第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起到了重要带头作用,在其的工作带领下,全世界政府及其人民对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尤其是对非遗的保护及发展、传承意识得到不断加强,随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等一系列全球性质的文件出台、指导下,引领世界各国纷纷进入对本国非遗的认识、保护、发展、传承的积极状态。

第二,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取得巨大成就,经济水平日益提高,人民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条件下,对精神层面的追求不断提高,人民越发重视精神层面的发展。少数民族非遗作为我国绚丽多彩的重要文化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受到大众的青睐。中国作为多民族齐聚一堂的国度,除我国令人震撼的自然风景独树一帜外,更重要的一点在于,各地风情万种的民族文化让人沉迷。随着我国旅游行业的兴旺发展,全国各少数民族省份日益重视对其自身的少数民族文化开发、利用。

(二)不利于我国少数民族非遗发展因素

第一,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全球一体化,它使世界没有了以前相互隔绝的经济与文化空间,从而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之前的地域隔绝这个天然的保护屏障。

第二,人类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市场化、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给人类带来巨大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同时,也使我国少数民族非遗长期赖以生存、发展的生态环境、手工经济、农业社会这一生存土壤急剧减少,这一大环境的改变使得我国少数民族非遗成为无源之水,无疑少数民族非遗生存环境、发展根基的丧失,必将严重影响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生存与发展。

第三,时展与社会进步给民众带来了多样的文化与娱乐方式:麻将、电影、电视、KTV、互联网等不胜牧举的娱乐活动强烈地冲击和改变了传统社会单调、单一的娱乐活动,这些更便捷、更感官、更生动多样的娱乐活动逐步代替了以前的讲故事、唱山歌、跳民间舞蹈等娱乐方式,改变了人民的价值观念。

第四,虽然我国已将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发展提上日程,但是普通民众对少数民族非遗的珍贵价值以及对当今所面临的严重濒危、消失境地等认识不足。在统筹和安排主流文化与民族文化全面、科学、协调的发展和保持文化多样性方面不尽科学、合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机制不太健全,抢救、保护、发展的工作、措施、经费不太到位等,均造成了我国少数民族非遗面临多样、复杂的困难、困境。

(三)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发展现状

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当今现状主要体现在这两方面,在全球化的进程冲击下,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传承、延续、发展受到了深刻的不利影响;在全球对多样性文化的重视背景下,我国政府及其人民越发重视少数民族非遗并加大了保护力度。在这样一种即矛盾又复杂的多重环境下出现了一系列的现象:其一,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生存、发展的空间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依附的文化生存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意识形态方面,科学取代了少数民族的宗教崇拜、祖先崇拜、原始崇拜等;生产方式方面,传统的农业、养殖业等被现代工农业所取代;而生活方式方面,由于当代社会娱乐活动的多样化,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早已改变,少数民族选择生活、娱乐的方式更加丰富、现代。这一切都与我国少数民族非遗出现、存在、延续的生存土壤相饽,原有的适合少数民族非遗的生存、发展生态环境已不复存在。其次,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无人,在当今社会的少数民族也同样热衷于新鲜事物,又或是因经济原因需外出务工,从而脱离了原本的文化土壤。再加上,现在已经济为指标,各地方团体、文化社团对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泛滥现象普遍存在,对文化本身不够尊重、重视,一味追求经济效益,使得我国大量少数民族非遗发展一个,毁掉一个,没能起到很好的保护和传承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1.

[2]唐千武.雷山苗族文化与旅游丛谈[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

非遗传承存在的困境篇3

关键词: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民族村寨被认为是中国最大文化遗产和未来10年中国文化最大的问题。2009年,国家民委和财政部联合开展了少数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工作。截至2013年底,中央财政已投入9.1亿元资金。2014年2月国家民委了首批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名录,湖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仅次于云贵两省。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湖南境内有63个,占湖南80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国保”名录的79%。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下辖的湘、鄂、渝、黔四省市边区占全国“国保”名录66%。本项目首次将法人类学、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连接起来研究,国内外没有直接的研究文献,相关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方面,研究文献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村寨民族志,典型的有《中国民族村寨研究》(张跃,2004)介绍了包含文化在内的民族村寨13个方面的问题,此类文献为研究者提供了全面而丰富的第一手资料,但整体民族志的浅层建构需要足够的后续性研究。另一类是少数民族的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文化保护的现实对策,学者们提出了很多可资借鉴的观点。田茂军指出在民俗旅游中文化保护与开发的辩证关系:“保护是开发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保护了,才有可能进一步开发;合理开发也是一种保护,是一种发展性质的保护”。[1]麻三山指出在村寨旅游开发要产业开发和民族遗产保护双赢等[2]。还有人研究了民族村寨文化遗产社区参与式保护模式(林丽,2009)、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规划保护(陈华,2012)等,此类文献大多集中于村寨发展中的经济应对、行政应对,尚欠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最有效的应对手段即法律的介入。

(二)民族村寨文化教育传承方面的研究文献约有10篇,仅有朱祥贵以民族法学视角分析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自治权,指出“我国立法在立法理念、权利体系、权利内容、国家义务、救济程序等方面存在不足,需深化立法的理论基础和重构制度设计”。[3]显然,民族村寨文化教育传承的法学综合研究仍十分滞后。

(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方面,现有文献可以分为三种研究视角,一是整体立法研究视角,学者们就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立法保护问题、背景、意义、立法框架作了思考,多数人认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涵盖文化各个领域的私法不完善,利益保障机制缺失,权属不明;法律保护滞后(高永久、叶盛荣等)。二是权利研究视角,周勇的著作《少数人权利的法理》指出“对这类冲突的调处不可能仅仅凭籍道德上的善意和政治上的方略,还必须依据公平、正义、人权等人类的基本价值理念,通过法律的技术手段来协调和构建和谐的族群关系。”[4]169DavidW.Elliott论述了加拿大对原住民权利进行保障所采取的各种有力措施及所取得的巨大成效,其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三是文化遗产法视角,国际文件典型的有1982年《关于小聚落再生的Tlarcala宣言》提出了小聚落保护建议。国内学者们研究了文化遗产立法对策、文化遗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等方面,文献资料十分丰富,但遗憾的是村寨文化遗产形态的立法未及细化。

(四)法律人类学对本项目研究的贡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研究方式的贡献。法人类学强调田野调查,乃至参与性观察;法人类学注重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提倡文化个体间的比较研究。这些研究方法对本项目研究影响颇大。二是理论观点的影响。法人类学研究是在19世纪兴起和发展起来的。孟德斯鸠、萨维尼、梅因、马林诺夫斯基、霍贝尔、斯奈德等人的学术成就,引导我们关注“规则应如何去适应人类生活”。[5]97国内研究中苏力研究法与乡下人习惯人情的关系,是应用法人类学分析中国乡村法律社会的经典表述。三是分析思路的启示。澳大利亚法人类学家参与原住民遗址保护权的工作,他们力图把法律规范、概念和社会控制过程置于具体的历史和社会场景之中。国内将法人类学应用于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文献不多,王启梁,刘希等运用法人类学对民间文化保护进行了尝试性分析,为研究提供了思路。但正如胡守勇(2008)的批评,“人类学一直以来对文化的研究侧重于对不同文化现象的描述和解释,较少专门针对文化建设出谋划策。”[6]将法人类学应用于新一类文化遗产――村寨的研究,正可谓是人类学的使命所趋。

二、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研究价值

(一)理论价值

针对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的特殊区位,以法人类学进路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打破了传统法学原来刻板的面孔、狭窄的视野,弥补了法律规则与村寨内生规律研究的不足,推动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实质性法制的系统研究。以法人类学研究进路,就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学术热点、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保护的学术难点开展系统研究,具有较强的新颖性。

(二)实践价值

法人类学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纳入一个“开放的社会科学”之中,为文化遗产管理部门、立法机构、民委提供决策的思路、方法和策略,推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依法进行。法人类学作为人类学对法学的“闯入者”,不拘泥于静态的法律条文,用动态的观点看待法律,把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置于情理法、法律现代性、法律语境化、民族社会现实、经济发展之中,在传统法律无法满足变迁中的复杂社会的要求时,担当起开拓视野、提供思路、贡献方式方法的作用。

三、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论纲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1.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现状与法人类学进路。主要研究:(1)遗产概念下民族村寨的重新解释和话语建构。以民族村寨的遗产本体及本质属性的高度抽象形成民族村寨的规范概念,分析遗产法体系中民族村寨的准确定位,构造民族村寨法人类学研究的话语体系。(2)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基本现状和存在问题、影响因素分析。(3)法人类学反思与进路。既存相关立法的主要视点在于遗产文化的表面现象与外部特征,而对其内涵文化的生成规律与文化延续的社会机理缺乏理性深究,法人类学能积极地为村寨遗产的本土化研究提供反思与创造的空间,克服既有法律模式选择存有的功能性缺陷。

2.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人类学分析。主要研究(1)法律理解问题。针对连片特困地区的村寨社会,探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的法律意识、法律传播、法治认同。(2)国家权力问题。在国家主导的遗产运动、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战略背景中,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的国家义务、权力运行等。(3)遗产主体的权利问题。分析地方性遗产主体的地位、内在结构、利益获取与利益分享及制度需求。(4)维权行动的逻辑解读。分析地方性遗产主体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支配与反抗的行动过程和方式,阐释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法与人类学的双重控制。(5)个案研讨,围绕武陵山地区田野个案进行研讨,探索多民族、欠发达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实践过程。

3.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主要研究:(1)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中的人类学理性。①法制建构中人类学因素考量。从文化与经济互动、传统与现代的有效整合、文化多样性、文化整体生存伦理,探求法律规则与指向客体间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层连接和互融。②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原则。从村寨社会的利益控制与平衡,探讨连片特困地区权力与权利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平衡与配置。③从法律制度的核心――权力与权利展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总体架构。(2)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村寨权力规范。继续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功能,实现权力设定、行使到违法责任的法律控制。(3)村寨文化主体权利的精细化研究。从多元主体的类型化研究出发,重点分析原住社区、原住民权利的性质、表征、法律保障,以达致法律规制与内生的、自觉的保护行为、教育行为之和谐。(4)法人类学下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具体制度,探讨以公法和私法双向系统展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制度与教育传承制度。

(二)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1.基本思路:本研究以问题-理论分析-解答为主线,首先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基本现状以法人类学反思,检审法律“客位”规则的局限性,分析遗产法体系中民族村寨的法人类学进路。其次就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制核心领域,即法律理解问题、国家权力问题、遗产主体的权利问题、维权行动的逻辑解读展开法人类学分析。最后提出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

2.方法:(1)田野调查法。针对性地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村寨进行调耍深入民族村寨实际生活领域,研究民族村寨的人文环境,获取客观、真实、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进而谙熟民族村寨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实践运作及存在的问题。(2)文献资料法。收集、整理民族村寨国内外的相关学术著作、论文及地方文献资料,并对这些文献进行较为细致地归纳、演绎等分析工作,为课题的研究建立坚实的理论基础。(3)理论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一方面,充分注意民族村寨法律规律的抽象归纳、总结;另一方面,充分反映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的实践规律,将法律制度应用于实践中检验。

(三)研究确定的重点与难点

1.重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人类学分析。法人类学分析是突破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现实法制障碍的前提,又是法人类学法制建构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基础,故为研究重点。

2.难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无论是从人类学角度,还是民族法学角度,学界几乎没有阐述如何将法与人类学联系起来形成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制度,故提出具有正当性和可操作性的法人类学制度建构为研究难点。

四、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主要观点

1.整体看来,以村落遗产为单位的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相关法律规定,仅仅是以工具化的视角、“客位”的立场加以规范,法律保护不尽人意。村寨文化遗产有其生成、延续的社会机理,法律规则应当“体察”保护对象的全方位的特征,这正是法人类学应用研究的新领域。

2.伴随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国家权力的强势介入,法律实践形态几乎都不证自明地将国家立于法律保护优位。而权力纵向的绝对支配性,既存在着战略开发的突破性推进,又存在各类权力衍生出的“利益链”组成的利己主义。

3.在政府主导的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基本上沿用了公权力的背景,村寨保护的主体权呈隐性状态,文化主体的参与、集体性私利、单子式个人利益在整体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中往往被忽视,法律保护缺乏对本土民族私主体生存与文化自主性的关注。

4.村寨主体的维权是围绕权力-权利-利益之网表现出一种弱者的抗争,在隐藏的法律文本下的点状事件容易激发为非理性群体对抗事件,并影响社会稳定。

5.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保护应置于特定社会的知识谱系中去看待和考察,法律保护应致力于原生土壤上文化主体的认同与支持、文化主体与文化客体的相容共生、民众生存与经济、文化的和谐。

6.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保护具备公私权融合的公私法域特质,公私权的平行关系决定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保护的公私法混合式法律选择模式。价值目标上,创设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公私法平位保护秩序。既要跳出公法或私法单点要素的模糊评价,又要转到多要素的多元化调整;内在结构上,建立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私权为目的、公权为基础的公私法合一法律体例。法律选择的权重在于村寨文化主体私权保障的具体法律安排,公法则是以总体性的宏观管控为核心;实现路径上,以利益平衡推进民族村寨公私多层利益的体系之间定位、衡量、评估,以法律配置方式最终使公权利益和私权利益各得其所。

结语

绝大多数民族村寨研究是从非法律领域出发,法学研究鲜有涉及且失之琐碎,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创新之处在于就此类相关论题开展的法学系统研究,是单项式、断裂式、零散式研究范式的重大突破。运用法人类学的新视野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是一种新的研究方式,具有较强的新颖性和创新性。从文化与经济互动、传统与现代的有效整合、文化多样性、文化整体生存伦理,探求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规则与指向客体间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层连接和互融,既是人类学的拓展,又是传统法学的重大突破。

参考文献:

[1]田茂军.保护与开发:民俗旅游的文化反思――以湘西民俗旅游为例[J].江西社会

科学,2004(9).

[2]麻三山.对民族文化村旅游开发的思考[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8(4).

[3]朱祥贵.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自治权立法保护的完善[J].社会科学家,

2010(11).

[4]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M].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

[5](英)马凌诺斯基.西太平洋的航海者[M].梁永佳,李绍明译.华夏出版社,2001.

[6]胡守勇.文化建设:人类学应用研究的新领域[J].云南社会科学,2009(1).

非遗传承存在的困境篇4

关键词:贵贫困地区;文化名城;文化扶贫;赤水河;酱香产业带

Abstract:Sincethereformandopeningup,thepovertyalleviationofChinahasmadegreatprogress,buttheeconomicandsocialdevelopmentofpoorareasisstillatthelowerlevel.Therelativelyslowdevelopmentofculturepovertyalleviationhasconstrainedthesustainablesurpassingdevelopmentofpoorareas.Thearticleanalyzedmajorbottleneckandobviouscontradictionsofculturepovertyalleviationinpoorareas,takingZunyiandLuzhouwhicharethetwofamoushistoricalandculturalcitiesinChishuiRiverBasinforexample,analyzedtheestablishmentofMaotai-flavorliquorindustrialbelt,andofferedaproposaltobuildtheindustrializationofdistinctiveculturalresourceswiththevisiblehandofthegovernmentunderthecircumstanceofmarketfailureandlaggingofculturalconsumptionmarket.

Keywords:poorareas;famousculturalcity;culturepovertyalleviation;ChishuiRiver;Maotai-flavorliquorindustrialbelt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06-45(4)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累计减少了6.6亿贫困人口,成为全球首个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贫困人口减半的国家,全球贫困人口数量减少成就的93.3%来自中国。但是,我国贫困状况依然十分严峻,还有7000多万人生活在贫困之中,甚至还有少部分人贫困程度较深,生活环境艰苦,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839个部级贫困县和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距离党的十提出的到2022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只有不到5年时间,要确保7000多万贫困人口全部如期脱贫,平均每年要减贫1200万人,每个月要减贫100万人,形势逼人,任务艰巨。

自2013年在湖南湘西考察时首次提出“精准扶贫”之后,无论是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央及国务院相关机构印发的《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还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十三五”规划纲要等政策措施,都已经明确了精准扶贫、扶贫扶智的顶层设计战略思路。

应该说,贫困地区保留了很多原汁原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甚至全国影响的乡土文化、传统文化,多个城市,特别是历史文化名城,当地文化有历史、有传统、有能力、特色有底蕴,也没有受到粗放式工业化、城市化侵蚀造成文化资源破坏,实为刚刚揭开一角的文化大宝藏。如果能够通过扶贫扶智,充分发挥“文化育民、文化富民”的积极作用,探索公共文化资源与文化产业有效融合,提升贫困地区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促使他们主动挖掘开发本地文化资源,形成文化脱贫“造血”长效机制,从而加快脱贫的速度。

1贫困地区文化扶贫面临的主要瓶颈和突出矛盾

1.1地方政府在文化扶贫中缺位、失位

由于经济达标的压力巨大,贫困地区地方政府的重点多注重于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除了教育、社保、医疗等国家法律法规保障的社会建设外,对文化建设的热情并不高,特别在文化投入、文化资源配置、非遗保护开发等方面缺少必要的“规定动作”和硬约束。

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例,贫困地区公共财政多为“吃饭财政”,各方面缺口较大,可投入和实际投入到文化建设中的资金更少,黑龙江省一些贫困县全年财政收入不到5亿元,财政支出达到了15亿元以上,只能靠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维持,而文化作为无法直接产生规模化经济效益的软性投入部分,只能靠边、靠后了。

再以乡镇文化建设为例,很多乡镇政府没有将文化扶贫纳入中心工作,乡镇文化站、村(社区)文化活动室等基层文化单位还存在专兼职文化专干在册不在岗、在岗不尽责的现象,文化建设以“放任自流”为主,缺乏对本地特色文化的有意识挖掘包装和开发,造成群众不了解、不愿意从事本地文化保护开发的事项和工作,“唱流行歌曲、跳广场舞的多,唱山歌民歌、跳民族舞的少”。

再以对地方官员考核来看,文化扶贫的相关考核机制尚不健全,也缺乏约束力,并且更多考核放在地方官员对非法文化的监管上,而对本地文化资源保护开发、扶持老百姓在特色文化产业创业就业等文化扶贫方面的促进优惠措施不多。

1.2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与老百姓脱贫致富存在脱节

近年来,非遗(下简称非遗)已成为各级政府较为共识的文化传承项目,特别是在部级非遗申报时,各地争抢的火爆态势此起彼伏。非遗是5000年中华璀璨文明遗存的瑰宝,也是最有可能产业化的优质资源,像同仁堂、王致和、广誉远、王老吉等公司都是利用非遗的品牌使产品产业化,从而成为行业龙头企业。山东沂蒙山地区农民通过编织柳编产品,拓展电子商务市场,以非遗衍生品电商来脱贫致富。据不完全统计,中西部贫困地区非遗数量一直居于全国领先水平,不过也存在与当地老百姓生活脱节的问题。

一些地方官员对于申报非遗,将本地有多少部级、省级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视为中心任务,冀望得到上级部门资金扶持,提高本地的“知名度”,带动旅游业发展。更有甚者,有些官员和企业家登堂入室成为非遗传承人,据说是因为掌握了公权力和资本更有利于非遗保护传承。各地政府非遗申报热情高,保护意识强,值得肯定和鼓励,但是如果一味追求“重结果、重形式、重经济、轻保护、轻管理、轻传承”,盲目性、功利性、凑热闹占据主导,真心落到保护传承上,让传承人和更多群众受益的实效自然有限。

另外,非遗一旦不加区分地进入文化市场,作坊变成生产线,产品化、工业化只能传承手艺、技巧这个“形式”,而深刻的文化精髓却常常遭到遗弃,例如我们可以很轻易地买到四大名砚,但其背后的历史渊源、传奇故事又有几人知晓?那么,非遗市场化仅仅是生产了很多旅游商品、旅游噱头而已,满足消费者一时的猎奇心理,也没有唤起文化自觉,可持续的市场价值有限。

因此,市场化能够促进非遗得到更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资金,是让包括政府、传承人、企业在内的利益各方更有内生驱动力的长效手段,也是考验非遗生命力的重要标尺,但过度开发利用也只能带来“一次性消费”,偏离了正确发展与传承轨道。

1.3面向本地市场的文化产品供给和专业人才数量质量双低

总的来看,贫困地区文化设施总量少、达标率和利用率低,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数量和质量严重不足,群众文化活动贫乏,服务资源分散,甚至造成一些不良文化思潮趁机侵蚀群众的文化空间。

由于待遇差,缺乏发展平台,编制解决难,贫困地区千百年沉淀下的文化人才流失严重,如今我们只能在大城市、电视台的剧团、选秀节目上看到那些原生态艺术家了。基层现有文化人才多缺乏专业技能,业务专业素质较低,还有相当部分是身兼多职的“跨界”人员。

2培育赤水河酱香产业带来破题文化扶贫

赤水河是长江上游的重要支流之一,是川、黔、滇三省界河,全长523KM,流域面积2万多KM2,沿途有两座历史文化名城(贵州遵义、四川泸州)。清代民国“川盐入黔”,曾经造就了赤水河流域三省通商的区域性中心经济区的地位,至今也以出产茅台、董酒、习酒、郎酒等数十种蜚声中外的名酒而有美酒河美誉,2015年白酒产业产值达500亿以上,仅贵州遵义茅台镇就超过了350亿。

2.1被“遗忘”的赤水河流域酱香产业带

值得关注的是,白酒产业兴盛并没有根本上改变赤水河流域贫穷落后、区域经济式微的窘境,境内有泸州市古蔺、叙永和遵义市习水3个部级贫困县,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2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人口超过200万。同时,随着矿产资源开发、白酒产业扩大和城镇化推进,流域内出现了石漠化面积扩大、植被破坏严重、水土流失加剧等生态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单一白酒产业对绝大部分群众(尤其是农民)的就业、创业、收入带动性不大,外出打工依然是当地农民改善生活的主要选择。

然而,当茅台、郎酒等酱酒享誉世界的同时,赤水河流域保留了大量原汁原味的传统农业文明,例如:有酱油、酱醋、酱菜、酱肉等当地家家户户老百姓都能制作的酱制食品,其中不乏部级非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有机绿色食品等高附加值,形成了覆盖赤水河全流域的酱香资源库。有茅台、先市、土城等多个古镇,以及桫椤部级自然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部级自然保护区、我国第八处“世界自然遗产地”赤水丹霞等生态旅游资源。

目前来看,茅台、郎酒等名酒均为酱香型,“酱香”以香味醇厚、幽雅细致、回味悠长、健康怡人的鲜明特色,成为赤水河流域白酒业最大的品牌识别度和影响力、号召力。

在发达地区,酱香、香(鲜花)文化产业亦有成功实践,例如中华老字号王致和的酱菜一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规模,北京密云蔡家洼村打造了玫瑰情园,一年吸引上百万游客前来“闻香识佳人”,为当地农民增收达3000万以上。另外,辣椒酱龙头企业贵州老干妈也开始量产销售豆瓣酱等酱香食品。

因此,围绕“酱香”这一特色元素进行产业延伸和打造,将酱香酒每年上亿的中高端忠诚消费者进一步引导消费,带动食品、旅游、文化等产业特色化发展,将可能形成惠及200多万贫困农民脱贫致富的千亿级酱香产业带。

2.2酱香不怕巷子深:赤水河流域酱香产业带打造建议

据汉文献载,公元前135年西汉年间赤水河就酿造出令汉武帝“甘美之”的赤水枸酱酒,先民们用自己的智慧打造出“酱酒传四海,酱香飘万里”的奇迹,并传承至今。发展酱香产业带的核心是,“吃干榨净”酱酒的品牌和市场,丰富酱香产品线,延伸酱香产业链,满足游、购、娱、住、商等消费需求,再现“风过赤水飘酱香”的盛景。

2.2.1加强顶层设计

目前除了遵义市于2015年编制了《赤水河流域“四河四带”总体规划》,沿线城市的动作并不大,主要还是集中在招商引资,承接淘汰落后产业转移的传统路子,效果不彰。我们建议在国家层面,争取将“培育赤水河流域酱香产业带”纳入新一轮扶贫攻坚、西部大开发、生态文明建设、传统文化传承等国家战略。沿线城市政府部门可以联合编制《赤水河流域酱香产业带发展规划》,形成集中一体开发机制。

2.2.2加强区域协作,共享产业发展红利

由于赤水河途经川、黔、滇三省,过去存在各地重视不一、分块治理、资源竞争等问题,造成地方政府之间协作效率不高。例如,遵义赤水丹霞申请世界自然遗产地时就没将一山之隔的四川合江先市镇纳入;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受制于跨省协同监管困扰。但是,赤水河流域生态、文化、方言等同根同源,民间来往密切,完全具备创造区域合作典范的条件。我们建议沿线城市抱团发展,围绕酱香品牌和特色,建立赤水河流域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共同对全流域优势和潜力产业进行系统规划,不谋小利,共图大扶贫、大开发、大发展。

2.2.3加快打造特色化酱香产业链

一是酱香食品。利用酱香酒率先打出的市场和品牌,鼓励酱油、酱醋、酱菜、酱肉等酱香食品的传统工艺传承,争取非遗、商标、地理标志等资质认证和区域内共享共用,通过工业化量产和老作坊手工制作精品路线,进入大众市场、旅游市场、中高端市场,以“舌尖上的美味”再现历史记忆和原生态魅力。

二是民俗旅游。将从事酱香食品生产的农户改造为民俗户。在老作坊、景区、古镇等游客集中地区建设酱香食品和地方饮食文化、民俗文化、农耕文化博物馆、展馆、体验基地、非遗传承工作室等场所,聘用老艺人、老师傅现场献艺,以游老街、品酱酒、尝酱菜、吃酱肉、住农户、赏民俗表演等赤水河流域独有的传统农耕生活方式为享受,吸引国内外游客前来观光、度假、休闲、养生。

三是生态旅游。继续打好赤水河流域生态牌,按照量身打造、错位开发的原则,发展古镇游、山水游、森林游等特色旅游项目,建设赤水河全流域国际知名生态文化旅游休闲度假体验目的地,向游客展示酱香产品原产地的生态美,实现与酱香产品用户的对接衔接。

2.2.4培育优良的文化市场环境

积极争取发达地区的文化产业帮扶,与浙江乌镇、王致和等非遗开发有成熟经验的地方政府和大型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取得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产业链打造、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真经”,也将文化帮扶从过去送戏下乡、送书下乡等简单事务转化为产业合作、财富创造等实效项目。

在打响酱香产业带的基础上,鼓励本地各类老艺人、非遗传承人、文化能人兴办文化小微企业、工作室等市场主体,积极开发具有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的民间工艺项目、民间艺术和民俗表演项目,推进“一县一平台”、“一乡一品牌”、“一村一团队”建设,将精准扶贫落到实处,实现龙头行业带动的百花齐放、百舸争流。

通过政府购买、资金奖补、税收优惠、公共产品价格优惠等方式,鼓励本地的文化企业、文化工作室、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等机构组织积极为本地群众服务,让酱香产品服务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实现优秀文化在本地落地生根、代际传承。

2.2.5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深入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非遗人才培养计划等人才政策。把文化扶贫内容纳入地方党校教育、干部培训的教学体系。以市县文化部门统筹的方式,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分类培训、分级管理的专业文化人才教育培训机制,并在高校、职业院校、社科联、文联设立酱香产业“订单式”人才培训基地。鼓励大学生村官、其它领域志愿者积极参与酱香产业打造。

3结语:人人参与、人人受益是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关键

民生大于天,幸福最关情,文化民生是百姓幸福指数的重要尺度。贫困地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除了政府要确保兜底责任外,通过文化扶贫帮助当地群众脱贫致富也是一条新路。从培育赤水河酱香产业带来看:

一方面,突破了“输血式”扶贫的瓶颈,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优势传统资源深度挖掘,以及在产品服务方面力求在基层供给侧改善提升,农民可以力所能及参与和受益。

另一方面,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品质型、发展型消费市场快速增长,仅文化消费市场缺口达3.7万亿以上。伴随着交通、物流、信息等基础设施条件改善,贫困地区并非一定要重走传统工业化城市化老路,搞重工业,开发房地产,掉入产能过剩、库存过剩的陷阱。而民俗、文化、旅游、生态等可持续的富民型绿色产业更能帮助贫困地区反弹琵琶、弯道超车。

参考文献:

[1]刘新成,张永新,张旭.文化蓝皮书:中国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报告(2014―2015)[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2]刘洋,唐任伍.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研究报告[R].北京:首都师范大学文化研究院,2016.

[3]刘洋.酱香不怕巷子深[J].乡镇论坛,2015(4).

非遗传承存在的困境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解读;比较

自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了文化研究的热点,但从学界的现状来看,理论准备很不充分。“所谓理论准备不足,表现在:我们的文化学研究起步较迟,即没有建立和形成我们自己的基本观念和理论体系。”理论体系的建立必须以对概念的准确理解为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导言:外生性概念的内在困境

按照一般的学术路径,一个概念的提出,是在对概念的内涵充分明确之后。而相对于国内学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这一权威机构通过《公约》公布并作出了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从这个角度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中国学术界自生的概念,而是来自非学术路径的一个外在的规定性概念,所以,它在汉语语境中缺乏天然的学术土壤。

从表面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出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官方中文本,似乎是一个应当在汉语语境中可以直接明确其内涵的名词。按照汉语的构词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偏正结构的名词,可以分为两部分:“非物质”和“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我国学界较为习用的名词之一,在汉语中的理解不存在较大的分歧;难点在于对“非物质”的理解。“非物质”作为一个形容词词根,修饰和限定“文化遗产”。从词语属性上讲,“非物质”在此处是和“物质”相对应的否定性词根,其完整形态应是“非物质的”。进一步分析,“非物质的”即形容词词根“物质的”加上否定性前缀“非”,构成了否定的内容。从本质上讲,这样的构词方法并非纯正的汉语构词法,而是英语的构词方法之一。

按照一般的理解,“非物质”是对“物质”的全称否定,而在汉语中处理对立、全称否定关系的时候,很少用否定性词根来构词,而是选取一个反义词来表达。就此处而言,“物质”的反义词,在汉语中就应当是“精神”或“意识”,而不是“非物质”。所以有学者在初次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时,认为“所谓‘非物质文化’也就是精神文化”[2]。我们必须注意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原生性的汉语概念,它产生于汉语语境之外,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个外在性规定,在现有的汉语概念体系中无法使对之的解读达到圆满和自足。虽然在汉语语境中,以上两种理解都有其合理性,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偏离和缺失。

再者,中文是联合国的工作语言之一,《公约》的官方中文本和英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有学者拘泥于中英文本之间的差异,强调翻译准确性的问题。其实中文本并非英文本的翻译文本,而应当是同时的文本之一,文本差异并非翻译的问题,而是在两种语境中表达的异同问题。但由于英语的强势地位,其思维方式通过中文本产生一定的影响也不能完全避免,所以我们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是英语思维影响下的汉语产物,它虽然用汉语方式表达出来,其本质却是一个外来词,不能从字面上就得出其完整含义,需要我们结合《公约》对之作出的界定,并将其纳入自身的概念体系,才能对其明确定位,在必要的时候,甚至可能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

二、《公约》的界定及解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如下: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根据以上界定,我们可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从逻辑上讲,我们首先要明确“文化遗产”的涵义。按照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委员会的定义,“文化遗产”指“人们所承袭的前人创造的文化或文化的产物”。将以上两个定义结合,则可以将《公约》界定中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归结为“文化遗产”中的“文化”部分;而“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则可归结为“文化产物”部分。这样的对比,只为我们揭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遗产”的关联,问题在于:我们怎样才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文化遗产”中鉴别出来?

(一)自我体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基础

文化遗产是人们承袭的前人创造的文化或文化的产物,它是一种文化的自然积淀,在很大程度上并不需要每一个文化分子(人)的确认或者认同。比如长城之于中国人,有很多人并没有到过长城,但都从理性上认识到它是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与文化遗产相区别的是,《公约》在概说中明确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袭主体:群体、团体、甚至个人。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中非常特殊的一部分,它的承袭面可能远远小于文化遗产的其他部分,有可能只是同一文化版图中的一些群体、团体,作为一种极端的方式,甚至是个人。更为关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袭必须建立在承袭主体的自我体认上,即承袭主体必须认同某种东西对他而言是文化遗产,否则承袭就会中断,而这种东西也就无从界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中国传统的三从四德,在封建社会时期,就能够代代相传,但自现代以来,中国人发现这是一种落后的礼俗,现在已经基本绝迹,更谈不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了。

(二)非物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方式

文化遗产包括两部分:文化和文化产物,其存在既有物质方式,也有非物质方式。文化产物,如古代建筑、器具、字画等等,固然是以物质方式存在。文化的存在方式则显得复杂多样。如中国的传统文化,大部分通过书籍这一物质方式得以保留和传承,而民歌、民间故事等则依赖众口代代相传而得以保留。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以非物质方式传承下来的那部分文化遗产。《公约》的概说中,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是“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即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技能等方式而存在。在人类历史文化的长河中,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固然可以通过纯粹的非物质形式而得以保存,但另一部分从本质上讲属于技艺、实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需要通过一定的外在物质形态而“固化”。当然,我们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这种遗产的“固化物”本身,而是“固化”的过程。所以,《公约》的概说在强调上述形式之后,随即又补充了“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样一部分内容。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所谓的工具、实物、工艺品以及文化场所本身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技艺、表演的展现、传承必须通过这些工具、实物、工艺品以及文化场所,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这些物品具有物质性,但并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举例言之,古琴是物质的,但古琴演奏艺术却是非物质的,所以古琴艺术而非古琴本身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动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手段

从某种意义上讲,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并不以传承对象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为它通过物质方式“固化”在世界上,只要其物质形态还存在,其文化意义就蕴含其间。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大不相同,它首先需要传承者从主观上体认(学习)到相应的技艺、技巧,通过主体的演化,成为自身技能的一部分,然后才可以谈得上传承和延续。但随着历史的演进,社会不断变迁,相应地,作为历史和社会的人,其身上负载的文化因素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当一个社会的历史文化大环境发生变化的时候,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不能置身事外,当然也要发生相应的变迁。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是一代又一代毫无变化的重复,它在每一个时代都要吸取时代的影响,在动态的传承过程中不断创新、演进、甚至消亡。这个创新、演进、消亡的过程,决定性因素就是在传承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的人。从某种角度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受制于传承人主观倾向的文化遗产。比如,传统地方戏曲往往在某个时期因为知识分子的改造而显示出更为宏大的文化影响,而没有接受知识分子改造的剧种纵然保存了较为原始的面目,也不可抑制地走向衰落。

(四)人类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

人类的文化遗产都代表着一定时期的人类的生产和文化水平,动态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人类活生生的创造力的结晶,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人类创造力的见证。无论是工艺、技巧还是表演形式,都意味着传承人群在某方面取得的独特的成就。其成就的意义或许现在还晦暗不明,但在将来,可能会对人类的发展起到甚至不可估量的作用。就最一般的意义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一个族群自我身份确认的重要方式。比如,只有通过中国的语言、服饰、建筑、习俗、神话传说、节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我们才能够回答“什么是中国人”的问题。今天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衰落并非由于传承人群创造力的枯竭,而是因为在全球一体化浪潮下,某些文化样式借其强势的经济而成为强势的文化,对一些弱小民族(在一个国家内部则为落后地区)的文化造成了掠夺性的、不可复原的伤害。所以《公约》在前言中强调:

全球化和社会变革进程除了为各群体之间开展新的对话创造条件,也与不容忍现象一样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

在获得高效率的同时,我们丧失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而这种单一的经济文化发展方式其后果必然是对人类创造力的阉割,最后导致人类在经济和文化上面颗粒无收。这也正是我们为什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原因。

三、一种修正

如前所述,《公约》所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是在英语思维影响下的汉语产物,从名称到内涵都与汉语语境不完全融合。再者,《公约》作为联合国的官方文件,面对的是全球各国、各种文化样式,在很多方面并不完全切合于我国的实际。所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后,作为一种对《公约》的回应和补充,我国国务院于2005年3月26日颁布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在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重新作出了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我们可以看出,《办法》与《公约》相比,除了都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这一点相同外,其余语句均是改头换面,这里面的涵义何在?为什么同一个词语,在两个不同文本中的解释差异如此巨大?

(一)传承主体的变迁

在《公约》的定义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而在《办法》中,传承主体转换成了“各族人民”。笔者以为,之所以出现这种变换,基于三个层面的考虑:

首先,《公约》是联合国的官方文件,是针对人类全体的一个普适性文本,虽然它表示了对文化多样性的追求,实际上却受到了强势经济资本的严重影响,在文本中反映出一定的英语思维方式,即使是用汉语表达出来也不能完全避免。作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在采用这样的文本的时候,当然要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摒弃其中强势资本的意识形态影响。所以,面对《公约》中强调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这样一个模糊民族、文化界限的表述,《办法》相应地采用了强调民族属性的“各族人民”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体现出在全球一体化时代的新的“殖民/反殖民”的话语特征。

其次,作为一种政治策略,“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的表述体现出一种资本时代的社会观。从表面上看,这样的表述超越了民族、国家的概念,以文化为人群划分依据,体现出一种自由主义的政治价值倾向。但从实质上讲,这种说法是有意识地模糊民族、国家的界限,用文化作为一种普适价值体系来衡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为“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写下了注脚。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如果再在某种程度上模糊民族与国家的概念,将造成民族自我体认和民族文化发展的困难,更将在意识形态层面造成难以清理的局面。所以,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只能是各族人民共同组成的中华民族。

再次,从学理层面上看,我国历来重群体,轻个人,这是传统发展不可回避的现实。如果脱离民族概念,盲目地用文化作为单一的衡量标准,姑且不论中华文化本身因其复杂多样性难以确定一个可操作的标准,即使有这样的标准,也将在数目众多的民族划分上增加更为复杂的变量,其可操作性几乎为零。而按照民族划分的方式,一方面继承了学界既有的学术思路,又能够保持文化多样性和民族的独特性,同时能够通过鉴别与研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增进中华民族的融合,所以,强调传承主体的民族性也是学术研究的现实需要。

(二)确认方式的转变

《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其确认方式是群体、团体、个人“视为”,即一种主观的自我确认。这种确认方式固然符合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初衷,问题却在于:一方面,按照这样的确认方式,需要确认主体对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高度的自我体认,如果传承人群(个人)没有这种自我体认,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必须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这份清单的确认显然不能仅依靠是传承主体自我确认,还需要得到政府、学界的外在承认。在外在承认与主体确认之间,《公约》的界定并没有提出客观的判断标准,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造成了认识上的困难。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而且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如果仅仅依靠传承主体的自我体认,由于认识水平的原因,必将造成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确认,更谈不上得到应有的保护和重视。

国务院颁行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与评定,更需要提供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便于保护机构针对符合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确认和保护。所以,在界定中,《办法》明确指出了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个基本标准: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这两个标准一方面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传承性,另一方面兼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和确认基础,内在地包含了“自我确认”的要件。

最为重要的是,《办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客观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有效地避免因为单纯依靠“自我确认”的主观方式而造成的标准混乱,更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

(三)从文化遗产到传统文化

如前所述,《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而在《办法》的表述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其界定主体从《公约》的“文化遗产”转换成了“传统文化”。笔者以为,这个转换体现了两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文化遗产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在一个如此大而空的概念中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定位,显然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传统文化的意义则要相对狭隘一些,更便于我们从中鉴别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特别是自20世纪以来,西方思想以各种方式进入我国的思想体系,其中的一些因素经过中华民族的接收和改造,已经成为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但这部分决不可能成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另一方面,在全球一体化的浪潮中,各国、各民族的文化都呈现出同质化的发展倾向,《公约》之所以提出,也正是为了纠正这一倾向,但在“文化遗产”的共名之下,各民族文化的独特性被忽略了。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办法》才提出将“传统文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主体,更有利于我们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确认的时候,有意识地加强对民族独特性的鉴别和保护,更好地维护民族和文化的多样性,也更符合《公约》的初衷。

总的来说,《办法》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虽然在字面上和《公约》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比《公约》的定义更完全地体现了维护民族独特性、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目标,而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比《公约》的定义更加切合我国的实际和汉语语境,体现了我国政府和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进行“本土化”的努力。

四、几个比较

从接受的过程来看,一个外来概念要在汉语语境中发挥作用,除了对其内涵进行界定以外,必须将其纳入已有的概念体系,进行对比研究,才能实现真正的“本土化”。为此,我们将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与相关术语进行对比,以便增进对其的理解。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精神文化遗产

按照汉语的习惯,与“物质”相对应的否定性概念是“精神”,非物质的就是精神的,同样,非精神的也就是物质的,似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精神文化遗产。在我们的使用过程中,精神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都极其广泛。比如,大足石刻是物质文化遗产为世所公认,而大足石刻所蕴含的雕塑艺术、设计构思、佛教信仰等因素则是精神文化遗产,但我们并不能就此认为大足石刻既是物质文化遗产,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反过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一定局限在“精神”的范畴之内,《公约》和《办法》的界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包括工艺品、文化场所/空间等物质文化遗产。所以我们只能说:精神文化遗产不一定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一定就是精神文化遗产,但就非物质性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是精神的而非物质的。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民间文化遗产

“民间文化遗产”这个名词来自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二十五届大会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其中的“民间创作”本身就可以理解为民间文化,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提出,就是在“民间创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在民间文化遗产前增加“民族”作为定语,与上文述及的《办法》强调民族因素出于同样的理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概念,在汉语语境中,其名称就包含了庙堂/民间这样的二元对立思维方式,隐伏着一定的价值判断;同时,“民间”还体现出与“主流”相对立的话语姿态,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判断是有所区别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文化遗产

传统文化遗产是指一个民族/群体在长久的历史进程中积淀形成的生活方式、价值观、文化创造等遗产,作为传统,它内在地蕴含着民族性和稳定性,虽然随着时代变迁而有所变化,但总的来说,其核心却是相对恒定的。简言之,传统文化遗产就是一个民族之所以成为民族的文化核心。对我国而言,传统文化遗产就是以经、史、子、集等典籍记载为主的,同时通过年节、礼俗、建筑、工艺等体现出来的中华民族的独特的文化面貌。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较,我们发现,传统文化遗产涵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传统文化遗产的一个部分。同时,传统文化遗产更强调文化的独特性和独立价值,在某种意义上还呈现出一种文化保守主义的姿态。此外,在我国学界习用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概念还有“民间文化”、“民俗文化遗产”、“民间艺术”、“民间传统”等等,此处不再一一分析。

非遗传承存在的困境篇6

【关键词】大数据,中原传统音乐,文化传承,路径研究

中原传统音乐文化是中原地区①劳动人民创造的一种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征的音乐形态[1]和文化门类,是中原地区人民集体历史记忆和积淀结晶,是保障中原地区音乐文化不断创新、绵延发展的不竭动力。中原传统音乐文化作为中国传统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原地区乃至全国优秀音乐文化资源,是发展中原地区文化软实力与文化产业的重要基础。但目前传统音乐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普遍面临着发展的困境,甚至有生存危机。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人类生产与生活的方方面面,就传统音乐文化保护与传承领域,大数据的参与应用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就中原传统音乐文化目前存在的保护与传承发展困境,探索如何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打破传统音乐文化的发展局限性,构建大数据背景下中原传统音乐文化创作、教学、保护、传播与传承的路径体系。

一、中原传统音乐文化保护与传承困境

中原传统音乐文化内涵丰富,历史悠久,具有连续性与代表性。全国已公布的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单之传统音乐项目共401项,其中河南省成功申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传统音乐项目13项,有信阳民歌、西坪民歌、江河号子、锣鼓艺术、板头曲等。[2]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日渐重视,河南省政府及相关部分也逐渐加强对中原传统音乐文化的政策倾斜与资金支持,整体发展趋势向好。基于此,我们更应该加强对中原传统音乐文化的保护与对传承问题及相关路径进行研究。目前中原传统文化发展仍旧面临着亟待破局的困境。(一)保护不力,乐种濒危。从国家公布的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可知,中原传统音乐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乐种仅占3.2%,相较于乐种丰富的中原传统音乐资源来说,这远远不够。究其原因,一是很长时间以来,地方传统音乐保护管理缺失,各传统乐种处于分散、无组织状态,大多数地方乐种散落在民间剧团中,极少演出,且代际传承困难。传统音乐大多采用“口传心授”的传承方式,一旦核心传承人逝世,代际传承无力,加上演出停滞,极容易出现乐种相关资料遗失、损坏、乐种消亡的情况。二是近年来虽然政府对传统音乐种类、剧团及传承人的重视程度加强,但在参与度及政策落实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政府各级单位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有些地区成立了非遗文化保护中心,但保护中心的音乐种类大多较为分散、资料不全,管理人员也是临时抽调基层文化站人员,在专业度、认真度上都存在问题,即落实侧缺乏切实可行且长效的工作机制。(二)创新难,受众窄。中原文化是典型的中华农耕文化,中原传统音乐文化大多是在农耕劳作中创作而成的,具有很强的场景性。但随着音乐作为一种独立的表现形式脱离于原有的劳作场景,而具有了艺术性、娱乐性等特征,传统音乐的受众也就脱离了原有的田间地头,走向了大众文化消费场域。但大众消费又具有多样性、多元化的消费习惯与消费需求,这就要求传统音乐要获得市场的认可,在市场中健康、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满足多元文化消费需求。这对于中原传统音乐文化的发展是一种高要求,也是必然需求,但目前中原传统音乐恰恰面临乐种创新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音乐表现形式创新难、创作创新难、传播渠道创新难等。而且,随着新时期年轻一代成长为文化消费的主要群体,他们大多长期脱离农耕文化,很难对以号子、采茶歌等为代表的传统音乐产生认同感,从而导致中原传统音乐文化面临难以满足消费群体需求,市场生存空间狭小的困境。(三)后继乏人,传承无力。中原传统音乐的代际传承问题是制约传统音乐发展的致命问题,这个问题归根结底是人才问题。人才是文化传承与延续的根本,是传统音乐文化传承活力的源泉。中原传统音乐的保护与传承方式,一部分依赖现代化高中低各级学校教育,一部分是通过民间剧团、音乐组织培训,还有一部分仍旧沿用“口传心授”的传统传承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学校多元教育体系的日益完善,中原传统音乐进课堂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高校大多作为音乐学院的专业必修课堂进行普及性教学,中小学则基本属于公共课普及。而面向民间音乐组织,因传统音乐的市场空间逐渐被压缩,民间传承人难以凭借传统音乐技艺维持院团及个人生计,这就造成了中原传统音乐文化传承上的后继乏人,传承无力。

二、大数据背景下中原传统音乐数字化保护存在的问题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处理技术、数字化技术日趋完善,传统音乐资源的数字化转化、储存成为目前中原传统音乐保护的重要手段。2010年10月,文化部启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3]次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传统音乐、戏曲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化保护。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4]明确提出加强对以传统音乐为代表的文艺创作的扶持力度,实施音乐振兴工程,挖掘整理优秀的剧作,推进数字化保存与传播。在这一政策背景下,中原传统音乐文化的挖掘、整理、保护与传播工作正有序开展,当前对中原传统音乐文化的数字化保护工作也陆续进行,其中数字化保护主要集中在对各地传统乐种的相关文献、乐谱、演出视频、图片、音频等资料的整理、数字化处理、储存和展示。虽已取得初步成绩,但仍存在较多需要进一步注意的问题。(一)中原传统音乐数据库体系尚未构建完成。中原地区的传统音乐数据库虽有部分已建成,但总体上数量还很少,且因资金、技术、管理等多方面的条件限制,对传统乐种相关资料整理不够,分类不清晰,在进行数字化处理时还存在较多问题。有些数据库虽已建立,但是数据库的内容过于单一且空泛,主要以图片、音视频为主,而缺乏较为丰富的呈现形式,在数字化、虚拟化展示、人机交互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探索。而更多的是地方小乐种并未启动数据库建设工作,且尚未纳入整体的数据库体系建设中。(二)地方传统音乐资源整合难度大。中原地区的传统音乐资源种类丰富,分布地区较为广泛,在资源整合方面难度较大,资源碎片化现象严重,往往出现重复性工作。因为各音乐资源分布在不同地方、不同管理单位,各部门的管理方式又不统一,因此在进行数据库建设工作时合作化程度不高,各部门协调工作难做,效率不高。(三)数据库功能与运营模式单一。目前中原传统音乐数据库建设大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在数据库功能开发与应用上主要还是以音乐资源的数字化储存与展示为主,仅仅具有部分的信息检索功能,而不具备更多的智能化演示、人机交互及其他个性化功能应用。这就使得重资金投入的数字化建设项目,除了在数字化保护方面成绩突出,但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并没有明显成绩。这些数据库在进行传统音乐资源的数字化处理之后,往往被束之高阁,导致传统音乐数据库的利用率极低,传统音乐数据库资源的隐性多元价值得不到充分发挥,无法实现其原有的传播、传承功能和价值。

三、大数据时代中原传统音乐文化保护与传承路径

身处大数据时代,我们要精准认知大数据对于中原传统音乐文化保护、创新、传播与传承发展的意义所在。相较于传统数据,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应用,不仅包括传统的结构化数据,还包括来源于日志、历史数据、用户行为记录等半结构化或者非结构化数据。[5]大数据、云计算、5G通信技术及分布式文件系统技术,极大提高了高性能的数据储存的可靠性。除此,大数据的核心价值在于快速实现对海量数据的抓取与精准分析,以及分析结果的可视化。因此,我们要加大对大数据技术应用于传统音乐文化传承方面的基础与拓展研究,探索如何借助大数据技术及相关数字化平台,不断调整中原传统音乐文化内容与形式,以适应新时代文化消费的需求。并基于中原传统音乐目前面临的一系列困境及数字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与深化大数据技术应用,创建中原传统音乐资源数据库并开发多元应用功能,创新数字化创作平台,拓展多元数字化传播平台、教育平台及传承平台,重新构建中原传统音乐保护、创作、传播、传承与发展的文化生态体系。(一)完善中原传统音乐资源数据库建设。中原传统音乐资源数据库建设是构建中原传统音乐文化生态体系的基础,是振兴中原传统音乐文化及中原优秀传统文化的前提。目前大数据、云计算、5G通信技术日趋成熟,完全可以实现传统音乐资源的数字化信息处理、储存、展示、交互等。但要构建完善的中原传统音乐资源数据库,必须使政府、各管理部门、民间院团、音乐传承人以及技术人才各方面共同参与,积极推进方能实现。一是要求政府及各文化管理部门的积极引导与参与,由政府主导,各文化管理部门、艺术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开展广泛的合作。二是广泛且深度挖掘中原传统优秀乐种,整合传统音乐文化资源。主要是通过官方及各级单位发动各地院团、艺人和音乐传承人,通过实地调研、访谈等方式,搜集各地传统音乐相关文献、音视频资料,并进行录音、录像或口述记录保护,从而有效整合音乐资源。三是开发多元数据库应用功能,拓展多种展现形式。注重对数据库资源隐形价值的开发及利用,将单一的音视频展示拓展为影音、VR、AR以及动漫等多元形式及沉浸式智能化互动模式。四是增强数据库的检索与精准推送功能,方便用户在进行相关检索时,既可通过乐种名称、曲名、关键词等单字段检索,也可通过二次、组配等高级检索方式进行检索,除此,还可以根据用户身份,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传统音乐资料。(二)创新中原传统音乐后续创作表现手法。中原传统音乐表现形式面临创作内容陈旧,市场受众普遍减少等困境,大数据在消费群体心理需求分析、受众反馈价值分析以及传播行为分析等方面具有优势,因此要注重大数据技术参与中原传统音乐创作,创新音乐表现手法、表现形式等。即在创作新的传统音乐作品时,要注意:一是不改变传统地方音乐的表现风格和文化特征,包括曲式、音律、唱腔等;二是搜集传统音乐受众群体通过互联网或调查问卷的反馈意见、受众群体的偏好等大量数据,利用各种参数建立模型,进行严密而精准度地数据分析,得出相对理性且可视化的分析结果。通过大数据分析,可清晰认知不同消费群体对传统音乐的关注和喜爱程度,并可根据当代主流文化消费群体的音乐审美,创新音乐表现手法,融入新的乐器、织体类型,跳出创作者原有的经验式、固化式的创作思维,进行“数字化”分析导向的音乐文本创作。(三)重塑中原传统音乐传播渠道与运营模式。互联网、大数据平台的构建,对于中原传统音乐文化在传播区域、传播渠道、传播方式上都意味着革命性突破。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数据库平台可以实现精确定位观众的态度、偏好和价值观来重塑传播模式。[6]对受众群体的精准性分析,使得大数据传播更具有时效性、及时性、精准性。大数据可以通过常用的网络音乐平台,根据大众文化消费群体日常关注的音乐类型与消费行为,了解受众群体的区域分布、年龄阶段、喜欢的类型、形式、内容等,精准定位受众群体的消费习惯与偏好,进行个性化、人性化传播。将大量的数字化的传统音乐资源在线提供给消费者,并开发下载、教唱、合唱、视频等表现形式,将传统音乐文化资源进行产业化开发,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相结合,拓展传播渠道,创新运营模式。(四)构建智能化中原传统音乐线上教育模式。中原传统音乐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离不开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与消费群体的市场培育,通过大数据传统音乐资源及平台开展线上教育与引导,是一种极为高效且低成本的方式。但目前中原传统音乐线上教育与培训尚未形成体系,亟需变革已有传统的传承人及人才培养模式,培育及营造全民学习、热爱传统音乐文化的氛围。一是借助中原传统音乐数据库搭建传统音乐教育平台,利用MOOC、短视频、直播等新形式,实现数字化资源的多渠道传播及相关知识普及,进而实现传统音乐教育的资源共享。二是针对专业院校的传统音乐学习者而言,开发针对性、专业性、个性化的教学模式,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习惯、喜好、进度等进行定制个性化服务和灵活的学习方案,培养学习兴趣。三是对于大众文化消费群体,尤其是潜在的传统音乐文化的受众群,通过跨界融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方式进行多元消费融合,在进行传统音乐文化培育的同时,通过“传统音乐+动漫”“传统音乐+游戏”“传统音乐+文创”等模式进行市场引导及相关创意人才培养。注释:①本文的“中原地区”指狭义上的河南省地区。

参考文献:

[1]宋军.中原传统音乐文化的特征与传承问题探析[J].大众文艺,2013,(12):72.

[2]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DB/OL].2022-10-20.

[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非遗数字化保护工程(一期)”项目通过验收[EB/OL].2022-10-20.

[4]中国政府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EB/OL].2022-10-20.

[5]侯林.大数据时代戏曲艺术保护与传承的路径重构[J].戏剧文学,2017,(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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