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政策条件篇1
[关键词]住房金融公平效率运行目标
住房作为私人消费物品,居民购买力的高低不同,造成了住房分配上的不公平,所以,作为政府要对居民解决住房问题加以干预,以便增加社会福利。而在目前我国财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就必须借助金融手段来解决该问题,而金融的运行又往往以效率做为优先考虑的目标。那么,在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运行中,就会存在公平与效率的两难抉择问题。
一、政府干预住房金融的必要性
住房金融市场是住房金融产品交易的场所和机制,它肩负着为住房消费融资的功能以及对住房市场的调节功能。但现实中的住房金融市场也存在着失灵的问题,使住房金融市场的功能不能有效地发挥。
1.住房金融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
在住房金融市场上,银行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购房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即当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对购房者的还贷能力并不能像借款人自己那样了解其真正的还贷能力。不同购房者贷款人的还贷能力是不一样的,由于银行很难真正去区分各类购房者的还贷能力,对不同购房者的贷款风险难以详细区分,只能根据整个市场的平均风险水平来确定贷款利率和贷款的条件。这种不对称则可能会导致逆向选择,引发道德风险,因此而增加了交易的成本,并引发市场的低效率。
2.住房金融市场的外部性
在住房金融市场上,其外部性表现为某些住房金融主体的行为活动对整个金融体系以至于整个经济体系造成负面或正面影响,但却没有承担相应的成本或获得相应的收益。外部效应的存在,使得住房金融产品的市场供应不能平衡,只能是过多或过少,导致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扭曲。因此,政府对住房金融中的外部性问题,特别是金融风险问题,必须进行有效的干预。
3.住房金融市场的垄断性
垄断市场由于面临的是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使得产量减少而价格上升,这在住房金融市场上可能表现为抵押贷款规模减少、贷款利率上升、贷款条件苛刻以及服务质量下降,结果导致资源浪费和社会福利损失,加剧住房分配不公,抑制住房金融业的发展。为了纠正这种市场失灵,政府最重要的职能是制定反垄断政策;也可以在保证一国金融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开放一国住房金融市场,促进市场竞争;或者采取管制措施进行干预,包括利率管制和贷款规模管制,即规定住房贷款的最高利率以及发放贷款的最小规模。
二、政策性住房金融运行目标的多样化
从效率与公平的角度看,政策性住房金融运行的基本模式可以划分为“效率优先型”、“公平优先型”、“效率与公平兼顾型”三种。
1.效率优先型的政策性金融运行
作为效率优先型的典范,美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主要以私人供给为主导,政府的角色主要是照顾市场无法满足其住房需求的人群,如老人、失业者、单亲家庭、外来工等,他们在劳动市场中已经处于不利地位,也因此更难以在自由的房屋市场中满足住房需求。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刺激经济的发展,美国政府利用发达的金融市场与金融机制,运用抵押贷款方式促进住房建设和居民购买自有住房,一般可以给买房的居民提供相当于房价70%至80%的住房信贷,很多中低收入家庭依靠这种信贷获得住房。给买房者以优惠,包括降低贷款利率和对用来还本付息的个人收入免征所得税。
所以,美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运行体现的是以市场为主体的效率优先型运行模式,政府主要是通过提供抵押贷款担保为主要的政策手段而不是直接干预的方式解决居民的自有住房问题,也就是说,美国政府对住房金融市场的干预,注重的是发挥市场的力量,通过引导市场来实现政府的住房福利目标。
2.公平优先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运行
公平优先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以新加坡为代表。新加坡中央公积金于1955年建立,从简单为退休后或不能继续工作的会员提供经济上的保障的强制储蓄,以人民自力更生为基础,雇员和雇主根据工资缴纳,所缴纳的公积金不缴所得税,存款属于雇员,存款享有利息,存款和努力成正比,雇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一次性提取存款的一种制度。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不仅有效地将个人(每个人对自己的中央公积金存款的安排有很大的控制权),同时也把他的家人、他的雇主、社会和政府都纳入到了社会保障中。新加坡公积金的存款来自雇员和其雇主所缴付而获政府豁免纳税的公积金。其公积金缴交率一般是工资的40%(或更高),即雇员付20%,雇主付20%。
新加坡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是以强制储蓄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为基础,政府全面干预住房金融资金的来源与运用,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平原则。
3.公平与效率兼顾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运行
日本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是公平与效率兼顾的代表。其按资金来源可分为政策性金融和民间融资两大类。其中政策性金融,即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自治团体所提供的住房融资,在整个住房金融体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日本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是以住宅金融公库为核心主体,以商业银行为辅助机构,以公库住房融资担保协会、住房金融普及协会、公库团体信贷特约人寿保险公司为中介服务者的金融组织机构及其体系相互的协调,兼顾效率与公平。在日本,凡是居民建造或购买的住房在是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均可向住宅金融公库申请低息贷款,其平均利率比商业银行的贷款低30%左右,贴息则由财政部门承担。财政补贴和融资制度是日本建设指导和管理住房建设的重要途径,不仅个人能申请,地方政府如住房建设资金短缺也可向公库或公团申请,而且民营企业也可以通过公库的中长期低息贷款进行各种项目的住房建设。日本的民间金融机构在住房信贷方面也非常活跃,提供众多的符合市场要求的产品。这样,民间和官方相互结合,公平与效率兼顾,较好地满足了日本住房金融的资金需求。
三、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运行目标的选择
针对公平优先、效率优先、效率与公平兼顾三类政策性住房金融运行目标,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住房发展中对效率与公平采取不同的取向,我国应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运行机制。
1.发达的住房金融是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的先决条件
要解决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就必须在住房金融的调节中实现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有机结合,所以,必须构建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即围绕住房由政府发起或支持成立的金融机构体系,以调控住房贷款规模和结构、提高住房贷款流动性,实现政府对住房金融市场的政策性促进职能。所以,建立发达的住房融资体系,势必能使住房投资资金进入良性循环,也有助于住房市场合理均衡地发展,降低住房金融的风险。
2.政策性住房金融的重点仍应以消费者金融为主
在西方的住房解决实践中,从20世纪60至80年代也曾有过大量建造经济适用房、低价房的情况。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种政策己经在西方国家被逐渐彻底抛弃,已经几乎看不到任何发达国家的政府有直接或间接出面建造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其原因应该是人们逐渐发现这种经济适用房政策效果并不佳,产生很多的副作用,存在着重大的内在缺陷。
而与以建造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供应主义路线相比,许多发达国家住房政策中,对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支持主要从需求入手,即,通过各种形式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来帮助中低收入者提高在住房消费上的支付能力,由中低收入者自己去选择在市场上的购买或租赁,自己选择所需要的住房。目前,我国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形成的以经济适用房为中心的住房金融体系建设已经走到一个关键的转折关头,充分吸取国际经验,顺应国际潮流,建立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现实情况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制。
3.完善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是政策性住房建设金融发展的必要保证
完善住房保障和建立分类住房供应体系是实现住房公平的基础条件。在住房问题解决得好的国家,无一例外地建立起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住房分类供应体系。可以肯定的是,各国居民中的中低收入阶层特别是低收入阶层,如果没有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经济支持,是很难解决好住房问题的;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最佳方法,是实行分类供应,即对高收入者住房不给优惠,对中低收入者住房以政策性优惠,分类供应让居民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获得相应的住房,又能各尽其能,相比较而言,优于其他住房供应体系。
4.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融合
确定适合本国国情的政策性住房金融运行目标,是关系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成效的长远战略问题。要解决住房问题,增加社会福利,需要“综合治理”和一系列的适配条件。尽管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是以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为开端的,但在具体的各个方面却有很多不同之处。我国地域辽阔,住房市场高度分散,各地环境与条件迥异,地价差距很大,因此我国并不能完全仿造新加坡建立完全公平优先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效率优先的美国模式更加不适合我国,因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人多地少的国情、居民收入结构、金融市场效率等方面的条件与其有明显差异。因此,现实的选择是效率公平兼顾型的发展模式,而公平与效率兼顾型模式又有不同的发展道路,必须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
参考文献:
公积金政策条件篇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9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加快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政策体系,继续完善和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制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一)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
**年,要继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从2008年起扩大保障范围,将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做到应保尽保。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是:
1.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县(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为了使困难家庭真正得到实惠,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采取与经济适用住房一致的货币补贴方式,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家庭总建筑面积最高50平方米,最低3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市场住房租赁情况核定一次,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保障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
(三)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为:
1.市、县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不得低于10%;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增值收益余额在市区和所辖县(市)之间的分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进行;
3.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4.其他资金。
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9月底前向政府提供下年度保障资金需求情况,经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负责筹集,并于下年度初将保障资金划转至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项目预算管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专款专用。该项资金专项用于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补贴发放、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保障人员培训等工作经费。市、县财政每年在作预算安排时,应将筹集的前两项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如果不足,还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再从一般预算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加以弥补。
(五)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
建立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的动态化管理机制。对经审核公示符合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发放《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并逐个家庭建立档案。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取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家庭的有关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对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及时收回并注销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方针、政策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县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障资金,并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最低收入家庭名单。在市区,由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审核,并会同街道办事处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办事处负责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并初步审查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入户核查。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方式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和具体实施细则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的。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向低收入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进行。
过去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各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建为主,拟试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形式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加强在建和续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管理
1.市区在建和续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县(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严格按照冀政〔**〕95号文件规定执行,需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按照冀政〔**〕95号文件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印发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之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多层楼房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楼房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2.改革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转让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必须交由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销售。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以市、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3.加强危房改造项目管理。具体实施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危房改造管理的规定》(邢政〔**〕13号)文件执行。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落实会议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备案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年底前要正常运转。
(二)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目前尚未给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县(市),**年底前必须建立制度,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管理部要加大执法力度,调查、掌握所有单位职工人数情况,对能缴而不缴、断缴、欠缴单位上门催缴,对拒不缴纳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基数
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部分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部分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应高于15%。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拟定、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月缴存额的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四)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
要加强宣传,通过媒体、广告让更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了解公积金的贷款功能和相对于商业贷款的优惠条件,在需要住房贷款时首选公积金;调整贷款额度和期限,最大贷款额度可达3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0年。简化贷款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五)实行考核办法
继续执行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年印发的《**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管理部的工作成效与奖惩挂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五、加快城市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改造
(一)大力实施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整治
对市区2003年—**年已经完成治理改造的旧小区,要加大管理和维护力度,根据各旧小区的管理现状、产权归属等,采取聘请物业公司、业主自治、产权单位后勤管理等多种形式,实施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巩固治理成果。对市区未治理的旧生活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督促和协调力度,完成治理任务,使市区旧住宅小区的居住条件和管理水平有较大改观。各县(市)要对旧住宅小区进行调查摸底,对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年久失修、基础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的旧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整治资金可通过“居民出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解决,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道路和基础设施的维修。
(二)积极推进老城区拆迁改造
对不具有综合整治和保护、利用价值的老城区特别是危旧住房,有计划地进行拆迁改造。市及县(市)应抓紧编制城市房屋拆迁改造规划,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改造步伐。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征收、拆迁和安置,形成的净地以招拍挂形式出让给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对旧区改造,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制定优惠政策。
六、发展和规范住房市场
(一)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
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取消公有住房首次上市时监察部门的意见、原产权单位审批等政策,逐步取消再上市的门槛,激活住房二级市场的交易。同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根据国家连年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交易的全程监管,大力查处违法违规审批、违规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项目开发建设中违法违规操作等行为。以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为中心,为我市房地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氛围。
七、完善配套政策
(一)落实经济政策和建设用地
一是廉租住房和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要根据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三是住宅小区外城市基础设施由政府负责配套建设。四是商业银行根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申请向其提供贷款,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五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六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加快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推进和规范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依据。
八、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
(一)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组织体系
按照规定程序,将**市房产管理局更名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全面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此项工作要在**年11月20日前完成。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也要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职能。设置房产管理局的县(市),也要按照规定程序,将房产管理局统一更名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全面履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等项房产管理职能。此项工作要在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
市、县要整合和完善房产管理部门现有事业机构编制资源,成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作为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销售和上市内循环等事宜。此项工作要在2008年3月1日前完成。市、县政府应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市、县建设、规划、财政、民政、价格、税务、国土资源和住房公积金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编制并认真实施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市、县应根据有关要求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备案。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应合理确定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各类住房的建设规模和结构,并将具体项目落实到各个地块,按年度提出建设时序,明确提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落实计划和有关工作安排。
(三)将住房保障工作作为政府民心工程,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
公积金政策条件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问题;对策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是一种社会保障性质的合作互助资金,是为职工提供住房保障计划的一部分。我国自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在推进城镇化建设和改进住房分配方面,住房公积金无疑发挥了重大作用,为一批批困难职工实现了住房梦。同时,围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使用率不高,挤占、挪用、贪污住房公积金等违规违纪事件,以及住房公积金引发的诸多不公现象,批评之声也从未消停。
正是因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存在,才使得我国大部分的城镇居民都解决了住房问题,使人们的生活条件有了很大改善,尽管如此,该项政策还是在一些方面存在问题,从而导致了风险系数的增加,并对该项政策制度效益的发挥带来了影响。在过去的发展历程中,我国的住房货币分配制度与社会是相互和谐的关系,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并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我国还需要继续加强和完善,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以及调节经济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准。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住房公积金政策在居民住房问题以及房地产事业的发展上虽然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由于影响公积金贷款还款的因素很多,所以公积金贷款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风险,为了规避这些风险,我国必然需要制定相对应的管理制度,目前管理制度中还存在一些缺陷,具体分析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我国虽然制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但是在风险防范机制方面却有所欠缺,尤其是在管理机构作为公积金贷款审批人以及贷款风险为最终承担者方面,对贷款申请的受理以及审批管理环节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同时也没有具体的权责以及考核标准,在公积金中心电子信息系统流程方面缺乏必要数据统计,缺乏交流平台,甚至有一些公积金中心将贷款申请以及审核的原始资料管理不重视,缺乏管理以及催收政策,在贷款途径与回收上监督不严,从而导致了一些开发商与购房者相互勾结,逃避缴纳贷款的现象。
(二)公积金提取管理存在漏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我国在住房公积金内容制度方面还不够完善,管理上的问题还是很严重,一部分的审核公积金中心问题还很多,不保存原始数据,这样必然导致审批记录的不完整,很多重要的信息没有记录,这样监督人员也无从审批和监督,从而造成公积金缴存人也就拥有了各种逃不缴纳公积金的机会。
(三)公积金计算机管理系统存在缺陷,不能适应公积金管理要求。在公积金计算机管理系统中,首先是低水平重复开发管理系统,因为各个中心的管理办法上存在的差异,它们在进行公积金贷款发放的时候,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工作效率以及质量也会随之降低,在人力与物力上都会造成浪费,加之各个中心之间缺乏物联网以及设置标准数据的连接接口,从而导致信息无法实现及时的分享。然后,就是因为系统本身所存在的缺陷,无法与公积金监督与管理的需求相适应,一部分的计算机系统还会出现程序错误,甚至会出现少计职工利息的现象,总而言之,计算机管系统中存在的缺陷,导致了其公积金管理要求无法相适应的主要因素。
二、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对策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随着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的不断提高我国一部分的城市中自用置业者以及个体经营这也逐渐加入了公积金住房群体,因此我国应该将公积金制度普及为社会保险。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也越来越多,这就使得我国人口的问题更加迫切的需要解决,在所增加的城市人口中,有很多进程务工的人员,这些人对于城市的建设发展有着密切联系,这些人应该纳入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范围,使他们也享受到同样的优惠待遇,这样才能够体现我国政策的平等性与公平性,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管理。目前我国政府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范围扩大速度非常快,但是我国的贷款总金额确定逐渐缩小,所以说在我国贷款公积金施行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没有被完全释放,这并不是说这些风险能够被忽视,知识对于我国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风险,应该进行强化管理,虽然难度很大,但是这是我国政府必须要进行的工作。具体的说应该三个方面进行,分别为提升借款偿债能力,完善职工信用情况管理,各大银行也需要各位顾客信用情况进行及时料及合法分析,对抵押物的评价能力进行提高,以培训、建立评估专家队伍的方式进行提高,要精确评价情况,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借款者在无法偿还的时候,能够抵押个人物品,从而抵充其借款,减少银行损失。
(三)加快公积金管理措施的必要性。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帮助中低收入居民解决住房问题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了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完善,改善广大职工住房条件,满足低收入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有必要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监管和改革。
公积金政策条件篇4
我国近年来采取的积极财政政策,有其特定的实施背景。从理论上讲,积极财政政策与扩张性财政政策之间的联系,在于两者均以刺激有效需求为主要目标;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积极财政政策更多地依靠增发并运用国债的手段作为支撑。从实践上看,积极财政政策所产生的积极效应是明显的,而且也为我们应对经济运行中的难点问题积累了经验。今后,应该围绕如何形成扩大有效需求的内在机制,改进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式。
自1998年起,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动荡、国内经济运行中有效需求不足等一系列问题,中国政府采取了扩大内需的方针,着力实施了以增发国债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同时辅之以适当的货币政策。目前,已有许多关于这一政策的收效和存在问题的分析。与此同时,我们认为,也应该对与积极财政政策有关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扩张性财政政策与积极财政政策
中国1998年以来经济运行的一个突出特点,表现为社会总需求小于总供给,需求的相对萎缩使得经济增长的势头放缓。应该说,自建国以来,我们在应对通货膨胀问题方面是有一些成功做法的,然而在治理通货紧缩问题方面却缺少经验。面对新的经济形势和问题,需要有新的理论加以指导。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是历经数百年的时间发展起来的,其观宏经济理论和政策也较为成型。尽管我国的具体国情与之有所不同,但国外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成功做法,却值得我们进行研究和借鉴。
西方国家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被认为是宏观经济学的起点。正是这场空前的危机,给传统的经济理论和政策以巨大的冲击,尤其是否定了以萨伊定律为代表的对经济放任自由的传统经济理论,从而引发了一场“凯恩斯革命”,所谓扩张性财政政策的理论也应运而生。凯恩斯学派运用总需求模型对经济大萧条与大规模失业现象的内在成因进行了分析和解释,认为30年代的经济危机主要导源于投资机会减少和投资需求下降。受边际消费倾向、资本边际效率、流动偏好等诸多心理因素的作用,总需求价格通常是小于总供给价格的,而市场机制却没有力量使总需求价格达到足以与总供给价格相等的地步,于是便出现了小于充分就业的均衡,亦即出现了萧条和大规模的非自愿失业现象。凯恩斯学派得出的结论是,大萧条已证明了私人经济具有内在不稳定性,如果放任不管,它便会自我陷入萧条,其出路只有制定和实施扩张性的经济政策,尤其是反周期的财政政策来减少周期性的经济波动。凯恩斯经济学关于经济政策的基本主张是维持经济稳定,通过调节有效需求(即所谓“需求管理”),萧条时反萧条,通胀时反通胀。其中,当出现经济萧条时,在通过自动稳定器发挥作用的同时,政府要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expansionaryfiscalpolicy),运用减税、增支(包括扩大政府购买支出)、发债乃至实行赤字预算等可操作的工具,治理通货紧缩和失业问题。
中国自1998年以来应对通货紧缩所采取的财政政策,被称为“积极财政政策”(proactivefiscalpolicy)。应该说,从实施背景和具体内容上看,我国实行的积极财政政策与凯恩斯经济学所主张的扩张性财政政策之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其中,有许多内容和措施是近似于扩张性财政政策的。首先,从支出的角度来看,加大了财政资金的投入,用于加快农林、水利、公路、铁路、粮食仓储、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此,国家于1998年增发1000亿元长期国债,所筹资金用作国家预算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投资。1999年,国家又对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力度和具体措施做出进一步的调整,其中包括:(1)继续增发国债,用于在建的基础设施、一些重点行业的技术改造、重大项目装备国产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环保与生态建设以及科教基础设施等方面。对大型骨干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了贴息的办法。(2)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以刺激消费需求。(3)恢复对存款利息所得的征税,收入专门用于城镇低收入居民和下岗职工的生活补贴。
增加国债发行,提高投资水平,也是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治理通货紧缩,中国实行了以国债政策为支撑的积极财政政策。1998年,中国首次发行了建国以来的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使其资本充足率基本满足《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同时,又增发了1000亿长期国债,用于国家预算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投资,并且配合中央银行准备金制度的改革,由财政向商业银行发行专项国债423亿元。1999年,根据当年第二季度表现出来的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回落、出口下降、消费需求持续不振的情况,继续增发国债。2000年,在上半年国民经济出现好转表现之后,为了巩固这种重大转机,在年初决定发行1000亿长期国债的基础上,下半年又增发500亿长期国债。新增国债重点投向五个方面:一是水利和生态项目建设;二是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三是教育设施建设;四是城市环保项目建设;五是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重大科技项目。
税收对投资、储蓄和消费产生着重要影响,在财政政策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在我国1998年以来所采取的积极财政政策中,税收政策只是处于辅地位的。1998年除了提高出口退税的政策外,几乎没有动用税收政策。自1999年开始,积极财政政策的内容才开始逐步扩展到运用税收政策,包括继续提高出口退税、恢复对存款利息所得征税等。
从总体上看,在近年来治理通货紧缩的过程中,我国把扩大需求的短期政策与改善供给的长期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不仅成功地拉动了经济增长,而且为我国经济的中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二、积极财政政策的基本经验及若干约束条件
中国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从总体上讲,至少可以总结出如下六个方面的基本经验:第一,将刺激需求与改善供给有机地结合起来,着力于经济结构的调整;第二,将刺激需求与调整分配政策结合起来,尤其是提高城镇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着力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第三,注重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鼓励投资和消费,促进技术进步;第四,并没有完全按照凯恩斯主义扩张性财政政策中关于实施减税的教条,而是通过保证一般性公共支出,同时通过推行税费改革,适当减轻企业和居民的负担水平;第五,充分运用财政手段,带动银行贷款的增加,促进民间投资的增长;第六,将松中有紧的财政政策与紧中有松的货币政策结合起来。
在认识到积极财政政策所发挥的有效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积极财政政策的初步执行结果与拉动民间投资和消费的预期目标之间仍有一定的距离,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现行财政体制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约束条件,制约着政策效应的发挥。这些约束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投资(购买)的乘数效应不足。二是税收负担方面的约束。三是转移支付方面的约束。
三、改进积极财政政策的几点思考
我们认为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仍要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同时以稳健的货币政策相配合。但需要指出的是,今后在继续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过程中应该注意解决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积极财政政策的完善应该从转变政府投资方式入手。积极财政政策的重点,应该从财政投资这种直接手段转向利用财政投融资、财政贴息等间接手段,使政府投资成为杠杆,有效地带动社会投资。具体包括:(1)改变财政投融资方式,逐步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财政投融资制度,以便从制度上解决财政投资需求与投资供给之间的矛盾。(2)采取多种手段吸纳社会资金。运用财政贴息、财政参股、财政担保等手段,吸纳社会资金,尤其是民营企业参与社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和房地产开发等领域,从而产生“四两拨千斤”的功效。为此,在社会投资来源、银行可贷资金较为充裕的条件下,可考虑在国家有限的财政投资中,拿出相当一部分资金用作间接手段。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在公共投资领域内建立起竞争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而且也有助于拓宽公共投资资金来源渠道,提高项目本身的运作效率。
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民间投资的增长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在积极财政政策的带动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较快,但如果民间投资增长缓慢,则会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除了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之外,还应全面落实引导扩大民间投资的政策,如落实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在税收上切实实行国民待遇,防止税负不公、双重征税等歧视性措施。要加强金融支持,除了银行给予积极的贷款支持外,应引导和鼓励发展股份制的地方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和间接融资渠道,加强法律保障和服务机构。
第二,运用公共支出政策,刺激国内需求增长。二战之后,西方国家大都通过扩大公共支出、发行公债来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资,以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快速增长,并且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实行高福利、高支出的政策,进而又导致了高额财政赤字,引发了通货膨胀。因此,8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转向了有节制的效率型财政支出政策。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充分利用有利条件,适当多增加一些公共支出,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等投资风险小、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社会效益的项目。这样做,不仅可以改善经济发展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长期以来制约经济增长的不利因素,而且也有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城乡居民消费。
第三,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启动最终消费。在这方面,一是要从调整体制内人员的收入水平入手,以处于类似于我国发展阶段的国家其国内体制外的工资水平收入为参照系,结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货币化的政策,调整体制内人员的工资待遇。具体包括:提高工交人员和国有经济职工工资收入(还包括提高国有企业家的年薪收入,使其与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适应),普遍提高低收入和离退休人员的收入等。二是要通过改革,认真落实对企业和农民的减负政策,为提高职工和农民收入水平和购买力创造有利条件。三是要适当增加转移性支出的比重,加大国家财政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力度,对住房、医疗、教育和就业制度等需要财政支持的改革,要制定反周期的操作。要力求减轻居民支出中的改革费用负担,稳定居民的支出预期。
第四,应充分注意政策的适时调整和渐进转换,主要是通过市场和消费替代、民间和企业投资替代、出口需求替代,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逐步“淡出”和转型创造条件。与此同时,还应该加大财政政策引导结构调整的力度,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形成一整套带动产业调整和不断升级的创新机制;建立规范化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创造条件;优化税制结构,规范税费关系,使税制本身对经济景气产生有效的调节作用,同时也增强政府的调控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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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条件篇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探索;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分配方式的变化,我国的住房政策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最大的表现就是住房分配方式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变。这种分配方式的转变,体现在政策上,就是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并且必须长期存储的,用于解决住房需要的一种储备性资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出现,解决了我国社会分配制度改革中住房机制转换和政策性住房融资的问题,推进了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和进步。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房价的不断上涨,人们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服务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住房公积金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均和覆盖不全面的问题
目前,社会上对于住房公积金缴纳不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采取固定的缴存比例,间接造成了社会收入不均衡,贫富差距拉大。
打比方说,两名不同的职工甲和乙,他们的工资收入分别为2000和10000元,假设住房公积金缴存比率为10%,那么甲每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入2000*10%*2=400(元)。按照上述计算方法,我们得知乙每月公积金账户收入2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出,的确是收入越高,获取的利益越高,也就是说现在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向收入较高的家庭倾斜。近几年来,很多高收入单位瞄准了住房公积金,通过为职工超标缴纳住房公积金来变相提高福利待遇加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不均。
基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决定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是面向挝恢肮さ模因此导致很多自由职业者或者非正式职业者以及农民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另外,由于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不足,很多按照规定应该帮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都没有参与到住房公积金政策中来,这就导致了我国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低,保障范围小这一问题的存在。
(二)贷款结构不平衡和贷款风险承受力的问题
目前,我国日益高涨的房价已经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在这种房产形势下,买房对于普通职工来讲,几乎是难以承受的巨大负担。由于我国社会工薪阶层收入差距的拉大,购房能力也出现了进一步分化,只有中高收入的人群才具有买房的能力,也因此才有了提取公积金的能力,换句话说,只有中高收入人群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来的便利和优惠条件,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公积金则只能作为一笔无效的长期资产,不仅需要长期存入,还难以发挥改善生活的作用。
同时,房价的居高不下带来的非理性购房和全社会实体经济普遍不景气带来的企业降薪减员又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来了较大的风险,一旦房价快速下跌,逾期贷款的蜂拥而至将使得各地住房公积金系统面临巨大考验,光靠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准备金无法应对住房市场崩溃带来的贷款风险。
(三)监管不足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一个相对松散的组织,管委会的成员组成决定了管委会对于金融管理经验的不足,财政和审计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的仅仅停留在一般性机关财务检查的水准,远远不能满足对一个准金融机构的审查和监督要求,管理中心虽然也实行政务公开,但是公开信息所能提供的仅仅是业务指南和业务规模这样一些不痛不痒的数据,外人无法从这些数据了解基金运行的安全和效率情况,上级管理的经验缺乏、同级审查的流于形式以及社会监督的无处着力,最终导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内部监管基本依靠管理中心自律。湖南郴州贪污挪用公积金案件的发生,正是一个由于管理监督不到位导致的极典型的案例。
针对以上问题,在这几十年里,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在不断积极探索解决途径,其中一些做法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针对住房公积金快速发展中存在问题的一些有效探索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均和覆盖不全面的问题
针对缴存不均的问题,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遍采取的是统一缴存比例、对缴存额度进行保底限高对做法,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例:统一规定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均为10%,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可以按照12%的比例缴存,同时规定缴存额度的上下限,这个上下限的数值每年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调整,有效地缩小了缴存额度的差距,杜绝了高收入单位通过多缴存公积金变相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的可能。
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不全的问题,除了加大宣传和行政执法力度之外,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广泛通过与人社局、总工会、市场监督局、国地税等部门联动、与银行、派遣公司签约扩面等方法发掘扩面资源,同时寻求地方政府的工作支持,由地方政府出台扩面文件,或者把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对部门和乡镇考核指标体系,通过政府的力量来帮助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覆盖面。
为了把更多的困难企业也纳入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制度里来,常州等地还放低了对困难企业的进入门槛,规定企业可以按照最低缴存基数先开户建缴,然后在规定年限之内逐步提高到正常缴存额度。通过这一政策常州市近几年实现了年均新开户单位1500家、年均新增开户职工25万人的成果。
在实际操作中,常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大胆突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缴存对象的限制,允许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雇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该政策实施四年就使得一万余名新增缴存对象被纳入到了住房公积金的保证范围内。
(二)针对贷款结构不平衡的问题
为有效解Q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构不平衡的问题,保证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能更多地被用于刚需购房,根据住建部的文件精神,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遍采用了“全力支持首次贷、有限支持二次贷、全面禁止三次贷”的差异化做法:1、一方面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予以宽松政策,降低对这些职工的缴存额度和缴存时间要求,同时在贷款金额上给予保底额度,尽可能地支持刚需购房,另一方面进行贷款额度上限设定,限制了高收入者获得过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对于改善型住房需求,现行政策统一要求在基准利率上提高10%,等于降低了这类职工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同时各地在核准贷款额度的时候对这些职工的缴存额度和缴存时间都做了严格要求,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大幅度限制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炒房的行为实施;3、目前各地普遍对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申请不予受理,避免部分职工过度消费住房公积金的优惠利率,占用大量的资金资源。
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对通过对贷款房源的面积限定或者禁止把别墅、高价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房源等做法,杜绝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被用于奢侈性住房消费的可能。
为更好应对贷款的贷款风险,哈尔滨、天津、常州等地早在10年前就开始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转嫁了贷款的风险。同时,有些管理中心还开启了“公转商贷款”,当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率达到一定比例时,鼓励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去申请商业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贴其因此多支付的利息,这样虽然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收益,但是把一部分贷款的风险转嫁给了银行,附带效应是还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消费市场冷热不均的情况下也能保持一个相对均衡的收益,降低了市场波动对管理中心资金运作收益的影响。
(三)针对监管不足的问题
前面说过,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在制度上有其先天的不足,为了弥补这些不足,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遍内外两个方面做文章。
一方面是提高行业自律,这其中包括道德自律和制度自律。道德自律主要是通过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让从业人员不想犯错误;制度自律主要是通过制定各种管理制度、细化业务操作、规范业务流程,从制度层面上实现内部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使得业务操作和资金运作都有章可循。
另一方面是加强外部审计审查,从本世纪初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以来,除了地方上的财政、审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年度例检之外,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将公积金管理系统和审计、纪检部门联网,方便这些监管部门随时检查住房公积金系统运行安全;同时住房公积金条线监管也是日益趋严,住建部、住建厅的公积金监管部门开展的抽查和巡查力度越来越大,2016住建部再次启动了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检查。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引进了外部审计,每年邀请外部的审计事务所对自己进行审计,通过审计事务所的专业角度寻找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苏州哈尔滨常州等多地的管理中心还引进了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每年都由认证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外部审查。
以上这些都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实际工作中所做的一些积极探索,在实际操作中已经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这些探索都是在不突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仍然有其局限性。
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的建议
近几年以来,修改《条例》的呼声越来越高,2016年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可以看到,修订稿中还是不乏亮点,譬如首次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的全覆盖,放宽了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明确了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增加了对偏提骗贷的罚则条款等。
但是,多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践中,还有一些条款可以或者应该写入新的条例,在此提出:
一、增加为全国住房公积金资金统筹提供先决条件的条款,从根本上解决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自为政,庞大的资金池无法实现有效流动,资金运用率各地严重不均的情况困局;
二、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已经实施多年,《修订稿》应该增加相应条款给予法律支持;
三、提取和使用条款中增加“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困难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国家努力解决因病致贫现象的精神。
结语:
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人们的住房需求提供保障,但是就目前来讲,距离目标的实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二十多年的积累,这样一笔庞大的资金如何能够用好用足,在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切实为保障民生发挥最大效用,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本文的目的也是为了与行业内外关心住房公积金发展的人士共同总结探讨,基于本人数据与信息来源的渠道不足和个人水平有限,很多问题发掘不深、观点不成熟,欢迎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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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如明.公积金财务管理的有效措施探讨[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24):18-18,19.
公积金政策条件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现状完善策略存在问题
引言: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采用了福利分配制度。这种制度消除了住房商品属性,导致我国住房建设资金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给国家财政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住房分配制度已不在适用。住房商品化、住房消费市场化成为主流趋势。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中住房公积金制度起着关键作用,是解决住房建设资金的重要途径,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如资金综合利用率低、体制不健全、管理有效性差,甚至存在资金挪用现象。我国应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现状,提出相应完善策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为国家发展、社会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概述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由政府进行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是政府管理的社会公共基金,不属于地方财政资金[1]。住房公积金的特点是:强制性、长期性、保障性、固定性,既是一种保障性的储蓄制度,也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税。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装修、建设、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银行专户存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各地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和管理工作的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政策性、互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该政策的实施有利于筹集、融通住房资金,有效促进了我国住房经济发展,是城镇住房改革推行的核心动力。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制度打破了计划时代福利分房模式,对住房市场化发展、培育住房金融服务、推动房地产市场形成做出了巨大贡献。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有效建立和形成了一种职工住房帮助机制和渠道,为职工能够更快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基本保障。但是当前我国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仍存在着许多问题,管理中存在诸多漏洞和混乱。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历史及现状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城市居民住房购买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九九一年,我国借鉴新加坡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上海试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取得了优异成绩。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效改善了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促进了上海房地产市场发展,随后不久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推广至全国。为了规范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发展,一九九九年四月三日,国务院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中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性质、使用主体、使用范围、缴纳比例、管理机构、存贷利率等内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供了依据[2]。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大致上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一九九四年到二零零二年,在该阶段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尚未实现垂直管理,管理职能归属地方财政部门,由于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弊端,管理有效性较差,各地区管理过程存在较大差距,相关统计数据分散在各地财政部门,各地区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口径,管理效果较差。该阶段住房公积金是以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为目的的义务性长期储蓄,是属于个人所有且具有一定社会保障性的资金。
第二阶段,二零零二年至今,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的使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走向了第二阶段。在该阶段全国各地开始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制度,实现了垂直统一管理,管理效率得到了明显提升,管理体制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这使公积金归集呈现出了增长趋势,资金规模实现了新突破。二零一四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达到七点零三万亿元,全国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为一点零七亿人,比去年增长百分之十四点八八。全国三百四十一个城市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各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取得了明显成绩。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房地产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时代背景下经济环境日益复杂,民营企业不断涌现,住房公积金管理难度越来越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开始逐渐暴露,我国应尽快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居民收入整体情况来看,居民收入差距仍十分明显,中低层收入人群规模依然比较大,随着我国住房需求量的提高以及需求差异的逐步扩大,使得住房公积金作用越来越突出,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和谐建设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现状并不理想,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缺失与问题。下面通过几点来分析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
安居才能乐业,住房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了社会各界及政府高度重视,解决住房问题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条件[3]。制定一套规范、严谨、可行的住房法律,是保障住房政策有效落实,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的关键。早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美国就已实行了《住房法》,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住房法》二次修订后,美国政府又实施了《住房贷款法》、《住房再贷款法》等相关法律。除美国外,新加坡在六十年代就已经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然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至今,仍没有一套详尽、明确、系统的大法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规范方面,仍存在缺失。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的不完备,管理工作执行和实施中必然暴露出问题。
(二)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权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授权住房公积金委员会行使,条例中规定管理决策权行使中应对缴存人负责,决策要体现缴存人意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不是政府部门,也不属于政府派出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干涉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是:政府建设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工人代表和工会代表,占三分之一,决策权行使时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表决制。但从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来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才是管理实施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
(三)管理中心人员素质偏低
自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化,使得市场环境越来越复杂,二十一世纪我国已逐渐走向新经济阶段,这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难度越大,对管理者素质要求越来越高[4]。从我国住房公积金发展历史来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身多为房改办或住房改革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来源五花八门,综合素质参差不齐,知识结构不合理,年龄结构老化,普遍缺乏专业金融知识和资本运作技能。并且由于受到编制限制,许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及时补充新鲜血液,最终造成管理人才缺乏,导致管理工作开展中业务操作不严格、不规范现象频频发生。
四、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完善策略
在当前新的历史条件下,解决住房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建设中的首要任务,是确保社会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的关键。因此,我国有必要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和运作模式进行改进,尽快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使住房公积金成为住房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下面通过几点来分析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完善策略: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想要提高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保障住房政策的有效实施,完善住房相关法律法规必不可少[5]。应根据我国国情构建一套住房基本大法,用以规范住房产业,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地位,将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升到立法层次。住房管理法要涵盖我国住房管理中的所有内容和问题,还要明确相应权责,以政策性规范,合理规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另一方面,应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应条例,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运作,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综合质量。此外,应对管理中存在的违法犯规行为处罚办法进行明确,通过法律的震慑作用,减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二)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改革
从我国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进行分析不难发现,现有模式存在着诸多弊端和隐患,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是住房公积金改革的必经之路。鉴于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原则,归集、决策等职能行使,应交由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来执行,以保障工作开展的有效贯彻和落实。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比例仍非常低,距离发达国家水平有较大差距,许多民营企业、个体私营单位没有被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使得许多职工无法享受到相应政策待遇,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仍存在较大盲区。这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能无法得到行使及有效发挥有着直接关系。只有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才能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由于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才结构普遍不合理,一些人员并不具备专业管理技能,甚至无法胜任工作岗位,大多管理中心缺少懂业务、懂管理的专业人才。想要改善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现状,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十分有必要[6]。只有在人才的保驾护航下,才能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做好人才储备,加强人才引进,对现有人才进行培训,通过培训、进修等多种学习方式,提高管理人员水平,同时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人员实行分流,构建优质管理团队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开展打好基础。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保值
二零零四年之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为了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可将其用于购买国债。但由于各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证券公司购买大量国债,加之缺乏监管,出现了许多违法行为,使得巨额资金被挪用,造成住房公积金面临严重损失风险。所以我国在二零零四年了《建设部关于使用公积金购买国债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的紧急通知》,该通知明确制度禁止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虽然国家及时制止了使用公积金购买国债的行为,但仍造成了七十亿的巨大损失。由于该通知的,使得住房公积金没了增值渠道,大量资金沉淀在银行,造成住房公积金综合利率十分低下,无法实现增值,这并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应积极拓宽增值保值渠道,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运作体系,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增值保值,以促进经济发展。
结束语:住房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安居才能乐业,住房公积金管理与住房问题息息相关,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至关重要。我国应积极分析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为我国住房经济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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