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管理法(6篇)

时间:2024-09-21 来源:

农村道路管理法篇1

本文主要从总则,养护管理,养护管理资金,路政管理,法律责任几个方面对农村公路管理条例进行阐述,其中,总则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使用、养护管理进行讲述,养护管理从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进行讲述,养护管理资金从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进行讲述,路政管理从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进行讲述,法律责任从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进行讲述。本文对有着参考指导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

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路线。

第三章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

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计量支付。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

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从事建筑作业活动;

(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六)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七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立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三米。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载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的;

(二)堆放物料、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及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

(四)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

(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农村道路管理法篇2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截至2014年底,丰县已经建成的农村公路总里程为1700多公里,其中县道270多公里、乡道830多公里、村道590多公里。随着农村公路建设里程的逐渐增加,上级部门逐渐重视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2005年9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07年5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意见》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设立了农村公路管理科,镇级政府也设立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

1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现状

1.1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运转现状

丰县辖区内270多公里县道由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的道路管理所负责养护,乡、村公路由各镇成立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负责养护。根据江苏省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要求,县道按照每2~3公里安排一名养护人员,乡、村公路按照每3~4公里安排一名养护人员。丰县270多公里县道,需要养护人员93人,而道路管理所在岗的管理养护人员不足50人;乡、村公路总里程1420多公里,需要养护人员357人,而各镇累计在岗的养护人员不足140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下设农村公路管理科,核定编制四人,主要负责县道养护计划编制、养护质量巡查、养护质量考核等工作,同时负责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下设农村公路管理科人员都是路桥类专业人员,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正常开展相关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镇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配置2~4名养护管理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有1名为土木工程类的专业人员。截至目前,镇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没有专职养护管理人员,因此镇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名存实亡,只是迎接上级检查时临时抽调相关人员应急办公。

1.2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运行现状

丰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来源主要依靠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补助资金:县道每年每公里13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200元。由于缺少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很难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县、镇两级政府由于财力困难,没有明确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配套和使用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和监督模式。

1.3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现状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不可缺少的执法职能部门,通过农村公路路政日常巡查工作,能够及时制止辖区内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运输、打谷晒粮、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等违法行为,维持良好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徐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路政巡查工作,镇级交管所负责乡、村道路的路政巡查工作。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要求已经成立了县道路政巡查中队,但是没有县道路政专项资金来源,真正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县道路政巡查工作还有些困难。镇级交管所受日常管理经费的制约,也很难按照要求进行乡、村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1.4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开展现状

近十年来,农村公路的建设里程飞跃式增长,农村公路的交通量也显著增加。农村公路达到一定的使用年限后,路面、路基病害逐渐增加,通过简单的养护小修已经无法改善道路的技术状况时,应该选择养护大中修工程。2012年,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重视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县道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不低于养护里程的8%,乡道、村道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不低于养护里程的3%。由于县级财力较弱,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没有得到正常开展,因此有部分农村公路的路面、路基技术状况较差,无法达到省级要求的优良路率。

1.5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督与考核的现状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对县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进行一次背靠背考核,根据背靠背考核结果进行排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县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排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对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拨付省级补助管理养护资金。由于镇级政府没有足够重视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没有按照要求配套管理养护资金和正常开展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导致县级对镇级管理养护考核没有正常开展,县级对镇级的省补管理养护资金的拨付基本暂停,县级对镇级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变成了一纸空文。

2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措施

2.1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

市、县、镇三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正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并逐级签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目标责任书,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序列。进一步明确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主导地位作用,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落到实处。

县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应委托给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能够充分利用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现有的人员、技术及设备等资源开展县道管理养护工作,有效避免机构重复设置和人员膨胀,很大程度上降低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和人员经费的支出。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中诞生的新生事物,健全机构和机构的正常运转是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线多、面广,人员稳定是正常开展工作的基础,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应该重视镇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的人员配备,做到镇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定编定员,有3名以上养护管理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有1名为土木工程类的专业人员。镇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逐步培育一支人员稳定、专业性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队伍,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可持续发展。

2.2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制度

燃油税改革以后,省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补助资金列入了省级财政预算,市、县、镇三级也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镇两级财政每年应该明确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配套资金有着落。

2.3要推进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明确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路政业务的管理范围,明确资金来源,保障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经费和路政装备的投入,切实推进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要进一步明确乡镇交管所在乡、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范围,逐步实现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全覆盖。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要依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农村公路路政许可、实施路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等。要针对农村公路沿线特别是集镇段、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城郊结合部的乱搭乱建、打谷晒场、摆摊设点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脏、乱、差现象,开展路域环境整治工作。要加大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力度,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2.4要推进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

随着农村公路使用年限的增加,农村公路逐步进入大中修周期。县、镇两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保障农村公路技术状况稳中有升。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范设计、招投标、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和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2.5要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

要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绩效审计制度,重点考核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的利用情况,促进省级补助资金100%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应由财政、审计和纪检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审计。通过公开的监督审计,能够有效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投入与产出的效率,从而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建立以单位和个人为责任主体的考核体系,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考评结果与管理养护资金拨付、奖罚体系挂钩。省、市监督机构应增加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的抽查频率,增加日常抽查检查的分值比重,能够有效提高管理养护机构的日常养护意识,避免定期迎检时突击式养护。

农村道路管理法篇3

《意见》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举措:

一、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健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村委会专人监管,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各地要及时聘用交通协管员,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延伸到农村道路。有条件设立交警中队的乡(镇),要强化其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未设立的要加快推进乡(镇)派出所协管工作步伐,依法委托乡(镇)派出所行使交通安全执法权。

二、切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安监、建设、农业、工商、经贸、国税、地税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并明确整治重点内容为:对无(假、套)牌、无(假)证、挪用号牌及报废、拼装、自行改装的机动车、拖拉机(含变型、多功能拖拉机,下同)要依法予以查扣,对其驾驶人、所有人要依法处理,特别是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要当场予以查扣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安全标准(其中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要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暂扣半年以上不来认领的机动车、拖拉机按无主废旧车辆移交当地财政部门,依法公开进行销毁处理;对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机动车和拖拉机违规装载等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予以查纠;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要依法对驾驶当事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及相应的罚款;对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而驾驶运输经营车辆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从严处罚;对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险”的机动车辆要予以当场查扣,并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其所有人予以处罚;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要责令其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在农村道路占道设摊、堆放杂物和晒粮打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人为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纠;对外挂机动车、拖拉机要全面清理,严格执行检验规定,引导其回迁落户(经贸、质监、农业等部门要及时修订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变型拖拉机地方技术标准),对不符合我省注册登记规定的外挂拖拉机要开展联合整治,促使其回原籍地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未上牌摩托车(特别是未列入国家发改委上牌目录的摩托车)、拖拉机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和引导政策,简化办牌办证程序,方便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拖拉机办理牌证;简化农村地区新增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程序,适当减免注册登记费用,推行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确保新增摩托车、拖拉机手续完备,切实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乡(镇)、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行业部门路面管控和交通稽查等监管工作情况,交通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件办理情况,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情况,上级有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等。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召开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积极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有效减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四、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意见》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大安全投入,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物理隔离设施等安全防护设置,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对新列入农村道路硬化计划的公路,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农村公路技术规范及《福建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安保项目必须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设计审核关和竣工验收关。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含桥梁)安全防护设施,各级政府要组织全面普查,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交通和公安交警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抓紧整改,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对重要路段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要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有效保障农村道路建设成果。

五、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意见》强调,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化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目标责任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落实。要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村民自筹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机制。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农村道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

案》([2005]49号)和《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建、养、管各环节科学的工作机制。除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外,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支出。

六、切实加快农村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地区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认真规划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逐步把公交线路延伸到符合通行标准的乡(镇)、村,清理、规范农村客运收费的优惠政策,适当减免农村客运车辆附加费、运管费、养路费等相关费用,切实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的负担。各级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公交化经营,要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班次,扩大客运班车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客车通达深度。对客流量小的线路,可采取灵活的片区经营、滚动发车、循环运营方式,提高车辆实载率;对新开行的客运线路,可视情开行隔日班、周末班、赶集班车。依法打击农村道路低速载客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的非法载客行为。鼓励发展适合农村客运特点及市场需求的高效低耗型客车,逐步提高车辆档次,增强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对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规划、交通、国土、建设等部门要简化立项、建设、用地等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交通部门要提高其建设补助标准,加快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步伐。

农村道路管理法篇4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两创一促”总战略,按照“落实责任、保障投入、健全机制、平稳推进”的原则和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强化区级交通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扎实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促进农村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交通基础。

(二)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在2010年底前,基本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符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求的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农村公路路况良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区政府成立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制定管理养护实施办法,明确和落实乡镇政府、区属有关部门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监督乡、村两级的落实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协调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履行政府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中保障农村公路畅通的职责。

(二)区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应尽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管理、监督、考核制度,确保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逐步得到提高。区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段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规划,会同区财政部门编制上报我区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组织、落实县道的日常养护,监督检查我区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以及养护市场、养护质量等情况,提供管理养护技术培训和指导,指导并监督乡镇、村两级做好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区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劳社保、公安、国土资源、农林、建设、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

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建立由财政一般预算拨款(投入)、养路费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区财政和其他资金组成。乡镇及村级组织要积极投入资金和力量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区级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不低于县道年公里5000元、乡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的标准。

乡级财政对乡道、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年公里1000元、年公里500元的标准。

村级组织按照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筹措和落实村道日常养护资金。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省补助标准为县道年公里15000元、乡道年公里8000元、村道年公里1500元;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县道年公里6000元、乡道年公里3200元、村道年公里600元;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解决。

(三)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日常管理经费在日常养护经费中安排。

(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财政、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区交通局制订,市级交通部门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和基金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待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后执行。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区交通局。区交通局要建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专户,按照上级核准的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四、农村公路养护的作业方式和运行机制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护资

质的养护生产企业组织实施。

县道的日常养护作业由区公路管理段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级政府统一管理,交通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要明确班子分管领导,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落实工作人员,具体做好乡道、村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站业务用房。各乡镇要积极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乡道、

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及小修,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实现专业化、机械化。

五、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坚持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乡级政府、村级组织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一)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区公路管理段实施。

乡(镇)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要协助做好村道路政管理工作。

(二)区公路管理段要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考核体系及奖励机制,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村道路乡镇(街道)协助员、行政村路政信息员等协管机制,切实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区公路管理段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实践“三个服务”,充分发挥专业管理的主导作用,在做好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路政许可、监督检查、巡查处治、快速反应、应急抢险等各项制度,并根据农村公路的管理现状,克服困难,加大保障力度,科学、合理地安排现有路政队员、路政装备、办公执勤用房等,为有效地实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提供充

分的保障。

六、加强领导,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立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推动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支持公路养护场站建设,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

区审计和财政、交通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农村道路管理法篇5

一、*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现状

(一)农村公路概况。截止20*年底,*县地方管养的农村公路总里程为1731.461公里。其中:县道20条,472.781公里;乡道113条,1169.911公里;村道14条,88.769公里。

(二)现行管理养护机制。县地方公路管理段现有在职职工40人,50岁以上的有19人,40至49岁的有6人,39岁以下的有15人。其中本科学历1人,大专以上学历11人,中专学历2人,中专以下学历26人,助理工程师7人,技术员5人。配备有装载机、运输车及相关公路工程设施。有工程建设所需的设计、概预算等软件。

二、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通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和规范化,确保县道、乡道、村道常年得到有效管理养护和安全畅通,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三、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一)成立*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县交通局局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三位同志负责具体办公。

(二)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设置

1.保留*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为:领导班子4人,负责对地方段的全面领导,其中:设段长1人、副段长2人、党支部书记1人;办公室4人,负责文秘及其它事务性工作,其中:办公室主任1人;秘书2人、档案管理兼收发员1人;计统财务室编制2人(会计、出纳、统计员),主要负责养护资金的计划、管理和使用;工程技术室编制6人,主要负责工程管理(含养护工程的设计等)、统计、质量监督和合同管理等工作;*县路政管理大队编制10人,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指导各乡(镇)对乡道、村道路政的管理工作。

2.在乡(镇)设立公路管理所。各乡(镇)在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管理所,分管交通工作的副乡(镇)长兼任所长,其编制由各乡(镇)内部调配专(兼)职人员2至3名,受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双重领导,年终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负责检查考核。

3.遵循管养分离的原则,根据《公司法》等法规,对地方公路管理段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引导和培育具备养护资质条件的民营养护公司,在行政许可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要通过竞争参与农村公路的养护。

(三)各级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县人民政府职责:是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领导工作并组织实施,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县交通局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编制上报并组织实施已批准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和按程序开展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包发工作;监督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对辖区内农村养护资金、项目、质量、进度及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参与、协助交通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管、养工作及农村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职责: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具体负责实施已批准的养护工程计划;对养护资金、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县农村公路里程进行统计、建档立卡;检查考核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的各项工作;受交通局委托负责全县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职责:协助县交通管理部门完成公路的规划、建设工作及公路路政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上报公路水毁情况;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乡道、村道建档立卡。

村民委员会职责:依靠和发动群众,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管、养工作;定期维护公路,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组织沿线村民和本村党员、群众义务对公路维护保养,及时上报公路水毁情况及负责辖区内村道的安全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搞好农村公路的产权维护工作和公路统计上报等工作。

四、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

1.省拨公路养路费用于公路养护大中修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20%用于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及材料费开支。地方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比例返还,全部用于全县农村公路养护。

2.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道每年每公里补助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补助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补助1000元。

3.州级财政预算(养路费分成)安排部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4.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农村公路建设和管养资金100万元,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在此笔经费中统筹安排。

5.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出资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以及投工投劳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专户储存,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县交通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要充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对我县各等级公路的养护成本进行预算,明确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成本,明确养护经费的投入;省、级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特大自然灾害除外)。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超支不补。县交通、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五、运行机制和工作措施

(一)管理养护机构运行机制。

1.管养机构运行方式。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建立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分类运作机制,即: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只履行公路管理职责,具体养护工作由养护公司或沿线受益群众承担;实行管养分离后,原地方公路管理段拥有的工程机械经评估后全部有偿转让给养护公司,养护公司属于民营股份制企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

2、路政管理方式。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路政管理大队负责。其中,县道路政管理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路政大队具体负责;乡道、村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路政案件的处理由县路政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扩大超限运输治理的覆盖面,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3、养护方式。农村公路县道和乡道、村道中沥青路面、水泥路面的大、中修工程、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一次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通过招投标,由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公司实施,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可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的村民,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公路绿化、安全标志设置,按管理责任划分,县道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负责;乡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由各村民委员会负责。全县重要的县道遭到水毁时,应在水毁中断交通48小时内进行保通;乡道应于5天内保通;村道应于10天内保通。

(二)养护技术质量标准

1.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JTJ*5—94)的相关规定执行。弹石路面按照《*省农村公路弹石路面设计施工手册》执行。

2.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参照《*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3.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按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F80/—20*)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3第3号令)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年第446号)的要求进行验收,中修和小修工程参照执行相关部颁,竣工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养护。

农村道路管理法篇6

【关键词】农村;客运交通;问题及对策

一、当前农村公路客运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地区交通工具档次低、安全性能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目前一些边远的乡村,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两轮摩托车还是群众的主要交通工具。这些车辆价格较为低廉,与农村地区的消费水平相适应,但其安全性能大大降低,行车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稳定性和安全性差的摩托车在农村日益普及,不仅保有量最大,而且潜在的安全隐患也最为严重,与摩托车有关的交通事故所占比例之高更是令人触目惊心。

(二)农村地区运力与运量之间的矛盾极为突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与外界交往逐步扩大,农民出行的需求与日俱增。而非客运车辆由于稳定性、防护装置、制动等安全性能较差,给农村的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了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此外,根据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四级以下道路严禁9座以上客运车辆营运行驶,一些边远的乡村道路因等级不达标而无法通行营运客车,由此产生了农村群众出行的需要与运力缺乏之间的矛盾。一些不法分子乘虚而入,利用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甚至无牌无证车辆违法拉客,给交通安全埋下了严重的事故隐患。

(三)大量披着“合法手续”的外来车辆涌入农村道路,扰乱了农村客运市场,给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执法增加了更大的难度。由于全国各地挂牌政策不统一,一些在当地禁止挂牌的“五小”车辆便到外地(外省)上牌,取得“合法手续”,非法从事违章载客。交警部门对主干道加大整治力度后,不少超载车辆向农村道路转移;由于部分主干道公路需征收通行费,许多逃费车辆绕开收费站涌向县乡道路,给这些县乡道路交通带来巨大压力,给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同时也给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了重大的交通安全隐患。据调查表明,廉价又实用的“五小”车辆已经成为偏远山区农村运输的“主力军”,当前农村“五小”车辆载客的交通安全隐患已相当严重。

(四)由于警力少,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格局尚未真正形成,致使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薄弱,交通执法未能保持长期严管势头,造成农村“五小”车辆违章载客泛滥成灾。由于农村道路点多、线长、面广,受警力不足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农村顾及相对较少,对农村的道路交通进行调查研究则更少,缺少相应的长效管理机制。加上目前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交通管理重视程度还不够,造成了大部分农村道路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交通违章现象十分突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加强对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

为确保农村公路客运交通安全,在禁止非客运车辆载客的同时,要加大力度,积极发展乡村公路客运,因势利导,采取标本兼治,“堵”、“疏”结合的办法,既要满足山区农民出行的需求,又要有效遏制非客运车辆载客,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从根本上解决山区农民出行难和乘车安全问题。

(一)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的社会化管理,健全农村交通安全防控网络。争取当地乡、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一方面由县政府与各乡镇和交通、农机、安监、教育等有关部门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建立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究制度、交通安全责任考核制度、交通事故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如规定交通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客运线路的审批,管理农村道路上摩托车、农用运输车非法从事客运等违规行为,负责对客运车辆购置审批和技术检验、客运驾驶员资质审查以及对道路隐患进行整改等源头管理;要求农机部门严格加强变型拖拉机和农用车的管理,杜绝在农村道路上载客;明确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严禁学生乘坐“三无”车辆;交警部门负责农村道路交通的监督指导和交通违法查纠,从而形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部门治理、源头管理责任有部门落实、宣传教育有部门开展、严重违法有部门查处的局面。

(二)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和完善路面交通标志、标线。对道路基础条件差,达不到四级以上标准的公路,或者根本就无法通车的村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想方设法加大投入,可采取省、市、县、乡(镇)、村共同出资或出工出力的办法,尽可能按照等级公路的要求进行建设或修复;对基础条件较好的道路,交通、公路部门应对本区域的路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进行公路等级验收核定,设置明显规范的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以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并为开辟农村客运班车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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