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专项检查报告(收集3篇)

时间:2024-07-01 来源:

环保专项检查报告范文篇1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

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管理,促进社会辐射环境检测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本省境内注册并拥有固定办公、实验场所,从事辐射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通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认定的检测项目、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辐射环境检测业务。

第四条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检测机构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电离辐射类和电磁辐射类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现场监测等工作,并可承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辐射监测任务。

乙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除Ⅰ类放射源和移动探伤等高风险源以外的电离辐射项目或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测项目和能力;

(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应通过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

(四)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分析实验室和工作场所。

第六条申请甲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25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5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配备至少1名核安全工程师;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30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8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辐射类检测能力不得少于20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七条申请乙级检测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7名在岗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检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至少3人具有辐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从事辐射环境检测工作的经历;

(二)具有用于辐射环境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评估价值不少于50万元,在本省境内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电离类或电磁类检测能力单一类别不得少于2项,每项至少配备2名检测人员。

第三章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申请辐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须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

(四)办公场所、场地证明;

(五)检测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六)相关辐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价值评估证明;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

(二)组织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辐射检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的辐射检测类别的符合性进行现场核实,出具评审意见;

(三)根据评审意见形成初步认定或不认定意见,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最终认定意见,并在省环保厅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通过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一条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其业务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

第四章检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认定考核等工作。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开展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检测机构业务水平,促进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四条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未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业务能力认定过期的、暂停认定的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的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后,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认定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

第十六条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检测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分包、转包。

第十八条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辐射检测报告档案,并明确档案管理责任人。辐射监测报告档案内容应当包括监测报告、监测分析原始记录、合同等材料。档案内容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在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中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监测收费标准执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通过认定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监测业绩报告。

第二十三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组织专家、检测机构所在地环保部门对检测机构上一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价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考核结果及年度信用状况在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示。

检测机构年度信用状况分为守信和失信两类。

第二十四条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信用状况为失信:

(一)拒绝接受检查或在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编造数据或不按照标准和规范操作致报告失实的;

(三)出租、出借能力认定资质或者超越等级、类别接受委托进行监测的;

(四)未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复查的;

(五)抽查或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年度检查以及在环评报告、验收监测报告、验收调查报告或年度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审核过程中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审查。

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抽查。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未建立辐射监测报告完整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向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业绩报告的;

(四)发现数据异常,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辐射环境检测机构逾期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变更的,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业务能力认定资格。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被取消的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检测业务能力认定。

第二十九条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暂时停止对该机构业务能力认定。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对向不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单位予以认定的,或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不予查处、处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环保专项检查报告范文篇2

一、四月份工作完成情况结合环境风险应急检查和重金属专项检查,做好区内污染源监管,环境信访处理59起,处置京杭运河北津桥附近发生农药运输船撞击事故。进行了2011年一般源排污申报,正在进行审核与录入工作。组织了污染源在线监控一期监控点的验收监测工作。完成了通安卫生镇复查环保检查工作

完成饮用水源地、水域功能区、河流、小康断面和大气的例行监测,启动了太湖蓝藻监测预警工作。确定了浒光运河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采购方案和连续流动分析仪采购方案,确定了水站站房建设选点及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继续进行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工作。继续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抓紧开展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准备工作,完善复查台帐资料。与德国阿库姆公司、中德中心etc商讨合作项目协议,参与了德国阿库姆公司、中德公司合作项目信息说明会。

进行了高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以及长江三角洲地区重点监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化评级初选工作。

二、五月份工作计划2、继续开展生态工业园示范区复查准备工作,完善资料收集,完成指标测算、验收报告、制作汇报宣传片、建立基本台账等迎检工作。

3、进行环保模范城市复查工作、浒关开发区白荡湖河道专项执法检查、浒东工业园河道专项执法检查、通安、相城交界处河道污染调查、重点风险源隐患排查整改、化工企业专项检查等系列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基本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控一期监控点的验收。

4、继续做好太湖蓝藻预警巡测工作,确保现有水质自动站的稳定运行。完成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定稿。浒光运河水站站房招投标准备工作,流动注射仪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环保专项检查报告范文篇3

1、大力整治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一是重点查处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任何形式对食品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欺诈营销的违法行为。二是重点查处保健食品经营过程中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的行为。三是重点查处对经营不规范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的直销企业。要求直销企业在我市举办的培训活动、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于7日前进行报备。同时,加大对直销企业培训活动的现场监督力度,重点检查直销员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现场活动内容、使用的宣传资料等相关情况,及时纠正直销企业在培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集中整治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近380人次,监督检查7家直销企业在我市设立的17处服务网点、经销商以及其他保健食品市场主体186家次,对未明码标价经营者下达整改通知书8份。

2、着力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监管。一是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检查。以生产企业为重点环节,以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标注方式为重点内容,强化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监督检查。二是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按注册备案要求组织生产,标签或说明书与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不一致,标签或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或者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三是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环节“两查两专”规范提升行动。规范经营者对供应商许可资质、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合法资质等查验,规范保健食品专区专柜陈列、设置专门提示牌。

对我市1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了检查,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197家。截止目前,未发现标签说明书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两查两专”规范提升行动,规范保健食品经营单位70家次。

3、不断强化保健食品广告和网络销售监管。本次活动的整治重点是依法查处保健食品广告中夸大功效、擅自增加功能等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我们通过深入企业、经营户现场检查,走访群众、查看相关企业网站、采集投诉举报信息等方式,形成对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高压态势,不断净化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环境,引导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广告行为,努力构建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工作中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汇报,在现有条件基础上强化广告监测,以电视频道、广播电台、户外媒体、网站为重点监测对象,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宣传疾病预防、治疗作用以及利用健康资讯形式等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为重点整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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