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研究报告篇1
【关键词】金属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作
河南省嵩县牛头沟金矿区松里沟矿段位于华北地台南缘,马超营断裂以北,华山-熊耳山台隆东段,熊耳山隆断区中的鹰咀山短轴背斜南翼。本区地层较老,岩石变质较深,构造变动强烈,岩浆活动频繁,以金为主的矿产找矿前景较好。因在实际勘查工作中的主要对象是金属矿产,勘查工作中往往容易忽视水文地质工作的重要性,使的勘查工作不够彻底和完善,从而影响到以后矿山工作的正常开发和建设。为此,研究和探讨如何有效加强水文地质工作的质量,对提高金属矿产整体勘查水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金属矿产勘查中水文地质工作的重要性
1、利于矿藏的寻找
在某些原生金矿床中悬浮状态的金和溶液状态的金,其实际含量都远高于淡水中金的克拉克值数。因此,如在测定中寻找到包裹体水中含有较高异常含量的金,则由可能指示出矿体的具置。但在实际运用中,由于这种方法受到测试精度等方面的限制,仍处于试验阶段。但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测试技术的不断进步,这种方法在寻找隐伏性金矿床中会得到广泛的应用和普及。
2、利于科学的采矿
通过对水文地质条件的勘察,从而作出地质工程条件的评价,并预测出矿井的涌水量,对后续的矿产资源的安全和科学的开采工作,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如忽视了水文地质工作,则容易导致矿山实际开采工作的技术条件复杂化,并进一步加大了开采的难度。甚至因缺乏足够的水文地质资料,导致措施采取不力或不到位,进而出现地下水淹没坑道等严重安全事故。
在矿产开发过程中,容易导致水文地质环境发生变化,并使矿山附近环境受到破坏。通过对矿山水文地质的详细勘查,不仅可尽量避免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还能有效的加强对地下水的综合性利用,变废为宝,将水害转化为水利。
二、金属矿产勘查中水文地质工作所存在的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
金属矿产勘查中的主要工作对象是金属矿产,水文地质工作只是作为了开采技术条件中的其中一项,没有设置专业的水文地质报告。因此导致了在金属矿产勘查过程中的重点都放在了矿床研究和控制方面,却忽视了水文地质工作对后续矿山建设和开发的重要性。当对矿石和矿床的特征研究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并估算了相应资源储量以后,勘查者就会急于将报告进行提交,而对于水文地质工作,有的对矿床充水因素和矿山水文地质没有完全查明,给实际开采工作带来了困难;而有的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甚至连基本的金属矿产勘查工作的要求都没有满足。以上工作的不足,都给未来矿山开发和建设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2、勘查的简单化
当前由于商业性地质勘查普遍,导致野外地质工作往往存在着简单化的现象,在水文地质工作方面更是突出。对矿区的水文地质勘查,很多只是简单的在水文地质的测绘阶段下功夫,而没有实际的去勘查清楚矿床的充水途径、充水水量和充分水源。甚至存在着部分勘查人员,因缺乏工作责任心,在野外水文地质的勘查过程中出现了数据记录错误、粗糙,调查过程不仔细等情况,无法为日后矿山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对水害的规避提供有效和准确的基础依据。
三、在金属矿产勘查中如何提高水文地质工作
1、加强规范的执行力度
金属矿产勘查中的水文地质调查主要行业标准规范有《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12719-1991)和《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等等,这些规范标准都是为加强矿产和地下水的管理,而统一设置的勘查技术要求,也是水文地质调查工作实际开展所必须遵循的依据。
在实际勘查工作中,应加强规范的执行力度,并根据矿区的实际情况,结合试验、化探、钻探和物探等技术手段,进而综合分析预测出在日后开采过程中,矿坑抽排水和充水所可能引发的环境地质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科学合理的防治思路和建议。同时,应从有利于环境和社会的角度出发,进行矿区开采技术条件方面的综合性勘查,既要研究将矿山排水等不利因素转化为有利的因素,还需研究如何有效的保证矿山连续和安全的生产。在一些地下水相对较为严重的矿区,应着重考虑如何将地下水作为矿山的日常供水使用,真正做到化水害为水利。
2、在勘查过程中明确标准和要求
在实际金属矿产勘查过程中,因勘查者的工作经历和专业的不同,有的勘查者甚至对水文地质工作的标准和规范都没有明确,更无法使水文地质工作真正得到提高。为此,应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
(1)切实以规范为依据,明确标准和要求。金属矿产勘查中水文地质工作必须以规范作为依据,根据统一的金属矿产行业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工作。目前常用的规范主要有三种,即《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12719-1991)、《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和《各矿种勘查规范》。前两者是各矿种勘查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准则,属于国家标准;后者则属于国家地震矿产行业的标准规范,是根据各矿种的特点,进行配套使用的规范要求。
(2)客观科学的应用规范。在实际金属矿产勘查中,各个矿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大不相同,在勘查过程中需结合实际情况以客观科学的应用规范。因规范是一个时期段矿产勘查工作的技术经验的总结,但随着新方法和新技术在勘查工作中的不断应用,规范也需要根据新的经验进行不断的修订与完善。在勘查工作中,应不断总结当前的技术经验教训,并引进和推广水文地质工作的新技术,以切实提高整体金属矿产勘查工作的质量。
总结
做好金属矿产勘查中的水文地质工作,不仅能为日后矿山建设的设计和规划提供了可靠和准确的基础依据,还为矿山未来的顺利、安全开采提供了保证,绝不能加以忽视。河南省嵩县牛头沟金矿区松里沟矿段勘查工作,加强了对水文地质工作的重视,进而切实提高了整体勘查报告的质量,为日后矿山建设设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黄德忠.某金属矿区水文地质特征及矿坑涌水量分析与预测[J].广东建材,2009(7).
矿山工程研究报告篇2
[关键词]曲阳野北地质特征矿体特征
[中图分类号]P624[文献码]B[文章编号]1000-405X(2015)-7-11-2
1区域地质特征
矿区位于中朝准地台(Ⅰ)燕山台褶带(Ⅱ)军都山岩浆岩带(Ⅲ)狼牙山凹褶断束(Ⅳ)大地构造单元,灵山向斜轴部。行政区划上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灵山镇野北村。
区域出露地层主要为太古界阜平群叠卜安岩组、宋家口岩组,中―上元古界长城系、蓟县系、青白口系,古生界寒武系、奥陶系,及零星出露有的石炭系、二叠系。区域构造以灵山向斜为基本构造格架,控制了区域地层展布。区域岩浆岩主要是阜平期变质深成岩,分布于灵山向斜北翼。
矿区主要出露是奥陶系中统马家沟组地层,构造简单,岩浆岩不发育。
矿区地层:马家沟组从下至上分为1、2、3段。此外还有少量第四系沿沟谷及山顶分布(图1)。
(1)马家沟组1段(O2m1):出露于矿区中部和南东角,区内出露厚度46.10m,未见底。主要岩性为花斑灰岩与纯灰岩,夹白云岩质灰岩、泥质灰岩。
(2)马家沟组2段(O2m2):出露于矿区中部及北东部,区内厚度约45~70m。以灰白色-淡黄色-浅褐色白云质灰岩为主,夹泥质灰岩,顶部与中部见角砾状灰岩。
(3)马家沟组3段(O2m3):大面积出露于矿区,岩性以纯灰岩、花斑灰岩为主,夹灰白色白云质灰岩薄层和透镜体,是矿区主要含矿层。区内厚度57.19~162.60m,向北东方向减薄,区内未见顶。
(4)第四系晚更新统(Q4):主要为黄色~褐色粘土及亚粘土,坡积物和人工堆积,主要分布于矿区内低洼处。厚度0.3~2米,人工堆积使局部较厚。
本区断裂不发育。地层总体向南西倾,倾角30°~35°。西北部地层西倾,倾角变陡。
蚀变:区内东南部局部发育方解石岩,其边部方解石化蚀变岩,局部CaO2含量大于45%。表明区内有低温蚀变作用。蚀变带规模较小,一般长5~10m,宽1m±,主要沿节理裂隙及层面等构造薄弱面发育,并受其控制。
2矿床特征
区内水泥用灰岩矿床属海相沉积型矿床,受层位控制,产于马家沟组1段和3段中。根据实测资料圈定7个矿体,编号Ⅰ、Ⅱ-1、Ⅱ-2、Ⅲ、Ⅴ、Ⅵ、Ⅶ,主要出露于矿区北西、南西和东部。其中,Ⅵ、Ⅶ矿体赋存于马家沟组1段地层中,Ⅰ、Ⅱ-1、Ⅱ-2、Ⅲ、Ⅴ矿体赋存于马家沟组3段地层中,矿体围岩是马家沟组2段地层。在Ⅵ和Ⅲ矿体、Ⅶ和Ⅴ矿体间形成夹层。矿体呈层状、萁状产出,其中Ⅵ、Ⅶ号矿体为半隐伏矿体。受核实区范围限制及自然剥蚀的影响,矿体出露长度150m~650m。矿体走向北西,倾向南西,倾角30°±,与地层产状一致。西部矿体产状变化较大,走向近南北,倾向西°,倾角60°±,局部30°±。矿体中含不连续夹层,呈薄层状产出,产状与地层一致。区内圈出具一定规模的夹层14条,长138m~540m,厚2.12m~18.79m。夹层主要分布在北西、南西部矿体中,不影响矿体的连续性。
3矿体特征
区内出露7个矿体,编号Ⅰ、Ⅱ-1、Ⅱ-2、Ⅲ、Ⅴ、Ⅵ、Ⅶ。其中Ⅰ、Ⅱ-1、Ⅱ-2、Ⅲ矿体是主矿体(图2)。
3.1Ⅰ号矿体
Ⅰ号矿体受马家沟组3段控制位于矿区北西部,呈NE―SW向展布。地表出露长332m~593m,宽202m~236m。矿体呈层状,单斜产出,倾向290~340°,倾角30°~60°±,与地层产状一致。矿体平均厚度84.45m,平均品位CaO51.48%;MgO1.50%。区内分布4条夹层,夹层条带状沿矿体展布方向分布,保持了矿体的连续性。
3.2Ⅱ-1、Ⅱ-2号矿体
Ⅱ-1、Ⅱ-2号矿体受马家沟组3段控制位于矿区中部,呈SN向展布。受核实区范围限制及自然剥蚀的影响,地表出露长538m~613m,宽148m~400m。Ⅱ-1矿体呈萁状,Ⅱ-2矿体呈层状,总体呈单斜产出,倾向180~275°,倾角20°~50°±,与地层产状一致。西部Ⅱ-1矿体工程矿体平均厚度68.45m,东部Ⅱ-2矿体工程矿体平均厚度19.33m,平均45.27m。平均品位CaO51.37%;MgO1.28%。东部Ⅱ-2矿体内分布4条夹层,与矿体产出方向一致。
3.3Ⅲ号矿体
Ⅲ号矿体受马家沟组3段控制位于矿区南部,呈SN向展布。受核实区范围限制及自然剥蚀的影响,地表出露长600m~645m,宽211m~395m。矿体呈层状,单斜产出,倾向175~275°,倾角14°~50°±,与地层产状一致。矿体平均品位CaO52.14%;MgO1.53%。
3.4矿石矿物成分
纯灰岩(泥晶灰岩)主要组成矿物90%以上为方解石,白云石含量小于3%,少量石英和铁质等不透明质点。岩石中含有一定数量的内碎屑。
方解石粒度0.01―0.6mm,多小于0.01mm,彼此紧密镶嵌。白云石粒度0.01―0.2mm,呈菱形晶体分布在方解石中。铁质等不透明质点呈尘点状或其集合体分散在方解石中,或相对集中沿裂隙分布。石英呈它形粒状分散在方解石,粒度0.01~0.03mm。内碎屑分布不均匀,粒度大于2mm的次棱角状~次圆状颗粒,边界较清楚,成分为方解石。
花斑灰岩(含生物碎屑泥晶灰岩):由20%的生物碎屑和74%填隙物组分构成。生物碎屑主要成分为方解石,其形态各异,大小不一,据其形态为介形虫、海百合茎、苔藓虫等,在岩石中杂乱分布。填隙物主要成分为方解石,少量白云石和铁质等不透明质点,填隙在生物碎屑粒间。方解石为粒状,粒度多小于0.01mm,彼此紧密镶嵌。部分方解石被白云石交代,呈菱形粒状,粒度0.02~0.1mm,多集中分布。铁质等不透明质点呈尘点状或其集合体分散在泥晶方解石中。石英呈它形粒状分散在泥晶方解石,粒度0.01~0.03mm。
参考文献
[1]《河北省曲阳县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野北矿区(整合变更区)水泥用灰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4年8月,河北省保定地质工程勘查院).
[2]《河北省曲阳县灵山镇野北村西沟建筑石料用灰岩(碎石)矿普查地质报告》(2008年4月,保定市鑫硕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矿山工程研究报告篇3
近日,克什克腾世界地质公园地质广场落成庆典暨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揭牌仪式举行。
据了解,克什克腾世界地质公园地质广场总投资560万元,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地质广场通过从基础地质科学主题素材入手,将地质科学与景观艺术相结合,通过三条地学主轴线,揭示了地球的地质演化进程。这次活动的成功举办,既是对克什克腾丰厚地学遗产资源的肯定,也是对当地人民保护珍贵遗产资源、探索普及地学知识的重大奖励,同时也标志着自治区遗迹保护工作跨上了新的台阶。克什克腾旗将以打造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优秀生态旅游目的地和世界地质研究基地为目标,不断加大地质公园的保护与建设力度,切实加强科普能力建设,深入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研究,为保护、建设好克什克腾世界地质公园做出更大的贡献。
鄂托克旗
综合地质博物馆开馆
日前,位于乌兰镇乌兰湖畔的鄂托克旗综合地质博物馆隆重开馆。鄂托克旗综合地质博物馆2009年5月13日奠基,总投资1.8亿元,占地面积4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3585平方米,陈展面积8158平方米。馆内设有恐龙厅、地球厅、矿物厅、民俗厅等7个展厅,充分应用声、光、电及4D等现代展览技术,生动再现了鄂托克地区的地质历文和遗迹,充分展示了鄂托克草原独具特色的传统文化和民俗风情。该馆落成,结束了鄂尔多斯没有综合地质博物馆的历史,为推进地质科学研究与普及开辟了良好基地。
乌拉特后旗
发现一处部级地质遗迹
近日,中国地质大学武法东教授一行在乌拉特后旗距赛乌素镇东北约10公里处考察时发现一处部级地质遗迹点――玄武岩柱状节理带。面积3平方公里左右,玄武岩柱高5-7米,柱粗120-150厘米,其形笔直,均为五面体石柱,排列整齐,规模宏大。
该玄武岩柱状节理带为火山地质作用下玄武岩熔浆喷出地表未固结之前的双扩散对流和固结成岩阶段的冷却收缩作用可能是形成的主要原因。玄武岩在我国分布极广,但有玄武岩构成的柱林则不多见。因此该处玄武岩柱状节理带已达到部级地质遗迹标准。
内蒙古组织申报老矿山找矿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3年度老矿山找矿项目的通知》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内蒙古关于申报2013年度老矿山找矿项目的要求。
国土资源部2013年落实到内蒙古的新立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为2个。该自治区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应在辖区内筛选1个~2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企业,且属资源危机、预测矿山深部和有较大找矿前景、新增资源量可达到中型以上矿床规模的矿山,并组织地勘单位和相关矿山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应在自治区部级整装勘查区筛选1个具有矿山分布密集、成矿条件优越、资源潜力大、深部找矿突破对指导整装勘查区内找矿具有重要意义的地区,作为矿山密集区深部矿产战略性勘查项目申报。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要尽快通知所属的自治区矿产实验研究所和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对其各自承担的2012年度察哈尔右翼中旗新地沟沃野金矿接替资源勘查项目和赤峰市白音诺尔铅锌矿接替资源勘查项目,抓紧做好项目续作的申报工作。
项目申报须以符合条件的地勘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并联合矿山企业共同申报;由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进行材料接收和组织项目初审工作。文/张利辉
煤矿资源整合内蒙古今年首批关闭3家煤企
矿山工程研究报告篇4
关键词安全评价;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体系研究
中图分类号TD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708(2011)54-0059-02
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急性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建议,从而为工程、系统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其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非煤矿矿山的安全评价体系是安全评价体系中的一个体系。
1矿山安全评价体系现状
矿山安全现状评价就是对当前矿山的生产系统的所有危险状态的主观把握。评价的过程中,因为不科学的定性指标、层次不同的评价人员、各式各样的评价方法,再加上一些不合理的操作和原始数据误差都将会直接导致整个评价结果的真实性。目前我国非煤矿矿山安全的评价方法当中,在理论上进行研究的相对比较多,然而,事实告诉我们,很多的评价方法还是缺少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在一些特定的危险因素中是很难进行安全评价的。当前,我国的非煤矿山企业都是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如果出现了重大安全隐患或已经发生了伤亡事故,就必须要重新进行一次安全现状的评价。所以说矿山安全现状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预评价相比,是具有非常大的动态性。可是当前安全现状的评价分析和数据都已经在报告书中有所体现,想要长期对某一个区域的矿山进行安全现状的分析,就会显得有些困难了。
2矿山安全管理体系
矿山安全管理的信息系统,主要就是通过对整个生产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生产、安全信息经过了收集、传输、存储、维护和更新的集成化的人机系统,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数据库、多层架构体系、WEB网络等技术,结合矿山实际特点,构建出一套矿山安全的数据体系,初步实现信息的综合查询、报表输出、录入、统计分析、修改、安全评价等。通常情况下,对非煤矿山的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依据其功能的不同分为五个最见的模块,即矿山的安全信息管理、基本信息管理、系统恢复、安全评价和安全分析。其中安全信息管理模块其实就是对其信息的提前录入、修改和删除,通过这些具体的数据进行分析、查询和输出报表;基本信息管理模块指的是管理企业的用户以及基本信息的管理;系统恢复模块指的是如果系统一旦出现了问题时,对数据所进行的恢复工作;安全评价模块指的是对矿井通风、井巷掘进、井下爆破等所有的生产状况所进行的及时事故统计和安全评价;安全分析统计模块指的是对掘进支护、运输、填充和提升等生产过程所进行的分析。
3安全评价方法及模块的设计
3.1矿山安全评价方法
目前最为常见的矿山安全评价方法有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安全检查表、预先危险性分析法、工程类比法、专家评议法、经验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工程岩体稳定性分析法、影响分析法以及故障类型法等。这里安全检查表是最能普及应用的一种方法。此评价法就是把所有的项目进行列表分析,以准确定位系统的实际状态,能够定性地对整个系统进行相对比较综合的评价。制定检查表的意义就是为了实际检查过程中每一个生产环节、系统和操作人员能不能准确执行安全技术的操作规程,设施、设备、装置等能不能符合其安全要求,查找系统中潜在的有害因素,然后对其进行适当的分析,从而提出一些应对措施。
3.2模块体系的结构
非煤矿山的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中最为关键和主要的模块就是安全评价模块,它的主要功能是利用矿山安全检查表对矿井通风、井巷掘进、井下爆破、井下供电以及矿井提升等系统进行的安全评价。
3.3制定矿山检查表
制定非煤矿山的安全检查表通常都是依照四个标准,即合法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简捷适用是关键,可操作性是基础,无论是在矿山的全面安全大型检查过程中,还是生产系统的检查中都可以用。对于一些矿山生产系统存在的危险源及安全隐患,可以有针对性、系统性地进行整改和检查,确保矿山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之中。例如,针对某地下矿山安全预评价,应综合考虑总图布置及运输、厂址选择、爆破、凿岩等采矿工艺过程及生产工艺,矿山开采中的开拓与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水、供风、充填、供电、消防等,以及废石场、爆破器材库、电力、通讯及建筑等公用辅助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和外部周边情况等进行单元划分,从而全面地、系统地作出评价。
在非煤矿山生产企业中,采矿工艺系统众多,工艺过程复杂,要想全面地找出其系统危险源并对其危险性作出分析评价,采矿及系统安全专业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评价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但在目前的评价机构中,很多评价人员并不具备安全工程或采矿工程相关专业知识背景。因此,系统地学习采矿及安全知识是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必要条件。培训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可邀请当前国内权威的采矿及安全专家到机构内部进行培训,亦可将评价人员派送到政府、高校等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点或直接到高校进行采矿、安全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深造。
3.4模块数据库的设计
以矿井的通风系统为例,在制定安全检查表、采集安全信息数据方面,对所有的原始数据都经过了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和研究,对其进行了总结和归纳,把传统的数据库技术与业务数据报表、紧密地结合到一起,设计了一个可以存储所有原始安全数据的数据结构体系,为后面可视化的实现以及数据的分析提供了一个比较完整、全面的数据基础。
4结论
对所有的非煤矿山来说,所有的安全评价都是防止事故频发,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目前,我国的矿山安全评价报告中还是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所以,一定要加强对安全评价过程的进一步地控制,做好档案的管理,重视整个安全评价队伍的人才建设,逐步完善和提高安全评价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为高质量安全评价报告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矿山工程研究报告篇5
一、脚踏实地扎根一线
王倪山同志扎根岗位,立岗成才,在每一个平凡中发奋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自参加工作以来,王倪山同志每年都要在野外工作八个月以上。他的足迹不仅遍布了新疆的戈壁荒滩、云南的崇山峻岭、湖南的偏僻丛林,还曾远赴非洲塞拉利昂、加纳等多个国家,为大队开拓海外市场发光发热。
2012年7-12月,王倪山同志以技术骨干的身份参与到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311大队的“湖南省平江黄金洞金矿普查项目”大会战,短短6个月,他完成了地质填图8km2,布设、编录钻孔12个,5000余米。保证了矿区勘查报告的按时提交和评审,为新增大型金矿床做出了贡献。该项目勘查新增金资源储量XX吨,是湖南省2013年的三大找矿成果之一。
2012年12月,刚刚结束了湖南的野外地质工作,王倪山又马不停蹄的开赴云南,参与到我队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云南省江城县曼见山铜矿普查》,经过两个月的野外工作,圈定了铜矿脉4条,铜品位2~5%。为大队在云南省提升了品牌价值。
2013年3-7月,王倪山同志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了我队两权价款项目《湖南省芭蕉冲矿区金矿普查》。他白天完成项目野外工作,晚上收集资料,加强研究,为大队新一轮的两权价款项目夯基。夜以继日,加班加点,最终完成项目储备14个,编制立项报告9个,报送立项报告6个,成功为大队申报湖南省2014年两权价款项目三个:《湖南省安化县金檀金矿普查》、《湖南省安化县将军金锑矿普查》(已变更为湖南省株洲县天台上金矿普查)、《湖南省浏阳市岭下矿区金多金属矿预查》。
2013年7-10月,王倪山同志又参与到我队两权价款项目《湖南省七宝石金矿普查》。该项目找矿成果显著,获得了局科技成果三等奖。
2013年10-11月,王倪山又远赴新疆,作为技术负责人实施了我队的商业性地质项目《新疆哈密市狼牙泉铅锌矿详查》。完成了项目的野外填图与物探工作,布设的4个钻孔成功揭露到多条盲矿体。该项目良好的找矿成果提升了我队“新疆哈密市金滩铜多金属矿”和“新疆哈密市双井子铜多金属矿”2个自有矿权的经济价值和找矿前景。并立足该项目,成功在该矿区东部申报了我局首个新疆地勘基金项目《新疆哈密市泉东山铅锌矿预查》。
2013年12月-2014年7月,刚刚从新疆的雪山下来,王倪山来不及回家和亲人见上一面,又远赴非洲热带雨林,实施了我队的海外基金勘查项目《塞拉利昂辛库尼亚地区金矿预查》。项目区为原始森林覆盖,毒蛇、毒蜂、猩猩随处可见,最可怕的还是蚊子,被叮上一场疟疾在所难免。为了不耽误项目进度,他高烧40℃还上山编录槽探、取样品。最终准时圆满完成了本年度设计工作量,在矿区中部发现数条含金硅化破碎蚀变岩带,宽15-80米,长达1000-2500米,样品金品位5-10g/t,最高的达75g/t,预测金资源量大于30吨。2014年8月,非洲爆发了埃博拉病毒,塞拉利昂每天都有人感染死去。王倪山同志本已安全归国。但是我队仍有3名同志留守塞拉利昂,由于全城封锁戒严,他们缺医少药。听闻情况后,王倪山不顾自身危险,请求再次前往已经疫情爆发的塞拉利昂,为项目组的同志们送去急需的药品。
2015年刚过完春节,王倪山同志又开往新疆开展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新疆哈密市狼牙泉铅锌矿详查》、《新疆哈密市沙泉子银金矿详查》,大队自有探矿权项目《新疆巴里坤县玉英克3号铜钼矿普查》。
2016年,刚刚结束了新疆的野外地质工作。他又放弃了和家人团圆的机会,再次前往非洲,开展我局风险勘查项目《塞拉利昂玛崆地区金矿预查》。作为技术负责人,他白天上山测量取样,晚上在昏暗的灯光下绘图研究。布设了4个钻孔,孔孔见矿,金品位1.82~21.38g/t。控制金金属量XX吨。
2017年,参与完成新疆地勘基金项目申报21个,其中作为负责人完成了《新疆和静县乌布鲁克铀矿调查评价》、《新疆拜城县宿相厄肯调查评价》、《新疆伊吾县阿勒吞昆多金矿调查评价》、《新疆伊吾县大白杨沟铜金矿调查评价》等5个项目的立项报告及综合图件的编制,并成功申报了我局首个新疆地勘基金项目《新疆哈密市泉东山铅锌矿预查》。该项目的顺利申报,为局进军新疆的战略打下良好开局。
完成项目申报后,王倪山同志又奔赴新疆吐鲁番,开展了新的工作领域:地质灾害调查、非金属矿产勘查与矿政服务工作。在吐鲁番他从来没有假期,常常要同时完成几个项目,每天工作16个小时、加班到凌晨三四点是常态,甚而通宵达旦。这一年,他主持编制各类矿山储量年报24个,参与编制储量年报43个;主持地质灾害评估项目29个,编制各类地质灾害报告29份;完成各类建筑材料招拍挂项目15个;作为项目负责主持了《新疆鄯善县咸水沟Ⅱ号饰面石材花岗岩矿详查项目》的实施,为大队首次在新疆提交了非金属矿产详查报告,提交了小型花岗岩石材矿床一个;作为项目负责主持了《新疆吐鲁番市桃树园子石膏矿储量核实项目》的实施,提交小型石膏矿床一个。
二、开拓进取勇于创新
王倪山同志具备丰富的地质勘查理论知识和野外地质工作经验,长期的一线工作,为其科研创新提供了扎实的基础。在野外工作的同时,他勤于思考,善于发现,总是能收集国内外最新的科研成果,结合自己的野外工作经验,提出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技术。
在加入劳模创新工作室后,他和团队先后提出多种找矿新方法:1、“饰面石材荒料率计算方法的对比分析研究”,该研究为饰面石材勘查建立了新的图解荒料率处理方法,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提高了项目质量,能全面、客观地反应矿体荒料率的情况,具有方便、快捷、经济的优点;2、“ASTERGDEM高程数据在地质勘查中的应用”,该研究可应用于地形图编绘、区域断裂构造解译等地质工作,特别是在立项选区方面,能够大大提高了效率,节约成本。
三、善于学习刻苦钻研
工作多年来,王倪山同志努力学习专业技术水平,奋发向上,对每一个地质现象都认真钻研,不放过任何一个向前辈专家学习请教的机会。在大队2014年组织的“名师带高徒”活动中,他拜大队总工程师刘云华为师,并荣获“优秀徒弟”的称号。在师父的指导下,他编制了《新疆哈密市沙泉子银金矿详查2015年度实施方案》、《新疆巴里坤县玉英克3号铜矿普查2015年度实施方案》、《新疆哈密市狼牙泉铅锌矿详查2015年度实施方案》,其中《新疆哈密市狼牙泉铅锌矿详查2015年度实施方案》有效指导了新疆哈密市狼牙泉铅锌矿区的找矿工作,截止2015年底该项目探获铅锌(含金银资源量折算)资源量XX万余吨,矿床规模为中型。他参加2014年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举办的“地质测量技能大赛”,斩获团体三等奖。
王倪山同志先后完成了多个局属科研项目,发表多篇前沿论文,有效的指导了找矿工作。其中对“塞纳立昂苏拉山-坎格里山绿岩带金铁矿成矿地质条件与找矿前景研究”有效指导了“塞拉利昂玛崆地区金矿”的找矿工作,在矿区中部圈定16条规模不等的金矿脉,平均品位3.75g/t,单工程最高品位21.38g/t,控制金金属量XX吨,编写的《塞拉利昂玛崆地区金矿地质特征及成矿远景分析》荣获局2017年度优秀论文二等奖;对“饰面石材荒料率计算方法的对比分析研究”首次提出了节理裂隙率与荒料率相关系数的算法,有效指导了“新疆鄯善县咸水沟Ⅱ号饰面石材花岗岩矿”的找矿工作,成功在矿区中部圈定两个矿体,提交饰面石材花岗岩矿石量118.49万立方米,获得业主及评审专家高度评价,为我队在新疆非金属矿产勘查方面打响了名声;“新疆巴里坤县玉英克地区铜多金属矿成矿地质条件研究”有效指导了大队自有矿权“玉英克3铜钼矿”的找矿工作,于2014年1月荣获局找矿发现二等奖。
矿山工程研究报告篇6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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