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非遗的传承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保护发展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1-0078-02
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决议。2001年5月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第一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19项代表作获得通过,中国昆曲入选。至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特定的专业术语逐渐进入国内学术界视野。20世纪后期以来,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日益严重的危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中明显存在盲目性、机械性、片面性等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需进一步对国内诸多学者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现状及保护措施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为其探寻出路。
一、国内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内涵的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Nonphysicalculturalheritage)(以下简称“非遗”)又被译为“无形文化遗产”,就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它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集体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包括所有形式的传统、大众或民间文化。它们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关于“非遗”的内涵,国内学者白云驹做了广义和狭义的深入研究,他认为广义的“非遗”除特定的口头文化外,还应当包括人的行为文化。而狭义“非遗”则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希望予以保护的文化范畴。张春丽和李星明将“非遗”的内涵界定概括为三个方面,分别是“非物质形态”的“非遗”,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物质形态”的“非遗”,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实物、器具、工艺品等;文化场所(或文化空间)全面总结了“非遗”的研究领域与保护范围。而刘玉清在列举了“非遗”的各个具体实例后,认为“非遗”应该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形态文化;另一类是具有鲜明民族和地域特色的行为文化,以民俗形式出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价值、意义和功能
国内一些学者认为“非遗”这一概念出现的时间较短、概念和内涵不是很清晰,这不利于我们对“非遗”制定相关的具体保护措施,所以对“非遗”的特征、价值及功能性研究有助于我们深层次地理解“非遗”。
王宁对保护“非遗”的难易度方面及其特点进行研究,他总结出:高度的个性化、浓缩的民族性、传承的经验性这三个特点。贺学君沿“生命”本性深入考察,活态性、民间性、生活性、生态性是他归纳出的特征,他强调,“非遗”只要还继续存在,就是生动鲜活的,“有灵魂的”是“非遗”的本质表现。而费安玲从法律性质将“非遗”的特征理解为:特定民族性、活遗产性、以口传身授方式体现的利益性和传承性。
“非遗”的价值、意义及功能方面,同志在全国文联第七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保持和发展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大力弘扬民族精神,积极吸取世界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实现文化的与时俱进,是关系广大发展中国家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报告充分肯定了优良传统与民族文化在中华民族发展中的作用,体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文化建设方面的价值。
而韩基灿则从历史价值、精神价值、文化价值、和谐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教育价值和经济价值八个方面研究“非遗”的价值,并将其意义总结为四个“有利于”。刘魁立从人类视角出发,认为“非遗”具有群体认同、民族认同等重要功能与价值;而从旅游者角度出发,“非遗”可以承担认知历史、认知世界、认知特色文化的需求。朱祥贵认为,“非遗”的价值不止是工具性价值,应该在保护深层次内在价值的基础上,使人作为传承主体承担对“非遗”相应的生态义务和责任。
三、国内学者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党中央十分重视对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的保护,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国内学者对于“非遗”的发展现状有持乐观态度的,同样也有否定批判的。
刘魁立在以分析的态度对待“非遗”时表示,提高全民珍视和关怀“非遗”是最重要、最根本的任务。张晓雁则对我国“非遗”的保护与利用存消极态度,她认为由于传承、利用措施不落实,以及人们对“非遗”的忽视,我国“非遗”名存实亡。乔晓光也认为,我国“非遗”现状不容乐观,尽管文化遗产比较丰富,但也消失较快。其原因是整个社会对“非遗”的认识不够,缺乏智能资源、法规措施和抢救保护资金,并且传承渠道不畅,民俗流变冲击大。
而李春霞既分析了近年来我国“非遗”保护做出的成绩,又指出了“非遗”的发展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对民间文化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不够;(2)非遗保护人才青黄不接,研究民族文化的人才短缺;(3)过度的建设和“保护”开发行为,对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4)许多地方与企业表面上热衷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旅游开发之实,而以保护“非遗”为名。
时吉光和喻学才从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保护角度出发,认为在旅游业迅速发展的今天,如何将“非遗”转化为物质化的东西,纳入旅游吸引物的行列,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满足游客的文化需求做到实处,也是国内研究者们面临的挑战。
(二)我国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理解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根植于民族土壤的活态文化,是发展着传统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因而,它不能脱离生产者和享用者而独立存在,它是存在于特定群体生活之中的活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因素。
1.保护主体
保护主体在有效、有序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中占有不可缺的重要作用。王文章对保护主体的界定是指负有保护责任、从事保护工作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相关机构、团体和社会有关部门及个人。他们承担着不同的保护任务,但是工作目标却是一致的,只有各级保护主体明确并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工作才能顺利开展,王文章认为的保护主体主要有以下三个:国际组织、国家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当中则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学界、商界、新闻媒体是保护主体,书中认为保护主体是由政府主导,他们处于传承圈之外,虽与传承无直接关系,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起着重要推动作用的外部力量。
与王文章不同的是,苑、顾二人将商界和新闻媒体也归为保护主体的范围,尤其是对商界的肯定,会牵扯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前景。
2.传承主体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建立“人类活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中提出:实际上,创造行为是没有物质形式的,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间断,“人”是决定性因素。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解决传承主体即传承人的问题。
所谓传承主体,王文章认为,是指民间文化艺术的优秀传承人,即掌握着具有重大价值的民间文化技艺、技术,并且具有最高水准的个人与群体。他同时认为,保护“非遗”就是要保护好传承主体,他分别从传承主体、政府、领导干部三个方面阐述了如何保护好传承主体。
陈映婕、张虎生在《完善之路: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保护》中提出不同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中的传承主体有差异也有共性,并以民间类文学传承人为例阐述了传承问题正是现在“非遗”保护的瓶颈与难题所在。现已出台了相关法规政策认定传承人,并规定了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要将其不断细化深化。
(三)我国学界对于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办法概述
面对我国“非遗”消失和濒危的现状,2003年党中央要求文化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的保护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在对于如何保护的措施上,我国学界的观点难以一致,就以王文章为例,他提出七点,其中,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证是立法保护,只有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保护意识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序进行。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基本物质保障,应不断加大财政收入,加强与其他国家交流合作。此外,还应将采取系统科学的有效方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
与之相对应的是苑利、顾军的观点,他们认为保护方法也有七点:(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名录体系;(2)开展全国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普查;(3)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登记制度;(4)收藏与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5)建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6)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口述史调查制度;(7)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数据库。同时,林秋朔以昆曲的保护为例,指出要积极推进民间“非遗”的产业化发展,适当鼓励以民间资本进入民间传统文化的形式进行产业开发。
四、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途径理论概述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单纯保护很难实现,单纯保护不但会缺乏资金支持,客观上也很难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充分展现。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一部分学者则认为要引入商业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中明确指出两种发展途径,一是商业化经营,二是产业化开发。二者并不相同,“商业化经营”指的是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品作为商品而进行的商业化营销;而所谓的“产业化开发”,则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通过现代化技术和企业化管理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规模化生产或整体性开发与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究竟能否进入市场,能否进行商业化经营,作者认为决定于该遗产原有的生存方式。至于产业化开发,作者并不反对商业社会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元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的产业化开发,例如将民间传说改编成电影。作者表明保护与开发必须要“分别实施”和“同时并举”,只有这样,才可为今后的产业化开发创造出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
如何进行非遗的传承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活态展示
中图分类号:G26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2-0000-01
博物馆如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展示和传承,专家学者从多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笔者尝试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博物馆的基本概念入手,结合所参观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博物馆,从其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思考博物馆对于古老文化记忆的留存与传承,以及这种展示方式与观众内心之间产生的互动,进而探讨如何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在博物馆。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博物馆的认知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遗产的一部分,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它有自身的特点和性质,正确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博物馆的概念内涵和特点,是博物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和基础。
实物性是博物馆的主要特征,博物馆作为一种事物的运动形式,可以说自始至终是围绕着“物”进行的。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不受物质载体的限制,并不依附于一定的物质形态,也不以物质载体为主。其存在于人们口头传说和表述中,存在于不同的艺术表演之中,存在于各种民俗、节庆、礼仪之中,存在于传统工艺技能操作实践之中。它展示的是人或人群甚至一个民族对生产生活在认识上产生的情感或动机,是以人为主体的一种表达,并逐渐被人们共同体接受,形成固定模式,被后人继承且不断的创新发展,成为他们普遍接受的固定的表达内心情感或动机的最佳方式。②博物馆内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看成博物馆基本职能的一个扩展,它改变了单纯以物为主的陈列,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与其载体的实物性相结合,通过对其详细介绍,达到了宣传教育的目的。
二、如何与观众形成互动?――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在博物馆
任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都必须考虑到“人”这一要素,具体到博物馆而言,就是要考虑观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所发生的互动关系――观众看到了什么?观众有什么收获?博物馆陈列展览只有和观众形成隐性及显性互动,使观众对中国传统文化技艺产生一种文化认同感,并启发观众的文化自觉性,才能真正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在博物馆,从而达到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
(一)何谓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在博物馆?
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在博物馆主要是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生动的,是不断发展的,博物馆的陈列展览必须考虑到其独特性,应区别于传统博物馆以物为主的陈列方式,发展出一套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展示方式,使其有一个生存传承的空间,在这方面我国的专家学者已经有很多论述和探讨;其二,非遗类博物馆和观众之间的情感交流使其具有鲜活性,观众在参观过程中形成自己的见解,产生文化自觉性,这也是本文主要探讨的。
(二)文化冲击力、感染力的营造
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博物馆对传统文化技艺的展示,应启发观众的思考,给观众内心带来冲击力,营造出一种文化冲击力和感染力。
以位于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为例进行详细介绍,作为一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博物馆,其主要包括序厅、人类非遗名录厅、部级非遗名录厅及后记厅4个展馆。实际上在这座博物馆中并未展示很多的珍贵文物,整座馆以一种简洁、生动、有趣的方式营造出一种强大的文化感染力:进入馆内的孩童面对新鲜有趣的文化游戏乐此不疲,同样也唤起成年人对于逐渐趋于消失的中国文化的深沉思索,整个场景展示富于思考性、趣味性、震撼性。综合来看,其给观众带来的文化冲击力主要是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时光隧道带来的深沉思索
进入馆中,首先展示在观众眼前的是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拼成的世界地图,上书“世界的和声”,在这个地图上用图片、视频等合成了地球,蔚为大观。随后进入一个深长幽邃的时光隧道,简单的文字如“千童信子节活动的传承越来越困难”、“2008年汶川大地震,羌历农历新年陷入困境”、“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正濒临灭绝”……通过最简洁的文字告诉着观众一个最大的事实。在参观过程中让人感受到强大的心里冲击,或惋惜、或哀叹、或感伤,所有陈列的目的不过在于激起人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愿望,在展览的开始就营造了对文化遗产的思索,可以说是为整个展陈做了一个铺垫。
2.视听等高科技的运用
该馆运用了大量的视听技术,高科技的运用拉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观众的距离,营造出传统文化的氛围,观众在动手参与的同时,用心和传统文化进行交流。在陈列民间传说如“孟姜女传说”、“梁祝传说”等时,将展板和听筒相结合,通过听筒传音的方式,分别用申请方方言、普通户、英语三种语言来讲述,拿起小小听筒选择你想听的语言,一段故事就会在你耳边娓娓道来,民间故事、山歌、戏剧、民族器乐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进行展示,生动而不死板,同时加大了观众的参与度。又如对川剧变脸艺术的展示,观众站在展示区,自动化感应技术就会对应观众的脸孔模拟川剧变脸,让观众体会到了川剧的魅力与乐趣。
这种化无行为有形的展示手法,生动有趣,提高了观众的参与性,在观众的脑海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加之陈列开头的强大感染力,让人们在无形之中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来,真正实现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展示,达到了对其的宣传教育的效果。
(三)传统陈列和现场展演的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的文化盛宴
区别于上述博物馆,成都蜀锦织绣博物馆用清代花楼木质机现场手工制作蜀锦;集中陈列、展示古今蜀锦、蜀绣精品,并销售产品;除此之外,仍保留蜀锦半手工半机械传统生产和现代工艺织造。进入展厅,锦绣炫目、色彩纷呈,奇美精妙,让人叹为观止。该博物馆对于蜀锦、蜀绣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制作加工工艺结合到了一起,通过对手工技艺的现场参观,传承千年的民族技艺带给观众的不仅是对民族文化的欣赏,还有对民族智慧的自豪之情。这种“活态”的技艺传承,无疑是观众在传统博物馆中所不能见到的,也是非遗类博物馆的不同之处。
三、小结
2013年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周的主题是“人人都是文化传承人”,这一主题的实现还很漫长。博物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者,不仅要考虑对其本身的保护,更应该考虑到“人”的传承和创新,思考如何使观众和展览发生互动,从而推动这一主题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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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如何进行非遗的传承篇3
某山村,一场皮影戏正在上演。唱戏的是两位老人,一位在白色幕布后闭目端坐,嘴里哼着唱腔、道着对白,双手准确无误地击打着乐器;另一位面对幕布,手不停脚不歇地,一边演着自己担负的角色,一边和着唱腔道白的剧情与节奏,将手中的皮影提携得丝丝入扣……
像皮影戏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民族传统老手艺,是国家的瑰宝,我们的精神家园。而“非遗”传承人就是传统文明的活化石。那么,我国当前的“非遗”保护与传承情况如何?传承人的生存状况怎样?如何保护和传承这些文化瑰宝,守护我们的精神家园?
现状扫描
“非遗”活化石的生存困境
“非遗”传承人,如人类传统文明的活化石,是传统文明在向现代工业文明转变过程中不可多得的“国宝”。但目前这些“非遗”活化石却遇到三大生存困境。
困境一:年龄偏大
从2007年至今,文化部共公布了4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单,然而遗憾的是,这其中滩头年画的钟海仙和李成陆,宝庆竹刻的曾剑潭,土家族打溜子的罗仕碧,土家族茅古斯舞的彭英威,侗族傩戏的龙子明,辰州傩戏的李福国,踏虎凿花的邓兴隆等8位高龄传承人,近几年已先后离世。
“这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损失。”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办公室主任胡敏表示。
如她所说,目前“非遗”传承人年龄普遍偏大。在文化部2012年公布的第四批部级传承人中,湖南有21人入选,60岁以上的16人,60岁以下的仅5人。据湖南省“非遗”中心统计,全省的部级传承人,平均年龄约65岁,最大的80多岁,最小的40多岁。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掌握着一些常人不会的技艺,是“非遗”活态传承的代表性人物。已离世的8位部级传承人,分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怀化和邵阳,三地的“非遗”保护中心有关负责人都认为,这是“非遗”项目的重大损失。
记者了解到,土家族打溜子、土家族茅古斯舞虽然在湘西广泛流传,不会因为部级高龄传承人的去世而失传,但后辈能否达到这些部级传承人的高度,还有待观察。日渐式微的滩头年画,是湖南唯一的手工木版水印年画,部级传承人钟海仙和李成陆相继离世,相当于支撑“滩头年画”大厦的两根梁柱断了。好在钟海仙的老伴儿高腊梅获评第四批部级传承人,使这一濒危项目再次有了领头人,但她已是位80岁的老人了。
困境二:生活清贫
由于“非遗”传承人年龄偏大,有的家住偏远的农村,收入低,家庭负担较重,多数人晚年生活比较贫困。
2013年4月底,被称为“长沙弹词活化石”的部级传承人彭延坤因肾衰竭被送往省人民医院抢救。做血液透析时,老人身上插满输药管子,周围的皮下一片瘀青。这是他两年来第10次住院了,已花去医疗费40万元。老两口现在每月养老金加起来仅2600元,家里没有其他收入来源。除了国家每年拨付的1万元传承补贴经费外,老两口也没有大病救助。为了治病,去年他们只好卖掉了一套老房子。
与彭延坤同样境况的还有邵阳布袋戏传承人刘永安:刘永章。作为部级传承人,68岁的刘永安尽管每年获得政府1万元传承补贴,但由于老伴儿去世前住院治病以及家里建新房,都还欠了账没还清,儿子儿媳要在外面打工挣钱还账,农活及家务事只能由他包揽。刘永安的族兄刘永章,现年71岁,家庭处境也差不多。
困境三:后继无人
除了年龄偏大、生活清贫,困扰“非遗”传承人的就是手中的绝活面临后继无人的窘境。
长沙弹词没有曲谱记录,唱腔和唱词都是通过师徒间口口相传,这些都保存在部级传承人彭延坤的脑中。他最担心的是长沙弹词在自己这里断了传承。
长沙弹词是这样,滩头年画亦如此。目前,隆回县滩头镇的滩头年画作坊正常生产的只剩下高腊梅一家,而且是勉强支撑着,销路仅为贵州少数偏远地区及湖南溆浦等一些地方,年产量不到5万张。
高腊梅说,老伴儿钟海仙在世时,政府让他收了两个带薪的徒弟,想让这门古老的艺术后继有人。可是,两个月后两个徒弟嫌工资低,卷起行李去附近的煤矿挖煤去了。无奈,前几年她的大儿子和二儿子被县政府批准带薪回家跟她学习滩头年画。但如今大儿子已年近花甲,只有二儿子在帮忙,孙辈们没人愿意学。
对于培养传承人,刘家三兄弟同样有说不出的苦恼。刘永安读初中的孙子课余时间跟着爷爷学,现在只晓得打打锣鼓、拿着木偶菩萨做几个简单的动作,要唱一出戏还是不行。刘永章收了4个徒弟,其中还有一个女弟子,这是600年来刘氏家族的第一次破例。可如今徒弟们都因为“太辛苦,太难,对前景没信心”,打起了退堂鼓。刘文武的儿女都是公职人员,自然没有人学他的手艺,孙辈也不感兴趣。
新闻观察
“非遗”传承难症结何在?
通过对“非遗”传承人生存困境的了解,记者分析认为,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难的症结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症结一:现代文化的冲击
“年轻人大多数喜欢现代的东西,对传统艺术不感兴趣。”布袋戏老艺人刘文武忧心忡忡地对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随着现代化、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造成了村落“空巢”,一些民间绝活也就没有了市场。城市文化生活以快节奏的现代歌舞为主,尤其是年轻人对慢节奏、内容比较单调、充满乡土气息的传统艺术难以接受。即使一些进城务工的农民最终仍然要回到家乡,但长期受到城市文化生活的熏陶,他们对于家乡老艺人的绝活也失去了兴趣,乐意去传承的人就更少了。再者,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出于自身效益的考虑,也以播放符合年轻人口味的快餐式娱乐文化为主,很少涉及有民间传统文化内涵的东西。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们对民间传统文化和民间艺人的淡漠。
症结二:经费投入不足
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分级进行了“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投入预算,各级政府对传承人给予了一定的补贴资金。但部级传承人现在一年也只有1万元,省级3000元左右,市、县级传承人得到的就更少了,乡镇的几乎没有。这对于物价不断上涨、年老体弱的传承人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问题。
据了解,目前有部分县级以下政府不但没有给“非遗”项目传承人经费补贴,甚至连专项资金也被挤占。尽管2012年文化部制定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申报、审批拨付、管理、使用和监督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在一些地方仍没有做到专款专用,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症结三:机构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县级设立“非遗”保护专门机构的并不多,有的虽设有专门机构,却没有专职人员与办公场所,这对开展“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极其不利。
此外,“非遗”保护与传承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除了需要有专门的机构与人员负责,还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保护。目前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外,省以下出台相关法规的并不多。湖南目前还没有制定省级“非遗”保护条例,市(州)也仅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有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没有法规的约束,“非遗”保护与传承往往处于尴尬境地。
专家建议
如何保护好“国宝”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的老祖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有关专家表示,只有真心呵护“非遗”活化石,才能守护我们的精神家园。破解“非遗”传承与保护中的难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建议一:培养年轻传承人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表示,“非遗”传承人的每一个姿态、每一种腔调、每一个表现手法都在传承民间文化的血脉,承载着民族的精神。呵护民间文化传承人,首先要把“非遗”保护和村落保护结合起来,如此,传承人才有生存的土壤与空间。其次在培养传承人的年龄结构上,要从以高龄老人为主向低龄老人和中青年过渡。要加强传统民间文化的宣传与普及,媒体要开辟相关的专栏与专题报道,同时,要让“非遗”项目保护与传承进校园、进社区,让广大青少年了解并热心参与到保护与传承的队伍中来。
建议二:加大经费投入
记者了解到,2008年起我国每年给予部级传承人每人1万元补助资金,资助其用于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尽管如此,许多传承人由于年老体衰、疾病缠身等多种原因,生活大都比较困难。以湖南为例,目前全省县级以上“非遗”名录项目共3525个,但全省“非遗”专项保护经费仅300万元:政府应对濒危“非遗”项目进一步加大财力上的投入,以录音、录像、图书等方式,尽快整理出一批资料。同时,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传承人,地方政府每年要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并将传承人纳入医保体系的大病救助范围。
建议三:健全机构与法规
如何进行非遗的传承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工艺项目;传承;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名词伴随着2001年中国昆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入人们的眼帘。十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公众参与保护传承非遗的意识与积极性不断增强。但是,随着“项目申报热”的逐渐降温,如何对非遗项目进行有效的保护和传承成为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本文将以本地区便于推向市场的项目(文中统称为传统工艺项目)为例,就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试做分析。
昌吉回族自治州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辖的重要行政区之一,地域性强、民族特色鲜明。昌吉州传统工艺项目有借助政府扶持,形成规模的;有依托旅游资源,打开市场销路的。然而,统览我州全部传统工艺项目,多数还处于小作坊生产、后继乏人的境地。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经济水平的发展,绝大多数的传统工艺,都面临着断代,甚至消亡的危险。在当今社会普遍城市化、现代化、工业化、市场化的情况下,如何合理地继承保护这些传统文化,如何进一步开发利用,使传统工艺走入现代生活,让这些传统工艺在这个新的时代以一种更加健康的姿态活下去,便成为目前需要思考的首要问题。
一、加大投入力度,提供资金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的不足将直接影响非遗项目的存续状况,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应及早加以重视。一是保障项目保护经费的足额发放。可借鉴国家及自治区的做法,提高单一项目保护经费额度,将全部项目均等化发放改为试项目濒危情况、价值大小逐年轮换发放;二是传承人补助经费须不间断发放。传承人是非遗项目活态传承的唯一载体,传承人补助经费是各级政府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的专项资金。三是发放宣传展示活动经费。可借助文化遗产日、各类传统节日为契机,举办非遗知识宣传展示、非遗项目实物展、手工艺制作大赛等活动,让群众身临其境地感受非遗项目的魅力;四是划拨一定的组织管理、研究经费。目前我州五县两市,加上州非遗保护中心,均采取“一个中心、两块牌子”的形式挂靠在文化馆。文化馆工作人员在作着群文工作的同时兼职做非遗保护和研究,而线索搜集、项目申报、著书立说等非遗保护工作中所用资金不得不占用大量的群文事业经费,捉襟见肘。因此对各级非遗中心划拨一定的管理、研究经费将更好地促进非遗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兴建展示传习场所
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保护和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品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指导意义。一是建立非遗展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已有几年时间了,但是多数群众对“什么是非遗”、“我们身边的非遗项目有哪些”还不甚了了。因此各地建立非遗展馆,并实现全面开放,让群众走进“非遗”势在必行;二是建立传习所。除了保护、传习非遗项目外,传习所同时承载了挖掘地方文化内涵,打造特色的文化产品的功能,尤为传统工艺类项目的有效传承方式。
三、做好传承人培训,促使传统工艺走进现代生活
目前,我州传统工艺制品,除了少数精品之外,多数缺乏设计,样式偏老旧,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明显不足。加之这些从业者文化素质偏低阻碍了传承人的自我提升,也限制了传统工艺品种的长足发展。因此组织各类培训,帮助传承人群提高文化艺术素养、审美能力、创新能力,可以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基础上,提高传统工艺的设计、制作及衍生品开发水平,促进传统工艺走进现代生活,促进传统工艺振兴。
四、扩大社会宣传,构筑新型营销平台
在商业日益繁荣的今天,“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媒体机构要加大对本地区非遗的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不仅要让群众了解非遗知识,更要在潜移默化中培养群众积极购买、收藏非遗产品的意识;二是,可与旅游业相结合,拓宽市场渠道。不仅可以让外地游客感受本地区独有的文化特色和艺术魅力,而且还将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与旅游开发利用的双赢;三是,为了增加非遗产品销量,还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积极开展“互联网+传统工艺”的新方式,加强市场营销;四是,充分发挥数字报纸、手机短信、移动电视、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作用,加大群众对非遗产品的知晓面。
五、注重传统文化在未成年人群中的普及
“少年强则国强”,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遗留的财富,传承至今得益于老一辈艺人的辛勤付出,但是生生不息的传承离不开少年儿童。为了增强未成年人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感,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将中华传统文化纳入校本课程,让未成年人感受其价值和魅力,为青少年培养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历史情怀;二是在校本课程中以手工课的形式,教授手工艺制作的基本技巧,让未成年人产生深入学习的兴趣,从学生群体中寻觅潜在的传承人;三是定期举办青少年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竞答活动,拓展学生的课外知识,加深对“非遗”知识的了解;四是举办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青少年传承教育成果交流展演展示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对“非遗”传承的自豪感;五是在条件成熟后可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青少年传承实践基地”,最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创作、文化产业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创意源泉和文化宝库,我们必须珍惜现有成果,以非遗保护、利用和传承为基础,以市场为主要载体,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构建和谐社会与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如何进行非遗的传承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传承人诉讼;私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0-4769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6月实施至今,已近5年,从公法角度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强化了政府部门保护、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但从实际上来说,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侵犯、盗用、窃取,启动公权力进行干预的程序远远比及时的权利救济滞后得多。特别是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日,任何停滞、固守的财产都无法实现完整意义的市场增值,因此“非物质”的财产已经大步进入了商法领域的流转轨道,比如各种脑力成果或知识产权的出资入股。在自由市场经济的视野下,“流转”才意味着财产权益的实现,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稀缺物,其市场价值的实现与流转增值,更需要强有力的私有财产规则。正如大卫?休谟的观点:“我们可以说任何在获得、使用与控制方面可能产生争议的物都需要财产规则,尤其是那些相对于人们的需求而言比较稀缺的物。”[]
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私法领域应有的经济价值得以流转体现,社会性保护意识的养成也就成顺理成章之事。因此,“在私法领域唤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意识”与“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属财产权利的流转与实现”,是互为前提的两个命题。在法律实践意义上,守卫一座权利的“孤岛”,往往造成权利理念的淡漠,不如实现权利的流转,往往能唤起实现权利的热情。
一、非遗权利保护的私法必要性:属性定位与二元结构
从一则案例说起:四川省某地一户郭姓人家传承自清代以来的手工豆腐干作坊手艺,一直用于生产经营,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未曾申请商标权利保护。后一外来豆腐干企业在先注册“郭X豆腐干”商标,并提讼要求郭姓人家停止手工作坊的生产。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商标权进行了支持。同样的豆腐干生产工艺被一纸商标权的认定而做出了高下之判,基于商标权权利的垄断利益,该正宗溯源的郭姓人家还能不能在市场竞争中亮明旗号而不涉嫌侵权,并获得有力营销地位?后在法律专业人士协助下,该郭姓人家依托现有法律,将其手工作坊的传统工艺与传承文化进行申报,经认定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才在法律地位上扳回一筹,保留了作坊生产经营。问题的引出在于,如果商标等知识产权是一项伴随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应当是什么样的权利?
在长期的探讨中,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性质做出了多种解说,其中有代表的包括国内学者李发耀研究员提出的“传统资源权”说[];学者郭玉军、唐海清提出的“文化权利”说[];而最为集中的观点是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系“知识产权”说,其代表论著包括国内的甘明、刘光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研究》[]、严永和教授的《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张耕教授的《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等。在诸多学说中,笔者更倾向于认同中央民族大学韩小兵教授的“新型民事权利说”。[]从法律属性的明确定位上来说,一项属性模糊的权利无法获得法律的全面保护,真正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还在于创设其为新型民事权利并给予其有效完善的民事权利救济规范,现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模式仅仅作为借鉴和学习吸收,类似可资借鉴的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单行法律。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规定,包含人身权、财产权,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明确归于民事权利项下。[]知识产权最终纳入民事权利体系中,比较经典的论述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相并存在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单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的范围来看,就已经可以明确其作为精神产品、具有权能和经济利益归属的效益。若知识产权作为精神产品,能与物质产品权(民法上“物”)相提并论,那么作为历史悠久、具有经济转换价值、文化传承功能的集体精神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有什么理由不赋予其民事权利客体的地位呢?
霍菲尔德与拉伦茨对“民事权利”的界定方法,为我们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属性提供了工具论意义。从权利创设角度来说,所有财产权利都是通过立法将公共资源,如国家的土地和物质财富给予某个民事个人,让其作出使用的决定,而不必考虑社会上其他利益的影响,从而缔结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霍菲尔德在《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中,试图寻找法律权利的“元形式”,在权利的概念下,进一步细分出“权利”、“特权”、“权力”和“豁免”的更小元素。[]而拉伦茨在《德国民法通论》中选择性的将法律关系进行了解构,将法律关系分析为“权利和权能”、“预期取得”、“法律义务”和“其他拘束、负担性义务”、“权限”等。[]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属性进行上述两种解构方式可以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受到保护的特权要件,在市场经济中可以形成一定权利流转的客体,主体能将其自能贯彻其中,最为关键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具备有实现预期取得的实践意义,包括当前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推升旅游产业、知识产权经济等各种预期利益的实现。最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形成过程中,他人的行为不得侵犯该权利,还须承担一定容忍义务和拘束义务。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具有民事权利性质无疑,即私法属性。
从社群共有、族群共有的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具有“公物”的性质。德国学者提出的“公物的二元结构”,指出“公共产品”上存在“二元权利属性”[],类似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这种“公物”之上,实际存在着私法性质上的权利与公法性质上权利的并存,其所处法律关系同时接受公法与私法的调整,因此,单单通过公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就显得捉襟见肘。而稍对国际做法进行考量,就会发现在日本、韩国这样比较重视民族文化遗产的国家,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参照该国对知识产权产权的私法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二元保护进行了尝试,而在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类似的法律,如《文化资产保护法》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给予私法上权利的保护考量。
二、非遗权利私法保护的驱动力:市场契合与流转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增值与实现都离不开流转,民事权利传统的应有之义包含所有权人的支配、占有、处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也不例外。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次级问题,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正当性论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机制构建”,前一个问题是属法哲学问题,后一个问题是法律技术问题。
(一)公地悲剧:非遗权利流转的必要性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或简称“《公约》”)。《公约》由此成为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相呼应的国际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这些措施包括“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认为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反对的观点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既然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就不应当赋予其可用于民事权利的地位及流转的空间。事实上恰恰相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转正是保护其作为人类共同遗产属性的唯一途径。有名的“公地悲剧”,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假设存在一块公共用地(在此处指代共有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每个人都用权去使用这块既定的土地,那么将没人有动力去关心庄稼是否已经播种,土地是否被滥用,每个单独个体对公共用地的滥用,都可能会造成由全体共同承担责任和损失的局面,并且滋生投机行为,因此集体行使权利最终导致的结果是集体冷漠和土地的贬值、损失。而如果将这块土地分割为许多小块,分配给个体种植经营(所有权仍然是集体),个人对于土地的使用权独享也就意味着要尽可能的保护自己的土地不受损失,并且对土地使用的规划将明显走向效益增加的选择,最终每单块土地的增值部分加总,其总体效益也有所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也面临“公地悲剧”的范式,当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仅仅停留在静态权利的层面,它就只具有象征意义,即该权利属于某群体、某民族、某社团等等,而只有当它的权利成为可以流转的动态权利,即使用人、所有人可以借此进行处分、交易,在流转过程中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真正得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既具有公权性,又具有可以直接转换经济利益的私权性,如果没有经济利益的流转驱动,仅靠行政立法,当然无法实现对该权利的最大化保障。
(二)思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出资入股”的设想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在市场的流转可参照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方式与公司法进行对接。笔者认为,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流转机制建立在法律允许自由出资入股的制度基础上,使得其可以类似知识产权出资入股一样,成为可投入市场流转的无形财产,这样更有益于整体效益的增长和无形财产的最大化应用。首先,要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估价的权威机构,如果没有估价,转让机制就无从谈起。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规定同时还降低了旧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与货币出资的门槛比例,在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如何市场化流转的过程中,其作价评估机制一方面要考虑社群、族群的集体利益量化,还要考虑对该权利市场价值的客观衡量以利于达到各类市场主体所法定的出资比例门槛。其次,在实体法的层面上应该尽快完善一整套权利行使制度,如非遗产权权利人可依据确权保护行使占有、支配、继承等权利。最后,在权利流转的过程中,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制作的物质产品,应当受到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双重保护,而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进行表演、展示等服务活动,需经权利人或是传承人许可,权利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以促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流转经济利益的实现。完善现有无形产品市场的保护机制,才能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与市场的契合,实现利益增长与效用的发挥。
三、非遗权利流转的困境:收益份额保障与权利主张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入市的接口,可以分别从旅游促进、艺术形式展示、传统知识传播三个方面展开,而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困境,也在这个三个方面最为凸显。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与旅游收益对接是最常见的一种权利流转模式,我国四川省、云南省等旅游大省,都不同程度的借助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吸引力扩大了宣传力度,据不完全统计,四川省2015年旅游宣传中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语的,占比高达66%,如“彝族火把节”、“羌笛演奏”、“川北薅草锣”等,几乎成为当地旅游业的名片。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促进了旅游收益,可是旅游收益是否完全反哺该权利的族群社群,或者说能否完全回馈该族群社群的公共福利,就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如果没有私法上的权利流转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在旅游收益中的权益份额就无法得到明晰界定,旅游景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旗号在宣传品上任意印制用作商业招揽而权利人得不到应有回报的现象比比皆是。
艺术形式展示的私法领域保护就更值得高度重视,在各类无形艺术形式的表演或者展示中,其产生的市场收益对权利人并没有起到应有的回馈作用,无偿取用和占用盗用屡见不鲜,如“苗家服饰”、“侗族大歌”为代表的民间艺术;“鼓楼”、“吊脚楼”等为代表的传统建筑艺术,被国外盗用的情况已经非常严重。[]而在艺术形式的展示中,权益归属的问题,也成为当前权利人面临的困境。
在四川省不乏传统知识传播与市场流转的成功尝试,如“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与泸州老窖酒业公司的结合、“井盐汲制技艺”与四川久大盐业(集团)公司的结合、甘孜州南派藏医药与当地医药业的结合等等,都成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经济效益发挥出:权利人或成为公司股东,或成为直接受益人,或得以设立文化基金回馈群体。但同时我们应看到,在传统知识的传播过程中,滥用盗用现象仍然不绝,甚至出现一些技术实力雄厚、法务力量强大的企业将传统知识进行包装修饰并取得知识产权。“灯台树等云南少数民族世代相传的医药,在成功被进行商业医药开发后,成为医治相应疾病的特效药,但信息提供人均未因贡献了关键的传统知识而得到任何回报。”[]而值此时刻,权利人不仅受到侵权损害,还将面临权利主张和救济的难题:当面对合法(至少形式上合法)、市场垄断的知识产权时,权利主张与举证将成为难以完成的任务。
四、非遗权利保护的私法底线:传承人诉讼与举证责任倒置
(一)主体确定是传承人诉讼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似乎只侧重于通过行政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甄别、认定、传播和保护,但众所周知,一项既定的民事权利固然离不开公法领域的保护,如用益物权的设立、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即便是形式审查,也要遵照行政法领域的司法流程进行管理、登记,如果出现问题,还可能引发撤销、注销、追责等后果。那么,最简单的逻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作为一项新的民事权利,仅仅靠文化管理部门的行政保护是否就足够了呢?当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被侵犯的案例时,权利归属人(即主体)有没有主张权利去法院主张救济?由谁去主张救济呢?
从现实中来看,通过启动繁琐的行政申请、投诉流程,效率远远滞后,如同国有资产委员会代为管理国有资产一样,“直接所有者”的缺位,难以避免偶有的利益冷漠。云南省知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赵晓澜就曾指出:“云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数是特定民族的集体性文化创造,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实际上,云南省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已经有意或无意地借助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经济价值。但在旅游经济发展中,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民族、群体或个人,除了少部分直接交易的民族服饰、手工艺品等能得到经济回报外,其他大部分的经济价值并未反馈到权利主体本身。也就是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得到开发和利用时,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对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少数民族群体或个人的经济发展,未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明确传承人诉讼,就成为私法领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底线救济。
真正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为民事权利,那么直接赋予其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就是应有之义,任何高效率的行政机关都不可能比利益直接关联者为保护自身权益而做出努力更为热情,确立传承人诉讼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9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从法律规定来看,传承人本身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受益者,其掌握该传统遗产,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开展传承活动,并可以随时将这种影响力转化为市场竞争力,获得经济利益,将其定位直接利益关系者是自然而然的事。
回到前面“郭X豆腐干”的案例中去看,传承人能利用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进行利益转换、进行商业活动的保护、品牌亮明旗号的辨识等,一旦权益受到侵犯,传承人在寻求行政保护未果或者滞后的情况下,传承人作为该民事权利的直接利益享有者,理所当然成为诉讼的主体,反过来说,正是传承人诉讼主体的确认,才能完整意义上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为一项民事权利的地位。传承人诉讼应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救济的底线,“有资金有技术实力的公司通过创新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形成专利、版权产品后,甚至可以进行市场垄断。”[]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主体权利主张的保护缺失,如何及时、快速的制止他人盗用或无偿滥用?当出现上文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会因“先天不足”而丧失与他权利平等博弈的机会。建立传承人诉讼机制,能直接改善这一局面,能在最大限度内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被侵犯和盗用的情况,对于社会保护意识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
(二)举证责任倒置是传承人诉讼的核心
1、举证难易程度的考量
而在传承人诉讼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路。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公共资源与集体财产本来就应该被置于高于一般无形财产的保护地位,这也是符合国际公约与行政立法强化保护之思路的。同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属性,无形、可塑、动态等,都造成了传承人在面临侵权诉讼中的取证难,而责任倒置,将举证负担归于被告或者侵权人,只有当被告或侵权人自证其活动未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其活动具有另外的合法权利支持以外,都应该支持传承人的救济主张。举证责任倒置的设置,进一步强化了传承人受保护的程度,既是符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国际精神,又是当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行政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
2、预防成本的考量
从侵权责任的法源来看,卡拉布雷西最早提出了严格责任的观点,这种观点要求让“能够以最低代价避免成本的人(thecheapestcost-avoider)”承担损失,这种理论即是有名的“市场预防”,或称“一般预防”。能够以最低的代价避免成本发生的人自己可以进行适当的成本――效益分析,并采取相应的行为。[]如上文所述的“有资金有技术实力的公司”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提取出精华部分并形成知识产权进行垄断,传承人就有权对其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必须对其垄断权利的合法性、原创性进行自证,而如果该公司的权利取得本身就条件充分、原创性早就得以认可和固定,那么举证责任倒置对于被告公司也仅仅是非常简单的事,从这一角度来说,被告公司的举证责任并没有畸高,是与其在先使用在先权利已经具备条件相适应的;另一方面,如果传承人提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所受盗用、仿制等侵权行为进行对抗时,面对已经在先抢注的知识产权时,要苛求传承人对对方原创性进行举证,就将出现取证难甚至无法取证的尴尬局面。从现实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集群及传承人往往是民间弱势主体,并不具备侵权人的技术实力以及知识产权法务集团化的强势地位。
如何进行非遗的传承篇6
关键词:脉络;动态;本真转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现状及脉络分析
民族文化不仅是民族的徽号,更是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现代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朵曾经瑰丽异彩的活态生命的生存环境渐趋恶化,保护现状堪忧。因此,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使中华炎黄子孙能够一代代传承延续优秀的民族民间工艺与艺术,成为了我们亟待解决的先期问题。在此情境下,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传承”的呼声此起彼伏,但究竟该如何“保护”与“传承”、切入路径的突破点在哪里、“保护”与“传承”的中核又是什么,往往成为鲜少涉及的片域,从而使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陷入表象化的虚热假象之中。
二、突破传承瓶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走进高等艺术教育的课堂
针对云南独特与丰厚的民族民间艺术及对非物质文化传承发展的高度重视,笔者所在学院将教学体系依托并扎根在这片多元化的少数民族艺术的沃土之上。丰富的少数民族、多样性的活态民俗民间工艺形式、鲜活的多民族文化属性,成为学院教学与研究的核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系统中传承人因素的子系统结构是由传承人与传承群体共同构成的二元主体结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形态中造型艺术形态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其传承一向因循严格的师徒口耳相授的传承方式,其形态的最后完成往往非一人能力所及,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最直接的依附体应为传承群体。因此,传承人与传承群体的共向发展将成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多维保护的中核。
截止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设计课堂”活动已成功开展了十二期,这种定期有计划、有步骤地聘请云南特色民间工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入课堂与师生进行实践交流,有时间保障的现场观摩、学习、实践,能更深层次的触及同学对民间工艺文化的认知能力。该系列活动成为我院专业特色化课程教学的一个亮点,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充分展示了云南省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凸显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表现了部级、省级传承人传承传统文化的风采,实现艺术设计教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有机结合。通过教育的方法和手段传承民族民间优秀的传统文化,非常有助于下一代共享这一独特的文化资源,积极参与到民族艺术的学习和传承中,新一代创新型艺术人才亦可不断涌现,这对民间艺术的传承与发展可起到积极地推导作用。
三、“传承”延伸,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后续设计转换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校园活动本身始终是一个有时间节点的物象,传承人大都来自民间,往往存在着农忙务农农闲制艺的原生态景象,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原生属性的一种自然展现。如果脱离了这种原生环境,一味讲求民族民间艺术的产业化、经济模式化,其实是盲从地将民间艺术自然生长的土壤基质进行毁灭性地颠覆。民族民间艺术始终来源于民间,民间的艺术文化哺育了这一传统文化形态的内生性与延续性。特定的生活方式、文化方式是民间艺术产生、发展和生存的背景,是民间艺术的文化生态环境基础,一定的生活方式和文化方式决定、影响了民间艺术的创造动机、样式和存在形态。”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始终要把握一种空间延续上的“层”与“度”。活动本质是让学生在无障碍的环境下与来自民间的传承艺人交流、沟通,感受原汁原味的民间艺术蓬勃的艺术向心力、了解不同工艺的制作流程、激发学生对民间艺术的关注度、增强学生对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的认知力,而非单纯的培养传承艺人。
每次活动结束后,学生将根据自己在课堂上所接触到民间工艺形式进行设计创意的后续教学拓展。通过学生的兴趣将传统民族民间工艺与现代设计形式相结合,天马行空般发挥自己的创意思维,定稿后学生将选择性地进入实验室制作加工自己的作品。这样既使学生对中国传统优秀民族文化艺术有一个较为深入的了解,无形中传承了民间艺术的物态形式,另一方面,使学生能够将传统艺术元素与现代设计相结合,增强了学生主题设计的实战经验。设计成品的完成仍旧不是教学的最终目的,为使学生对自己所设计的成果有一个全面的认知,使学生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现在社会的设计需求,我们开展了“创意集市”的学生作品市场售卖活动。使学生走出校门、走进社会、走入市场,切身感受设计成果如何与市场需求形成完美的对接,从而使学生反观自己的设计行为与设计理念,形成需求促进求知的良好教学预期。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符合新的精神诉求,面对对内的社会发展,对外的文化冲击,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活态性、传承性、民族性等基本特点决定了对于非物资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的探寻不能停留在一个点或是一个层面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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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NaturalConversionoftheDynamicofVenation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
Summary:Fortheinheritance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whatarementionedmostandmostin-depthare“protection”and“heritage”.However,astohowto“impart”and“inherit”totrulyrealizethegoalofextendingtraditionalfolkartsinalivelyandrealstateandmakethemadapttomanyarealconditionduringthedevelopmentofmodernsociety,thereremainsrepresentationandunidimensionality.Thisarticletriestoputthenaturalformofart,namely,theinheritanceoftheintangiblecultureintoeducationalpractice,andexplorearoadforpromotingtheactive-stateextensionofarteducationinChinaandthenaturalinheritanceoftheethnicculturethroughthebreakthroughofinherentinheritancebottleneckandtheresetofteachingthinking.
KeyWords:Venation;Dynamic;NaturalTrans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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