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业规划(6篇)

时间:2024-09-24 来源:

水产养殖业规划篇1

一、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现状

(一)渔业资源现状。县属暖温带、半湿润气候,四季分明,海拔高度自西南向东北从9.6米平缓降至5.6米,马颊河、德惠新河、漳卫新河3条河流贯穿全境,宽10米以上的干渠28条,沟渠密布,形成了纵横贯通的河渠体系,河床面积14058亩;河渠水面总面积18591亩。水产养殖品种主要有鲢、鲤、鲫、鳙、草、团头鲂、杂交鲤、革胡子鲶、乌鳢、日本鲫、南美白对虾、河蟹、中华鳖等;近海溯河鱼类有赤眼梭、鲈鱼、刀鳍等;水生植物有藕、苇、蒲等。

县宜渔水面面积15800亩,其中水产养殖面积9900亩(池塘养殖面积5730亩,水库养殖面积4170亩),未利用宜渔水域面积5900亩。养殖池塘多分布在3条河流两岸,其中自然坑塘占79%,人工挖掘坑塘占21%,60%坑塘底部土质为粘土,40%为沙白土。

县宜渔荒碱涝洼地、废弃窑坑、村边湾坑等“三荒”资源2.85万亩,主要分布在崔口、严务、东辛店等乡镇,宜渔“三荒”资源丰富,地下水埋藏浅,浅表盐碱水适宜养殖南美白对虾、罗非鱼等广盐性水产品种。

(二)渔业生产现状。年,县水产养殖面积为8205亩,渔业总产量为2829吨,其中养殖产量2571吨,捕捞产量258吨;渔业总产值3159万元,其中养殖产值2053万元,水产苗种产值360万元,捕捞产值206万元,流通服务业产值540万元。莲藕种植面积2760亩,产量2830吨,产值849万元。以香海禅林古枣生态园、北海公园垂钓娱乐园、枣王村垂钓娱乐场等垂钓为主的休闲渔业,逐步发展成为渔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农民增收的新途径。

二、存在问题及前景展望

(一)存在问题。县渔业基础设施落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养殖规模小,产业层次低,带动能力弱。二是布局分散,聚集效应不明显,高效生态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三是基础设施不配套。四是渔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健全,技术人才匮乏,劳动者技能素质低,自主创新能力弱。五是苗种生产规模偏小、品种老化,优质良种供应不足。

(二)发展前景展望。一是农业结构调整为水产养殖业发展带来了机遇。水产品是重要的蛋白源,水产养殖业作为不消耗粮食或少消耗粮食即可获取优质动物蛋白的产业,在保障食品安全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二是渔业养殖产品市场潜力大。我省毗邻韩国、日本,水产品外销渠道广阔,加之人们饮食结构的调整,水产品消费需求快速增长,特别是名优特品种市场需求潜力巨大,为水产养殖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三是新技术、新成果的应用,促进了养殖技术的提升和水产养殖业的全面发展。四是宜渔养殖面积开发潜力大,县宜渔荒碱涝洼地、废弃窑坑、村边湾坑等“三荒”资源丰富,浅表盐碱水适宜养殖南美白对虾、罗非鱼等广盐性水产品种。五是休闲渔业前景广阔。休闲渔业集养殖、垂钓、观光、餐饮、娱乐和钓具销售为一体,成为渔业经济发展的新领域和新的增长点。

三、总体规划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高效、品牌渔业发展理念,以转变渔业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为主攻方向,以提高效益、渔民增收为目的,优化渔业资源配置,推行健康养殖、生态养殖,提升渔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水平,形成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现代渔业发展格局,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的开发建设和“一个突破四项提升,建设幸福”战略实施做出贡献。

(二)总体思路。采取招商引资、政策引导、强化服务、典型引导、名优推广等方式,扩大水产养殖面积,拓宽生产途径。根据全县渔业发展思路,科学规划,使我县渔业实现向质量效益型、规模效益型和生态效益型发展。

(三)发展目标。一是进一步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基本解决养殖水域产权问题,使群众明确养殖生产方向,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二是推进养殖生产布局更加合理,丰富养殖品种种类,健全产业链条,总结推广渔工商、产加销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培育壮大渔业龙头企业,发展水产品加工业,增加水产品附加值。三是扩大水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生产能力,完善养殖基础设施,逐步实现“环境优美、技术规范、产品安全、效益良好”的水产养殖目标。到年,渔业养殖面积达到10050亩,渔业总产量达到3600吨,渔业总产值达到5800万元,其中渔业养殖产值3960万元,渔业捕捞产值240万元,渔业流通服务业产值1600万元,分别比年增加22.5%、27.3%、83.6%、92.8%、16.5%、196.3%。莲藕种植面积达到4000亩,产量4100吨,产值1350万元,分别比2010年增加44.9%、44.8%、59%。

四、渔业滩涂区域规划

(一)高效生态池塘养殖区(Ⅰ区)。以南大洼为重点,辐射带动南侯水库、积水宜渔坑塘、窑塘以及盐碱涝洼地,规划面积6000亩,发展高效生态优质商品鱼基地,搞好池塘配套建设,调整池塘养殖结构,在精养鲤鱼、鲫鱼、草鱼等品种的基础上,发展名优特水产品养殖,引进推广精养、高效、低污染、节水养殖模式和技术,推行健康养殖和无公害养殖。

(二)品质渔业养殖区(Ⅱ区)。以水库周边、尚堂镇大郝渔场、中丁乡前大店为重点,规划建设品质渔业养殖区。以名优特生态养殖为主,推广“上粮下渔”、鱼藕混养以及渔牧、渔禽、渔果等养殖模式,以渔改碱,实行规模化经营。按照标准化生态池塘建设要求,发展南美白对虾、罗非鱼、河蟹、泥鳅、水蛭等品种养殖,开发整理池塘4500亩,使之成为无公害、绿色名优特水产品养殖生产供应基地。

(三)苗种繁育养殖区(Ⅲ区)。以徐园子乡东安务、常家镇于家店和尚堂镇枣王等3个鱼种场为基础,规划建设1000亩苗种供应基地,扩大基地的苗种繁育能力,确保渔业苗种供应,及时引进培育新品种,满足广大渔农对名优特水产品苗种的需求。

(四)旅游休闲渔业区(Ⅳ区)。规划建设面积5000亩,依托北海公园、香海禅林古枣生态园、马颊河风景区等,大力发展旅游休闲渔业。到年,初步完成旅游休闲渔业景区配套设施建设,打造旅游、休闲、垂钓、娱乐、餐饮、服务于一体的旅游休闲渔业区,争创“省级休闲渔业示范点”,打造渔业旅游品牌。

(五)河道养殖区(Ⅴ区)。对马颊河、德惠新河和漳卫新河等3条河流适合条件的河道开发河道养殖,采用围网养殖或网箱养殖,重点养殖草、鲤、鲫、鲢、鳙、泥鳅等品种。

五、保障措施

(一)政策扶持,促进渔业稳定发展。充分认识渔业发展巨大潜力和重要地位,把落实养殖水域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宜渔则渔、宜藕则藕”的原则,制定出台渔业园区建设、渔业标准化和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合作组织建设等奖励政策,大力支持渔业标准化坑塘改造、渔业良种培育等重点项目,将水产养殖规划落实情况纳入乡镇目标责任制考核,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深化改革,推进产业化进程。一是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搞好养殖水面承包经营和确权发证,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二是加强渔业合作社建设,积极发展无公害、绿色产品,扶持壮大渔业规模经营。三是加快调整养殖品种结构,实施名优高效无公害渔业工程,使渔业劳动者由“生产型”向“经营型”转变,渔业生产由“粗放型、数量型”向“集约型、质量型”转变。四是拓宽渔业生产范围,做好渔业与娱乐、旅游、餐饮等行业结合文章,因地制宜发展观光、垂钓等产业。五是加强水产品市场及信息体系建设,建立科研单位、龙头企业、批发市场、中介组织、养殖大户于一体的渔业信息网络体系。

水产养殖业规划篇2

关键词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现状;建设规划;江西宁都

宁都县位于江西省东南部、赣南的东北部,东西间距离61km,南北间相距117.2km。东邻广昌、石城,南接于都、瑞金,西与兴国、永丰交界,北同乐安、宜黄、永丰相连,是赣州市最北的一个县。共有24个乡镇,299个村,总人口76万人,2008年,全县水产品总产达到2.3万t,产值2.1亿元。宁都属赣南丘陵的一部分,是一个北部高、南部低,四周高、中间低的盆地地形。县境内地表水系发达,主要有梅江、琴江和青塘河。梅江发源于肖田乡朗际村,自北向南贯穿全境,全长145.2km,其主要支流有淋池河、黄陂河、会同河、固厚河和琴江,在该县境内控制流域面积2931.46km2,占全县总面积的72.38%。青塘河发源于青塘镇坎田村,流经青塘、赖村2镇,在该县境内55km,流域面积334.8km2,占全县水域总面积的8.26%。发源于石城县境内的琴江河,在宁都县境内的河长49.6km,控制流域面积461.1km2,占全县水域总面积的11.38%。全县水域面积1.66万hm2,占全县总面积的3.93%,有大(二)型水库1座,中型水库2座,小(一)型水库31座,小(二)型水库74座,共计108座,渠道1510.2km,稻莲田3.65万hm2。在宁都分布的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有鱼、虾、螺、蚌、鳅、鳖、鳝等,其中鱼类大致有13科,50多种。

1水产技术推广体系现状

2008年,宁都县利用养殖水面4580.40hm2,其中池塘2079.27hm2,水库1553.60hm2,河沟59.27hm2,农渔两用田888.27hm2,稻莲田养鱼3806.93hm2,水产品养殖产量达到2.3万t,水产品养殖面积和产量达到了相当的规模,但与之相对应的是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比较滞后[1-3]。目前,全县24个乡镇农技站中仅设有1名兼职水产员,没有单独水产站,导致许多水产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技术难以得到落实和推广,严重影响着水产业的发展[4]。

2建设规划

参照江西省水产局测编方案的要求,在继续建设好县级水产站的基础上,将在宁都县24个乡镇规划建设8个乡镇区域中心水产站,设人员编制32个,机构和人员隶属县农业局管理,人员工资和其他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全额拨款。

洛口站设在洛口镇圩镇,计划建设1栋占地面积130m2的3层砖混结构的办公及实验楼,设人员编制4个,负责水产技术推广及有关法规的宣传,其所辖服务范围包括洛口、肖田、东韶、团结水库等3个乡镇,该区域总人口57777人,2008年养殖水域为1126.07hm2,稻莲田养殖为341.27hm2。

石上站地点设在石上镇圩镇,计划建设1栋占地面积150m2的3层砖混结构的办公及实验楼,设人员编制5个,负责水产技术推广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其所辖服务范围包括石上、安福、东山坝等3个乡镇,该区域总人口60017人,2008年养殖水域为560.13hm2,稻莲田养殖为446.47hm2。

黄陂站地点设在黄陂镇圩镇,计划建设1栋占地面积180m2的3层砖混结构的办公及实验楼,设人员编制4个,负责水产技术推广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其所辖服务范围包括黄陂、小布、大沽、蔡江、钓锋等5个乡镇,该区域总人口85829人,2008年养殖水域面积为427.53hm2,稻莲田养殖面积为864.67hm2。

田头站地点设在田头镇圩镇,计划建设1栋150m2的3层砖混结构的办公及实验楼,设人员编制3个,职责是水产技术推广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其所辖服务范围包括田头、竹笮等2个乡镇,该区域总人口62497人,2008年养殖水域面积为460.87hm2,稻莲田养殖面积为226.27hm2。

长胜站地点设在长胜镇圩镇,计划建设1栋200m2的3层砖混结构的办公及实验楼,设人员编制5个,职责是水产技术推广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其所辖服务范围包括对坊、黄石、长胜等3个乡镇,该区域总人口115672人,2008年养殖水域面积为582.33hm2,稻莲田养殖面积为587.80hm2。

赖村站地点设在赖村镇圩镇,计划建设1栋130m2的3层砖混结构的办公及实验楼,设人员编制3个,职责是水产技术推广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其所辖服务范围包括青塘、赖村等2个乡镇,该区域总人口84377人,2008年养殖水域面积为369.67hm2,稻莲田养殖面积为329.93hm2。

固厚站地点设在固厚镇圩镇,计划建设1栋130m2的3层砖混结构的办公及实验楼,设人员编制3个,职责是水产技术推广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其所辖服务范围包括固厚、固村、田埠等3个乡镇,该区域总人口61013人,2008年养殖水域面积为366.87hm2,稻莲田养殖面积为419.87hm2。

梅江站地点设在梅江镇,计划建设1栋150m2的3层砖混结构的办公及实验楼,设人员编制5个,职责是水产技术推广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其所辖服务范围包括梅江、会同、湛田等3个乡镇,该区域总人口192854人,2008年养殖水域面积为550.80hm2,稻莲田养殖面积为292.93hm2。

3参考文献

[1]刘锡胤,于文松,周金泉,等.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对策[j].海洋与渔业,2008(3):21-22.

[2]李南.完善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夯实水产技术推广基础[j].海洋与渔业,2008(1):43-44.

水产养殖业规划篇3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发〔1999〕102号)、《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1〕18号)等政策和文件。

实施养殖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实现目标

通过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力求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一)、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

(二)、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

(三)、依法管理和促进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引导并促进渔业结构的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

(五)、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

三、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一)、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二)、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机构应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三)、水产养殖生产者要持养殖证方可申请苗种生产审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并享受国家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持证人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应按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饵、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

四、发证范围

(一)、国家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1、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2、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及土地基本用途。

(二)、对已养水域滩涂,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尚未领取养殖证的应尽快审核补发。

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予以调整。无证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三)、新规划用于养殖开发的水域滩涂,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考虑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或者因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以及当地传统养殖生产者。

五、发证办法

区人民政府是养殖证主管机关,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和审核工作。

(一)、发证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2、审核。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3、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对不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水域滩涂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5、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养殖证及内容

1、养殖证应当载明持证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养殖水域滩涂地理概位及平面界址图;养殖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养殖类型、方式;养殖证有效期限;养殖证编号等内容。

2、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等综合因素,养殖证有效期最高年限分别为池塘30年,湖泊、水库、河沟10年,提水养殖及临时养殖区为2年。

3、养殖证登记事项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殖证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养殖证实行年审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的养殖证自行失效。

4、对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库、江河、湖泊等水域滩涂,可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养殖证。在水域规划的主功能与养殖功能发生矛盾时,临时养殖有效期自然终止。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发证机关可中止该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并与广大养殖者的切身利益有直接关系。各镇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动员和部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各种渠道、方式进行宣传,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调查登记。各镇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对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养殖生产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并作图标志,建立档案。

(三)、发放证书。在调查登记的同时,全面开展养殖证的核发、换发、补发工作。在发放养殖证时,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发证前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监督与管理

(一)、养殖证是养殖生产的唯一合法凭证。持养殖证以外的其他凭证使用水域滩涂进行养殖生产的,或违反规定超越批准权限批准的,其批准文件无效,使用的水域滩涂由区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批准机关赔偿。

(二)、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改变养殖水域滩涂的形状及破坏其生态环境;

2、不得低于区内确定的各类水域鱼(苗)种亩放养量或省规定的养殖水域平均亩产量的50%;

3、不得向养殖区倾倒生产、生活垃圾;

4、不得将废弃的养殖设施弃置于养殖区域;

5、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不得使用禁用的渔药;

6、病死的养殖水生动物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7、起捕养殖水产品时,不得擅自使用渔业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

(三)、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对养殖场所内发生的疫病,应当及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四)、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渔业行政执法活动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养殖证和相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水域滩涂养殖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3、对水域滩涂养殖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拍照、摄像等;

4、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的水域滩涂养殖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八、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养殖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一年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养殖用途的。

(二)、未依法领取养殖证擅自从事养殖生产,其养殖条件符合养殖规划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其养殖场所不符合养殖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核准范围从事养殖生产或者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核准擅自转让养殖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伪造、涂改、买卖、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养殖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伪造、买卖养殖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监督与管理第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00元以下罚款;造成养殖生产者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监督与管理第三条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权,由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九、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站在维护渔民的利益,促进渔业发展,保持稳定的战略高度出发,从渔民的利益出发,全面推进完善养殖证制度。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措施保障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

水产养殖业规划篇4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水域、滩涂和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渔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推行渔业标准化生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水生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渔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下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省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跨市、县的或者两个以上市、县共同生产作业的渔业水域、滩涂,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或者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八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养殖管理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对水域、滩涂利用的统一规划,会同交通、国土资源、建设、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防洪、防风等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划定养殖保护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水域、滩涂养殖容量的调查评估,根据养殖区域的自然承载力,确定养殖容量并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十一条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域、滩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养殖证,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注册登记后,发给养殖证。养殖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需持有养殖证方可申请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资格等。

第十二条核发养殖证应当符合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规划和区域养殖容量要求,并优先安排以下当地渔业生产者:(一)养殖水域、滩涂毗邻所在村、乡(镇)的;(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从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三)因养殖规划调整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

第十三条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第*条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按照养殖证许可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二)合理使用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并做好使用记录,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饲料、饵料、添加剂等;(三)不得向养殖水域倾倒生产、生活垃圾;(四)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防止病害传播;(五)防止对水域生态系统有危害的养殖品种逃逸。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并加强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并协助做好无公害水产品认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的水域环境、水质状况、水生生物毒性和疫情等的监控,并对水域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养殖品种和方式予以限制。养殖水域环境遭到污染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或者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暂时关闭养殖区域。

第三章水产苗种管理

第十七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应用良种良法,按照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进行生产,建立生产和技术档案。生产和销售的水产苗种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销售的水产苗种应当附有质量合格证。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苗种质量的监督管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和销售单位进行苗种质量检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生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对辖区内水产品批发市场、水族馆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批准拥有高危水生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进口、出口水产苗种、亲体以及从境外引进水生生物物种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从境外引进的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必须在指定的场所养殖、孵化,需转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进口、出口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疫。

第四章捕捞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发展远洋捕捞业,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量合理安排近海捕捞,严格控制沿岸渔场和江河的捕捞强度。

第二十三条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毗邻海域捕捞限额的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和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其他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相关市人民政府确定或协商确定。捕捞限额的分配方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捕捞渔船的数量和功率。新造、改造、进口、购置渔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领渔业捕捞许可证。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休渔期、禁渔区等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和渔船作业规范;不得在航道、锚地设置碍航渔具;禁止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大中型捕捞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按规定使用船位监控装置。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

第二十八条因养殖、科学研究及其他特殊需要在特定的渔场、渔汛、使用特殊方法捕捞,或者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定置作业、采捕小贝类作业以及潜捕作业,不得跨县生产。确需跨县生产的,必须向渔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为其水上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海上自救互救和船东互保业务。

第五章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水生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进行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加强鱼、虾、蟹等水生动物的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洄游通道以及人工鱼礁区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工增殖放流的监督管理。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区进行人工增殖放流,应当进行科学评估。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鱼礁建设和人工鱼礁礁体以及礁区的保护管理。人工鱼礁的建设实行规划论证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单位和个人可以投资兴建准生态型、开放型人工鱼礁。

第三*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第三十五条在鱼、虾、蟹等经济水生动物产卵场和洄游通道建闸、筑坝等建设项目及水下开采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渔业环境监测站,纳入全省环境监测网络。其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依据。在鱼、虾、蟹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养殖场等重要渔业水体不得新建排污口,已建排污口的应限期治理或搬迁。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水工建设、疏航、勘探、爆破、兴建锚地、排污、倾废等不得损害渔业资源。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渔民和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休闲渔业或者其他职业,对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适当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内渔业水域和渔业资源状况划定游钓等休闲渔业区。从事休闲渔业的船舶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适航标准,并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登记。未经检验登记的,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休闲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标准及休闲渔业安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未依法领取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妨碍航运、行洪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饵料、饲料、添加剂,向养殖水域投放生产、生活垃圾,以及不合理处理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销售的水产苗种、亲体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从境外引进水生生物物种的,进口的苗种、亲体未在指定场所养殖孵化或者未经批准转售的,没收非法引进的水生物种、苗种、亲体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作业规范,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或者未按规定使用船位监控装置的,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因水工建设、疏航、勘探、爆破、兴建锚地、排污、倾废等破坏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致害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水产养殖业规划篇5

关键词:农村;畜禽;养殖现状;分析;对策

畜禽养殖业在我国发展由来已久,由原来的“鸡蛋换盐”的“小农经济”模式发展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产业,同时现代畜牧业的快速发展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农村畜禽养殖业在我国现代畜牧业发展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虽然很多经济发达地区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较快,有的地方已经上升到工业化管理模式,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还是以农村养殖为主,目前,我国畜禽养殖水平参差不齐,管理能力还处于雏形阶段,规模化程度还不高,养殖合作社、私营养殖企业、养殖场和养殖大户等多种养殖方式并存,分析总结我国农村养殖情况和存在的现状,积极采取应对策略,全面推进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

一、农村养殖存在的现状

1.散养占有相当比例。随着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畜禽养殖业也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涌现出了很多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场和大型养殖企业,原来的散养户也逐步转型升级,但是农村散养还占有相当比例,据调查统计,目前散养畜禽存出栏量还占有40%-60%,在中西部地区可能还会更高,散养养殖设施建设还比较落后,畜禽舍相对简陋,保温和散热效果不好,配套设施不完善,直接影畜禽健康生长。

2.畜禽养殖结构还不够合理。近几年加快了畜牧业结构调整,畜禽养殖结构逐步趋于合理,但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着重猪鸡轻牛羊、重常规轻特种、重数量轻质量、重舍饲轻放牧的现象,虽然牛羊养殖发展速度快,但规模水平和集约化程度还达不到猪鸡养殖水平;特种养殖利润高风险大,很多养殖场户想染指饲养又怕遇风险造成损失,所以出现特种养殖发展缓慢;舍饲养殖业发展快于放牧养殖,增加了人畜挣粮的矛盾,秸秆和饲草利用率偏低。

3.规模化标准化水平低下。虽然加大了标准化示范创建力度,扩大了养殖规模,但是实际养殖量与养殖场畜禽位还有差距,存在着畜位多养殖量小的问题,个别地方空舍空圈依然存在,“有钱建场没钱养殖”,远远达不到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的要求,标准化水坪不高,设施建设、饲养管理、饲料使用、养殖用水、兽药使用等达不到规范化,距离“五化”要求还相差甚远。

4.养殖场规划设计不科学。大部分养殖场规划设计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有的养殖场利用自然形成的地形建设,低洼不平不规则,畜禽舍之间相隔距离较近,净污道不分,生活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不能严格分开,有的混在一起,不符合养殖场一般要求,更谈不上标准化建设,有的养殖场只有饲养舍,缺少饲料房、消毒室、兽医室、配种室、隔离室等配套设施,有的养殖场距离居民区、水源地或交通要道较近,不符合动物卫生条件要求。

5.饲养管理还比较落后。养殖场科学配方饲养比较少,存在着“有啥喂啥”、饲料单一、饲喂方式简单等现象,直接影响畜禽生长。畜禽饮水不卫生、不充足,有时出现缺水少料现象;管理方式比较粗放简单,畜禽舍卫生条件较差,奶牛养殖存在着人工挤奶现象,即浪费人力又不卫生;养殖场频繁更换饲养管理人员,养殖场所不安静、噪音大,给畜禽造成应激反应。

6.产业化水平较低。畜禽养殖场综合养殖效益比较低下,养殖产业链较短,产-供-销-加脱节,从事养殖的养殖场效益低,而从事加工销售的却有高利润,产业化水平还很低,有的养殖场不懂得产业化经营,缺乏拉长产业链、增加畜禽养殖综合效益理念。

7.应对风险能力低。畜牧养殖业发展本身就是波浪式,有高峰期也有低谷期,养殖场高峰时期发展迅速,低谷期严重亏损,缺乏应对市场风险、行业风险、疫病风险的能力,特别是一些小型养殖场会出现低谷期“血本无归”或倒闭关门现象,以养殖合作组织运行的企业基础薄弱,缺乏低谷运行资本,合作社社员出现退社撤资现象,不能自行应对市场和行业风险。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畜牧业市场风险尤为严重,风险频率和风险影响较大。

8.养殖记录不完善。小型养殖场户养殖生产记录、养殖档案不规范、不完善,有的养殖场没有养殖档案,养殖场饲养管理、疫病防治、防疫消毒、饲料兽药购置使用、生产销售等制度缺失,生产管理混乱,产品销售追溯体系不健全,生产资料来源不明确,给养殖生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带来诸多不利因素。

9.养殖环境污染依然存在。近几年,加大了对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养殖环境污染得到了很大改善,但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着“污水遍地流、粪便到处见、臭味熏满天”的现象,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中小型养殖场虽然对粪污进行了治理,建设了污水池和贮粪场,但是在处理上没有达到无害化、规范化,个别地方存在着畜禽所产粪便远远超过当地的土地消纳量。

二、主要对策

1.加大对畜牧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国家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不断完善养殖场设施建设,切实加大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大项目争取和招商引资,抓住政策倾斜的有利时机,加大资金投入。通过入股经营、合作经营、联合经营等形式,吸纳社会资金投资养殖业,协调金融部门通过小额信贷、“四位一体”贴息补助等形式,加大对畜牧业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畜牧业社会影响力和支持力。

2.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和生态养殖要求,科学设计,合理布局,规模养殖场净道污道严格分开,生产区、生活办公区、粪污处理区自然分开,畜禽养殖圈舍中间间隔一定距离,粪污处理区要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生活办公区要建在生产区的上风向。

3.加快畜牧业结构调整步伐。各地可根据实际,及时调整畜牧产业结构,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大力发展牛羊业,猪、牛、羊、禽平衡发展,注重发展奶牛养殖,肉、蛋、奶比例协调,在保证常规养殖的基础上,通过市场考察适当发展特种养殖。

4.积极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以标准化示范创建为契机,积极推进规模养殖、标准化养殖发展,切实提高养殖水平,引导小型养殖场转型升级,养殖户退村入区,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五化”要求,促进养殖场进行标准化示范创建。

水产养殖业规划篇6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要求,加强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推行水产健康养殖。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并举的理念发展养殖业,增加渔农民收入,促进渔业生态环境改善,达到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稳定养殖面积,通过推进健康养殖方式的转变,增加设施投入,促进产业、品种结构的调整和提高养殖技术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质量安全的水产养殖业。

二、工作目标

**年通过推进水产健康养殖行动,实现以下目标:一是通过创建健康养殖示范区,创造良好的养殖环境,**年计划创建6个示范场(区),使全市示范场(区)达到20个以上,达到辐射带动周边养殖户的作用,促进养殖技术水平全面提升,水产养殖生产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目的。二是通过技术引进,技术创新和普及,明显提高水产苗种质量和养殖技术水平,在降低能耗的基础上,提高经济效益,增加渔农民收入。三是强化水产品质量的源头治理保障质量安全。全年对养殖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测样品400个以上,药残检测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6%以上。四是加强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水产良种繁育和水生动物防疫等支撑体系建设。五是加强养殖行业的管理。严格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继续推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养殖权制度建设,全市养殖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编制和颁布有新的突破,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率达到80%以上。

三、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进一步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区)创建工作

主要内容:**年创建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示范场2个,示范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创建循环节水池塘养殖示范场3个,示范面积600亩以上;创建大水面养殖示范场1个,面积1000亩以上。严格健康养殖示范区的申报工作,从严筛选,优先从优势水产品养殖示范园区选择一些积极性高、带动力强的园区,通过强化基础设施、水循环利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减少养殖用水的排放;通过技术培训、技术支持,达到依标生产的目的;通过健康养殖管理制度的建立,提高管理水平。引导生产者树立生态渔业的观念,在发展精养高产健康养殖的同

时,提倡利用生物特性多品种生态养殖,发展水库生态渔业、利用湿地进行大水面生态养殖。以南美白对虾养殖为重点,保护南美白对虾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创建第三批健康养殖示范场(区)的同时对第

一、第二批健康养殖示范场(区)进行监督和检查,保持其示范带动作用。

实施步骤:4月底前,市局选择确定第三批农业部水产健康示范场(区)申报单位名单并报农业部;5月至10月对第三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申报单位的创建工作组织培训、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对第

一、二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区)的示范工作进行复查,发现不合格单位上报农业部取消其称号;10月至11月按照农业部部署组织对示范场进行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上报农业部。

(二)继续深入开展科技入户及示范推广活动

主要内容:重点示范推广我市水产养殖主导品种南美白对虾,选择一个海水、一个淡水主养南美白对虾的区县作为**年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县。海水养殖主推小面积高水位高盐度海水兑淡水全封闭健康养殖技术,淡水养殖主推以微生态制剂水质调控技术为主的健康养殖技术。通过“科技入户工程”的实施,使示范区良种覆盖率达到100%,普及先进、适用养殖技术、防病技术和质量安全保障技术,先进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均达到90%,示范户依标生产率达到90%。示范户平均亩产250公斤/亩,亩经济效益5000元以上。总产量比原水平提高10%,亩经济效益比原水平增加10%。

实施步骤:1月~3月为筹备阶段,确定汉沽区1.2万亩和津南区1万亩作为渔业科技入户万亩健康高科技养殖示范区。在示范县各选择25个科技示范户作为科技入户实施点,为示范户提供先进实用、配套集成的产品与设施设备,使示范户的养殖能力和养殖水平得到更加快捷有效地提高,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同时辐射带动周边养殖户500户。渔业科技入户工作主要围绕优势水产品南美白对虾产业带养殖示范园区及健康养殖示范区来进行,成立科技入户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科技入户专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和健康高效科技养殖示范方案,并对方案进行评审和论证;确定入户指导单位,指定入户技术员,制定技术指导工作方案,做好对示范户的技术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4月~10月为入户指导阶段。以实施春季、夏季、秋季行动为重点进行入户指导,春季行动主要以实施养殖池水盐度的控制、健康无病虾苗的淡化养殖技术、虾苗的中间培育技术为主;夏季、秋季行动主要以实施养殖水环境的调控技术、微生态制剂水质调控的研制与推广、病害防治技术及鱼病防治药物的监测、健康养殖生产管理技术为主进行。11月~12月为总结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进行项目总结、抽检、验收,总结典型经验,形成验收总结报告,初步制定2009年渔业科技入户工作方案计划。

(三)加强良繁体系建设,搞好苗种生产管理

主要内容:组织做好部级水产良种场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建设工作,监督指导部级水产良种场和遗传育种中心建设工作,组织做好市级水产良种场监督检查工作。积极争取资金建立

良种补贴制度,鼓励引进、选育新品种、良种。规范和完善市级水产良种场管理。继续做好苗种生产的监督和管理,重点做好南美白对虾、良种鲫鱼苗种繁育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步骤:4~5月根据项目指南组织部级水产良种场工程项目申报、验收工作;5~6月监督指导部级水产良种场和遗传育种中心建设工作及市级水产良种场的监督检查工作;4~5月对《市级水产良种场管理办法》(讨论稿)征求意见;4~6月对苗种生产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主要检查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检疫证、生产记录、渔药使用情况。

(四)进一步推进水生动物防疫工作

主要内容: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组织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做好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继续组织做好鲤春病毒病的监测工作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开展渔业职业兽医试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编写职业兽医资格考试相关资料,组织开展培训及考核工作。做好水产苗种检疫,从源头控制病害传播,加强水产养殖病害监测工作。**年继续采取机场和产地检疫相结合的办法,重点放在产地检疫,进出市苗种检疫率达到90%以上。发挥区(县)人才和技术在水产苗种检疫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经由各区(县)进出市苗种的检疫,原则上委托给区(县)进行检疫。市病害防病中心负责机场检疫和全市检疫人员的技术培训,依据每年的病害监测和疫病流行情况,制定检疫方案、检疫项目,指导区(县)的检疫工作,对区(县)目前没有能力检疫的项目由市防病中心协助检疫。年底根据各单位检疫的实际工作情况下达检疫经费。

实施步骤:4月组织水生动物防疫法律知识培训、下达鲤春病毒病专项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出台《重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4~5月研究制定《**市渔业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市渔业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会议》,安排布置执业兽医相关工作;5~6月出台《**市渔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试行)》、《**市渔业处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编写培训教材;6月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培训及资格考核工作,7月颁发**市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完成渔业执业兽医和水生动物诊疗机构注册,8月公示注册机构和个人,10月对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进行总结。4~7月组织开展水产苗种检疫工作讨论会,安排布置检疫工作,组织检疫培训工作,全面开展水产苗种检疫工作。

(五)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

主要内容:**年在做好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的同时,鼓励和推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将重点放在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监测上。计划全年新认定无公害产地20处、面积4500公顷;推荐产品认证45个。**年认证绿色水产品和有机水产品各1个。创建4个“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区县”、10个“无公害水产品基地乡镇”。组织全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改进抽检方法,加大水产养殖环节药残监测力度,计划全年组织2次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禁用药物残留监督抽查,抽检样品数量增加到400个以上,同比增长50%。加强检测机构建设,增加样品检测项目和提高样品检测速度。

加强用药管理。以鲫鱼出口项目为重点,加强水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管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是建立

药残监测制度。投放苗种做到来源清楚,在生产中期或后期进行药残检测。二是严格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市水产局组织技术部门和渔政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无生产记录及违规用药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实施步骤:全年开展无公害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7月组织开展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强化行政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是否污染、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对存在问题坚决依法予以查处。7月对鲫鱼出口生产基地进行药残检测并检查。10月组织开展“**市中秋节、十一黄金周节日期间水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监测”活动,对全市水产品生产基地、部分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超市进行监督抽检。11月下旬开展“元旦、春节节日期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活动,将对全市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全面开展水产品监督抽检。

(六)积极推动养殖证制度建设

主要内容:制定《**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组织制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从渔业生产现状出发,充分考虑渔民所需空间,处理好水域、滩涂养殖功能与其他功能的关系,统筹安排好养殖功能布局。同时要将适养的浅海、滩涂、水库和盐碱地资源尽可能纳入规划,报政府批准。落实《物权法》要求,继续组织核发《养殖使用证》,作为渔民确权使用凭证,保护广大养殖生产者的自身权益,**年全市养殖证发证率要达到80%以上。

实施步骤:4月制定《**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4月下旬召开全市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动员会议,指导区(县)编制《水域滩涂规划》。5~8月全市组织核发《养殖使用证》。9~10月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检查养殖证制度建设情况,养殖证发放落实情况。11月召开养殖证制度建设工作总结会议,对成绩突出的区(县)予以表彰。

(七)全面开展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

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完善行动的实施方案,明确各级职责和任务,突出抓好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和养殖过程中的药品使用的执法检查,取缔无证生产和查处违法用药行为。切实加强执法人员和养殖生产者水产养殖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增强养殖生产者的守法意识,加强各部门的协同配合,逐步建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以渔政执法机构为主,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环境及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协作配合的水产养殖业执法工作机制。

实施步骤:3月底下发《**市**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并做好执法前的准备工作。4~6月市渔业执法机构组织各县渔业执法部门检查部级、市级水产良种场和苗种场,并到机场对外省市进入我市的苗种检疫情况进行检查。7~10月检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优势水产品养殖示范园区、无公害生产基地渔药使用情况。4~10月市渔业主管部门将组织2次以上督查,4月下旬至5月上旬组织第一次督查,8月上、中旬组织第二次督查。11月由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组织区县渔业执法部门对全市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进行总结,于11月20日报市水产局。

四、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区(县)渔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制定本区(县)的实施方案。为保证本“行动”实施,做到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市成立水产健康养殖推进行动领导小组:

渔业管理处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健康养殖示范场(区)的申报、检查、验收,养殖证制度建设、水生动物防疫、良繁体系建设、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管理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项目申报、督促检查、协调,组织验收。

科技市场处负责技术方案的制定,组织技术培训,科技入户和技术推广工作。

渔政环保处负责组织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执法检查。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负责执法工作。

市水产研究所、技术推广站负责技术培训、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工作。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

市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心负责水生动物病害防疫检疫,健康养殖示范场(区)技术指导工作。

各区(县)成立相应的由局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责任到人。

市、区(县)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相关问题,督促、检查工作执行的情况。

五、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区(县)的健康养殖推进行动实施方案,将推进行动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积极完成推进行动的各项目标。在工作中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为水产健康养殖创造良好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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